商家保护法
篇一 商家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这些条款商家和消费都必须关注 8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于其官网上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如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卡等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如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货;以及多用途预付卡需取得央行支付业务许可才可发行等。 面对这些广受关注的条款,湖南消费者怎么说?本报记者做了调查。 ■记者 朱蓉 实习生 曹雨轩 柴利娜 吴佳豪 陈紫偲 商家短信轰炸或将终结 只要网购一次,电话号码便变成了商家推送的渠道,这种情况以后有可能会改变。 工商总局发布的《消保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拟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消费者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此外,意见稿还提到,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 [ 查看全文 ]商家保护法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