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依法及时处理财产保全事项,切实发挥财产保全制度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仲裁保全和执行前的保全。 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保全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金额、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应当明确、 [ 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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