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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仇杀人的句子

2016-04-20 13:46:4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复仇杀人的句子(共4篇)故意杀人目录一、故意杀人罪的特征„„„„„„„„„„„„„„„„„„„„„„„„„„1(一)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1(二)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1(三)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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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
复仇杀人的句子(一)

目录

一、故意杀人罪的特征„„„„„„„„„„„„„„„„„„„„„„„„„„1

(一)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1

(二)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1

(三)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

(四)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2

二、故意杀人罪的分类„„„„„„„„„„„„„„„„„„„„„„„„„„2

(一)按行为方式分为作为故意杀人和不作为故意杀人„„„„„„„„„„2

(二)按杀人行为人数的多少分为单独杀人和共同杀人„„„„„„„„„„2

(三)根据共同故意杀人中的分工不同分为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2

三、我国故意杀人罪的立法缺陷„„„„„„„„„„„„„„„„„„„„„„2

(一) 死刑法定刑模式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复仇”与“杀人偿命”的观念 3

(二) 罪状与法定刑过于简单,刑罚跨度太大 „„„„„„„„„„„„„„3

(三) 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定罪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4

四、我国故意杀人罪的立法重构与完善„„„„„„„„„„„„„„„„„„„4

(一)我国故意杀人罪的立法重构„„„„„„„„„„„„„„„„„„„4

(二)我国故意杀人罪的立法完善„„„„„„„„„„„„„„„„„„„5 参考文献„„„„„„„„„„„„„„„„„„„„„„„„„„„„„„„„6

【复仇杀人的句子】

浅析我国故意杀人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摘要: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就在于它侵害的是人的仅有一次的宝贵的生命,因此历来都被列为最严重的犯罪之一,也是审判机关适用死刑概率最高的犯罪。故意杀人罪在中外刑法研究中历来受到重视,对于该罪的犯罪构成的研究也已经较为成熟,我国的刑事立法包括司法解释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目前已经日趋完善。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立法比较概括,因此借鉴外国刑法中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立法,重构与完善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立法,具有很高的价值。本文就故意杀人罪的特征、我国立法的缺陷、立法重构及其完善做一论述。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谋杀罪; 相约自杀;间接杀人【复仇杀人的句子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一种。故意杀人罪是故意犯罪中性质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也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立法比较概括,因此借鉴外国刑法中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立法,重构与完善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立法,具有很高的价值。本文拟就故意杀人罪的特征、我国立法的缺陷、立法重构及其完善做一探讨。

一、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复仇杀人的句子】

(一)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复仇杀人的句子】

这是故意杀人罪区别于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罪的最本质特征,也是本罪成为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根据所在。在我国,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凡是有生命之他人,不问其年龄、性别、种族、职业、地位及生理、心理状态如何,均受刑法保护。

【复仇杀人的句子】

(二)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多种多样,有徒手采用拳打脚踢实施的,也有利用工具、动物或者无责任能力或无过错的人实施的。故意杀人的手段未必都是暴力的,如故意制造恐怖状态将他人恐吓而死的,也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从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角度来说,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但也有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作为杀人主要有:带儿童去游泳,当儿童溺水发生死亡危险时不予救助致使儿童死亡的等等。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这是区分合法行为与故意杀人罪的关键所在。为了保护国家、社会的

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而实施正当防卫将不法侵害人杀死等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都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是法律赋予这些行为合法性,不具有非法的特征,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最后,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的,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直接故意杀人罪既遂或间接故意杀人罪罪责具有客观基础。

(三)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精神病人由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主体,但是对于间歇精神病人,判断其在犯罪的时候是否处于发病期间则相当困难。

(四)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可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作为的杀人多数是直接故意,但也有部分是间接故意,不作为的杀人多数是间接故意,极少数是直接故意。

本文认为,以上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乏其中任何一个,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故意杀人罪的分类

(一)按行为方式分为作为故意杀人和不作为故意杀人

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是最常见,如枪杀、刀杀、毒杀、将人从高处推下等,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比较少见,一般要求行为人对防止被害人的死亡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这种责任或义务的形式或者基于身份、职务,或者基于先前行为。不作为犯罪则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即负有特定法律义务(不仅仅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因而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按杀人行为人数的多少分为单独杀人和共同杀人

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仅指共同故意犯罪,所以共同故意杀人中不包括共同过失和一个故意一个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形,但是可以包括一个直接故意和一个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危害性一般大于单独犯罪。

(三)根据共同故意杀人中的分工不同分为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

非实行行为可以是诱导、教唆、组织、帮助或提供工具等行为,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行杀人的是间接正犯,按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处罚。【复仇杀人的句子】

三、我国故意杀人罪的立法缺陷【复仇杀人的句子】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文认为,我国的故意杀人罪的立法规定至少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弊病:【复仇杀人的句子】

(一) 死刑法定刑模式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复仇”与“杀人偿命”的观念

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其法定刑由重到轻排列,这是我国刑法分则中所有其他犯罪没有的立法现象,这种对故意杀人罪适用刑罚时首先考虑死刑的法定刑模式,集中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复仇”的观念与“杀人偿命”的观念。这是因为中国的历史传统和社会观念认为,死刑本身是一种手段,可以用来减少和消灭犯罪,也可以满足社会的“正义”和“公正”的要求。早在两千多年以前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古代思想家们就提出了“以刑去刑”、“以杀止杀”的主张,这种使用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方法来防止同时阻遏其他人犯罪的思想,至今不仅在中国刑法中,而且在中国社会中,都仍然被认为是合理的。这种合理性典型地表现在中国社会中“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个几乎被认为是常识的社会观念之中。此种立法思维模式导致了死刑立法攀比现象严重,死刑条款大量存在,并且直接导致了死刑判决居高不下。这与我国控制死刑、严格限制死刑并最终废除死刑的理念是背道而驰的,同时也不利于人权的保障。

(二) 罪状与法定刑过于简单,刑罚跨度太大

从该条的规定来看,罪状与法定刑过于简单,刑罚跨度太大,罪刑关系难免有失均衡,同时也不能较好地应对故意杀人罪这种较为复杂的罪种。一般来说,刑法条文关于个罪的罪状表述应包括“基本罪状”、“减轻罪状”和“加重罪状”,与之相对应也应有三个幅度的法定刑规定,但故意杀人罪只有两个量刑幅度,其罪状形式表现为“基本罪状”+“减轻罪状”,在这里“基本罪状”和“加重罪状”就合二为一了,其法定刑幅度也只有对应的一个。这样的立法设置,曾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处理实践中复杂多变的犯罪案件,满足了一定的现实需要。但是,正是因为罪状简单、自由裁量的幅度太大,同样也导致了在司法操作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在复杂的杀人罪罪种中,法官面对基于义愤的杀人,被害人有过错的杀人,基于被害人的要求而杀人,相约自杀而杀人,受他人胁迫而杀人,“大义灭亲”的杀人,基于值得怜悯的动机或为隐瞒羞耻或者在被刺激的情景下母亲杀害新生儿的,对他人实施安乐死的杀人,教唆、诱使、逼迫他人自杀的杀人以及杀人后又肢解尸体的,杀死多人的,犯罪后杀人灭口的,出于报复、奸情、妒忌、图财害命的,消除竞争对手而杀人的,利用被害人的轻信、无知或者设置圈套而杀人的,杀人后逃跑、抗拒抓捕、作伪证抵赖罪行的,杀害外国人、港澳台同胞、知名政治活动家或者科学家、特殊弱势人士等情况,在裁量刑罚时难免有失均衡。为何会出现罪刑关系的不相适应呢?究其原因,一是认识论上的原因,包括立法者和司法者对罪刑关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或相对性与罪刑搭配质量状态评价标准本身的抽象性和相对性;二是实践论上的原因,即立法者和司法者由于受功利驱使而令罪刑关系分别在刑法立法和刑法司法环节失去了平衡。由【复仇杀人的句子】【复仇杀人的句子】

【复仇杀人的句子】

此我们可以认识到:罪刑关系只能永远具有相对的相适应性,其不相适应性则是绝对的。由于罪刑关系的相适应性是包含着刑法报应正义性、功利正义性的刑法有效性的根本保证,故尽管罪刑关系的相适应性是一种永远不能绝对达到的应然状态,但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决不能放弃对之追求。所谓取乎上,得乎中;取乎中,得乎下。如果我们放弃对罪刑关系的相适应性的追求,则我们已经存在着罪刑不相适应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岂不破罐破摔或每况愈下?

(三) 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定罪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其罪状并不包括不纯正不作为杀人犯罪的构成要件,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包括不纯正不作为杀人犯罪,下同。),我国刑法典总则与分则均未作出明文规定,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定罪处罚就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这是因为:首先,在我们看来,纯正不作为犯是一种犯罪的规范形态,而不纯正不作为犯则是犯罪的事实形态。在规范视野里,刑法中规定的犯罪只有纯正不作为犯和作为犯两种。纯正不作为犯,刑法分则条文以不作为为标本规定其类型性,对于这种犯罪,法律预定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而不能以作为的形式构成。作为犯,刑法分则条文以作为为标本规定其类型性,这种犯罪通常以作为方式实施,但也可以不纯正不作为方式构成。从本质上来说不纯正不作为犯就是作为犯的一种事实状态,但不作为与作为的事实结构却有很大的不同,不作为以违反作为义务为基本内容,而作为却不需要。由于刑法中没有对作为义务的种类和范围作出规定,法官对这种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进行定罪处罚就失去了依据。其次,作为犯罪的作为能够引起向侵害法益方向发展的因果关系,并能支配、操纵这一因果关系,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不作为只不过能够利用向侵害法益方向发展的因果关系而已。作为具有原因力,不作为没有原因力。再次,两者的规范结构明显不同。作为犯罪的法律规范属于禁止性规范,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法律规范应属于命令性规范(当刑法明文规定有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才可以说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法律规范属于命令规范)。既然两者在犯罪构成结构和规范结构上存在着较大区别,在刑法典总则和分则均未规定有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情况下,若直接以其相对应的作为犯罪的罪状、罪名、法定刑来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就属于将刑法并未规定为犯罪的不纯正不作为牵强地强行套用其他不同类的犯罪的规定,从实质上看,这是一种无原则的学理类推。

四、我国故意杀人罪的立法重构与完善

(一)我国故意杀人罪的立法重构

本文认为,应当重构我国故意杀人罪的立法,细化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之明确化内容的当然要求,也有利于保障人权、有利于法律执行的统一,也是适

中国古代复仇观
复仇杀人的句子(二)

中国古代复仇观自己我见

诚然,在中国至少从战国初开始就不曾存在过的复仇自由,在以后任何时代也不存在,可是,复仇的问题为何会变成刑事政策乃至司法方面研究的对象呢?它之所以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完全是因为在复仇问题上,儒家的伦理与法律发生了冲突,而在现实中的冲突,则正是伴随着西汉中期儒家踏上封建的神坛、成为官方占统治地位的学说以后,才逐渐变得显著起来。如果要划分其中的阶段,可以分为:第一个阶段,是《春秋公羊传》首倡复仇,而且主张也是最激烈。第二个阶段,是《礼记》的出现,说法稍趋和缓,但这部书中涉及复仇的文字互有歧义,反映了主张者中间思想的混乱。第三个阶段,是《周礼》的面世,对复仇问题采取一种较为折衷的方式,以限制和减少复仇事件的出现。对照两汉时期社会复仇观念的演进,以及法律面对复仇行为时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宽大与严厉,可以说在复仇问题上,最能显出古代中国特色的是各种儒家学说的强烈影响。

向汉武帝建议以儒学为正统的汉代新儒家董仲舒,是专治《春秋公羊传》的。公羊传的成书时期在汉初,该书在微言大义里面提出的复仇主张,就比较激烈。《公羊传》隐公十一年就有这样的说法:“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在《公羊传》写到庄公四年时,谈到纪国被齐国灭掉,春秋笔法不直书而写成“纪侯大去其国”,《公羊传》解释《春秋》所以这样写的原因,是灭纪国的齐襄公是贤者,要为贤者讳。从齐襄公往前九世代的先君由于纪侯(指当时纪国的侯)的谗言所陷害,被当时的周天子烹死,齐襄公现在灭掉纪国是为给先祖报仇,因为为祖报仇,所以他是贤者。接下来《公羊传》设问:“九世犹可复仇乎?”回答是:“虽百世可也。”也就是说,为国君的先祖报仇,不受时间限制,即使隔得再久远,也是可以的。公羊甚至公然提出“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的口号。(《公羊传》定公四年)

再往后到了汉宣帝时,博士戴圣又选集古代各种有关礼义等方面的论述,编成《小戴礼记》,在这部书中,提出了“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礼记·曲礼上》)。还有《礼记·檀弓上》稍有不同的另一说法:“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曰:请问居从父兄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曰: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这里通过儒家学说的创始人孔子之口中来表述,更增加了权威性。意思是说,人处在有杀父母之仇的时候,要睡草席头枕木,连就寝也受到这样恶劣条件的刺激,以便时刻提醒自己不要忘记复仇。不出门当官,以示不与仇人共天下。与仇人相遇,不要转回家取来武器再与对方决斗,也就是最好平时随身带着复仇的兵器,一旦见到仇人便可以直接杀将上去。如果是居亲兄弟之仇,那就不和仇人在一个国家里担任官职,当由国君派出为使臣的时候,虽然遇到仇人也不报仇,其他情况下完全可以报仇。如果是堂兄弟之仇,就不要领头报仇了,堂兄弟自己家的人如能报仇,可以跟在后面起帮助性的作用。

《周礼》一书为人所知已经到了处在西汉和东汉中间的王莽统治时期,因而有人认为是西汉末年刘歆所伪造,假托周代的礼制。该书对于报仇的事做了种种规定,如报仇要经过法定的手续,只要事先到专管报仇事务的官吏那里呈报,登记了仇人的姓名,那么杀死仇人不算犯罪。(《周礼·秋官司寇》朝士)另外还设有调人之官,负责调解双方以及安排移乡避仇之事。据说周时有所谓的“和难”制度,规定“凡和难,父之仇,辟诸海外,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从父兄弟之仇,不同国。”(《周礼·地官司徒》调人)可能因为王莽的关系,《周礼》一书在面世后很长一段时间不被学者重视,只是到了东汉末才由大儒郑玄作注。但不管怎样,它至少反映了一部分汉儒的观念、主张和理想。

日本学者富谷至指出,复仇的理念在儒家学说中有的达到了超越时空的程度(见富谷至:《古代中国的刑罚》,日本中央公社论1995年版,第164-167页)。这个说法的正确性不难【复仇杀人的句子】

在经典中找到证明。主张报仇“虽百世可也”,无疑是超越了时间;主张父仇“弗与共戴天”,显然也是一种空间上的超越,即使对方出了本国,跑到天涯海角,那仇恨也仍然是不共戴天。 复仇与禁止复仇所反映的,实际是礼与法的尖锐冲突。

当儒学官学化,成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学说以后,在汉代那么推崇孝道的时代,这种主张血债要用血来偿的理念将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不言而喻,那一定是复仇之风的兴起,并且随儒家思想在社会上越来越普及,复仇的火焰也是越煽越炽。人们为了证明自己不是孱头,不是有学问的人所说的那种“子不报仇非子也”的末流人物,必然不管三七二十一地甘冒国法,先杀掉仇人再说,至于杀了人自己也要被国家处死的事,已经不在孝子考虑之列,视死如归的,敢于杀人后并不逃走;还希望能活下去的,隐姓埋名遁迹他乡。而且随着儒学在社会上影响的加大,复仇也向纵深和广度方向扩展。

我们从《后汉书·桓谭传》可以窥知向纵深发展的情形,桓谭在东汉初年向光武帝上疏:“今人相杀伤,虽已伏法,而私结怨仇,子孙相报,后忿深前,至于灭户殄业,而俗称豪健,故虽有怯弱,犹勉而行之,此为听人自理而无复法禁者也。今宜申明旧令,若已伏官诛而私相伤杀者,虽一身逃亡,皆徒家属于边,其相伤者,加常二等,不得雇山赎罪。如此,则分怨自解,盗贼息矣。”【复仇杀人的句子】

复仇向广度上的发展,可以从以下情况反映出来。一是复仇不仅限于为亲人,也可以为自己;二是不限于被杀伤,也可以是被侮辱。

汉儒的学说在东汉时期取得了比西汉时期更高的或者说意识形态上的统治地位,在这种儒学普及强大势头下,社会对于复仇者几乎出现了上下一致的同情与赞扬,从普通百姓和一干读书人中形成的社会舆论,到本应依法办事的司法官吏,在法律和伦理发生尖锐冲突时,差不多都倒向了后者。复仇主义是如此深入人心,以至于法律虽然仍禁止复仇,但在处罚上却一度从“杀人者死”的古老原则向后倒退,因为标榜自己是以孝治天下的皇帝,也不能不受到当时社会风气的影响。东汉章帝建初年间,某人因为父亲被人侮辱而将侮辱者杀死,章帝免其死刑,从轻发落,自此作为决事比即后来断案可以比附的典型案例,到了汉和帝时,又被整理成轻侮法,对类似的复仇,规定了可以从轻的条款。只是由于尚书张敏提出反对意见,一再据理力争,才使汉和帝最终采纳了他的建议,轻侮法终于被废止。

以后虽然没有了轻侮方面的法律,但根据皇帝的特赦没处死刑的例子仍存在,在儒学伦理和复仇观强大感召下,就连平时足不出户的弱女子也会勉力为之,把法律抛诸脑后。而那些怕死不敢复仇的人,会被人们特别是笃信儒家学说的读书人认为是忍辱乃至无耻之辈。 东汉后期,酒泉女子赵娥为父亲报仇的事例,以及她在杀死仇人去官府自首以后在朝野引起的强烈反应,无一不在说明,从普通百姓到基层官吏,自耆老宿儒至高官显贵,已经完全被儒家的精神所笼罩。这恰恰是儒学礼义逐步渗入到社会各个阶层中的结果,可以说,复仇受到社会同情与赞扬的程度,和学术思潮中儒家思想地位的高扬几乎同步。在这里我们还看到,意识形态影响到社会,社会又影响到法律,两者之间发生的冲突,使执法在究竟是维护礼义重要还是维护秩序重要的天平上徘徊。在复仇问题上,与其说是礼法逐渐融合,不如说是礼挟带着强大的社会舆论向传统法律实施一次次的单方面攻击,二者从来没有很好地融合过。可能复仇是唯一严重触犯法律而不受社会舆论谴责的行为,人情与法律的冲突在这件事上也比任何其他事情上反映得更强烈。但我们应注意,这种状况不是在以前,而是在儒家思想开始占统治地位的西汉中期以后,才逐渐显露的。到了东汉,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仅一般的社会舆论,而且在经过各种途径担任国家官员的人们中间,占优势的也是对复仇行为予以肯定,而不管是否于法律有碍,官吏们实在没有办法必须依法对复仇者判处死刑的时候,也要表现出高度的同情,如果有人只知依法行事,丝毫不重视复仇者在道义方面有可矜之处,便可能被人认为是个酷暴官吏。

东汉刮起的复仇之风,从客观现实方面来讲,无异于是在国家大力提倡孝的前提下,汉儒

提出的一些学说向依照法家学说制订出来的法律的挑战,由此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和法律与礼义的矛盾,影响了几乎以后各个封建朝代。继汉而起的三国时的曹魏,从曹操执政便禁止复仇,仍然是屡禁不止,以致到了曹丕当上皇帝后为了消灭复仇的现象,不得不规定对复仇者“皆族之”。(《三国志·文帝纪》)逼得皇帝作出这样不顾礼义的决定,正说明复仇从汉末以来的泛滥。最后到魏明帝时期制订魏律稍微做了一些让步,规定故意杀人和斗殴杀人,官府立案捉拿时杀人犯逃跑,“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但“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晋书·刑法志》)这是立法时向复仇古义所做的妥协,却不是承认复仇的合法性,只是使官府缉拿应该法办的杀人犯时多了一批追捕的力量,因为没有一个逃跑的杀人犯会乖乖地束手就擒的,受害者子弟得到的不过是和官府负责抓人的人差不多的权利。而这里所说的“古义”,实际不过是汉儒宣扬或者说是炮制的一系列学说中的一种罢了。

这种学说由于被后来的许多朝代所崇信,造成大大小小复仇案例的礼法问题难以平衡。有些提出来以解决礼与法的矛盾的办法当时也许非常地认真,而在后人看来是十分可笑的。比较典型的,如唐代武则天当权时,徐元庆为被县吏冤杀的父亲报仇,杀人后自首一案。对徐元庆应如何处置?当时任左拾遗的陈子昂提出:按照礼,徐的做法正是国家教育人们应当做到的事,所以不宜处死;而按照国家法律,杀人者死又是不能因人而异的不二之法。为了解决这一矛盾,陈子昂认为应当杀了徐元庆,理由竟是徐元庆既然为了仁义舍生忘死地为父报仇,杀了他可以成全其杀身成仁的气节,如果不杀的话,反而是“夺其德而亏其义”。在杀了徐元庆后,则要在徐元庆的家和墓碑上对其加以大力嘉奖,以表彰其为父报仇的英烈之举。

表达仇恨的句子
复仇杀人的句子(三)

1、最好复仇的方式就是表示对他的不屑、看不起他、对他的一切无所谓、他怎样也伤害不到你。

2、那些小人,别以为我怕你,我是不和你们计较,没得罪你们还侮辱我,你们会遭报应的。去死。

3、我喜欢你,可我们不能在一起。表达仇恨的句子。所以我决定恨你了。

4、我恨他们,是他们毁了我的前程,是他们毁了我的人生!恨你们一生一世。

5、我画个圈圈诅咒你!

6、哼,有本事自己翻浪去,不要来找我,没本事就不要给我摆架子。

7、混蛋、你就算现在立刻坐飞机过来在我家楼下跪下给我唱征服我都不会原谅你!你就是个比混蛋还要混蛋的混蛋!垃圾!垃圾!垃圾!因为你根本不配我曾经那么爱你。

8、我恨我爱她,我恨我自己,我恨我来到这世上!

9、说的比唱的好听,少来忽悠我,思想有多远,10、简直让我恶心,既没有责任感,做出的事也很让人气氛,恶心。人的忍耐力是有限的。表达仇恨的句子。恨死你们了!!

11、我恨我在他最痛苦的时候,舍弃自己利益陪他度过,等他伤好后,就把不如意发泄在我头上,捏造出莫须有的罪名伤害我。世界上怎么会有这么变态的男人。

12、哼,有本事自己翻浪去,不要来找我,没本事就不要给我摆架子。

13、我说过我不会怪你的,为什么要踏践我的自尊,同为女人。()我哪里对不住你了。我的忍耐是有限的。利用我,我没有怪你,为什么就不能收敛一点。恨恨恨!!!

14、你特么就是犯贱,你特么就是一畜生,我特么打心里恶心你。

15、恨到极致已无力。

16、姐要是以後没好日子过,你他妈的休想有好日子过!

17、恨没有错、错的是恨一辈子。有仇恨也没有错、错的是有仇也不去报。

18、说的比唱的好听,少来忽悠我,思想有多远,你就给劳资滚多远。

20、姐要是以後没好日子过,你他妈的休想有好日子过!!

21、那些小人,别以为我怕你,我是不和你们计较,没得罪你们还侮辱我,你们会遭报应的。去死。

22、恨没有错、错的是恨一辈子。有仇恨也没有错、错的是有仇也不去报。

23、我恨我爱她,我恨我自己,我恨我来到这世上!

24、简直让我恶心,既没有责任感,做出的事也很让人气氛,恶心。人的忍耐力是有限的。恨死你们了!

25、我恨我在他最痛苦的时候,舍弃自己利益陪他度过,等他伤好后,就把不如意发泄在我头上,捏造出莫须有的罪名伤害我。世界上怎么会有这么变态的男人。

26、混蛋、你就算现在立刻坐飞机过来在我家楼下跪下给我唱征服我都不会原谅你!你就是个比混蛋还要混蛋的混蛋!垃圾!垃圾!垃圾!因为你根本不配我曾经那么爱你。

27、你爸妈真他妈的是穷怂!生儿子不攒钱!

柯南经典语录语句
复仇杀人的句子(四)

1、这个世界,是没有人该去死的。不管什么人死了,就一定会有一个人伤心难过。

2、我已经等了他十年,再等十年又有什么关系呢?

3、不知道杀人的理由是什么。但是,救人不需要!因为这是出于人的本能,不需要任何理性的思考!

4、生命之所以有限,所以宝贵……因为有限,才会去不懈努力……

5、你的脸上写满了担心两个字。柯南经典语录语句。是不是和你那个重要的女朋友有关?我就知道男孩子都一样,只要一收到巧克力,就会得意忘形。

6、正义这个字眼不能随便说出口,应该好好的搁置在自己心里。

7、我是不相信这个世界上是有上帝的。如果有的话,哪里还会有那么多的不幸,不幸的人和不幸的事。至少天使从没有对我笑过,一次也没有……

8、所谓勇气,是让人振奋的正义的话,9、不是强者胜,而是胜者强。

10、像花那样的娇弱而不坚强,即使能够保持着外表躲避风雨,却依然恋着阳光。而且也会枯萎,暴风雨来临时根无论多么华丽的外表都无法遮挡。柯南经典语录语句

11、你只是读了故事的开头简介,就以为能看透全部了么,这个世界比你想象的还要深奥,还要难以理解。

12、花是纤弱而短命的。为了遮风挡雨即使围护起来,它们依然因喜恋阳光而枯萎。一旦风暴袭来,再金贵的围护也保护不了它们…

13、即使是凶手,也不能让他随便的死去,应该要让他明白自己的过失。应该要明白自己为什么要这么做,只是害怕和逃避是不行的,要有战胜邪恶的决心和勇气才可以。

14、世界上有些谜,还是让它永远成为谜比较好。就像我骗过这个女孩,帮助你这么棘手的敌人,你能揭开这个谜底吗?

15、如果说怪盗是个技艺精湛,盗取财宝,富有创造力的艺术家呢,侦探就是只会跟在怪盗后面,吹毛求疵,充其量只不过是个评论家的人物罢了。

16、随着早晨希望的太阳升起,这残酷悲情的长夜亦将结束。但我仍要提醒大家,小心自己的贪念私欲会引发他人内心中,那个名为“复仇”的杀人魔!

17、我一直都不厌烦等人。因为等得越长久,重逢时也就更幸福。

18、无论你有多么充分的理由去杀一个人,都不会被理解的,就算可以理解,都不会被人们所接受。

19、秘密使女人成为女人。

20、这世上没有解不开的迷!

21、优秀的艺术家,几乎都是在死后才出名的。

22、人类是不能违背历史的,如果勉强去改变,是会有报应的。

23、除去不可能的因素,留下的即使多么的不合情理,但那一定就是事实的真相……

24、就像汽水的自动贩卖机一样……放钱进去就能解渴,不放钱的话就什么也没有……人的心是用钱买不到的东西。

25、没错,歹徒就像小孩子,是一个手上握有炸弹玩具的恶劣小子。

26、“再见”是分离是带来针刺一样的痛苦的悲哀的言语。

27、犯罪手法是人想出来的,只要人绞尽脑汁,还是会想出答案的。但杀人的理由,无论如何我都不会理解;即使理解了,也永远无法接受。除去所有不可能的现象,( 三毛)剩下的即使你不能接受,但,那就是真相!

28、我想是遇见了不该遇见的人,大概是情人吧。

29、不该忘记……如果是珍贵的回忆,就更不应该忘记……死去的人们都是以最美好的形象活在世人心中。

30、你的正义之眼看得穿邪恶之心,却看不透女人的心意!我从第一次见到你就已经爱上你了。

31、推理根本没有什么高低,更没有什么胜负。这是因为……因为真相永远只有一个!

32、如果你逃不过的话,我会一直在这里陪你的。不能同生,我们就同死吧。

33、有时候幼稚的孩子反而比大人先揭开智慧的谜团…

34、勇气这个字眼,是用来形容人们义无返顾,是对正义的刻画。然而,他却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

35、如果真的可以让你毁灭的话,为了公众的利益我会很乐意迎接死亡!

36、女人因为神秘而美丽,秘密使女人更有女人味。

37、每次我最痛苦的时候你总是能看透我的心,虽然很不甘心,但是我好高兴。

38、死了,就只能活在生者的回忆里,如果回忆是美好的,为什么要去忘记?如果你把回忆忘了,那这个人就是真的死了。

39、当你排除了所有不可能,无论剩下的是什么,无论它看似多么不可能,它也一定就是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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