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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格言2句

2016-01-23 11:51:42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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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格言2句篇一
《法律格言警句》

法律格言警句

法律智慧格言警句

1.不管他应惩罚人,还是应关护人,它必定把人当人看待。----歌德

2.国家一旦没有了正义,就沦落为一个巨大的匪帮。-----奥古斯丁

3.受刑者不应被当作受辱者,而应被当作悔过者重新回归社会。---[德]拉德布鲁赫

4.只要死刑还存在着,那么整个刑法就都散发着血腥的气味,整个刑法都带有阴森恐怖的印记,整个刑法都充满着报仇雪恨的污点。---[德]拉德布鲁赫

5.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

7.不知法律不免责。

8.犯罪人有复归社会的权利,社会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义务。---[法]安塞尔

9.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卢梭

法律智慧格言警句

1.从人道的立场看,死刑像所有的肉刑,特别是现在又有所回头的阉割刑一样,是卑鄙无耻的,因为他们将人贬谪至今具有纯粹肉体的生物。 ---拉德布鲁赫

2.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须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向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贝卡利亚

3.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洛克

4.你不妨相信,在刑罚多少偏于残酷的国家,并不能使人因此而更服从法律。在刑罚较轻的国家,人们惧怕刑罚,也不下于刑罚残暴恶毒的国家。----孟德斯鸠

5.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它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孟德斯鸠

6.由于人类具有不可纠正的恶习,所以犯罪就成为一种人们虽不愿意但又不可避免的现象;而且,也在确认犯罪是社会健康的一个因素,是健康的社会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迪尔凯姆

7.罪犯是一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医治的道德(我愿意再加上生理)病人,我们必须对他适用医学的主要原则。我们必须对不同的疾病适用不同的治疗方法。---菲利

8.不得为了公共利益而无原则地牺牲个人自由。---李斯特

9.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罚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李斯特

经典法律格言

来源: 西政考研的日志

经典法律格言

枪炮作响法无声.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孟德斯鸠)

有一件东西是这个国家里的每一个人都有权得到的,这就是公平审理。——【英】(大法官)丹宁爵士

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郭道晖

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古罗马格言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权利之权利。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约定必须遵守。

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英国法谚

程序先于权利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实现。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法官谙知法律。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诉讼一方的陈述等于无陈述;裁判者应听取双方的陈述。——英国法谚(自然正义原则:裁判者应听取双方的陈述)

多嘴的法官没脑子。——英国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公正,就是合比例;不公正就是破环比例。正如实际确实发生的那样,一项变得太大,其他则变得太小;因为做事不公者所得过多,待遇不公者获得太少。至于恶,则是与此相反;因为与公者获得太少。至于恶,则是与此相反;因为与大恶相比小恶便可看作善,所以小恶比大恶更可取,固然,应该选择的是善,特别是选择至善。

因此,这就是一种公正。 (亚里士多德)

如果没有了正义和公道,人生在世就不会有任何价值。(康德)

如果没有千千万万其道德情操比现有的法律更好的人,法律就永远得不到改进。(密尔) 一切法律的总目标一般是或应该是全面增进社会幸福;为此,首先要尽量排除一切有可能损害那种幸福的东西,换句话说,就是排除造成损害的人。(边沁)

公正或正义的规则完全取决于人们所处的特定国家和环境,而这些规则的产生和存在归结于效用,正是通过一贯严格遵守这些规则而产生了社会。(休漠)

坏人的智慧或理智常常使人更为害怕。——康德

温驯怠慢的民族只能培养专制政府。——孟德斯鸠

团体的专制比一个人的专制更可恶。——伏尔泰

为了自由,我们作了法的奴隶。——西塞罗

人被谁制服,就是谁的奴隶。——《新约·彼得后书》

面部是洞观灵魂之本,是灵魂深处的一面镜子。——贝拉·巴拉兹

法是君主拥有的最大遗产,因为没有法就不会有君主和遗产。——中世纪英国格言

法律格言2句篇二
《法律方面的格言警句》

世界联邦主义者为我们描绘的美景是:全人类联合起来,和平地生活在公平的世界秩序之下。这一主张的核心是把全世界置于法律约束之下。这种主张是现实的,而且是可以实现的。———吴丹

“Never be discouraged from being an activist because people tell you that you‘ll not succeed. You have already succeeded if you’re out there representing truth or justice or compassion or fairness or love.”———Doris Haddock

永远不要因为人们告诉你没有成功而放弃继续前进;如果你能够冲破流言,展现真实、公正、怜悯、公平或者友爱,那你实际上早已成功了。———多丽丝·哈多克

1、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2、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3、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4、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

5、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费尔德

6、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7、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8、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9、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

10、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11、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

12、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

13、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

14、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费尔德

15、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16、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17、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18、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

19、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20、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21、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22、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23、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24、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论司法》

25、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26、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27、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28、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29、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英国法谚

30、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

31、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贝卡里亚

32、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法】卢梭

33、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34、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35、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

36、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37、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38、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 肯

39、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托马斯·福勒

40、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德国谚语

43、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西方法谚

44、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意]贝卡里亚

45、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美]诺内特 塞尔兹尼克

46、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法]孟德斯鸠

47、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

48、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49、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50、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An evidence of debt found in possession of the debor is presumed to be paid.

51、法理乃法律之精神。The reason of the law is the soul of the law.

52、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克莱门凯

53、倘若要说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设法使人听得进你所说的话。——昆体利安

54、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卡多索

55、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波洛克

56、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约瑟夫·儒贝尔

57、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英]狄更斯

58、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英]丁尼生

59、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格言和反省》

60、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美国总统]威尔逊

61、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英国]奥古斯丁

62、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63、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国作家]达雷尔 L

64、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意]贝卡利亚

65、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法]罗伯斯比尔

66、法律又是什么呢?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

67、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菲力普斯

68、只有战胜者才有权判定什么是战争犯罪。——加里·维尔

69、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庞德

70、国家应该尊重公民的个人私有财产,国家也有责任培养公民对他人的和自己的财产权利的尊重和热情,仓廪足而知礼节,一个私有财产极大丰富的国家和民族,才可能是一个道德文明昌盛的国家和民族。生命比整个世界都珍贵。 曲新久《刑法的精神和范畴》331页

71、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72、期待比法律更为贤明的明智便是愚蠢。

73、法律有时入睡,但决不死亡。

74、法之理乃法之魂。

75、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76、我们因为自由并为了自由而遵守一切法律。

78、法律是安全的盔甲,在法律的保护下任何人都不受侵犯。

79、书写的文字留下了,说话的声音飞走了。

80、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81、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英国法谚

82、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律格言2句篇三
《法律格言》

基层法治文化建设——法律格言

1、以法律的智慧,谱写绚丽的人生

2、美好人生,法治同行

3、知法守法用法,和气和谐和美

4、知律法于心,守法律于行

5、诚信是生活的通行证,法制是社会的安全网

6、以法制为基,建和谐大厦。

7、明德崇法,笃行致知!

8、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

9、以法律的智慧,谱写绚丽的人生

10、美好人生,法治同行

11、知法守法用法,和气和谐和美

12、知律法于心,守法律于行

13、诚信是生活的通行证,法制是社会的安全网

14、以法制为基,建和谐大厦。

15、明德崇法,笃行致知!

1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17、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8、劳动最光荣,务必签合同

19、依法行驶职权,文明监察执法

20、劳动合同要看清,必备条款不能少

21、劳动合同一签订,各自义务要履行

22、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违法解除责任大

23、《就业促进法》是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法律保障

24、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25、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

26、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

27、弘扬宪法精神 构建和谐社会

28、实行依法治国 坚持执政为民

29、增强宪法观念 推进依法治国

30、宣传宪法精神 维护宪法权威

31、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

32、学习宣传宪法 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33、推进依法治市 努力建设法治城市

34、维护宪法权威,增强权利义务观念

35、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6、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37、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38、弘扬民主法制精神 养成良好的道德风尚

39、高举宪法旗帜 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

40、学习宪法、掌握宪法、运用宪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1、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42、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

43、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44、增强全民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保证宪法的正确贯彻实施

45、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完善社会保障体制

46、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获得平等保护是公民的权利。

47、法律援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48、法律援助让人人都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

49、开展法律援助,构建和谐社会。

50、法律援助 与社会文明共同成长与民主法制共同进步。

51、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援助在你身边。

52、法律援助是党和国家的实事工程、民心工程、阳光工程

53、法律援助人人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受益。

54、法律援助手牵手,和谐社会心连心。

55、爱相随,法相伴,风雨同行。

56、扬社会正义,助弱者维权。

57、法律援助维护百姓权益,慈爱之心撑起弱者蓝天。

58、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也是社会责任

59、法律援助在您身边公平正义与您牵手

60、法律援助为您实现公平和正义

61、发展法律援助事业 推动社会文明进程

62、开展法律援助 关注弱势群体

63、开展法律援助 彰显人间正义

64、保民生、促发展、建和谐、法律援助在行动

65、实施法律援助制度 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66、实施法律援助 维护社会稳定

67、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积极开展法律援助

68、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条例》扎实推进法律援工作

69、发展法律援助事业 树立司法行政机关形象

70、维护困难群众权益 ,加快构建和谐社会。

71、实施法律援助 维护司法人权

72、法律援助让人人能够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

73、法律援助,牵手公平与正义

74、法律援助 与社会文明共同成长 与民主法制共同进步

75、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利国利民

76、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77、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全力构建和谐社会。

78、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79、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80、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81、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升农产品档次

82、大力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83、加强执法力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顺利实施

84、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85、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86、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效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

87、加大执法力度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顺利实施

88、齐心协力抓农产品质量,真心实意保消费者健康

89、提高畜产品质量 保证畜产品消费安全

90、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91、推行畜牧标准化生产 提高畜产品质量

92、合理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提高畜产品质量

93、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 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94、治理餐桌污染 建设食品放心工程

95、加强畜产品质量监控 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

96、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 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97、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 保障消费者权益

98、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你和我

99、加大监管力度 生产合格畜产品.

100. 以人为本,确保食品安全

101. 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102.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法律格言2句篇四
《中外经典法律格言》

中外经典法律格言

农民之子——中国农村促进发展会

前言:何谓之经典法律格言?仅仅是些支离破碎的片段,理想化的口号吗?我们不这样认为,它蕴含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时代的文明,是一种有生命力的文明。它映射着一个时代,一个民族对于法治的呼喊,它也反映着一个时代,一个民族的法律状况。现今是一个倡导法治的社会,我们急需在西方的法律格言中寻求法的内涵,寻求正义、平等、自由与人权。同时,穿过层层的历史迷雾,凝视中国古代的法治状况。再将眼光放在中华民族求富强求发展的清末民初时代,进而走到我们的新中国,看到我们现今的法律话语。也许我们也能够于其中寻到一条法治的脉络,进而说是我们能够以更加清醒的头脑来期待中国的法治未来。我们一直在期待和追求法治的路上。

1. 国外篇:

1. 法的内涵:

 法是一种理性存在。 ——孟德斯鸠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 肯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古希腊】柏拉图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

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

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

尔曼

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法]孟德斯鸠

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菲力普斯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法]罗伯斯比尔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意]贝卡利亚 法律应对人有权威,而不是人对法律有权威。 ——波萨尼亚(希腊)《斯帕特王》

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 好的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 亚里士多德 只有在人民中活着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 ——【德】萨维尼 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马克思 执政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无声的执政官。 ——【古罗马】西塞罗 人在达到德性的完备时是一切动物中最出色的动物;但如果他一意孤行,目无法律和正

义,他就成为一切禽兽中最恶劣的禽兽。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

 如果我们不维持公正,公正将不维持我们。----培根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 ——法谚

1. 正义论

 在一个正义的社会,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绝不受制于政

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均衡。 ——约翰.罗尔斯

 法,也包括实在法,只能定义为这样一种制度和规定,即依其本义,它们注定是要为正

义服务的。——拉德布鲁赫

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学阶梯》 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 ——古罗马格言 约定必须遵守。 ——法谚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国作家:丁尼生

1. 平等与人权

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

弗利

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

差别。 ——法国《人权宣言》第一条

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

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法国《人权宣言》第二条

 法津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

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法国《人权宣言》第五条

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

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美国《独立宣言》

 由社会公约而得出的第一条法律,也是唯一真正根本的法律,就是每个人在一切事物上

都应该以全体最大幸福为依归。——卢梭《社会契约论》

 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若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

他的真正利益。——洛克《政府论》

 法律的首要和主要目的是公共幸福的安排。——阿奎那 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 ——【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我的房屋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法彦

1. 自由

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 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 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李普曼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

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法国《人权宣言》第四条

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

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孟德斯鸠

 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 —

—【英】亚当•斯密《国富论》

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法】伏尔泰

 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 婚姻的

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法】卢梭

2. 中国古代篇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孟子》 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管子》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 善人赏而暴人罚,则国必治。——《墨子》 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法家《慎子.佚文》 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法家《慎子.君臣篇》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家《韩非子》 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晋书》西晋司法官刘颂语 死者不可再生,用法须务存宽简。——唐太宗李世民 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包拯 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 ——包拯 法者天下之大公。——朱熹 盖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黄宗羲 有治法而后有治人。——黄宗羲

3. 清末民国篇

 国家以法制为先,法制以遵行为为要,能遵行而后有法制,有法制而后有国家。——洪

仁玕

 我们要有良好的宪法,才能建立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家。 ——孙中山

 有了民权,平等自由才能存在,如果没有民权,平等自由只不过是一句空名词。 ——

孙中山

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梁启超 变法之本,在育人才。——梁启超 “中国欲举富国强兵之实,惟法治为能致之。”——梁启超 “有示国斯有法,无法斯无国。”——梁启超 “法也者,非将以为装饰品也。而实践之为贵。”——梁启超 “守法观念如何而始能普及?必人人知法律之可恃,油然生信仰之心,则自懔然而莫之

犯也。”——梁启超

 有法而不循法,法虽善与无法等。——沈家本

4. 新中国篇

 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毛泽东 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毛泽东 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自己也不会垮台。不让人讲话呢?那就难免有一天要垮台。

——毛泽东

 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董必武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没有可以不守法的任何特权 ——彭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

的主要奠基人

 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

面。——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

 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

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 

 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邓小平 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 ——邓

小平

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一直强调发扬民主,我们有最好的民主,人民民主,就是最广大的

人民的民主。民主观、自由观的问题,我们一定要讲,要进行教育。——江泽民

法律格言2句篇五
《法律名言格言警句》

法律格言(参考)

1、“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

2、法者,定分止争也;——管子

3、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管子

4、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5、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

6、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法律法谚

7、奉公如法,则上下平。——(西汉)司马迁

8、世间的一切苦难之中,最大的苦难无过于枉法。——培根

9、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公孙丑下》

10、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

11、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英]麦克来

12、真诚是公正的基础。——(古罗马)西塞罗

13、在社会道德领域,正义排在第一位至高无上。——科殷《法哲学》

14、法官的品行应该是不惜一切代价,甚至包括牺牲生命,以正义为本。——[德]乌兰德

15、正以处心,廉以律己。——[明]薛 瑄

16、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宋]包拯

17、严以治吏,宽以养民。——(清)王夫之

18、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离娄上》

19、心无私欲,自然会刚;心无邪曲,自然会正。--(清)张伯行

20、执法如山,守身如玉。——(清)金缨

21、惟俭可以助廉,惟恕可以成德。——《宋史〃范纯仁列传》

22、公则生明,廉则生威。——(清)朱舜水

23、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唐)《群书纪要》

24、爱民若子,执法如山

法律格言2句篇六
《法律格言》

1、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伯尔

2、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3、 紧急时无法律(紧急避险)

4、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谚

5、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谚

6、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 肯

7、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庞德

8、 法多不灵,楔多不紧。——中国

9、 徒法不足以自行

10、

1、 信仰作为人类心理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情感升华的最高层次。信仰表示情感的矢志不渝,意味着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已融为一体,客体不再是主体的认识对象,成为主体的一部分。法律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从产生之日起就与信仰不可分离。法律走向完善化与成熟化的过程实质上是人们对法律由漠视、接受到信仰的过程。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过程尤其需要人们的信仰支持,信仰是法律由书本走入实践重要的情感力量。可正如任何事物走向极端就等同偏执一样,信仰也并非万能的。一方面,法律固然需要信仰,信仰有力地推动了法律的实施;另一方面,对法律的信仰存在一定的边界,信仰不能脱离现实载体而独立运行。

2、 信仰作为人类心理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情感升华的最高层次。信仰表示情感的矢志不渝,意味着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已融为一体,客体不再是主体的认识对象,成为主体的一部分。法律的实施过程尤其需要人们的信仰支持,信仰是法律由书本走入实践重要的情感力量。法律的实施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工程,牵涉到社会结构的各个层面,既需要国家强制力量的保障与推行,也需要社会的主动接纳。社会对法律的接纳不能停留在被动的层次,而应上升到信仰的高度。只有社会对法律、法治形成了普遍信赖与信仰的氛围,法律才算真正进入了社会生活中,成为人们日常行为的一部分。

3、 产生于中世纪的教会法,其基本含义是,在紧急状况下,可以实施法律通常情况下所禁

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紧急时无法律”这一格言在适用范围与程度上必须受到限制。该格言仅适用于紧急时;该格言只适用于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损害的场合。在依法治国的年代,“紧急时无法律”这一格言一方面受到严格的限制,另一方面它也并不意味着紧急时没有法律或不存在法律,而是法律认可在不得以的紧急情况下牺牲一种法益保护另一种较大或等同法益。

4、 "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告诉我们:法律对公民权利、自由规定得再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美国

备、列举得再全面,如果在这些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之后,公民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的话,那么,这些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都将成为一纸空文。这句法律格言所强调的是,救济对于权利实现的重要作用。在现代国家,救济总是与司法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公民的某一权利在受到侵犯之后,只有可以诉诸司法裁判机构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该权利的存在才能具有法律上意义。

5、 意思是法律只帮助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帮助怠于主张权利的人。权利上的睡眠者无视权利的存在,对其权利漠不关心,此种行为乃是对权利的亵渎,更是对法律的漠视,这类人是得不到法律的垂怜的。“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并不是说法律对权利上的睡眠者冷漠无情。而是说法律始终保持被动性和中立性,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没有向其提出起诉的案件不得审理,对权利人没有请求过问的事项不得审查。这是法律的本性所决定的。如果法律随便插手私人生活,社会秩序必将大乱。

6、 首先“法律是显露的道德”是指:法律本身包含着道德的一些特征,比如调整人的行为、

有约束力、都是社会规范等。之所以用显露这个词是因为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讲比较具体:由国家颁布并且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用书面的形式记载等。而道德往往是笼统模糊大多存在于一个社会的习惯之中。其次“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我们说“道德的底线就是法律”,一个人的行为首先是要经过道德来调整,当道德调整显示出他的无力并且已经触及了他的底线的时候,我们就要使用法律来进行调整。所以道德也起着一定得调节作用。所以说道德是一种隐藏着的法律。

7、 稳定性是制定法的一个基本特点。法律已经制定,就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

夕改。秩序的形成是以行为预期的建立为前提的,如果法律总是处于修改状态,就会彻底破坏这种预期,使人们无所适从。所以,法律不应该轻易修改。但是法律又必须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要适应社会需要,因而不能停止不前。但是这个矛盾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

8、 “法多不灵,楔多不紧”,的意思是法律多了反而无用,楔子多了反而不紧。主要是因

为:1、法律多了,可能互相打架,有损法律的统一性,人们无所适从,使得法律失去应有权威。2、许多事情本来不属于法律的调整的范围,而法律却要去管它。3、“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发挥作用是与国家政治权力的合理设计密不可分。光有法律,没有实施法律的机制是不行的。特别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实现是以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为前提。即使法律多如牛毛,如没有良好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法律必然成为一张废纸。当然,“法多不灵,楔多不紧”,不是说法律越少越好。现代社会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我们还是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来实施现代法治。

9、 这句话出自《孟子》,全局是“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意谓治理国家必须把

行善政与行法令结合起来。这也就是说法律除了规范以外,要真正发挥法律作用,离不开主体的素质、法律体制、人们的法律意识等。人的能力、人的素养、人的理念,这些都会对法律作用的发挥有影响。立法者的水平、执法者的能力也会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

总之,内容再良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严格有效的执行和遵守,最终也难免会流于纸面化,成为一纸具文。

10、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是因为阳光可以杀灭细菌,阳光可以消毒,阳光可以给人们

带来健康。为什么“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呢?治安专家们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犯罪行为多发生在没有灯光的路段或者角落。此法谚的内在含义是说公开、透明的权力运作和社会环境对杜绝腐败现象和各种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权力以基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操作;最大限度地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政府信息披露制度、公开招标制度和听证制度就是对这句话的最好践行。

法律格言2句篇七
《必背法律格言197条》

必背法律格言197条

法律,用精美的语言表达,有一种穿透心灵的美。法律格言,将精神的法律平实讲述,是法律语言的精品,更显精致和富有魅力。论述中恰如其分地插入些法律格言,能极大地提高论证的说服力。 1、 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2、 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3、 造法易,执行难。

4、 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

有损确定性。

5、 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6、 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7、 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

意图。

8、 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9、 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10、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

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11、 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

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12、 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13、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14、 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

难。

15、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

庭作证)

16、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17、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18、 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19、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

道。

20、 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

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21、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

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22、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

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23、 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

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24、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25、 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

是个人平等。

26、 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

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27、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

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

28、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

迫者的力量。

29、 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

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这种根据法律规定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30、 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

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31、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32、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33、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34、 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

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

35、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

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报应),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36、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37、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 38、

39、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

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40、 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

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41、 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

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42、 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发

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43、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44、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45、 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

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

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46、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47、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48、 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49、 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50、 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51、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52、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53、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

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54、 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

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55、 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

各种阐述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56、 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57、 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58、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

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是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59、 在忽视正义的地方,在作为正义核心的平等在成

文法条款中不断遭否定的地方,那里的法律就不仅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60、 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因

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好像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

61、 系统的法典化可以是法律生活的有意识的普遍

的重定方向的产物,譬如作为外交部政治革新的成果,或者作为希望达到政治实体内在社会统一的各阶级、集团之间妥协的结果。 62、 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因而迫切需要对这样使

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

63、 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

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力量。

64、 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65、 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今日欲甚

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

66、 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

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

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67、 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放

弃人的权利,甚至于是放弃自己的义务。一个人放弃了一切,是不可能有任何东西作补偿的。这样一种放弃与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己的意志失去全部自由,就等于使自己行为失去全部道德价值。

68、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产生人人自感安全的

心境平安状态。为了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要有一个谁也不必惧怕谁的政府。

69、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

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70、 在企业立法中,全民抑或集体,工业抑或农业等

所有制和行业的概念是没有多大作用的。

71、 法制不是法学家的产物,而是人们的社会生活的

产物,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者、执法者,在这过程中都起作用,但是司法活动说到底主要不是一个理论论证过程,而是一种职业判断。从这个意义上,我要说,一个民族的社会创造了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

72、 法律实质上即是物质的又是意识形态的,这一事

实是与以下事实相联系的;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上而下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中的统治阶级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 73、 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

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74、 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75、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责

任)。

76、 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与“坦白从宽,抗

拒从严”相反)

77、 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78、 法律只能帮助警醒的人,而不帮助惫懒的人。(用

来解释为何会有“诉讼时效”制度) 79、 我们无力反抗真理。

80、 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81、 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作出与该

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法律解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

82、 一旦合同中出现含混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

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83、 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84、 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85、 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恰好是对“司法能动主

义” 的批评)

86、 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 87、 当一部制定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

候,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失。

88、 享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 89、 合法的婚姻以双方之合意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

实而成立。

90、 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引申义:一个

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

112、 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单个法律条文的含义

应当放到整个法律文本中理解) 113、 文本的灵魂在于它的意图。 114、 取自相似案件的论式在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价

值。 115、 判决应当参照最新的判例。 116、 公正是一种完善的理性,它解释并修正成文法;

任何法典均无法写尽它的含义,而它只与理性相伴随。 117、 当国家制定的法律朽坏的时候,自然法便会取而

91、 让法官来回答法律问题,而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

员去裁断。

92、 坚持已经做出的抉择,且勿打破安宁。

93、 一项基于人身的诉权随着权利人的死亡而消失。 94、 土地上的负担永远追随土地。(土地的所有者须

承担土地上附着的风险和负担) 95、 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 96、 对于一项含混不清的回答,应朝这不利于回答者

的方向解释。

97、 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

意图。

98、 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举。

(《学说汇篡》)

99、 判决可以使白的变成黑的,黑的变成白的;曲的

变成直的,直的变成曲的。 100、 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 101、 在适用上,特别法的效力高于一般法。 102、 法律藐视夸夸其谈和冗长的句式。(---爱德华。

柯克法官语,强调法律语言应有效、明晰、精炼) 103、 借他人之手行为者,相当于自己行为。 104、 自由裁量就是透过法律去发掘正义。 105、 受托人不能把委托授权再行委托出去。 106、 两害相权取其轻。 107、 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谁否认谁举证;因为事实

之常理决定了否定者不易提出证明。 108、 在涉及令人发指之罪行的案件中,程序规则可以

暂缓适用。或:欲将暴徒绳之以法,程序规则暂止歇。(说明:这是中世纪教会法中的一项法律规则,旨在为刑讯逼供留下一定空间。以色列刑事司法当局常用这一法谚来为自己在“反恐行动”中的逼供行为辩护。) 109、 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或:恶法非法。 110、 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在被创造出来的那一刻便是

完美的。 111、 前人行过的路,必是安全的路。(常被用来正当

化遵循先例原则)

代之。或:国法既坏,天道遂行。 、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

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 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

的平等。 、 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

具备成长的原则。 、 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力的声音,

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 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越自己权利的权利。 、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 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 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

所在。 、 人们在利用法律所给予的保护他们权利的机会

时,财产是一个决定的因素。 、 只要爱自由,就足以建立共和国,但是,能够维

护共和国和使它繁荣的,只有爱法律。 、 那不知道自己缺乏自由之意志的人,才是真正的

贫穷者。 、 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

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 、 法律应当与道德保持一致。 、 法律应当与权利保持一致。 、 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 、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惩罚。(——罗马法法谚。即思

想是自由的,国家不能对任何人的思想进行刑事处罚) 、 无犯意则无犯人。(——英国法谚。即不能对没有

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

犯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意外事件、精神错乱、年幼无知等均不能在刑事方面规则于行为人) 140、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

实现。 141、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142、 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

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 143、 我们不应把全球法律产生的障碍归咎于文化多

元性,而是应归因于不同的国家利益之间的不相容性。 144、 哲学产生了诡辩家,雄辩术产生出了唱高调的演

说学;民主政体则产生了野心勃勃的蛊惑人心者。 145、 如果没有民主、没有地方分权、不取消法外处罚,

那么,经济、政治权力的统一只会是一个新的骇人听闻的暴政工具。 146、 如果立法者一开始就不集中注意力去建立公民

的财产和地位平等,那么,它的一切努力都将徒劳无益。 147、 人类经常会重复不平等所产生的恶习。 148、 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

件的地方,我就越难看出在刑法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149、 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

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刑罚。 150、 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对特定法

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这种根据法律规则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151、 罪行是一种罪恶,在于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

不是法律之所令。所以每一种罪行都是一种罪恶,但却不能说没一种罪恶都是一种罪行。 152、 法律被抹杀便产生专制独裁。 153、 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 154、 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 155、 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 156、 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 157、 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厦,庇护着我

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磊在另一块砖石上。 158、 不健全的法律统治时间不会长。 159、 法律有权打破平静。 160、 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161、 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

162、 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

163、 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 164、 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

变成法律。 165、 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 166、 被败坏的道德践踏了的法律还有何意义? 167、 人类受制于法律,法类受制于情理。 168、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169、 以法服人,其外若密,其中实疏;以德结人,其

外虽疏,其中实密。 170、 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

束他更有价值。 171、 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

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 172、 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

由了。 173、 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 174、 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

或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 175、 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

用。 176、 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

拆开。 177、 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178、 是法平等,无有高下。 179、 谁都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谁也都不应该受法律

的欺凌,当我们要求人们遵守法律时,无需征得他们同意。 180、 法律在你之上,你切不可逾越。 181、 人人皆受制于法律。 182、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183、 任何势力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 184、 权力和纲纪是不能同存共荣的。 185、 法律如果推不开特权的门,也一定跨不进人民的

心。 186、 法律就像蜘蛛网,只捕捉落入网中的小者,而遇

到富者和强者就只好听其把网子扯得粉碎。 187、 当权者的观点就是最有力的法律。 188、 法律对不够处罚条件的对象是无能为力的。 189、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190、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

精竭虑将神灵糅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191、 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的一种网,触犯

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192、 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

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唯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品。 193、 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定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

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194、 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

不存在了。 195、 最经常与争议相连的不是法律而是事实。 196、 造法易,执法难。 197、 在法学家眼中没有法律只有法理,在执法者手中

没有法理只有法律。法学家的使命在于将法律的理性变成理性的法律交到执法者手中。

法律格言2句篇八
《法律名言警句》

法律名言(140句)

1、人民应当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自己的城垣而战斗一样。——【古希腊】赫拉克利特,著作残篇D44,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3页。

2、在一种民主制度中受穷,也比在专制统治下享受所谓幸福好,正如自由比受奴役好一样。——【古希腊】德谟克利特,道德思想残篇186,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20页。

3、法律的目的是使人们生活得更好,可是要达到这个目的,一定要人们愿意幸福才行。对遵守法律的人,法律才是有效的。——【古希腊】德谟克利特,道德思想残篇183,《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54页。

4、如果一个人不做损害别人的事,那么法律并不妨碍他随意生活。——【古希腊】德谟克利特,《古希腊政治学说》,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79页。

5、我确信,凡是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古希腊】苏格拉底,《古希腊政治学说》,第117页。

6、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

7、每个立法者制定每项法律的目的是获得最大的善。——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8、对一切人的不加区别的平等就等于不平等。——同上,第168页。

9、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10、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同上,第167—168页。

11、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同上。

12、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不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同上,第169页。

13、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能尽其本旨作出最适当的判决。——同上,第171页。

14、法(jus)的始端应导源于法律(lex),因为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尺度。——【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

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0页。

15、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和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法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9—220页。

16、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这种联合的首要原因主要不在于人的软弱性,而在于人的某种天生的聚合性。——同上,第39页。

17、法律的意义在于对所有的人适用和有效。——同上,第278页。

18、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西塞罗,转引自,法学教材编辑部编:《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79页。

19、法律是善良公正的艺术。——【古罗马】杰尔苏1,转引自:徐爱国、王振东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页。

20、认识法律不意味抠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塞尔苏斯,转引自:孔祥俊《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适用》2005年第1期。

21、法学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古罗马】乌尔比安(此一定义为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所记录。)

22、法必须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为其真正的目标。——【意大利】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6页。

23、法律是否有效,取决于它的正义性。——【意大利】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6页。

24、法律的制定不应当只是为了某种个别的利益而是应当以公民的普遍利益为目的。——同上,第118页。

25、习惯具有法律的力量,它可以取消法律,也可以作为法律的解释者。——同上,第126页。

26、很少有什么法律是各民族所共有的。如果有,那就是自然法。因为自然法本身一般称为民族间的法律。——【荷兰】雨果·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牛津1925年版,第1章。

27、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英国】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下篇第36页。 1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译为“赛尔苏斯”,公元1世纪初罗马早期法学家。

28、自然法是所有的人、立法者以及其他人的永恒的规范。——同上,第84页。

29、法治的真实含义就是对一切政体下的权力都有所限制。——同上,第92页。

30、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上册第1页。

31、在共和国政体之下,人人都是平等的。在专制政体之下,人人也都是平等的。在共和国,人人平等是因为每一个人“什么都是”;在专制国家,人人平等是因为每一个人“什么都不是”。——同上,第76页。

32、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上册第154页。

33、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同上,第154页。

34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同上,第314页。

35、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人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页。

36、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0 页。

37、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同上,第13—14页。

38、放弃了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了自己做人的资格,放弃人的权利,甚至于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同上,第16页。

39、一旦法律的威力衰竭,国家就会筋疲力尽而归于灭亡。——同上,118页。

40、凡是不曾为人民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同上,第125页。

41、创制政府的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而只是一项法律;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

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同上,第132页。

42、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意大利】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页。

43、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同上,第42页。

44、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同上,第46页。

45、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同上,第46页。

46、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同上,第65页。

47、一切法律所具有或通常所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16页。

48、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同上,第58页。

49、在一个法治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呢?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9页。

50、凡是我有义务去做的事情,如果我不去做,依据法律,我就要受到惩罚。这就是义务一词原来的、普遍的和恰当的含义。——同上,第230—231页。

51、宁愿做一个不满意的人,胜过做一个满意的猪;宁愿做一个不满意的苏格拉底,胜过做一个满意的白痴。——【英国】约翰﹒密尔:《功利主义》,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9页。

52、惟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英国】约翰﹒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页。

53、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德国】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序言第11页。

54、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同上,第36页。

55、法的东西要成为法律,不仅首先必须获得它的普遍性的形式,而且必须获得它的真实的规定性。——同上,第218页。

56、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最后,随着民族对于其民族性的丧失而消亡。——【德国】弗里德里希 ·卡尔 ·冯·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57、“法”这一术语,就其最为普遍的理解方式而言,并且,就其严格含义的语词使用而言,可以认为是一个理性存在为约束(for the guidance of )另一个理性存在而制定的规则。——【英国】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58、在一个民族最不容易改变的事物当中,仅次于习惯的,就要属民法了。——【法国】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51页。

59、美国的联邦宪法,好像能工巧匠创造的一件只能使发明人成名发财,而落到他人之手就变成一无用处的美丽的艺术品。——同上,第186页。

60、民主并不给予人民以最精明能干的政府,但能提供最精明能干的政府往往不能创造出来的东西:使整个社会洋溢持久的积极性,具有充沛的活力,充满离开它就不能存在和不论环境如何不利都能创造出奇迹的精力。这就是民主的真正好处。——同上,第280页。

61、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英国】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7页。

62、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美国】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63、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美国】托马斯﹒杰弗逊:《杰弗逊文选》,中文1版,第7—8页。

64、我不知道除了人民本身以外,还有什么储藏社会根本权力的宝库。——【美国】托马斯﹒杰弗逊:《杰弗逊文选》,中文1版,第51页。

65、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在自由国家中,法律更应该成为国王,而不应该有其他情况。——【美国】潘恩:《潘恩选集》,转引自:谷春德、史彤彪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5页。

66、最优美的制度不是创造的而是进化的。——【美国】莫里斯:《法律发达史》,王学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5页。

67、真正的自由就是法律。换句话说,所谓自由就是法律所规定的自由。——同上,第

法律格言2句篇九
《经典法律格言1》

经典法律格言

1、法律不确定时,法律就不存在了。

2、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孟德斯鸠)

3、有一件东西是这个国家里的每一个人都有权得到的,这就是公平审理。——【英】(大法官)丹宁爵士

4、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郭道晖

5、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6、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7、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古罗马格言

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9、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

10、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11、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权利之权利。

12、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13、法不禁止即自由。

14、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5、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16、约定必须遵守。

17、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18、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英国法谚

19、程序先于权利

20、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21、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实现。

22、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23、法官谙知法律。

24、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25诉讼一方的陈述等于无陈述;裁判者应听取双方的陈述。——英国法谚(自然正义原则:裁判者应听取双方的陈述)

26、多嘴的法官没脑子。——英国

27、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28、公正,就是合比例;不公正就是破环比例。正如实际确实发生的那样,一项变得太大,其他则变得太小;因为做事不公者所得过多,待遇不公者获得太少。至于恶,则是与此相反;因为与公者获得太少。至于恶,则是与此相反;因为与大恶相比小恶便可看作善,所以小恶比大恶更可取,固然,应该选择的是善,特别是选择至善。因此,这就是一种公正。亚里士多德

29、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30、如果没有了正义和公道,人生在世就不会有任何价值。(康德)

31、如果没有千千万万其道德情操比现有的法律更好的人,法律就永远得不到改进。(密尔)

32、一切法律的总目标一般是或应该是全面增进社会幸福;为此,首先要尽量排除一切有可能损害那种幸福的东西,换句话说,就是排除造成损害的人。(边沁)

33、公正或正义的规则完全取决于人们所处的特定国家和环境,而这些规则的产生和存在归结于效用,正是通过一贯严格遵守这些规则而产生了社会。(休漠)

34、坏人的智慧或理智常常使人更为害怕。——康德

35、温驯怠慢的民族只能培养专制政府。——孟德斯鸠

36、团体的专制比一个人的专制更可恶。——伏尔泰

37、为了自由,我们作了法的奴隶。——西塞罗

38、人被谁制服,就是谁的奴隶。——《新约·彼得后书》

39、面部是洞观灵魂之本,是灵魂深处的一面镜子。——贝拉·巴拉兹

40、法是君主拥有的最大遗产,因为没有法就不会有君主和遗产。——中世纪英国格言

41、罪恶和美德制造大地的命运,这是两个对立的、互相争吵的有决定性影响的

42、东西,它们的根源都存在于人类的情感之中。——罗伯斯庇尔

43、常常使一个国家变成地狱的,正好是试图把国家变成天堂的东西。——荷尔德林

44、理性是并且应该只是爱好的奴隶,而理性也永远不在服务及服从爱好之外还假装有什么别的功能。——休谟:《人性论》

45、对于最热烈的求知者来说,最有益的事情无过于事实上精通他自己所特有的那种无知。一个人对自己的无知认识得越清楚,他的学问就越大。——库萨的尼库拉

46、正义的本质就是最好与最坏的折衷──所谓最好,就是干了坏事而不受罚,所谓最坏,就是受了罪而没法报复。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第46页。

47、极端的不正义就是窃国者的暴政,把别人的东西,不论是神圣的还是普通人的, 是公家的还是私人的,肆无忌惮地巧取豪夺。[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第24页。

48、如果正义遭人诽谤,而我一息尚存有口能辩,却袖手旁观不上来帮助,这对我来说,恐怕是一种罪恶,是奇耻。看起来, 我挺身而保卫正义才是上策。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第57页。

49、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第179页。

50、如果要法官的人心灵确实美好公正,判决正确,那么他们的心灵年轻时起就应该对于坏人坏事毫不沾边,毫无往还。不过这样一来,好人在年轻时便显得比较天真,容易受骗,因为他们心里没有坏人心里的那种原型。所以一个好的法官一定不是年轻人,而是年纪大的人。他们是多年后年龄大了学习了才知道正义是怎么回事的。他们懂得不正义,并不是把它作为自己心灵里的东西来认识的,而是经过长久的观察,学会把它当作别人心灵里的别人的东西来认识的,是仅仅通过知识,而不是通过本人的体验认识清楚不正义是多么大的一个邪恶的。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第119页。

51、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市民的安宁和国家的安全。

52、法官盖公平之保护者也,保护公平即保持平等,法官断一事之为公正也,无所取益于间,本分而外,其于事之善者固不能多所,鞠躬尽瘁,都为他人。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伦理学》载《西方法制史资料选编》,第35页。

53、成为一个良好的法官或良好的法律解释者的条件第一要对于自然法中主要的一条──公平要有正确的理解。这一点不在于读别人的书籍,而在于自己善良的天赋理性和深思熟虑。......其次,要有藐视身外赘物──利禄的精神。第三,在审判 中,要能超脱一切爱、恶、惧、怒、怒、同情等感情。第四,和最后的一点是听审 要有耐心,听审时要集中注意力,并且要具有记忆力记住、消化并运用自己所听到 的一切。 [英]霍布斯:《利维坦》,第220页。

54、法官们并不是从我们祖先那里接受法律,就像接受一些只要求后代恪守的家庭传统和遗嘱那样。他们是从现实社会,或者从它的代表者君主,即社会上一切人现成意志的受托人那

里接受法律。 [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第12页

55、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在不同的时间,每个人的观点也是不同的。因此,法 律的精神就会取决于法官的逻辑性的强弱,取决于他的消化的好坏,取决于他的精 力是否充沛,取决于他的弱点,取决于他同被害人的关系,取决于能改变人们容易 变化的头脑中的每个事物形象的各种极微小原因。正因为这样,案件经过不同的法 院处理时,公民的命运是不同的,而不幸的人便成为法官错误的论断或一时的情绪 的牺牲品,因为法官把从他的头脑的模糊概念中作出的不可靠结论,当作了公正的 解释。正因为是这样,同一的法院对一的犯罪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会判处不同的刑 罚。因为它不是以确切不变的法律的词句为根据,而是容许作出令人迷惑的变化无 常的解释。[意]贝加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第13页。

56、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 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侵害者间的关系; 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 [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第13页

57、法官通常独立的,即,他们只从属法律而不从属于上级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命令(指示)。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第305页

58、渊博的法律知识是穿上法官长袍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法官的优厚待遇必不 可少,而且无可非议。怎样评断某个机构是不是特定的社会集团、阶层或个人的特 权机构,不能只看该机构是否给这个特定的社会集团、阶层或个人带来了多少好处, 最主要的是要判断它是否有益于全体人民。轮船航海离不了船长,与船员相比,船 长的地位无疑相当优越。由于他具有指引航船在风浪之中绕过重重暗礁的导航才能, 这种才能不仅有利于船长本人,而且有利于全体成员,所以,他的特殊地位并非特权或特权地位。[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著 《自由繁荣的国度》,第70-71页。

59、为法官者应当学问多于机智,尊严多于一般的欢心,谨慎超过于自信。 [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第193页。

60、一个作法官的人的主要职责是灭除暴力和诈骗。 [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第193页。

61、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第193页。

62、在有关人命的大案中,为法官者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以公平为念而毋忘慈悲;应当以严厉的眼光对事,而以非悯的眼光对人。 [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第194页。

63、如果现有的法律暴露了缺点,法官们不能叉起手来责备起草人,他必须开始完 成找出国会意图的建设性的任务。他不仅必须从制定法的语言方面去做这项工作而 且要从考虑产生它的社会条件和通过它要去除的危害方面去做这项工作。然后,他 必须对法律的文字进行补充,以便给立法机构的意图以摿α亢蜕鼣。[英]丹宁:《法律的训诫》,第10页。

64、法官不要按照语言的字面意思或句子的语法结构去理解和执行法律,他们应该 本着法律语言词句背后的立法者的构思和意图去行事。当他们碰到一种在他们看来 符合立法精神而不是法律词名的情况时,他们就要靠寻求立法机构所要取得的效果 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然后他们再解释法规,以便产生这种预期的效果。这意味 着他们要填补空白,要理直气壮地、毫不踌躇地去填补空白。 [英]丹宁:《法律的训诫》,第19页。

65、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 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宣布决定的法官,其作出的决定哪怕是受到其它意 志的微小影响,他也不是法官„„。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 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 [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第237页。

66、法官不应该宣扬他们的立**能......,在我的信仰中,我确信,法官作为客 观、公正、

博学的法律宣告者的形象,比提出公然认为是人类行为新准则的法律制 定者的形象,更蕴蒇在文明社会的意识之中。 [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第259页。

67、一个法官误判了无罪的人为有罪,那么虽有判处被告受刑所依据的法律存在,这仍然不能减轻法官的罪责。在一个公正的法庭上,法律和道德应该被认为是同义语,凡是一贯按照道德原则行事的人,就不应该由于某种臆想的违犯法行为,而受到刑法的制裁。 [英]《雪莱政治文选》,第73页。

68、法官的人格和信仰对于法律的实现有重要影响。它们不仅影响法官对法律规则 进行解释,而且影响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如何进行认定。 [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第36页。

69、法律本身就是人们的一切行为的法官,但被选举出来宣布法律的人才叫做法官,因为他是法律的喉舌,而任何别的人都不能评论或解释法律。无论是谁,要是他擅自解释法律或模糊法律的含义,使法律变得为人们难于理解,甚至给法律加入另外一层意义,他就把自己置于议会之上,置于法律和全国人民之上。因此,担任法官的人的职责就是审理要他审判的案件。遇到人们之间发生任何分歧,他都要审查双方的意见,听取每一方在不雇用律师的情况下自己所作的辩护;同样地,他还应当听取在审判中应当向他提供证词的见证人的意见。其次,他应当宣读与该案件有关的法律全文,因为他所以是法官,并不是因为审判站在他面前的违法者的行为是他自己的意志和愿望,而是因为他是宣读法律的喉舌,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官。因此,谁想在共和国中和平生活,他就要重视这种法律和这些条令。勤勤恳恳的议会颁布的好法律,就像蠢鹅所生的好蛋一样:蠢鹅生下了蛋就走开了,任凭旁人去拣,根本不再理会。因此,如果有人在它的窝里放一块石头,它也会去孵,仿佛那是真的鹅蛋一样。同样地,即使法律再好,如果法官可以任意解释法律,那么法律往往也是不会执行得好的。 [英]《温斯坦莱文选》,第150-152页。

70、刑事诉讼程序,„„是法律对于法官弱点和私欲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而已。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第30页。

71、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6页。

72、自法官在办案中拒绝应用某项法律之日起,这项法律便将立即失去其一部分道 德力。这时,利益受到损害的人就会找到方法不去履行该项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以 致此类诉讼案件开始增加,而该项法律也将变得无力。不是人民修改宪法,就是立 法机构宣布废除该项法律,结果两者必择其一。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第113页。

73、无论法官怎么样,他们总是人。明智的立法者决不把法官当作抽象的或铁面无 私的人物,因为法官作为私人的存在是与他们的社会存在完全混合在一起的。明智 的立法者知道,再没有人比法官更需要立法者进行仔细的监督了,因为权势的自豪 感是最容易触发人的弱点的东西。......如果一个法官承认某人无罪,为他惋惜、为他的命运战栗,可是仍然把他置于 死地,难道你们不一想到这种法官内心就感到愤慨吗?法律可以侮辱理智、正义和良心吗? [法]《皮佑选集》,第69-70页。

74、最不能令人满意的现象无可否认的是,法官只能拘泥于机械地应用条文,不许 他对条文加以解释;如果认为这是一方面的极端,那么另一方面的极端就是法官对 于每一案件都必须找到有关的法律条文;但是,由严格的科学方法的肯定性排除了 一切武断的判决。 [德]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使命》载《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540页。

75、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 [德]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辨论(第一篇论文)》,《马克思因格斯 全集》第一卷,第76页。

76、法律是普遍的。应当根据法律来确定的案件是单一的。要把单一的现象归结为普遍的现

象就需要判断。判断还不是最后肯定。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如果法律 可以自动运用,那未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 [德]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辨论(第一篇论文)》,《马克思因格斯 全集》第一卷,第76页。

77、法官„„也如社会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一样,他们今后应该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撤换。 [德]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5页。

78、法律不仅想成为用以评价的规范,而且欲作为产生效果的力量。法官就是法律 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 [德]拉德布鲁赫 著《法学导论》第100页

79、法官在判决过程中不受来自上面的影响;为保证他在实际中无后顾之忧,宪法规定了 :终身任命、稳定的,可通过诉讼追讨的薪俸,不可 移调以及不可撤职免职。为使法官不因担心受到处罚而作出与信念相悖的判决,法 律已有所规定至于为使法官不受事业和擢升希望的影响,则有道德保障,而没有法 律保障。 [德]拉德布鲁赫 著《法学导论》第102页

80、如果人最根本的性格特征是自私自利,那么在司法中就必须排除任何性格影响, 有法官独立性保障,且与性格仔细分离的理性才允许在司法中发挥作用。在法官座椅上的法官只不过是归纳器械、判决机器、法律自动装置,或者是人们按照新的完 美法官模式所描述的无评价能力因此也无个性的理性化身。因为理智并不产生价值判断,仅依理智发挥作用的法官不能制定法规,故法官的活动必须限于适用法律。 [德]拉德布鲁赫 著《法学导论》第105-106

81、如果允许法官创制法律,制定法就会失去普遍效力,只要法官不采用制定法而 自行确定法律,他的决定就因世界观和国家观念的差异而难免主观,这样法律的安全、司法的统一、判决的可预见性都将受到严重危害。 [德]拉德布鲁赫 著《法学导论》第110页

82、法官独立性的保障不过在于使法官具有不受外来影响,但难以确保法官不受下 意识的冲击。因为法官具有法律工作者、国家公务员和一定社会阶层成员的三重身份。 [德]拉德布鲁赫 著《法学导论》第112页

83、浩瀚之法典乃是关系自由政府优点的必然现象。为防止法庭式武断,必有严格 的法典与先例加以限制,以详细规定法官在各种案情中所应采取的判断;由此易见, 由于人类弱点所产生的问题,种类繁多,案件浩如瀚海,必长期刻苦钻研者始能窥 其堂奥。所以,社会上只能有少数人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可以成为合格的法官。[美]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第395页。

84、司法权力在实质上是被动的。法官不能出去包揽词讼。也不是所有的争端都在司法权力的范围之内。法官仅仅裁决可以由司法裁决的争端(&127;justiciable &127;dis putes)──即从实际案件形成并可由法律方法解决的争端。[美] 詹姆斯·M.伯恩斯、杰克·W·佩尔塔森、托马斯·E.&127;克罗宁著《民治政府》第688页。

85、许多人将法官与拳击大赛里的裁判相提并论。人们期望裁判公正无私,不偏不 倚。人们希望他们执行规则而不是制定规则。 [美] 詹姆斯·M.伯恩斯、杰克·W·佩尔塔森、托马斯·E.&127;克罗宁著《民 治政府》第689页。

86、法官酷似一种专门的工匠,除了很特殊的案件外,他出席法庭仅是为解决各种 争讼事实,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寻觅显而易见法律后果。他的作用也仅仅在于找到 这个正确的法律条款,把条款与事实联系起来,从法律条款与事实的结合中会自动 产生解决办法,法官赋予其法律意义。于是,整个审判过程被框于学究式的形式的 逻辑的三段论式之中。即;成文法规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案件的判决则 是推论出的必然结果。如果审理一个特殊的案件,对法官来说,就是一项需要有丰 富经验才能从事的智力工作,这就要求他必须小心谨慎地按照已经确定的法律解释 的框框来办案。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器的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与机 器无异。[美]约·亨·梅利曼:《大陆法系》,第40页。

87、一个法官毕竟不能象身着长袍的堂吉哥德那样为打击非正义而四处奔跑,最终 弄得精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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