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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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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合同:宅基地永久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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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宅基地 转让 永久 协议 合同 关键词:
  农村很多的土地慢慢荒废闲置,这时候土地所有人是可以对进行永久的转让的。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分享的宅基地转让合同:宅基地永久转让协议,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宅基地转让合同:宅基地永久转让协议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责任分清、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 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长期使用)及上盖有一层的房产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 面积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有一层房产有偿转让给乙方。   二、该宅基地四邻至:东邻:________、西邻:__________、南邻:_________ 、北邻:_________ 。   三、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   2、如国家政策允许过户,甲方无偿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有关过户甲、乙双方要付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责任: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也有乙方负责承担。   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2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   五、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以及其继承人不得向乙方主张享有该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使用权,单方违约金为120万元整。   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除,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身份证:   签订日期:   乙 方: 身份证:   签订日期:   公 证 人: 身份

宅基地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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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宅基地申请书范文供大家参考选择。   宅基地申请书范文   宅基地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X,男,汉族,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住X市X村X号,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间,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4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5平方米左右,现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尊敬的各级领导:   申请人:陆齐,女,汉族,农民,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现在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已近4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四间,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三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3人,加上我哥以外出打工,如回家根本就

宅基地管理办法

02-28

标签: 宅基地 管理办法 关键词: 宅基地 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的针对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地的管理办法。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