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案例一个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案情】 王某、李某、张某同为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王某持有A公司45%股权,李某持有30%的股权,张某持有25%的股权。张某决定把自己持有的 25%股权全部转让给李某,和李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其持有的25%股权转让给李某,转让价格为750万元。王某得知后,担心A公司被李某控制,从而影响自己在A公司的利益,就向张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在被张某拒绝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张某和李某之间的股权转让未经其同意,且未进行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变更,请求法院确认二人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判决认定张某和李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王某不享有优先购买权,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 近几年来,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日渐增多,集中表现在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方面。 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依法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而不需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也没有优先购买权;另一种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案为前一种情形,即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A公司股东张某将其所持有的25%股权转让给同为A公司股东的李某,该股权转让不需经股东王某的同意,王某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