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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宅基地司法解释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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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全文2019

01-17

标签: 物权法 全文 2019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分享的物权法全文2019,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物权法全文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颁布时间:2007-3-16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地役权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留置权   第五编占有   第十九章占有   附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

宅基地转让合同:宅基地永久转让协议

10-31

标签: 宅基地 转让 永久 协议 合同 关键词:
  农村很多的土地慢慢荒废闲置,这时候土地所有人是可以对进行永久的转让的。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分享的宅基地转让合同:宅基地永久转让协议,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宅基地转让合同:宅基地永久转让协议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责任分清、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 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长期使用)及上盖有一层的房产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 面积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有一层房产有偿转让给乙方。   二、该宅基地四邻至:东邻:________、西邻:__________、南邻:_________ 、北邻:_________ 。   三、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   2、如国家政策允许过户,甲方无偿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有关过户甲、乙双方要付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责任: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也有乙方负责承担。   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2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   五、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以及其继承人不得向乙方主张享有该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使用权,单方违约金为120万元整。   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除,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身份证:   签订日期:   乙 方: 身份证:   签订日期:   公 证 人: 身份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09-15

  物权可以分为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日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1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2日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第六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

物权法全文

05-29

标签: 物权法 全文 关键词: 物权法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下面是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小编为大家分享物权法全文,欢迎参考!   物权法全文   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

宅基地申请书范文

08-10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宅基地申请书范文供大家参考选择。   宅基地申请书范文   宅基地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X,男,汉族,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住X市X村X号,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间,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4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5平方米左右,现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尊敬的各级领导:   申请人:陆齐,女,汉族,农民,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现在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已近4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四间,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三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3人,加上我哥以外出打工,如回家根本就

宅基地管理办法

02-28

标签: 宅基地 管理办法 关键词: 宅基地 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的针对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地的管理办法。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第

物权法全文及司法解释

第一篇:《《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两个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司法解释心得体会

篇一:司法解释心得体会学习两高司法解释的体会 学习体会 通过学习最高法、最高检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若干问题的17条解释,对与此有关的法律规定有了明确的了解。1、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企业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犯罪主体。2、危害安全生产的,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为入罪标准。3、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等行为均应认定为重罪,属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4、国家公务人员贪污、受贿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 个人应做到,遵守企业安全规定,对发现身边的安全隐患和违章指挥行为及时提报或制止,同时在进行设备现场维修时,严格按规范流程和标准执行,尊重科学,保证安全。 设备处李洪波

司法解释,2016

篇一:司法解释,20162016.2.1两高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经两院通过已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这里着重讲一下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首先是《解释》出台的背景 安全生产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其中,2015年8月12日发生的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爆炸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大批房屋损毁和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涉及行业领域广泛,行为方式复杂多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