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现行税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两大税类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
税法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一定体制下以法定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和。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地方税法等构成。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大类。 (一)税收实体法 我国的现行税法体系就其实体法而言,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5类: (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2)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人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人发挥调节作用。 (3)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人发挥调节作用。 (4)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5)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二)税收程序法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篇二 现行税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两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