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中心团场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准确预报和有效预防自然灾害,及时、有序和高效地组织开展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兵师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二十二中心团场救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灾害是指地震、洪涝、干旱、风雹(大风、沙尘暴、冰雹)、低温冷冻(寒潮)、雪灾、病虫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第三条 救灾是指国家和社会为防止和挽救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所进行的活动。广义包括防灾、抗灾、救灾;狭义主要指灾害发生后的抢救、补救和救助。抗灾是指自然灾害将要来临或者正在发生时的紧急抢险、排险。
第四条 救灾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第五条 灾害救助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和督促救灾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救灾工作的开展;
(二)对灾情的核实、统计、上报以及在特定的范围内对部分灾情数据的发布;
(三)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
(四)管理、发放和使用救灾款物;
(五)接受、分配、管理、使用救灾捐赠款物;
(六)解决灾民因灾害引起的生活困难。
第六条 救灾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团、连各部门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开展救灾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要加强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领导,将抗灾救灾减灾工作纳入本单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救灾工作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强化灾害紧急救助工作,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加救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