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生考试网 专题列表

诉讼费的相关文章

烟花美文网专题频道“诉讼费”的相关文章,提供与“诉讼费”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全文

05-16

标签: 交纳 诉讼 费用 办法 全文 关键词: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国务院于2006年12月19日颁布并在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文件。中国招生考试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05-07

标签: 交纳 诉讼 费用 办法 关键词: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国务院于2006年12月19日颁布并在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文件。全法共由八章、共计五十六条所组成。下面是招生考试网小编为大家分享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欢迎参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81 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