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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记这本书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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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全文2018

08-22

标签: 收养 全文 2018 关键词: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而制定的法规。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下面是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小编为大家分享收养法全文,欢迎参考!   收养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

收养法全文

08-21

标签: 收养 全文 关键词: 全文
  收养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就是为了保护这种合法收养关系而制定的法规。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收养法全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收养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

收养法 收养法实施细则

06-23

标签: 收养 实施细则 关键词: 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而制定的法规。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收养法 收养法实施细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收养法 收养法实施细则   最新收养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收养法实施细则

03-04

标签: 实施细则 收养 关键词: 实施细则
  收养指收下别人的孩子作为自己的子女。收养相关法律中常用到的有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从收养被认定成立开始,则产生两方面法律效果:第一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生成受法律保护的父母子女关系,第二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及亲属关系不再是法律承认对象。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收养法实施细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收养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

收养承诺书

08-18

独生子女承诺书收养承诺书 第一篇 承诺书 : 承诺人: ,( ), 市 区 镇、街道 村(居委会)人, 身份证号码: , 承诺人: ,( ), 市 区 镇、街道 村(居委会)人, 身份证号码: , 我们于 年 月 日 领取结婚证, 年 月 日生育第一个孩子,(性别), 年 月 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我们承诺: 1、 提供的所有证件、证明、材料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