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八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3月31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服务人才强省战略,促进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活动。第三条 高等教育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 高等教育应当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全省高等教育事业,将高等教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与效益,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分类发展体系,引导高等学校明确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高等教育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二)组织实施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三)核准高等学校章程;(四)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审核高等学校办学规模;(五)指导、支持和督促高等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