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生考试网 专题列表

民法物权的相关文章

烟花美文网专题频道“民法物权”的相关文章,提供与“民法物权”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民法通则全文

08-03

标签: 民法通则 全文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分享的民法通则全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民法通则全文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民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

08-03

标签: 民法典 体会 心得 学习 关键词:
  民法典的编纂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分享的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   《民法典》就如一块千锤百炼,无比坚固的“磐石”,铺就在“复兴号”列车带领人民驶向更加幸福的道路上,即使在未来可能还要面对更多更大的风浪,但只要人民群众齐心协力、万众一心的这块“基石”在,就能让列车稳稳地全速前进。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许多问题,民法典作出了明确回应,如:《民法典》中对各种“人肉搜索”、非法盗取他人信息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突出的特色规定有“离婚冷静期制度”、“继承人宽恕制度”、“自助行为制度”,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同时对遗体器官捐献、职场和校园性骚扰、非法从事与人类基因、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严格规范。因此,《民法典》将在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越来越美好,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也越来越复杂。这部包罗万象的《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制建设更加深入人心。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即将精彩亮相。《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开启了我国公民权利保护的崭新时代,它充分体现了人民的需求,保障了人民的权益,用权利本位构建起整部法典的逻辑主线,必定能够更好的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

物权法全文2019

01-17

标签: 物权法 全文 2019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分享的物权法全文2019,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物权法全文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颁布时间:2007-3-16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地役权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留置权   第五编占有   第十九章占有   附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09-15

  物权可以分为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日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1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2日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第六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

物权法全文

05-29

标签: 物权法 全文 关键词: 物权法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下面是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小编为大家分享物权法全文,欢迎参考!   物权法全文   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

民法总则全文2017

08-02

标签: 民法 总则 全文 2017 关键词:
  《民法总则》系著名法学家施启扬先生之重要著作。下面是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小编是为大家分享民法总则全文2017,欢迎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

民法总则解读

05-30

标签: 民法 总则 解读 关键词:
 民法总则解读   历经四次审议后,3月1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草案。当天下午,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全文,该法共十一个章节,总计二百零六条,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www.chinazhaokao.com中国招生考试网小编整理的民法总则解读,供大家参考!   2017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全文解读   亮点1   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   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比如母亲怀孕时,胎儿遭受了人身伤害,此条法律赋予了胎儿在出生后提起赔偿的权利。   亮点2 民法总则解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8岁   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这意味着年满八周岁的孩子可以做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情。比如打酱油、赠与东西,以及在父母离异时,自主选择跟父亲还是母亲生活。   亮点3   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解读:按照这条法律,成年人在自己身体健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提前以协议的形式,将监护人确定下来,监护人在受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既可以是亲友,也可以是社会保障机构。这对于无法依靠子女监护的老人和失独老人,多了一条合法现实的养

民法通则对民事主体规定的变化

04-14

标签: 民法通则 民事 主体 变化 规定 关键词:
  民法通则对民事主体规定的变化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次把合伙列入自然人一章加以规定,这在民事立法上是一个创举。下面是www.chinazhaokao.com中国招生考试网小编整理的民法通则对民事主体规定的变化,供大家参考!   2017年的3.15,作为投资者关注晚上的3.15晚会,看看有无黑天鹅后的投资机会;而作为法律人,更关心的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顺利通过《民法总则》的新闻。《民法总则》全文206条,定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而于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拥有156个条文的《民法通则》将退出历史的舞台。   昨晚是热闹的一晚,各大网络平台都在对比《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异同,朋友圈里也是对《民法总则》转发的不亦乐乎,但仅转发是无法真正领会新法精神的。在这个下班后的傍晚,安静地坐在办公室,逐条对比二者的异同,结合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对《民法总则》的新变化进行总结,对实践中早已通过《公司法》、司法解释等采用的内容,不再赘述。   一、学习国际经验,引入习惯、公序良俗来处理民事纠纷   《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规定删除了原民法通则的“国家政策”的规定,不过在实践中,怎么认定“习惯”,可能需要下一步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细化了,否则,法官自由裁量的尺度无法把握,又会引起新的争议。   二、增加了胎儿享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6条增加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权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该规定相比民法通则来说,增加了对胎儿权利保护的规定,但是,如果一方不经对方同意流产导致胎儿娩出为死体的,这种情况胎儿的权

民法总则草案与民法通则差别

04-14

标签: 民法通则 民法 总则 草案 差别 关键词:
 民法总则草案与民法通则差别   民法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www.chinazhaokao.com中国招生考试网小编整理的民法总则草案与民法通则差别,供大家参考!   民法的概念 在民法慈母般地眼神下,每一个公民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一、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二、含义:   <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   <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总则草案与民法通则差别   三、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   <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   <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4、分类: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1>实质意义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实质意义

物权法全文及司法解释

第一篇:《《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两个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