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生考试网 专题列表

黑龙江省讷河市劳动局的相关文章

烟花美文网专题频道“黑龙江省讷河市劳动局”的相关文章,提供与“黑龙江省讷河市劳动局”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黑龙江省产假最新规定

09-12

  产假可以说是女性朋友可以享受到的一种福利,国家对于产假也作出了最新的政策规定.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黑龙江省产假最新规定,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黑龙江省产假最新规定   黑龙江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最新黑龙江产假天数规定   婚假产假护理假延长 假期工资照发   今天上午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同时规定,假期工资照发。   六种情形可在两个子女的基础上再生育一胎   条例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基础上,规定有六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城内定居的,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和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条例根据我省实际,对再婚家庭的生育政策进行了微调。规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针对特别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独生子女家庭继续享受优待政策   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有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继续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待政策。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对计划

黑龙江省哺乳假期规定

09-12

标签: 黑龙江省 哺乳 假期 规定 关键词: 黑龙江省
  哺乳期对于妈妈跟宝宝是相当重要的。那你知道产后哺乳期假期是如何规定的吗?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黑龙江省哺乳假期规定,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黑龙江省哺乳假期规定   哺乳时间及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哺乳假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法定哺乳假的规定,黑龙江省哺乳假规定具体如下: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1、根据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第4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该《规定》第8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具体更详细规定参照各省市计划生育条例确定。   3、根据该《规定》第9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另外,《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具体更详细规定参照各省市计划生育条例确定。   哺乳假过后如何保证母乳喂养  

黑龙江省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也都是有规定的,各企业要按照规定进行发放。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黑龙江省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黑龙江省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黑龙江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关于黑龙江省高温补贴标准的通知   一、黑龙江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员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从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司决定从20xx年6月1日至9月30日止,以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气温在37℃以上(含37℃,以下统称高温),公司将针对在高温条件下出勤在岗作业的员工发放高温补贴,具体细则如下:   发放对象:   1、生产一线员工,包括注塑车间、电池车间、库房工作人员(库管员、搬运工)、无空调环境办公的管理人员(车间主管、巡检、搬运、清洁工、维修工、花工);   2、高温条件下外出办公的非一线管理人员,包括配套业务人员(何勇、谢辉、卿勇)、驾驶员、出纳;   3、所有空调环境办公的管理人员不属于高温补贴发放对象。   发放标准:   1、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的特殊生产工序,铅浇铸、烧焊、热封工序按10元/人/天发放高温补贴;   2、在高温环境下外出办公的配套业务人员(何勇、谢辉、卿勇)按10元/人/天发放高温补贴;   3、生产一线员工(不含铅浇铸、烧焊、热封工序)、车间现场管理者、巡检、搬运、清洁工、库房管理人员、搬运工、维修工、花工)按7元/人/天发放高温补贴;   4、在高温环境下外出办公的驾驶员、出纳按5元/人/天发放高温补贴;   5、所有高温环境下不出勤在岗作业的员工不享受此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6、公司各驻外经营机构,由各机构负责人根据当地具体作业环境自行规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查询

  黑龙江社保网上服务大厅个人版已经开通社会保障卡相关服务、社会保险各险种参保信息查询服务及部分就业信息查询服务,用户还可以进行行政审批事项申报、个人基本信息修改、人社部门相关考试报名等操作。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了黑龙江省养老保险查询,希望对你有帮助。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查询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查询:https://www.renshenet.org.cn/sionline/loginControler   (点击下面图片直接进入界面)   (点击下图可直接进行访问)   关于国有企业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也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问题   原国有企业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本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未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如符合应参保而未参保条件的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其中停薪留职人员,应当以历年本企业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与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之和将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给企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停薪留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停薪留职人员的缴费工资,应当列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   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放长假"人员,企业及个人应当以企业实际发放的生活费为基数缴纳企业及个人应当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省级统筹前,如果生活费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省级统筹后,如果生活费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原国有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该企业属于应参保而确实无力缴费的关、停国有企业,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按

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最新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将于5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下面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为大家整理的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最新,供大家参考。   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最新   【导读】为了进一步完善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黑龙江省工伤职员合法权益,确保黑龙江省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有条不紊进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我国新工伤保险条例,及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本规定于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政策文件】: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发〔2011〕8号   【执行时间】:2011年11月1日起   条例内容   第一条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地)实行全市(地)统筹。农垦、森工系统的工伤保险按照市(地)级统筹层次自行管理。铁路、煤炭、石油系统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可自行管理,待条件成熟后,纳入统筹地区统一管理。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外,下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含事实劳动关系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第四条 事业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3%至0.5%缴纳工伤保险费。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新《条例》规定

黑龙江省社保网

08-27

标签: 保网 黑龙江省 关键词: 黑龙江省 社保
  黑龙江社保查询个人账户办法:1、拨打黑龙江社保查询电话12333,获取个人账户余额信息。2、持本人身份证明、社保卡到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社保经办机构)查询账户明细。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黑龙江省社保网供大家参考选择。   黑龙江省社保网   黑龙江省社保网:http://www.hl.lss.gov.cn   (点击下面图片直接进入界面)   (点击下图可直接进行访问)   黑龙江省社保局职能简介   一、研究制订黑龙江省劳动工作的总体规划、基本方针、法规、政策和劳动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订黑龙江省劳动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制订黑龙江省劳动规范实施办法和地方性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综合管理黑龙江省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劳动就业工作;推进劳动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协调指导全省和省际之间区域性劳动力合理流动。   五、负责黑龙江省劳动监察工作;组织协调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政策性调配工作;参与全省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六、宏观管理黑龙江省职工工资和劳动报酬;制订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工资指导线;协调各类人员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关系。   七、综合管理黑龙江省职业分析和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等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八、综合管理城镇企业(含个体私营业)社会保险工作和社会保险事业机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管理企业职工福利工作;组织推动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九、综合管理黑龙江省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承办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管理劳动统计和信息工作,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入口

  黑龙江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隶属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负责中、省直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资金、售房款和货币化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入口供大家参考选择。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入口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入口:http://61.240.128.22:8086/wt-web/grlogin   (点击下面图片直接进入界面)   (点击下图可直接进行访问)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职责   一、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及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的审批工作;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住房信贷、归还和清缴工作;   五、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负责住房维修资金、售房款的核算工作;   2004年中心成立以来,我们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绥化市公积金个人查询

  黑龙江省绥化市公积金查询网址是多少?下面是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小编为大家分享黑龙江省绥化市公积金查询 ,欢迎参考!   黑龙江省绥化市公积金查询http://www.shzfgjj.com:7001/wt-web/login   绥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年初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同年7月份筹备组建,2003年11月18日正式挂牌开展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属绥化市政府,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正处级事业单位,按照“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管理市本级及辖区内10个县市(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主要职责:一是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是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是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是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五个科室,分别是秘书科、归集管理科、信贷管理科、计划财务审计科和稽查指导科,主要办理公积金帐户设立、缴存、支取、变更和公积金贷款等业务;市管理中心下设肇东、安达、海伦、绥棱、庆安、望奎六个管理部和青冈、明水、兰西三个代办网点,分别负责当地的公积金业务,各管理部和代办网点与市中心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地址:绥化市南三西路   邮编:152052   电话:0455-8216082   网址:http://www.shzfgjj.com   内设机构电话   归集管理科 电话:0455-8216082   信贷管理科 电话:0455-8280789   计划财务审计科 电话:0455-821

黑龙江省公积金查询 黑龙江省公积金查询个人

  黑龙江省公积金查询网址是多少?下面是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小编为大家分享黑龙江省公积金查询个人 ,欢迎参考!   黑龙江省公积金查询个人http://61.240.128.22:8086/wt-web/grlogin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黑龙江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隶属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负责中、省直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资金、售房款和货币化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作为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现已担负起1480多个中、省直单位近10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与核算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及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的审批工作;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住房信贷、归还和清缴工作;   五、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负责住房维修资金、售房款的核算工作;   2004年中心成立以来,我们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始终坚持住房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宗旨,不断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和管理力度,开展公积金执法检查,提高公积金贷款市场份额。目前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58.70亿元,支取住房公积金29.69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7.88亿元,账面余额29亿元。   在管理上,我们坚持以科技为先导,以制度为依托,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计算机管理网络系统,健全审批程序,树立“以制度抓管理”的思想,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已初步建立起了科学完善的公积金运行机制和内控监督机制。在提高服务水

黑龙江省绥化市公积金查询

  绥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查询电话:12329,同时可以咨询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公积金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问题。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黑龙江省绥化市公积金查询供大家参考选择。   黑龙江省绥化市公积金查询   黑龙江省绥化市公积金查询:http://www.shzfgjj.com:7001/wt-web/login   (点击下面图片直接进入界面)   (点击下图可直接进行访问)   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简介: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年初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直属绥化市政府,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正处级事业单位,按照“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管理市本级及辖区内10个县市(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内设五个科室,分别是秘书科、归集管理科、信贷管理科、计划财务审计科和稽查指导科,主要办理公积金帐户设立、缴存、支取、变更和公积金贷款等业务。   地址:绥化市北城西路65号   电话:0455-8216081   【绥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联系电话】   肇东管理部:0455-7795282   海伦管理部:0455-5755820   安达管理部:0455-7246318   绥棱管理部:0455-4659111   庆安管理部:0455-4348088   望奎管理部:0455-6853366   青冈管理部:0455-3249742   兰西管理部:0455-5623710   明水管理部:0455-6217150   邮编:15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