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挂靠单位用工发生工伤是否由被挂靠单位承担挂靠职工出工伤费用由挂靠单位承担
案情回顾 2008年1月1日某搬家公司与车辆所有人韩群(化名)签订了车辆加盟协议书,其中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约定,加盟方韩群将自有解放箱货汽车一辆加入某搬家公司,其车辆所有权属加盟方。加盟期间,某搬家公司向加盟方收取加盟费200元/月,期间因该车辆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以及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加盟方承担。此后韩群在网上以该搬家公司名义作宣传广告,并承揽搬家业务,该搬家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2008年1月10日高晓(化名)经人介绍到韩群处担任司机兼搬运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口头约定工资2000元/月,以现金形式支付。日常管理由韩群负责。 2008年6月26日高晓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市急救中心确认为“左大腿膝盖骨骨折”,于当日住院治疗,2008年10月2日出院,共支付住院费、医药费9万多元。韩群为高晓出医药费3万元,其余6万多元不予报销。 仲裁申请 2009年6月26日高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但该搬家公司否认与高晓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高晓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确认2008年1月10日至6月26日期间自己与搬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企业申辩 某搬家公司认为,高晓是车辆所有人韩群所雇,公司与韩群签订了加盟协议,协议约定,因该车辆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及交通事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公司与韩群仅是车辆的挂靠关系,因此公司与高晓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仲裁委认定,高晓与某搬家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此案的焦点是车辆所有人私自招用司机与挂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