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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6-09-01 10:51:4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共3篇)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正宁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根据庆阳市财政局〘庆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庆市财预〔2008〕20号)文件精神,我局制订了新的〘正宁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 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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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篇

关于印发《正宁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

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根据庆阳市财政局〘庆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庆市财预〔2008〕20号)文件精神,我局制订了新的〘正宁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 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正宁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市财政局〘庆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宁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按出差、参加会议和调动搬迁等不同情况分类管理。

第四条 城市间(含乡镇)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员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出 差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1、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2、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3、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80%给予补助。

4、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工作任务特别紧急的,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其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凭据报销。

第七条 住宿费

1、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表 单位: 元/天

2、出差应在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定点宾馆住宿,对出差地有定点宾馆而不去定点宾馆住宿的不予报销住宿费;对出差地无定点宾馆的,可自行选择住宿地点,但住宿费不得超过限定标准。

3、出差人员原则上应合住一个标准间, 但按性别划分逢奇数时,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

4、住宿费凭据报销,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5、实际住宿费最高不得超过限额标准,超额部分个人自理,不予报销。【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一)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日历)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

1、伙食补助费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市州(含县区)每人每天20元,县内出差乡镇到县和县到乡镇每人每天15元。

2、公杂费省外每人每天30元,本省外市州每人每天20元,本市外县区每人每天10元,主要用于补助通讯、市内交通等支出。

3、出差人员回单位后,原则上不允许报销餐饮费、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给予报销的,出差人员不再享受伙食补贴和公杂费。

(二)工作人员出差,有接待单位的,应按补助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规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有接待单位但无接待单位收据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三)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学习、培训(不包括脱产进修)、实习、临时性锻炼、支援工作等各种工作队、医疗队,工作时间30天(含30天)以内的按出差标准报销;超过30天的,伙食费、公杂费实行定额补贴,即伙食费省外每人每天补助18元,省内每人每天补助12元;公杂费省外每人每天补助15元,省内每人每天补助10元;统一安排食宿的

公司员工差旅费管理办法 3
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二篇

【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安徽蓝翔公司员工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员工差旅费管理,根据集团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出差本着业务需要、厉行节约、反对旅费,费用包干、超标自负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出差审批程序

第三条 员工因业务需要调派出差的,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并将待办的工作安排好交接。

第四条 员工出差前要根据具体事宜填写“出差申请单”,标明出差人、部门、职务、前往地点、出差任务、计划出差天数、返回时间等,按以下规定提请核准(出差申请单样本见附件):

1、一般员工出差由部、室负责人签字后送分管副总签字;部、室正副职以上人员出差须由总经理审批。

2、公司副总级干部出差以及各级职员到国外出差均由董事长,执行总裁或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出差申请单填写一式两份,按以上规定提请核准后,一份送行政部门考勤岗位备案,一份由出差人员凭此单到财务部预借差旅费。

第六条 差旅费预借由出差人填写借款单,财务部根据出差时间、业务需要和出差标准等核准借款数额,经财务经理或会计主管人

【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员核批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 费用标准

第七条 员工出差按级别实行住宿费用、膳食费、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节余归已,超支自负的办法。标准如下:

第八条 职员到集团分、子公司或下设的服务中心出差,对方提供食宿的,不予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若对方只提供住宿,按每天60元给予伙食补贴,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出差人员回访制度,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 出差交通工具及补贴标准

根据路途长短及出差人员级别按以下标准选择相应的交通工具: 1、公司副总级以上干部原则上可以搭乘火车(软)硬座以上、动车、高铁二等座以上。

2、部门正副级干部及一般员工可以搭乘火车硬座/硬卧、动车、高铁二等座。

3、各级职员出差原则上不准带车,特殊情况由总经理审批; 4、各级职员出差须搭乘飞机的,事先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批准。擅自乘坐飞机的,按机票面额的30%报销或按相同路程火车硬座票面额报销。

5、夜间乘坐火车在6小时以上(晚8点至凌晨6点)的可以购买卧铺,或按硬卧票价30%予以补贴。白天乘坐火车硬座在8小时以上可以购买卧铺,或按硬座票价的30%给予补贴。

6、 员工出差当天返回的,给予每天60元的膳食补贴,没有住宿补助;实际出差天数超过一天,食宿标准按实际住宿天数给予补助,往返途中每天给予60元的膳食补贴。

7、 员工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出差当天往返机场、火车站、等的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下级陪上级出差,其住宿费可以参照上级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职员外出参加会议需交会议费的,严格按会议通知标准执行。会议费包括住宿费的,不再享受住宿包干费用。

第十二条 职员到国外出差实行预算制,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职员出差由公司派车的,不报销交通费,食宿费标准参照第七条。

第四章 费用报销程序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在一周内办理完报销手续。无特殊原因,不时间报销的,将按公司其它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报销程序:

1、出差人根据本制度有关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后并持出差申请单到财务部费用岗位进行审核,参加会议的应附会议通知。

【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2、财务部费用岗位严格按制度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核:根据车票、出差时间与回返时间确定报销人员出差天数;根据住宿发票确定住宿天数、住宿包干费用总额;根据差旅费标准审核费用是否超支和票据是否合法。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得报销,超过规定标准的一律进行核减。经审核无误后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签字确认,并登记台帐。

3、出差人员持财务部费用岗位审核确认后的差旅费报销单,经出差审批人签准(一般员工由部门负责人签准)后由财务总监及总经理签批后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据实报销。

1、乘坐交通工具必须根据其乘坐标准出具购票证明单(发票),无故绕道的,绕道部分不予报销,确需临时绕道的,应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搭乘公司交通工具的不报销交通费及市内交通费。

2、出差期间发生的传真、邮寄等费用按电信局、邮局收据为准。经办人在票面上应注明事由。

3、因公携带的行李托运费、物件寄存费应有正式的运费收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出差期间有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返回后一天内可适当安排轮休,乘夜间车在6小时以上返回的,可根据工作情况安排返回当天休息一天。出差7天以内不轮休,一周以上不超过二周补休1天;二周以上补休2天。在公司放假期间出差原则上可补休同等时

间。

第十八条 员工出差本着节约时间、节俭费用、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公事办完后要立即返回,不得绕道探亲、不准游山玩水、不无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一经查实,除扣减差旅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出差期间严禁请客送礼(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严禁收受礼品。对违犯者除严肃批评外,所需费用一律自己承担。

第十九条 员工因公负伤须到外地治疗的,需经公司领导同意批准,方可据实报销路费及治疗费,给予每天60元的膳食补贴;需要陪护的,经领导同意后,差旅费参照因公出差人员费用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员工因公出国(境)的,住宿、伙食、交通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附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2015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篇

财行[2015]49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531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财政部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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