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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拍卖后转让房屋协议

2016-05-01 09:46:28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强制执行拍卖后转让房屋协议(共4篇)被执行人已转让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能否强制执行?2008年6月19日,李某向徐某借款30万元。后因李某未按时归还欠款,徐某诉至法院,经调解,李某返还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其利息。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未履行给付义务。2010年8月9日,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2008年7月18日,李某与曹某签订...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强制执行拍卖后转让房屋协议》,供大家学习参考。

强制执行拍卖后转让房屋协议 篇一:《被执行人已转让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能否强制执行?》

2008年6月19日,李某向徐某借款30万元。后因李某未按时归还欠款,徐某诉至法院,经调解,李某返还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其利息。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未履行给付义务。2010年8月9日,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2008年7月18日,李某与曹某签订了《二手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商品房一套转让给曹某,转让金额为30万元,除去银行的按揭欠款20万元,曹某一次性支付李某10万元;银行按揭欠款20万元,由曹某负责偿还;在银行按揭还清后,李某必须配合曹某办好房产过户有关手续。因曹某至今每月都在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故双方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0年8月9日,法院依徐某申请查封了该套房屋。2010年9月19日,法院裁定拍卖上述被查封的房屋。拍卖过程中,曹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查封的房屋属于其所有,且实际占有和管理了该房产,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分歧】

对该房产能否强制执行,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案所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被执行人李某,曹某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法院应裁定驳回曹某的异议。因此,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与曹某之间的《二手房屋转让合同》应属合法有效,而且曹某已付购房款,且实际占有和管理了该房产,其利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故法院应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管析】

原作者习国文赞同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可以继续执行,并主要从两个方面予以说明。

一、 李某与曹某所签《二手房屋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本案所涉房屋所有权归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确立,以登记为准。但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不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合同成立时即发生效力。本案中,曹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签订的《二手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故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移转,仍属被执行人李某所有。

二、 针对第三人已支付价款并实际占有的房产能否执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本案中,曹某虽然管理和实际占有了查封财产,但至今每个月仍在归还银行贷款,交易价款并未全部支付,所以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该房屋。但曹某

基于有效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仍然受到保护,曹某因此而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李某返还购房款及赔偿相关损失。

综上所述,曹某提出法院查封的房屋属于其所有,要求法院裁定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的异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其理由如下:

1、本案中,曹某已经实际占有并管理了查封财产已无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已经支付全部价款”。 该房产系按揭房产,其价值为“首付+按揭款”,李某实际支付只是首付,余款是以银行按揭欠款的形式支付的,李某与曹某签订了《二手房屋转让合同》明确约定“李某将商品房一套转让给曹某,转让金额为30万元,除去银行的按揭欠款20万元,曹某一次性支付李某10万元;银行按揭欠款20万元,由曹某负责偿还”,曹某已支付李某10万元,且至今每月都在归还银行按揭贷款,即银行按揭欠款已转移给了曹某,且曹某一直在履行归还银行按揭贷款的义务,应当认为曹某“已经支付全部价款”, 其利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法院应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2、即或认为曹某未“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继续执行该房产,还有一个“无益执行”的问题,李某对该房产已无任何利益,强行处置只是增加诉累,并制造矛盾。

综上所述,曹某已付购房款,且实际占有和管理了该房产,其利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故法院应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强制执行拍卖后转让房屋协议)

论文摘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

下简称《查封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坐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此规定并未起到真正的突破,严格原则的突破,并未起到规范作用。现行我国社会还存在许多诸如此类情况。我国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设计一般采取德国式的登记生效主义,通常规定非经管理部门登记,物权不发生变动。而在200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下称《查封规定》)中,出于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目的,对此原则进行了一定的突破。

一 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曲异

一般来说,登记物权与实际物权应当是一致的,登记物权就是该物这寂存在的真正物权,该物权人对物的支配符合客观事实。但是,在物权变动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也会出现登记物权与实际物权不相吻合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构成有效的特权法律关系,虽然权利人对物的支配没有动产登记或都动产的占有表现出来,但只要有证据表明权利人有合法的依据可以决定物的最终归属,就应当保护该权利人,即有必要引入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概念予以区别。所谓法律物权,是指权利正确性通过法定公示方式予以推定的物权。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和占有表现的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也称为登记物权。对于与法律物权分离的真正物权以,即称事实物权,在事实物权中,当事人具有真实的进行物体能变动的意思表示,但表现该意谓的形式不是典型的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形式,而是其他的形式,只要该形式为法律所允许,物权出让人虽然具有法律物权人的名义,但物权取得人得到的是与法律物权有同等意义的事实物权,即准法律物权。《查封规定》第十七条关于“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规定,即属此种情况。在此时,不动产以房产为例)交易双方当事人均以其履约行为明确表示转移房产所有权的合意,仅因客观情况而暂时没有进行登记公示,房产买受人即已取得了该房产的准法律物权,我们也称其拥有“物权期待权”或“登记请求权”,为保护其对交易房产的物权期待权,再将该房产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成为不当。

二、“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内涵

(一)对“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解析

《查封规定》第十七条:“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这里的“对此”,应当理解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那末“如由于登记部门的原因或者其他非第三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而第三人在交易行为中是否有违约行为或是否尽了一般注意义务,则不在此条规定的语意之内,且属对当事人双方交易行为的效力认定,超出了执行程序审查的范围。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的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亦不能迳行确认行为的效力,而仅能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确权诉讼。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通用的一般归责原则。这里引入“过错”,用以判断第三人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事项中的主观心理状态,其问题是容易与善意取得制度中的“过错”相混淆。

二)执行中的情况分析

因第三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在实践中一般可以归纳为两类:

一是因房产出卖人的原因或他人干扰而未按规定提出过户申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逾期提出申请

的情形相对简单,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在期限内向房产登记申请,并视情况实施。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作为原所有权人的被执行人种种原因而下落不明,或拒不提交有关证明文件,致使交易房产的权属转移长期不能核准登记的情形。此时被执行人未按其与第三人间的房产交易合同适当履行房产的交付义务,系违约行为。第三人应要求其继续履行,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亦可主张出卖人欺诈,对交易合同行使撤销权,而无法直接主张对交易房产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交易房产的所有权可能加深其不确定状态,未必明显必将归于第三人,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虽然看似保护了第三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对债权人的权利却存在不利因素。如有他人干扰,则属侵权行为,产生债权法上的侵权责任,与此情形相类似。如有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当事人不能按期提出过户申请,则应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暂缓登记,否则不能认定其没有过错。

二是当事人已向房产登记部门提出了转移登记申请,但由于登记部门的原因,未进行过户登记,应当认为该房产为第三人所有,人民法院应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此处的规定与同年2月10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九条有所表述,该条规定:“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爱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可见该条采严格的登记主义,对管理部门理过户登记的房产,无论第三人是否有过错,均认定为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自《查封规定》施行后,该条自然即被取代,但从中可以看出我们对登记效力的制度选择有瞻顾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土地登记规则》第六条:“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四)注册登记;(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也强调房地产权属登记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此外,对于其他不动产权利变动的情况,《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也分别规定了权利人须持有关合同和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其他文件申请登记。可见,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反败为胜要用的是实质审查主义。如此,房产登记部门审查时间常会超过《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中规定的受理登记后的30日,且有经审查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在过户登记作出之前,房产的所有权仍归原所有人,而在房产登记部门审查期间,人民法院对此房产失去控制,如出现被执行人恶意撤回过户申请,或在房产登记部门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后即对房产进行二重买卖,则债权人与第三人均有遭受损失的危险。(强制执行拍卖后转让房屋协议)

案件简介:

本站张帆律师最近承办了一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甲欠乙钱款,审理判决后,乙申请法院执行甲名下的一套房产。因该房屋正在被拆迁,乙申请执行该房屋的拆迁款。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丙提出,该房屋甲于7年前已卖给丙,该房屋是丙的个人财产,乙不得执行该房屋的拆迁款。丙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裁定驳回,理由是该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得对抗第三人,更不能对抗法院的司法行为。 于是,丙找到张帆律师,委托提起诉讼,把乙作为被告,要求1、确认该房屋归丙所有,基于该房屋的拆迁利益归丙所有,2、停止对该房屋拆迁款的执行程序。

双方争议:

原告诉称:

1、 丙早在7年前跟甲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并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随后甲向丙交付了房屋。

自此,丙一家人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直至拆迁。

2、 至于未能过户的原因是甲故意躲避造成的,丙从买房开始不断催促甲办理过户手续,甲最初以各种理由拖延,后甲消失,丙再也联系不上甲,导致无法办理过户。因此,未能过户的原因错不在丙。

3、 该房屋是丙一家唯一一套住房,丙是老年人,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也不得执行该房屋。

被告(乙方)辩称:

1、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房屋所有权人仍然是甲。

2、 该房屋的水电使用量过少,实际上长期处于无人居住的状态。

3、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至今的时间过长,丙完全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过户,而丙未起诉,因此,未过户的原因丙有过错。(强制执行拍卖后转让房屋协议)

法院判决:

1、基于该房屋的拆迁利益归丙所有,2、停止对该房屋拆迁款的执行,3、驳回确认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这起案件类型是平时较少遇到的,法律术语叫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其中主要有三大法律问题:一、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可以执行该房屋;二、丙是否可以提出要求确认其是该房屋所有权人。

三、法院是否可以判决停止执行程序。

首先,本案最重要的核心问题,甲、丙未办理过户手续,乙是否可以执行。依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让,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在诉讼之前并未生效,甲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在本案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错不在丙,因此,法院判决停止执行该房屋的拆迁款。

其次,丙提出要求确认是该房屋所有权人,由丙享有该房屋的拆迁利益,法院支持了拆迁利益由丙享有的诉讼请求,却驳回了确认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甲名下,丙不可以确权之诉代替产权登记。

虽然实际上保护了丙的利益,但笔者认为,这两项判决内容是自相矛盾的。该房屋的拆迁利益属于丙的前提是该房屋所有权属于丙。房屋所有权虽然需要登记生效,但也可由法院判决确认所有权。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案外人可以提出保护其实体权利的确权之诉,法院的这项判决让人匪夷所思。

最后,笔者认为,法院也不应判决停止该房屋拆迁款的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于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已经规定有程序上的救济手段,执行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那么,为什么笔者会提这个诉讼请求,如果法院支持了这个请求,对于丙来说,是非常直接的效果,丙心里的石头可以落地。

强制执行拍卖后转让房屋协议 篇二:《房屋转让协议-律师修改版》

个人房屋转让协议书 甲方夫妻:(出售方):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乙方:(购买方)

姓名: 身份证号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夫妻自愿将位于唐山市 区 小区 单元 室的住宅壹套(建筑面积 平方米) 及储藏室壹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 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 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上述住宅及储藏室的出售价为人民币 元

(¥ ),此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第三条 付款方式

(强制执行拍卖后转让房屋协议)

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后 日内,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购房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在确认转账成功后应及时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 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

第五条 房屋过户

房屋交付乙方后,将来土地证发放后甲方必须立即配合领取并交由乙方保管,甲方将来在取得房产证后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共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交给乙方。上述住宅一经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拥有产权及使用权等任何权利。办理上述产权证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承诺保证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抵押等各种负担。 自甲方腾房给乙方之日起,如遇拆迁等与此房相关的权利等均由乙方享有。 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集资、购房款、天然气管道安装费、壁挂炉安装费用、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购房款支付给甲方的,由甲方按日加收违约金50元。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一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 %的违约金。 (三)乙方要求甲方协助过户之日起,甲方未在合理时间内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甲方除必须及时配合乙方过户外,必须支付给乙方全部购房款20 %的违约金。

(四)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甲方违约不出售上述住宅及储藏室的,甲方除必须按乙方规定的时间退还已收取的乙方购房款外,必须另行支付给乙方全部购房款20 %的违约金。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必须向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按手印)。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按手印): 乙方(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强制执行拍卖后转让房屋协议 篇三:《房屋转让协议》

房屋转让合同(二)

来源:作者:

出让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强制执行拍卖后转让房屋协议)

受让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第一条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______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______房权证()字第______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砖混结构,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不含柴棚)。第二条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强制执行拍卖后转让房屋协议)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______县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______县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第三条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第四条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______万元整(含柴棚)。第五条付款方式

1.乙方应在签订《______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三分之一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一年内,支付剩余房款。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第七条房屋交付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等;

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第八条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

1.本协议签订后,应由甲乙双方应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鉴于目前______暂缓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待______启办二手房过户手续时,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手续,同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2.鉴于甲方目前资金周围困难,已用现转让的房屋产权证在金融部门抵押贷款(二○○五年八月五日抵押贷款______元整,贷款期限为叁年,至二○○八年八月五日止),甲方必须按时还本付息;抵押期满由甲方将所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及时交给乙方。

3.在房屋未过户期间,乙方急需资金用已转让房屋抵押贷款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金融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

4.在房屋未过户期间,如遇规划或政策性拆迁,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各拆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拆迁手续,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所有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应归受让人即乙方所有。第九条有关争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生效说明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留存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强制执行拍卖后转让房屋协议 篇四:《房屋转让协议书范本》

[篇一:房屋转让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鉴于:甲方单位农机所在___市__路__号建设本单位的职工住宅___(项目名称),甲方有权购买其中的一套房屋,具体房号为:____栋____单元____号房。该房目前尚未建成,未具备交易条件。

甲、乙双方就该房转让事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协议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以其名义申报的其单位农机所开发建设的建设本单位的职工住宅___市__路__号___(项目名称)____栋__单元号房(以下简称该房)转让给乙方。房屋转让协议书范本

二、该房农机所售价为每平方米____元,总价款为____元。

三、该房屋双方议定由甲方转让给乙方,乙方在购房款外另行支付甲方转让费人民币____万元(¥____)。该款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日内支付给甲方。

(或另行约定支付方式,如:分期付款,第一期,在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乙方付甲方人民币___万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___万元;第三期,在房屋产权批准过户登记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四、农机所收取的购房款全部由乙方支付,shuì;③印花税;④城建维护税;⑤产权登记税;⑥契税;⑦所得税;⑧公证费;⑨查证费;⑩其它:______________。

其中买方支付上述_______项费用,卖方支付上述_______项费用。

第五条交楼时间

买卖双方同意交楼时间为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该物业是以现状售予买方,买方也认可该物业之现状,故买方不得以物业现状为由中途拒绝此项交易。

第七条在该物业交付给买方使用前、卖方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如水电、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及土地使用费等)。相关转名费用由买方支付。

第八条卖方须保证对上述该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有关该物业在本次转让之前己产生的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事宜,卖方应在转让完成前处理完毕,并保证转让后买方无须负责,否则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违约责任

如买方未能履行本合约之条款以至本合约不能顺利完成,则己付之定金将由卖方没收,而卖方有权再将该物业转让予任何人。

如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合约条款将该物业售予买方,则卖方须返还买方双倍定金予买方以弥补买方之损失。

第十条于本合约之外双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协议之内容,如有与本合约不相符的,以本合约为准。

第十一条买卖双方可约定其他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须经双方签章。

第十二条本合约一式贰份,自双方或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约产生争议,双方协商无法解决时,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直仲裁,该委员会之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篇五:农村房屋转让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转让相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地块及房屋基本情况:

该土地位于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_亩)。四方界址为东____,南____西____,北____。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因该地块上已建成永久性房屋,现甲方自愿将该房屋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附属房面积____平方米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对上述房屋协议价格为(人民币):叁拾叁万玖仟陆佰元,房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为: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定金伍万元,余款(人民币):贰拾捌万玖仟陆佰元分两次付清,即乙方于20xx年4月30日前支付甲方贰拾万元,剩余捌万玖仟陆佰元乙方于20xx年xx月30日前付清。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在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将该房屋腾空,并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且无任何担保;在能够办理产权手续的前提下,甲方还须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待甲方交付房屋后,因建设该房屋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完善该房屋的相关手续。鉴于该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仅由甲方承包经营,甲方保证该土地的所有的使用权人自愿将该土地上的一切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该土地的使用权一并由乙方支配使用。

该土地及房屋如遇征用拆迁,对于补偿等事项,所有权利由乙方独自享受,甲方无权干涉,由此产生的一切收益归(即地上附着物,房屋、前后院坝及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的补偿款等)乙方所有。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如一甲方不能按约定交付房屋则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拾万元整。如乙方不能按时付清相应房款则甲方有权不退回乙方支付的定金。任何一方无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六、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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