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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出国保留学籍

2016-02-22 11:30:58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小学生出国保留学籍篇一《保留学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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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出国保留学籍篇一
《保留学籍表》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保留学籍申请表

(本表适用于在校期间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服兵役的学生)

学号 : 院系: 年 月 日

2、非疾病原因申请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本人对个人行为负全责,不享受

在校生待遇;

3、学生应于保留学籍期满之前一周持有关证件到教务处、院系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4、保留学籍期满后一月内未来教务处办理手续,则该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小学生出国保留学籍篇二
《2015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2015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1篇: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

1、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6、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8、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为19位:第1-6位表

示省、市、县编码,第7位表示学校类型,第8位表示学校性质,第9-11位表示学校编码,第12-15位表示学生入学年份,第16-19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9、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应在本地入学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10、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暂住证、务工证、住房协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级的可以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

11、民办学校跨市(区)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12、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小学、初中在升学报名前)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13、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14、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

三、转学

第九条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区)、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本市(区)、本乡(镇)内不转学。

第十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二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学

生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说明:

1、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须经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四、借读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说明:

1、同一地区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办理借读手续。

2、借读生的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的5%,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的学习。

3、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4、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

5、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6、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应回原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

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

1、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2、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3、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4、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小学、初中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和修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和有关考查考核成绩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学生六年级就读学校免费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免费发放。未毕业者由学校免费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条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

八、升学

第二十五条小学毕业学生免试升入初中学习。

1、跨市(区)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

2、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九、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照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3、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

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4、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5、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6、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十、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第2篇: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审批,各普通高中(含民办)学籍由市、县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籍电子档案由市教育局基教处建立,编制省统一格式学籍号。学籍号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编码,第7-8表示县编码,第9-10表示校编码,第11-14位表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凭学籍会审结果调整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将作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高考报名、发放毕业证书等的审核依据。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即取得学籍,并同时获得相应的学籍号。招生学校依据市教育局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校在通知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该生的学籍也将自动取消。

第六条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规定手续接收转学学生。

三、转学

第七条因家长工作地区变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由市、市(区)教育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和指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

第九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到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转学证明。

小学生出国保留学籍篇三
《留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留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原则上参照本院学生守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考虑到外国留学生的特殊情况,特制定暂行规定。

一、 入学和注册

1. 凭我院的录取通知,接收来我院的各国留学生,入学时应凭普通护照、录取通知书、

JW201表或JW202表,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必须事先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如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请假须经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批准。对于校际交流的留学生的入学时间,则由两校协商而定。

2. 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留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若

在国外已体检者,需办理体检确认手续。入学时进行健康复查,发现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规定的,作退学处理。

3. 入学的留学生,每学期须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准时到对外合作交流处和有关院系办

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请假须经学院对外合作交流处批准。

二、 成绩考核

1. 留学生每学期所学的必修课、选修课、实践性教学内容 (如实习、实验等)和毕业论

文等,都必须按时参加考核,评定成绩。成绩合格者,才能取得规定学分。

2.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为及格。考试

课程的成绩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考查成绩采用五级记分或百分制。五级记分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试、考查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留学生无故不按时参加考试,作“旷考”处理,记零分,不得补考,须重修,所需重修费用由留学生本人承担。

3. 考试、考查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评阅的试卷不发给留学生本人,由教研室保存一

年。留学生对评分有异议,应书面报告系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复核,留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成绩在30分以上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注明“补考”字样。成绩在30分以下者,不得补考,须重修。补考按学校公布的日期进行,其他时间不得任意安排补考,否则拒绝登记补考成绩。

4.

5.

6.

7. 凡留学生参加的考试可以延长半小时,如考试期间因病住院(凭医院证明)或考试课程有冲突,经学校外事办公室批准可参加补考。 每门课程只能重修一次,重修考核不及格者再允许补考一次。 留学生必须认真、按时、独立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凡无故不交作业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考试时,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弊。如发现作弊,停止考试,该课程作零分处理,成绩后注明"作弊"字样,不准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该课程重修。 政府奖学金生考核成绩和学习评语,每学期通报有关国家驻华大使馆。

三、 考勤

1. 除特殊情况外,留学生必须按照我校的校历参加学习,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

寒暑假。各派遣国的节假日,学校不放假,如留学生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请假,需经学校外事办公室特别审批,每次最多只准1~5天。

2. 留学生必须按照我校有关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并完成其他教学

内容。

3. 留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

离教室。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自修。

4. 留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事先办理请假批准手续,病假须

医院证明。请假一天以内,应书面向所在系办公室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教学活动者,以旷课论处。对旷课的留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四、 休学、复学和退学

1. 留学生因病因事请假、缺课一学期内超过教学活动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患有疾病

经医院诊断,认为需要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均作休学处理。

2. 休学的留学生可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后仍不能复学或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则作

退学处理。因病休学者办理复学手续须有正规医院的痊愈证明。

3. 一年级留学生所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课程达5门者,予以退

学。

4. 二年级留学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8门者,予以退学。

5. 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留学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10门者,予以退学。

6. 留学生患有疾病,经医院诊断,认为难以坚持长期学习者,予以退学。

7. 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者,作退学处理。

8. 退学的留学生在十天内离校,以后不复学。

五、 转学和转专业

1. 留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改变专业或中途转学,情况特殊确实需要改变专业或转学者,

必须由留学生本人先提出书面申请,留学生派遣国有关派遣单位出具同意转学或转专业的正式函件。经有关院系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专业或转学。对外校际交流的留学生则由两校协商处理。但原则上不转。

2. 本科三年以上(含三年级)的留学生不得改变专业和转学。

六、 奖励和处分

1. 对遵守我国法令和学校规则、学习成绩优秀的留学生,经校长批准,学年末可给予

通报表扬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获奖者将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并在全校公布。

2. 留学生对本专业的某门主干课程的学习成绩优秀,能遵守学校规则,经批准可授予"

单科优秀奖",发给荣誉证书,以资鼓励。

3. 留学生在校内外做了好事,学校予以口头或书面表扬,视情况发给适当奖品。学校

对受表扬和奖励的留学生,将以书面形式通报该国驻华使馆和有关派遣单位。

4. 对学习期间经常旷课,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 对无视学校纪律破坏公共财产、酗酒、斗殴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在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者,可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勒令退学。

6. 校纪处分一经决定,除向当事人宣布外,学校将书面通报有关国家的驻华大使馆和

有关派遣单位。

7. 凡经批准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留学生,从宣布之日起十天内离校。

七、 毕业和结业

1. 留学生修完本专业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毕

业证书,除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外,授予学士学位。

2. 留学生到毕业时未修满教学计划归定的教学内容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3. 留学生毕业、结业后,应在十五天内离校。

2005年10月

小学生出国保留学籍篇四
《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朱君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统一实施学籍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现就作如下规定:

一、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学籍管理工作责任,校长要强化对学籍工作的领导,学校校长为学籍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务主任和学籍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学校因违反学籍管理规定或疏于学籍管理而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或学生合法权益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有效规范常规工作。认真执行省、州、县、镇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以做好“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等常规工作为切入口,严格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规范操作,管理有序,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台帐,并及时归档。

三、转学、借读办理规定。

(一)办理条件

1、学生有下列原因之一,可准予转学:

(1)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

(2)父母外出打工,随父母就读的。

(3)父母因工作调动的。

2、学生有下列原因之一,可准予借读:

(1)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

(2)来石羊投资或务工的。

(3)父母在石羊工作的。

(二)办理程序(若学生要求从A学校转学或借读到B学校)

1、学生(或监护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B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B学校审核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转学(或借读)证明》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3、学生(或监护人)向A学校提交申请书,并出示B学校《同意接收转学(或借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4、A学校审核同意,则出具《转学(或借读)证明》。

5、学生持《转学(或借读)证明》等材料到B学校办理手续。

(三)有关要求

1、办理转入、转出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或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来邮务工或投资人员需要提供:原籍户口簿、父母在邮居住证明、独生子女证、父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或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4、提供的证明材料须完整,学校签署意见须明确,并有校长签名。

四、休(复)学办理规定。

(一)办理条件

1、休学: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

2、复学:休学期满,可以继续学习的。

(二)办理程序

1、学生或监护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学校审核后签署同意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

3、因病申请休学的到指定部门复检;

4、符合休学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学校上报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并备案;

5、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等材料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三)注意事项

1、因病休(复)学须提供市级医院或市级传染专科医院出具的疾病(或康复)诊断证明及有关附件;

2、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它学校上学;

3、提供的证明材料须完整,学校签署意见须明确,并有校长和教务主任签名。

五、建立学籍审核制度。

1、学校要建立学籍审核制度。学校每学期审核一次学生学籍。审核工作将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学籍变动手续的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的准确。2、学籍审核要保证学校名称、代码、年级和班级设置等学校基本信息的准确、学生基本信息和其他信息中各字段的规范和完整;在校生数、毕业数、招生数、学籍变动情况等各种学籍数据要保持一致。

3、学籍审核中要特别关注:招生和毕业学生情况,一年级新生学籍审核以“小宗报表”为依据,经审核无诈后方可办理学籍。上学年休学与本学年复学情况,辍学情况,转学和借读学生情况。防止辍学不登记、休学和复学的学生不吻合,转学和借读无手续,流动人口子女不标注的情况发生。

六、建立定期上报制度。

1、每年9月15日前为学校学籍管理数据上报时间点,上报上年学生考试人数至新学年学生数的变化,各校的学校信息、学生基本(含其他)信息、学籍变动信息。

2、 审核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校长的责任。

小学生出国保留学籍篇五
《出国留学手续说明》

关于西外大学生办理出国校内手续的通知

各院部:

为了保证我校出国学生后续学籍保留,学分互认等相关工作的有效进行,请各院部通知今年6-9月份将出国留学或实习的学生(公费或自费)于6月30日之前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行政楼B201)办理出国校内手续。

出国校内手续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按照国家公派奖学金项目、校际交流项目派出的学生下载“附件一:学生因公出国申请表”;以其他渠道出国的学生下载“ 附件二:学生因私出国申请表”,填写表中信息。

2、将填好基本信息的《申请表》交所在院部,由辅导员及院部领导审阅、签字并盖章。

3、将《申请表》交后勤公寓管理科, 主管领导审核申请人是否保留床位或退宿,签字并盖章。

4、将《申请表》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留学管理科审阅,留学管理科为学生出具缴费通知单。

5、申请人持缴费单去财务处交费、获取收款收据。

6、申请人(本科生)依次将《申请表》交于财务处、学生处及教务处主管领导审阅、签字并盖章;申请人(研究生)不用去学生处、教务处签字盖章。

7、凭《申请表》、交费收款收据复印件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留学管理科签署《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生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8、将《申请表》、《协议书》交国际处留学管理科,留学管理科负责人将《申请表》统一递交国际处领导、校领导签字后通知学生领取各自《申请表》。

9、本科生将《申请表》原件交于教务处教务科,研究生将《申请表》原件交于研究生部存档用以办理保留学籍相关手续,并将《申请表》复印件一份交回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备查询。

备注:

1、通过校际交流渠道派出留学或实习的,请各院部将学生派出信息纸质版(模板见附件三)上报国际处,以便国际处协助各院部做好学生的派出工作。

2、毕业生出国留学(国家公派奖学金项目、校际交流项目派出的学生除外)不需要办理出国校内手续,但请各院部相关负责人按照“附件四”信息统计毕业生出国留学信息,并将登记表的电子版在6月30日之前发到国际处lirui@xisu.edu.cn的邮箱。

联系人:宋静、李瑞

电 话:85319522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14年5月7日

附件一:学生因公出国申请表 附件二:学生因私出国申请表 附件三:学生派出信息(模板)

附件四:2014年毕业生出国留学信息登记表

小学生出国保留学籍篇六
《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塔西河乡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统一实施学籍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现就作如下规定:

一、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学籍管理工作责任,校长要强化对学籍工作的领导,学校校长为学籍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务主任和学籍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学校因违反学籍管理规定或疏于学籍管理而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或学生合法权益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有效规范常规工作。认真执行自治区、州、县、镇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以做好“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等常规工作为切入口,严格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规范操作,管理有序,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台帐,并及时归档。

三、转学、借读办理规定。 (一)办理条件

1、学生有下列原因之一,可准予转学:

(1)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

(2)父母外出打工,随父母就读的。

(3)父母因工作调动的。

2、学生有下列原因之一,可准予借读:

(1)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

(2)来玛纳斯投县塔西河乡资或务工的。

(3)父母在玛纳斯乡塔西河乡工作的。

(二)办理程序(若学生要求从A学校转学或借读到B学校)

1、学生(或监护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B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B学校审核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转学(或借读)证明》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3、学生(或监护人)向A学校提交申请书,并出示B学校《同意接收转学(或借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4、A学校审核同意,则出具《转学(或借读)证明》。

5、学生持《转学(或借读)证明》等材料到B学校办理手续。

(三)有关要求

1、办理转入、转出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或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来务工或投资人员需要提供:原籍户口簿、父母在邮居住证明、独生子女证、父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或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4、提供的证明材料须完整,学校签署意见须明确,并有校长签名。

5.学校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的学籍管理和监督工作,防止他们中途各种理由退学或辍学,一旦出现突然不上学,去向不明学生学校及时弄清去向,查出原因并催促到校上课,后果严重的及时向乡政府和教科局普教科报告

四、休(复)学办理规定。

(一)办理条件

1、休学: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

2、复学:休学期满,可以继续学习的。

(二)办理程序

1、学生或监护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学校审核后签署同意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

3、因病申请休学的到指定部门复检;

4、符合休学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学校上报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并备案;

5、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等材料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三)注意事项

1、因病休(复)学须提供市级医院或市级传染专科医院出具的疾病(或康复)诊断证明及有关附件;

2、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它学校上学;

3、提供的证明材料须完整,学校签署意见须明确,并有校长和教务主任签名。

五、建立学籍审核制度。

1、学校要建立学籍审核制度。学校每学期审核一次学生学籍。审核工作将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学籍变动手续的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的准确。

2、学籍审核要保证学校名称、代码、年级和班级设置等学校基本信息的准确、学生基本信息和其他信息中各字段的规范和完整;在校生数、毕业数、招生数、学籍变动情况等各种学籍数据要保持一致。

3、学籍审核中要特别关注:招生和毕业学生情况,一年级新生学籍审核以“学籍统计表”为依据,经审核无诈后方可办理学籍。上学年休学与本学年复学情况,辍学情况,转学和借读学生情况。防止辍学不登记、休学和复学的学生不吻合,转学和借读无手续,流动人口子女不标注的情况发生。

六、建立定期上报制度。

1、每年9月15日为学校学籍管理数据上报时间点,上报上年学生考试人数至新学年学生数的变化,各校的学校信息、学生基本(含其他)信息、学籍变动信息。

2、 审核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校长的责任。

塔西河乡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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