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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第二条怎么填

2016-02-22 10:32:5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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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第二条怎么填篇一
《公司章程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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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题

通常采用“适用对象+文种名称”的形式,即由公司名称和文种名称构成。例如《康利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题注

未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常在标题下方加括号标明 ,’草案”二字。通过之后的章程,在标题下方加括号注明何时经何会议通过。有的还注明何时修订,经何会议通过,以表明章程实际生效时间。例文《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题注,分别标明章程通过的时间和修订通过的时间。

(三)正文

常见有两种写法,一是“三则式”,一是“章条式”。

1.“三则式”。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构成。首章总则,末章附则,分则由若干章组成。

(1)总则。是章程的第一章,由若干条组成。主要说明制定该章程的依据、公司的概况。 例如,《xxx日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总则:

第一条xx日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由从事日用化学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为主体的企事业单位所组成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甚至跨国的多种所有制的企业集团。公司设在xx市xx胡同x号。

第二条公司的经济性质,为股份所有制。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略)

第四条公司的组建原则。(略)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略)

第六条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该章程总则6条内容包括该公司的名称、组成、住所、性质及经营宗旨和范围等。有的章程将其中某些内容写在分则中,安排在第二章,如本章例文。无论怎么写,总则在章程中处统领地位,内容应该是原则性的,不宜将具体内容写入总则。

(2)分则。是公司章程的核心部分,由若干章构成。

如上述“日用化学”章程的分则由6章构成,一而本章例文分则却有22章。《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基本上都体现在分则中,例如股份和注册资本、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会议、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劳动人事制度、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审计、公司终止和清算等等。“章”的长短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每章必须有独立的内容和内在的联系。

“章”下可分“节”,“节”下再分“条”,但多数章程不分 “节”,“章”下直接分“条”。无论怎么分,全文编排要前后统一。有份公司章程,有些“章”下有“节”,而另一些“章”下却直接分“条”,这就不规范了。

“条”是构成公司章程的基本单位,“条”的内容较多时,可以分“款”,“款”下还可以设“项”。如本章例文第四十二条. “条”、“款”、“项”齐全,该条有4:款,第二款下有6项内容。

(3)附则。是公司章程的最后一章,也有若干条。有些内容不宜放在总则、分则中,就在附则中表述,主要是规定章程的通知和公告办法、修改权、解释权、生效日期及其他需要规定或说明的事项等。如《xx日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附则,对修改权、解释权、生效日期都作了说明,并规定“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破产时,按国家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办理,各自承担其应负的经济责任”。这对公司各方的责任作了一个比较圆满的规定,以后出现经济纠纷时,就可照章办理。

2.“章条式”。公司章程全文分成若干章,“章”下分“条”. 而不以“则”出现。但有的章

程开头以“总纲”出现,并不冠以第一章,而是独立于各章之前,也不分条。“总纲”内容同于“总则”,也是表明制定章程依据,表明公司性质、宗旨等内容的。到核心部分才开始分章分条,直至全文结束。

无论是“章条式”还是“三则式”,书写上要注意三点:一是分章分条按一定顺序,“章接条连”。条文排列以“章”为序, “章”下各“条”则通篇连续编序号。这样便于执行承办时拔引条文。二是“章”、“条”一律用汉字序数,如“第一章”、“第三条”。“章”及小标题居中写;“条”、“文”间隔一字.不需标点符号。三是“款”一般以自然段表示,“项”通常用

(一)(二)顺序表示。

(四)落款

题注如未写上章程通过日期,落款时要写上,并加盖印章。最后,许多公司章程都有封面,上面写着标题、章程通过日

期、公司名称。

本文来源于:

公司章程 第二条怎么填篇二
《最新版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带填写说明)》

(公司章程参考文本之三:设执行董事、监事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指一个自然人股东姓名或者法人股东名称)一人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XXX XXX XXXXXXX

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XXX:认缴的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备注: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可自行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七条 经理对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作相应修改)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 年(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

公司章程 第二条怎么填篇三
《广州《公司章程》填写详解》

广州《公司章程》填写详解

公司注册需要填写《公司章程》,很多人不知道如何填写,生怕填错需要从新预约受理。以下附上《公司章程》最新表格,并在相应的地方标注了序号,解释需要填写的内容。

序号1:填写广州公司全称;

序号2:填写广州公司全称;

序号3:公司注册地址

序号4:填写核名通知书上面的主营项目类别

序号5:公司经营范围

序号6:认缴注册资金

序号7:股东出资比例

序号8:股东会议一年一般召开一次

序号9:根据地址租赁合同上面填写营业期限

序号10:法人及股东签名

序号11:法人签名

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设执行董事)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条 公司名称 2

第三条 住所: 3 。

第四条 申报的经营场所(同一行政辖区): 1. ; 2. ; 3. 。

第五条 主营项目类别(请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填写)

4

第六条 具体经营项目(请在完成具体经营项目生成操作后,按手机收到的确认信息填写):

一般经营项目:

5

许可经营项目:

(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

第七条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6 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八条 股东姓名(名称,不填写证件号码)、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填写缴资期数:第一期、第二期……)

第九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 股东的权利:

1. 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 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 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

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 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 股东的义务:

1. 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 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 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 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十一条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 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二、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

使职权;

5.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如开

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 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 第二条怎么填篇四
《新注册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注: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意不要将货币写成“现金”、将实物写成“设备”、将知识产权写成“专有技术”、“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如果股东的出资方式在两种以上,应分别列出以每种方式出资的数额及总的出资额。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应与验资证明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股东名录部分相一致。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分期出资,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如果股东选择分期出资,在此条款中应明确分期出资的具体时间和出资额。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股东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缴资次数超过三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转让出资额; (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九)公司终止后,依法应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七章 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于每年二月份(注:由股东也可确定其他时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股东也可确定其他通知时间。)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章程也可以规定股东会会议表决权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采用按照出资比例的方式。)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四十二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

如果股东约定,股东会决议都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那么就相应将第四十四条改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将第二十三条改为“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如果公司没有设董事会而设了一名执行董事,没有设监事会面设1—2名监事,那么应相应调整有关条款,如所有条款中涉及“董事会”的字样改为“执行董事”,将“监事会”改为“监事”等;如果公司没有设副董事长,那么就删掉参考格式中“副董事长”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 ,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

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注:股东可自行确定具体比例)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章 董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注:三至十三人)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注:也可不设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董事任期(注: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注:也可规定其他通知时间。)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但作出属于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六)、(七)、

(九)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第九章 监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注: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人,监事会中股

公司章程 第二条怎么填篇五
《公司章程中自行确定的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可以自行规定的内容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八项。大部分内容应该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在章程中规定,只有公司法允许章程另行规定的才能由公司股东自行协商在章程中另行规定。如:

1、股东会职权。公司法第三十八条中列出十一项,第十一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在章程中将此条删除。

2、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同时公司法还授予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权利,即公司也可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

3、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法规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同时,公司法还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4、定期会议。按股东自行确定的时间定时召开。

5、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的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决议外,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6、董事长产生方式。由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7、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

8、董事会职权。公司法第四十七条中列出十一项,第十一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在章程中将此条删除。

9、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10、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确定。

11、经理职权。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12、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13、监事会职权。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中列出七项,第七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在章程中将此条删除。

14、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确定。

15、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均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由章程规定。任期由股东自行确定。

16、转让股权。章程可以自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

附章程参考格式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产生。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公司章程 第二条怎么填篇六
《公司章程(格式)有解释》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住所: 。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注: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所以章程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按照规定名称填写,常见错误有将货币写成“现金”,将实物写成“设备”,将“知识产权”写成“专有技术”、“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如果股东的出资方式在两种以上,应分别列出以每种方式出资的数额及总的出资额。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应与验资证明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股东名录部分相一致。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分期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如果股东选择分期出资,在此条款中应明确分期出资的具体时间和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九)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它义务。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注:如果只有两个股东且股东转让其全部出资的,公司就变成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应按照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根据新修订公司法,章程中可以就其他股东购买转让股权作出具体规定,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

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注: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章程可以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的继承作出约定,因此,章程中可以作出其他规定。

第八章 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注: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股东会会议表决权的行使可以由章程规定,因此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会议表决权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采用按照出资比例的方式。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章程或全体股东可以规定或约定其他时间)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 (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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