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篇一《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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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篇一
《报名》
招生范围: 无锡市应届小学毕业生(不收寄宿生) 招生人数: 八个班级,共 380 名 收费标准: 每生每学期 6000 元 报名时间: 4 月6 日 — 4 月11 日 (含双休日) 上午 8:00 — 11:00 下午 1:30 — 4:30 报名携带: ① 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上学期成绩单(原件,不须复印); ② 一寸照片一张; ③ 市级以上获奖证书(原件); ④ 水笔或圆珠笔,以便填写报名表。 报名地点: 校园内阶梯教室 学校地址: 无锡市沁园新村 146 — 1 (不搬迁) 咨询电话: 85738964 (校长室) 85760001 — 8006 (教务处) 根据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学生报名信息,我校讨论研究后,才能确定自主招生办法。希望家长给予谅解。 热忱欢迎应届小学毕业生来民办辅仁中学报名!无锡市民办辅仁中学 2012年2月 2012年3月5日江南中学择校小升初开始报名,在报名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细节呢?来听无锡奥数网的小编来罗列一下吧。 1、报名时间 上午9-11点,下午3-5点,周六周日不接受报名,报名截止日期大概为3月15日(截止日期不确定)。 2、报名地点: 江南中学通扬校区,总部地址:通扬路15号,永乐路和清明路的交叉口。 3、报名所需带材料: 5——6年成绩成绩册原件和复印件,获奖证书原件、笔(不提供填写资料的笔),获奖证书看原件,5,6年级的成绩和老师的评语复印一式一份,复印成绩册的时候有评语,就不用单独复印了。 4、如何报名 现场填写报名材料,需自带笔,填写内容跟网上信息差不多,基础资料,获奖经历等。 5、报名对像 择校生,民办小学和公办小学都可以去报名,直升的学区生也可以放弃直升的名额,去报名。民办小学如何户籍对应直升江南中学,那择校费不收,按照户口她可以直升,但只能进普通班。本文为无锡奥数网(招生公告有就读育才中学意向的应届小学毕业生信息采集说明一、信息采集对象:有意向就读我校的小学应届优秀毕业生。二、信息采集方式:包括网上信息采集或现场信息采集两种。三、信息采集时间:现场信息采集和网上信息采集,从2012年3月6日开始。四、现场信息采集: 1、需带好如下申请材料:(1)《居民户口簿》上有学生信息的页面复印件;(2)四年级上、下学期,五年级上、下学期,六年级上学期的成绩册原件;(3)各类荣誉证书原件
。2、现场信息采集地点:我校招生办公室(行政楼一楼)。3、接待时间:8:00—16:30,星期六、星期日照常接待。五、网上信息采集: 1、网上信息采集:在2、递交并确认信息材料:务必在填写《信息采集表》后一周内,带好打印好的《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申请材料:(1)《居民户口簿》上有学生信息的页面复印件,(2)四年级上、下学期,五年级上、下学期,六年级上学期的成绩册原件,(3)各类荣誉证书原件),到我校招生办公室递交并确认信息材料(接待时间8:00—16:30,星期六、星期日照常接待);3、只有以上两部分工作全部完成,网上信息采集方才有效。六、学校地址:无锡市南长区羊腰湾50号七、咨询电话: 网上信息采集技术咨询:0510-85013063其他问题咨询:招生办公室:0510-85013280 0510-82454614转8101校务办公室:0510-82409323八、咨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6:30九、友情提醒:⑴有关信息采集的最新动态我们将及时在网页上发布,敬请关注;招生每班不超过45人。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规定:每生每学期6000元学费。⑵根据无锡市教育局有关指示精神,待无锡市2012年小升初方案公布后,我校才能具体研究并公布自主招生办法,希望家长给予谅解。1、办理借读手续的机构全称: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基础教育部 2、办理地址:无锡市解放南路611号 3、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7:00 4、办理联系电话:82740527 5、申请借读应具备的条件: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来无锡投资或工作的人员子女、流动人口子女等到非户籍所在地上学也可作为借读。 6、申请借读应准备的材料: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学校审核后出具借读证明,教育主管部门盖章、备案。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以备查。借读学校应将借入和借出学生情况记入借读学生情况登记表。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学生登记表密封,由学生或监护人带给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借读学校也按此办理。学生在借读时间,由借读学校负责他们的期中和期末考试、考查,有关的评定、成绩等由借读学校记录在学生登记表
上。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复印学生登记表留存。 外省到我省借读的学生,没有收到原校学生登记表的,学校应为其建立学生登记表,学生离校时封好让其自带回原籍,复印件留存。 对来中国学习的外国中小学生应使用“外国学生”或“外籍学生”的称谓。“外国学生”只能到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就读。 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7、办理借读手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文机关、文号、发文日期: 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意见 (锡教基[2000]1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教基〔2004〕33号).doc 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电子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苏教办基 [2006] 4号).doc 省教育厅关于统一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07〕30号).doc
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篇二
《学籍管理制度》
平凉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甘肃省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部分 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
1. 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 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 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 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6.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8.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县编码,第7位表示学校类型,第8位表示学校性质,第9-11位表示学校编码,第12-15位表示学生入学年份,第16-19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9.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应在本地入学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10.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暂住证、务工证、住房协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级的可以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
11.民办学校跨市(区)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12.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 (小学、初中在升学报名前) 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13.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14.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
三、转学
第九条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区)、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本市(区)、本乡(镇)内不转学。
第十条 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 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二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学生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说明:
1. 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2. 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须经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四、借读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说明:
1.同一地区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办理借读手续。
2.借读生的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的5%,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的学习。
3.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4.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
5.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6.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应回原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
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
1.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2.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3.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4.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
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篇三
《13 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
一、 新生入学
小学实行秋季招生、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适龄入学当年的8月31日前出生),不招收不足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学校为了做好新生报名工作,特设招生办公室。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学校向适龄儿童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学校报到注册。
二、转学
1. 学生有下列原因之一,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①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②在本区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乡(镇)迁移。
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跨省转学除外),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申请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迁移证明的复印件。学校审核后开具转学证明,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备案。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2. 学生中途转入民办学校就读,需在寒、暑假办理转学手续。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
三、 借读
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 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借读生学籍保留在原校。
四、休学和复学
1. 学生因病等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
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出具经教育局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2.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3. 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因伤病休学期满复学的,需出具区(县)级以上医院的复康证明。复学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下一级就读。 因伤病等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注销学籍。
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篇四
《籍管理试行规定(定稿)》
关于下发《贵溪市义务教育阶段
学籍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学校、初中、市直学校:
根据鹰教基字[2011]47号关于下发《鹰潭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
试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贵溪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试行规定》下发给你们,望各学校遵照执行。
附件1:《贵溪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试行规定》
附件(2-9):贵溪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各种样表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
贵溪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试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溪市内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地,其入学、转学、借读、休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本规定办理。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 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全市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第五条 全市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视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 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等。
第七条 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政府或委托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八条 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市教育局 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的,由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随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与常住地址就读:⒈监护人中有现役军人(含武警);⒉监护人中有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⒊单亲、离异、户口两地家庭、孤儿等。法定监护人带子女持有关证明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九条 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在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档案交乡(镇)初中学校,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三份,中心小学、初中和教育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在城区,由市教育局在每年七月底前,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按初中的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并发放入学通知书。在九年一贯制学校就读的小学生原则上在原学校就读初中。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十条 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上述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市教育局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民办学校招收新生的时间,由市教育局与公办学校招生统筹安排。中途招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第十一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编制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因故没有身份证号码的学生,由市教育局按照本地学生身份证编码方式编给学籍号,转学、借读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 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确应属本地学籍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按规定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省内生源要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跨县(市、区)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三、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
(市、区)内跨乡(镇)迁移,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
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跨省转学除外);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转学证明,并拷贝学生电子档案交学生带到转入学校。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原件。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第十五条 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市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转入我市的,学校要及时将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第十六条 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四、借读
第十七条 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同意。
第十八条 借读手续为: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借读证明。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
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外地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
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原籍,电子档案留存。
第二十条 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五、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第二十三条 从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须给学生监护人能否休学的明确答复。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就读的,复学须回原级。 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成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 小学语文、数学两科只进行期末一次考试,其它学科不得考试。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第制。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考试或考查成绩采用等第记分。记分等第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阅卷时采用百分制的,需转换为等第通知学生,考试或考查成绩要
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篇五
《学籍异动操作规范》
学籍异动的条件及操作规范
(1)转学
①条件: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市跨乡(镇)迁移,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
②监护人所需提供的材料:书面申请、户口簿、房产证、监护人工作变动证明。 ③程序:申请人持学生学籍卡向拟转入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规定的转学证明材料,经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登陆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填写转学审批表,并在网上提交转学申请,同时将该审批表打印四份,由申请人持表到转入学校所属教育局局、原籍学校及原籍学校所属教育局逐一签章审批。申请人转学所提供的材料转入、传出学校都要复印留存以备查。
学校不得为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不得接受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④网上操作
省内转学流程
1. 转入学校管理员输入学生的学籍号和身份证号,搜索后填写
申请表,递交审批
2. 转入学校所在区县管理员审批
3. 转出学校管理员审批
4. 转出学校所在区县管理员审批,学生学籍状态在转出学校为
“转出”,在转入学校为“转入”
如果该学生之前被汇报流失,则在省内转学流程结束后流失状态结束。
约束条件:仅允许对学籍状态为正常、转入、流失的学生启动省内转学流程。
跨省转入流程
1. 转入学校填写申请表,递交审批
2. 转入学校所在区县管理员审批
3. 转入学校所在市管理员审批,学生信息进入学籍库,学籍状态为“正常”
约束条件:转入时将验证是否违反身份证号唯一性原则
跨省转出流程
1. 转出学校填写申请表,递交审批
2. 转出学校所在区县管理员审批
3. 转出学校所在市管理员审批,学籍状态变为“注销”
(2)借读
①条件: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②监护人所需提供的材料:书面申请、暂住证、务工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户口簿。
③程序及有关说明:具体办理程序参见转学程序。在施教区临时居住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含外省人员)的子女,监护人凭相关证件先到居住地所属小学登记,由居住地所属小学上报市局
后由市局统一调配,如学额不满可照顾就近入学,如学额已满由市局调剂到相对就近且学额不满的学校就读。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籍卡让其自带回原籍,电子档案留存。借读应在学期初、末(两周内)办理。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④网上操作
省内借读流程
1. 借读学校管理员输入学生的学籍号和身份证号,搜索后填写申请表,递交审批
2. 借读学校所在区县管理员审批
3. 在籍学校管理员审批
4. 在籍学校所在区县管理员审批,学生学籍状态在转出学校为“借出”,在转入学校为“借入”
如果该学生之前被汇报流失,则在省内借读流程结束后
流失状态结束。
约束条件:仅允许对学籍状态为正常、转入、流失的学
生启动省内借读流程。
(3)休学和复学
①条件: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
②所需材料:书面申请、镇级及以上医院诊疗的病历、票据及医嘱建议休息的证明(其他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③办理程序: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在网上提交申请(审批表从学籍管理系统打印输
出),市局审批。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经市教育局认可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须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监护人出具的有关材料原件作为休学依据学校要保存备查。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市教育局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就读的,复学须回原级。
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局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局注销其学籍。
④网上操作
休学流程
1. 学校在线填写休学申请,包括休学理由和学校意见等信息并
提交到上级主管教育局
2. 区县教育局管理员在线审批信息并审批通过
3. 系统更新注册学籍库中学生学籍状态
约束条件:仅允许对学籍状态为转入、正常的学生启动休学流程
延长休学流程
1. 学校从注册库中处于休学状态的学生选择需要处理的学生,
在休学理由中添加继续休学的理由,修改休学时间并提交到上级主管教育局
2. 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在线审批系统并审批通过
约束条件:仅允许对学籍状态为休学的学生启动延长休学流程
复学流程
1. 学校从休学学生表中选择需要复学的学生,并填写日期,选
择班级,提交到上级主管教育局
2. 区县教育局在线审批信息并审批通过
3. 系统更新注册学籍库中学生学籍状态
约束条件:仅允许对学籍状态为休学的学生启动复学流程
重要信息变更流程
1. 学校管理员选择本校学生,填写申请表递交审批
2. 学校所在区县管理员审批,重要学籍信息变更(姓名、年级、
身份证号等)
本省户籍的学生,如果之前经过读卡的方式录入,则再次修改
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信息需要读取身份证的方式
约束条件:学籍状态为正常、转入、休学的学生
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篇六
《学籍管理制度》
商丘外国语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
1. 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 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 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 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6.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8.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县编码,第7位表示学校类型,第8位表示学校性质,第9-11位表示学校编码,第12-15位表示学生入学年份,第16-19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9.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应在本地入学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10.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暂住证、务工证、住房协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级的可以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
11.民办学校跨市(区)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12.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 (小学、初中在升学报名前) 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13.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14.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
三、转学
第九条 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区)、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本市(区)、本乡(镇)内不转学。
第十条 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 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二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学生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说明:
1. 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2. 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须经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四、借读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说明:
1.同一地区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办理借读手续。
2.借读生的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的5%,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的学习。
3.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4.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
5.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6.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应回原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
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篇七
《留学生监护人保证书》
留学生监护人保证书
我愿做_____________国留学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大学学习期间的监护人并保证下列各项:
一、监督该生不作来华学习目的以外的活动并保证遵守中国的法律。
二、督促该生努力学习并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督促该生按时交纳各项费用。该生不能支付有关费用时,由我负责 支付。
四、负责该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事故时的处理工作。
监护人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
日期:
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篇八
《关于党政干部因公出国管理工作汇报》
简阳市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工作汇报
中共XX市委 XX市人民政府
(2009年11月3日)
省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项检查组:
2008年以来,XX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8〕9号、中纪发〔2008〕10号、中办发〔2009〕12号、X委办〔2009〕8号等有关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一系列文件精神,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重把关、细审查,认真做好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的监管工作。全市共审核报批因公出国(境)人员2 批,县处级干部6人,科级以下干部1人,其中1批1人次因5.12汶川特大地震未成行。因公出国(境)批次和人数呈大幅度下降趋势,未发现有利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健全制度,预防监督深入有效
我市从制度建设入手,从审批环节把关,预防党员干部利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因公出国(境)申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健全完善了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管理、领导干部因公或因私出国(境)
证件管理等制度,建立了领导干部出国(境)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制度等。建立和落实便捷高效的监督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将当年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于次年1月15日前专题报告组织、纪检和上级外事部门,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由纪检监察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出国(境)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不出现违规违纪现象。
二、规范程序,审批工作细致严谨
我市进一步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参加因公出境(含赴香港、澳门)的公务活动,一律由外事部门归口办理,出访申请(含出访的背景情况、参团单位、带队领导、经费来源等)必须经市委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报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团组,特别是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营利性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一律不进行审核、报批。对于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申请,严格审查其出访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从严掌握。对批准出行的团组,切实加强对其境外活动情况的监督和核查,派出单位和审批单位及时评估团组提交的出访报告。
三、严格审计,经费开支合理节约
我市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约束。将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预算规模。根据经费预算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
准及管理办法,严格审核出国(境)费用,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坚持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严禁擅自突破。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因公出国前,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政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给付经费。对于持因私普通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者,其出访费用由个人承担,所在单位不予报销。
四、整合力量,管理考核扎实到位
我市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组织、外事、公安、对台、旅游、审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有效防范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报批,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改变行程路线、变更日程安排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现象的发生。严防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摊派出国(境)费用的案件发生。同时,大力支持有上述实质性任务的部门和企业走出去。将党政干部遵守和执行因公出国(境)有关规定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干部经常性考察和日常考核内容。把对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作为经济审计的重要内容,加大了对党政干部出国(境)活动审核报批、经费来源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因公出国(境)活动审批和经费预算管理和预算执行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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