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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50万 第三者责任险最重要 豪车轻蹭你伤不起

2016-01-25 10:08:3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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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50万篇一
《第三者责任险最重要 豪车轻蹭你伤不起》

第三者责任险最重要 豪车轻蹭你伤不起 2012-02-09 21:52出处:pcauto作者:骆冬慧责任编辑:骆冬慧(评论52条)

关键词:劳斯莱斯 轻蹭 雅阁 第三者责任险 车险 赔偿 手机用户专属通道 >>

[太平洋汽车网 用车中心]相信您的爱车肯定买了保险,但你的车有买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吗?买的金额不超过50万吧?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到底谁更重要?你是否意识到,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会完全改变你的生活轨迹?相信本文各种实例会让你对第三者保险有更深刻的认识。

2012年1月31日下午,在温州市内发生了一起轻微交通事故,事故中无人伤亡,车辆仅轻微剐蹭,未造成大的损伤。因为这次事故的主角涉及一辆价值1200万的劳斯莱斯,而且对方索要维修费200万元。虽然最后维修费用确定为35万元,但是责任方在已经购买了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依然要支付18.8万元。其实因为交通事故而要支付高额赔偿的导致倾家荡产的事件并不少,原因只有一个:就是第三者责任险购买的保额过低造成的。

———————————————————————————————— 相关链接:

雅阁轻蹭劳斯莱斯 撞出200万修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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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8年2月1日后实施的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中规定,对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交强险低额的赔偿费用对于车主来说,根本不可能解决所有的赔偿问题。对于这一点,很多车主都十 分清楚,都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补充。其实恰恰相反:交强险才是第三者责任险的补充,高额的第三者责任险才能有效的保障车主权益!

现在我们的车主普遍对于第三者责任险认识不够,一般认为自己的小车购买10万、20万甚至更低保额的第三者责任险就已经足够。但是认真想一下,尽管自己 的车子撞坏了报废了,也就是十几万的事情。但如果一旦事故发生,对车外人员或者贵重财物造成了损坏,例如行人、豪车、公共设施等,赔偿的金额往往就是一个 天文数字。一旦发生重大事故,追悔莫急。因此,我们的建议是,你可以不买车损险,但一定要买高额的第三者责任险。 除了高额的第三者责任险外,我们也不可以忽略不计免赔险。不计免赔险是很多车主都会忽略的附加险种。车主投保了这个险种,就能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5%到20%的赔偿责任再转嫁给保险公司。不计免赔险的费率并不高,但是却能把车损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权益最大化。

PCauto编辑部某编辑因为熟悉各种保险案例,并且从各种定损员口中得知:不少肇事车主因为事故过于严重,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贵重车辆(财产)的损失, 但第三者责任险却买得太少,导致卖房抵债的例子。于是他为其小车购买了10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而这台小车的新车价不过为7万多元!

我们以一台原价7万的小车为例比较一下。倘若我们为这台小车购买全险的价格为4901元,折后为3811元。其中包括:车损险、50万三责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玻璃(国产玻璃)险、5000元的划痕险和不计免赔险(三责/车损/司机/乘客)。倘若只单纯选择基本险(包括车损险与10万元的三责险)为2314元,折后为1770元。而选择购买10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与不记免赔险的价格仅仅为1770元。与全险的相比价格上有很大的优势,与基本险折后的价格相当。但是对于事故发生之后的赔偿金额则大大的不同!没有高额的三责险做后盾,在路上行驶恐怕都会提心吊胆,真的害怕躺着也中枪!

大家认为小编在危言耸听嘛?其实这次雅阁轻蹭劳斯莱斯并不是个案,像这样的案例多不胜数。现在我们就给大家列举一些!

(图片来源网络)

案例一:致第三者无法治理,肇事车主赔偿243万

事故受害者小林(化名)年仅10岁。小林在放学回家、等公交车的时候,被一辆突然驶来的大货车撞倒。事故造成小林重度脑外伤,脑积水严重,后继发癫痫、失语、脑萎缩等症,被鉴定为“(动)植物人”,属一级伤残。

现在的小林已经22岁,但只能进行简单的肢体活动,没有思维,需要家人24小时照顾。他每年需要做一次核磁共振、半年需要做一次CT检查,药物更是每天必须服用的。

小林父母经过与肇事货车所在单位10年的交涉和两次诉讼,去年底,小林终于得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肇事车主赔偿小林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37308.5元。

案例二:构成一级伤残,肇事车主赔偿38万元

2006年12月7日,人保财险河北邯郸丛台支公司中华大街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保的冀Dxxxxx/冀DPxxx挂号机动车由郭某某驾驶,在107国道445公里处与推自行车横过道路的郭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郭某受伤致残,司机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7年9月5日,保险公司收到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以及原告郭某的起诉状,以本人在事故中遭受伤害构成一级伤残,请求法院判决冀 Dxxxxx/冀DPxxx挂号机动车主王某某、司机郭某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伤残赔偿金、医疗费及后期治疗费、后期护理费等38余万元。

案例三:灵武交通事故巨额赔偿案 被告赔偿75万余元

2010年9月14日,马某驾驶该货车沿吴灵青公路由北行驶至与南二环交叉路口红绿灯处右转弯时,将前方由南向北驾驶电动车行驶的杨某撞倒,造成杨某右 尺骨远端撕脱性骨折,遗留有右上肢活动受限,七级伤残;右第四指皮肤缺损及掌间肌腱断裂,右第一掌骨头粉碎

性骨折,第二近节指骨骨折,遗留拇指活动受限, 三、四、五指畸形强直,右手丧失功能60%以上,八级伤残等严重后果。

2010年9月24日,灵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杨某共花去医疗费491738元,加之其它的各项经济损失,共为757031.12元。

案例四:凌晨疲劳驾驶撞断护栏,人员重伤并赔偿公共损失

2010年2月某日凌晨3时许,江北合生大桥发生一起小车撞护栏的交通事故。司机吴某从朋友处借来小车去惠州火 车站接一位客人,在途经合生大桥时,因车辆失控撞上桥上护栏。小车严重损毁,吴某也在事故中负重伤。据相关民警介绍,当时吴某伤势严重,整个头都卡在变形 的驾驶室内,鲜血顺着方向盘留向各处。当时现场10多米长的护栏被撞坏。民警判断,吴某驾驶的小车车速相当快,而凌晨3时许正是睡眠的黄金时间等多种原因 造成了该起事故。车主吴某需按价赔偿被损坏的交通设施的损失。

给车主的小建议:

第三者责任险的高保额应该与车主应该根据自身的用车环境相结合。对于路况复杂、人多车多的大城市,购买100万的三责险一点都不过分。不计免赔险与高额 的第三者责任险相搭配,可以使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不购买高额的第三者责任险,开车上路和背炸弹上路根本没有区别!当然,购买保险不过是保障自己的一种方 法,归根究底在开车的时候,是不应该抱有任何侥幸心理,遵纪守法,坚决不违章,这才是杜绝天价赔偿费的最有效手段。

三者50万篇二
《第三者责任险解读》

首先重复一下第三者责任险定义: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简明地说,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是:除了你自己的车和车上所有人员,其他的损失都在理赔范围内。其中包括路上的行人、对方车辆以及道路上的各种财产等。而这部分赔偿又是车损险、划痕险等只能赔付自己车辆的险种无法代替的,所以格外重要!

标准的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率是20%,如果另外上了第三者责任不计免赔险,就可以得到这部分免赔的赔偿,对于以上按理来说就是减少了4万元的损失。所以不计免赔险种也是小投资大保障。

下表为以6座以下客车第三者责任险保费

上表的数据是基准保费(新车并且无出险记录),而实际购买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费根据使用年限、往年的理赔记录等等都有相应的浮动(优惠或者升高),各家保险公司的保费折扣幅度也不一样,目前市场上三者险保费8-9折不等。另外,100万元以上的三者险需要到保险公司单独申请,在4S店等保险代理点是不能办理的。

有一部分商业险是根据不同级别车型来制定保费的,比如车损险等。而第三者责任险则与车辆价格无关。比如一款车价9.98万元的飞度和车价47.58万元的奥迪A6L,保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费是一样的,均为1226元。

第三者责任险不能省——捡芝麻丢西瓜

很多人觉得自己驾驶技术好,为了省钱,平时少上或根本不上第三者责任险,显然这种做法是不理智的,省下的钱和带来的风险是不成比例的!选择20万元和选择50万元的三者险,保费只相差450元,但保障却提高了整整30万元。如果朱小姐当时多投了这450元的保费,就

可以安然度过这场经济灾难。

另外,现在物质生活越来越好,街上什么车都有,只上5万元和10万元的三者险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特别是豪车云集的城市。这里倒不是推广大家盲目购买大额三者险,在自己可以接受的前提下,多上一点可以带来更多的保障。我建议广大车主朋友最少也要选择一个20万元的三者险,而选择30万元和50万元则更为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追加

雅阁撞劳斯莱斯事件似乎给车主们打了个预防针,自传播开以后,很多车主纷纷决定给自己的三者险加码购买。这是有必要的,但不要目盲。如保险马上到期了,可以等到期续保的时候改保额;如果是续保没多久,也可以按照“按月补足”的方式追加。例如今年的保险还没到期,那么想要提高保额,只需剩下的月份的保费按需要险种增加即可。

从雅阁撞豪车的案例可以看出第三者责任险在此事故中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在保单上10万、20万、50万的保额只是一个数字,但在实际赔付的时候,导致的结果就是你能安然度过还是倾家荡产。这个比较极端的事故给我们打了一个预防针,平时在路上的风险的确是不能忽视的问题!而且现在是一个行人路权大于机动车路权的时代,行人和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就算完全按照规则行驶还要负一部分责任呢。所以说我们必须做到居安思危。通过此事我们要吸取一个教训,就是遇到天价豪车咱就躲的远点儿吧。(文/汽车之家 汪淼 图片来源自网络)

最后再提醒大家,无论你花了多少钱买保险,也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用不了你几分

钟。酒后驾车、驾照过期、车辆没有年检、没有上牌的车即使有保险出了保险也无法得到赔偿。最后提醒您:不管上了多少保险,安全驾驶才是最重要的!

三者50万篇三
《买车险要有足额第三者责任险》

买车险要有足额第三者责任险

本报记者 李军慧

油价的上涨似乎没有阻挡人们购车的热情,最近嘉诚亚洲汽车和基础建设分析师叶林的一份报告指出,中国汽车行业今年整体前景中性,2008年整体行业销售量增长将达到20%。 家住北京的孙先生就是这些热情高涨的购车族中的一员,在买到爱车兴奋之余,让孙感到迷惑的是如何选择诸多的汽车保险。和孙先生一样,很多新购车者甚至是老司机都对铺天盖地的汽车保险无所适从,最后只得听任代理人摆布。

投保车险实用原则

“购买汽车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事故发生时,自己有充足的资金来支付可能的赔偿损失,同时也保障了家庭的资金稳定,不至于造成家庭财务的负担,影响家庭的幸福生活。” 在保险公司从事保险理赔工作9年有余的谷先生说。

9年理赔工作期间,谷先生亲历无数大大小小的汽车保险理赔案件,遇上很多这样那样的汽车保险事故。

“对于一些重大事故,由于保险没有买好,保险险种没有搭配科学,在发生巨大损失时,车主更多的是后悔与埋怨,但是为时已晚。”谷先生说,“让我感受最深刻和最无奈的是很多车主总问我:„我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了全险,你们都应该赔偿我呀?‟但是,当我把保险单给他们解释清楚的时候,他们就后悔自己当初购买的险种搭配。”

谷先生以其9年的经验,想从汽车风险管理的角度,给各位准备购买汽车保险的车主几条“原则和忠告”。

原则一 交强险属于强制险,必须购买,但保障不足。

原则二 购买足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功能几乎重叠,都是在车主的车撞了人之后用来赔付对方的医疗或补偿费用的,它已不是必须购买的险种。但是,从目前来看,交强险的保障能力有限,难以应付重大的人伤事故,一般还是应该再购买第三

者责任险。

“所有的汽车保险险种中第三者最为重要。”谷先生强调,“毕竟,汽车毁了可以不开车,但是,他人的赔偿是免除不了的,购买汽车保险时应该将保持赔偿他人损失的能力放在第一位。”

原则三 三者险的保险金额要参考所在地的赔偿标准。全国各个地方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据汽车保险赔偿的最高标准计算,如果死亡1人,深圳地区最高赔偿可达到150万元,北京地区最高可能也要80万元。

“我简单给你举例:如果2008年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死亡一人,死者,30岁,北京城市户口,赔偿计算如下,估计需要60万元。”谷先生介绍。

死亡赔偿金约40万元。(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2007年北京城市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到1997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620元。死亡补偿金为19978*20=约40万元) 如果有小孩1岁,抚养费支付到18岁;如果有需要赡养的老人,需要支付抚养费。 上述三项加起来可能超过60万。如果是北京车主,建议看看你的老保险单,如果是保险金额不足的,建议你至少投保20万以上,有条件的投保50万,安全!不要去节省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钱。

“有的保险公司在你投保超过50万时,还拒绝保险呢。从这个角度看,你就应该知道第三者责任险的要害了吧。”谷先生如是证明足额三者险的重要性。

原则四 买足车上人员险后,再购买车损险。“开车的人是你,建议如果没有其它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车主,给自己上个10万的司机险,作为医疗费用,算是对家人负责吧。”谷先生说, “乘客险如果乘客乘坐几率多,可以投保金额多些,5万-10万/座,算是对家人和乘客负责。如果乘客乘坐几率少,每座保1万就比较经济。”

原则五 购买车损险后再买其它险种。因为“交通事故往往伴随汽车损坏”。

原则六 购买三者险、司机乘客座位责任险、车损险的免赔险。多花一点钱,就让保险公司赔偿的时候不扣这扣那。

原则七 其它险种(盗抢险、玻璃、自燃、划痕险)结合自己的需求购买。比如盗抢险、玻璃、自燃、划痕险等等其它险种,在汽车风险中,相对于上述风险,不会对你的家庭幸福和财务导致严重的影响。因此,建议根据需求来购买。

原则八 买完上述险种,如果还有闲钱,就买保险公司推荐的其他产品。

警惕投保陷阱

“谷先生总结的几条都非常实用。”一家车险网保险代理人梁女士说,“关于选择险种,谷先生已经介绍得很全面了,我这就给消费者提个醒,投保过程中注意一些常见的陷阱。” “最重要的是要警惕假保单。” 梁女士介绍,一些假代理使用的保单和发票仿真效果很好,看起来基本与正规保险公司无异。消费者在拿到保险单证时要认真核对,看看单证第三联是否采用了白色无碳复写纸印制,并加印浅褐色防伪底纹,其左上角是否印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右上角是否印有“限在某省(市、自治区)销售”字样。如果没有,应拒绝签字。

“还有就是注意代理人强行搭售险种。” 梁女士介绍,“一些汽车交易市场故意把责任险、防盗险和车损险捆绑起来作为基本险销售。”

而实际情况是,在目前的车险种类中,只有属于交管部门强制性要求的“第三者责任险”是车主必须买的,车损险和防盗险等险种都是可供选择的险种。

梁女士认为另外一个常见的陷阱就是“误导车主投保”。

梁女士介绍说说,一些车险代理人要么不给车主解释清楚,要么误导车主投保,使一些没有经验的车主买了不该买或可以不买的保险。而实际情况是乘客险、玻璃破碎险、车辆损失险事关车主切身利益,车主可以购买,而自燃险、货物险和营运停驶损失险等则可以不买。“但是,一些汽车经销商会诱导车主超额投保或重复投保以多赚代理费。其实,保险公司赔多少完全根据汽车出险的实际情况而定,并不会因为保得多就赔得多。” 这就是有些车险代

理人常用的“诱导超额投保或重复投保”。

此外,记者了解到,《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投保人多投几份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

三者50万篇四
《各保险公司报价对比》

A

商业险阳光强险665.00车损928001084.86

第三者责任50万960.58

不计免赔305.56

车船税360.00

乘员99.00

3475.00B强险2351.00车损92800第三者责任50万不计免赔车船税乘员平安665.002351.31360.0099.003475.31合计

大地

强险

车损928002351.68

第三者责任50万

不计免赔

车船

乘员人保665强险665.001084.54车损928002364.531084.54960.4三者50万960.40306.74不计免赔319.59360车船360.0099乘员86.00

3475.683475.53

三者50万篇五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交通强制责任险就是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所必须购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如果没有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不能挂牌和验车。而且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第七条有明确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由于在交强险未出台前,国家尚未对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当时各地交管部门都规定新车挂牌前必须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现在则必须购买交强险,否则也不准与挂牌和上路。

交强险与现行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有本质不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采取的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12.2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第三者责任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之间最大的不同点是其赔偿范围有所不同,以1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例,只要是被保险人准许的合格驾驶员,在驾驶被保险车辆的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都在保险公司核定的范围以内给予赔偿。如果在事故中造成了第三者人身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0万元;医疗费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财务损失最高赔偿10万元。总之10万元的商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就是10万元。而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判承担主要责任的话,那么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万元,医疗费赔偿1万元,财产损失费赔偿2000元人民币。如果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判无责的话,那么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万元,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

除了赔偿范围不同外,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保险范围也不同。除了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另外交强险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具有一定强制性,根据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且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但是与商业保险不同的是,交强险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当然,这也是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实施初衷。另一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所以说行人故意“碰瓷”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并不会得到赔偿,虽然强制险是无过错责任,但其前提是非故意行为。对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是为防止故意自杀或受害人与车主恶意串通等道德风险。

所以说车主和原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到期的车主可单独购买交强险,同时可以根据自身支付能力在交强险基础上再同时购买5万、10万、20万、30万、50万以至100万元以上等不同档次限额的商业三责险。也就是说,交强险并不妨碍交通事故受害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更高赔偿。毕竟交强险的最高12.2万元赔偿金并不能百分之百的保证在遇到重大交通事故后对受害人的赔付。

案例一:2007年3月1日,车主万某买了辆货车,他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雇请有多年驾龄的肖某来驾驶。4月21日,汽车行驶途中出现故障,肖某想到自己的父亲具有多年修车经验,于是就把他请来修车。孰料在修车过程中,汽车突然发动,将肖某的父亲碾压致死。保险公司向万某赔付车辆险后,就再也不肯支付肖某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了。保险公司的依据是车辆第三者险中“免赔条款”明确规定:投保车辆的驾驶员及家庭成员人身伤亡,或遗留车内的财产损失均不在赔付之列。万某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按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肖某父亲的死亡赔偿金。

案例二:车主赵某有一辆货车从事货运经营,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2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内,赵某聘请司机驾车,自己随车前往广州送货途中发现车上货物被盗,赵某急忙让司机将车停靠路边下车查看。由于车未停稳,赵某跳下车后摔倒,被该车后轮压过身亡。当赵某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保险合同中损害原告权利的免责条款无效,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补偿金等各项损失20万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第(1)项已明确规定:“机动车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其家庭成

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予赔偿。”赵某自己的车辆将自己压死,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案例三:2005年11月2日,协盛公司就其所有的闽CB4061号牌货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同年11月9日,协盛公司驾驶员温某驾驶该车送货时,在某经营部院内停车,因未按操作规范将车熄火和挂挡停车即下车,导致车辆后溜并撞到走到车后与他人交谈的驾驶员温某,造成其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协盛公司在赔偿了驾驶员的死亡赔偿金、经济补偿等损失后,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金,保险公司则以温某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范畴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的界定问题。

所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时,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一般而言,保险公司称第一者,驾驶员称第二者,事故中的受害人称第三者。但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都规定:驾驶员和他的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

案例一争议的焦点是家庭成员是否属于第三者?案例二、案例三争议的焦点是驾驶员是否属于第三者?

观点之争

实践中,对第三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范围认定问题,即第三者的身份的确定标准和驾驶员、车上人员是否存在特定情况下向第三者转化的可能也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对第三者范围的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这也是多数保险公司采用的保险条款),并在免责条款中将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列入了不予赔偿的范围。由此可知,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

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者身份的确定,主要应依照其对车辆的操作和控制状况来进行。驾驶员身份的判定,应依事故发生时其是否实际操纵和控制保险车辆或者有能力操纵和控制保险车来确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将驾驶员及其亲属排除在赔偿责任范围之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驾驶员在驾驶和操纵车辆过程中故意行为、串通骗取保险金等道德风险,其前提应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实际操纵车辆的情形。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

评析

实践中,由于对第三者的含义存在不同的理解,所以由此引发的纠纷较多,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1.设立第三者责任险的宗旨

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其含义并未将被保险人或车辆驾驶人员的家属排除在外,保险车辆上人员之外所有人均属于第三者。

2.保险公司缩小“第三者”范围的目的

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商业保险,很多保险公司为了降低风险,在合同中都规定有类似“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家属)、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属)人身伤亡的属除外责任”的免责条款。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他们之所以拟定类似条款,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即投保人与家属之间串通骗保。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如果保险事故是由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根据《保险法》第28条的规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又根据《保险法》第138条,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道德风险的防范并非没有相应措施与途径,它不需要也不应当通过预先对合法权利的剥夺来实现。

3.关于驾驶员向第三者转化的问题

在案例二和案例三中,因为驾驶员的过失导致事故,而事故的发生恰恰是因为原驾驶人员停止了驾驶行为,离开该车导致无法控制该车造成的。有人认为在此情形下其身份符合第三者的条件和保护范围,已由驾驶员向第三者转化。否则如该案例,该驾驶人员既不属于第三者,按照合同约定也不属于车上人员,将使该人处于缺乏保护的状态。另外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车上人员下车后与车辆发生刮

碰的事故等情形,也应根据该人员的实际情况对其身份属第三者或者车上人员作出具体判断。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从第三者责任险的立法本意来看,主要是保护除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驾驶员可以通过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不能给保险人施加过多的负担。这也是民法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的体现。

2005年11月4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范围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5]11号)中,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与朱伯获、郭带娣、罗景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是这样答复的: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不包括保险车辆本车上的乘客。根据《中国保险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规定和保险行业惯例及保险理论通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以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保险车辆本车上的乘客不属于本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其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可由本车车上乘客责任险和对方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予以保护。

我们认为这种判定是正确的,也就是说,不管驾驶员在车内还是车外,均不属于第三者。

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的范围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均属于第三者,但被保险人和驾驶员不属于第三者。由此可以得出:案例一属于第三者赔偿的范围,案例二、案例三不属于第三者赔偿的范围。

交强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区别 ?

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相同点较为明显,就是两者皆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是商业保险的具体种类,但它们之间存在诸多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

交强险兼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属性,这有别于纯粹商业保险性质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首先,交强险的基本性质属于商业险。其经营主体是经保监会批准的财产保险公司,而非政府特设或指定的保险机构。其经营方式也采取了与经营其他各类商业保险基本相同的保险运作模式。同时,交强险又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表现所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是一种国家强制保险。

2、法律功能不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其法律功能是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保险人通过给付保险赔偿金,既可以弥补被保险人因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又使得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伤害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而交强险则除了具有该保障功能以外,还发挥着相应的社会功能,即它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保险类型,不论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是否有违约行为,均不影响该保险合同的效力。

3、投保义务不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自愿保险的具体类型,其订立过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从而,投保人是否投保该责任保险,保险人是否承保责任保险等,均由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相反,交强险作为强制责任保险,是国家为推行道路交通公共政策而设立的保险,极大地限制了契约自由,负有投保义务的投保人必须依法向保险人投保该保险,而保险人亦应当接受其投保。

4、经营目的不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完全是以盈利为目的,其保费收入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受益的主要来源。但交强险则不拘泥于盈利目的,是基于对社会的安定和国家发展的考虑,以落实国家的道路交通公共政策为目的,其保费收入并不纳入企业利润,而必须依法单独核算,按照法定比例提取资金,建立“交通事故救助金”。

5、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不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认定适用“有责赔付”的法律准则,交强险认定保险责任的依据适用“无过错原则”。

浅谈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区别 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要求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同时规定,在7月1日以前已经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的,继续有效,不必投保交强险,但保险期满,应当投保交强险。那么,商业三责险与交强险到底在法律上有何区别呢?

一、二者责任构成上不同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所必须购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而现行的机动车商业三责险则是商业性保险,具有自主性,与交强险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在责任构成上,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6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

二、二者是各自独立的两种法律关系的产物,在赔付上存在顺位问题

交强险是每一机动车必投的法定险种,机动车车主没有投与不投的自主权,适格的保险人也没有是否承保的自主权。商业三责险是商业保险,双方均有签订合同的自由权。在同一起事故中,如同时存在该两险种时,其有关合同的效力、责任范围等应按照各自所属法律关系分别进行独立审查。但在具体赔付时,二者之间存在着顺位关系,即应当先由交强险按照分项责任范围先行赔付,不足时再由商业三责险理赔,直至各种责任限额用尽为止。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其功能在于对不特定的第三人受害者的损害给以基本的保障,具有明显的公益性,《条例》要求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是企业应承担社会公益责任的体现。商业三责险是投保人为获得更多的抗风险能力而自愿投保的险种,对其利益保障具有独立性和延伸性。二者的区别在于赔偿责任限额的分配使用方式完全不同。该两险种的共同点是,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是投保人,保险公司是保险人,而不特定的第三者受害人为法定受益人。

三、二者赔偿责任限额及范围不同

商业三责险的总项责任限额不等,并且不受分项额的限制,只要全部损失总额不超过总的责任限额均可获赔,而且设有免赔率与免赔额。而交强险法定责任总额为6万元,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以上3项限额的20%计算,不存在免赔率(额),这都和商业三责险有很大的区别。

对精神损害赔偿上,二者均可获得理赔,但在交强险中精神损害赔偿归类于死亡伤残单项限额中,当该项中责任限额被物质性损失索赔额用尽时精神损害赔偿将不再可能获得赔付。商业三责险则不存在这一限制,只要在总的责任限额内各种合理损失均可获赔。但该两险种均实行先物质后精神的原则,即在责任限额内必须优先赔付物质性损失,有责任余额时才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对诉讼费的承担上,二者也完全不同,商业三责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涉诉所产生的诉讼或

仲裁费用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之外另行赔付,但在交强险中保险人不承担该项费用的理赔责任。

四、二者保险人在追偿权上存在不同

商业三责险,保险人承担的是独立赔偿的合同责任,其赔付后无权向有过错的加害方行使追偿权。尤其是在被保险人有过错的情形下,保险人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更无权向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因为投保人投第三者责任险的目的在于将被保险人的风险合法有偿地转嫁于保险人,如果允许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追偿的话,则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目的和功能完全背道而驰,该险种存在的法律价值也将丧失。但交强险中却为保险人设定了有条件地追偿权,即当事故是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故意制造事故和被盗抢期间发生的,则保险公司对垫付的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这里之所以规定要向致害人主张追偿权,是因为事故完全是在致害人严重的先行过错行为之下发生的,而不是基于一般的交通过失所引发。如果此时保险人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且不向致害人追偿的话,则等于鼓励制造交通事故,也与交强险的公益性功能相冲突。故交强险中设定有限的追偿权自有其合理性。

五、二者保险人在诉讼地位上的不同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投保商业三责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保险人的,列保险人为第三人。赔偿权利人虽然未起诉保险人,但赔偿义务人应诉后请求追加保险人为当事人,赔偿权利人同意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追加保险人为第三人。赔偿权利人仅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当告知其起诉事故车辆一方为被告,变更保险人为第三人,并释明法律后果。如赔偿权利人不同意增加赔偿义务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对赔偿权利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如赔偿权利人同意变更事故车辆一方为被告,但不同意变更保险人为第三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实际的法律关系确定保险人的诉讼地位。而交强险则不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事故机动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人未按该条例给予赔偿权利人赔偿的,保险人、事故车辆方均可列为被告。如果赔偿权利人可获赔偿的金额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足以支付的,赔偿权利人仅起诉保险人的,事故车辆方可以不参加诉讼。如果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事故车辆方及保险人的,保险人按该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方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保险人已按条例支付赔偿且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赔偿的诉讼请求。此外,如果事故车辆在投保交强险后,又投保商业三责险的,则列保险人为被告。

三者50万篇六
《技术经济学B卷及参考答案》

秋三学期交通运输本科

《技术经济学》B卷

姓名: 成绩:

一、名词解释(20分,每题5分)

1. 固定资产;

2. 价值工程;

3.敏感性分析;

4.寿命周期成本。

二、选择题(20分,每题2分)

1、当多个工程项目的计算期不同时,较为简便的评价选优方法为( )

A. 净现值法 B. 内部收益率法

C. 年值法 D. 费用现值法

2、在复利系数的关系式中,(A/P,i,n)=( )+i。

A. (F/P, i, n) B. (P/F, i, n) 。

C. (F/A, i, n) D. (A/F, i, n)

3、某项目,当折现率i=10%时,净现值NPV=5.6万元,当i=12%时,NPV=-1.8万元,用线性内插求其内部收益率为( )。

A. 11.51% B. 11.3%

C. 10% D. 12%

4、某项目的NPV(15%)=5万元,NPV(20%)= -20万元,则内部收益率IRR为()。

A16% B17%

C18% D19%

5、某项目第5年的累计净现金流量为零,即该项目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 )。 A大于5年 B小于5年

C等于5年 D等于4年

6、在技术贸易中,买卖的客体是( )。

A设备 B劳务

C技术所有权 D技术知识

7、具有某种意图的特定目的或用途,即为价值工程中的( )。

A成本 B价值系数

C功能 D价值

8、在项目投资中,下列哪一个因素不应该考虑( )

A现金流入 B机会成本

C沉没成本 D资金成本

9、在下列科目中作为经济效益指标的是( )

A流动资金 B资金周转率

C资金利税率 D销售收入

10、下列哪一个因素对项目净现值没有影响( )

A内部收益率 B折现率

C通货膨胀率 D投资建设期利息

三、简答题(30分,每题10分)

1. 选择敏感性分析的主要不确定性因素时,主要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2.简述技术创新的含义及其形式。

3.简述什么是盈亏平衡分析。

四、计算题(30分,每题15分)

1.某项目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50万件,每件产品价格为120元,单位产品可变成本为100元,年固定成本为700万元。试计算

(1)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忽略不计,盈亏平衡点的生产能力利用率。

(2)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占销售收入的3%,盈亏平衡点的生产能力利用率。

2.某投资者于2006年4月20日以发行价格购入面值为100元的债券,该债券5年到期的本利和为150元。该投资者欲于2010年10月20日以年贴现率12%提前取款。问:该投资者的实际年收益率为多少?(单利计算)

B卷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20分,每题5分)

1. 固定资产;

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其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非生产领域的物品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2. 价值工程;

是以产品或作业的功能分析为核心,以提高产品或作业的价值为目的,力求以最低的寿命周期成本实现产品或作业所要求的必要功能的一项有组织的创造性的活动。

3.敏感性分析;

是指从众多不确定性因素中找出对投资项目经济效益指标有重要影响的敏感性因素,并分析、测算其对项目经济效益指标的影响程度和敏感性程度,进而判断项目承受风险能力的一种不确定性分析方法。

4.寿命周期成本。

是指产品或作业在寿命期内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它不仅包括产品研制成本、生产成本和生产后的储存、流通、销售的全部费用,还包括整个使用过程中的费用和残值。

二、选择题(20分,每题2分)

1、当多个工程项目的计算期不同时,较为简便的评价选优方法为( C )。

A. 净现值法 B. 内部收益率法 C. 年值法 D. 费用现值法

2、在复利系数的关系式中,(A/P,i,n)=( D )+i。

A. (F/P, i, n) B. (P/F, i, n)

C. (F/A, i, n) D. (A/F, i, n)

三者50万篇七
《第三者责任险如何计算》

第三者责任险如何计算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具体内容如下:

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并给予赔偿。这就是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2000」16号)的规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第三者责任险计算分以下两种情况:

1.当被保险人应负第三者伤亡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保险公司赔偿额=赔偿限额x(1一免赔率)

例如:被保险人孙某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选择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孙某驾驶轿车在一次车祸中致第三者赵某伤残,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孙某对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应当赔偿第三者赵某各种损失共12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数额为:保险公司赔款额二lox(1-15%)=10x85%=8.5万元。

2.当被保险人应负第三者伤亡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第三者责任险的数额为:

保险公司赔偿额=应负赔偿金额x(1一免赔率)

例如:被保险人周某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选择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其保险车辆在事故中致第三者宋某左腿残疾,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双方应负同等责任,经核算,周某共应赔偿宋某损失6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应赔付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数额为:保险公司赔款=6x(1一10%)=6x90%=5.4万元。

三者50万篇八
《险种培训课件

三者50万篇九
《机动车保险条款实务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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