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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2016-01-16 09:02:52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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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篇一
《贺卫方老师推荐书目》

[个人日记]贺卫方教授推荐书目 1、曼彻斯特:《光荣与梦想》,广外翻译组译,商务。2、佩雷菲特:《官僚主义的弊害》,孟鞠如、李直译,商务1981。3、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4、顾准:《希腊城邦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5、钱锺书:《管锥编》,中华书局1979。6、钱锺书:《七缀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1版,1994年修订版。7、吕思勉:《吕思勉读史札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8、谢国桢:《明末清初的学风》,人民出版社1982。9、帕斯卡尔:《思想录》,何兆武译,商务1985。10、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1988。11、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1992。12、朗格:《十九世纪西方音乐文化史》,张洪岛译,人民音乐出版社1982。13、李健吾:《李健吾文学评论选》,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14、爱克曼:《歌德谈话录》,朱光潜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78。15、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1987。16、余英时:《陈寅恪晚年诗文释证》(增订版),东大图书公司1998。17、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12卷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8、胡颂平:《胡适之先生晚年谈话录》,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19、唐德刚:《胡适杂忆》,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20、利玛窦:《利玛窦中国札记》,中华书局。21、汪子嵩等:《希腊哲学史》(卷二),人民出版社1993。22、本尼迪克特:《菊与刀》,吕万和、熊达云、王智新译,商务1990。23、何炳棣:《读史阅世六十年》,广西师大2005。24、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5、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1980。26、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耿淡如译,商务1963。27、卫三畏:《中国总论》,陈俱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28、加缪:《加缪全集》(4卷本),柳鸣九等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29、布洛赫:《封建社会》,张绪山等译,商务2004。30、包斯威尔:《约翰逊传》,罗珞珈、莫洛夫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比较司法制度课程参考书(初拟) 贺卫方比较法一般1. 茨威格特和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高鸿钧、米健、贺卫方合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3。2. 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3. 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1998。4. 大木雅

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6。5. 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6. 格罗斯菲尔德:《比较法的力量和弱点》(孙世彦、姚建宗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7. 范卡内冈:《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薛张敏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司法研究一般8. 卡佩莱蒂:《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徐昕、王奕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9. 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与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 Russell, Peter and David M. O’Brien (ed.),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the Age of Democracy, University Press of Virginia, 2001.11.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2. 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英美司法13.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上卷),商务1988年。14. 程汉大、李培锋:《英国司法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5. 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译),群众出版社1984。16. Baum, Lawrence, American Courts, 4th edition, Houghton Mifflin Co.,1998.17. 考克斯:《法院与宪法》(田雷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8. 波斯纳:《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9. 爱德华兹:《爱德华兹集》(美国法官裁判文书自选集之一,傅郁林等译评),法律出版社2003。20. 麦克洛斯基:《美国最高法院》(任东来、孙雯、胡晓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欧洲大陆司法(除下述几种外,参见比较法一般中所列书中的相关章节)21. 隆波里等:《意大利法概要》(薛军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22. Kommers, Donald, The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97.司法过程与法律推理23.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4. 伯顿:《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张志铭、解兴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 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姜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26. 列维:《法律推理引论》(庄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7. 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8. 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系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法律职业29. 黑德勒姆:《律师会馆》(张芝梅译),上海三联2006。30. Abel, Richard, American Lawyer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31. 克罗曼:《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

理想的衰落》(周战超、石新中译),法律出版社2002。32. 考夫曼:《卡多佐》(张守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中国研究33.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34. 汪辉租:《佐治药言/学治臆说》,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35. 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等译),法律出版社1998。36. 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八卷,中华书局1992。37. 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38. 徐忠明:《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2000。39. 徐忠明:《包公故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0. 徐忠明:《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41. 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42.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3. 贺卫方:《超越比利牛斯山》,法律出版社2003。44.韩秀桃:《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清华大学出版社

贺卫方篇二
《贺卫方个人简介》

贺卫方,男,生于1960年7月,

山东省牟平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家,当代最

具影响力的公共知识分子之一。

网名“守门老鹤”。著有《司法的

理念和制度》 、《法边余墨》 、《具体法治》、 《运送正义的方式》 、《超越比利牛斯山》 、《四手联弹》(与章诒和合著)等。 经历:1978年─1982年,西南政

法学院学生;

1982年─1985年,北京政法学院(后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1985年─1995年,中国政法大学任教;

1995年─2008年,北京大学任教;

2007年底,获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2008年底,居北京家中;

2009年3月,在新疆石河子大学支教。 2011年1月,回到北京大学继续任教。

轶事:1998年在《南方周末》发表《复转军人进法院》一文,引起轩然大波,并引发大家对中国法官制度的思考。

2003年孙志刚事件中与另外几位教授上书,建议启动宪法规定的“特别调查委员会”。 北京大学一塌糊涂BBS遭封,贺卫方致信许智宏校长,表示异议。

他参与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草案里,各级法院的名称没有前冠人民二字。 2005年6月23日公开声

明暂停招收硕士生,被认为是

对现行招生体制的质疑。

2005年12月25日就武汉

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周叶

中剽窃事件发表文章“周叶中教授事件及其他”,严厉声讨学术腐败。

2007年2月其讲述章诒和著作的贴子(发表在新浪博客上)被无故删去,贺与三位人士发表抗议声明。

2007年底,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孙笑

侠邀请时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的贺卫方加入

光华法学院,以期共同实现教授治校的理想。2008年7月,《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等媒体报道了贺卫方将辞去北大教职南下浙大。11月,华东政法大学杨师群教授在自己的博客上称,辞去北大教职的贺被浙大拒收,“正处于无单位生存的尴尬境地”。几日后,贺卫方在博客里委婉向外界表示自己没有去浙大,仍然居住在北京。2008年12月16日,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表示贺卫方已回北大任职。

2009年3月贺卫方赴新疆石河子大学支教,据贺本人表示,预计将会在石河子大学任教两年。

2011年1月回归北京大学。

2011年4月,贺卫方发表《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就当时重庆的“唱红打黑”发表了个人看法。并告诫王立军,没有独立司法就没人是安全的。

2013年3月,贺卫方、张思之、吴思等人参加德国伯尔基金会的辩论时,贺卫方指出:“中国可能出现像苏联的戈尔巴乔夫那样的领导人,追求民族的整体利益和内心的美好价值,

一开始他们可能偷偷做,外界看不大出来,等到出头,大家才发现社会早就变了。”

一、我国南方大部地区遭受罕见雨雪冰冻灾害

二、全国两会选举产生国家机构和全国政协领导人

三、拉萨发生“3·14”打砸抢烧暴力犯罪事件

四、四川汶川发生8.0级特大地震

五、北京成功举办奥运会和残奥会

六、三鹿奶粉事件引起社会对食品安全高度关注

七、中国人首次实现太空漫步

八、国家出台扩大内需十大措施保持经济增长

九、海峡两岸基本实现直接“三通”(通邮、通商、通航)

十、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隆重举行

下半年来自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是我国的经济受到严重影响,高失业率和高通货膨胀率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秩序。

贺卫方篇三
《贺卫方的经验谈》

贺卫方讲座记录

一、谈谈对兰州的印象

1. 初到兰州,到这个中国的中心地带——兰州,是个很美的地方,比想象中的要美得多。温柔的黄河从城中缓缓流过。

2. 孔子曰:仁者乐山,智者乐水。

古罗马人说:山使人闭塞,水使人开通。

3. 所以讲这里有山有水,山水之间生活着一群朴实善良智慧的人民。

二、介绍自己

1. 教师职业的切磋之乐,还有他们永远生活在公园里,与一群年青的人打交道,因此我被人们称为空中客车教授。我总是忠实于自己的行业,走到哪儿去都能找到自己的同行。

2. 提到教师就不得不引出教育问题。

三、法学教育问题:

1. 怎样培养一个得心应手的,能够处理各种法制问题的人才?

2. 基督教对法治的贡献:有关婚姻关系的规范,采纳的是基督教的说法。

3. 大学自由。

从传统上讲的大学是教会办的。人类最早的大学是罗波尼亚大学,最早的三个学科。这种大学政教分离,最高统治者并不是最高的精神统治者,从没有人强加人读什么书、信仰什么。当时最伟大的法学毕业生是在大学里教书而不是去法院判案。

4. 98年在《南方周末》发表了30多篇文章。例如《复转军人去法院》只是以温柔、委婉的方式提出意见,但后来4期,每一期都在头版抨击、批判我。

5. 司法改革必然会影响到法律教学,那么法律教学有什么缺陷?

(一)教育层次的过分多样化

① 什么资质可以建立法学院?学生的质量以什么标准来衡量?

78年只有北京大学、西南政法、人大、中南财经学院四所大学开设法学专业,到98年为止,全国招收法学的学院达333所。我承认发展培养法学人才需要一定的数量,但这个数量不能以牺牲质量为代价。许多老师因招不到学生,所以摇身一变成为法学教师,层次上到博士后,下到高职生,在素质方面参差不齐,就像足球的启示。

② 法律需要统一的整合,引用同一条法律条文,法律语言就随之出现争议。赫铁川提出中国古典语言存在很大的模糊性,莫棱两可,也是专制统治下人们不敢说话的缘故。

③ 一个美国人来到中国之后,最大的印象就是中国人常说:“差不多”。可以说成一句话:大概可能也许是,我想恐怕不见得。美国法律规定:“禁止在公园里睡觉”,但患有失眠症的患者挂着“失眠症患者”的牌子在公园里躺着不能判定为犯罪,而流浪没睡着也被判有罪。再者辩护人提出中国的鲁迅曾在《阿Q正传》中写阿Q说:“吴妈,我想和你‘睡觉’。”这里的睡觉又作何解释呢?所以律师说我的客户没有犯罪。

④ 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里的宗教指基督、道教、佛教,但有人认为一定包括邪教,这就发生了分歧,因为这也是信仰。那么“言论自由”又指什么,从前一个苏联人(社会主义国家)见到一个美国人后说他有言论自由,美国人笑道:“你也有像我这样的言论自由吗?我可以跑到白宫门口当着总统的面振臂高呼打倒美国帝国主义,而总统不会判我犯罪,因为我有言论自由”。苏联人却反驳道:“我也能跑到我们的政府门前振臂高呼:‘打倒美国帝国主义’!”(笑声)这就是言论自由吗?美国人是被允许说错话的,这种言论包括政府喜欢听的,也包括政府不喜欢听的。如果我们说我们的宗教信仰只是政府允许的宗教信仰,那还是自由吗?

⑤ 我们看到法律里面这样的模糊性太多了,但是这含蓄也是为适应社会的,否则要朝令夕改,所以需要培养律师等人才,但是需要以一定前提为依托,来思考法律问题,解释条文。

⑥ 法律教育是这样一个过程:就是将大家的头脑格式化,使人们在毕业之后,不允许再用其它方式思想问题,许多人都受不了这种格式化的思维方式,用法眼来看天下,所以蒙德尔松没有勇气再做法律而从事音乐。法律给人一种压迫,马克思他老人家就是学法,最后受不了法律的。列宁也是学法律的,但他去闹革命去了。

⑦ 搞法律的人就是要避免多变,最不喜欢的一个词叫“与时俱进”,我们最喜欢与时俱不进。美国的法学教科书就很好,基本上是几十年不变化的。我们就要保守一些,就是要烙守着这样一套古老的法律体系,来避免法律秩序的多变和社会秩序的多变。

⑧ 说是要多层次的教育。的确,有本科、专科、专升本的,高职的、双学位、夜大、业大??????美国不同,24、25岁才可以考法学院。一位美国人54岁,还说自己学法不算太大。我给大一的本科生讲法理,我觉得天下事最难的莫过于此。(笑声)“什么叫统治阶级意志、政党?国家、统治是什么意思?”学生问。像这样的问题的确需要有一定社会阅历的人才可以懂。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破裂可以离婚。”但最恐怖的是学生不知道怎样算是感情破裂。

⑨ 所以法学是这样一门具有高度实践性和具有人类经验的一种总结下的特色,是调整社会关系和调整人系关系的学问,那么太年轻时从18岁就开始学习法律,是一种完全被动的,应试式的教育,无法真正理解,教师是满堂灌。

⑩ 法学课堂应该是一种多种知识交融的殿堂。拿到多个学位的博士坐在课堂里,因为他是经济学博士,所以老师在台上讲,直接他在台下说:“根据我的理解,××定理不是这么回事。”老师就会大红脸。医学、社会学、语言学、人类学知识等等各种知识都融在法学课堂中。 美国法学教育模式就比我们好。我们由于层次过多,有学法出生的硕士生,有不学法出生的硕士生,也有法学博士生,(最高法院、检察院都有,其实并不从事法学研究。)我们的品种如此的多样化,因此教材等都变得参差不齐,学生各唱各的调,使毕业生出去后,你不知道他有什么水平,导致法律交流、法学高度的不平衡。这就是法学教育的第一大缺陷:由于管理方面的失控、导致模式、品种的多样化,从而使法律教育培养的人参差不齐。

(二)法律教育的非专业化。

① 要培养法律人,法律与别的学科不同,是社会分工的产物,所运用的语言、思想方式是不同的,法律人是以专业化的语言、思想方式,加以宗教、道德的思考。法律的专业化意味着在管理社会的过程中的调解社会关系不可过多的用其他方法。

②《法律的革命》中分析法律的10个特征:

A 法律的知识体系与政治和道德的体系相分离;

B 产生于一种能够运用法律思考问题的裙带;

C 专业化的、特列独行的语言;(例:“夫妻双方”叫“配偶双方”,“上诉”→“上树”→“无罪推定”→“将无罪的人推定为有罪?!”)

③ 法律不可能普及,本身就是专业化的,某种程度上说,要保持律师职业、法律的神秘感。我们不能成为政治的附庸,要有真正的独立性。不要人家说三个代表,我们就说法律要为三个代表保驾护航??????

A 马克思说:“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一部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马克思不喜欢法律,是法律的叛徒,所以在古典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学说指导下的思想,就使得法律知识无法获得独立。无产阶级共产党人甚至要破坏法律,法律不过是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而形成和提炼出来的一种规范,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只是用来欺骗人民,因此本身的价值就没有思维就无从独立。

B 法律被当作一种运动的工具。《法治?人治?运动治》中提到:运动治就是一届、一届的发动人们起来,完成一个独特的任务,如全党的中心工作,我们是一元化领导,有“核心”全民行动。中国是个典型的“运动治”国家,法律的思维方式不同其他,这样就给法律造成了一

个十分不利的外部条件。

C 某种非理性的情绪化的思维模式的蔓延。中国的语言很能调动人的感觉,但白话文语言运动使我们的语言索然无味。中国的语言是色彩斑澜的,民国时期报纸上发表的社论,就用那种半文半白的抑扬顿挫的语言写出来,读来琅琅上口,然后号召人们打杖,热血沸腾、杀掉汪精卫。但是我们的语言太过诗化,过多追求美感、对仗,追求一种节奏的完整,一种音韵的美感,但是理性的东西,非常具有柔韧性的、能够贴切的揭示出案件的原委,找出差别的语言,这时要求含蓄的语言、思维,而我们没有。我们富于诗化的语言是民族思维方式的写照。(插曲):BBC广播电台??????英、美许多人上街进行反战游行被允许。曾看过一部美国片子中一个社区的人讨论一件事时,所有人通过,只有一个人说不同意,问他为什么,他说没什么理由,就是不喜欢所有人都通过。这就是一种理性的思维,不会总是情绪化的看待一件事。全国人大总是没有不同意见,总是高兴、振奋、遵守、贯彻、落实。我国这还不如不开,兰州人大代表直接在网络上按纽就表示同意算了。不允许不同意见的表达,这就是非理性的治国模式。我们看到中国古代一句话:“防民之口,胜于防川。”治水时哪能是为了堵啊!堵来堵去还不是在一般决堤以后造成更大的损失。我们总是某种统治秩序无法控制时,才有些言论的自由,国民党时代,各国打仗时司法才得到繁荣,五四时期亦是如此,中华民族最大的悲剧就是思想的繁荣的前提总是民生的凋敝,总是濒临祸及时,政府没有办法控制知识分子了,才得以言论自由。只要这个国家一统一,就又不许有别的声音。所以我国的法律要格外的努力才可以在夹缝中生存、进步。我们的法律教育要培养这样一个独特的思维。 ④ 法律思维与法学思维不同。法学思维是法律学者的思维,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思维。

A 法律人追求的最高的目标是征义(公正包括正义)公正,而经济人追求效益。

B 正义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概念。这种正义是一种利益权衡。这里的利益平衡也会经常使立法过程中充满了利益的较量。正义并非是通过简单的抛头颅洒热血而换来的;而是一种更加复杂化的利益。

a. 通过禁止燃放鞭炮的例子来阐述,如下:政府禁止燃放鞭炮被制定为法律,(当然兰州是不禁止的,啊?也禁止了?“噢”。)所有的民众看似都很高兴,空气也清新了,火灾也减少了,其实不然。政府缺少对个体利益的尊重,这条法律损害了某些人的利益。因为鞭炮厂的工人就不愿意,国家的这一部分财政收益也会减少。政府说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但鞭炮厂老板就不开心,偌大的城市市场就失掉了,民俗学家也不同意,因为放鞭炮成为一个国家的文化的外化,政府有没有权力废止一项民俗?民俗已成为一种文化的外化,(一个国家的风俗亦是)外化为我们的语言、行为模式等。我们的语言里夹杂着英文、吃药不再只吃中药,有中西结合药物??????(插曲):有位歌唱家叫张敏敏,他说他唱《我的中国心》就必须穿中山装,其实中山装是什么?是孙中山先生当年接见日本友人时设计的,完全是西化的产物,我觉得非要穿具有“中国特色的”衣服,那就穿树叶好了,最合适。(笑声)不要随便说这就是中国,那就是中国。我们的风俗中只剩一个年了,年是意味着放假休息,给孩子们压岁钱吗?现在的中国动不动就放七天假,压岁钱对现在的孩子也没有吸引了,我想能够代表什么不同的就只有一个放鞭炮了,(笑声)不仅民俗学家有意见,甚至医生也在说假话,因为病人总是越多越好。没有某一个政府政策能够号称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也没有这样的法律,因为利益多样化了,所以只有法律给各种人都有一个利益表达的机会,但我们是两极化的思维方式。

b. 德国的铁血政策推行者卑斯麦曾说过:“喜欢吃香肠的人不要去看它的制做过程。”法律也是一样的,这里的公正并不是简单的结果,其过程是复杂和肮脏的。我们要改进非黑即白的思维方式。

C. 严格追求法律建设决策的统一性、平衡性、一致性。

a. 几年来一直在思考我国司法过程中最大的缺陷是什么?是缺乏统一性,王海在一个地方是

消费者而在另一个地方却不是。严打时期,判刑就要顶格判。今天做的事判十五年,而昨天做的判五年,原因是今天来了一位中央领导。这是极度的不统一。这就严重违反了法律格式化的说法:人人平等。缺乏确实性的东西,造成“一种高度拥挤的公共汽车里的法律制度”,如果力量大就会挤出一个更大的空间,如果力量小就会挤成照片。

b. 许多上访的人认为《新闻联播》是江泽民主演的,而《今日说法》是你主演的,你(贺卫方)跟他们差不多,所以许多人认为应该到北大找一下贺教授。这些人真的很可怜,大多是受了天大的委屈,同时地方势力愈演愈烈,更多的人牵拖进去,所以就更加想方设法的让上面避免做无为的纠正,而上访要找皇帝,皇帝也不过是找一个更大的恶霸镇压小的恶霸而已,皇帝也不容易,所以上访者被赶出去,只好去天安门广场自焚,宁可死了,也要让恶霸受到制裁、惩罚,宁可付出自己生命的代价,也要让上边知道下边的委屈,没有办法的办法。我们两千年的中国社会,科举制度使得官员们无法自主的做决策,缺乏稳定性,使得司法过程不可能成为法律的专业知识得以生长的温床。于是我们的社会怎样治理?——周期性的爆发农民起义之后建立起来的法律仍然是半专业化的,不严格遵循法律的准则,司法的平衡性,然而再过一段时间又这样,给社会造成破坏,给人民的精神思想造成损害。比如不买房而去吃喝,不注重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荀子曰:“有恒产者有恒心”我们的法律工作者总是在办案时不回顾过去的规定,而是习惯于向前看。英国人总认为过去的法律好,“越老的东西就越好。”我们是否也多多少少培养法律人对过去事情的爱好。

D 法律人对程序法的注重。程序的价值。

a. 参看《程序正义与诉讼》、《正义论》

b. 忽略了程序对于决策者本身的作用,程序对自由的价值。语言问题,语言让我们能够沟通。要在法律教育中注重语言的能力。

(三)技术性的缺陷、学制太少。

A 发达国家认为培养一个合格的法律人,要在高中毕业后需要六年时间进行高等教育,美国七年。日本要六年时间一般人才能考上司法考试,二年当学徒工??????录取率是3%。而我们四年短暂的时间,由于时间的高度紧张,我们面临着承载太多的希望。两个矛盾:一是培养法律人才,一是要把学生培养成一个博雅之士,也就是说你是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要有思想,不单是一个法律的工匠。有思想不是胡思乱想。你需要将古往今来的著作都读一下:莎士比亚、但丁,狄更斯、柏拉图所有的哲学家分为两派:(柏拉图主义者、非柏拉图主义者而没有非柏拉图主义者)有时间听一听音乐,柴可夫斯基、贝多芬(满脸泪水的指挥完第九交响曲时,创造了人类历史的质弱不屈的辉煌、伟大。)在大学期间有了机会,就会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品格得到了提高。毛主席说:“要做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

我们的时间太紧张了,过多的与法学课程无关的课,外语带来的无奈。应该加强实践能力,理论的价值在于神思妙想,理论联系实际,需要一个环节来构联一个学术界的理论,而我们只有两个月放羊式的实习时间,所以应改变学时的节奏。

B 增进案例教学法(苏格拉底教学法):不断变幻使之尝试。通过不断的发问,感到不懂,这种方式让人从根本上感到不懂,才去求知,即所谓哲学家讲的“爱智之学”。例:讨论一位母亲亲眼目堵了自己的女儿被车当街撞死,应不应该得到精神损失赔偿?要学生找从前的法律依据,并说明如果其姑姑也在场,是否也应给付精神赔偿?

C 考试方式的改革(略)

提问:听不清

贺卫方现场作答记录

问:法律中缺乏诚信,怎样解决?

答:是的,中国法制面临一种问题:法制对我们有用时,就讲它,没用时,就不讲。这样的民族没有信仰、没有畏惧,就很难讲诚信。一个民族就要有敬畏心,比如西方信奉的上帝。

这样才会把缺乏诚信的社会改观。一是利益制度被触犯就会受罚,这就是证人做证制度。这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是十分必要的。一位妇女做证她的邻居有强奸的犯意,此人被判几年,刑满释放时怀恨在心,多次扬言要报复,妇女向派出所反映,派出所说:“你又不是国家主席,怎么保护你?自己小心一点。”她又向村里大队反映,大队所做的告诫好像是提醒,不久妇女及其儿子被杀害。事后人们说虽然这个刑满释放者要付出生命的代价,但是中国大规模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证人不出庭现象又使得我们对人权保护特别担忧,有人说干脆睁只眼,闭只眼吧!于是我们看到法庭上经常是一张纸被传来传去,而没有一个证人,陈克杰、陈希同案件的审理中没有证人。中国现在只有10%的证人出庭做证,90%的人不做证。那样刑事司法过程中人权的保护就成了问题。有一个具有社会学意义的办法:任何证人都必须出庭,哪怕五花大绑也要他来,向毛主席宣誓。但我们没有信仰,不信基督。从前英国人刚刚治理香港时,要他们在法庭上向上帝发誓,念《圣经》,但发现中国人按完手印,宣完誓,念完《圣经》该撒谎还是撒谎,这样一来向谁发誓呢?向毛主席发誓也不好,毛主席是党的领导人,怎么成了神了?后来发现中国人最怕祖宗的排位,把祖宗灵位放在前面就说的全是真话,就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文化和法律是相关联的,我们应该更多考虑到文化的、社会的、心理的因素,这样才更有助于我们构建一个合理的法治社会。

问:法学教育在司法改革后怎样衔接?

答:有人挖苦司法改革说除了服饰改革之外,没有其它变化。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说:“不进一个门,不是一家人。”传统上讲不是一家人,不进一个门。这表示着我对司法考试的一个估价,这样有助于形成司法考试的三个分支(法官、检察官、律师)拥有共同的知识基础、思维方式、思考结构,从而保证我国司法结构的平衡性、稳定性、形成一个法共体(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简称)。但司法考试确立了并不等于这就成功了,能够实现我们的追求。如果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完全相脱节,或者说司法考试太过注重背诵式的东西,考查不出真实的水平。那与我们的初衷相违背,因为进门槛的人未必是我们真正希望的人。有能力的人反而进不来。考试制度改革是一件很难的事。日本是两次考试法:第一次是机读考卷,第二次考试是手阅卷,让学生开放式的答题。有一道题讲法律有利益引导性、确定性等,学生更有创造性说有经济基础向上性、稳定性、中立性、常用性,共收集230多个常用性词语。如果第一次考试就采用开放式考卷,没有标准答案,无法实现,因为没有一张考卷是相同的答案,那样成本太高,全国30多万人参加司法考试,所以需要举行两次,一次将 的人淘汰掉,留下不多的人,参与主观性的考试(案例分析、类似论文,发表自己的见解),日本最后还有一个面试,从700人中选,这样就能分出谁是人中之龙,这样的法官、检察官就能胜任。我们国家还是背诵式的,我只是呼号,也不参与出考题,现在也不评卷了,希望在座的有机会。 问:强调法律人的保守性格中的“保守”

答:这里的保守一个是保证决策的一致性(向后看的精神),二是法律职业者对他所拥有的这样一门古老的知识以及知识相关联的等价的概论、准则、理念、价值等等,要有一种非常严谨的维护的精神,而不是轻易的突破、改变。

问:能否留几本书?(开书单)

答:这是隐私。

《司法文丛》

《宪政一统》贺卫方、梁治平、三联书店

《外国法律文库》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法律之门》邓子真译[美]教科书

贺卫方篇四
《我为什么离开北大——贺卫方》

贺卫方:我为什么离开北大

2008年07月18日 09:03南方网【大 中 小】 【打印】

这一次贺卫方走得坚决,这是他对政治沙场的平静退让,更是对生命价值的重新掂量。

48岁,本命年的贺卫方,在这一年做出决定:离开北大,告别京城。 这些天,他在发愁如何把那么多书从北京搬到南方。他要去的是钱塘江畔的浙大。“老贺要走了?”这一年在北京学者聚会的多个场合,在北大法学院的学生中间,不断盘旋着这样的传闻。

大家开始叫他老贺,是最近几年的事。这里面有岁月的沧桑,还有一种说不清的洒脱与敬意。

在北大法学院2008年毕业典礼上,贺卫方用惯常的诗意表达了自己的决意,他要和毕业生一起,离开这个工作了13年,带给了他美好声名的学府。

这个告别还意味着,他决意把一座城市抛在身后,这个他居住了两个13年的北京。

13年,北大教授贺卫方,在中国变成了一道符号。

在学界,他被视为司法改革坚定的鼓吹者;在实务界和舆论界,他被看作宪政、民主、法治思想的布道者;当然在另一些人眼中,他是一个“有些异端色彩”的多事者。

十年间,他不断言说的一些思想渐渐演变为现实。他抨击“复转军人进法院”,几年后的统一司法考试给了他积极的回应;他曾建议司法人员脱掉专政色彩的制服,后来法官果然穿上了法袍。

“从1998年发表复转军人进法院开始,一直到2004年前后,我都是比较乐观的,觉得可以用自己的知识来改造这个社会。”贺卫方好像在回忆很久远的一件事。

有人说,他的学识、他的形象、他的演讲,包括他的嗓音,上帝把他塑造成了完美无缺的学术明星。他的一位朋友甚至为他感到遗憾——如果老贺生在美国,电视竞选一定大获全胜。

他的足迹遍布中国,“在法学界,我算是演讲最多的之一吧。” 风尘仆仆的十年,频频露面的贺卫方自己也变成了一个话题。 质疑中最普遍的意见是说,贺卫方周旋于鲜花和掌声当中,江郎才尽,离书斋越来越远。

一位青年教授说,贺卫方曾经深刻震撼了他们一代,那种耳目一新的感觉难以忘怀。“或许是我们成长了,这几年他不再带给我们新意。”

然而,贺的支持者却说,中国不缺书斋学者,最缺的是像老贺一样关怀现实的行动者。

这个复杂的争执多少也是贺卫方内心的纠结。

“这些年自己比较外在化,显山露水,难以静心。也许我应该找一个可进可退的地方,能够为自己的一些政治或宪政论证奠定坚实的学术基础。”

于是,他做出了离开北京这个似乎要与过去决裂的决定。

说这些话的时候,决心回归学术的贺卫方语态中还有一种壮士暮年的苍凉。

自孙志刚事件始,贺卫方频频以公开的姿态发表自己对时政的观感。“好像是西西弗的神话,把石头推上去时很有成就感,然后又滚下去,要重新再往上推。”即将知天命的贺卫方用这个古老典故总结了自己最近几年的感受。

时光流逝,现实顽固,石头滚滚落落,他也已经变成了“老贺”。

1998年,因不满职称评定,贺卫方决定离开北大。北大校园因此留下一段众生挽留的传奇佳话。“先生若有八分的离意,我们将尽十分的努力;先生若有十分的离意,我们将尽万分的努力,目的唯有一个:先生,请留下!”

那一年,38岁的贺卫方没有走。

十年过去。

这一次贺卫方走得坚决,这是他对政治沙场的平静退让,更是对生命价值的重新掂量。“你需要有一种非常美好的生命感受,跟朋友的爽朗交往,放眼青山绿水的那种喜悦,读一本老书给你带来的快乐等等。其实人不完全是为了改造这个社会而存在的。”这样的感悟,48岁的贺卫方日渐强烈。

人生天地间,忽如远行客。或许在柔软的钱塘江畔,负笈南下的老贺能找到新的希望和力量。

贺卫方:改造社会不是人生的惟一价值

记者 赵凌 赵蕾 特约撰稿 杨子云 发自北京

7月3日,在位于北京海淀区成府路的万圣书园咖啡厅,贺卫方接受了南方周末的专访。这个被他形容为“好似我们家客厅”的空间,

是贺卫方和他的朋友们平日畅谈的思想场,现在成了他和朋友们最后话别的地方。

时不时就会冒出离开北京的念头

南方周末:离开北京,这个决定是怎么做出来的?

贺卫方:大约是去年年底的时候,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孙笑侠院长第一次给我发短信邀请加盟。当时多多少少有一点不知所措,虽然我时不时就会冒出离开北京的念头,但是离开北京到外地还是一个很大的动作。当然,北京这个城市实在不是适合人类生活的地方,我小时候生活在海边,读大学在嘉陵江边,总还是有水的地方,可是到了北京以后,没有像样的水,也没有像样的山。

按照他们的说法,希望一个有份量的、北大色彩的学者到浙大去,能够给这个法学院带来一种不同的色彩和气象。他们还想要做一点大学管理制度方面改革的尝试,我想,如果能在中国实现教授治校的话,那真是特别美好的一件事,何不去一起推动呢。多少年中国学人的一个梦想如果能够在钱塘江边实现,真是很好的事情,于是我就答应了。

南方周末:除了环境上的厌倦,离开北京与你在这个城市的处境有没有关系?

贺卫方:在北京我很自由,没有任何外界猜测的那种压力。过去这些年,我越来越多地介入一些公共事件,受到了一些特殊的关注,有

贺卫方篇五
《贺卫方在美演讲》

贺卫方在美演讲,称要改造中共思想根基。称赞老同学周强务实认真开放。还表示党内党外要“里应外合”,但这不是阴谋。

以下文字为观察者网根据视频内容整理:

2013年1月,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贺卫方的第一本英文著作《以正义之名:在中国推动法治》由布鲁金斯学会出版。贺卫方因大胆敢言而备受海内外学者的尊重,也由此开启了一些美国学者对中国司法独立和司法改革的再一次讨论。

当2011年春重庆模式在全中国大流行的高峰期,贺卫方是一个明显的不和谐之音。他在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中指出,重庆“打黑”干预司法独立,违反法律程序。这封公开信无异于给薄熙来及其党羽当头棒喝。在外人看来,贺卫方性命堪忧,朋友提醒他出门要小心车辆,而他却保持一贯的乐观幽默,说自己在发出公开信之后反而安全了,因为如果他出了任何事,重庆都首当其冲有嫌疑。

在华盛顿布鲁金斯学会11月28日为贺卫方举行的新书发表会暨中国司法研讨会上,贺卫方强调说,自己对重庆有着深厚的感情,因为他的母校在重庆,他的公开信并不是恶意批评和攻击,而是带着十二分的诚意的。贺卫方提到,当年“唱红打黑”中的“李庄案”已经凸现对律师之打压,对法律之践踏,而薄熙来案发后,对他的审理过程同样不顾法律程序。贺卫方希望能按照司法程序审判薄熙来,让薄看到不应该以恶对恶,也让世界看到在中国薄熙来可以得到公正的审判。

贺卫方在演讲时指出,中国这些年的法制建设还是取得了某些成就,如全社会对司法体系重要性的认可度提高;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中司法改革被纳入议事日程;法官的选用标准在提高,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庭因其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其独立性也相对较强;新一代领导人中有多位法律专业人士出身,知识结构的变化也许会带来思想上的变化等等。

对于如何评价多位政界高官老同学如中共湖南省委书记周强,中央维稳办主任、公安部常务副部长杨焕宁等,贺卫方说,与高官旧友们疏于联络,不过对学民法出身的周强的印象是务实、认真和开放,对新任的中央委员层面的人选有期待。

不过,贺卫方也指出,不要要求在职的中国官员们说老百姓希望他们说的话,而学界人士则可以大胆谏言,和政界“里应外合”,各司其职。至于官员们是否

会认真对待学者的建议并纳入到政策制定层面上,贺卫方表示:“他们有时候还有特别大的期待,期待通过学界不同的声音,以及知识分子来了解专业性问题的真实评价,包括一般人到底怎么评价他们的相关政策,他们很想了解,他们不想听到所有人都在说特别好、特别好,其实许多人内心里觉得不高兴。有的时候民意对这个国家起到重要作用,网络时代几十万人同时感到很愤怒的事情,他们会很紧张。”

不过,贺卫方也特别提到,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让司法无法得到独立,中国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了,现实的实践已经无法找到理论的论证,而没有理论的实践就只能依靠暴力来解决问题,因而要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根基进行改造,让其对社会冲突有更多的包容性。贺卫方认为,将中国共产党改造成西欧的社会民主党是比较可行的选择之一。

在提及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时,贺卫方认为前提是中国共产党必须承认其他党派的正当性、人民权利的正当性,如言论和出版自由,以及军队不由党来控制而是忠诚于国家。

对于大家都关心的中国政治大变革的时间表,贺卫方表示,中国的政治变革暂时不会发生,因为中国还没有做好准备,这个“准备”包括未来中国要朝什么方向发展。目前中国似乎只有让“人民过上好日子”一个目标,精神层面目标并不明确。贺卫方认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没有计划表可遵循,这需要在改革中慢慢找到。

对于中国政改可能的突破口,贺卫方在接受美国之音记者采访时表示:“我自己的想法是实现推动司法改革,先推动一个公正的法院体系,让律师更加具有独立性,让程序更加公正,我觉得特别重要。很担心特别大的利益冲突最后导致转型过程中的不顺利甚至崩盘、革命。”

贺卫方篇六
《贺卫方演讲实录-法治的精神》

法治的精神

作者:破天一剑818 提交日期:2005-5-30 12:21:00 访问:567 回复:13

今天演讲的题目也是我觉得是一个不大好琢磨的问题,叫做“法治的精神”。我们法学院的同学讲,法学这个词已经成为出现频率最高的中国当代词汇,法治或依法治国。依法治国还可以推而广之,依法治国只是最高档次的,还有依法治省,依法治市,我是北京市依法治市委员会的顾问。(笑声)还有依法治县,依法治厂,依法治校,依法治军,依法治村,依法治工,还有依法治家。现在法治的正当性简直有一种不可扼制的势头。比如说家庭婚姻法领域最近出现了许多问题。你们知道在广东,或在其它地方,我不知道是不是都有,出现了“包二奶”的现象,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出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要求对于“第三者”的惩罚,每一个势头都愈演愈烈。我偶尔有一次被召唤到一个会议上去,是一个由全国妇联的什么委员会和北京东城区妇联联合召开的一个婚姻法的修改问题研讨会,他们给了我一个特权,让我最后一个发言。

这次会议上女同志比较多,其中也有受欺凌和迫害的女同志,都是被家庭暴力被“第三者”害苦的人,我听了一天后深有感触。最后让我发言,我说现在上上下下都在讲法治,有时候可能夸大法治的作用,有可能人们会把社会道德上出现的问题简单地想用法治来解决。比如婚姻家庭问题,出现了这种问题可能与我们的社会变化有关,即现在的社会已经和过去传统的计划经济下的社会不同了,人们之间的关系不再像过去那么亲密,越来越松散了。这样的一种社会势必导致家庭关系也不像以前那样亲密。比如小家庭越来越多,这样会导致婚姻出现问题,这是很值得思考的。如果老人和孩子们都住在一起,三代同堂或四代同堂,这样一种关系就不容易使婚姻出现裂痕。简单说,若你的公婆在家,找一个“第三者”来会有很大的障碍。但是小家庭里丈夫一上班,“第三者”来就不会有很大麻烦,当然这是以女同志为假定对象,当然男人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小家庭越来越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松散,就造成了家庭容易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是一个变革社会中正常现象,不能一看着急就想用法治的方法来解决,不可以迷信法治,相信法治可以挽救一个社会正在堕落的道德,这是特别重大的问题。当时我的最后一句话是我们不可以想象下列情况我们的家庭就会特别稳固:当夫妻两人在床上睡觉时,中间总是躺着一个人,这个人就是政府。不能相信这个时候我们的家庭就会变得非常和谐,非常美满。当然后来有一个老的婚姻专家吴常真教授非常愤怒我这样的调侃式的语调。(笑声)他或来有一个机会回应一下我的发言,他说:“贺卫方教授这样说法是非常不合理的,政府该管的事情还是要管。”----(未完~~~~~~休庭~~~~~)

作者:随心红雨 回复日期:2005-5-30 12:27:45

老的婚姻专家吴常真教授

应该是巫昌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

作者:破天一剑818 回复日期:2005-5-30 12:44:48

确是中国婚姻专家巫昌祯~~~~~估计记录员有笔误~~~~

作者:破天一剑818 回复日期:2005-5-30 13:05:22

我自己觉得政府不应该过分干涉私人的生活空间当中,而且我觉得许多政府对社会部门的干预是过分夸大了的干预,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我们对法治的迷信有关,与我们对法治理解的某种程度有关。现在法治上理解错误使大家在某中程度上就相信每个生活领域都由法治来调整,都有警察来加以监督,都由法官来加以判决,似乎这样社会就会变得非常好。而我认为,可能任何一个社会法治也只是很小的部分,即使在一个法治社会,法治也不是万能的。我们看到很多法治专家国家中法院一直在限制字的管辖范围,而不是无限制地扩张自己的管辖范围。人们想到了宗教社会在管理过程中的地位,我们看到了西方社会其实并不是一个到处都法律来管的社会。有许多东西比如教徒的组织,宗教的很多组织从上到下非常的细密,这样的一个教徒组织对于调解人们的生活,甚至对于我们来看是法律问题的纠纷都能起到非常大的作用,比如一个社会的道德问题。一个行业化管理化的社会,尤其是一个有详细分工的社会,必然是由一个不同的行业协会对自己的成员用一种特定的行业规范来加以调整。比如大学里,教师就要严格遵循一种为人师表的规范,他应该按时上课,按时下课,要尊重学生,不应随便在学生写的文章前面写上自己的名字拿去发表。这样的一套规则其实都不是法律来调整的,而是一个职业共同体当其建设比较好的时候而形成的能够对成员进行约束的准则。---待续~~~~

作者:魏公村白颐路 回复日期:2005-5-30 18:12:49

靠.

作者:悠然一剑闯天涯 回复日期:2005-5-30 18:25:26

楼主故意掉胃口阿

全文发表阿

作者:破天一剑818 回复日期:2005-5-30 18:31:59

我是打出来的,不是copy,加上我有work,大家耐心点~~~~靠,就知足吧

作者:破天一剑818 回复日期:2005-5-30 18:53:17

那么法治精神到底是什么?我觉得有点像是过去的一句话叫做“梦中说梦两重梦”。我觉得法治这个东西是很难给出一个比较确切的定义的。大家可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作品和读者的角度来读《红楼梦》,可以看出它是个很好的解释这句话的文本。蔡元培校长是著名的索隐派人物,他说一部《红楼梦》不过是影射当时的政治,理解当时的满清王朝,因而是一部反满的小说,这一派在当时很有影响,认为解释得很有道理,《红楼梦》曾一度被认为是这样一部小说。后来的另一位老校长胡适认为这是错的,《红楼梦》不能这么解读。《红楼梦》是一部读者的自传,是用来写自己身世的作品。所以胡适校长就到处搜索有关曹雪芹身世的各种资料和文献,所做的这些东西都是为了解释《红楼梦》是一本什么样的书。到后来这样的解释又受到了批评,大家知道在50年代批评胡适是一个非常大的浪潮。认为这既不是索隐的东西,也不是自传的东西,《红楼梦》是一个阶级斗争的学说的体现,体现

了封建社会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的激烈的阶级斗争。这种学说在“文革”期间简直占据了不可动摇的地位。这也是一种非常有意思的解读。但是俞平伯先生则不同意上面的三种解释,他认为《红楼梦》就是一本爱情小说。我相信以后还会有不同的解读,因为文本是固定的,而解读的人则是不断变化的。对于这种文本的含义只能通过各种不同的解读来突显出它的一种地位。

作者:破天一剑818 回复日期:2005-5-30 19:27:57

法治也是一种文本,尽管社会中上上下下都寄希望于法治,给予它一个很好的期待。但从目前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大家对于法治的解释好象并不一样。有些人将其理解为更多地治老百姓,很多地方可以看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严格健全守法意识”,那就是要老百姓遵守法律。有些人则理解为要限制政府的权力,认为法律制度是一套完整地限制政府的体系,更着眼于保护老百姓的个人权利。有些人口头上说法治,但实际并不严格按照法治的逻辑去做事情。我曾经在一些讲座上谈到过我对一些事情的不满意。比如说司法的程序该公开的不公开。我曾经说过陈希同案件的审理就是一个应该公开审理而没有公开审理的案件。陈希同曾是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市委书记。他出现了那样的问题,后来被作为法律问题解决时最后说不公开审理。为什么呢?我们知道通常的案件都需要公开审理,但在中国的条件下,只有下列三种情况不能公开审理。一种是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第二是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第三是涉及到国家机密。陈希同的案件为什么不公开审理呢?我想当时不应该是涉及到国家机密,我们国家若把官员的腐败问题当成国家机密来对待那就太可怕了。也不会可能说陈希同是未成年人(笑声)最后好不容易找到一个理由,是涉及到个人隐私,涉及到陈希同和一位女士的不正当关系,就是因为这条理由成立,也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审理陈希同个人生活腐化问题的那部分内容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是审理陈希同的授受贿赂这种事情应该公开审理。所以应该公开的问题一定要公开。当时我曾经在《南方周末》发表了一篇文章,在这个案件审理之前表达了自己的一些希望,殷切希望这个案件能够作为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中国法院真正走向独立,中国司法程序真正走向公开的一个里程碑。-----吃饭~~~~待续~~~~

贺卫方篇七
《贺卫方在北大的演讲》

贺卫方在北大的演讲.txt我自横刀向天笑,笑完我就去睡觉。 你的手机比话费还便宜。路漫漫其修远兮,不如我们打的吧。

各位同学,大家好。在北大的博士生文化节上做第一场讲座是件具有挑战性的事情。有点像世界杯足球赛的第一场比赛,通常第一场比较平淡、沈闷,通常0:0结束。第一场比赛人们都非常拘谨,我今天也非常拘谨。实际上我在各位博士生面前很惭愧,因爲我没读过博士,我的最高学历是硕士。没读过博士,能在北京大学做博导,而且能在博士生文化节做这样的演讲,我觉得是让人心慌的事情,总觉得我拿什麽奉献给你们。

也许博士生文化节有点同语反复,博士生代表一个大学最高层次的文化,所以博士生节就可以了,是这个国家最高层次的文化。我们北京大学一直在提倡建世界一流大学。世界一流大学体现在方方面面,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这个学校要培养高层次的人才,最高层次的人才其实就是博士生,你们所代表的精神、知识、境界。一流大学体现为一种研究型,学校要有学术方面的产出。前不久,我们学校召开了一次文科院系发展的动员大会,大家都感触北京大学如何能在争取成为世界一流大学过程中在学术研究上成为一流。我看到一个统计,在世界范围内经常引用的刊物上发表的文章数量,中国最好的大学也只是东京大学的十分之一,这个差别还比较大。但我很高兴听到我们发表的文章很多是博士生的。我也相信博士生的教育、培养会成为学校的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我们会以博士生産这个学校的学术的最重要的代表集团之一。当然任何高层次的追求都要付出代价,这个代价就是层次越高,范围越窄。我记得一幅漫画,曹雪芹先生非常愤怒的对著后面的人说,你研究我有几根白头发干嘛?后面的那个人就是一个博士生,他研究的题目就是《试论曹雪芹的白头发有二百五十根》。从来都是这样的,学术的层次越低,也许意味著范围越开阔,而博士生就意味著大家研究的范围特别精深、精湛。所以在座的有些博士的论文,你们的题目我可能都看不懂,因爲你们的研究太专了。

我记得我们学校毕业的一个学生叫刘燕文,曾提起一场诉讼: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他的论文题目我就看不懂。这就意味著博士生这样一个大家集合起来的文化节,你们会排斥任何一个教授过分的把他的非常窄的研究领域来给大家讲,比如电脑老师来讲软体里非常细小的一个技术问题,或者红学老师来讲曹雪芹的头发到底白了多少根的问题。大家不会太感兴趣。所以这对我来说是个挑战,在各个系的同学面前讲法律的问题。我还是讲个大一点的题目:中国法治建设的困境与出路。

我研究的这个专业可能是与我们的生活关联最多的知识领域之一。过去我们不大重视,瑞士有一个文革期间在北大留学的法学家。他本来已经学过法律了,想在中国继续学法律。但那时法律是绝密专业,一个人要读法律,要查他三代以上是不是贫下中农,一个出身不太好的人都读不了法律,一个瑞士资产阶级的法学家在北大学法律,当然是被排斥。他只好去哲学系学中国哲学。他经常说他是北大的工农兵大学生,是瑞士的工农兵大学生。我前些天见到他,他说当时法律系是北大倒数第二小的系,第一小的是图书馆系。那时法学是很不发达的,现在我所在的法学院已成为北大著名的文科大系之一,我们的学生数非常多。现在法学已成为国家时代非常受重视的学问。爲什麽受重视?人们历史上早期的大学有三个专业首先要设立起来,都是与我们的生活有密切联系的。一是医学。因爲人会得病,要打针吃药,就要有专业性的人士,就是医生这个职业,我们要有大学培养医生。第二个专业是神学系,神学系解决我们的精神问题,我们的脑袋出了问题,精神有了障碍,感到很痛苦,需要有一个人解释我们的痛苦,教导一番,这是神学系的毕业生要做的事情。我们的大学没有神学系,但我

们有马克思主义学院,但好像也不是神学系,但解决的问题是有一点相近的,那就是你的精神出了问题,是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的毕业生解释的。第三个专业就是我从事的这个专业,法学专业,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专业之一。在十一、十二世纪,人类最早的大学波罗利亚大学就设立了法学系。它解决我们的行为问题。我们的行为会出各种问题,这样的问题由法学院的毕业生去处理。法律本身并不制裁人的思想,疾病,它主要制裁人的行为。如果人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认的良好的准则,让别人受到伤害,他本身就要付出法律的代价。那麽,法律本身就成?社会越来越重视的学科。

法院里发生的种种事情与每个人是有关系的,而不象有些人想的打官司那天才有关系。你不打官司,有人打官司,法院确立的那些准则会与你发生关系。我刚才提到了无线电系的毕业生刘燕文先生,刘燕文诉北大案是中国法治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他是北大的博士生,在论文答辩的时候,系里通过了,同意授予他博士学位,但到学校学位委员会给了否定的判断。刘燕文离开北大后到中国科学院工作,曾来找北京大学要求得到博士毕业证书,虽然学位证书得不到。但学校没有答应他的要求。于是他到海淀区人民法院诉北京大学,要求得到毕业证书。这样的案子是非常敏感的,马上成?媒体的焦点。后来海淀法院判决北京大学败诉,北大必须授予刘燕文毕业证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里明确的规定,一个人获得博士毕业证书不以获得博士学位?前提。北大认?不获得博士学位,我们的毕业证书一样不能发,海淀法院认为北大没有权利超越国家的法律来把这两者捆绑在一起。至于博士论文是否符合标准由学位委员会再行判断。我们当时的投票有一些问题。判断论文是否符合学科的水准需要专业化的判断,这种专业化的判断与层次的高低成反比,层次越低的学位委员会的判断越可信,层次越高,越有问题。一个中文系的教授对于无线电的摇摆振动,他怎麽判断?最高层次的学位委员会到底审查什麽变成了一个问题。能审查论文是否符合专业水准吗?我个人的建议是学校的层面上只能做程式的审查,即答辩的程式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式。而如果投反对票,作为委员,必须给出理由。比如,我是学法律的,我对刘燕文论文在内容上不符合标准投反对票,我同样要从物理学角度论证,我写出详细的理由,这样才比较合理,不然,你从什麽角度投反对票就成了一个问题。这个案子一审是这样的,后来北大向北京中院提出上诉。这时,一些潜在的因素在影响案件的判决,学校之外的,教育之外的,比如其他学校的领导很紧张,有些老师明确提出大学自治、学术自治的问题。结果中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并给了一个理由,说案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海淀法院也以超过诉讼时效?由判决驳回刘燕文的起诉。这其实是很荒唐的事情,一审已下了判决,再说自己受理错了。当然这是涉及我所工作的大学利益的事情,但其实北大最大的气象在于我们不怕在法院败诉,败诉说明我们的工作还有要改进的地方,这个宽广的胸怀是最重要的。我举这样的例子是想说明有一些案件,或更宽广的说,整个的法律制度建设跟我们每个人都有关系。法院通过判决确立的规则与我们的生活是有密切联系的,如果法院一再判决某种行为违法,我们就知道这种行为是不可以做的。我们通过判决来寻找法律的可预期性。

中国的法治建设或以法治国的伟大事业是文化大革命以后伴随著改革开放而开始的,在文革期间,我们没有法律,那时的法律叫公安六条,明确规定恶毒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是现行反革命,可以格杀勿论的。文革期间,基本上可以说是个无法无天的状态,而且,不仅是文革期间,在文革以前1949到1966年17年时间,我们社会也不是法治社会,而是通过领袖的魅力通过毛主席的英明领导使国家走向繁荣,走向富强。读过马克思·韦伯的著作,会知道,某种社会情况下,人们会特别迷信这种个人领袖,因爲个人魅力型的领导人能让这个民族获得一种极大的凝聚力,极大的团结,巨大的力量推动社会的发展。那时,我们对毛主席的情感可以用浑身发抖来形容。在那样一个时代,我们在经济制度方面采用了计划经济,我们相信我们国家可以通过某些精英人士来制订生産计划,来满足我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

而且他们知道我们的需求,他们会最大限度的满足我们的需求,他们会纠正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种种弊端,而这最大的弊端就是资本家的生産以利益?指向,我们的生産以满足人民需要?指向。当然,我们的日子过的并不美满,并不幸福,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的物质相当匮乏,比方说。在座的许多女同学,你们都喜欢穿个性化,很漂亮的衣服。但是过去一段时间我们的女同胞穿的衣服都是一样的,而且,不仅女人与女人是一样的,女人与男人都是一样的。长期以来,大家穿一样的以蓝色和黑色为主的一样的服饰。对于汽车,我们喜欢不同的型号,希望有所变化,但过去我们的解放牌汽车,三十年一种型号,三十年如一日,一点都不变。怎麽回事?我们每个人都喜欢富足的生活,但却忍受著贫穷的日子。我小时候在胶东半岛一个村子里生活。直到现在,我不愿意去吃那些"忆苦思甜"的饭,爲什麽反感,因爲小时候吃那些最差的东西太多了。吃著吃著,不愿意吃了,就开始忆苦思甜,我们的上级、我们的党告诉我们其实旧社会吃的比这个还差,请一些贫下中农告诉你旧社会苦大仇深,告诉我们过去的日子其实不如现在,现在是生在红旗下,长在甜水里。有时贫下中农会让主持人感到很尴尬,因爲他忆著忆著就忆到了60年,"尤其是1960年啊"。

这就是我们计划经济的模式。现在可以坦率的承认计划经济是一种失败的模式。当然,马克思主义就是计划经济,搞市场经济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我们这个社会过去爲什麽愿意封闭起来,走闭关锁国的道路,而我们现在开放了,我们看到世界各个国家发生的事情。过去,我们不知道外部的情况,我们知道的是一种谎言。比方说,我小时候的语文课本,里面的课文《台湾人民在卖儿卖女》,画著一老头就是把自己的两个孩子在市场上卖。他们告诉我们世界上三分之二的人民都在受苦受难,不仅仅是台湾人民,美国人民也在受苦受难,德国人民更受苦受难,法国人民在拿著收音机听著来自北京的声音,听著毛主席的声音。爲什麽要告诉我们这些,爲什麽不告诉我们真相?就是因爲计划经济有点问题,如果我们经济发展的很好的话,我们才不会不敢让人民不知道外面发生了什麽,我们恨不得叫人民知道美国真的不怎麽样,我们才真正的好。这就是计划经济的失败,和以人治国、人治的失败导致的不得不通过闭关锁国,不得不通过更多的对人的思想进行控制来对社会的秩序加以维护。

过去的人治、计划经济都已成?过眼烟云,成?过去的事情,我们现在实行的是一种法治。当然法治建设的道路在我自己看来,也不是一帆风顺,现在面临著许多的困难。建立一个良好的法治,我觉得困难很多,而且表征上已经看的出来。我看到博士生文化节日程上有一个论坛,叫以德治国与以法治国。我觉得这个问题很值得研究,以德治国很有意思,现在爲什麽提出以德治国?我曾到南京师范大学参加他们法学院的成立庆典,南京师范大学的门口正在搞拆迁,旁边挂了一个横幅,写著八个大字"以法拆迁,以德拆迁"。有时候中国喜欢口号治国。我到哪个国家都没见过这麽多的口号。依法治国也曾经庸俗化过,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家,依法治厕-公共厕所。以德治国也许很快也会走向以德治厕的问题。在我看来,现在之所以提出以德治国可能因爲以法治国在我国的实行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用以德治国似乎来解决以法治国解决不了的问题。以法治国比较好办,法律是一种规束我们外部行为的事情,比如我们伤害了别人,可以以法治国,但以德治国的问题是现代社会中道德是诉诸内心的自省来去获得境界的提高,整个国策叫以德治国,我还不大理解。另外,大家也知道,现在在进行严打,也就是说,一年前,一个人犯了罪,判十年徒刑,现在犯同样的罪,可能判处死刑。我们都看到到处警笛呼啸,到处都在抓人,到处都在杀人。过去我们杀人的报道通常是,比方说,营口市中院判处10人死刑,绑赴刑场,执行死刑,广州中院杀了18人,昆明中院杀了65人。外国人喜欢加,一加加起来,发现会有那麽多人。所以现在不那麽报道了,都是一批犯罪分子被执行死刑,这样外国人就没法加,一批,二批,三批,四批,就算不出数位了。我以前最喜欢的一句话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过去理解的是

包拯那样的精神体现的。不阿权贵,在特定的案件中如果有一个人权高势重,一个人地位卑微,那麽决不偏袒,而是严格的执行法律。这是一种理解,但其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现代社会还有其他的非常重要的要求。比如,在不同地方的人从事一样的行为,法律后果应该是一样的,另外就是时间的问题。昨天我犯一个罪,判这样的刑罚,今天另外的人犯同样的罪,应该判同样的刑,刑法严格的平衡的加以执行才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严打给我最大的一个担忧是,它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昨天一个人犯罪,判五年,今天一个人犯同样的罪,就要判十年,就因爲赶上严打了。这个我自己也觉得证明中国法治建设出现了危机,我们希望的效果没有办法通过法治来加以实现。

从中国法律的历史角度讲,现在的法治建设之所以出现种种危机、种种矛盾,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我们的法律制度并不是我们的土特产。我们今天的这套法律制度并不是这个国家2000年发展起来的本土的东西,而是外来的东西,当然不是说外来的东西不能被中国人接受,我们文化中许多方面都是外来的东西。我注意了一下,今天没有一个人穿著清朝的服装,都是西式的。这都是外来的东西。文化总是分不同的文化,器物上的文化,比如汽车、服装,这些比较好接受,但制度方面的外来的东西在接受时就变成了非常艰难的事情。在过去100年间,中国的法律发展可以说完全背离了2000年中国传统法律发展的路向。2000年的法律发展是非常古典的,通常只有一部法律,比如说唐律、大清律例。古典社会治理社会的模式也不是一种法治国家。如果说以德治国有一个传统的话,中国古代以德治国是主流思想。当然,当时的德与现在的德可能不同,古典社会的德比较明确,就是儒家学派主张的礼仪廉耻那套规范,现在的德具体指什麽是个问题。到了1904年,中国法律制度开始转向。那时的政府痛下决心坚决修改法律,使中国法律通过西方化获得现代化。我们与西方的条约几乎都有一条规定:中国政府承诺修改自己的法律,达到与西方一致。西方人承诺一旦中国法律与西方一致,西方人放弃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是对我们的民族尊严的极大羞辱,要改变这种状况,只好修改法律。于是开始了漫长的学习西方法律的过程。学习哪一个国家法律成?问题。跟西方接轨的问题,现在又要加入WTO了,同样面临修改法律与国际接轨的问题。100年前,我们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我们向谁学习?开始想向英国学习,当时它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而且它有个特点让我们很感兴趣,就是它是君主制的国家。在100年前,时间真快,就在短短的100年前,人们不敢想象我们能建立一个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国怎能建立一个共和国,一个没有君主的国家。那时最激进的改革家追求也最多是立宪君主的国家。所以我们开始觉得英国非常好,想学英国。但随著对西方国家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的理解的深化,发现英国的法律是很难学的。最难的是英国的法律到底在哪,英国实行判例法,他们从不制定法典来体现法律,他们法律体系基本的体现形式是法官们在案件的判决中确立的规则,是几百年累积下来的,存在学习上的极大障碍。但到了法国,看到法官上法庭时拿著一本小书,叫六法全书。六部法律汇编在一起,就是法国法律的全部所在。这样就比较好学。三十年代制订的中华民国民法典,有学者说95%以上是有来历的。向英国学习另一个困难是从近代史面临的问题来说英国制度的精神与我们的要求是相反的。英美国家的自由主义传统其实是非常独特的传统,他和法国张扬的、狂飙突进的、通过宣言的形式宣告我们有自由权利这样一种传统不一样,英国的传统是更加谦恭、更加谨慎、小心翼翼的、步步?营的,去建构自己的自由主义,他们是一种演进的方式而形成的,而不是通过革命的方式达到的。在这个过程中,英国的法院,司法体系起到非常大的作用,他们通过法律的程式一步一步推展英国人所享有的权利。这样的一种制度极大的尊重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地方自治。这跟中国近代史面临的三大主题可以说极其背离。近代中国的三大主题是民族独立、国家统一和经济繁荣。这也构成后来没有学习英国而学习德国这样军国主义国家的原因之一。第三个原因跟我们最近的邻居日本的影响有很大关系。可以说在清朝以前,中国是日本的老

师,日本在法律方面谦和的学习层次比它高的国家。所以,隋唐时期他们向中国学习,但明治维新以后,中国和日本的师徒关系转换了。日本人不断告诉中国人如何建立一个现代的法律体系,从精神的内涵到法律的词语。法律中有很多术语不大让非法律专业的人理解,比如禁治?人,这都是从日本翻译过来的。日本原本是个君主制国家,但通过学习德法,实现了强大。所以中国法律后来是向德法学习的。

接受外国法律还有消化的问题,它可能会在引进之后发生变化。就比如戏剧,莎士比亚的戏剧在中国舞台上会受到中国审美观的影响。在中国的戏剧中,好人坏人是很分明的。这样的审美观是中国的一贯传统。莎士比亚的戏剧到了中国,导演、译者自觉不自觉的就把中国的戏剧审美观照射到其中。所以《维尼斯商人》中复杂的伦理道德到了中国就变成了好人坏人十分分明的一种情况。莎士比亚的戏剧到了中国舞台会受到文化的影响而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是没有办法的。莎士比亚的戏剧固然改变了中国的戏剧观,带来了新型的戏剧,但反过来,它进来时也会受到本土的戏剧观的影响,导致了戏剧本身的变形。戏剧如此,法律也是如此。我们引进了许多西方的法治,结果,到了中国,许多规则没有办法像西方本身运行规则的方式那样运行。我举个例子,人民代表大会制订法律的过程,法治建设的过程很重要的就是制订法律,亚里士多德说法治首先是所有的人都受法律的约束,第二这些法律本身都制订的非常良好。这是法治的基本含义。法律如何制订的良好?按西方的观念,法律本身必须是民意的体现,通过人民自己的代表来组成立法机关,把反映人民利益的规则形成为法律。为了产生这样的效果,议会的代表必须是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的代表不可以是领导指定的。指定会导致代表不会代表人民,只会代表指定的领导。爲了使得法律本身能体现不同利益的人之间交涉、妥协的过程。就需要在议会中开展必要的争论,大家要相互冲突,其实打起来的议会比全体举手通过的议会要正常的多,要更像一个议会。有许多法律都涉及利益的冲突。我以前写过文章,分析禁放鞭炮的法律,大家都说禁放鞭炮有好处,但对鞭炮厂的工人有好处吗?当然没有好处。北京禁止燃放鞭炮不是一个只对人民有益、不对人民有害的法律。它涉及利益间的相互交涉,制定这样一个法律要在听取赞成者的意见的同时要听取反对者的意见。那些鞭炮厂工人选出的代表一定要想方设法在议会里表达不能制订这样的法律。议会里需要互相辩论、互相冲突,哪怕最后制订的是禁止燃放鞭炮的法律,但只要经过民主的程式大家有争论,就可以了。议会必须是由真正民意代表组成的真正的有争论有讨论的机构。

我们的议会从创立之初是特别想代表人民的。但在具体的措施存在改进的地方。以前的一期《南方周末》,报道河南一个劳动模范当人大代表的故事。有一天,她正在车间劳动著,突然厂长办公室派人来叫她,一个陌生人对她说,你是人大代表了。地方的组织部门来确定谁是人大代表,怎麽能真正以人民利益?自己的最高追求是个问题。而我们经常让那些劳动模范、民兵英雄、奥运金牌获得者,这些人当人大代表。由于代表的选任机制出了问题,看不到人大代表在议会非常激烈的争论。而通常说:我们学习了总理的报告,我们感到非常的振奋,我们回去一定要贯彻落实,好好执行。可是这就违反了人大设置的初衷。

前一段时间我在一本律师刊物上倡导律师的政治参与,我们国家律师参与政治生活太不够,国外如美国,美国联邦议会的议院有一半以上是律师出身。律师出身的人其优点在于他知道如何代表特定人的利益。他代表客户在法庭上演讲,实现客户利益的最大化,在代表选民在议会发表意见时,比较容易实现角色的转换。另外,律师要经过口才的训练,所以律师是最适合当议员的。不光是议员,政府首脑也有很多是学法律出身的。美国的总统有一半以上是法律出身的。

贺卫方篇八
《主讲人贺卫方》

主讲人:贺卫方

评议人:高全喜 何兵 郭宇宽

张曙光:

今天是天则所第428次双周学术论坛,我们请到了贺卫方教授进行讲演,题目是“从近期几个案件看司法与传媒”。最近发生的案子不少,李庄案也在重提,邓玉娇案是前年的一个非常有趣的案子。中国社会的前进恐怕和法律的进步有很大的关系。现在的法律是进步还是退步,我是看得眼花缭乱,说不清楚。今天请卫方说说对这些问题的看法。

贺卫方:

各位老师,各位朋友大家好。我特别尊重天则研究所在过去这些年来一直不仅仅研究经济金融,研究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而且特别关注市场经济和法制之间和合理的政府制度之间的关联。正如刚才张曙光老师所说,我们的国家仿佛进入了重大案例的时代,这和媒体越来越活跃,包括网络、新媒体的活跃有关系。这些年来,我举一些荦荦大端,大家都能记起一些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案例。比如成都醉酒驾车撞死四个人的孙伟铭案件,广东的许霆案,上海的杨佳案,尽管官方对相关信息进行了很多封杀,但是挡不住大家非常强烈的关注,也包括南京的一位副教授倡导群交的一个事件。还有最近重庆的整体性的事件,包括文强、李庄、黎强案,所谓的大黑风暴以及唱红,组织市民穿红色的衣服,唱文革期间流行的那些歌曲,以及他们在社会政策方面的一些举动,都意味着重庆的确现在在搞一个模式,再加上学术界也有人在极力地说重庆是一个不错的模式,包括清华大学新闻学院的李希光教授都不断地为重庆叫好。我前几天看到我的同事孔庆东教授在《第一视频》的网站上说李庄案这10个顾问属于汉奸律师组成的顾问团,都是这个国家最大的汉奸,对薄熙来同志极尽攻击。可能一些朋友也知道我最近发表了对于重庆的一封公开信,对于重庆的打黑进行了法律上的分析。我写这封信可以说是已经压抑了一年了,一年的时间我都想表达一些自己对重庆的做法的一种意见或观点。我个人也是西南政法的本科毕业生,对我的母校随着时间的推移情感越来越强烈,也是觉得他们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比如说一些教授出来为打黑唱赞歌。从法律方面论证,学校也组织了对打黑的法律依据进行研讨,据说参加研讨会的学者都得到了薄熙来书记的热情关照和亲切接见,但最可惜的是这个国家的一流学者都没有去,请到的都是三流学者说了一通。据说薄书记也不太满意,说怎么刑法学会会长不来,刑法学会会长、副会长那几天都病了。我想这个国家进入到案例时代其实也就是在一定程度上进入了司法制度的特别受到关注的一个时代。我觉得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中国古典社会一直存在着一个相当严重的缺陷,就是它一直没有建立起一个良好的司法体系,解决社会冲突和人们的日常纠纷。我个人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对宋代的司法判决进行了分析。我发现,当时对于财产的观念,基本上把土地,包括家庭的纠纷,都当做所谓的田土细故,不是一些特别重要的事项。法官在判决这类案件的时候基本上不需要引用法条,不像今天的法官判决案件,无论多么邪恶的判决,他还装模作样的引用法条。有些法条引用得很奇怪,比如甘肃有个法官引用的法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第三条作出判决”,这个国家没有新闻法,也不知道这个法官从哪里得到的这样一个依据。中国古典时期,大多数情况下,除了刑事案件以外,民事案件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引用法条。相反,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引用故事,引用经典的话语,比如孔子、孟子等,所谓的“春秋决狱”、“微言大义”,这样的一种判决案件的方式使司法的过程仿佛变成了教育的过程。但是教育归教育,通过司法建立规则的严谨、清晰、可预期,这方面中国的司法始终没有完成。也就是说,最严重的问题是,你发现司法的决策过程经常是各种各样的因素在影响着司法的判决,他们不会说昨天的案件是这么判,今天要严格地依据像古罗马人所讲的先例要严格遵守,这样的先例在中国似乎没有得到确立。由于每个故事都可以做多种多样的解读,甚至有人引用诗歌来判决案件,一个房产纠纷,法官开头就说“安得广厦千万间”,这使得司法的决策充满了不确定,没有办法形成一种真正的严格遵守规则的社会,更不必说权力的高度集中带来的司法腐败。大家看那些古典的笔记、小

说等非官方的写作,可以经常发现腐败的盛行。有一本中华书局出版的书,叫《古谣彦》,古代的段子,从头看到尾就会发现,里面涉及到我们的政府、司法,基本上没有一句好话。通过周期性产生的农民起义来去改朝换代,就证明了这是我们国家上的历史上的缺陷,就是它没有一个良好的司法体系不断地使社会纠纷得到公正解决,不断地让正义被运送到每个人的家门口,让大家可以在交易安全得到保障、违法行为必然得到处罚的这样一个环境里安居乐业。我想这是我们国家的历史的一个很大的缺陷。之所以在过去这十多年的时间里,中国的司法改革得到了越来越强烈的关注,部分意义上也是今天这个时代我们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司法体系,也许我们不仅仅制定的那些法律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兑现、纠纷得不到解决,我们可能很难避免这个国家走向历史的循环,走向又一次改朝换代,这是大家都不愿意见到的事情。所以,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其他学界的同道们,我觉得这些年来大家对法律的关注给我们这些学法律的人留下了强烈的印象。像在座的秋风先生,他本来也不是学法律出身的,但是我觉得他这些年来对于法学研究和法学翻译的贡献可能超过了很多许许多多法学界的学者。我想,这也不是偶然的,秋风一定是意识到这是对中国社会的未来非常有意义的一件事情才会去做的。

在过去十多年的司法改革中,有一个问题一直在纠缠着我们,就是在今天司法越来越重要,同时传媒越来越活跃,司法和传媒之间的关系究竟该怎么去理解。我记得我过去写过一篇文章,这篇文章梳理了司法与传媒的关系的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时代,新闻新闻自由对于一个公正的司法制度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也就是说新闻自由是司法公正的一个前提条件。在今天这个时代,我觉得在全世界范围内观察的话,可能只有新加坡在这个方面有些例外。新加坡的司法是非常严格的,比较英国的那套模式,但是它的新闻是不自由的,但是新加坡模式可能不足以成为我们借鉴的一个范例,我觉得那只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全世界少有的怪胎式的所谓国家。在其他地方,你会发现这两者之间总会有正相关的关系,也就是司法独立有赖于新闻自由,而新闻自由也离不开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去保障它。

言论自由其实对于任何公共权利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这些年我也一直愿意去批评司法界某些时候对新闻自由的敌视态度,防火防盗防记者。大家印象比较深的是2003年的时候《南方都市报》报道了孙志刚事件,这也得罪了广东地方的政府、党委,尤其是政法委,所以最后《南方都市报》的几位负责人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许多人说,如果按照这样的标准,许多媒体都要受到这样的制裁,但是选择性地执法当时大家觉得非常不公平。与此同时,广东省委宣传部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一个有关的新闻报道法院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个若干规定是相当野蛮的,它规定媒体对于正在审判的案件不得报道;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可以报道,但不得发表与判决意见相反的评论。然后就根据这些规定对六个记者发布了禁令,禁止这六个记者在一年之内采访广东省三级法院的审判,所以广东省三级法院都有这么一个黑名单。这是广东省的做法,去年我们的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一个类似的规定。用粗野一点的话说,就是“网吧生痔疮——烂龟腚(规定)”。这个规定的前面几条都是说要创造条件,让媒体更多地监督法院,叫做“媒体监督法院的若干规定”。前面都是虚的,最后一条很实,说“媒体有下列行为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几条列得非常具体,非常有可操作性。我觉得最高法院很有意思,在这个国家里面立法工作其实要超越一些,也就是说,涉及到法院与媒体关系的法律和规则不应该由当事人一方制定,更不必说被监督对象去制定关于监督对象的如何监督的若干规定。下一步最高法院是不是可以制定一个人民代表大会如何监督司法的若干规定,再制定一个中共中央如何监督司法的若干规定?我觉得它们可以这样做不断地延伸,所以自己写了一篇文章,直率地提出了一些批评。在这个国家里面,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都几乎对于新闻自由的价值有一种抵触。我记得我们的现任总书记曾经说今后要加强对党的监督,也要加强对我本人的监督。我其实一直想监督,但中南海门口徘徊了很久,但都找不到监督的办法,而且我发现有些人如果想监督就会出天大的麻烦。我们可以看到,司法方面近几年来出现了很大的问题。比如最高法院的副院长黄松有大法官出现了那么严重的问题。省高院院长那一级的,像湖南的吴振汉、广东的麦崇楷、四川的田凤岐等,举不胜举,省高院院长或副院长这一级的出事的太多。这种腐败的情况或司法不公正的情况,媒体如果不监督,没有一个开放自由的新闻系统来进行有效的揭露,我认为没有办法做到司法的公正。有一点我不排斥,就是让

人民来监督司法,司法应该透明、应该公开,应该让我们知道所有的决策是如何得出来的,我想这点没有任何疑问。

接下来我讲的第二个层面的问题就是传媒需要谨慎地避免干预司法独立。我觉得这一方面的问题也比较大。我相信一些朋友会对很多例子记忆犹新,经常有些案件还没有做出判决,但我们的官方媒体会做出非常强倾向性的一些报道,像四川那个地方曾经有一个造假的企业,质量监督局的人去进行执法,查获了一批他们的假的酒类包装的材料,但这不是质量监督局的事情,他们是超越职权去执法,所以造假的工厂说你越权执法,就把它告上法庭了,法庭判它胜诉,于是引起了轩然大波。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标题是“造假者赢了官司”,用标题来引导观众。它不知道政府固然应该对造假进行制裁,但政府制裁的行为也必须严格地符合法律的行为。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对于重庆的打黑变成了“黑打”,不过是你的拳头硬,变成了黑吃黑,这样的做法不是现代政府或者说一个法制的政府所做的事情。还有很多例证都表明我们今天的媒体在谨慎地避免损害司法独立这方面还有许多的工作需要做,媒体经常会不大顾及这些界限,沈阳的刘勇案可能也是另外一个例证,网上经常有人说我是刘勇案提出专家建议书的人,我都委屈得不得了,因为那14个专家我都认识,但是我没参加,但是我又不好说是谁,把朋友都对质出来。那个时候的标题就是“黑老大逃过了死刑”,说黑老大手下的人被判了死刑,黑老大逃脱了死刑,这样一个标题就在今天的时代引发了很多人的愤怒。我觉得网络的兴起让人们对于阅读长篇大论东西的兴趣都没了,很多人都只看标题,然后评论。在这方面我们有很深刻的教训需要汲取。1955年胡风反革命集团,其实胡风这个案子没有经过任何的司法程序,是《人民日报》判决的。《人民日报》用了两三天的时间集中公布胡风当时致朋友的一些私人信件。大家知道1954年《宪法》墨汁未干,《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自由就是通信的秘密不得被揭露。但是,我们看到的情况是《宪法》根本不管用,就像西北政法大学里面的雕塑一样,宪法顶了个球。1955年,胡风反革命集团,《人民日报》直接宣布他是历史反革命和现行反革命,直接就下狱了。由于这个国家的报纸,现在传统的媒体都是官方媒体,如人民日报是党的机关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是党的机关电台,中央电视台是党的机关电视台,都是党的喉舌。大家知道,党的喉舌这个定位使它们变得非常有意思,比如它们总是要站在一个真理的立场上,它们并没有一个客观地报道事实这样一种义务,而是要贯彻党的一些路线、方阵、政策。同时,像新华社、人民日报这样的机关在这个国家就是一个权力机关,它们的行为模式方面令人关注的是,你很少听中央电视台的人出来说我们昨天的报道有很大的缺陷,我们要表示道歉。它们是不会道歉的,因为它们是真理的化身,它们是代表党中央的。所以,在人民日报这样的报纸上,在中央电视台这样的电视台,对某个事件作出的评论和西方国家的那些媒体所给法院施加的压力不知道要大多少。所以,这是我们这样的国家在新闻方面特别特殊的一点。当然,今天这个时代似乎在发生变化,比如人民日报虽然官方地位依旧,但是没有人读,这是特别麻烦的一件事情,它们的影响力就会大打折扣。而真正有影响力的报纸可能是越来越成为都市类报纸的报纸,但这些报纸似乎又缺乏从前的报纸的权威性。但即便是都市报,如何做到平衡报道,两面的道理都说清楚,任何一个案件都进行仔细分析,这方面我觉得也许是长期以来形成的真理化身的模式导致的一个问题。

第三个层面就是我们如何通过法院的判决来拓展我们这个国家新闻自由的空间。如果你们了解美国的新闻自由在过去二百年的发展历史的话,就会知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如何不断地拓展言论自由的空间。1960年代以后,联邦法院似乎走向了越来越强烈的一种拓展民权,不断地把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新闻自由或者说表达自由的权利不断地展开。像公众人物条款和其他经典案例所创造出来的一些学说,我觉得都特别值得我们去研究。美国也没有制定了一部新闻法,如果说有新闻法,其实就是他们的宪法的第一修正案,那就是他们的新闻自由条款。第一修正案里面关于新闻自由的规定也非常简约,基本上就是国会不得制定减损新闻自由的法律或表达自由的法律。但是这里面涉及到太多的问题,比如它和诽谤罪之间的界限是什么,名誉权和新闻自由之间怎么加以界定。中国不是一个判例法国家,我们国家的法院没有权力来通过案例来确立法律规范,于是我们就只好依赖新闻法,依赖甘肃法官引用的那部法律。但是那部法律是“只听楼板响,不见人下来”,从80年代初期就有人建议,到1989年基本上要成熟的时候却发生了那场最不幸的事件,使新闻法看起来最后胎死腹中。甚至我个人都认为,在今天这个环境下不要再去推动新闻法的

出现,因为今天这样的时代如果新闻法制定出来的话,它可能不是一个新闻自由法,而是新闻自由取缔法,不可能去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但是我们可以说在没有一个立法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做出一些努力去通过案例稍微使得一些概念和规则被阐释出来。我们过去曾经见到过这类的法院做出的判决,是我们意外的惊喜。比如余秋雨诉《北京文学》和肖夏林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女法官杨瑞玲最后做出的裁定驳回了余秋雨的起诉,余秋雨当时说“文化苦旅”之后搞“法律苦旅”,然后就准备一系列的诉讼,因为侵犯他名誉权的情况在他看来非常多。在上海他打赢了一场官司,得到了十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到了北京铩羽而归。法院做出的判决让人们觉得法官很有智慧。比如他起诉肖夏林的那篇文章叫《文化中的文化》,说深圳市政府送给余秋雨一套豪宅,所以他不断地为深圳说好话,中国将来文化会出现深圳流派、深圳学派,深圳成为中国文化的桥头堡。深圳是一个移民城市,可能要形成自己的文化还有待时日,但是余秋雨不断鼓吹。肖夏林说,难怪,因为得了一套房子,所以这种人就是一个文化掮客,就是一个拿文化换钱的人。我不认识肖夏林,我当时已经写了一些这方面的文章,当时他还给我打电话说希望贺老师帮着出出主意,我说我看看你的文章,我一看说不能帮你出庭,因为他的文章把我放在和余秋雨相对立的位置。后来这个官司遇到了一个真正优秀的学者,他说这个案件的被告方,当时浦志强律师是余秋雨的律师。法官说,这不是空穴来风,尽管作为客观的写作还是应该倡导一个客观的调查,但是这种事情调查起来很难,没有人提供这样的信息,即便是法院也很难调查出相关的信息,要求一个民间的人去调查这种东西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另外,余秋雨似乎也没有办法证明他的声誉受到损害是受到这篇文章。最后法院驳回起诉。上海有一个案件也不错,就是范志毅的案件,《东方体育报》说范志毅涉嫌赌球,然后如何如何。最后上海法院说,范志毅是一个体育明星,是一个公众人物,作为公众人物就应该更多地忍受别人的批评,这种批评对整个国家是好的。那个法官可能看过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他把公众人物的概念都引入了。我觉得中国的法院你说刻板就真刻板,你说灵活它把美国的东西引入过来都没问题。类似的还有广州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中国改革杂志社的案件。那个法官也做出了非常好的判决,他提出了两条非常重要的准则。第一条是如果新闻信息的来源是一个业界认可的来源,那么这个新闻信息本身的虚假应该由提供者来负担,而不是由传播者来负担。比如报纸报道了你的企业的年报报表,这个报表里面有一些是企业的虚假的成分,但是中国改革杂志社根据这个报表来证明正在分肥,国有资产正在流失,那么你这时候起诉《中国改革》是不对的,你的企业本身的咨询是有问题的。第二条是公共利益原则,如果媒体对于相关的事例的报道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即便是它的言辞有些激烈,有些个别失实的地方,那么也不应该追求这个媒体的责任。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司法界也不是生活在一个真空中,他们与这个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他们也在不断地汲取这些年来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社会变革,还是一些外部资源,那么汲取这些信息,学习这些经验。通过这些判例可以发现,法院在拓展新闻自由的空间,这是难能可贵的。但是最大的问题是它不平衡,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的判决可能就会很不一样,就像这次药家鑫同学的案件。我个人是主张废除死刑的,但是我并不主张在这个案件中就废除死刑。如果依照现行的法律和法院的实践,这样的情况一定会判死刑的话,那么凭什么我们从一个个别案例开始,因为在中国除非最高法院说这个案例成为全国法院都必须遵循的一个准则,那我是同意的,但是如果没有这样的话,药家鑫不死,但是其他地方在不断死,得到媒体广泛关注的案件就可以不死,没有关注的案件就死,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就丧失殆尽,这是我个人的一个想法。这样的一种司法的不平衡也体现在涉及在媒体的问题上。像陈永贵的遗孀和他的儿子起诉吴思的案件,吴思就败诉。我发现只要涉及政治方面的案件就无法胜诉,这是我们司法不平衡的一点,所以我们不能完全指望我们的法院在很大程度上能扩展我们的言论自由的空间。但毕竟法院在做这方面的努力,这是值得我们去关注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司法与传媒的三个层面。

接下来我们简要地看一下邓玉娇案。这是邓玉娇案发生的地点,大概是在湖北和重庆的临界点上,那个地方叫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娱乐城。5月10日晚上9时许,在雄风娱乐城发生了一起神秘的事件。这是邓贵大同学,这是网络上的一个神人模拟了当时的一些场景。这个样子当然是像要发生什么事情,但当时究竟发生了什么,案情一直搞得不是很清楚,真的是扑朔迷离,反正那天邓贵大有四处刀伤。在这篇文章里向兵用罗生门来形容这个案件到底是怎么回事,因为这个事实问题是非常重要的。邓贵大和

那位姓黄的先生两个人9点多钟喝得醉醺醺的,他们到了雄风娱乐城。邓玉娇是在二楼KTV包厢里面服务的服务员,她为什么会跑到一层洗衣服?一层是水疗区,通过泡和洗来改善身体状况。这两个人进来了以后似乎要求邓玉娇做什么,但是他们要求了什么怎么也搞不清楚,他们把邓玉娇推搡到沙发上,邓玉娇也反抗。有一篇文章说他们要解邓玉娇的腰带,邓玉娇非常愤怒。然后那个黄先生就从兜里拿出5000元人民币猛击邓玉娇的头。他们是不是想要和邓玉娇强行发生性关系?还是劝邓玉娇做别的事情?有个人匿名给我发了电子邮件,他说,贺老师你不用知道我是谁,我知道这件事情的原委,邓贵大和黄先生是镇里面招商引资办公室的主任,有个煤老板从外地来,他们就要为这个煤老板提供很好的服务。那天晚上他们先一起喝了酒,然后大家在喝酒过程中就念叨说雄风娱乐城最近来了一个长得挺不错的姑娘,另外一个人说她还是个处女。这个人提供消息说那天晚上这个老板就在隔壁的房间等着,让他们两个把邓玉娇搞过去,邓玉娇打死不从。但是邓玉娇理解不理解是把她弄到另外一个地方去,这也搞不清楚。按照这个国家的刑法规定,一个女性如果面对对方要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她所有的防卫权是无限正当防卫权,也就是说她可以用刀捅死对方,这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而且这样的一种判断并不是由外人来进行判断,不是我们事后来根据那个场景说不想发生性关系。你要设身处地地站在一个女孩子的角度。两个醉醺醺的男人把你推倒在沙发里,用钱打你的脑袋,这时候她担心的是什么,她会不会想到要发生那种最严重的问题。不能说已经发生了XX,这个女的才发现他原来是要做这个事情,所以法律上面一定要设身处地地站在一个女性的角度来推断当时一个女性的真实的心理。

这个事件具备了所有引起公众关注的要素。20出头的一个很漂亮的姑娘,雄风娱乐城发生的事情,她手刃黑官僚,然后媒体报道出来特别具有吸引眼球的功能。5月12日刚刚发生的案件,各种媒体的报道可以说是铺天盖地,更不必说天涯、猫扑等公共网站了,几大门户网站的讨论区一片热闹,很多人就介入到这种报道之中,各种各样的新闻比胡锦涛的新闻都能更引起我们的关注。这真正是一个平民主义的时代,网络上面搞怪的事情就出来了:“新时代的穆桂英”、“邓玉娇刺淫官”、“邓玉娇是我们学习的好榜样”,还有北京西客站的行为艺术,上面写着“谁都可能成为邓玉娇”,还有邓玉娇t-shirt。在这个时代得到这么广泛关注的案件当然缺少不了律师的介入,尤其是异地的律师。本地律师往往有一些顾忌,就像重庆的黑社会案件往往是北京的律师可以在法庭上和检察官公然对抗,但是重庆本地的律师不敢介入那么深。这是夏霖和夏楠,他们和浦志强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华一律师事务所,马上就坐飞机到恩施机场,就签署了代理协议。压力很大,巴东县对相关的信息进行严格的控制,甚至后来巴东县县城全城停电了,记者只好离开,因为没有电的话他们没有办法工作。时间开始具有了某种政治的意味,据说最高层也在密切关注这样的案件,认为这样的情况搞不好的话要使得国家形象受到损害,就制造了相关的压力,律师的情况就很不乐观了。这是他们看了邓玉娇之后,离开了一个似乎是精神病治疗的机构,邓玉娇被搞到那里面去了,说她的心智有一些问题。夏霖和夏楠哭成了那个样子。后来我写了一篇文章《巴东公安即法院》,我说其实巴东县的公安局局长也是政法委书记,所以巴东县公安局得出的结论是法院不能进行抗衡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指望一个公正的法院会出现。我说,怪不得夏霖和夏楠两位律师会哭成那个样子。

那段时间我到新疆支教去了,课程也不多,对一个案件付出这么多的关注,可以说对我自己来说也是极少有的情况,比如《就XX发生学与高一飞教授商榷》、《邓玉娇案会不会是一个假案?》。我现在认真地把我的博客当做一份报纸来办,每年六月四号那天我都会发表一篇代表我个人立场的社论,重大事件我也会发表社论,比如李庄案结束的那天我发表的社论叫“痛心疾首”,这四个字也是社论。我觉得最后大家的关注使得这个案件变得非常重要,最后出现了一个差强人意的结果。我连着写了五篇这方面的文章,我那时候是博客控,天天在网上关注这些相关信息,驳斥一些不应有的做法。每篇文章的点击量都有5000的点击量,这篇有20000多的点击量,323个跟帖,大家在上面讨论得热热闹闹。可以说这个案件在审判之前就已经决定了最后判决结果,而且这个决定并不是河北省做的决定,而是北京对这个案件怎么判做出的决定。同样的一张照片就成为了《新民周刊》的封面“邓玉娇,一个标本”,把邓玉娇作为一个标本进行观察。那么这个标本意义到底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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