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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暴利小作坊

2017-06-14 09:59:01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山东暴利小作坊(共7篇)揭秘苹果手机翻新灰色生意 难鉴别一台利润2000当苹果成为中国最畅销最时尚的手机品牌时,也催生了形形色色依附苹果挣钱的产业链,其中苹果手机翻新机也是其中一门好生意。 2015年10月22日,据香港《东方日报》报道,东莞凤岗警方通报破获三宗翻新iPhone销售案,销售网络遍及国内二十多个省市,一年多...

篇一 山东暴利小作坊
揭秘苹果手机翻新灰色生意 难鉴别一台利润2000

  当苹果成为中国最畅销最时尚的手机品牌时,也催生了形形色色依附苹果挣钱的产业链,其中苹果手机翻新机也是其中一门好生意。 

  2015年10月22日,据香港《东方日报》报道,东莞凤岗警方通报破获三宗翻新iPhone销售案,销售网络遍及国内二十多个省市,一年多内销出3.4万部翻新机,涉案金额高达4500万元。 

  事实上,对违法翻新苹果手机的严打近些年屡屡见诸报端,其违法所得往往令人咋舌。如此巨大的利润空间和巨大的销售网络,这一产业链是如何形成的? 

  2015年8月,《消费者报道》记者对深圳华强北这一苹果翻新机的重要聚散地进行了走访调查。 

  翻新机零件来源丰富 

  用于制作翻新机的零件来源有很多,包括二手市场旧机回收、高仿与原装配件混搭、工厂偷盗以及国外走私垃圾配件等渠道。 

  资深手机业内人士张跃对本刊记者表示,华强北有人专门在全国各个二手市场把当地技术人员不能修复的主板按成色或价格回收,然后让深圳技术较好的人员来修复,接着将这部分主板与其他配件组装之后售卖。 

  在华强北曼哈数码广场一楼,据一家手机店的店主透露,他们的零配件进货来源是富士康。他对记者说道:“主板是回收来的手机主板,其他零配件都是从富士康进货。”这些从富士康批量购进的苹果零配件例如屏幕、手机外壳及其他配件,一整套下来只需500元左右,仅为苹果授权店的一半甚至1/3,因为他们是“通过与富士康内部人员私下售卖达成的交易”。 

  曾供职于某科技公司的李晓向记者透露,该公司的苹果排线、外壳、摄像头等配件从二手或仿制数码零件批发市场收购,然后将这批产品分类为原装和代用(用字母R标识,即仿造品),接着再进行零件组装,然后再卖出去。 

  此外,走私的原装欧美主板也是翻新机的零配件来源之一,这类配件实际上就是电子垃圾(行话称“桶货”)。翻新商将这些配件大量进到华强北后,请技术人员在工厂组装成整机,配上附件对外售卖。 

  翻新手法花样繁多 

  华强北远望数码广场一个档口的女店主向《消费者报道》记者介绍说,在收到的二手手机中,对于成色好的他们会只换屏幕和外壳而不动主板,这种卖得稍贵;另一种便宜的板机,则是将主板里坏了的零件替换成他们自己做的零件。此外还有一种断头板机,是指主板经销毁处理被砍断过,这类主板大多受损严重。 

  张跃透露,通常一年内苹果手机出大故障的概率约为:原装新机2%~3%,原装二手机10%,原装机翻新15%~20%,板机30%~40%,断头板机50%~60%。“从淘宝、朋友圈或58同城买来没多久就出问题的机器基本都是板机。”他补充说。 

  从保修与否的层面讲,翻新机也分高保机和过保机。高保机的翻新手法是,在二手市场以低价回收还有较多保修期限的国行或港行二手机,以每台约200元的价格送到苹果售后维修中心换新机(苹果的保修基本是免费换新机),之后搭配包装与配件,封装后销往各个手机市场。 

  过保机则是指已过保修期的手机。对于这类手机,因为不能送到售后保修,所以直接进行维修翻新。“在华强北附近,或者梅林关外,他们自己找房子,找三四个技术人员,就能进行手机批量翻新。”张跃说道,“事实上过保机这一块非常乱,一般是用是欧美的或者废板的主板,然后配原装或高仿外壳、显示屏等配件进行组装售卖,这种利润非常高。” 

  产业链各方配合默契 

  一个完整的苹果水机翻新机产业链,除了二手手机销售商,还涉及配件和附件(充电器、数据线、耳机等)商、包装盒生产商,以及翻新机零售商。 

  华强北曼哈数码广场的二楼,多为批发苹果手机配件的小档口。当记者询问一家主营苹果耳机、充电器、手机外包装盒等配件的店主时,他正在对苹果耳机进行简易的组装,当然,他说这些耳机都是高仿的。 

  附件包括耳机、数据线、充电头、包装盒和说明书等,非原装的附件还分高仿、精仿、一般仿,一套稍微差点的附件大约五六十元。 

  而说到串码(即手机IMEI号),店主说可以通过专业工具在手机外壳上打码,使其与主板串码显示一致,单台手机打码成本极低,批量还有优惠。“苹果手机盒子上的串码是后期喷上去的,同一个串码还可以用在许多个盒子上。” 

  至于封胶机就更简单了,一两百块钱买一台就可以批量封装。 

  这些翻新机是怎么销售的呢?张跃说:“华强北自己的柜台、零售商、淘宝和58同城等网店等等,都是翻新机的销售渠道,部分人直接告诉你这些是翻新机,那还叫比较有良心的;在一些三四线城市,对于一些辨别手机真伪意识不强的消费者,有些商家就会把它当成新机来卖。” 

  记者了解到,在华强北售卖的苹果翻新机一般为港版,也有美版、欧版和日版,通常在各个档口以批发的形式对外销售。一般买卖双方会直接在档口谈好数量和价格,然后卖家才会去拿货。卖家在华强北有专门的工厂、仓库或者自己的小作坊进行手机翻新,他们十分谨慎,不轻易向客户透露他们的信息,包括专门进行翻新行业的接头人信息,以及工厂和仓库的位置。 

  可观利润驱动造假贩假 

  相对于需要技术人员进行维修的过保机,从事手机翻新业务的人更倾向于花点钱将高保机送去苹果售后点,因为这样量大而且比较快速,更重要的是成本更低。“所以渐渐地,苹果这种保修换机的方法会给二手商留太多的空间。”张跃说道,“苹果的有些授权网点为了私下营利,也会主动把部分本该给用户的新机提供给二手翻新市场。” 

  这样一台从苹果售后换出来的手机能有多大的利润呢?他举例称:“比如一台金色iPhone 6,可能以2500~2800元的价格回收,然后花200元到苹果售后换机,加上稍微好点的仿造附件150元左右,加上机盒与封胶,这样成本就是2850左右,能卖到3500,其中的利润一台就是650元。” 

  而使用国外走私的电子垃圾组装成的翻新机也能卖3000多,但其成本极低,单台利润高达一两千元。 

  高额的利润促使这些翻新商贩铤而走险,也让这条不见光的产业链条不断膨胀,更造就了越来越复杂的交易手段与谨慎灵敏的耳朵;但逐渐被曝光的翻新真相与高悬头顶的法律之剑,也使得如今的华强北早已不复当年“电子第一街”的盛况。 

  对于国内的翻新机乱象,张跃表示:“翻新、二手产业比较混乱,如果有相关法律法规,透明化、合法化经营也未尝不可,还很环保。” 

  在记者即将结束走访时,华强北远望数码广场二楼的手机卖场依然人头攒动,热闹非凡,一道横幅则醒目地悬于房顶——“保护知识产权,提升深圳质量”。

  7个技巧检查苹果手机翻新机鉴别真假

  1.不管你去哪里买手机,实体店、淘宝、京东等,都要先了解这部机子,问清楚各种信息,比如要手机信息截图和手机外观图,对比下系统所在的容量和基带 (注:在关于本机总容量并不是说16G就是16G,一般都是11G左右,如果遇到总内存和手机版本内存一样大的,一定是高仿机了)。买回来当着快递的面,试试开机,指纹解锁等,对比手机先得到的信息,

  2.打开手机相机测试连拍和指纹,这两项可以确定不是5改5S

  3.进入设置-通用-还原-抹除,用自己的ID重新激活,防止隐藏ID

  4.对于卖家已经越狱的,最好不要收!!!或者一定要让对方升级成未越狱状态.

  5.收到机子不插卡,如果显示无服务,而不是无SIM卡,有可能是有锁机,再插sim卡,关掉wifi,在设置里打开数据,下面的漫游不要开,试试上网,如果不开下面的漫游无法上网,那就是有锁机!!!

  6.面交的,事先通知卖家充满电,否则不交易(据网上收集资料大多数,因为面交时机子很快就没电了,粗略地试了下就成交了,最后各种悲剧,连110都不能打)

  7.有条件,有能力,那就是刷机和拆机了,刷机一切都回到手机本真!推荐爱思助手刷机,刷完一目了然了,拆机也会知道是否改过。

  8.打开关于本机复制序列号,到苹果官网通过序列号查询设备信息。

  案例: 3老乡翻新制售3万多假“苹果”

  从深圳买来大量二手苹果iPhone手机的主板和芯片,在东莞租房组建生产车间,还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做指导,制作翻新的“苹果”手机,然后以低廉的价格销往全国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的20多个城市——昨天上午,凤岗警方通报,已将3个这样的制假售假团伙一举捣毁。

  这3个团伙的“领导者”林某顺、徐某鹏和陈某听均为浙江温州人,据查,他们已销售翻新的“苹果”手机3.4万多部,销售金额高达4000多万元人民币。目前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销往全国20多个城市

  据凤岗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接群众举报后,该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3个多月后掌握了上述3个团伙的基本情况和犯罪证据,警方果断出击,一举捣毁这3个制假售假团伙。

  警方初步查明,林某顺、徐某鹏和陈某听3人在凤岗租房组建车间,从深圳华强北购进大量二手苹果手机的主板和芯片,流水作业进行批量翻新,并重新包装。

  他们还组建了强大的销售网络,通过物流、快递等渠道,将翻新的手机批量销往山东、浙江、广西、安徽、新疆、云南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的20多个城市。他们在东莞也有销售渠道,主要是卖给中堂、万江等镇街的一些手机零售店。

  在现场查处中,警方共缴获800多部翻新的“苹果”手机。

  另据警方调查,上述3个团伙共销售了3.4万多部翻新的“苹果”手机,销售金额高达4000多万元人民币。其中仅陈某听便制售翻新“苹果”手机3万部,销售金额高达3900多万元。

  据警方了解,他们翻新的“苹果”手机每部售价分别为:“苹果4”五六百元、“苹果4S”六七百元、“苹果5”2000元、“苹果6”3500~3800元、“苹果6P”3800~3900元。

  因为“价廉物美”,上述3个团伙翻新的“苹果”手机非常畅销,其中“业务做得最大”的陈某听销量更是惊人,有一个零售商曾从他手里买进900多万元的翻新手机。

  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造假

  据办案民警介绍,为把翻新的“苹果”手机做得更像真的,上述3个团伙还聘请了专业技术人员,不仅在车间里提供“技术指导”,还提供“售后服务”。而他们翻新的“苹果”手机从外包装到外形均与真的苹果手机相似,一般人难辨真假,只是容易出现按键损坏、系统不稳、开机较难等问题。

  警方提醒市民,购买苹果手机时,可通过查询手机型号最后的两个字母来确定其是否行货。

  陈某听团伙“业务”做得最大

  浙江温州人陈某听从事手机销售多年,为了赚快钱,他开始翻新假冒手机。刚开始时,他都是翻新一些国内的杂牌手机,生意不怎么好,利润也不高。后来,陈某听便对苹果手机下手了。

  去年6月起,陈某听开始翻新“苹果”手机,获利可观。今年1月,他干脆租了凤岗镇五联村石鼓岭一商住小区的一栋出租屋两层楼作为生产翻新手机的仓库及宿舍,聘请女友陈某仙及多名工人扩大生产规模,并以老乡、朋友为纽带建立了销售网络,利润颇丰。

  凤岗警方于今年9月捣毁其生产窝点,抓获陈某听及其女友陈某仙等10人,当场缴获翻新“苹果”手机345部及零配件一大批。据初步统计,陈某听销往全国各地的翻新“苹果”手机多达3万部,销售金额约3900多万元人民币,在3个团伙中“业务”做得最大。

  产

  在凤岗租房组建车间,从深圳华强北购进大量二手苹果手机的主板和芯片,流水作业进行批量翻新,并重新包装。

  销

  通过物流、快递等渠道,将翻新的“苹果”手机批量销往山东、浙江、广西、安徽、新疆、云南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的20多个城市。

  他们在东莞也有销售渠道,主要是卖给中堂、万江等镇街的一些手机零售店。

  林某顺团伙缓刑期间重操旧业

  今年3月,浙江温州人林某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期2年执行。缓刑期间,林某顺转移到东莞,在凤岗镇五联某花园小区租房,聘请郑某余、董某棉等工人重操旧业,翻新、销售“苹果”手机2800余部,销售金额超过400万元人民币。

  捣毁其生产窝点时,警方现场缴获翻新的“苹果”手机188部以及手机外壳、配件、外包装盒一批。

篇二 山东暴利小作坊
“地沟油”是如何“达标”的? 暴利高达50%

   2000多吨已售出“地沟油”、6000多万元案值,案件涉及全国12个省市,117家大中型食用油、食品加工企业和粮油店。近日,这起特大制贩有毒食品案件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随着庭审的展开,一个“地沟油”制贩网络清晰地呈现出来。

   如果不是浙江金华的一家供货商露馅,位于连云港市东海县的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也许仍在大量生产“地沟油”。

   一张销售表,牵出“地沟油”制售核心窝点

   根据举报,在金华市婺城区一城乡结合处的一个大院内,当地警方发现一个“地沟油”粗加工厂。2012年3月,在公安部指挥下,浙江、安徽、江苏等六省市警方联合行动,从上游收购加工到下游销售环节,捣毁了这个特大跨省“地沟油”窝点和犯罪网络,现场查获“新型地沟油”成品、半成品及油渣3200余吨。

   据介绍,浙江警方在检查金华这家工厂时找到一张销售表,发现了康润公司。

   2012年3月底4月初,东海县公安局经侦查确认,浙江这家“地沟油”企业只是康润公司的众多供货商之一。从警方查获的账本看,康润公司的供货商有几十家,遍及江苏、浙江、山东等地。警方继续追查康润公司的供货商,多名火炼毛油作坊主落网。

   所谓火炼毛油,是指由屠宰场、小作坊等处的废弃物包括猪皮、牛皮、羊皮上刮下的碎末,以及各种毛料,还有一些存放时间过长已变质的动物内脏,经过加工提炼后生产出来的油脂。这种油脂原本只能用于工业生产,或作为动物饲料用油。

   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将通过以上原材料和工艺生产出来的油脂定义为“新型地沟油”。

   高达50%的暴利,让一些企业铤而走险

   9月2日至3日,这起案件在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随着审理的进行,这起“新型地沟油”大案的基本脉络呈现出来。在这条利益链中,康润公司是最为关键的核心企业。

   据记者了解,江苏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主要生产食用油脂等食品配料的食品加工企业。

   “正规食用油的成本约为14000元每吨,每吨利润不足千元。而以劣质油脂生产‘地沟油’成本在7000多元每吨,高达50%的暴利是部分油脂制造企业铤而走险的原因。”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称,从2011年1月开始,他和公司管理人员李某某等4人便生产销售这种“食用油”。经过水解、蒸馏、分体、褪色、脱酸、脱臭六道工序后,这些火炼毛油在外观上就和普通的食用油相差无几了。

   而康润公司的原料,则来自于江苏、浙江、山东等地的屠宰场和小作坊。从2011年初开始,王某、蔡某某等11人分别多次提供原料给康润公司。

   康润公司生产出来的“食用油”,被销往全国各地。据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涉及北京、上海、河北、山东、四川、重庆、湖南、湖北、广东、浙江、福建、江苏等12个省市的117家企业。

   同时,在检察机关查明的下游销售环节中,安徽牧洋油脂有限公司、安徽汇阳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嘉里粮油有限公司、重庆红九九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圣伦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汇华东泽生物有限公司、北京鸿禧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北京味食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等大中型食用油、食品加工企业以及个人粮油店的名单浮出了水面。

   据粗略统计,在短短一年多时间内,康润公司售出超过2000吨“地沟油”,涉案金额达6000多万元。这些“食用油”,大多被摆上了餐桌,成为危害人体健康的“杀手”。

   办案民警冯登超介绍,在制贩这些“地沟油”的利益链中,各个环节的利润都极为可观:“最低端的个体熬油户的卖出价在5000多元每吨;中间商收购后卖给康润公司1吨在七八千元;而康润公司这样的‘正规’油脂公司经加工后卖出去的价格1吨就要过万元了。”

   企业证照齐全,产品每次送检都能达标

   与一般的“地沟油”黑作坊生产商不同,康润公司是一家证照齐全的食品加工企业。冯登超介绍,康润公司有着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等。“这些证照为其生产、销售‘新型地沟油’披上了合法而隐蔽的外衣。”冯登超说。

   记者在康润公司被查封的厂房看到,7个储量在50吨左右的储油罐,全部用于储存毛油。在该公司废弃的生产车间里,成套炼油设备已蒙上灰尘,包装袋、合格证散落一地。

   侦查中,民警发现,该公司每次送到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的产品,各项指标均显示达标,但并非都是合格产品。据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交代,通过使用工业制剂中和,产品中因油脂腐败导致的酸价、过氧化值超标能被轻易地掩盖过去。

   “这种披着合法外衣的不法勾当很难识别。”办案民警说,这些企业印着“合格”标识的产品以低廉的价格成功打入农村市场,甚至连部分知名企业的分公司也被卷入其中。

   是否适用“两高”司法解释成焦点

   案件虽然破了,但留给人们的思考仍有很多。在该案中,主要涉案生产企业竟是证照齐全的企业,为何当地有关部门难以查到?为何如此多的“地沟油”能在1年多时间里通过重重检测而畅行12个省市?

   一位从事食用油生产的企业负责人称:地沟油’的泛滥与相关部门的作为不够有关。”他说,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应以源头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检验手段为辅。“在这个案件中,康润公司证照齐全,并不是散落在乡村的黑作坊,企业在生产什么,怎么生产的,有关部门难道真的不知道吗?”

   案件的公诉方、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要重点查办食品安全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

   3日下午3点半左右,这起“地沟油”大案终于结束庭审。

   因无法找到受害人,无法直接举证食用这类油品的危害,被告人仍以这类油品不是“地沟油”为由进行辩护。“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所用的动物原料仅仅是物理性状发生了变化,但它仍然是有使用价值的,它绝对不是一个废物。”被告的辩护人称。

   此案件发生在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而“两高”的司法解释于今年5月4日才正式实施。如果依据原来的相关法律来判决,量刑上可能相对较轻一些;如果依据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判决,处罚就会更严格。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如果生产销售“地沟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本案能否适用于新的司法解释,也是法庭争论的焦点。

   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篇三 山东暴利小作坊
小作坊情况调查

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情况的调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建立以来,对于食品生产企业人员素质的提升、生产加工行为的规范以及产品质量的提高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得到长足提升的同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却依然徘徊在监管的边缘。

2014年,我局组织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状做了一次较为彻底的调查,现将情况汇总如下:

一、我市小作坊现状

(一)分布情况 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多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 粮食加工品(小麦粉、玉米面等);

2.食用油(芝麻油、花生油等);

3.豆制品(豆腐、豆片、豆丝等);

4.淀粉制品(粉条、粉丝、虾片等);

5.肉制品(酱卤肉、烧鸡、灌肠等);

6.蔬菜制品(酱腌菜等);

7.炒货食品(炒花生、瓜子等);

8.蛋制品(咸鸭蛋等)。

目前,全市纳入监管范围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共计93家,多分布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主要原因其一是从业者本身就居住在这里,其二是这里的房屋使用成本以及人工成本较低,另外,从业人员较容易招聘

(二)小作坊现状

1.证件不全。部分小作坊存在无证照生产或者从业人员无健康证问题,呈现“多、小、散、乱、差”的特点,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隐患。

2.生产环境简陋。加工车间基本比较狭小,生产设备陈旧简陋,有的是简单的自制工具,普通的火炉,非食品用的塑料盛器,周边环境都比较脏、乱、差,不符合卫生条件,生产场地和日常生活场地在一起。

3.原料采购和存储不规范。从使用的原料来看,大部分小作坊原辅料采购把关不严,有些来源于其他小作坊,质量无保证。使用于食品的着色、防腐、调味等原料,基本上来源于农贸市场,无购进记录,使用的剂量也无法保证符合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存储环节缺乏必要的防鼠、防潮等防护措施。

4.管理基本凭经验。自身管理能力不强,几乎没有内部

管理制度,没有制定严谨操作性强的工艺文件,生产加工过程管理基本上凭经验进行,缺乏必要的质量控制;从执行标准情况来看,大部分从业人员不知标准为何物,几乎没有检验工序,产品合格与否多以经验评判。食品加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情况较为突出。比如,存在废料回收使用问题,存在产品做差了也舍不得扔掉的问题,易产生质量隐患。从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来看,大部分产品没有定型包装和商品标签,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与质量有关的资料不全。

5.销售区域多固定。从销售的情况来,产品销售区域以城镇和城乡结合部为主,销售渠道大部分是自产自销,少部分是有卖家上门取货再转卖。无销售记录可查。

6.从业人员素质较差。从业人员基本上是农民或下岗人员,文化程度低,产品质量卫生意识差,流动性大,有的没有健康体检就上岗,因此“不懂、不会、不能写、不做”现象较为普遍,造成各项档案记录难以完备;而且小作坊基本不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食品安全观念较为淡薄。 另外,从收入情况来看,大部分收入情况比较低,基本上就是可以维持生计而已,有的是因孩子进城上学,为照顾孩子在城里开个小作坊,能够维持生存就行,孩子念完书,也就不做了,所以小作坊的变动比较大,此外,在谋求暴利驱使下,个别企业还有故意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可能。

产品安全令人扰心。 随着市场准入制度对食品生产的规范和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小作坊在食品供应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弱化,但是目前其仍将是促进部分人员就业、满足不同消费群体需求的重要手段。另外,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其生产技术和设备也不断提高和改进,其生产能力和质量也不断提高。因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

二、小作坊监管工作 之前,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采取登记加承诺的制度,各县(市、区)局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造册,并与小作坊业主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2013年8月,我省制定了《河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管理办法》,按照《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河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市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采取备案登记制度。由小作坊业主提出备案登记申请,当地县级质监部门对小作坊的申请资料以及现场生产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登记。

三、存在问题

(一)关于源头管控问题

小作坊“小”的特点增加了其隐蔽性和不确定性,因此

对于小作坊数量的掌握仅凭一家监管部门的监管力量难以做到。为了全面掌握小作坊的数量和真实现状,建议政府协调,乡镇一级主管,由村街负责调查并与小作坊从业者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再由乡镇一级政府和监管部门分别建立档案,这样能够有效减少监管空白。

(二)关于小作坊在规模上的界定问题

按照小作坊的定义,小作坊“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其中从业人员“较少”是什么概念?和生产加工规模“较小”如何从量上去界定,什么条件符合小作坊条件需要做备案登记,什么条件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证条件?

(三)在产品销售范围上的界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销售范围如何界定?是界定行政区域还是界定流通领域?从监管实际出发,我们认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产品在销售渠道上应限制在自己销售或者在小作坊内销售,且不得进入商超并不得通过广告宣传。

(四)与食品摊贩的界定 经过调查并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我们认为,凡是具有流通摊位或店面可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食品加工者都界定在食品摊贩或者小餐饮范围之内;对于有着固定加工场所,住所不在市场或者流通街面不能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的

篇四 山东暴利小作坊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卫生、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组建或者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商会。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按照章程提供培训、咨询、维权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合法生产经营。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清洁;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山东暴利小作坊】

(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九)生产经营场所清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

(十)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定期对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自查,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条本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买卖登记或者备案凭证。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山东暴利小作坊】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备案凭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等信息。

第十四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和景区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管理制度和档案,查验登记、备案凭证,定期检查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场所,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

(二)具有与保证食品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经营者姓名、登记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加工品种等内容。

食品小作坊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办结。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产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

(二)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食品添加剂;

(四)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生产加工中原料投放数量、食品添加剂名称和使用量、成品数量和生产日期;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单位食堂和餐饮服务单位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进行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

第四章 小餐饮

第二十二条小餐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

(二)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三)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

第二十三条小餐饮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告知小餐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

第二十五条 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小餐饮名称、经营者姓名、登记证编号、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内容。

小餐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办结。

第二十六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五章 食品摊点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公众的原则,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在划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公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情况下,可以在城镇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点经营。

第二十八条食品摊点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供身份证明、住址、经营品种、健康证明和联系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当场制作、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食品摊点未办理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的,应当告知其及时办理。

第二十九条食品摊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防雨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容器;

(二)销售散装食品的,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三)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四)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无专用餐具、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使用符合规定的集中消毒或者一次性餐具、饮具;

(五)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六)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条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篇五 山东暴利小作坊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时间:2017-01-18

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卫生、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组建或者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商会。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按照章程提供培训、咨询、维权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合法生产经营。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清洁;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九)生产经营场所清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

(十)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定期对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自查,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条 本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买卖登记或者备案凭证。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山东暴利小作坊】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备案凭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等信息。

第十四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和景区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管理制度和档案,查验登记、备案凭证,定期检查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场所,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

(二)具有与保证食品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经营者姓名、登记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加工品种等内容。

食品小作坊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办结。

第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产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

(二)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食品添加剂;

(四)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二十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生产加工中原料投放数量、食品添加剂名称和使用量、成品数量和生产日期;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单位食堂和餐饮服务单位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进行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

篇六 山东暴利小作坊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

条 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7号)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卫生、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组建或者

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商会。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按照章程提供培训、咨询、维权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合法生产经营。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清洁;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九)生产经营场所清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

(十)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定期对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自查,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条 本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买卖登记或者备案凭证。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在生产

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备案凭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等信息。

第十四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和景区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管理制度和档案,查验登记、备案凭证,定期检查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山东暴利小作坊】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山东暴利小作坊】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场所,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

(二)具有与保证食品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篇七 山东暴利小作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1]1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服务民生和分段监管的原则,有效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坚持监督管理和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逐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职责分工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依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或个人)的监督管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二)食品摊贩(指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提供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的食品摊贩,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不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占道经营食品摊贩的管理,按照《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的有关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三)“前店后坊(厂)”行为的监督管理。

1.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其生产加工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2.现场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但不提供餐饮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3.现场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并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四)学生“小饭桌”的监督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五)公安、教育、民族事务等部门配合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学生“小饭桌”及清真食品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六)相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从事的食品包装、仓储、物流以及食品无害化处理和销毁工作等进行监督管理;对各自职责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七)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场所、设施、环境以及从业人员资质、健康状况等的监督管理。

省级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根据监管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相关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高度重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坚持科学管理、正确引导、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场所,鼓励和引导其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场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长

效机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暂时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各地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制,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等手段,有效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监管空白或职责不清等问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文件

青食安委〔2011〕11号

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化管理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完善社会化管理网络体系,提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水平,现就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化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运用社会化管理的方式推进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安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市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尤其是监管任务艰巨与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直接制约和影响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深入推进。在此情况下,学习和运用社会化管理的方式,借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快构筑区(市)-乡镇(街道)- 村(社区)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强化乡镇(街道)、村(社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形成无缝隙、全覆盖、层层布控的管理格局,对做好当前食品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在强化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的基础上,不断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调动各方力量,夯实基层组织基础,壮大基层力量,延伸基层管理触角,强化城乡自治和服务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功能,将食品安全监管涵盖到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填补政府监管部门的薄弱环节,使监管内容更加全面、监管形式更加多样、监管手段更加丰富、监管对象更加广泛,最终实现全覆盖、无缝隙监管。

二、加快建立食品安全层级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

(一)建立村(社区)级食品安全监控点。各区、市政府要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置,在辖区内各社区、村建立食品安全监控点,每个监控点设立2-3名食品安全信息员(其中1名应为社区、村行政负责人),发挥其食品安全监控前沿哨兵的作用,负责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业户日常巡查,宣传食品安全政策和知识,即时提供食品违法线索,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二)建立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站。各区、市政府要建立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站,每乡镇(街道)明确3-5名食品安全监管员(其中1名应为党政成员),负责收集、汇

总、分析、报告辖区内食品安全状况,指导、考核各村(社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要加强对各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考核,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的总体状况,实行网格化管理,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对食品安全事故集中多发区域重点布控、综合治理。

(三)建立区(市)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机制。针对食品安全具有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的特点与现阶段存在的职能交叉、监管“盲点”等短期内难以解决的现实,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足于解决问题,着眼于内部机制的协调联动,杜绝推诿扯皮现象。要加快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机制,整合执法资源,组建相对固定的联合执法队伍,加大联合执法的频率和力度。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机制,不断加大违法违规食品案件的查处力度,发挥震慑作用。同时,要选择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食品安全联合执法队,抓好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

(四)积极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要通过培育和发展各类社会组织,创新完善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增强社会自治功能。要充分发挥好食品行业中的各类行业协会的作用,培育发展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和个人践行承诺,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曝光和惩治失信行为。

(五)广泛发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将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以及广大群众社会监督有机结合,建立健全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组建食品安全专家队伍、志愿者队伍和社会监督员队伍,深入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建立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社会公众广泛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实施群防群治,努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食品安全社会氛围。

(六)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源头管理。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园区、品牌、企业、项目和大户等“五大重点”的培育和发展,实现规模化布局、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要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开展农业关键技术攻关和示范镇建设,发展社会化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抓好农业实用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充分发挥农技推广站、畜牧兽医站、渔政站等基层机构科技人员的作用,指导农民科学、安全地施肥、用药、种植、养殖。要加强市、区(市)和重点乡镇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加大农产品产地监测力度,严格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产品质量过程监管,适时开展农产品监测、评估、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报工作。

(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要重视媒体曝光问题的查处,同时要举一反三,延伸监管,重典治理,争取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信任,提高政府公信力。要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与媒体报道、网上舆情监控的信息联动机制,变被动为主动,提高快速处置能力,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负面影响。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社会化管理水平

(一)全面落实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每名执法人员的监管责任。各区、市政府要对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通过逐级签订责任书的形式,落实乡镇、街道和社区、村的责任,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考核和干部考核体系。各区、市政府要与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盲点。各相关部门要与每个监管人员签订责任书,使辖区内每个区域、每个企业、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以保证责任易追溯、可追究。

(二)夯实食品安全社会化管理的基础。各、区市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拉网式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分层分类,登记造册,编制食品安全档案地图,实现分级分类管理。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食品加工企业(点)比较密集的乡镇(街道)通过规划试点,探索建设食品工业加工园区,把分散生产转变为集中生产,着力提高集约化生产水平,为实现统一集中监管创造条件。要对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员、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并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三)加强引导,总结经验,确保食品安全社会化管理取得实效。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要围绕最大限度发挥社会资源参与监督的作用,最大限度突出企业主体责任这一重点,通过加强试点、创建示范点,积极探索,发掘经验,抓点带面,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市政府将对先行先干、经验突出的单位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鼓励。

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订具体方案,并加快组织实施,争取年内取得初步成效,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请及时报告市食安办。

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食品 安全 社会化管理△ 意见

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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