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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项目环境管理制度

2016-10-06 11:16:58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企业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共7篇)环保管理制度环保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从源头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能减排为出发点,以经济、环保双赢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准绳,以保护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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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管理制度
企业项目环境管理制度 第一篇

环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从源头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能减排为出发点,以经济、环保双赢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准绳,以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原则,确保全面完成污染物排放指标,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三条 工作目标

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目标,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建设一项、治理一项、验收一项、运行一项;实现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使用清洁能源,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杜绝环保事故发生。

第二章 环境保护管理组织

第四条 建立由公司总经理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的环境保护管理小组,并制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 主管环保副总经理

组 员:相关部门负责人

环境保护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

第三章 环境保护责任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为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环境保护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管理小组人员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公司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环境保护责任人。

第四章 环境保护职责

第六条 公司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公司重要工作日程,定期召开环境保护专题会议,保证环保政策的及时更新和环保资金的专项使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档案系统,将环境保护有关文件务必完备存档,原件不得外借。

第七条 公司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环境保护的污染防治工作。公司领导、员工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高职工环境保护意识和环保技术水平,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施行生产环保一起抓。

第八条 公司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加强环保设施、设备管理,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操作运行等规章制度。确保职工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错误或习惯性操作,引发污染事故。

第九条 公司生产厂区和厂界应以净化和绿化为主,兼顾美化,尽量采用对空气有净化作用的树种,保证绿化面积。

第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章 水处理和排放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目的【企业项目环境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公司废水能达标处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 职责

生产技术部负责生产、生活废水处理的日常检查工作;包含车间(发电)、化验室废水的处理和贮存设施的日常检查工作;负责公司环保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管理规定

1、生产技术部制定公司的废水利用计划实施,节约水资源,减少废水排放,力争实现污水零排放。

2、产生废水的车间、部门,生产生活区,要严格控制废水的产生量,严禁超标外排。

第六章 大气污染物排放、粉尘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目的

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有效控制,以减少对空气的环境影响。依据《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十六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废物。

第十七条 职责

生产技术部负责本公司落实国家环保部门对生产企业产生废气排放标准要求,并对公司各部门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与接受环保部门定期对各类大气监测点进行监测;负责对本部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控制管理。

第十八条 工作程序

1、本公司主要废气排放源为窑炉、预分解炉、沸腾炉、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标准要求。

2、对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因素实施监督,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3、制定《环保监测计划》,内容应包括大气监测点、检测项目及监测频率,报企业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当环境目标、指标、排放标准及其他外部环境要求或重要因素发生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对监测点、检测项目及监测频率进行调整。

4、根据《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有资质的环保监测部门进行检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5、产生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岗位,操作工应经相应技能、环境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独立操作。

6、车间按《设备管理制度》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对设备产生的跑、冒、滴、漏等隐患进行有效治理,检、维修要依据《设备管理制度》对各车间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7、设备检、维修按检维修计划组织实施,确保各车间设备(包括环保设施,电袋收尘器)的稳定运行以减少废气的产生。

8、正常情况下,操作人员按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和巡检,保证上述废气达标排放。

9、工艺参数或系统运行出现波动时,操作人员按作业指导书进行调整。

10、当出现断水、断电、断气、火灾、粉尘大量泄漏等紧急情况时,操作人员应按《应急预案》中事故处理步骤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车间负责人、中控室,必要时通知消防队、急救中心。综合部负责事故处理的协调、指挥,生产技术部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形式向四平市环境监查部门汇报。

11、按内控标准要求,控制原材料质量,防止不合格原材料入厂,颗粒粉尘物料进厂需采用专业粉尘灌装车辆,密闭管道输送入库、出库等。露天存放颗粒粉尘物料需及时加盖苫布,防止粉尘二次排放,污染环境。

12、各部门搞好分管区域地面的绿化清洁管理工作,以减少沙尘的产生,净化空气、美

化公司环境。

13、当上述控制过程中出现不符合时按《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第七章 噪声控制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目的

为了对于产生噪声有关活动进行有效的控制,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 适用范围

与厂区生产有关活动产生的噪声。依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十条 职责

1、生产技术部负责新项目的“三同时”工作;组织制定噪声治理措施;监督检查各部门噪声治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2、 各部门负责对口管理相关方的噪声因素控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作程序

1、公司主要噪声源是空气压缩机、球磨机、辊压机、破碎机等,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2、生产技术部在设备选型时,应考虑先用低噪声的设备及降低噪声污染的措施,以减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3、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由生产技术部申报上级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验收。

4、建设项目在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场地边界线的噪声限值按《建筑施工厂界噪声标准》(GB12523-90)执行。由生产技术部进行监督检查。

5、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检测计划,明确噪声监测频次、方法等;将影响重大的噪声源(超过85分贝)设置为环境监测点,列入《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6、按照检测计划对噪声进行检测(可外委托),并保存《噪声监测报告》。

7、应加强设备管理工作,加强运转设备的检修、维护、保养、润滑,防止设备带病运转,避免因产生零部件磨损或啮合不好而造成的噪声。

8、各车间对防噪减振消音器、减振装置等要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完好;防噪减振设施不得限制或擅自拆除;生产技术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八章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目的

加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等危害,保障公司员工的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运输、使用、出入库和废弃处置。

第二十四条 通则

1、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2、 企业在进行危险物品的运输时必须严格执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的有关规定。

3、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

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进厂。

4、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物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二十五条 生产和使用

1、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2、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①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②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2)个人防护措施。

① 配备专业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②按照国家对危化品管理标准制作悬挂安全提示标示牌,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③剧毒物品场所,实行双人双锁,使用单独存储保险箱(柜),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3)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①公司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② 有腐蚀性的物料、原材料,化验室用于试验的化学试剂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4、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如: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介质窜入。

5、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6、存放输送易燃固体(原煤)应防止裸露暴晒发生自燃;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7、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8、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二十六条 报废处理

(一)生产技术部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回收、登记及储存工作,监督管理工作。

1、危险化学物品用后的包装箱(袋)、容器器皿等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包装容器必须在综合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不得私自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2、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3、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由所在部门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二十七条 采购管理

1、采购危险物品需生产、制造或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生产许可证,无“两证”及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缺少一样不予采购。

2、采购危险物品包装应符合国家制订的《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规定,外观质量要进行检验,发生变质等情况,不予采购。

3、对采购的危险物品要严格按道路运输规定执行,发生问题应及时向当地公安、安监部门报案。

第九章 氨水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目的【企业项目环境管理制度】

加了加强对氨水的安全管理,为在发生氨水泄露事故时能及时地组织起统一的指挥系统,科学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氨水储存、装卸、运输、使用、出入库。

第三十条 职责

1、由制造车间负责氨水的氨水储存、装卸、运输、使用、出入库管理。

2、生产技术部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安全和使用

1、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岗位操作规程,了解掌握氨水使用要求,规范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氨水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3、冲氨管道上的接头,阀门、仪表不能与油脂接触;

4、运行中的设备严禁擦洗、敲击、冲撞、挤伤和发生火花,以防触电;禁止用水冲洗电气设备,保持周围干燥清洁;

5、开压力阀时,切勿面对阀门,应站在阀门一侧,以防人身事故;

冲氨作业,必须穿戴好防护服、眼镜、口罩、手套、胶鞋;

6、开机前仔细检查设备以及所有阀门无误,绝缘性能良好方可启动;

7、严禁各种泵的空转运行;

8、严禁氨气由压力设备及管道内急剧放出,以防止流体急速流动而产生静电,发生爆炸;

9、氨水罐在充装前必须保证正压,防止内存空气;

10、氨水罐充装中和充装后压力不超过1Mpa;

11、氨水罐充装量不得超过安全警戒线;

12、对氨水系统进行每小时巡检一次,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章 放射性元素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目的

为了对于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进行有效的控制,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适用范围

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使用(以下简称为伴有辐射)的监督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介入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职责

1、生产技术部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使用(以下简称为伴有辐射)的监督管理。

2、保管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应用相关手续及备案,防范放射源被盗流失。

第三十五条 工作程序

项目部环境管理制度
企业项目环境管理制度 第二篇

项目部环境管理制度

1、坚决执行和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杜绝环境污染和扰民。

2、施工组织设计必须考虑环境保护措施,并在施工作业组织实施。

3、定期进行环保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项目部职工的环保意识和法律观念。

4、预制现场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适量洒水,减少灰尘。

5、预制现场的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6、预制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地必须平整坚实。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7、预制施工现场混凝土地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8、预制施工现场设封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

9、预制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尾气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

10、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物。

11、施工现场设置的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12、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13、食堂设置隔油池,并及时清理。

14、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设置过滤网,冰雨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畅通。

15、施工现场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音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3—12524)制定降噪措施。

公司环保项目管理规定
企业项目环境管理制度 第三篇

7环保项目管理

7.1废水排放管理

1. 所有含有油类、洗涤剂以及其它污染成分的废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应进行收集,并适当处理后排放,自身不能处理时应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进行综合处理;

2. 生活污水应通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合格后排放;

3.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少量废水应进行收集过滤或沉淀处理后排放;

4. 安全及风险管理部应对废水排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有关机构对废水排放进行监测分析,发现非法排放的应按照《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进行处理;

5. 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应保持记录,且不得随意停用;

6. 严禁在公司范围内清洁任何设备。

7.2废气管理

1. 施工现场应严格遵守生产操作规程,对于有挥发并能造成大气污染的物料,应严格密封;易产生粉尘的施工作业,应采取湿法作业,减少粉尘扬起;

2. 避免在施工现场熔化沥青和焚烧油毡、油漆和其它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废弃物;

3. 各职能部门使用的工程机械设备应定期保养,加强维护,避免污染。办公用车辆应按时检测,尾气排放合格。空调设备应使用环保制冷剂,以减少破坏臭氧层物质的排放;

4. 采暖锅炉应尽可能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并采取节能措施。

7.3废物管理

1. 在公司各主要场所设立废物分类投放箱,明确标识危险和有害废弃物投放处,教育督导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2. 办公废物如废纸做二次利用;废纸、墨盒、硒鼓、包装物交回收商回收,日光灯管、废电池等交专业危险废物处理机构处理;

3. 对生产活动产生的危险废物和有害工业废物,交有资格废物处理机构回收或者无害化处理;

4. 特殊的废弃物如:灭火器、废弃钢瓶等应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废弃处理,不得随意作为废品出售;行政部(或公司相关部门)对废物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按规定处理废物的,应予指出及按《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进行处理。

5. 冬季使用燃气壁挂炉,减少使用空调。

7.4工业噪声管理

1. 各职能部门应尽量避免使用易产生高噪声的工艺、设施和设备;及时对高噪声设备进行改造和维护;【企业项目环境管理制度】

2. 城区管道安装作业时应严格按规定的时间施工。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时,应按规定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同时做好周围群众工作,报所在地环保局备案后方可施工;

3. 采取隔音消音技术对备用发电机、高噪声调压装置等高噪声设备进行降噪处理;

4. 定期对产生边界噪声的厂界进行噪声测试,对于超过标准排放的应应按照《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进行处理。

7.5能源资源管理

1. 各职能部门须加强培训教育以增强员工节约能源资源意识,减少消耗;

2. 制定节约能源资源措施。对主要能耗如水、电等进行重点控制,具体参照《环保管理指引》。

7.6建设项目环保管理

1. 工程部应研究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有关法规,对新、扩、改建项目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全部审查审批工作,落实有关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及投资,并督促、检查,保证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以符合“三同时”的要求,具体参见《新项目HSE管理程序》;

2. 在施工阶段,工程部会同安全及风险管理部审查项目施工计划,并检查施工现场情况,确保有关承包方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物、粉尘、噪声、废水的排放,具体检查项目参见环保管理指引的《承包方环保检查表》;

3. 建设项目完成后,工程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环保验收,确保符合环保法规及标准要求后,才可以交付使用;

4. 在检查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违反国家法规、标准或者当地政府要求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污染排放超标等情况的,有关人员应提出整改要求,具体参照《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5. 工程部负责保存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的文件和记录;

6. 安全及风险管理部参与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验收各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监察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情况,并提供适当意见和指导。

7.7环保教育及推广

1. 环保工作委员按指引有关内容组织年度环保推广活动,各部门应配合公司及政府环保部门开展的环保宣传、环保检查及污染整治行动;

2. 安全及风险管理部针对公司不同层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具体参见

环保管理指引的《环保教育及培训》,确保在实际生产、服务等运作过程中执行。

3. 风险管理部不定期编写环保相关简报。

7.8环保检查、考核

1. 安全及风险管理部为公司各部门及办公地点进行定期审核,确保遵守所

有有关的环保法例,亦合符所有有关的环保标准;

2.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按《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执行;

3. 各部门应促进其属下职工提高环保意识、搞好环保工作,按对好的环保

行为进行奖励,对不符合及时纠正并加以考核。

7.9环境资料档案

1. 安全及风险管理部组负责定期对环境基础资料进行统计、整理和管理,

主要包括:

(1) 环保指标、目标和管理方案;

(2) 污染源和环保设施设计、运行资料;

(3) 环保设施检查、维修记录;

(4) 现场巡检记录;

(5) 污染事故记录,赔、罚款及奖惩记录;

(6) “三废”综合利用、环保“三同时”等档案资料;

(7) 环保大事记;

(8) 环保工作委员会议记录等。

2. 安全及风险管理部按政府要求统计、填报环保各项统计报表,办理排污

许可证等相关证书;

3. 安全及风险管理部定期编制及上报季度HSE统计报表,具体参见《合资

公司季度统计申报制度》;

4. 负责对环境保护程序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安全及风险管理

部及相关部门按照《记录管理程序》执行。

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企业项目环境管理制度 第四篇

[篇一: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厂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的原则;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评选先进的必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定制。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政一把手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环保管理人员,掌握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运行状况。

第二章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每年根据公司下达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时如有超标情况,要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不得私自减少监测次数或停止监测。

第五条每月3日上报前一个月的<环境报表>。

第六条生产办除开展常规监测外,要承担对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第七条外排污水和大气的监测外委进行。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日常管理

第八条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全天侯、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

第九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重点要作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的宣传工作。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第十条完善环保各项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环境管理,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要持有上级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力安排。

5、施工综合进度安排,包括开工、竣工日期、阶段形象进度及施工进度网络图。

6、施工场地安排及施工平面布置图。

7、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计划和保证措施。

8、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使用。

9、费用估算及工作量进度。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确定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建设单位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施工组织总设计中安排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执行。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施工单位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费用。

第五章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由于下列原因可要求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图纸进行局部变更:

1、设计图纸有差错。

2、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设计条件有变化。

3、现场条件所限,采用的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完全符合设计要求。

4、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

5、施工差错经有关方面批准的处理意见。

6、图纸设计与实际不符以及图纸外增加的工程量必须经建设单位签核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需要设计变更时,必须由要求设计变更的单位提出变更事由,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第二十条设计变更按其性质与大小,分为下列三类:

1、一般小型设计变更(________万元以下),原则上不增减预算费用,不改变原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美观,如图面尺寸差错、材料等代换、图纸细部增补详图、图纸间矛盾处理。这类修改由要求修改的部门提出,经设计单位核签、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较大设计变更(________万元以上、________万元以下),工程内容与工程量有变化,但不涉及初设审定的原则,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费用,要对局部施工计划与施工进度有一定影响,这类设计变更由要求变更的部门提出,经设计单位签核、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3、重大设计修改(________万元以上),涉及原初设审定的设计规模、设计原则、结构布置的修改,或涉及总承包合同所规定的概算需要调整,经建设单位负责人、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应按其性质与大小先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之后才允许施工,不得先变更设计进行施工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建设单位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三条设计变更资料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应妥善保管,后作为竣工资料统一归档。

第六章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未经三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会审,不准开工。

第二十五条不按要求提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工程不准开工。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保证工程质量技术措施针对性不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不予审批实施。

第二十七条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不按要求进行试化验的,不准开工。

第二十八条施工质量不合格者,必须返工。

第七章施工总平面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施工总平面布置是施工组织总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完成施工场地的划分,交通运输的组织,各种临建,施工设施和器材堆放等方面的布设,场地的竖向布置,并满足防洪排水等各方面的要求,确保整个施工场地布置紧凑合理、符合流程、方便施工、节约用地、文明整齐。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根据合同所规定承建的工程范围,按照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绘制施工总平面图,由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不得在给定的施工场地之外私建、乱建临时设施或堆放设备材料,更不允许占用道路作为施工场地。如有必要,应由建设单位批准。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要对其所占用的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安全道路和排水系统的畅通以及良好的施工环境负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各种污水不得随意乱堆乱排。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时需要开挖已有道路,中断交通或需要中断水源、电源时,必须提前________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必须在批准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并予恢复,如不能按时完成并影响建设单位正常生产、生活,施工单位应负责赔偿并予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需建设单位提供水源、电源时,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指定地点和容量连接并应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矿区内取土或弃土,应在建设单位指定地点进行。施工中挖掘的多余土方,应由施工单位及时运至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堆放。

第三十六条设置在施工场地的测量标志或永久测量标石,施工单位应予以保护,不得损坏和移动。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后,应立即撤离施工现场,所建临时设施应及时拆除,不得借故拖延。

第七章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第三十八条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的目的是为使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做到工序控制,将质量保证体系贯穿到每个操作工人的工序中,从工程建设内部层层把关,使工程整体质量得到保证。

第三十九条隐蔽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上一道工序的工作结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正常情况下无法进行复查的工作,一般验收项目如下:

1、工程建设工序进行中间环节验收。如建筑工程中的钢筋工程,验收内容有: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形状、焊接尺寸、接头位置、预埋件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材料代用情况等。

2、埋入地下的基础工程。验收内容有:地基开挖土质情况、标高尺寸、基础断面尺寸,桩基中桩的位置、数量及制作质量、入土深度、最后贯入度等。

3、埋入结构或地下的防水工程。如屋面地下室水下结构的防水层防水处理措施及防腐处理等的施工质量。

第四十条隐蔽工程验收,必须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由各方代表签字。

第四十一条隐蔽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建设单位工地代表,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单位未通知建设单位自行隐蔽,建设单位工地代表有权提出重新开挖检查,费用由施工单位自理。经检查存在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返工处理,不按要求返工处理的,建设单位工地代表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工,停工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四十二条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别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文件长期保存。

第八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第四十三条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单位工程已按照合同规定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全部施工完毕,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质量标准。

2、必须移交的文件、记录等资料完整、齐全。

3、施工现场清理完毕。

第四十四条单位工程验收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签证单,内容包括验收时间,验收意见等。

4、单位工程竣工图纸及设计变更。

5、隐蔽工程记录。

6、主要建筑及设施基础沉降观测记录。

第四十五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分为预验收和正式验收。

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整理移交全部验收资料,填写竣工验收申请书。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工地代表等有关人员进行预验收。

2、单位工程竣工正式验收时,由建设单位组织,质检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参加,验收结果由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十六条正式验收程序如下:

1、确定验收日期。

2、审阅验收文件及记录。

3、审阅预验收的验评结果。

4、检验或抽检。

5、验收总评意见,确定工程等级。

6、验收成员签字。

第四十七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搞好工程决算。

第四十八条单位工程一经正式验收,应及时办理移交工程相关图纸资料手续或代保管手续。

第九章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工程建设开工前,必须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五十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的办法和自理原则。

第五十二条施工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式。

4、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5、设计变更。

6、结算方式。

7、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8、争议解决方式。

9、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10、合同的生效方式。

第五十三条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

4、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第五十四条允许分包的工程,应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五十五条工程承包单位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完毕并向建设单位交付竣工工程后,合同即告终止。合同终止后,施工单位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章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安装工程除满足安装规范和其他制度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安装的准备工作,对各种机电设备安装,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1、各种图纸齐全。

2、具有设备清册及出厂合格证。

3、熟悉安装指南。

4、仔细参阅国家和企业规定的设备安装质量和验收规范。

5、有厂家和厂家委托试验单位对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性能调试结果的报告。

6、使用说明书。

7、基础强度与尺寸要符合规定,环境要满足安装和运输起吊要求,要有能满足安装要求的中间验收。

8、编写具体施工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等。

以上条件具备后,方可申请开工。

第五十八条安装的经济技术要求。

1、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其它专业安装调试规定,制定出安全防范措施,按计划组织施工。

2、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设备,如主立井提升设备安装、矿井胶带运输设备安装等,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必须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与记录。

4、施工组织设计要符合安全、快速、经济的要求,重大安装项目必须进行工程网络技术优化。

5、必须严格按安装技术规范及设备质量标准要求施工。

第五十九条设备调试管理程序。

1、根据具体设备确定调试要求。

2、找出该设备运行的基本环节和基本元件,确定调试项目。

3、按照被调试设备出厂说明及使用要求,确定调试参数,以确保误差允许值。

4、制定调试方法、程序和使用设施。

5、编制调试计划与安全技术措施。

6、检查各项调试准备工作准备完善后,方可实施计划。

7、整理数据、编写调试报告。报告应包括对设备性能的评价及使用后的意见。并向使用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

第六十条试运转程序及要求。

1、对安装调试的设备初次验收合格,方可批准组织试运转。

2、为检查和鉴定安装质量和设备性能以及设备之间、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与综合能力,在设备与系统安装调试合格后,进行试运转和试生产。在运行前,应检查、核对电源、通讯、水源、风源、气源情况,然后进行空负荷运行。空负荷调试正常后,再带负荷调试。在设备和系统试运行时,首先制定具体的试运转细则,同时还要精心组织,认真检查,严明程序,密切配合,统一指挥。

3、设备试运转正常后,方可办理交接验收手序。

第六十一条交接验收程序。

1、验收组织。为评定设备安装质量,划分其责任,由公司生产管理部组织规划发展部、安全监察部及设备使用单位进行交接验收。其主要职责是:

1)检验单位工程技术档案、施工图、隐蔽工程记录、调试报告及设备清册。

2)对工程标准和安装质量进行抽检与复验,对质量和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编制试运行计划,检查试运转情况。

4)根据<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其它专业设备安装评定标准对安装质量进行评定,填写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2、验收终结后,对下列资料应归档:

1)设备出厂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

2)固定资产清单,包括未安装设备和已订未到设备。

3)装配图和随机配件图。

4)基础图。

5)调试记录和调试报告。

6)隐蔽工程记录及实测图。

7)系统图。

8)施工预算及决算。

第十一章井巷工程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井巷工程除满足其他制度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作业规程或施工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和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

2、建立质量管理责任制。从施工单位到质量管理部门实行工程质量逐级负责制。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材料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图纸及施工作业规程的审查。

第六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布置施工任务时,必须始终抓好质量管理和提高工程质量的职工教育工作,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技术培训,使其在思想认识及技术上达到要求,方可上岗。

第六十四条质量管理部门在提供相关图纸前必须认真审查图纸,以保证施工图纸的质量。

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把好设备及材料质量关。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试验机构,认真做好原材料、半成品的检验、复查工作,凡是没有合格证明、材质不清的,严格按规定进行抽查。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不准使用。

第六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中,制定相关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及时督促、检查是否认真贯彻执行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六十七条开工前检查施工准备工作完善程度,并重点做好测量放射线、计算复核,施工大样图的校审、复核等。施工过程中做好各个施工环节的质量检查,上道工序不合格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把不合格质量隐患消灭在施工过程中。

第六十八条严格按照施工质量标准及检验办法实行,在施工过程中认真检查,对于查出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反馈,令其整改,不整改的不予验收。

第六十九条如需变更原设计的材料品种规格时,必须征得设计部门的同意。

第七十条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质量验收员,负责每班的质量验收工作,做好班组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有关材料质量检验记录。

第七十一条改扩建井巷工程的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及国家其它有关标准。

第十二章奖惩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第对单位工程施工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有权给予经济处罚:

一、安全

1、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甲方代表责令整改连续通知两次而拒不整改的,视情节处以_________-_________元罚款并责令其停工整改。

2、工程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根据情节处以_________元以上,_________万元以下罚款。

二、进度

1、未按审定的开工报告规定的日期开工,延期_________日以内,处以_________元罚款;超过_________日,每延期_________天,增加罚款_________元;延期_________日以上者,处以_________元罚款,并解除施工合同。

2、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致使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于施工进度计划,处以_________元罚款。

3、未按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对公司生产、经营等造成影响的,除严格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外,另处以_________元罚款。

三、质量

1、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但无质量隐患且不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质量事故,处以_________-_________元以下罚款。

2、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但无质量隐患且不影响使用功能,只影响观感质量的质量事故,处以_________-_________元以下罚款。

3、对影响使用功能,但无质量隐患的质量事故,除令施工单位整改外,处以_________-_________元以下罚款。

4、对存在质量隐患的质量事故,除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外,处以_________-_________元以下罚款。

5、工程技术资料和质保资料未能及时编写和完善,或弄虚作假,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除要求施工单位限期补上或整改外,并处以_________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罚款由公司工程管理科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和公司财务部,在当月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罚款列专帐作为工程奖励使用。

第七十四条获得省“飞天奖”和“省优质工程奖”的单位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_________进行奖励;获得国家“鲁班奖”的单位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进行奖励。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六条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现行施工规范>及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由规划发展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篇五:汽车修理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气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三、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四、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

五、严格执行车辆噪声抑制技术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xiāo shēng qì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六、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企业项目环境管理制度 第五篇

[篇一: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深入推进农村连片环境综合整治建设,搞好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促进村容整洁,减少环境污染,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使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化、经常化,特制订本制度。

一、村会委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1、各村委会是其区域范围的卫生责任管理单位,负责对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与环境卫生保洁清扫进行统筹管理,设立垃圾清运中转站,定期转运。建立一个垃圾池一个垃圾箱,垃圾池主要收集村民日常生活垃圾,垃圾箱主要收集可回收和有害垃圾。

2、村委会要根据该村的道路、居住区、人流密集区等区域范围划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区,安排垃圾清运频次与指定监督员进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3、村委会要对垃圾收集清运与各小组的保洁日常工作进行管理,确保垃圾定点堆放、及时清运。

4、村委会负责每月对责任区内的垃圾收集清运及与各组组长对农户卫生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

二、农户卫生保洁责任及标准:

1、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坚持做好家庭环境卫生保洁,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增进员工的身心健康,根据企业原有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文明卫生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环境文明卫生标准

全公司的环境文明卫生,包括生产车间、办公场所、道路、食堂、浴室、宿舍、厕所、绿化等方方面面,分别制订标准如下:

1、生产车间:生产现场环境保持文明整洁,做到“五定、四清、四无、一直线”和“三不落地”、“二不进车间”。五定,即生产现场清整洁工作“定时间、定工具、定人员、定周期、定检查”;四清,即高空清、地面清、机台清、四角清;四无,即高空无挂花、机台无积花、地面无杂物、车间无死角;一直线,即车间内各种半制品、车辆、工具箱、容器、器材等实行定置管理,按规划就位,成线排放;三不落地,即保全保养机配件、工具、机油不落地;二不进车间,即与生产无关的物件不进车间,与生产无关的人员不进车间。

2、科室(车办室)内:做到“七无、一明、一齐”。七无,即室内无蛛网、灯管灯罩无积尘、墙壁无灰尘、地面无痰迹、台上无杂物、橱顶无积灰、镜框无灰尘;一明,即玻璃明亮;一齐,即办公用具排列整齐。

3、道路:做到“七无一通一清”。七无,即道路无落棉、无积花、无纸屑、无垃圾、无杂物、无积水、无违章堆放的机件和建筑材料;一通,即厂内通道平整畅通;一清,即建筑垃圾由技发部负责及时出清。

4、食堂(餐厅):做到“六无两全一规范”。即灶台清洁无油污杂物,操作间清洁无蚊蝇,台凳清洁无汤水剩饭,地面清洁无垃圾污渍,门窗清洁无灰尘破洞,洗碗池清洁无回丝回条剩饭剩菜;两全,即“三证”齐全、消毒设施齐全;一规范,即所有食品符合<食品卫生法>规范要求。

5、宿舍:做到“四无一齐一静”。四无,即四周无蛛网、室内无什物,地面无垃圾、门净窗亮无积灰;一齐,即生活用品排列整齐美观;一静,即宿舍区保持安静。

6、浴室:做到“七无三禁一通”。七无,即淋浴处地面和浴池壁无积垢打滑,更衣室地面及四角无垃圾杂物、无蛛网,坐凳无积灰、便器无臭味,衣柜盖板完好无缺、衣柜内无杂物;三禁,即禁止在浴室内随地大小便、洗衣服,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池;一通,即下水道畅通。

7、厕所:专人打扫,做到“七无一通一明”。七无,即高空无蛛网,便池无蝇蛆,四角无积尘,地面无废报纸和垃圾,无烟头,无痰迹,室内无臭气;一通,即粪便槽畅通;一明,即窗户玻璃明亮。

8、室外:做到“五无一通一净”。五无,即屋面无杂物、地面无垃圾、绿化带和通道无机件和杂物、四周无死角、空地无杂物;一通,即阴沟疏通;一净,即;垃圾箱、痰盂每天出清倒净。

二、管理和创建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在全公司形成“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裕纶报>、黑板报、画廊等舆论工具,大力宣传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本企业的规章制度、环境卫生标准,以及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在宣传教育过程中,各分厂、部门要突出裕纶员工“十不”规范教育,即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瓜皮果壳纸屑、不乱倒垃圾、不乱扔废旧机配件和杂物、不乱涂乱贴乱画、不采花摘果、不破坏绿化、不破坏宣传设施、不乱倒剩饭剩菜、不在宿舍区喧哗,提倡文明卫生行为,对脏、乱、差等不文明行为要敢于批评教育,对一些严重损害企业形象的丑恶行为要及时揭露曝光。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员工的文明卫生意识,人人参与创建活动,个个争做文明员工。

2、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全公司的环境文明卫生管理,在总体上必须坚持“谁的区域谁包管,谁污染谁清理,员工不良行为由主管者负责”的原则。公司办公室作为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每年要制订文明卫生创建规划,并持之以恒抓好落实。建立完善全公司范围内的卫生包干区管理网络,厂内通道、办公大楼楼梯、门厅及纺织路由专职环卫工人打扫。公司办公室下属环卫人员每天要高标准、高质量做好环境卫生工作,确保上述区域以及分管范围绿化带、厕所、垃圾箱的清洁卫生。各部门室内外的环境卫生由本部门负责清扫干净。同时,公司办公室要做好各部门卫生包管区的调整、划分工作,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各分厂、部门要认真执行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把环境卫生纳入各自正常管理内容中,认真落实“门内达标,门前四包”责任制(门内达到规范要求,门前包墙壁清洁,包地面干净,包窗户明亮,包无杂物堆放),做到文明生产、文明办公。各分厂、部门每天清扫的垃圾必须入箱,生活垃圾由环卫组负责,垃圾清运工每天必须将公司所有垃圾箱清理打扫一次,做到日产日清,确保厂区环境整洁卫生。要突出抓好各种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工作,技发等部门在与施工单位洽谈施工合同时,要将施工现场的保洁工作列入合同,确保施工中不污染周围环境,施工完要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交付的项目要干干净净。对施工单位不及时清理或清理不达标的由公司组织清理,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

3、搞好企业的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技术发展部要认真做好厂区生活污水处理、监测、排放,确保污水及时排放,不积水发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车间噪音,使噪音检测达标。要加强厂区、生活区下水道、化粪池的管理与疏通,使之保持正常排放不污染环境。

4、抓好食堂、餐厅的清洁卫生工作。食堂、餐厅是企业文明卫生的重点部门,也是企业的窗口,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内部的卫生管理制度。裕恒公司要加强食堂卫生的检查、监督和考核,督促饮事人员搞好食堂卫生,尤其是食品卫生,不买不卖腐烂变质食品,按规定做好炊具餐用具、碗筷的消毒工作,杜绝病从口入和食品中毒事故。卫生所作为企业的卫生部门有责任加强对食堂、餐厅的监督与检查。

5、开展环境卫生专项整治。重点抓好“脏、乱、差”及卫生死角的治理。废棉处理运输过程中的落棉,以及各车间对外排放的除尘棉和飞花,对厂区路面及车间周围环境影响较大,各分厂、储运部、技发部、裕恒公司要针对各种污染源由各自部门、分厂采取相应措施整治,确保路面无落棉和飞花。同时,要抓好集体宿舍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与市环卫部门、居委及邻近村队加强联系,齐抓共管搞好社区的清洁卫生工作,所有员工严禁向室外乱倒乱扔杂物。

6、配合市爱委会、辖区居委做好除“四害”工作。每年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两次灭鼠、灭蝇、灭蚊、灭蟑活动。专业环卫人员要负责做好生产区、生活区药物的布撒和灭杀工作。裕恒公司要督促食堂配备和完善隔蝇的纱窗、纱门,还要做好“四害”的灭杀工作,使我公司的除“四害”工作达标。

7、加强绿化管理。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全公司新、老厂区的绿化已形成规模和特色,树木、花草长势较好,要及时做好养护管理工作,确保新厂区绿化带树木、花草旺盛生长。同时,各部门要教育员工爱护公司的一草一木,保护绿化。对尚未完工的地块,要抓紧在绿化季节内完成。环卫绿化人员要适时做好树木花草修剪、治虫、除草工作,精心养护,科学管理,减少病虫害,努力降低树木的死亡 率。要根据季节做好盆花、草花的培育,提高暖房的利用率,动脑筋、想办法保证四季有鲜花,确保公司各种会议、活动的环境布置需要。

8、加强废品回收工作。各类废旧物资乱堆、乱放、乱丢,不仅影响环境整洁,也造成了不应有的浪费。各分厂领用机配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物资管理规定>的要求,实行“以旧换新”;同时,各分厂小改小革废旧配件、废旧物品及各类包装箱必须送到废品仓库,由物供部、储运部负责定期处理。

三、检查与考核。

环境文明卫生工作抓一朝一夕并不难,难在持之以恒。为了抓好长效管理,提高全体员工的文明素质,保证环境始终处于卫生、整洁、优美状态,必须加强检查与考核力度,坚持三个方面的检查相结合。

一是各分厂(部门)自查。各分厂(部室)、工段、班组要对照环境文明卫生的标准,认真自查,自我整改。对自查中发现的屡教不改的员工,要列入日常管理考核。

二是有关职能部门专职查。公司办公室重点对全公司除生产车间以外区域的环境卫生情况进行管理和检查考核;公司技术发展部、综合检查办公室重点对生产车间的现场管理、文明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公司人事保卫部重点对车棚、集体宿舍、浴室的文明卫生情况进行管理和检查考核。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将日常检查与突击抽查相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各分厂(部门)整改,同时将每月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提交公司综合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对分厂、部门进行考核。

三是公司文明创建环境建设工作组和爱卫会组织督查。创建工作组和爱卫会每月组织开展一至二次活动,对全公司的环境文明卫生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情况反馈给公司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综合检查考核领导小组,对有关分厂、部门进行考核奖惩。

[篇四:浦东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社区环境卫生是社区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环境卫生清洁、优美、舒适、体现社区的风貌和文明形象,也是居民安居乐业的日益需求。为加强“文明社区”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特制定本公约:

一、讲究卫生,人人有责。各住户、饮食店、日杂商店、超市、菜市场、流动水果摊一律实行“门前三包”,保障环境洁清卫生。家庭生活垃圾、商业废料垃圾,以及装饰建筑垃圾,各自应及时清理转运到指定垃圾场,由清洁工负责处理。

二、维护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乱扔纸屑、果壳、烟蒂、乱倒垃圾,不得随便吐痰、小便,不得乱贴广告,不得占道停车,堆积物资,阻塞交通道路。

三、绿化环境,改进卫生条件。各居民户、各企业、超市、商店根据居住条件和生产环境,做好房屋(厂房)周围植树绿化,环境排污、物料堆放、场地平整,保持环境优美、舒适。

四、加强管理,督查落实。各居民户每逢四季八节要进行卫生大扫除,各企业商场每逢节假日要进行卫生大清理,清洁工人每日坚持清运垃圾。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在社区“两委”领导下,由社区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并将督促检查结果和整改建议及时向社区“两委”汇报。

五、环境卫生评比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清洁卫生评比,并将评比活动列入“五好家庭户”、“文明户”、“文明商店”、“环境卫生清洁(户)”、“文明企业单位的评比活动”。评出先进家庭户或企业单位及先进个人,并由社区发给“奖状”以资鼓励,获得优胜者,上报上级通报表彰。

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企业项目环境管理制度 第六篇

[篇一: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公司现实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公司所属矿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包括矿、土、安)的施工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管理的责任制,以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性;明确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的内容、程序等。

第二章单位工程开工申请制度

第四条按照科学管理、合理组织施工的原则,要求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达到必备的开工准备条件。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准备开工时应向建设单位申报开工报告,建设单位派工地代表对开工条件进行考核,所有考核项目全部达到合格后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交付施工单位执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施工单位不能按时开工,必须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请求,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单位或司法部门查至本工地,除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外,本工地也要视情按本工地的有关规定作相应的处罚。

14、全体参施人员都有责任做好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如破坏已粉刷好的内墙、踏步、地墙、门窗及玻璃、已安装好的设备、各种管线及其它成品,一经查实,除损坏的材料和人工工资由其当事人承担外,再视情况罚款50-200元,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15、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动用机械设备,擅自开动或损坏机械设备者每次处罚款10-50元,损坏者赔偿,态度较差者视情重罚。

16、为了确保工地和宿舍区的防火安全,严禁在宿舍内煮饭炒菜,卧床吸烟,违者每次罚款30-100元,或视情处罚。

17、严禁在男(女)大宿舍内男女混住,甚至过夜,违者当事人罚款每次20-50元,造成严重影响者严加惩处。

18、要保护楼内的清洁卫生,严禁在楼内随地大小便,违者小便每次罚款10-30元,大便每次罚款50元,并清扫所有大便。不听劝阻,屡教不改,态度恶劣严加惩处。

19、禁止随地乱倒剩饭剩菜及其它废水、废物,严禁在阳台或窗口往外泼水及倒废物,违者每次罚款20-50元,态度恶劣者加倍处理。

20、家用电器,如电炒锅、电饭锅、电水壶、电热杯、热得快等,未经审批,严禁使用,擅自使用者发现后,视情处罚款50-200元,并没收其电器用具。

21、严禁翻大门或翻围墙出入工地,违者每人每次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者交治安部门处理。

22、临时来本工地探亲访友人员未经门卫许可,私自进入的被访人应及时把来访人带到门卫登记,办好手续后再进入,否则一经查实,视情处被访人罚款20-50元,或视情处理。

23、家属及未成年儿童,原则上不予进场,特殊情况要求进场者,必须由法定监护人上报安全监护书或保证书,经工程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入本工地。否则视情处罚或责令其退场。

24、班组长应模范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职工中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作用,积极支持,主动配合项目部的各项工作。

25、班组长要努力履行自己的职责,在职工中特别是新入场职工中及时传达本工地各项规章制度和条例,使工地的各项规章制度人人皆知。

26、各班组长必须按公安部下达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及时安全圆满地完成项目部下达的各项施工指标及任务,否则,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27、班组长如触犯本工地的有关规章制度,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再视认识态度好坏,另处罚款30-100元,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者,呈报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8、对检举揭发的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处罚款50-300元,或视情严加惩处或开除出场。

29、全体人员都要养成做好人好事的良好风气,要有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勇气,对检举揭发或抓获坏人坏事的有功人员,项目部要按其功绩大小,给予相应的经济奖励和精神奖励。

30、奖励细则:

(1)抓获破坏监控及安全设施者,发给奖金30-100元或视情奖励。

(2)抓获偷窃工地材料者,奖给被偷窃价值的20%,不足30元的以30元计发。

(3)抓获偷窃私人财物者,奖给被偷价值的50%(以新品计价),不足20元的以20元计发。

(4)抓获破坏工程成品(如已砌好的主体,已粉刷好的内外墙,已做好的地坪,已装好的门窗玻璃等)者,奖励100元或视情奖励。

(5)对在项目工程施工全过程中,遵章守法表现突出的班组和个人,在工程竣工时项目部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安全管理奖罚条例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安全生产为宗旨,实施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特制定本条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扣好帽带,如发现不戴安全帽上班者罚款10元/人次,不扣帽带5元/人次,班组长管理人员加倍罚款。

2、进入施工现场禁止吸烟,对违者第一次教育、第二次罚款5元、第三次以上每次罚5-50元。

3、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对违者每次罚款50-100元,同时令其离开施现场。

4、穿拖鞋、赤脚、赤膊上岗操作者罚款10元/次。

5、高空作业所用材料工具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包、箱,上下传递物件,严禁抛掷。否则见一次违章处以20-200元的罚款;造成伤害事故的责任均由违章者本人负责。

6、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而擅自拆除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件者,处以每处200元罚款。造成后果当事者将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的相关责任

7、一旦发现对坐在脚手架护栏上休息和脚手架上睡觉者罚款15-30元/次。

8、未经项目负责人的同意,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明火,违者罚款20元/次。

9、在施工现场、宿舍区设置的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非消防禁用。安全设施禁止乱动和拆除,违者处以50—300元罚款,并赔偿所有损失。

10、团结工友,关心他人,严禁打架、斗殴。否则见一起打架、斗殴事件罚班组2000元;造成伤害他人的责任有班组长和当事责任人承担,并与肇事者解除合同,将其开除出施工队伍,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11、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机具、不听整改指令的,处以50-100元的罚款。违章操作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其班组和本人负全部责任。

12、职工安全罚款次数和金额累计最多的班组,班组长将受到管理不力处罚,罚款为500—10000元。

13、班组长上班前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每月发放工资要对班前记录检查后签发。

14、检查人员对违章人员的违章行为,采取现场拍照取证,按项目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开具罚款通知单,交财务科实施,在当月施工队进度款或劳务费中扣除。

15、对在项目工程施工全过程中,遵章守法表现突出,且没有被处罚过或是被处罚次数和金额较少的班组和个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项目部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质量管理奖罚条例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企业以质量取胜”。为了搞好工程质量,使工程顺利施工,特制定以下管理处罚条例。

一、工程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应向班组进行安全技术、质量交底。未经交底致使班组盲目施工,并造成返工的,将追究有关人的责任;班组长接到交底,应及时按交底内容向每位职工进行岗前教育,并做好记录。

二、每位职工操作必须严肃认真,细致负责,严格按广东省质量验收规范操作,每天由工程质量员、施工员进行检测验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现象按以下条例进行罚款。

1、砼浇捣需指定专人浇捣,出现蜂窝麻面和漏振现象,每出现一处处以10-500元罚款,严重造成返工者,浪费材料由班组或个人承担,每层不出现蜂窝麻面和漏振现象奖励10-500元。

2、有炸模现象由木工班负责凿平,每出现一处罚款20-500元,炸模严重而造成砼浪费,浪费的材料由班组支付人工费和材料费,截面尺寸不符合标准罚款5元/处。

3、钢筋取料加工出现尺寸不符合而造成材料浪费罚款200元;钢筋保护层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款5元,绑扎接头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款5元,绑扎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款15元,焊接接头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款5元,弯起点偏移要求每处罚款6元,网眼尺寸箍筋大小、间距不合要求罚款每处10元。

4、砌砖工程出现同缝、瞎缝现象每处罚款5元,漏放拉接筋罚每处5元,留槎方法及部位不符合要求每米2元,墙面砂灰光洁,砌砖湿度达规范指标。落地灰清扫不干净,否则见一例罚20元,量大加罚。

5、抹灰工程垂直度、平整度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罚款5元/处,楼地面找平层平整不符合要求5元/处,空鼓10元/处,阴阳角要垂直,踢脚线平直,砂浆当天要用完,返工材料及人工损失自负。

6、每天检查合格率应达到90%以上,达不到90%者,对班组长进行处罚。

7、各班组粉刷,砌筑用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严禁隔夜拌和使用,如发现一次罚100元。

三、质量员要求返工重做的项目,班组必须返工。造成材料、人工浪费和工期延误,一切费用由班组或个人承担。

四、罚款处理由质量员现场拍照取证开具罚单,交财务科实施,从班组当月进度款或劳务费中扣除。

五、对在项目各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质量被评定的优良的班组和表现突出的个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项目部将给予一定的工程质量专项奖励。

[篇四:工程项目部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部属工程监直接领导下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部门,为明确本部门内各项职能,确保各项工作高效展开,在公平、公证的原则下,特制度实施本制度。

一、工程项目部工作内容:

1、组织完成工程项目开工审批手续,协调施工过程中的外部关系;

2、组织实施招投标,协助签定施工合同;

3、按照法律规范及合同规定和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从开工至竣工的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合同目标;

4、制定并实施工程部管理制度。

二、工程项目部日常工作制度

1、工程部组织制度

①工程部衽部门经理领导下的专业工程师负责制;

②工程部根据建设项目需要,可设经理一名,副经理一名,土建专业工程师两名、安装工程师两名、资料管理员一名。

2、工程部会议制度

①工程部实行定期现场办公室制度(怡和?星国际项目定在星期五上午8:30)与定期会议相结合,根据工期、质量目标设专题会议;

②组织工程部与监理方定期现场办公例会制度(暂定星期五上午9:00),班前会制度(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00)不定期专题会议制度。

③积极参加监理例会制度(星期一下午3:00)及不定期监理例会。

3、检查制度

①要求专业工程师会同监理相应专业及施工单位技术、施工员于上午、下午对施工作业点巡查各一次,重点部位及关键工序做到巡查各工作点达到100%,漏点处罚:每日每点50元(特殊情况或有其它工作除外);组织周小查,由工程师负责人与监理方负责人及各专业工程师会同施工方负责人共同实施检查(暂定星期一上午9:00),组织月大检查或分部分项检查。请公司及管理人员参加,建立评比标准,进行现场讲评,及时组织竣工工程初步验收;

②针对检查结果及时以文字形式提交有关各方签认;

③工程部各岗位实行书面总结、计划,分周报、月报及分段目标报告制;

④写出管理日志,注明当日巡查情况及时间,记录工程会议检查事项、工程签证设计变更、施工质量、进度问题及相应措施的实施,并不定期对其抽查。

三、工程部岗位责任制

1、工程部经理岗位责任制

①工程部经理直接对公司工程总监负责,接受总监领导;

②按周、月、年制定生产计划及总结,协助制定项目目标、协调内外关系;

③组织起草审查招标文件、评定招标文件、拟定发包项目合同主要条款;

④组织参与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资金需求计划的制定和初步审查;

⑤主持甲方、监理定期周例会、月检查、分部分项检查,参与监理周例会;

⑥组织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查。

⑦将工程师报上的与施工单位来往的信函、文件等在24小时内报总经理,并在48小时内完成。

2、专业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①工程部专业工程师对部门经理负责,接受部门经理领导;

②起草并保存与施工单位的来往文件、信函及各种法律文书,并在24小时内上报经理;

③组织项目施工审批所需资料;

④起草招标文件,拟定招标程序,参与评标,完成专业技术协议条款;

⑤进行施工现场工程量的统计、审核,并配合审算部进复核;

⑥组织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预防工作;

⑦组织对于隐蔽工程的验收,并确保所记录的资料的真实、完整;

⑧工程点的巡查工作应在48小时之内完成;

⑨组织起草变更、签证文件;

⑩审查批复施工方作业计划、预结算资料及相应业务应在24小时之内完成;批复质量整改措施及各方工程联系单,在24小时完成。

3、工程部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①公司文件资料(含公司主管部门文件资料),必须在四小时内传达到部门岗位人员,根据相应文件内容传达到相关单位;

②合同文件,凡由工程部负责签订的合同,必须确认合同方法律资格,经相关部门审查,报总经理审批签署后,方可交合同另一方施行。根据合同,图纸由工程部统一发放,相关专业工程师保留一套,妥善保管使用,竣工后交回工程部,以备存档或满足其它需要;

③设计院、总工办签署的变更统一发放到相关单位及专业工程师;

④专业工程师签认的变更(通知)、签证,由部门经理(或项目经理)审查签认后,盖技术专用章,统一发放到相关单位;

工程项目部考核制度

一、奖励制度:

(一)嘉奖(a类):

奖励个人50元至200元,与当月个人薪金一并发放;

1、对改善部门管理,提高业务水平提出合理化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企业项目环境管理制度 第七篇

[篇一: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完善]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由来和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最早是在1964年加拿大召开的一次国际环境质量评价的学术会议上提出来的。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则首创于美国。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environmentalpolicyactof1969,nepa)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联邦政府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根据该法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美国联邦政府机关在制定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立法议案和采取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动时,应由负责官员提供一份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到70年代末美国绝大多数州相继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77年,纽约州还制定了专门的<环境质量评价法>。[1]1987年美国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程序的条例>。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立以后,很快得到其它国家的重视,并为许多国家所采用。瑞典在其1969年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日本于1972年6月6日由内阁批准了公共工程的环境保护办法,首次引入环境影响评价思想。[2]澳大利亚于1974年制定了<环境保护(建议的影响)法>(environmentalprotectionact),法国于1976年通过的<自然保护法>第2条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英国于1988年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进入90年代以后,德国于1990年、加拿大于1992年,日本于1997年也先后制定了以<环境影响评价法>为名称的专门法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俄罗斯也于1994年制定了<俄罗斯联邦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亦有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或条例。据统计,到1996年全世界已有85个国家制定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仅为多数国家的国内立法所吸收,而且也已为越来越多的国际环境条约所采纳,的体系。它对于预防新的污染,缓减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起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情况和世界各国立法趋势来看,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存在一些比较明显的缺陷:

一是在评价对象上只限于具体的建设项目,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一些宏观决策没有纳入环境影响的评价对象。具体建设项目固然对环境有直接影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大多数国家亦十分重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但与具体项目相比,国家的重大经济、技术和产业政策,区域和资源开发规划,城市和行业发展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对环境的影响更大,如果说具体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是局部性的话,那么立法与政策对环境的影响则是全局性,一旦决策失误会给相当范围甚至全国的环境质量带来了一些重大损害和危害。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则对国家宏观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长期未能予以足够重视,不能不说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

二是在评价程序上,缺少公众参与的民主决策机制。世界上绝大多数有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的国家,几乎均将公众的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产生直到1996年前在一些重大的环境立法没有体现。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才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所涉及。其后,虽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条例>都作了类似<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对于公众参与的方式、阶段、人员、效果等没有进行规定。因此,这些规定只不过是公众参与的宣言,并没有形成公众参与的完整机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这一缺陷明显地反映了我国立法与国外立法的差距。

三是立法层次偏低。纵观国外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状况,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全面、系统、完整的规定。我国<条例>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其只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而且该条例并不只是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全面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法律制度,对可持续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环境法律体系中应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我国缺乏环境影响评价的国家立法,不利于全面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作用,与其它国家相比,明显滞后。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

1、建立宏观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限定在建设项目对大气、水、噪声和生态等方面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和预测方面。这对于保证环境不会因建设项目的实施而出现明显的污染与退化,起到了积极的预防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对环境施加影响的行为不仅来自于建设活动,更主要的来源于国家。与具体的建设项目相比,国家的决策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更大。因为单个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毕竟是局部的和有限的,而国家的一个决策一旦出台,其所造成的影响小则涉及某个地区的发展,大则影响全国。因而建立政府宏观重大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势在必行。

(1)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已成为国际上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二条第三款就规定要将环境影响评价应用于对环境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立法建议(proposalforlegislation)和其他重大联邦行动(majorfederalaction)。美国总统环境质量委员会1978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程序的条例>规定联邦的行动有四类:官方政策(officialpolicies)、正式规划(formalplans)、行政计划(actionprograms)、具体项目(specificprojects)。加拿大于1992年6月通过,并于1995年1月19日开始生效的<加拿大环境评价法>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专门规定。除了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外,1993年加拿大也颁布了<政策和规划提案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theenvironmentalassessmentforpolicyandprogramproposals),规定提交内阁审议的所有联邦政策和规划提案都需要经过非立法性的环境评价程序。俄罗斯联邦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部1994年7月18日公布的<俄罗斯联邦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在其第二部分适用范围中,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确定为五大类,即部门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构想、规划(包括投资规划)和计划;自然资源综合利用和保护纲要;城市建设文件(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方案和纲要等);关于研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物质的文件;建设投资的前斯设计方案论证文件,现有经济和其他项目、联合体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技术经济论证文件及设计方案。显然,俄罗斯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不仅包括具体的建设项目,而且包括规划、计划等经济技术决策。欧盟于1996年颁行了<欧盟关于一定计划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令建议>(proposalforacouncildirectiveontheeffectsofcertainplansandprogramsontheenvironment),规定鉴于环境评价是在计划和规划中综合考虑环境因素的重要手段,它可以确保有关主管当局在采纳有关计划和规划之前考虑这些计划和规划实施时可能会产生的环境影响,应在成员国制定的计划和规划中开展环境评价。荷兰于1993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第七章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chapter7、enviornmentalimpactassessment),规定那些对环境具有严重不利影响的活动(activities)和政府关于该活动的“决定”(decisions)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在荷兰被称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strategic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由此看来,国家宏观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为各国通采。

(2)中国历史经验表明,国家的重大宏观决策对于生态环境具有重大影响。在197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以前,中国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谈不上对宏观重大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但是国家不当决策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却长期存在着。如50年代的人口政策、60年代“农业以粮为纲、工业以钢为纲”政策等都对生态环境产生的极大的负面影响,教训是非常深刻的。1979年之后,我国虽然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但由于评价仅限于对具体建设项目的评价上,国家重大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仍然处于空白状态,结果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没有能起到预防决策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例如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该决定将造纸、电镀、皮革、印染、焦化等行业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结果这些行业很快得到迅速发展。但随之而来则是严重的环境污染。为了解决这些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国家不得不于1996年采取严厉的措施,对包括造纸、电镀、制革、印染、炼焦等行业在内的一大批企业实行取缔和关闭,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我国汽车工业政策也反映了决策对环境的影响。由于十四大将汽车工业确定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于是1994年国务院出台了<汽车工业产业政策>,该政策明确提出“到2000年,汽车总产量要满足 国内市场的90%以上的需求;轿车产量要达到总产量的一半以上,并基本满足进入家庭的需要”,并指出“国家鼓励个人购买汽车”。由于该政策的出台,极大刺激了汽车的消费,到1998年底,我国汽车的保有量已经达到1400万辆,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的汽车增长量更为突出,平均增长率接近20%。与之相联系,汽车排气所带来的空气污染亦日趋严重。1998年,我国机动车排放一氧化碳1500万吨,氮氧化物120万吨。北京市大气中74%的碳氢化合物、63%的一氧化碳和37%的氮氧化物来自汽车排气。面对城市空气质量日益恶化现状,人们在享受汽车带来的方便与快捷的同时,开始怀疑甚至抱怨国家关于汽车工业的产业政策。此外,国务院出台的<全国包装工业发展纲要>关于重点发展塑料包装制品的政策、关于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等都带来了严重污染。事实上,我们认为虽然国务院出台的产业政策带来了消极的作用,但是也不能据此完全否定国务院这些产业政策。因为不管是电镀、制革,还是汽车、乡镇企业国家都需要,这些行业也需要发展。问题在于如何发展、发展的规模、能不能作为支柱产业、发展以后将会给生态环境带来什么影响、如何避免这些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等需要进行科学的论证与分析,以确定适当的发展方向。由于缺乏对这些产业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导致这些环境敏感行业带来严重的污染问题。据此看来,在我国目前的产业结构、投资结构与投资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受到zhèng fǔ 部门宏观指导的影响的情况下,开展对国家的政策、法规、计划、规划等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十分必要的(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引进外资的比例正在逐年增加,利用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已成为我国筹集建设资金发展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投资方往往会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要求对于项目选址地的区域开发计划和政策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如果我国不在这些方面进行主动的研究和完善,很可能影响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

此外,进行宏观重大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也有助于合理配置自然资源、有计划地控制环境质量恶化、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鉴于进行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以及国外的经验,我国应建立对国家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区域和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和乡镇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的环境影响评价。

2、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的公共参与(publicparticipation)制度,指建设单位及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机关以外的其他相关机关、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学者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居民等,通过法定的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作、审查与监督等的活动。

<我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问题没有进行规定。我国最早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见于1993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在1993年6月2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均有明确的要求,并将贷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列为办理贷款项目手续不可缺少的文件之一,对贷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出了较完整的程序和要求。”为此通知要求“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书>中应设专门章节予以表述,使可能受影响的公众或社会团体的利益能得到考虑和补偿。公众参与工作可在<评价大纲>编制和审查、<报告书>审查阶段进行。”并规定了两种公众参与的方式:第一种是: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直接听取贷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学术团体或居委会、村委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第二种是:项目所在地(区、县)人大、政协或群众团体征询受影响地区公众的意见。该<通知>虽然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它却针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修改过程中,根据<里约宣言>的精神,增加了一项特别的规定,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该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使公众参与普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立法上初现端倪。1996年通过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作了与<水污染防治法>相同的规定。1998年国务院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5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十分原则的规定:“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由于我国规定了公众参与和未规定公众参与的法律,均没有具体规定公众参与的程序,因而该规定实际采取了回避矛盾的做法。

(1)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是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国家普遍推行的做法。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从国外借鉴而来的。而在各国和国际社会,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普遍推行的做法。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是世界上最早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但其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则仅在第二篇第五节第一条规定,应征求相关机构、部门、地方政府的意见,对是否征求公众意见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不过在美国环境质量委员会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实施程序的条例>中对公众参与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包括参与阶段、参与范围、参怀人员、参与效果以及参与的限制等。[4]<加拿大环境评价法>(canadianenvironmentalassessmentact)在前言部分规定:“加拿大政府将努力促进公众参与由加拿大政府或经加拿大政府批准或协助实施项目的环境评价,并提供环境评价所依据的基础材料。”并把“确保公众有机会参与环境评价程序”作为环境评价法的目的之一。在该法的环境评价程序中明确规定了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该法第18(3)规定,对简单项目的评价,应考虑公众意见,并规定:“如果主管机构认为在这时的情形下公众应参与项目的简单型环境影响评价,或当有关法规这样要求时,主管机构应通知公众,使其有机会在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之前,参与审查简单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其他已经提交公众的记录并发表意见。”对综合性环境影响评价,该法第22(2)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该综合环境评价报告的结论和建议以及其他任何部分向加拿大环境评价机构提交意见。”此外,该法还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程序性问题如信息的公开的方式、公众听证会等作了规定。<加拿大环境评价法>除了适用于国内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也适用于跨边界环境影响和其他环境影响、国际性环境影响、对特定联邦土地的环境影响,并同时规定了在上述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the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law)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听证会程序和公众监督程序。第18条第1项规定“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凡是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eis)草案有意见的人,在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告时间开始至公开审查时间结束后两周内,可以以文件的方式给项目发起人明确其意见。”俄罗斯联邦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部于1994年7月18日公布的<俄罗斯联邦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虽然内容不多,但第五部分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听证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条例>5、1规定:“建议有关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协助承办者(定作人)举行公众听证或者讨论,广泛通报关于实施拟议中的活动计划的方案和其他建议的信息资料,以便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论……”并对信息资料的通报、公众听证的组织和举行办法作了具体规定。欧盟理事会1997年3月3日97/11/ec指令<关于一定公共和私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令85/337/eec修正案>(councildirective97/11/ecof3march1997amendingdirective85/337/eecontheassessmentoftheeffectsofcertainpublicandprivateprojectsontheenvironment)也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其重要内容。<修正案>规定:“成员国应保证将开工批准申请和根据第5条规定收集的信息在一定的合理时间之内向公众公开,以便有关公众有机会在该项目开工批准之前提出他们的意见。”“在批准或不予批准开工申请决策之后,主管当局应根据适当的程序将此事宜通知公众,并向公众提供下列信息:决策的内容以及附带的条件;决策时考虑的主要事项及其原因;必要时,对避免、削减和消除重大负面影响的主要措施所作的说明。”一些国际性宣言、公约也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如1991年在芬兰通过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conventionon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inatrans-boundarycontext,1991)第2条第6项明确规定:“起源国应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的公众提供对相关提议中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参与机会,并保证提供给受影响国家公众的这种机会与提供给本国公众的参与机会相等”。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1998年6月在丹麦通过的<知情权、公众参与决策和在环境事务中获得公正的公约>(conventiononaccesstoinformation,publicparticipationindecision-makingandaccesstojusticeinenvironmentalmatters,1995)第3条第2项规定:“任何签约国应努力确保政府和当局支持和提供公众在获取信息、参与决策和获取环境公正方面的指南”。

(2)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贯彻环境民主原则的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给建设者提供经营风险的评估,而是政府基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公共目的所要求建设者进行的活动,其目的在于使政府的决策以及建设者能充分考虑其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从而尽可能地避免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因而具有浓厚的“公共”意味。[5]这是因为,首先环境保护具有明显的“公益”色彩。各国政府保护环境的目的不是为一部分人、更不是为某个人的利益服务,而在于为本国全体人民创造一个适于生存的良好的环境。其次环境保护具有广泛的公众动员性。环境作为人类生存的一个必需的要素,与每一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环境质量的好坏对每个人都有直接的影响,因而与其它事务相比,公众对环境事务有着更加浓厚的兴趣和热情。在民主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的制作、审查程序中给予相关利害关系人表达意见的机会,可以满足在行政程序中赋与相关当事人“明了真相的权利”(therighttobeinformed)及“意见受尊重的权利”(therighttobeheard)。在宪法上有正当法律程度(dueprocessoflaw)规定的国家(如美国)能为保证公众有程序上的参与权提供最高的法律基础。[6]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197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就规定了“依*群众,大家动手”朴素的公众参与制度。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进行检举和控告”。从以上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中可以推导出人民有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另外<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政策。既然公民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那么公民就有权利过问环境事务,特别是对建设在当地的对自身环境利益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发言权。政府亦应当征询他们的意见。这既因为当地居民往往是环境问题的直接受害者,也是贯彻宪法上环境民主原则的要求。

(3)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提高决策、建设项目的效率和公众对决策活动、建设活动的认同。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除了是环境民主原则的要求外,也有利于提高决策与建设活动的效率。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项目与内容,受到地区的地形、地理与地质等自然条件,以及当地的产业、社会与文化因素的影响。在环境影响评价的进行过中,引进公众参与,对建设单位或决策者而言,具有广泛吸收信息及集思广益的功能。通过适当的公众参与,可以及早发现问题,弄清问题的深度与广度、并能掌握当地的要害点,以及早寻求解决办法,避免在已经作出决策后才发觉问题,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白白地浪费资源。[7]也有利于公众对决策、项目的及早了解,以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4)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助于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意识有积极作用。据国家环保总局、教育部1998年的一项“全国公众环境意识调查”表明:我国多数公众认为我国环境污染状况严重,但把环境问题与其它社会问题相比较,则把环境问题排在社会治安、教育、人口、就业之后;在环境知识方面,在13分的环保知识测试中,人均得分仅为2、8分;在环境道德方面,只有25%的公众在购物时考虑到环保因素,35%的人愿意为了环保而接受较高的价格,30%的人在处理废弃物时符合环境道德要求;在参与环保活动方面,低度参与比例为65、9%,高度参与比例仅为8、3%。[8]可见我国公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参与程度还很弱。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引进公众参与机制,对于加强环境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落实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具有积极意义。

因此可以说无论对公民而言,还是对建设单位、国家而言,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都具有积极意义的。

3、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提升立法层次如前所述,世界上已有相当多的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这表明这些国家已充分意识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性。我国虽然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亦相当重视,但在立法层次上编低。鉴于我国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状,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特别是制定一部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刻不容缓。环境影响评价法作为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最高立法,它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系统、完整、明确的规定。如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目的、适用对象、内容、审批程序、评价单位、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篇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

各国对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一般是限于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活动、建设工程,也有的国家对评价范围规定的很宽。如,在瑞典,任何污染项目的建设都需要事先进行评价并得到批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79年<环境质量法>规定,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事先作环境影响评价。法国1977年政令规定,除城市规划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根据规模和性质分为三类:一类必须作正式评价;二类作简单“影响说明”;三类可免除影响评价。

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都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环境影响的评价对象是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固定资产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含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建设)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地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分类管理的名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书面表现形式,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最终成果,也是履行环境保护法律程序的法律文件。因此,对报告书的内容要求论据充分、观点明确、结论可信。其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

1、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和主要工艺方法,主要原料、燃料、水用量及来源、废物等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废弃物回收利用、综合利用和污染物处理方案、设施和主要工艺原则,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发展规划等。

2、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

开发建设项目周围的自然环境状况及社会经济状况。包括建设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应附平图);建设项目周围的地质、地形、地貌和土壤情况;江、河、湖、海、水库的水文情况;矿藏、森林、草地、水产和野生动植物、农作物等情况。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温泉、疗养区以及重要的政治文化设施情况;现有工矿企业分布、生活居住区分布情况和人口密度、健康状况、地方病等情况;大气、地面水、地下水的环境质量状况;交通运输情况等。

3、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和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包括对周围地区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周围地区自然资源、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疗养区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各种污染物最终排放量对周围大气、水、土壤的环境质量及居民生活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噪声、振动、电磁波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等。

4、环境保护措施及经济、技术论证

是指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有针对性提出防范和减少该环境影响的各种措施,既包括生物措施,也包括工程措施等,并对提出的各种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等方面的研究论证,提出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投资估算。

5、环境影响评价经济效益分析

是指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进一步分析研究这些环境影响可能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带来的影响。

6、对建设项目及实施环境监测制度的建议

主要包括关于环境监测布点原则的建议;关于环境监测机构的设置、人员、设备等的建议;关于监测项目的建议等。

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最关键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性质、选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所采取的防治措施在技术上是否可行,是否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经济上是否合理;是否需要再作进一步评价等。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程序

1、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2、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按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批;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

3、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水土保护方案的建设项目,其方案必须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告书预审时完成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之日起,分别于60日,30日,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上述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建设项目环境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篇三: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比较]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环境保护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将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程序、审批、法律责任制度化、法律化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立法应本着维护法制与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体现出立法的层次性和可操作性,明确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表明,一旦有公众的广泛参与,就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支持并有助于其结果的实施

环境影响评价又称环境影响质量预测评价,是指在某一地区进行可能影响环境的重大工程建设、规划、或城市建设与发展、区域规划等活动之前,对这一活动可能对周围环境地区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防止污染和破坏的对策。其目的在于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使行政机关对环境价值的考虑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职能化。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产生及立法状况

1964年,在加拿大召开的国际环境质量评价会议上,首次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概念。但在世界范围内,美国首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先河。1966年10月,在美国众议员所属科学研究开发小组委员会进行的进展报告中,首次正式采用了“环境评价”这一术语。1969年,美国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environmentalpolicyact,nepa),首次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eia)制度,同时,nepa被作为“保护环境的国家基本章程。”1970年4月3日开始执行的<改善环境质量法>是nepa的很好补充,该法授权国家环境质量局为环境质量委员会提供专业管理人员。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美国环境政策的核心制度,在美国环境法中占有特殊的地位。美国自70年代初至今,不论是邦一级还是州一级法律都建立了较完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仅为实施国家环境政策提供手段,而且为实现国家环境目标提供法律保障。实践证明,nepa自产生至今,对美国的环境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它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迫使行政机关将对环境价值的考虑纳入决策过程,使行政机关正确对待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方面利益和目标,改变了过去重经济轻环保的行政决策方式。

我国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最先引入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行<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13条和其他环境法律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进一步规定。1986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1998年11月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及更明确的规定,从而在我国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94年国务院批准颁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在第3章“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与事务”中提出:“在有关立法中,规定建立‘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制度’,要求zhèng fǔ 部门对可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评估。”此外,在各种污染防治的单行法规中,也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如:<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所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0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条也作了类似规定。为促进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已于2000年12月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很广泛的。nepa规定,凡是联邦政府的立法建议或其他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联邦行动,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是说,由联邦政府行政机关向国会提出的议案、立法建议、申请批准的条约,以及由联邦政府资助或批准的工程项目、制定的政策、规章、计划和行动方案,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谁提出立法议案、规章、政策、计划或项目,谁就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无需经过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批准,但必须经过他们审核或提出修改建议,最后由批准该议案、规章、政策、计划或项目的行政机关来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有两个评判标准:背景和强度。背景,指以社会整体、受影响地区、受影响利益和行为地点等方面背景为基础的对行动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强度,指影响的严重程度。这里的“行动”包括新的和正在进行的行动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作为但未作为的法律行为。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评价对象主要是建设项目。此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附则中规定“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另外,还拟对一些重大产业规划、计划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目前法律、法规对区域开发如何适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缺乏具体规定,实际操作很难。新审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扩大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将对环境有显著影响的区域开发、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域、流域和海域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列入环境影响评价之列,不能不说是环境立法的一大进步。

公众参与机制

公众参与整个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制定与实施的全过程,是美国环境管理战略的一个显著特点。nepa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宣布为美国的环境政策,不仅规定联邦政府的所有机构的立法建议和其他重大联邦行动建议,在决策之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而且,要征求公众意见,进行公众评议,作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必经程序和内容。联邦负责官员在制定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之前,应同依法享有法定职权或对环境影响拥有特殊的专门知识的任何联邦机构进行磋商,并取得他们的意见,联邦负责官员应将该评价报告说明和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标准的相应的联邦、州和地方机关所作的评价和意见书一并提交总统和环境质量委员会,并依照美国法典第5篇向公众公布。美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以下特点:1、参与评价对象的广泛性。包括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立法活动,官方政策、正式计划、规划等。2、参与评价的现实性。公众基本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定稿前参与,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草案阶段,应征求具有法定职能或专门知识的联邦机关的意见;征求被授权制定和实施环境标准的适当的国家和地方机构、印第安部落、任何街道的意见;征求任何申请人的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其他机构或个人都可以在90天内对最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主动表示意见。3、参与评价的有效性。1978年对公众参与意见的反馈作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对于无论个人还是集体的意见都给予积极的回应,而且不论意见是否被采纳,都被附在最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或写在勘误表中。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起源于1991年我国在亚行提供赠款的环境影响评价培训项目。1993年,由国家计委、环保局、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公众参与问题。1997年实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理思考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环境保护法体系,在已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很多内容涉及到环境影响评价和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且制定了一些专门的规章,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对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单位的考核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原则与方法>及拟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基本使环境影响评价有法可依,然而,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施中,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并未真正建立。表现为:立法缺乏;执法与监督不力;公众参与不够等方面。这就要求我国在拟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充分体现既立足本国实际,又积极借鉴国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步因素,健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一,树立环境影响评价理念。环境影响评价的真正理念应反映人类经济发展所进行的建设与环境的关系,预测其对环境的影响,寻求有效对策,以期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协调发展的目的。我国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理念强调的是预防为主的法律约束及政府职能部门发挥作用,更多依靠的是政府的作用,公众的法律理念仍非常薄弱。因而,应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形成环境评价理念。

第二,完善立法。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更准确地讲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对政策、立法活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决策科学化有重大意义。它可克服政策制定者的认识局限,并促使其对某项政策、法规、立法进行即时的修改或补充,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以环境破坏为代价的失误。因此建议:首先,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立法应本着维护法制与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体现出立法的层次性,而且,从法律到行政法规,都要做一定程度的调整。应在成熟时颁行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应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由单纯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扩大到对政策、规划、计划及立法的评价。在这之前,可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完善或补充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条款。其次,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再次,使评价单位的法律责任得以更具体、明确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评价单位的法律责任,但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将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合同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应规定明确法律责任。

第三,建立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表明,一旦有公众的广泛参与,就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支持并有助于其结果的实施。在我国,长期以来,对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参与关注不够。因此建议,借鉴国外做法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各个阶段,全面引入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机制;在法律或法规中增加公众参与的详细条款,使这项制度程序化、法律化、正规化,能在实践中切实实行。具体地讲,首先,明确规定公众的介入时机及介入方式;其次,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再次,建立对公众意见的回应制度,切实将公众意见落到实处;最后,建立不同专业、部门的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系统,共同完善评价过程。

[篇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现对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的范围

<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也属<条例>管理范围。

二、关于审批权限

<条例>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以下四种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国务院审批或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在现阶段是指: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审批或企业注册、申领执照的建设项目;

4、建设项目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

1、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另发)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以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名录>中没有列出的建设项目类型,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类管理原则,确定该建设项目的评价类型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上述要求开展环评工作。

2、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需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不编写评价大纲。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由建设单位上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德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有关部门。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评价大纲的审查,审查批准后的评价大纲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和收费依据。

3、建设单位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价大纲的意见和要求,与评价单位签定合同开展工作。

4、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有关部门。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预审,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预审;建设项目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5、有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必须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报告书预审时完成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

6、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负责预审的行业主管部门,在预审时完成涉及海洋环境影响部分的审核,并签署意见;建设项目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工作可在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同时完成。

7、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必须由持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编写。对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单位无资格要求。评价单位<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规定工作范围内有水土保持的,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不另设水土保持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应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价单位。

9、<条例>规定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执行以上管理程序要求。

10、<条例>规定需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报告书、报告表及原批准文件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原审批机关在收到要求重新审核的报告书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11、报告书、报告表预审后一个月内,行业主管部门应报送预审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报送审查意见。涉及水土保持方案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可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中,也可在上述时间内单独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报送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中水土保持方案或海洋环境影响部分的结论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审批。

四、关于收费

1、在国家未制订新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前,评价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评价工作量。

2、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政府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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