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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户籍信息证明怎么开

2016-12-27 13:06:31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上海户籍信息证明怎么开(共8篇)关于上海落户的所有流程2015年户口批复后的操作流程(仅供参考) 户口批复后的操作流程(仅供参考)步骤一:等待公司收到《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 步骤二:凭借《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去学校拿报到证 步骤三:向公司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高校毕业生申报...

欢迎来到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栏目,本文为大家带来《上海户籍信息证明怎么开》,希望能帮助到你。

关于上海落户的所有流程
上海户籍信息证明怎么开 第一篇

2015年户口批复后的操作流程(仅供参考) 户口批复后的操作流程(仅供参考)

步骤一:等待公司收到《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 步骤二:凭借《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去学校拿报到证 步骤三:向公司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

1、《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第几联忘记了)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就业报到证(上联)

4、盖好用人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办理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落户信息确认表》(此表由单位给出)

步骤四:携带以下材料,自己和房东一起前往社区事务中心办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1、自己身份证原件

2、房东身份证原件

3、房屋产权证原件

4、租房合同原件

步骤五:准备《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上要求的材料(此告知单和证明信同时由公司给到自己),前往居住地所在区的公安分局(非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此表可到公安局官网下载打印或到公安局拿表再填写(ps:当时我在官网站上没找到,后来去公安局他们也没让我填)

2、《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3、《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

4、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本人户口簿那页,以及户口簿的首页(这是针对户口还在老家的情况);或是申请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这是针对户口已在学校集体户口的情况);以上两者选其一

注:户口已迁到学校集体户口的,要去学校所属的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开具时要携带身份证原件和《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

5、《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

6、就业报到证(上联)

7、加盖公章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都带着吧)

8、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9、要落的社区公共户地址(这个可以网上查询,也可以去当地派出所问工作人员)

10、收到962222的短信(出示给工作人员看一下)

步骤六:准备以下材料,去老家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

注:每个地方不同,可打电话咨询下

步骤七:准备以下材料,去派出所办理落户(要哭了,终于到最后一步了):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公安局提供或者至公安局门户网站下载打印)

2、本人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

4、《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

5、《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6、身份证信息采集(此项由派出所给你开一张单子,你拿着单子去居民身份证拍照点照相,照好后会给你一张单子,证明已采集人像信息)

史上最详细--上海市集体户口转社区公共户流程及证明材料
上海户籍信息证明怎么开 第二篇

史上最详细--上海市集体户口转社区公共户流程

在上海没有房子的小伙伴门分为2种情况:公租房、租房或亲戚家。 我先列举需要准备的资料:

1. 租赁合同(必须是正式的租赁合同,需要备案的)

2. 身份证

3. 下面这个证明比较蛋疼!

结婚的需要有结婚证、配偶的户籍证明,没有小孩的需要办理初婚未育证明(这个证明我告诉你们怎么办,先去冠生园路说办理初婚未育证明,他会给你一个单子,你填好再去法政华路521号302室计生委盖一个章就可以了。)有小孩子的,预计需要有小孩的户籍证明,这个我没有办,不清楚。

离婚的就需要离婚证明,小孩归属证明等;

单身的小伙们你们也别高兴,单身的需要开具单身证明,相当蛋疼!别急,这个我很有经验,我告诉你们怎么办理。办理这个证明之前先去新华路派出所(新华路590弄21号)开具一个户籍证明。然后拿着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去长宁区婚姻登记处延安西路2238号,说办理单身证明,,按照他们的流程来就行了,很快的。

4. 本人的户籍证明有的派出所说不需要的还有新华路派出所说这个不需要的其实是需要的,而且至少需要准备2份,你随便找个理由,说办理车牌,家里拆迁用,你去开具单身证明是必须要的,所以提前准备,以免多跑路。

最佳路线:结婚没有小孩的,先去冠生园路办理办理初婚未育证明,再去法政华路521号办理,顺便就去新华路派出所,这个很近的,走10分钟左右,顺便办理户籍证明。

5. 民警查看证明等你资料全部准备好后,去你的小区的治安民警工作室先登记,民警会在3天之内上门查看,之后大概2天,你就可以去派出所办理了。 其它资料派出所那边有的,无需费心,每个派出所的要求略有不同,请根据具体要求准备资料。

下面我列举徐汇区的派出所的2份资料,清单:

第一份是普通租房的,第2份是租赁公租房的,要求非常详细!

(提醒大家,所有原件务必准备复印件,如果您觉得有用,点5颗心哦!)

史上最详细--上海市集体户口转社区公共户流程及证明材料
上海户籍信息证明怎么开 第三篇

史上最详细--上海市集体户口转社区公共户流程

在上海没有房子的小伙伴门分为2种情况:公租房、租房或亲戚家。 我先列举需要准备的资料:

1. 租赁合同(必须是正式的租赁合同,需要备案的)

2. 身份证

3. 下面这个证明比较蛋疼!

结婚的需要有结婚证、配偶的户籍证明,没有小孩的需要办理初婚未育证明(这个证明我告诉你们怎么办,先去冠生园路说办理初婚未育证明,他会给你一个单子,你填好再去法政华路521号302室计生委盖一个章就可以了。)有小孩子的,预计需要有小孩的户籍证明,这个我没有办,不清楚。

离婚的就需要离婚证明,小孩归属证明等;

单身的小伙们你们也别高兴,单身的需要开具单身证明,相当蛋疼!别急,这个我很有经验,我告诉你们怎么办理。办理这个证明之前先去新华路派出所(新华路590弄21号)开具一个户籍证明。然后拿着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去长宁区婚姻登记处延安西路2238号,说办理单身证明,,按照他们的流程来就行了,很快的。

4. 本人的户籍证明 有的派出所说不需要的 还有新华路派出所说这个不需要的 其实是需要的,而且至少需要准备2份,你随便找个理由,说办理车牌,家里拆迁用,你去开具单身证明是必须要的,所以提前准备,以免多跑路。

最佳路线:结婚没有小孩的,先去冠生园路办理办理初婚未育证明,再去法政华路521号办理,顺便就去新华路派出所,这个很近的,走10分钟左右,顺便办理户籍证明。

5. 民警查看证明 等你资料全部准备好后,去你的小区的治安民警工作室先登记,民警会在3天之内上门查看,之后大概2天,你就可以去派出所办理了。 其它资料派出所那边有的,无需费心,每个派出所的要求略有不同,请根据具体要求准备资料。

下面我列举徐汇区的派出所的2份资料,清单:

第一份是普通租房的,第2份是租赁公租房的,要求非常详细!

(提醒大家,所有原件务必准备复印件,如果您觉得有用,点5颗心哦!)

【上海户籍信息证明怎么开】

上海集体户口”被冻结“常见问题解答
上海户籍信息证明怎么开 第四篇

上海集体户口“被冻结”常见问题解答

1. 我已经成为“控制户”了,我网上查到这种情况不能办理户籍证明,会导致我身份证无法换、无法结婚、无法出国……我怎么办?

不必担心,你查到的是2014年的政策,已经过时。2015年的政策是: 找你户口所在的单位(即身份证上地址所在的地方),向他们要一份《同意办理户口、身份证事项证明》。之后到户籍所在的派出所,即可正常办理身份证和户口事项。上海集体户口两千多兄弟姐妹建立一个大家相互交流共度难关的QQ群,62301853,欢迎各位加入。

图1 上海市公安局网站咨询截图

2. 我在外地居住,是否应该以上海租房、寄宿上海朋友的名义办理一个公共户?没有必要。租房备案到期后,你的户口可能会被再次冻结。按寄宿办,也可能将来再去查你是否真实居住,找不到人,也可能再次冻结户口,造成又一次的麻烦。而且这属于弄虚作假,不必做。

3. 我户口在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他们的网站上写了户口延期托管只能到2015年6月30日,是不是2015年6月30日之后,我就变成黑户了?

不是。公安局人口办并未规定2015年6月30日是任何期限。按照问题1的说法,目前的政策是:只要户口所在单位给你这个证明,你就能一直办理。

6月30日之后,学生事务中心是否有新规定,可等到那时再说。当然,如果有身份证快到期这些情况,那就6月30日前去办。从群友办理反馈来看,学生事务中心是可以顺利办理《同意办理户口、身份证事项证明》的。

4. 需要办护照、港澳、台湾通行证,是否需要户籍证明?

2015年5月5日有群友去办了,不需要。

5. 这个政策是怎样变来变去的?

2013年10月31日,出台政策《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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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告知书

明确规定:2015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将停止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护照等事项。

2014年末,上海市公安局人口办针对提交信访的群友,回电话称:以上告知书所述的政策,为过渡政策,2015年1月1日起会有新政策。【上海户籍信息证明怎么开】

2015年1月开始,公安局更改政策为:只要户口所在单位同意出具《同意办理户口、身份证事项证明》,即可正常办理任何户口、身份证事项,公安局对

户口的托管不设期限。见图1

上海户口申报条件及流程
上海户籍信息证明怎么开 第五篇

1.申报条件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

2、用人单位应正常经营、无不诚信记录,并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二)引进人才基本条件

在沪工作稳定,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技能类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发布。

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2.申报材料

单位申报材料

1、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

2、单位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单位简介,申请事项和理由。

3、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为分公司的,还须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人事授权书。

4、《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5、合同期限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6、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以及无参加非法组织等违法记录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申报材料

7、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原件。

8、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

(1)未婚: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2)已婚:结婚证书。

(3)离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上海户籍信息证明怎么开】

9、 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包括:

(1)已婚未育:提供已婚未育证明。

(2)已婚已育: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10、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报告。

11、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包括:

(1)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进沪的,提供外省市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已在沪稳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依法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由各受理点受理人员进行信息查询。引进人才需提供本市就业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2、本市落户证明,包括:

(1)引进人才本人或其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居住在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提供相应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引进人才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13、申请人外省市调出单位(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证明,如果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保管证明原件。

14、配偶随调随迁,包括:

(1)配偶随调的,提供资料与申请人相同。

(2)配偶随迁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在外地已退休或无业(失业)的相关证明。

(3)配偶暂不调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提供由引进人才和配偶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承诺证明。

(4)配偶已在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工作关系证明。

15、未成年子女随迁材料,包括:

(1)提供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

1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与依据的申报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

◆ 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国家及本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批复证明。

◆ 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和人才主管部门关于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人选的批复证明。 ◆ 上海市科技委员会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批复证明。

◆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批复证明。

◆ 国家级或者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的证明。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特殊人才的认定材料或者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材料。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及聘任证书;

(2)根据规定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供单位的聘书;

(3)本市核发的(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

(4)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3.申报流程

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各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及现场申报;其他单位到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单位审核及现场申报。

1、用人单位注册:在21世纪人才网上()进行单位信息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首次申报时)

2、用人单位在网上登录填报引进人才申请信息,确认后打印《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并盖章、签字。用人单位备齐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书面材料后,到指定受理点进行现场申报。

3、未通过审核的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到指定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首次申报时)

4、已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到指定受理点进行现场申报,提交符合规定的完整的书面材料。

5、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上海户籍信息证明怎么开】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7、审核通过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时间15天

8、公示无异议的,由受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

注意事项:单位审核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附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的,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人事授权书。

4.户口迁移流程

1、引进人才在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3个工作日后,持相关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申报单位工作关系接收证明到原受理点办理《申报户口证明信》

4、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申报户口证明信》及其他相关材料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

户手【上海户籍信息证明怎么开】

续。

◆ 迁沪人员及其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业务流程

6.

2016劳务供应合作协议
上海户籍信息证明怎么开 第六篇

劳务供应合作协议

劳务派遣(兼职)合作协议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劳务合作协议履行地:

乙方因工作需要,接收甲方输送劳务人员赴乙方从事劳务兼职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劳务合作协议:

协议期限:根据乙方需要和要求,自 2016年 01月04日起至2016年01月 09日止,甲方向乙方推荐各类兼职人员。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 对求职人员进行职业指导;

2、 将求职人员个人信息录入人才库,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3、 组织和管理劳务派遣人员。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一、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 乙方必须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的工作岗位和人数安排劳务人员工作。

2、 乙方必须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按规定向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 工作时间

1、 乙方安排劳务人员一天的工作时长不低于8小时(低于8小时工作时长时工资以8小时计算)。

三、 劳务报酬

1、 乙方根据甲乙双方商定以 白班___元/小时(不含税)、晚班___元/小时(不含税)计算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若需代-开-发-票,需在总劳务报酬基础上加收___%税金。

2、乙方须于 __前将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发放清册交甲方,并将劳务人员全部的劳务报酬以银行转账或现金的形式支付甲方。

3、劳务人员的工资报酬由甲方负责发放。

解除或不得解除与劳务人员劳务关系的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在劳务协议期限内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务关系并退回甲方处理:

1、严重违反乙方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乙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乙方又无法安排劳务人员工作的;

5、劳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乙方按本条第4、5、6项解除与劳务人员劳务关系的,必须提前_2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务人员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由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劳务关系:

l、乙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乙方采取搜身、体罚、侮辱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

3、乙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书面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

1、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如当地仲裁委员会无法仲裁,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劳务供应合作协议 [篇2]

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作协议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

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共同遵守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合作形式

甲方承揽工程,双方就具体项目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单价等事宜,乙方提供劳务,按甲方要求进场施工。

第二条 合作期限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为期 年。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续签。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乙方必须无条件遵守。

2、甲方负责对乙方职业道德、施工技术、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及培训。

3、甲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签订本协议即视为知悉相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合作期限内乙方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协议为止。

4、甲方以计件方式对乙方人工费定额统一结算,甲方对乙方完成结算后,乙方自行负责与其工人的结算。

5、乙方人工费符合结算条件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甲方应按约定及时足额结清乙方人工费。

6、项目材料成本、维修以及项目质保金项目保修期按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上海户籍信息证明怎么开】

1、乙方自行负责包括乙方、乙方下属工人及其雇佣的其他人员的生活费、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及其他相关费用,除人工费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双方就具体项目签订的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劳动工具及相关设备由乙方自备,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和甲方施工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在接到进场施工指令后按时执行。工作期间乙方须服从甲方调遣,保证人、财、物按时到位,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乙方防水施工应符合甲方要求或达到国家及上海市统一的防水工程基本要求标准。

4、乙方应教育并约束其下属工人文明、安全施工,乙方或其下属工人发生安全事故致人损害或致自身损害,乙方应自行负责,但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损害除外。

5、乙方应按时对其下属工人进行结算,任何情况下不得教唆、伙同、容许其下属工人到甲方办公地点围堵闹-事。如乙方下属工人出现前述行为,乙方应立即负责将其工人劝离现场并妥善安置处理,否则甲方有权视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

6、乙方应遵守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物,遵守职业道德,在满足甲方要求的前提下,乙方自行决定雇佣人选。

第五条 保证条款

签定协议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信誉保证金,保证金标准:1000元/人(包括施工队长)。保证金待本协议期满且无乙方承揽的工程无重大责任事故,甲方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 协议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合作协议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3、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七条 协议解除

1、乙方或其下属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乙方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原因情况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人工费或者提供必要劳动条件的。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上海市普陀区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1、乙方收到甲方罚款通知后,应7天内向甲方财务缴纳罚金,凭财务开具的罚金证明预支工程进度款 。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 方(盖章): 年 月 日

乙 方(签字): 年 月 日

劳务供应合作协议 [篇3]

劳务租赁方(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劳务派遣方(乙方):

地址: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按照中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就甲方租赁乙方劳务派遣员工事宜,订立本协议,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执行。

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一、乙方职责

乙方承诺并保证其是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工商行政机关注册、并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可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劳务服务的公司。

1.受甲方委托,乙方向甲方派遣合格的劳务派遣人员(下称派遣人员)。甲方需要新增或补充人员时,应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2.派遣人员在甲方入职前进行体检(非学生的派遣女员工应加做妊娠检查),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派遣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安全教育。

3.乙方根据甲方的工资政策为派遣人员定期代收代发工资及缴纳公积金。乙方应在每月日之前向派遣人员发放工资,不得拖欠克扣。

4.员工在甲方入职培训前必须与乙方签定正式劳动合同,乙方随之为派遣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工作。如甲方自行录用劳务工,且未在该劳务工入职之日前将所其情况书面告知乙方,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因此而产生的一切人身意外伤害的风险和费用以及由怀孕、大病等各种情况而产生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5.派遣人员因与甲方发生争议或出现事故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按国家、当地劳动部门的政策规定、人身意外伤害险规定和其他相应规定处理(如需要,甲方应协助乙方共同处理)。

6.乙方派遣人员患病、负伤或孕、产、哺乳期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各类假期,由此产生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派遣人员在合同期内应遵纪守法及遵守甲乙双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乙双方的管理,积极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8.派遣人员因不胜任工作或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及与乙方签定的劳务合同的有关条款,乙方将对其进行教育、警告、经济处罚或辞退处理,如有需要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工作。

9.派遣人员超过200人以上,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派遣专员进驻甲方,处理派遣人员相关的一切事宜。

10.保守因履行本协议而得悉的甲方的全部经营及技术信息。

二、甲方职责

1. 甲方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地方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尊重乙方派遣人员的人身权利,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由于甲方违反劳动法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如因甲方的生产环境等导致乙方的派遣员工患职业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3. 甲方部分不需要现有的派遣人员的,应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乙方;若全部派遣人员退回给乙方,则至少提前15天通知乙方,乙方负责对派遣员工的安排及其他相关事宜处理。如非乙方或派遣人员的原因导致甲方提前退回派遣人员并进而由乙方与之提前解除合同而产生经济补偿的,补偿金应由甲方承担。

4. 甲方按月支付乙方费用如下:

4.1派遣人员工资及b类公积金费用;

4.2管理服务费 元/月/人

4.3雇主责任险投保费10元/月/人

5.按照劳动法规定乙方派遣人员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甲方可以在合法的基础上具体安排和调整工作时间和班次。基本工资定为每人每月

元。需加班及上中夜班的,甲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加班报酬或津贴。甲方为派遣人员每天提供工作餐。如甲方获批实行特殊工时制的,派遣人员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根据特殊工时有关规定处理。

6..派遣人员增减时立即以书面形式交乙方确认以便乙方的合同处理。甲方应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人员增减汇总表交乙方处理,并在次月5日以前将应付费用划入乙方帐户,并随附工资清单。乙方在甲方及时支付费用的前提下,及时向员工代发工资及缴纳公积金。原则上乙方不垫付工资费用,如甲方遇特殊情况,需要乙方临时垫付的,必须填写垫付申请征得乙方同意。如甲方未按本协议要求及时支付费用,每逾期五天甲方须按费用总额加付1%的滞纳费,逾期十天甲方须按费用总额加付3%的滞纳费。乙方应在甲方每月付费前提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以便甲方审核付款。

7.保守因履行本协议而得悉的乙方的全部经营及技术信息。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本合同也必须作出相应调整,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修订。任何一方欲中止本协议,需提前 30 天通知对方。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以附件另作约定。

甲方: 乙方:苏州工业园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帐号:

开户银行:

劳务供应合作协议 [篇4]

甲方:东莞东交沥青有限公司

乙方:南阳市全赢劳务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共赢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1 合同期限: 在 2016 年 6 月 10 日至 2016 年 6 月 10 日止, 协议期满, 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

2 根据甲方用工条件与待遇承诺,乙方负责协调,组织 50 名工人到 甲方务工(以实际到厂人数为准) ,男女比例:全男,并由乙方将劳 务工送到甲方所在地。

3 乙方提供务工人员的名单给甲方确认并为工人办理相关入厂手续, 并保证每个工人:年龄在 17 周岁以上。

4 乙方工人必须准备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 配合甲方办理相关用工 手续。

5 工作时间及薪酬: a 乙方工人工资按工厂招聘简章执行,月薪制,即同工同酬。 b 甲方每月须支付乙方劳务费每人每月 300 元, 不足月的按天数算。 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按 12 个月结算劳务费。 c 每天工作时间按照甲方标准执行。

6 若甲方有需要增减人员或终止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原则上必须 提前 7 个工作日通知对方。 7 以上报价不含税、发票。若需开发票必须另外加 6%税点给乙方。 本协议所涉费用结算均以人民币结算。

二.甲方职责: 1 确保提供用工条件与需要的真实有效性, 甲方必须准时向乙方结算 工资,否则因此所引发的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 2 负责工人在职期间的管理, 免费安排食宿, 不扣乙方工人任何费用, 但如乙方工人违背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照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甲方确保乙方工人在厂内的工作安全。 3 甲方不收取任何进厂费用,不扣押证件。不得让乙方工人从事危险 性作业,但乙方工人必须配合甲方之合理工作安排,不可挑三拣四, 甚至无理取闹。 4 甲方需在合同终止日的 7 天内,以现金或转账结算方式,一次性为 乙方结算工资及所剩余的劳务费用。

三.乙方职责: 1 确保乙方工人按时到达甲方所在地,并配合甲方处理劳资纠纷,确 保群体纠纷事故为零。 2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与乙方的派遣人员(包括实习生)来源渠 道(学校与中介结构)私下进行人力资源配置的合作,否则需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500 元违约金。

四 协议的变更、终止、解除和生效 1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和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 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出入的, 按现行劳动法律法 规规定执行。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 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协议终止之日失效。

甲方: 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劳务供应合作协议 [篇5]

甲方:

乙方:

为了缓解本公司的经营局限以及生产经营的管理需要,本着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对其劳务工程实行年度总承包,但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管理规定以及其的管理条例,在其原则以内方能行使自己的权力。

2、乙方每年按12万元交于甲方的年度工程总承包管理费(不包括各项税收)。如果乙方需要在公司内一起办公则甲方安排一间办公室给乙方办公,但需上交其房租费以及办公用具费共计3万元/年,则合计15万元/年。

3、对于乙方的年度所有工程项目甲方都必须采取监督管理,并对其范围内的整个工程工期、质量负责管理,并协助乙方编制投标文件,对施工进度、质量实行总管理控制,并以甲方或乙方或甲乙双方联合的名义对工程进行投标与管理。

4、甲方负责其范围内的项目,直至工程交验及其质保建造工程。

5、乙方牵头对业主方和整个工程的关系协调,疏通等商务工作,若需要投标保证金以及履约保证金,乙方自行负责提供和自己回收。

6、乙方对其负责的园林景观、桥梁、泵房等其它重要土建工程,绿化工程和其它乙方承建的分项工程施工、养护乃至质保责任(乙方必须全盘负责完善)。

7、如双方一致同意对某项目工程的各自不能对任何部分进行转包的,原则上也不能对工程进行分包,对其特殊部分的确实需要分包的项目必须协商一致后经过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处理。

8、乙方所组成的工程项目部,甲方应委派一名项目监督员,乙方应委派一名项目经理、一名商务经理、安全员、技术员、以及财务人员,并报公司集体备案。

9、乙方对自己的所有管理实行自负盈亏,并自行承担一切债权债务。

10、乙方对各项目工程的劳务工作者工资的发放,(#url#)每月必须报上一份劳动工资发放表到公司审查,并核实备案。

11、依据投标工作的需要各自提供相关的资料复印件或原件资料。

12、双方所签署的合同协议并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视业主对投标书内容要求而另行确定)。

13、双方所签署的合同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性的约束。

14、合作双方要推举一名代表人,作为双方共同提交一份授权书,以此证明其代表资格,其代表人被授权代表各成员所承担的责任,并接受指令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15、合同双方各自不能以任何名义,且未经过对方知情的情况下单独投标或与其他单位联合、或是合作进行某项目投标事宜者被视为违约方。

16、向某项目业主提交投标书前,双方必须批准和确认投标书并必须对项目管理额度达成一致意见。

17、对于乙方所上交甲方的工程年承包费应在每月支付一次,每月1万元。

18、本合约在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付合约金2万元。

19、本“合作协议”一式六份均作为副本,甲、乙方各执三份,如投标书中需要的“合作协议”则为正本(附在投标书正本或合同正本之内)。

20、未尽事宜本着协商解决,实施过程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 托 代 表: 委 托 代 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15户籍管理制度
上海户籍信息证明怎么开 第七篇

第1篇:户籍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

1、城里人乡下人统称居民

我省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今后,不管是城里人还是乡下人,统称为居民。

2、买套二手房全家可落户

公民只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论是商品房还是二手房、继承、获赠或其他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并实际居住的,可以迁移本人、配偶、子女的户籍关系,取消了购房金额、购房时间和二手房等的限制。

3、高校毕业工作一年可落户

凡参加全国统一全日制高等教育招生考试,被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对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应编制未迁移户籍关系学生花名册,送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备案,但严禁办理暂住证和收取任何费用。

入学时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

4、直系亲属投靠落户不限

夫妻之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按实际居住地登记、迁移户籍关系,不受婚龄的限制;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不受条件限制,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子女居住地办理落户;不能独立生活的残疾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父母居住地落户。同时,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公民赡养孤寡老人,在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后,可迁移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

5、准入条件取代控制指标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有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才能迁移落户。所谓“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95房改”前,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所谓“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稳定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形。

二、背景

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基础性工作,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是根据革命斗争的需要和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特定的时期,“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基本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在巩固国家政权、保障国家对劳动力和消费品等实行计划分配、控制城镇人口过快增长、保障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发展。今年,公安部在部署全国公安工作中,要求各省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三、我省户籍管理制度的变迁

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从1997年以来,先后3次出台了户籍管理改革政策。第一次是1997年,我省在安宁、楚雄等11个县市进行了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为在城镇有合法稳定非农职业的农村人员或有稳定生活来源、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居住满2年的农村人员办理了落户。第二次是1999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除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外,把全省其它各县市区全部纳入小城镇户籍改革范围,再次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第三次是2001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1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户口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至2005年底,全省共解决了近100万人迁移落户的问题。实践证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服务城市化进程、密切党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2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议

一、现有户籍管理制度概述:

户籍管理制度的本质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法定住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登记制度,以保障公民在社会活动中的权益。我国实行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其登记方式遵循户随人走的原则。我国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在1958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基础上设置的,其特点是城乡二元结构,将户口以城乡地域为标志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户口成为一种身份的象征,造成了中国人城乡差别的二元社会治理结构和城里人、乡下人社会心理的隔膜。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户籍逐渐松动,允许农民自带口粮到城市发展,少部分农业人口解决了城市户口融入了城市。在市场经济逐步确立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务工经商,过亿农民工在沿海新兴工业区打工,数以千万计的白领以外来人口的身份生活于大城市,同样数以千万计的人口在异地从事工商业。在社会转型期人口大量流动,而我们的社会管理手段之一的户籍管理依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仍然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模式,造成了人户分离的管理乱象,由此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与政治问题,给社会稳定带来了难题。

二、现有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

(一)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挂钩。在改革开放前,其作用是将农民捆绑在土地上限制其流动,由土地承担起社会保障的经济功能,国家只为城市居民提供社会福利,把广大的农民排斥在外,将有限的资金积累投入到国家急需的城市工业化建设当中,是和计划经济挂钩的产物。它违背了现代社会户随人转的管理原则,产生了大量的社会现实问题。就拿笔者所在的南宁市来说,就产生了很多的户籍问题:一是双身份问题。改革开放后一部分农民进入城市生活,其中不乏相当级别的领导干部,已经取得城市户口并已融入城市,但其农村户籍身份依然存在,仍然享受农村承包土地的权利,同时也造成了大量土地撂荒的问题,涉及了国家根本的土地制度,是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不面对的社会问题。二是无身份所谓的“出嫁女”问题。中国人尤其是农村的传统观念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农村女孩

嫁到男方家后就“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不能享有外家的权利。既没有取得城市户口,又失去了农村的身份;还丧失了土地承包权利和福利分红,就连生育的子女适龄入学报名需要户籍证明,原籍的村委会都不肯开具,导致了出嫁女子女的入学难,只好高价到私立学校就读,如此造成了出嫁女无身份、无权益的社会问题,出嫁女上访事件不断,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这又涉及了国土资源和教育部门的政策和管理的调整。三是实行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独生子女生育政策调整问题。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后,冲击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原有的“女方属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而属于城市户口的仍限定在生育一个子女,二者如何衔接,涉及计生部门的政策和管理。诸如以上的社会问题因公安管理户籍就形成了“公安化”,而公安部门不具备“全能”的社会管理职能,最终是无法解决的,由此带来了社会性的户口问题。

(二)户口问题的难点。1956年1月13日,国务院决定:把内务部(1969年1月3日根据毛主席批示撤销,1978年3月5日改为设立民政部)掌管的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和国籍工作移交公安部门管理。这成为公安部门全面管理户籍的开端,此后1958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籍登记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正式确立,公安机关成为了户籍管理机关。户籍管理本身是一项公民身份登记管理制度,但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却又叠加上了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公安的本职是进行社会治安管理,并无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政府职能。现有的户籍制度在社会转型期带来了严重的流动人口人户分离管理问题,其落脚点又都放到了公安部门管理,造成社会问题“公安化”,让公安机关难以承受之重。当前,难点就在党政部门的观念依然是用公安的户口来解决本职的社会问题。如,南宁市在酝量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时,国土资源局就提出:“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原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办法后,因国土资源部门无法准确区分土地权利的主体性质,对该局执行集体土地的各项有关政策造成影响,建议由公安部门提出更为妥善的办法,以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此种意见的观念依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将本职的社会管理职能简单的依托在公安提供的“户口”之上;而不是自身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做好政策的调整和建立新的管理运行机制,来配合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逐步剥离附加在户籍之上不合理的社会管理职能,其出发点变成了本末倒置。

三、中外户籍管理制度的比较及对我们的启示:

户籍管理是世界各国最根本的社会管理制度之一,不光中国有此项制度,国外同样也有。国外的户籍管理多称为“民事登记”或“生命登记”、“人事登记”,虽然叫法不一,但基本上与我国的户籍管理相似,大同小异。所不同的是,有些国家是靠市场加法治的手段,有的是靠加强城市管理水平来调节公民迁移和移居方向,以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国外的“民事登记”内容多包括人口出生登记、婚姻登记、死亡登记,与我国的户口登记几乎相同。国外的出生登记,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比我们的户口登记还详细得多。因为"民事登记"作为一项最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是其社会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关系重大,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与我国不同的是,它的管理部门多为内政部门、司法部门或统计部门。国外都将户籍登记作为民事登记,成为基本的社会管理手段。以下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突出的户籍登记制度:

一是法国:户籍管理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法国人的户籍信息与他们的就医、存款等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一旦变动,意味着整个生活的变化,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跨地区的人口流动———不论是城里人下乡,还是农村人进城,法国政府都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只需通知以前的社会保险机构,将其个人资料转到新住址所在地的相应机构即可。

二是丹麦:人口登记制度既十分先进又比较严格,是最早实行"人号"管理的国家。登记内容包括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婚姻状况、纳税情况、监护人等。

三是瑞典: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是由教会掌管户口,人口登记有三百多年的历史,他们实行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欧洲的人口管理尤以丹麦和瑞典最为有名。欧洲许多国家都有人的犯罪记录管理,很有效。这些国家表面看起来户口管理很松,其实很严,这与人口登记管理特别是"人号"管理有直接的关系。

四是亚洲的泰国。该国专门颁布了《户口登记条例》,分外侨、国内公民两部分。其"户籍注册"(相当于我国的户口登记)十分严格,条例规定必须"注册"公民的三部分内容,即收入状况、纳税情况、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简历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国家有严格的法律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并且户籍注册还必须让被注册者本人按手印,十分严格。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与我国户籍管理不同的是,泰国对居民迁移和移居情况有详细规定。泰国实行的是事后确认迁移政策,条例规定对符合居住条件及居住期超过六个月的居民,其居住地有关部门可为其办理户籍登记,承认其居住地户籍。而我国实行的是事前确认迁移政策,居民必须凭迁移地的有关部门核发的准迁证予以迁移。

五是日本。实行的是“户随人走”的制度,它以家庭为单位标明每个人的身份、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孩子在20岁的法定成人之前,无权独立设立自己的户籍,一旦成人,完全自由。但是日本最常用的户籍文本称为“住民票”,它以每个人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标有此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与户主的关系等,“住民票”是完全随着住址移动的。日本是一个人口迁徙自由的国家,其国民在哪里居住和工作由自己选择,选择哪里就自然成了哪里的常住居民,享受当地所有的社会福利。但有一点迁徙者是必须做的,就是在一个月内去登录,登录时居住地点填得很细,工作人员问清地点之后,甚至会把建筑物的平面图拿出来核对,登录之后原来的户籍材料就会自然变更。同时,申请人必须在一周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然后更新健康保险证和驾照。日本的户籍用于登记国民身份和公证,根据户籍可以清楚地知道该国民的有关亲族关系的“私人性身份”,作为国民的“公共性身份”,其户籍制度便是以上述目的为核心建立起来的一套比较合理的体系。日本的户籍由于采取“依人编制”式(即在每个国民出生后立即为其设立登记卡,将其从出生到死亡的每一次重要的有关身份事项及事件都顺次地记载下来,可通过卡片了解每个人身份的变化情况及现状)和“家庭卡片”式(即在每个人的卡片上记载其家庭成员。通过这样的卡片,任何国民的夫妇关系、父母关系、子女间的关系都一目了然,现在原则上是以一对夫妻为单位来登记,包括该对夫妻婚前所生子女,孩子一旦结婚

,就必须另立新户籍,即不存在三代同户的现象,因结婚新立户而产生户籍变更时,在新旧户籍上要有记载)。二者的结合很好地起到了登记身份和公证的作用,因户籍是以公证和公示为目的的,所以允许公民查阅及核实。而我们的户口档案属于国家机密,需要时只能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不仅不方便、群众不满意,而且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随意性大。

六是南美洲的阿根廷。实行的是“三项大登记”制度,即出生、婚姻、死亡登记,与我国的户口登记几乎相似,国家设有“人口登记局”,实施身份证制度,该国实施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七是非洲的摩洛哥王国。也实行“户籍法”,公民依法进行出生申报、死亡注销登记。八是美国。实行的是“出生死亡登记大纲”,即“依事编制式”,是将出生登记、婚姻登记、死亡登记等有关某人身份的事项及事件均进行分门别类的编制。因为实行“户口登记”美国法律通不过,美国法律认为这样侵犯人权,故只进行公民出生、婚姻、死亡登记,平时公民可以自由迁移、移民,靠加强城市管理水平来调节公民迁移和移居方向,以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在美国,驾照、信用卡和社会保障号扮演了身份证的角色。驾照和信用卡尽管拥有验明正身的功能,但要想申请到它们必须先从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到一个社会保障号,是美国政府管理常住人口的法宝。任何一个美国公民或在美长期居留的外国人,都必须拥有一个社会保障号,号码唯一且终生不变,类似中国的身份证号,但每个人并不会有一个像身份证一样的卡片带在身上,只需要在脑子里记住这个9位号码即可。社会保障号与社会征信系统相联系,在防止商业欺诈、维持市场秩序方面也有一定作用。美国商界很少有人敢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搞欺诈活动,这并不是说美国商人觉悟多高、品德多好;社会保障号制度使得任何人如果留下污点,今后将得不到社会的信任,在经济社会交往中寸步难行。而我们的户口信息还深藏在公安部门,与社会信息没能联网,国家还没有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社会诚信缺失已是不争的事实。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户籍属内政部所管,举凡迁徙、婚嫁、生死,人民皆有申报的责任。政府定期举办巡回户口校正,但稽查并不严格,除了国民身份证以外,现行户籍制度衍生出来的户籍誊本、户口名簿是政府机构经常要求人民提供,以玆核对的证件。户籍所在地是政府认定下,每个国民的正式居所,故对每个国民的权利义务皆有影响。例如,在参政权方面,离开台湾超过一定期限的国民会自动丧失户籍,连带损失地方选举的投票权。在义务教育方面,家长与儿童的户籍所在地决定所分配到国民小学或者中学。比较管理所具有的优势,给构建我们的户籍管理制度带来很大的启示:

(一)国外现代户口登记制度的启示:内容详尽,户口信息社会化,用于社会管理。虽然我国也有将户口登记信息用于民事行为,但多为政府公共部门和公证、民事调解、民事诉讼等身份证明需要,对于公民个人经济社会交往的身份证明则少有涉及。而且户口信息的法律地位未明确,民事法律没有“民事登记”内容的法规,1958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也未做规定,只是散见于各部门的规章,规定需要公安机关出具公民相关的户口信息证明。户口信息深藏于公安部门的档案,不对社会和公民开放。我们依然是陈旧观念:认为户口信息属于国家机密档案不能公开,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户口信息在社会管理中的基础地位认识不足。而社会人财物的大流动迫切需要了解人的基本信息,民事行为中人的信息缺失无形中增大了社会运行的成本,这也是社会交往中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如骗婚和生意中的骗财。笔者建议,除对国家涉密人员及涉及公民隐私的简历之外,其他公民的户口信息应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允许公民查阅、核实。

(二)泰国的启示:运用市场+法治的原则促进人口的有序流动,加强户籍管理。泰国与我国同属于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着流动人口和户口登记的问题,但泰国的户籍管理采用的市场经济原则和法律效力的作用,是让不能在某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生存(包括经济收入、住房等)的公民,按市场法则去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水平的城市居住。这种方法往往较行政手段更有效。我们一提放开户口限制,按居住地原则登记户籍,就有反对声音:农民都涌入城市,城市承载力不足怎么办?会不会形成贫民窟?显然这种观念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城市即使不给户口,现实中也产生了大量的流动人口,而且因流动人口没有列入现代社会必需的户籍常态化管理,而造成人户分离现象,导致了社会管理无序的状态,这种观念必须转变。笔者以为重视三农问题,搞好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民的社会保障,提高农民的待遇,让农民在农村安居乐业是一条根本的消除城乡差别、解决农民流动的道路,这条道路是漫长的而且必需的。无论如何城市在社会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和文化生活方面都要丰富多彩的多,我们无法限制农民进城,世界各国在现代化进程中都未能避免农民大量涌入城市,只能是加强社会管理、发展经济消化人口,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此基础上我们城市管理者可以为农民的流动做点什么呢?那就是按照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原则将流动人口纳入户籍管理,不是简单地给“户口”,有了城市户口就必然享受到与户口挂钩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而是让农民按照自身的经济水平和能力选择居住的城镇、或者是一二三线城市。具体的来讲就是将原有的取得城市户口的高门槛,一旦进入就可以一次性的享受城市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待遇,改革为低门槛,即在城市常住(自有房产、单位宿舍、公租房、投亲居住、有至少半年以上的长期租房合同)有稳定的生活和收入来源就纳入城市的户籍登记管理,至于户口背后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就要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市场法则,由农民向城市“购买”,渐进式的取得。因为农民取得城市户口不必然的失去农村的土地,农村的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如果农民取得城市户口既无偿的享受社会的福利和保障,又拥有农村的土地使用权显失社会的公平。但是我们又不宜将进入城市农民的土地都收回,因为农民相对来讲文化知识水平偏低、技能单一,在城市生活艰难;如果在城市待不下去还可以再回到农村时有“土地”的保障。否则,大量的失地农民在城市生活无着落就容易引发社会动乱。农民购买城市的社会福利和保障应该是自由选择的,需要那种或需要多少都是自主的。比如一个农民在农村有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为了子女的前途看好城市的教育环境,选择到城市长期打工租房陪子女读书,老了有农村的“新农合”保障,而且全国社保一卡通可以转移接续,还可以回乡养老。他要享受城市的免费优质义务教育,就要向当地政府缴纳足够的教育附加费(城市的居民都需要缴纳),这不是简单的买卖,而是每个城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据法定的程序制定的准入规则。如果他们再需要其他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项目就分别缴纳费用,如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低保,保障房等,达到一定法定的准入条件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城市福利和保障,他是一种市场条件下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此外,泰国的户口事后确认迁移政策,不仅手续简便,而且可以有效地进行公民在居住地的身份管理,防止人户分离现象,很值得我们借鉴。

(三)日本的启示:强化身份管理和运用是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一要注意身份管理是日本社会治安状况良好的一个主要原因,因为日本的身份有严格的户籍登录制度作后盾而且登录内容详尽、注重家庭在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可以反映人们真实的居住情况,一旦发生案件,很容易查到线索;反观我们的流动人口管理,毕竟不是严格的户籍身份管理,户籍登记内容不严密,而且人户分离,脱管、漏管现象严重,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二要注意身份管理使日本人口流动有序进行,不会发生社会失控现象,人们迁移并非居无定所的盲流,往往是安顿下来之后,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并很快融入新的城市,最终实现安居乐业,户随人转。我国的流动人口没有按照居住地原则纳入身份管理,流动人口人户分离是一种不确定的生存状态,缺乏城市归属意识和守法观念,人口流动存在盲目性和无序的管理,我们应借鉴日本户随人转的制度,树立人口只要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就要将其纳入城市户籍身份管理的理念。三要注意身份管理在日本有公示和公证的作用,公民有需要可以查阅及核实户籍登记,方便公民的经济社会交往。(四)美国的启示:户口信息与社会征信系统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是社会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美国高度现代化,身份信息与社会征信系统相连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功不可没。我国在社会转型期诚信缺失已是不争的事实,迫切需要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这就要求户口信息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的支撑,而我国的户口信息还作为国家机密束之高阁,起不到发挥社会基础数据的作用。近期,我国170个城市开通了社保一卡通全国转移接续,并且具备金融功能,开了个好头。如果户籍改革能主动与建立社会征信系统接轨,那么,户口信息与社会保险体系联网,将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基础和依据。

四、对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及建议:

改革户籍制度后,户籍管理还是必要的。通过公民身份登记,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立其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可以为政府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依据。户籍管理还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起着重大作用。为此,建议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采取如下的步骤和措施:

(一)转变观念,树立户随人转的理念。在户籍管理中严格户口登记,将部分流动人口(以房管人、以业管人部分)纳入身份管理,登记为居民户口;厘清户籍登记管理与户口红利的区别,它不是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挂钩,而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手段。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和群众理解:只要人生活在社会中就要有身份管理,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建立起“户随人转”主动申报的自觉意识。至于原有的户口红利,应摒弃计划经济环境下无偿获取的陈旧观念,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要获得城市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就要渐进式的努力付出,而且可以凭自身能力和需要分项选择获取,政府和社会要提供的是社保全国一卡通式的接续服务。公安部门也要跟上时代的开放步伐,抛弃不合时宜的将户口信息作为国家机密档案的落后观念,除涉密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涉及公民隐私的简历外,户口信息应主动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服务于经济社会交往和公民的民事行为。

(二)户籍立法要跟上。我国现有最权威的户籍立法就是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它是在建国后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如今远远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亟须户籍立法明确户口的法律地位:在政府人口统计、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规划编制、维护社会治安管理、打击犯罪、支撑社会征信系统等方面,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明确进行户口申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户随人转,国家对公民实行身份管理;赋予户口登记以民事登记的法律内涵,户口信息对社会和公民开放,服务于经济社会交往等。至于户口背后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由有立法权的各地方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准入规则,在市场的原则下分项取得;这些都要法律确权明示。

(三)公安部门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跟进措施的建议。公安部门是党委政府领导下的社会治安管理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需要,在户籍改革中采取措施、积极跟进,为此笔者建议:(1)将流动人口中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部分纳入公安的户口管理,发给居住证,最大限度地解决人口的不确定状态和人户分离现象。(2)流动人口中的以证管人部分,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被动局面,配合政府保障房和公租房建设,探索城市社区管理新模式,尝试物业化、公寓式的管理和服务并重。(3)对出租房登记备案,对租房者实行旅社式登记。(4)严格户口登记事项,严密人口出生、死亡、职业、经济收入、宗教信仰、纳税、缴纳社会保险、直系亲属关系、婚姻分户、迁移、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等人身基础信息的户籍登录。(5)将实有房屋管理信息纳入公安人口信息库,房屋和居住状况相对应,原则上户口以家庭为单位、以常住地为基础设立,从而维护传统、稳定的家庭关系在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6)建立起全国的实有人口信息库,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主动融入社会征信系统,也有利于社会治安管理。(7)管控住重点人口,建立安置帮教衔接机制,注重发挥社区志愿者、社工的作用,实行“一对一”和“多对一”结对监督和教育引导;探索建立分级预警机制,按照重新犯罪的风险,分别实施帮教措施。

第3篇: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七条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章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八条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三条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六条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一)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条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条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证件签发

第四十二条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或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条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条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六条《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七条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条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5遗嘱范本
上海户籍信息证明怎么开 第八篇

第1篇:自书遗嘱范文

遗嘱人姓名: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所有的部分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甲(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甲的财产,属于甲个人所有。

(二)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乙(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乙的财产,属于乙个人所有。

本遗嘱委托丙(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为执行人。

本遗嘱一式二份,一份由本人收执,一份由委托执行人丙保存。

立遗嘱人:______(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2篇:遗嘱范文

立遗嘱人:林_________,男,________岁,______省______县人,住______县______街______号。

我今年______岁,且患有_______症,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示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

一、原籍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有_____房四间,共______平方米,家具共有______,其中_________________。

二、有______银行定期存款单一张,存有人民币_______元。

为了在我死后,在财产分割上不发生纠纷,现对我和后妻陈________各自的财产加以明确,并对我自有的财产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后妻陈______现年______岁,无亲生子女,丧失劳动力。我们结婚20年,她对我关怀备至(

二、我自我的财产在我死后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和继承:

1、有两间房共40平方米,房内家具计有双人床一张,大立拒一个、方桌一张、木凳四个,由长子林______继承。

2、存款________元,分给:陈_______元;长子因承担了赡养后母的责任,分给_______元;长女林___已在外成家,丈夫有固定收入,经济不太困难,分给________元。

3、本遗嘱一式四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分别由陈___、林___、林___各执一份。

第3篇:遗嘱范文

立遗嘱人王____,男,____岁,____省____县人,住本市____街____巷__号。

我无子女,无近亲,近期来肝硬化的病情又转重,我的生活全靠邻居刘____照料。长期以来我与刘____谊甚笃,对于他的悉心照顾我十分感激。我决定,在我去世以后,将我个人财产,计旧床一张,方桌一个,木凳两个,黑白电视机一台,双铃马蹄钟一个,上海牌手表一块,零星家庭用具若干,都无偿地赠与刘____所有。我的后事,也烦刘____料理。特此遣嘱为证。

立遗嘱人:王____

证明人:李____(签名盖章)

许____(签名盖章)

代书人:律师贾____(签名盖章)

19____年__月__日

第4篇:代书遗嘱范文

立遗嘱人:姓名____、民族____、性别____、年龄____、住址____、身份证号____等信息

为了防止遗产继承纠纷,特请张甲和李丙作为见证人,并委托XXXX律师代书遗嘱如下:

一、由于本人经常出差且患有高血压,为防止意外死亡和遗产继承纠纷,特立本遗嘱。

二、本人现有主要财产如下:

1、坐落于上海市西藏南路1899号城开大厦3306室房屋一套,面积180平米;

2、建设银行定期存款30万元,账号:123456789;

3、沃尔沃S40轿车一辆,车牌号:沪A-24680

4、股票若干,银河证券公司,账号:135790

三、对于上述财产,本人处理如下:

1、城开大厦3306室房屋由妻子王媛媛继承;

2、建设银行存款30万元及利息由女儿丁丽继承;

3、沃尔沃轿车由儿子丁大继承;

4、银河证券的股票由母亲谢红继承;

5、其他财产由妻子王媛媛继承。

四、希望大家尊重本人的遗愿,和平处理遗产继承事宜。

五、本遗嘱一式三份,由张甲、李丙、谭红琳各保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遗嘱地点:

立遗嘱人:____(签字)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书人:____(签字)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证人:____(签字)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证人:____(签字)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5篇:遗嘱范本

立遗嘱人______,男,73岁,____市人,现住____路____号。

我在重病中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坐落在____省____市____街____号的房产__栋__间遗留给我的妻子______。

储蓄在____省____市____储蓄所的定期(或活期)存款__元遗留给我的女儿______。

其余财产:____(财产名称)全部遗留给我的儿子______。

本遗嘱委托______(现住____省____市____街____号)执行。

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收执,一份交______收执,一份由______公证处保存。

立遗嘱人(签名盖章)

________年__月__日

第6篇:遗嘱范本

遗嘱人: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未在户籍所在地的,列出现住地)、身份证编号。

我立此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某某B(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

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

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某某B的财产,仅限某某B个人,是遗留给某某A的个人财产。

本遗嘱委托某某C(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身份证编号)执行。

本遗嘱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收执,一份由委托执行人某某C保存,一份由某某市公证处保存。

(二)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某某A(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

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

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某某A的财产,仅限某某A个人,是遗留给某某A的个人财产。

自书立遗嘱人: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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