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书信函 > 安全信息通报

安全信息通报

2016-09-05 11:11:16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安全信息通报(共6篇)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部电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

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
安全信息通报 第一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互联网网络

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保〔2009〕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部电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相关单位:

为规范通信行业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工作,制定《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通信行业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工作,促进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提高网络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水平,依据《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信行业互联网等IP网络和系统的网络安全信息通报(以下简称信息通报)工作。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监督、检查全国信息通报工作,工业和

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以下简称通信保障局)负责信息通报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通报工作。

第四条 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跨省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以下简称CNCERT)、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中国互联网协会为信息报送单位。

第五条 通信保障局委托CNCERT收集、汇总、分析、发布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以下简称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报送应遵循及时、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七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跨省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CNCERT、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建立并完善本单位信息监测机制,提高监测能力,自主监测涉及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报送单位应制定并完善本单位信息通报机制,明确负责信息通报工作的主管领导和承担信息通报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联络人,及时汇总本单位内部不同部门、不同渠道掌握的网络安全信息。信息报送单位应将本单位信息通报机制报通信保障局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需要报送的信息项目见附件1,通信保障局负责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条 报送的信息分为事件信息和预警信息。【安全信息通报】

事件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是指存在潜在安全威胁或隐患但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和影响的信息,或者对事件信息分析后得出的预防性信息。

第十一条 事件信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共四级。预警信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具体分级规范见附件2,通信保障局负责对分级规范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对信息进行分类、分级,并根据本办法的相应规定报送信息。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负责汇总、核实、报送省级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省级分公司/子公司将信息同时抄送当地通信管理局。

第十三条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事件信息以及一级、二级预警信息,信息报送单位应于2小时内向通信保障局及相关通信管理局报告,抄送CNCERT。

对于较大事件信息以及三级预警信息,信息报送单位应当于4小时内向相关通信管理局报告,抄送CNCERT;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较大事件信息,应同时向通信保障局报告。

对于一般事件信息,信息报送单位应按月及时汇总,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报送CNCERT,抄送相关通信管理局;对于四级预警信息,信息报送单位应当于发现或得知预警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CNCERT,抄送相关通信管理局。

第十四条 事件信息报送的内容应包括:

(一)事件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件发生时间;

(三)事件简要经过;

(四)初步估计的危害和影响;

(五)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报送的内容应包括:

(一)信息基本情况描述;

(二)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

(三)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

(四)截至信息报送时,已知晓该信息的单位/人员范围;

(五)建议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建议。

第十六条 事件发生后出现新情况的,信息报送单位应当及时补报。 CNCERT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组织对预警信息进行跟踪、分析,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通信保障局报告。

第十七条 通信保障局根据信息性质、内容、紧急程度等,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信息进行研判。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送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紧急情况可以先电话联系,后补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信息以及一级、二级、三级预警信息,由通信保障局审核后,根据有关规定直接或委托CNCERT及时通告相关单位、人员或互联网用户,并抄送各通信管理局。

对于一般事件信息,由CNCERT负责汇总、分析全部信息,于次月10

个工作日内将当月信息向通信保障局报送,向相关单位、人员通告,并抄送各通信管理局;对于四级预警信息,由CNCERT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相关单位、人员通告,并抄送各通信管理局。

第二十条 事件信息通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统计情况、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态势分析、典型案例。

预警信息通告内容主要包括:受影响的系统、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危害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送单位应将本单位信息通报工作主管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报送通信保障局,抄送CNCERT。以上信息发生变更,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变更情况。

第二十二条 通信保障局建立会商制度,通报当前网络安全情况,与相关单位和专家研讨网络安全形势、网络安全问题及其应对策略等。

第二十三条 CNCERT应与网络安全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技术支撑单位、非经营性互联单位、网络安全企业、国际网络安全组织等广泛合作,积极拓展网络安全信息获取渠道。

第二十四条 国家网络安全保障专项工作对信息通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通信管理局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信息通报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信息报送项目(略)

2.信息分级规范(略)

网络与信息安全情况通报1
安全信息通报 第二篇

县XX局网络与信息安全情况通报

2015第一季度

2015年3月25日

根据市局《转发关于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工作的通知》(市卫函[2015]25号)的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了相关人员对办公网络系统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安全信息通报】

一、本阶段网络安全基本态势

目前我局下辖个直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各单位均有使用信息化系统并由广州、深圳等地多家科技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接到《通知》后我局迅速反应,召集下属单位制定并落实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信息网络安全组织落实情况。

成立了县局信息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设臵了专职信息安全员,做到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为确保信息网络安全,我局实行了网络专管员制度、计算机安全保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以有效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我局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网络信息安全自查工作制度,做到四个确保:一是信息安全员于每周五定期检

查单位计算机系统,确保无隐患问题;二是制定安全检查工作记录,确保工作落实;三是实行领导定期询问制度,由信息安全员汇报计算机使用情况,确保情况随时掌握;四是定期组织全局人员学习网络知识,提高计算机使用水平,加强安全防范。

(三)技术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制定了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随着信息化程度的深入,结合我局实际,不断加以完善;二是严格文件的收发,完善了清点、整理、编号、签收制度,并要求信息管理员严格管理;三是及时对系统和软件进行更新,对重要文件、信息资源做到及时备份,数据恢复;四是计算机由专业公司定点维修,并商定其给予应急技术支持,重要系统皆为政府指定的产品系统;五是涉密计算机经过了保密技术检查,并安装了防火墙。同时配臵安装了专业杀毒软件,加强了在防篡改、防病毒、防攻击、防瘫痪、防泄密等方面的有效性。安装了针对移动存储设备的专业杀毒软件;六是涉密计算机都设有开机密码,由专人保管负责。同时,涉密计算机不和其它计算机之间相互共享。对重要服务器上的应用、服务、端口和链接都进行了安全检查并加固处理。

(四)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案件、事件报告制度情况。严格按照《政府网站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要求,由专职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有害信息的制止和防范情况。

截至目前,暂未发现我局门户网站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存在散播不当政治言论等有害信息的现象,并安排信息安全人员定期浏览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对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宣传教育,

提高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六)党政机关保密工作。

制定了县卫计局计算机及网络的保密管理制度。办公系统的信息管理人员负责保密管理、密码管理,对计算机享有独立使用权,计算机的用户名和开机密码为其专有,且规定严禁外泄。

(七)重要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要求,全面开展卫生系统信息系统的定级、备案和测评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各单位对本单位信息系统进行定级,对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办理备案手续,对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开展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根据测评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制定了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加强日常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二、网络安全重点事件。

截止目前,我局信息系统总体运行稳定,暂未发现收到网络攻击,未发现有计算机病毒传播扩散,亦未发生重大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但客观存在安全漏洞隐患。

三、存在的问题与整改措施。

根据《通知》的具体要求,在网络信息安全自查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一是信息管理技术人员较少,信息系统安全方面可投入的力量有限;二是规章制度体系初步建立,但还不完善,未能覆盖信息系统安全的所有方面;三是个别职工保密意识还不够高,要加强防范意识;四是遇到计算机病毒侵袭等突发事件处理不够及时。五是部分计算机系统未更新,存在系统性漏洞。

针对以上自查中发现的隐患与不足,为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系统

安全,应围绕信息系统安全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重点在完善规章制度、丰富技术手段上下功夫,认真开展整改工作。

(一)强化应急响应机制建设。【安全信息通报】

制定周密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技术支援队伍建设,认真做好应急演练、重大信息安全事故处臵、重要数据和业务系统备份等各项工作,确保信息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二)强化制度保障。

一是以制度为根本,在进一步完善信息安全制度的同时,安排专人,完善设施,密切监测,随时随地解决可能发生的信息系统安全事故;二是不定期的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导致不良后果的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从而提高人员安全防护意识。

(三)加强信息安全教育培训。

建议举办信息安全技术培训班,对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以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对单位干部的安全意识教育,并签订保密协议。 加强对机关干部的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做好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增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防范和保密意识,并与信息系统操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书,明确职责和义务,规范自身行为。

2015年3月25日

安全事故通报(模板)
安全信息通报 第三篇

【安全信息通报】

关于2014年10月10日第2标在T1搭设外脚手架发生安全事故的

通 报(模板)

2014年10月10日约下午三时半,第2标在T1靠第1标处进行第10层外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发生二根钢管突然坠落安全事故。

事情发生经过:第2标在进行T1第10层外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在进行十字撑固定时,出现二根钢管突然坠落,钢管落地后,其中一根反弹越过第1、2标交界处至第1标施工场地(落点仅离正在施工人员2米左右),情况十分危险,幸免未造成人员伤害。

对于上述已发生的安全事故,现特向各施工单位进行通报。要求各施工单位针对此次安全事故,立即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施工安全检查,尤其对各施工单位的外脚手架进行全面安全彻查,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加强对所有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提高全员安全施工意识。 要求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按监理整改《2014》第012号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立即调查发生此次安全事故的原因,对造成此次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进一步制定有效可行的安全预防措施,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建设和监理单位审核备案。

特此通报

【安全信息通报】

XXXXXXXX监理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10日

抄送:XXXXXXXXXXXXXX住房工程建设办公室

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安全信息通报 第四篇

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一、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二、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三、对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

四、学校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并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五、在校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通知家长或监护人。

六、我校依据学校校情,制定以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1、教务处要根据学校不同时期的作息时间变动,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通过家长会或信息平台等形式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2、班主任要严格考勤制度,卫生室要严格执行晨检制度,若发生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班主任要尽快和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如果联系不上其监护人,或事态严重,必须向德育处报告。

3、班主任在平时的工作中,如果发现学生身体和心理出现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在及时告知其监护人的同时,必须上报德育处。

4、班主任要排查班级中是否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

况异常的学生,如果有,要及时告知卫生室、体育组和校长室,卫生室做好这些学生的安全信息记录,并和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对这些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一些不适合这些学生参加的活动,班主任和体育老师要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可私下告知他们可以不参加,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5、学生在校期间离开校园,必须有班主任写的出门条,将出门条交门卫并告知家长。

6、班级如果发生了学生安全事故,要迅速向年级组长、德育处和校长室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漏报,以保证学校在第一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救助,学校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高庄子小学

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
安全信息通报 第五篇

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一步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以及对出现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促进事故责任的落实,制定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

一、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全年未发生任何大小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季度和年度的通报表彰,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给予适当奖励。

二、对出现安全事故的部门人员,一般事故要在本部门通报,大事故要在全公司通报,重大以上事故要在地方新闻媒体上进行通报。

三、对出现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在进行通报批评的基础上,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四、被单位通报批评一次的,取消全体员工的节假日{加班费}被公司通报批评一次的,取消全员年度奖金,不能参加单位评先。被地方媒体通报一次的,取消各种奖励资格,全员降一级工资。

2015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安全信息通报 第六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安全信息通报相关热词搜索: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安全信息通报”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安全信息通报"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wendang/shuxinhan/615283.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