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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判决时间是申请后公示一年才判决吗

2016-06-06 10:48:01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宣告死亡判决时间是申请后公示一年才判决吗(共5篇)宣告死亡判决书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宣告死亡判决书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用)(××××)×民特字第××号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申请人×××要求宣告×××失踪(或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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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判决书
宣告死亡判决时间是申请后公示一年才判决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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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判决书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用)

(××××)×民特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申请人×××要求宣告×××失踪(或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申请人所诉下落不明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的内容)。

经查,„„(写明法院查实的下落不明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与申请人的关系以及其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款的规定,于××××年××月××日在„„(写明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或一年),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驳回申请的,此部分应写明公民下落不明得不到确认的事实及根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宣告失踪的,写:

“一、宣告×××为失踪人;

二、指定×××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05350ccbfab069dc50220189?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f746afd1daf967aaa0078fd13c790385&sign=77b6eb86ff&zoom=&png=10959-&jpg=0-0" target="_blank">

第二、宣告死亡的,写:

“宣告×××死亡。”

第三、驳回申请的,写:【宣告死亡判决时间是申请后公示一年才判决吗】

“驳回×××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宣告死亡判决时间是申请后公示一年才判决吗】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宣告死亡依法申请真身再现亦可撤销
宣告死亡判决时间是申请后公示一年才判决吗(二)

宣告死亡依法申请真身再现亦可撤销

( 2014-06-15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老胡说法

宣告死亡就像宣告失踪一样,是在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之下,由人民法院对自然人的一种法律推定。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婚姻关系由此终结,财产继承从此开始,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宣告死亡的事实主张其应有的权利。

我国设置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财产关系的稳定有序、为了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往往失踪数年仍然杳无音讯,如果不依法推定其死亡,与其有关的财产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便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为此,依据我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的,申请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在本期的案例中,两岁时父亲就去世的陈斌,在三岁时患有精神病的母亲又走失。陷入生活困境的陈斌长大后为申请孤儿特殊补助,在母亲失踪四年后向法院提出宣告其母死亡的申请,法院认为,陈斌的母亲自2006年2月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经法院发出寻找公告一年后仍无音讯,利害关系人陈斌要求宣告其母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判决宣告其母死亡,使陈斌以孤儿的身份获得了国家发放的孤儿特殊补助。

然而,宣告死亡毕竟是一种法律的推定,与自然人的生理死亡并非完全等同。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并取得其财产的,除返还财产外,对此造成的损失还应当予以赔偿。 (胡勇)

宣告死亡已近五载如今回家要求复活 □本报见习记者王春本报通讯员鹿轩

56岁的金先生是浙江省温州市人,离家17年,一直没有和家人联系。近日,他回到温州,找到自己的儿子,竟发现自己已经被妻子董女士申请“宣告死亡”。无奈之下,金先生向法院递交了申请书,请求法院撤销死亡宣告,让自己“复活”。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金先生诉求。

金先生和董女士育有一子。1997年金先生离开温州去外地经商。那一年,儿子才13岁。刚开始金先生和家里人还保持有联络,不定期往家里寄生活费,后来就断了联系。

“生意做得不好,赚不了钱„„”金先生没有多说为什么不和家里人联系的原因。但这让妻子董女士操碎了心,她多方寻找金先生无果,2004年11月26日向派出所报案,等了4年,都没有等到金先生的下落。

无奈之下,董女士于2008年向鹿城法院申请宣告金先生死亡。2008年9月16日,鹿城法院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金先生的公告,公告登了一年,金先生仍然

下落不明,法院认为金先生下落不明满4年,符合民法通则第23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9月24日判决宣告金先生死亡。

今年金先生突然回了温州,找了好几个月,终于找到了自己的儿子,得知自己已被“死亡”5年。原来的老房子已经被拆了,虽然找到了儿子,但董女士不愿再和金先生联系。4月15日,金先生向法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法院撤销原先的死亡宣告。

开庭当天,法院找到了金先生的儿子出庭作证,确认眼前的人就是失联17年的父亲。金先生离家之前居住的街道居委会也出具了材料,证明该名男子就是金先生。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撤销原判决。就此,金先生又“活”了过来。

本案宣判后,承办法官解释称,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是: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相同。宣告死亡后,金先生的财产依法由继承人继承,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但如果像金先生这样,被宣告死亡但没有实际死亡的,一旦被宣告死亡人再次出现,可依法申请撤销死亡宣告,金先生可以要求继承人归还财产,但是婚姻关系是否恢复,由双方协商,女方不同意的,则婚姻关系终止仍有效。

生活困难需领补助申请失踪母亲死亡 □赵小燕钱俊皓

11岁少年陈斌(化名),两岁丧父3岁失母与爷爷相依为命8年。为申请特殊补助,陈斌向法院申请宣布其生母死亡。近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根据陈斌的申请,依法宣告其下落不明8年的母亲死亡。

2002年,衢江区后溪镇某村陈树木的儿子陈土土与胡琴结婚,2003年生子陈斌。2005年9月,陈土土到山上采黄土做煤球时不幸被倒塌下来的黄土压死,而陈斌的母亲则患有精神疾病,还因为生病变成了哑巴,没有养家糊口能力。

为了照顾年幼的孙子和患病的儿媳,陈树木搬过去与他们一起生活,谁知2006年2月,胡琴突然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陈树木只得一个人抚养孙子陈斌,并且办理了低保,2010年陈斌上学读书开支增大,低保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加上陈树木年近70体弱多病,祖孙俩的日子过得捉襟见肘。

2013年4月5日,在当地镇村干部的指点下,陈树木到公安机关开具出了胡琴下落不明证明,之后拿着该证明来到衢江法院,以孙子陈斌的名义申请宣告陈斌之母胡琴死亡。陈树木称,一旦其母亲被宣告死亡,陈斌就是孤儿,可向政府申请特殊补助。

衢江法院于当日以特别程序立案受理了陈斌的申请,并按照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寻找下落不明人(胡琴)的公告,公告期限为一年。公告期限届满后的2014年4月18日,衢江法院承办法官通知申请人陈斌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树木到法院,经了解,一年来下落不明的胡琴仍然毫无音讯,申请人要求宣告胡琴死亡。

衢江法院认为,胡琴自2006年2月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经法院发

出寻找公告一年后仍无音讯,其利害关系人陈斌要求宣告胡琴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法官庭后表示,利害关系人申请下落不明公民死亡的,应当在申请书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公告期间届满,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哥欲占房产宣告妹死亡 □黄岗

因家境贫寒,2005年6月中旬李娟离家外出到福建省打工谋生,少与家人通讯,哥哥李正德为了对其共有房屋进行处理而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法院经公告后,于2011年9月6日依法作出判决,宣告李娟死亡。

2012年12月初,李娟突然回来,看到眼前新建的三层楼房,她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自己离家的时候是低矮的平房。走进房屋里,见到自己的哥哥,才感到是自己的家,高兴之余又想到,这三层的楼房会有属于自己的房间吗?对于这个问题,哥哥一直在搪塞,李娟的心里也愈发不踏实。经人指点李娟以自己回到家与哥哥李正德团聚为由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撤销对其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并要求哥哥李正德返还代管理的财产。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本案中,李娟被宣告死亡后,于2012年12月初重新出现,其本人现申请撤销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法院同时判令李正德返还李娟财产。

妻为领分红申请告夫亡

□刘洪波袁煜殷益峰

2013年1月,刘女士向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丈夫周某死亡。在申请中,刘女士称丈夫周某因欠巨额赌债于2008年11月8日带一胡姓女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她向法庭提供了丈夫以前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周某在2008年10月后一直未到单位上班,也未办理辞职手续。

第一次开庭审理期间,刘女士的闪烁其词令法官产生了疑惑。为此,法官花了大量时间走访,得知周某可能在2009年出现过。而且刘女士和周某已将之前居住的共有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09年2月3日,周某还曾与刘女士一同到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

再次开庭时,面对法官的质问和证据材料,刘女士终于坦白承认,丈夫周某是在2009年卖房之后不久才离家出走的。由于丈夫出走前在原单位具有一定股份,

但这几年周某一直没有回来领取分红,几年累积下来,能分得不少钱。恰逢儿子结婚需要钱用,而该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她一个人不能将该笔款项拿出,无奈之下才出此计策,希望通过法院宣告丈夫死亡的方法领取该笔分红。

“根据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返还财产外,对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法官对此批评了刘女士的虚假陈述行为,判决驳回其申请。

宣告死亡申请书
宣告死亡判决时间是申请后公示一年才判决吗(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告死亡判决时间是申请后公示一年才判决吗】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

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196、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批复(1986年2月18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法〔1985〕民行字第14号《关于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三十三条所指的利害关系人,必须是与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恩县人大常委会为解决减员增补以及停发失踪人聂××的工资等问题,不宜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我国劳动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想离婚时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宣告死亡判决时间是申请后公示一年才判决吗(四)

与其维持一份痛苦的婚姻,不如早日分开。另找幸福的港湾。
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一、依照我国<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的抚养及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作出的适当的处理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不须进行诉讼。想离婚时一方不同意怎么办?。登记离婚时,要提供以下文件:
1、户口本、身份证
2、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建议你首先尽量说服他,和他进行登记离婚,尽量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离婚问题。如果他实在不想离婚,而你坚持一定要离,那么,就只有进行离婚诉讼了。
二、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由人民法院对婚姻关系的维持与否进行判决的诉讼。
离婚诉讼的手续(过程)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一般是到立案大厅,/>A、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
B、户口本
C、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D、结婚证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你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男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
A。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由你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
B。经调解后,他同意你的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你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C。经调解后,你仍坚持要求离婚而他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院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其中,<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
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须注意的是,如果他是现役军人,他如果不同意离婚,那么你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版)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提问者评价 多谢了!很有用!

宣告死亡申请书
宣告死亡判决时间是申请后公示一年才判决吗(五)

[篇一:宣告死亡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姓名)死亡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原住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关系,因其××××(写明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为死亡。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篇二:宣?告?死?亡?申?请?书]

申请人:朱俊香,汉族,出生于1939年11月30日,家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巴山西路电业巷2号1栋2单元219室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王志安死亡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王志安,男,汉族,出生于1925年4月16日,家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巴山西路电业巷2号1栋2单元219室。宣告死亡申请书。申请人朱俊香与被申请人王志安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于2010年6月9日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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