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合同范文 > 外汇会计出纳

外汇会计出纳

2016-10-22 12:45:51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外汇会计出纳(共4篇)出纳知识-外汇知识(完整版本)[外汇知识] 印花税征税范围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正式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 经济合同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它...

欢迎来到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栏目,本文为大家带来《外汇会计出纳》,希望能帮助到你。

出纳知识-外汇知识(完整版本)
外汇会计出纳 第一篇

[外汇知识] 印花税征税范围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正式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经济合同

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它们是: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各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对于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供应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应当区分其性质和用途,即看其是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还是代替合同使用的,以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所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对某些使用不规范的凭证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其中: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后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而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即财产权利关系的变更行为,表现为产权主体发生变更。产权转移书据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

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

注册的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其他4项则属于无形资产的产权转移书据。 另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

印花税税目中的营业账簿归属于财务会计账簿,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的,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账册。按照营业账簿反映的内容不同,在税目中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以便于分别采用按金额计税和按件计税两种计税方法。 (1)资金账簿。是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是反映除资金资产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即除资金账簿以外的,归属于财务会计体系的生产经营用账册。

[外汇知识] 什么叫结汇水单

出口收汇作为出口贸易的最后一个环节,对出口方十分重要,而此时银行将国外付来的货款划拨至出口方的账户,向出口方出具的结汇水单就是货款已到账的证明。

银行的结汇水单一般包括两联,一联为贷记通知,是公司财务人员的记账凭证;另一联为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专为外汇局核销用。 两联虽然名称各异,但内容基本相同。

1、贷记通知。在一张完整的贷记通知中,主要包含的内容有银行编号、公司发票号、收汇金额、贷记账号、银行扣费等。其中收汇金额和贷记账号对公司比较重要,也关系到出口公司的最基本利益。收汇金额就是在一笔出口业务中,出口公司实际所得的金额;贷记账号则是收汇的款项已划拨至的账户。这两项内容之间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如果出口收汇款要付至人民币账户,贷记通知上就要显示实收的外币金额按当日牌价折算出的人民币金额,同时提供当日买入价,供公司参考。如公司希望保留现汇,则需向银行提供外币账号,这时贷记通知上只显示实际收汇的外币金额。在银行的贷记通知上还会列明一些费用的收取情况,主要分为国外扣费和国内扣费。国外扣费是指国外的银行在处理此笔业务时收取的费用,如不符点费,电报费等,银行依其数额多寡而确定收费标准。国内费用是指本国银行提供实际服务的收费,主要包括押汇利息、电报费、邮费、汇费等,比如银行应公司的要求,对一笔业务办理了押汇,由此就产生了押汇利息;如果公司要将款项支付给国内供货商或向国外中间商支付佣金,相应地会产生汇费和电报费。

2、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此联除了包括以上所提到的内容外,核销单编号也非常重要,公司只有提供了正确的核销单号,才能保证顺利核销,得到退税。 不论对公司还是对银行,结汇水单都是比较重要的凭证。通常在货款到账后银行就发出结汇水单。如果公司在收汇后较长时间未收到结汇水单,应及时与银行联系,查找原因,以避免由此带来的损失。

[外汇知识]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手续

如果需要变更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信息,需持下列证件资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待外汇局批准后,再持批准文件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1.资本金变更事项原因的书面申请;

2.外汇登记证原件;

3.原《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4.贸易工业局批准变更后的补充章程、补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减资的还要提供开户银行开具的资本金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的对账单; 6.外债转增资本的,提供外汇局开具的外债注销证明及其外债账户余额对账单; 7.公章; 8.其它资料。

[外汇知识] 常见外汇货币符号

[外汇知识] 在境外开立账户的具体需要

1.提出申请

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有条件提出申请的企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在境外开立账户:

(1)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账户,将收入汇集后汇回境内; (2)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该类账户的资金存入应由企业自国内汇出; (3)由于业务上的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户。 3.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授权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开立账户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开户理由、币别、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所在地等内容;

(2)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按规定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 (3)企业在境外设有代表机构和常驻人员的,须另附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4)企业对境外账户使用的管理办法。 4.开户银行的选择

企业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开立账户,并应在其外汇收支发生的主要国家或地区开立。

5.批准开户文件的时效性

企业在境外开户应在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的1个月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已开户的书面证明。

6.境外账户的使用及延期

企业境外账户使用期届满30天内,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注销境外账户证明,将余额调回国内,并提供开户行清户账单;如需延期使用境外账户,必须在到期前30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7.向外汇管理部门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开户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及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

[外汇知识] 使用外汇账户的一般规定

1.在办理账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账户使用证》

开户银行凭《外汇账户使用证》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账户的收付业务。 2.按规定使用外汇账户

在实际工作中,应按《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中有关使用期限、结汇方式等规定使用账户,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账户。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账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账户,应提前向外汇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3.每年必须参加年检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账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开户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4.在工作中应避免的违规行为: ①未经批准开立外汇账户; ②出租、出借、转让外汇账户; ③擅自改变账户使用范围;

④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账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账户; ⑤违反其它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外汇知识]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

昨天去银行结汇的时候通知说从8月1日起实行新制度。以后结汇要麻烦点了,主要我们关注的还是发票跟备用金结出的资本金问题。以后的

发票均需提供原件,并且需要在网上核验发票真实性,并于银行当面打印(我们这边银行这么要求的哦,大家要了解清楚!)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另外自8月1日起,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

值10万美元。

万美元,每月不得超过等

[外汇知识] 汇兑业务的基本规定

(一)汇兑的必须记载事项 包括:

(1)表明“信汇”或“电汇;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汇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外汇会计出纳】

(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8)委托日期; (9)汇款人签章。

汇兑业务的基本规定.docx (20.08 KB, 下载次数: 2) 在线阅读

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帐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日期必须是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汇兑凭证的金额、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它事项的更改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单位汇款人在汇兑凭证上的签章必须是该单位预留银行的签章。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款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帐户的证明。 (二)汇兑的其他规定

1.收款人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帐户的,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 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款项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2.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未填写现金字样的,不得支取现金。汇款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办理现金汇兑。 3.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委托汇入银行办理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汇入银行必须在汇兑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4.转汇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5.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或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后,两个月仍无法交付的,应主动办理退汇。

初做出纳外汇业务!
外汇会计出纳 第二篇

wscjjy@yahoo.com.cn 密码:13926105559:

kmcjxxs@163.com,密码12345678

jiuyefuwucjx@163.com密码85292758

初做出纳,公司收到美元以后要做那些处理?收国内客户的美元和国外客户的美元的处理上有区别吗?

实务解答:一,企业如果有外币现金的收付业务,应该设立外币现金日记账,按收到当天的外币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价(一般是同时标注价值,例如收到100美元,当天的折算率是7.9,那在日记账上的记录是:100美元,790元人民币);月底再根据汇率的变动,对相应的人民币计价的变动部分计入财务费用中的汇兑损益中即可;

二,这里收国内,国外客户的外币现金的处理均是一样的。

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 问题:初在外企做出纳,想知道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都有哪些呢?

解答: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证函、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A、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 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 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 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

采用的是逆汇法。

B、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货款结算方式。

a、汇付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

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人(汇款人r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

beneficiary)、汇出行 (remittingbank)和汇入行(payingbank)。其中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与汇出行(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汇出行 与汇入行(汇出行的代理行)之间订有代理合约关系。

在办理汇付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 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入行收到会计示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通常为出口人)解付货款。但汇出行和汇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如付款委托书 在邮递途中遗失或延误等致使收款人无法或迟期收到货款)不承担责任,而且汇出对汇入行工作上的过失也不承担责任。

b、托收(collection)

托收 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principal),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 (drawer),通常为出口人;托收行(remitting bank)即接受出口人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付款人(payer或drawee),汇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

上述当事人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则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付款人是根据买卖合同付款的。所以,委托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视进口人的信誉好坏,代收行与托收行均不承担责任。

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委托人要向托收行递交一份托收委托书,在该委托书中人出各种指示,托收行以至代收行均按照委托的指示向付款人代收货款。

C、银行保证函银行保证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简写为L/G),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保函、或简称保函,它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凭证,保证申请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否则由银行负责偿付债款。

D、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 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常见的不同结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信用证与 托收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a、信用证与汇付结合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 结算。这种结算方式的结合形式常用于允许其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对此,经双方同意,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发 运前预付金额若干成,余额待货到目的地(港)后或经再检验的实际数量用汇付方式支付。使用这种结合形式,必须首先订明采用的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 及按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

b、信用证与托收结合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 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 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种做法,对出口人收汇较为安全,对进口人可减少垫金,易为双方接受。但信用证必须订明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 收方式的种类,也必须订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c、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等货款的结算。这类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大,往往要求买方以汇付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货款则由买方按信用证规定或开加保函分期付款或迟期付款。

此外,还有汇付与托收结合、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结和等形式。我们在开展对

外经济贸易业务时,究竟选择那一种结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在汇兑结算方式下怎样办理退汇

问题:汇兑结算方式下怎样办理退汇?

实务解答:汇款人因故对汇出的款项要求退汇,如果汇款是直接汇给收款单位的存款账户入账的,退汇由汇出单位自行联系,银行不予介入。如果汇款不是直接汇往收款单位存款账户入账的,由汇款单位备公函或持本人身份证件连同原信、电汇凭证回单交汇出行申请退汇,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查实汇款确未解付,方可办理 退汇;如果汇入银行接到退汇通知前汇款已经解付收款人账户或被支取,则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款手续。如果汇款被收款单位拒绝接受的,由汇入银行立即 办理退汇。

汇款超过两个月,收款人尚未来汇入银行办理取款手续或在规定期限内汇入银行已寄出通知但由于收款人地址迁移或其他原因致使该笔汇款无人受领时, 汇入银行主动办理退汇。汇款单位收到汇出银行寄发的注有“汇款退回已代进账”字样的退汇通知书第四联(适用于汇款人申请退汇)或者由汇入银行加盖“退汇” 字样,汇出银行加盖“转讫”章的特种转账贷方凭证(适用于银行主动退汇)后,即表明汇款已退回本单位账户。

财务部门即可据此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则与汇出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会计分录相反。

哪种外汇收入必须结汇

问题:哪种外汇收入必须结汇?

解答:国内单位取得以下的外汇收入的必须结汇,不能保留外汇。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14.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什么是结汇

结汇是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的本币的行为。结汇有强制结汇、意愿结汇和限额结汇等多种形式。强制结汇是指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允许保留外汇;意愿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结汇与否由外汇收入所有者自己决定;限额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在国家核定的数额内可不结汇,超过限额的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目前,我国主要实行的是强制结汇制,部分企业经批准实行限额结汇制;对境内居民个人实行意愿结汇制。 外币账户的银行日记账如何登记

问题:外币帐户的银行日记帐如何登记?比如,2006年11月12日收到288欧元,日记帐上

银行储蓄与出纳-个人外汇业务
外汇会计出纳 第三篇

个人外汇业务

【外汇会计出纳】

个人外汇业务是指国内银行为居民个人办理外汇存取及外汇兑换等各种业务形式的总称。居民个人是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入境日起计算)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4.1个人外汇业务的有关规定

一、外汇帐户的种类

外汇帐户按外钞和外汇的不同,可分为现汇户和现钞户两种。现汇户是指由境外汇入境内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而开立的帐户。现汇户可用于国内与国外之间的转帐结算、提取外币现钞和兑换人民币。现钞户是指居民由境外携带入境内的外币现钞而开立的帐户。现钞户可用于提现、兑换人民币和汇出境外

外汇帐户按存款人国籍不同可分为乙种外汇存款帐户和丙种外汇存款帐户(分别简称乙汇和丙汇)。乙汇是外籍人(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开立的外汇帐户,乙汇需持护照开户,丙汇帐户是国内居民开立的外汇帐户。开户时需持居民身份证。

二、外汇帐户的管理

1.外汇帐户的境内支付与结算

居民个人外汇帐户原则上不得用于境内支付和结算,居民本人境内不同的外汇帐户可以划转资金,居民个人与其直系亲属境内外汇帐户也可以划转资金,但应当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证明上述外汇帐户为同一户名或者户主间具有直系亲属关系。

2.现汇户的提现、兑换与汇出境外

(1)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凭身份证直接到银行办理;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存款人应提供与其外汇收入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审核无误并复印留存后,予以办理;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以下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经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应当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管理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后,凭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2)居民个人将现汇户存款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可直接办理;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的,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经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凭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银行凭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一次性汇出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

3现钞户的提现、兑换与汇出境外。【外汇会计出纳】

(1)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须向银行提供真实身份证明,银行审核登记备案后予以办理。

(2)居民个人从现钞户提取外币现钞兑换成人民币参照“现汇帐户提现或兑换”的有关规定执行。

(3)居民个人将现钞户存款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以下的,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经外汇管理局审核后,凭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现钞户存款或外币现钞汇往境外要经银行钞买汇卖处理后方可汇出。另外,无论是外汇户还是外钞户,支取外币现钞时,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均支取人民币。【外汇会计出纳】

归纳总结:外汇帐户的管理

三、个人外汇业务的核算要求

个人外汇业务的核算方法与人民币储蓄业务核算有许多相同之处,但由于个人外汇业务要受国家外汇改革的影响和外汇管理的制约,在核算中又具有自身的要求。

1.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和制度

个人外汇存款的对象和存款货币种类与人民币不同,同时外币支取或汇出所涉及的范围也不一样,因此个人外汇业务政策性很强,它要求个人外汇业务核算既要遵守国家统一的外汇管理政策和管理制度,还要受制于国际惯例。这要求银行工作人员须了解和熟悉外汇政策,制定出较多的服务项目和措施,做到工作主动热情、周到耐心,保证存取款方便、安全、准确、快捷。

2.在帐务处理上采用分帐制

外汇分帐制即原币记帐法,指凡可以自由兑换且有人民币牌价的外币存款,均应按原有的币种金额和人民币金额分别建立一套帐务进行核算。以原币填制凭证、存单、存折,并以原币记帐和编制报表,然后,再按决算日外汇牌价逐一折算成人民币并且并入人民币决算表汇总决算。外汇分帐制便于清楚的反映各币种的外汇资金存款变动情况,有利于外汇资金的集中统一调度,有利于外汇资金的合理运用。因此,各种外汇分帐必须严格区分,切忌币种的混淆记帐核算。

3.专设凭证、帐表进行核算

个人外汇存款业务要求准确、及时、完整、真实地记载个人外汇存款变动情况,因此个人外汇业务的核算要求从存、取款凭条到银行开立的存单、存折以及编制的报表都使用专设的凭证、单折和帐表,并在有关资料上标明各种货币名称或简写符号。

4.现汇与现钞分别核算

现汇是反映可自由兑换外币的银行存款,现汇在国际间的流动始终通过银行的帐面划转,即成为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现钞若要成为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往往要将其运往发行国或国际金融市场方可实现,其保存和运输成本较高。出于成本核算和收益方面的考虑,钞卖价与汇卖价相等,钞买价低于汇买价,即银行买入现钞的价格低于买入现汇的价格。由于现汇和现钞的区别,会计核算时各存款科目应严格区分户别,现汇与现钞分别核算。

知识考察:1你知道现汇户与现钞户的区别在哪里? 2你能说出钞买价、汇买价、钞卖价、汇卖价有何联系?

4.2外汇储蓄存款的存取与兑换

一、外汇储蓄存款存取与兑换的有关规定

1.个人外汇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2.个人外汇存款的货币种类银行与银行之间不尽相同,主要有美元、英镑、日元、欧元、港币、瑞士法郎、新加坡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等。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按存入日当天的外汇牌价折算入帐。

3.居民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储蓄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两种。活期储蓄存款使用存折或储蓄卡,丙汇起存金额不低于20元人民币等值外汇,乙汇起存金额不低于100元人民币等值外汇,多存不限。定期储蓄存款主要是整存整取,采用记名式存单或储蓄卡,存期有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五个档次。丙汇起存金额不低于50元人民币等值外汇,乙汇起存金额不低于500元人民币等值外汇,多存不限。

4.外汇活期储蓄存款应按季预提应付利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计提日,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结息如遇利率调整,则按结息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外汇定期储蓄存款也按季预提应付利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计提日,到期结息。外汇定期储蓄存款利息以存入日挂牌

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到期续存的,按续存日相应档次的利率计息。定期储蓄存款办理提前支取时,若部分提前支取,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原存入日定期存款计息。定期存款如到期未支取或办理续存手续的,将自动转存,利率按到期日的原存期同档次计息。

归纳总结:存取与兑换的有关规定

1.存款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

2.存款币种:美元、英镑、日元、欧元、港币、瑞士法郎、新加坡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

活期:存款按季预提,按年结息。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

定期:按季预提,到期结息。以存入日或续存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定期储蓄部分提前支取:提前支取部分按活期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原存入日定期计息;

到期未支取的自动转存,按到期日的原存期同档次利率计息。

二、外汇储蓄存款存取与兑换的会计核算

1外汇储蓄存款的存入

1)外币现钞存入现钞户,由存款人填写存款凭条,经审核现钞和存款凭条无误后,开具存折、存单或储蓄卡,会计分录:

借:现金 外币金额

贷:外币活期储蓄存款——现钞户 外币金额

或 贷:外币定期储蓄存款——现钞户 外币金额

例1:储户李伟持外币现钞80000欧元到银行存活期现钞户,作会计分录。

借:现金 EUR80000

贷:外币活期储蓄存款——现钞户 EUR80000

例2:储户约翰持外币现钞50000英镑到银行存定期1年储蓄存款,利率为2.31%,作会计分录。

借:现金 GBP50000

贷:外币定期储蓄存款——现钞户 GBP 50000

2)从境内、境外汇入的汇款或托收的外汇票据收妥存入现汇户,未开立储蓄存款帐户的由存款人填写存款凭条,经审核无误后,开具存折,存单或储蓄卡。已开立储蓄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需填写存款凭条,会计分录:

分行会计部: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 外币金额

或存放系统内款项或有关科目 外币金额

贷:辖内往来——**支行 外币金额

营业机构会计柜:

借:辖内往来——分行会计部 外币金额

贷:临时存欠——储蓄柜 外币金额

营业机构储蓄柜:

借:临时存欠——会计柜 外币金额

贷:外币活期储蓄存款——现汇户 外币金额

或外币定期储蓄存款——现汇户 外币金额

如果汇款人汇入当天没有来行办理存款手续,或未在本行开立储蓄存款帐户,会计分录: 会计柜:

借:辖内往来——分行会计柜 外币金额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外币金额

次日或以后储户来办理存款时,会计分录:

会计柜: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外币金额

贷:临时存款——储蓄柜 外币金额

储蓄柜:

借:临时存欠——会计柜 外币金额

贷:外币活期储蓄存款——现汇户 外币金额

或贷:外币定期储蓄存款——现汇户 外币金额

知识链接:外汇存入现汇户的处理程序

前面我们学过,居民个人外汇帐户原则上不得用于境内支付和结算,所以凡存入外汇户,一般是从国外银行转帐过来的。通常的做法是:首先由国外汇出银行将汇款指令传递给国内某分行,分行再将指令转给营业机构,先由营业机构会计柜记帐,再转到储蓄柜形成储户的存款。所以,从分行会计部到营业机构会计柜、储蓄柜都要进行帐务处理。至于银行内部的结算就是:分行与总行扎差结算,营业机构与分行扎差结算。而我们应重点掌握营业机构会计柜和储蓄柜的帐务处理。

例3:外籍华人玛丽女士从其国外帐户上划转5万美元存入某银行自己的活期现汇帐户,储户于款项到达当天到银行办理手续,对营业机构会计柜和储蓄柜进行帐务处理。

营业机构会计柜:

借:辖内往来——分行会计部 USD 50000

贷:临时存欠——储蓄柜 USD50000

储蓄柜:

借:临时存欠——会计柜 USD50000

贷:外币活期储蓄存款——现汇户 USD50000

知识考察: 如果例3中,储户于款项到达后的第二天到银行

办理手续,营业机构会计柜和储蓄柜应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2外汇储蓄存款的支取

1)支取现钞户的外汇活期储蓄存款时,经办人员对取款凭条、存折和储蓄卡进行核对无误后,办理存款支取,会计分录:

借:外币活期储蓄存款——现钞户 外币金额

贷:现金 外币金额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外汇会计出纳 第四篇

[篇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第五十九条主管会计单位除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本级的会计报表外,还应根据本级会计报表和经审查过的所属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第六十条行政单位在报送月报、季报、年报时都应编写报表说明书。报表说明书包括报表编制技术说明和报表分析说明。

报表技术说明主要包括: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影响等。

报表分析说明一般包括:基本情况,影响预算执行、资金活动的原因,经费支出、资金活动的趋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对上级会计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定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在行政单位同时停止执行。各部门自行制定的适用于行政单位的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一

行政单位会计凭证(略)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唯一合法凭证,登记明细账的依据。行政单位原始凭证主要有:

1、收款收据;

2、借款凭证;

3、预算拨款凭证;

4、固定资产调拨单;

5、开户银行转来的收、付款凭证;

6、往来结算凭证;

7、库存材料的出库、入库单;

8、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的,并作为登记账簿依据的凭证。行政单位的记账凭证主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种。

[篇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金和会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行为,保证会计决算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范围、编制内容、工作组织、填报审核、汇总上报、质量核查及数据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指行政事业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各项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四条通过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收集汇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经费来源与运用、资产与负债、机构、人员与工资等方面的基本数据,全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为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决算和编制后续年度财政预算提供基本依据,并满足国家财务会计监管、各项资金管理以及宏观经济决策等信息需要。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对于不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但纳入财政预算范围、且与各级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款关系的其他单位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组织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按照“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由财政部实施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七条财政部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

(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下发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格式和工作处理软件,并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与软件培训。

(三)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

(四)负责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上报和对外提供工作,并对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披露实施统一管理。

(五)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六)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库和网络管理体系。

第八条中央各部门(含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中央直管企业集团,下同)按照全国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范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分库。

第九条各地区(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的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

工作程序、编报规范和时间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分库。

第三章会计决算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报表附

注和财务分析。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包括:(一)报表封面。(二)主表。(三)补充指标表。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封面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方式等文字信息,以及单位统一代码、基本性质、财政预算代码、预算管理级次、隶属关系、报表类型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主表、补充指标表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上报的内容。主表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补充指标表仅适用于相关业务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附注用于注明需特别说明的有关报表编制事项,主要包括:报表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以及特殊事项的说明和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是对本单位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增减变动情况和原因的分析。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应当同时记载在纸介质和磁盘介质(或光盘介质)上。

第四章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统一编制时间点为每年的12月31日。

第十八条各部门、各地区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确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基本报告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基本报告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独立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基本报告单位原则上应实行逐户录入。对于确实不具备基本报告单位逐户录入条件的,可按照财政部每年统确定的原则适当调整录入级次。

第二十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会计决算报告。

(一)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各级财政对单位预算的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各项收支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年终结账。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二)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正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第二十一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说明及软件操作要求,认真编制会计决算报告。

(一)报表封面应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财政部统一规定如实填报。报表编制完毕后,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报表编制人员审查、签字并盖章。单位公章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不得以财务专用章代替。

(二)报表各项指标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制订的报表编制说明、指标解释认真编制,做到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相互衔接。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单位核拨经费给其他不属于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由拨款单位代编决算,具体应按照财政部代编决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

第二十三条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单位必须认真做好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审核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要求。

(三)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审核单位账簿与报表是否相符、金额单位是否正确,有无漏报、重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四)审核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包括表间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

(五)对报表与上年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审核数据变动是否合理。第二十五条会计决算报告审核的方法应采取人工审核与计算机审核相结合。

(一)人工审核:包括政策性审核和规范性审核。政策性审核主要以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对重点指标进行审核;规范性审核侧重于报告编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及勾稽关系等方面的审核。

(二)计算机审核:利用软件提供的数据审核功能,逐户审核报表的表内表间关系、检查数据的逻辑性及数据的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会计决算报告审核的工作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行审核、集中会审、委托审核等多种形式。

(一)自行审核: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上报会计决算报告前应自行将本单位报表、磁盘

以及有关数据资料,按统一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逐项复核。

(二)集中会审:各部门、各地区组织专门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决算报表、磁盘及相关资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及要求进行集中对账或分户复核。

(三)委托审核:委托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数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凡发现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六章会计决算报告的汇总与上报

第二十八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按时层层汇总上报。

第二十九条各地区的财政部门应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汇总会计决算报表、本级汇总会计决算报表及本级代编经费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地区汇总会计决算报表,并作为各级财政总决算相关数据的来源。

第三十条中央各部门应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会计决算报表、部门本级会计决算报表和本级代编经费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部门汇总会计决算报表。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各地区汇总会计决算报表要以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数据为准,不得随意调整数据和科目,更不能虚报、瞒报和随意结转。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各地区编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汇总会计决算报告,应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七章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

第三十三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管理部门为加强会计决算管理,促进提高会计决算信息质量,依法组织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的抽样核查。

第三十四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由财政部组织实施,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由各地区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分级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的样本采集依据“随机抽取、适当调整”的原则,采取随机抽取与定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

(一)随机抽取:通过计算机随机确定核查样本。

(二)定向选择:对会计决算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以往年份核查不合格单位,列为核查样本。

第三十六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的内容由财政部每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情况以及财政检查工作要求统一规定。基本内容包括:报告编制范围是否齐全、会计决算报表与单位账簿是否一致、报表编制口径与汇总方法是否正确、向不同部门提供的报表数据是否一致等。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核查内容进行补充。

第三十七条被选定为核查对象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核查,应按照核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如实、及时提供所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有关会计资料,并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核查结果实行及时通报制度,对于会计决算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应工作责任。

第八章会计决算数据资料管理

第三十九条会计决算数据资料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中以各种介质存放的各类报表、编制说明、分析报告、总结材料。

第四十条中央各部门和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会计决算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

第四十一条中央各部门和各地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资料。

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资料进行管理和维护,配备必要的计算机技术人员,明确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分户会计决算数据资料,以及涉及国防、安全等国家保密部门的会计决算数据资料,要严格实行密级管理。

第四十四条对外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汇总会计决算数据资料,应有公函请求,并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

第四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发布上级财政部门管理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

第四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做好会计决算数据密级管理的同时,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技术,认真做好会计决算资料的“数据共享”,以提高会计决算信息的利用效率。

第四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会计决算信息专题研究分析,做好会计决算信息服务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提供有关会计决算信息资料。

第九章会计决算报告的工作责任

第四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认真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会计决算信息。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如实编制会计决算报告,不得漏报、瞒报或因工作不认真错报有关会计决算信息,更不得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决算信息,不得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会计决算信息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于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会计决算信息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地区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本部门、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考核,对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拖延报送会计决算报告或数据差错严重,给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部门、各地区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财政票据是指省财政厅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处罚或结算的合法凭证。

第二条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具备独立核算资格,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财政票据实行限量购领、定期缴验制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购领、保管、使用、缴销,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条单位首次申领票据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应持省级以上收费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县物价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单位法人证明、收费收据购领申请书,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凭证购领使用记录簿>,方可购领<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单位)或收费票据(委托代收单位)。

使用罚没收据的执法机关须持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县政府颁发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罚没收据领用记录簿>,方可领用罚没收据。

第五条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须持<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据)记录簿>缴旧领新,并登记缴销及领用票据的本数、起讫号码、收款金额等。

第六条单位在财政票据启用前,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少联、错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办理更换手续。

第七条单位按规定从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购领的各类专用财政票据,必须持文件依据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后使用,并按“票款分离”收缴办法和操作规程将所收资金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单位收费事项发生时,应根据财政部门编发的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款,代收银行审核无误后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简称机制票据)。

实行银行代收的执罚机关处罚事项发生时,应填写<沛县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银行缴款后,处罚机关据缴款回执开具罚没收据。

第九条符合当场收缴条件的单位,应提出委托代收申请并填制<委托代收申请表>,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采取委托代收代缴办法后,方可购领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含定额收据和专用收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单位应于收费(处罚)事项发生时,当场收款并开具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但当日(最迟次日)必须将所收金额汇总解缴财政。

非税收入汇总解缴时,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执罚机关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注明所用收据的起讫号码及“汇总”字样,送代收银行收款后,必须将机制票据记账联与收费收据记账联配对记账,将机制票据收据联粘贴在相对应的收费收据存根后,以备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一条单位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票据,不得串用混用,严禁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票据使用时,内容填写必须完整准确,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联次齐全。

第十二条对收费(处罚)单位之间的合法征收行为及往来事项,交款单位出具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内划手续并代开收据,收据须加盖执收单位财务专章和会计印章。

第十三条严格实行票据缴验制度。单位应建立票据内部审核制度,核对内部各单位使用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金额、已缴财务入帐金额、已缴财政金额,确保票款一致。向财政部门缴销票据时,单位应填写<收费(罚没)票据缴验表>,连同票据存根(附机制票据收据联)缴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四条单位不得私自印制、出售、伪造财政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费或罚款。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单位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财政票据实行“年终零结存”制度。年度终了时,单位所领财政票据应全部清理核销。已填写的票据收入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入账。

第十七条单位已开据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个别用量特别大的票据存放确有困难的,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票据销毁须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不得自行销毁。对符合销毁条件的票据,单位应填写<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销毁申请表>,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组织票据销毁工作。

第十九条撤消、合并、分立及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的单位,应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记录簿”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将已领未用票据全部清理。不得私自转让、销毁票据和票据购领记录簿。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非税收入实行依法征收、票款分离、银行代收、专户存储管理办法。

第三条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增加或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的,执收单位须持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县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单位收费应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江苏省收费员证>;执法机关实施处罚应办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收执罚。

第五条单位收费或执罚应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在公共场所向社会公布收费(处罚)的文件依据、收费(处罚)项目、标准、范围、收费的减免政策及减免项目等。

第六条单位组织收入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

第七条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部门会计机构统一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

第八条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沛县收费罚没收入收缴分离暂行办法>(沛政发[2001]53号)和<沛县非税收入“票款分离”操作规程>(沛财综[2003]12号)。

第九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执收单位应于收费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缴款人将款项送存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作为收入入帐依据。

实行银行代收的执法机关应于处罚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将款项送存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执法机关凭缴款单回执开具<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并作为收入入帐依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于收款事项发生时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含专用及定额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其他收入使用)、<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将所收资金于当日(最迟次日)汇总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具体缴款方法同第九条),收费单位应将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与手工收据记帐联配对入帐,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第十一条单位对组织的收入应及时入账,按月与财政部门核对,确保收入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对缴费人因特殊原因提出减免的,执收单位应依据政策规定的减免标准和范围,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凡不属政策规定减免范围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批准减免。

基本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基本支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二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坚持按预算、按计划执行进度办理支出。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

第四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严禁乱发津贴奖金。

第五条单位人员经费应按照人事部门审批的工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挪用。确因工作需要雇用临时人员的,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用人和工资待遇的审批。

第六条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或单位委托金融机构办理个人帐户发放。

第七条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单位人员工资变动、增人增卡、减人停卡,应根据人事部门批准的手续,减资和减人停卡手续应于工资人员减少的当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门;增资和增人增卡手续应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严禁虚报冒领工资。

第八条单位应加强公用经费的内控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重点支出项目参照项目支出管理。

第九条购置办公用品,应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按计划领用。对购入办公用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通过“固定资产”核算。购进大批同类材料物品,应通过“材料”科目核算,并相应健全入出库手续。

第十条单位应加强会议费管理,严格履行会议审批制度,压缩会议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借会议费名义报销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会议费支出严格按县政府<印发〈关于会议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沛政发[1997]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应加强电话费管理,对办公电话、传真机和网络等费用支出,推行定额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单位应加强车辆燃修费的管理,实行车辆派车单制度和车辆里程考核制度。同时应完善单车燃修费审批和管理办法,对大项维修实行跟踪管理,定点维修。

第十三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规定执行。公务招待应建立就餐通知单制度。严格控制就餐人员和就餐标准。

第十四条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

以上就是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带给大家不一样的精彩成考报名。想要了解更多《外汇会计出纳》的朋友可以持续关注中国招生考试网,我们将会为你奉上最全最新鲜的成考报名内容哦! 中国招生考试网,因你而精彩。

相关热词搜索:外汇会计分录 外汇会计处理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外汇会计出纳”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外汇会计出纳"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wendang/hetongfanwen/705304.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