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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细则

2016-09-05 13:12:17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物流细则(共5篇)物流管理办法细则销售公司物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市场违规行为第一条 窜货(一)经销商经销公司产品流入经销合同约定销售区域以外市场或跨渠道销售的行为;(二)公司认定其他窜货性质的行为。第二条 市场违规行为的查处(一)取证调查能证明窜货事实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流码、拍照、三方人员(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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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管理办法细则
物流细则 第一篇

销售公司物流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市场违规行为

第一条 窜货

(一)经销商经销公司产品流入经销合同约定销售区域以外市场或跨渠道销售的行为;

(二)公司认定其他窜货性质的行为。

第二条 市场违规行为的查处

(一)取证

调查能证明窜货事实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流码、拍照、三方人员(片区、经销商、督查员)签字确认、对渠道取证式收购等。

(二)收购

1.制定收购产品处理预案:发现窜货后,督查员应与被窜区域销售人员、经销商充分配合沟通,按照公司收购流程或领导批示进行收购处理。

2.督查员、被窜区域销售人员、被窜经销单位在共同协作组织市场收购时,必须按公司规定要求执行。(时间、价格限制、收购渠道、票据要求、如何防假等)

3.非特殊情况不允许订单式收购,不允许长期的、有奖励式的收购。

4.区域销售人员或经销单位未经市场督查部同意,私自收购、恶意收购,公司对收购经销单位、区域销售人员的要求不予支持,所产生的费用由收购单位和区域销售人员自行

承担;若此行为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和价格异常波动,公司可采取降低促销支持、控货、停货、取消经销权等措施进行处理;

5.在收购中如收购到假冒产品,由收购方自行承担费用和相应责任;如发现有假冒酒,按打假工作流程处理。

第三条 窜货处罚认定

(一)数量

流通渠道被取证或收购盒装酒≥10件,光瓶酒≥20件。

(二)渠道销售点数量

批发市场一个点、终端渠道被取证≥5个售点。

(三)其他行为

经营公司产品的经销商,未经公司同意,参与窜货产品的收购、物流、仓储、销售等任一环节行为的,参照窜货经销商处罚标准从重处罚。

第四条 窜货经销商承担费用

(一)承担收购费用:

窜货经销商全额承担因收购产生的费用(运费、信息费、仓储费、客情维护费、相关人员处理期间在滞留地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二)无条件回购被收购的窜货:

窜货经销商在接到公司窜货处理通知书后,于规定日期内,对被收购的窜货产品按公司规定要求无条件回购,回购费用和风险由窜货责任经销商承担;如未按期回购,对窜货经销商和区域销售人员依本细则处罚规定加重处罚。

(三)窜货经销商按公司规定无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对被

窜片区市场窜货进行自行清理回购,清理费用自理;特殊案件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五条 查处要求

(一)处理时间:窜货收购或取证结束后,督查员当日内上报收购数据(收购报表)和对窜货的处理意见(窜货处理意见表),按流程签字同意后,由公司市场督查部向责任区域销售人员和窜货经销商发布处理通知。

(二)窜货被收购或取证后,任何人和单位不得私自协商处理,否则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责任区域经销商发生窜货行为被查证处罚后,责任片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市场督查部提交成因报告以及整改措施。

第六条 特殊情况下的窜货处理

(一)终端销售(名烟名酒店、酒店、商超等)取证方式:

1.现场取证:督查员现场调查事实,多点取证式收购;

2.其他取证:抄物流码、拍照等。

(二)自行清理:窜货经销商、片区销售人员在接到通知后,依据公司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对窜入终端市场的窜货进行清理,被窜区域督查员、片区人员、经销商人员配合收购工作,并将清理数据登记上报处理。

(三)相关执法部门在打击假、仿冒酒时挡获的窜货产品:市场督查部取证后处理。该批窜货产品由窜货单位、片区人员追回。

第二章 窜货性质评级标准

第七条 窜货定级标准

(一)重度级:≥80分

(二)中度级:≥50分

(三)轻度级:≥30分

(四)轻微级:<30分

第八条 窜货定级评分标准

(一)窜货诱发的因素(10分)

1.窜货方经销商因冲量的因素窜货(10分)

2.自然性辐射,相邻区域<5个终端门店(5分):

3.竞争对手干扰、商家矛盾(5分)

4.配带货(5分)

5.未开发市场和配送距离因素(5分)

(二)窜货数量(10分)

1.光瓶酒类≥1000件、盒装酒≥500件 (10分)

2.光瓶酒类≥500件、盒装酒≥200件 (8分)

3.光瓶酒类≥50件、盒装酒≥20件 (5分)

(三)窜货危害性(10分)

1.对市场造成极大的损害(10分)

(1)终端发现≥15个门店数

(2)批发市场≥5个批发点

2.对市场造成较大的损害(8分)

(1)终端发现≥10个门店数

(2)批发市场≥2个批发点

3.对市场造成较小的损害(5分)

(1)终端发现≥5个门店数

(2)批发市场1个批发点。

(四)窜货价格(10分)

1.窜货方分销价格低于公司执行价格标准≥10%(10分)

2.窜货方分销价格低于公司执行价格(5分)

(五)产品包装 (10分)【物流细则】

1.窜货货品出现割箱划码并破坏产品标识(10分)

2.窜货货品出现割箱划码(8分)

(六)二次滚码要求(10)

1.无二次滚码(10分)

2.未按照要求执行二次滚码(5分)

(七)补救措施(10分)

未提出书面整改办法(10分)

(八)清理回购情况(10分)

1.在通知规定时间内未回购窜货产品(10分)

2.在通知规定时间内未清理市场窜货产品(10分)

(九)窜货渠道(20分)

1.经销商的一级分销商窜货(20分)

2.经销商的二级分销商窜货(10分)

3.经销商的三级分销商窜货(5分)

第三章 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九条 市场督查部对窜货经销商的处罚

(一)扣减经销商订单滚动保证金

【物流细则】

物流管理细则
物流细则 第二篇

物流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物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作好物资的收货、送检、检验、入库、存储、发放出库,保证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收货

第二条 仓库负责外协、外委、采购物资、自产零件或产品的收货。

第三条 收货人应仔细对照送货单上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随货同行的技术资料,确认无误后方可在送货方的送货单上签字;出现异常时应及时与送货方沟通。

第四条 收货人应指挥送货单位人员将货物下货至指定位置整齐排列;落实关于车间场面防护、车辆行进线路及速度、产品防护、车间对外来人员的管理等告知事项。

第五条 收货人应按公司规定,完整填写外来车辆《出门条》。

第六条 仓库应落实对入库前物资的管理与防护。

第三章 送检

第七条 收货完毕后,仓库根据《送检单》项目填写要求完整填写《送检单》,注明厂家、名称、型号、规格、送检数量、随行资料(“备注”栏)等内容,报 品管部检验。

第八条 仓库在报检时,应附具随货同行资料交品管部。

第四章 检验

第九条 品管部对照《送检单》,按《检验规程》的要求进行送检物资的检验、标识、登记,并组织对质量不合格物资的标识、隔离;自产零件或产品凭《工件流转卡》的工序流转送检。

第十条 品管部在完成送检物资的检验后,应在《送检单》或《工件流转卡》上注明合格物资数量,品管员应在《送检单》上签字并注明检验日期。

第十一条 完成检验并在《送检单》或《工件流转卡》上签字并登记后,品管部应及时将《送检单》送至送检人,以利于其及时组织入库或工序流转。

第十二条 品管部应妥善保管送检物资随行资料,对于“MA”类等具有安全标志的产品或物资资料应专人专管。

第十三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检验执行国家《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五章 入库

第十四条 完成检验的物资,仓库负责人应及时组织物资的入库。

第十五条 现场主管工程师对工序流转物资的过程管理负责,自产零件或产品最后

一道工序的操作者凭检验签字确认的《工件流转卡》办理入库,必须附具该零件或产品的技术资料,对于技术资料遗失情况的处理另有规定。

第十六条 物资入库的转运、防护、去向区域、安全要求等应遵循相关规定。入库时应对数量、物资状态进行自检,发现异常应当报告。

第十七条 所有入库的物资必须要有《采购入库单》或《产成品入库单》。入库单一式四联:财务、计划调度科统计或生产制造科统计(自制件)、仓库统计、存根各一联。《采购入库单》的签字必须齐全。

第十八条 计划外或未经领导批准的物资不入库。

第十九条 仓库应建立入库物资的台账。

第六章 存储bbbbb

第二十条 入库物资要及时上架或转入指定位置,落实7S管理要求;科学管理,分类清楚,标识鲜明,排列有序,堆放整齐,零整分开,帐、单、物三对口 第二十一条 “MA”等安全标志类物资应专区专管,做好标识与标识维护。

第二十二条 仓库应落实库房管理相关规定,生产制造科应落实现场管理要求,创造适合物资管理的储存条件,并加强过程的监控,落实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仓库一旦发现存储物资出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力争把损耗降到最底限度。

第七章 发放出库

第二十四条 物资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配件发货出库

1.仓库库管员按《发货单》进行备货,品管员按《发货单》的项目对照检验、核对备货准确无误后签字确认,方可进行封箱(包);完成封箱(包)的待发备货未经许可不得拆封,否则需重新查验。

2.《发货单》一式四联,营销中心、财务、仓库、随货同行各一联。

第二十六条 整机发货出库

1.仓库将《整机备货单》交品管部,由品管部相关品管员对待发整机进行出厂前最后检验,确认完好后,在《整机备货单》上填上该整机编号,转仓库。

2.仓库根据营销中心《整机备货单》进行整机备货,完成备货后报请品管部组织查验备货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随机资料等是否符合要求,确认无误后由库管员立即组织封箱、封包,并做好标识。

3.完成封箱、封包待发物资,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包。

4.特殊情况下,在用户要求追加随机配件的情况下,为节约包装、运费,可进行随机配件包装的重新统筹,重新备货必须经品管部相关人员再次确认。 第二十七条 生产领料发货出库

1.定型产品生产领料出库:库管员凭《材料出库单》备货,操作者持相应的《工件流转卡》到库房办理手续领取相应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投入加工或装配,材料交接时需,领料人需进行核对,签字。经发货方、领料方签字的《材料出库单》红色联返回生产助理。凡超计划领用者,必须申明原因,另办审批手续。“MA”类物资出库需用专门器具或标识。

2.生产在制产品返修领料出库:在装配、加工、返修中发现已领出的物资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作业人员应报请质检组长填写《增补领料单》,并退回原零件或材料。《增补领料单》填写应完整,签字齐全。

3.用户旧机、部(组)件送至公司修理的领料:对用户物资管理执行顾客财产相关要求。对于修理过程的领料,采用《增补领料单》。《增补领料单》上必须有领料人(主修人)、质检组长、发料人的签字,仓库应单独建立其领料记录。修理人应妥善保管拆卸、更换后的废(旧)零件。

4.试制产器、特殊定货生产领料出库:操作者到仓库填写领料单(按产品分类),领取所需的原材料、关成品。仓库应于每天下班前按产品类别进行发出物资的整理、统计,对异常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提出报告。

5.刀具、工具领料出库:操作者需到生产助理处填写《刀具领料单》,经制造科审批后持单到仓库领料。仓库应建立生产员工个人领用台账,以利于员工在离职前办理交接。

6.量具、模具领用出库:执行品管部相关规定。

7.劳动防护用品出库:仓库按配发标准向操作者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每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需有领用人、发料人的签字。仓库应建立单独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

8.委托加工物资出库:仓库发料人员凭外协人员所开具的有效单据如实将物资发给协作厂家。工序外委应填写《送货单》,双方签字齐全,《出门条》填写应规范。

9.借用物资出库:原则上不得借出库存物资,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执行后两条规定:A、内部借出物资必须有借条;B、外部借出物资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10.紧急出库:因情况紧急,或在节假日等特殊情况下,仓库按电话通知发出物资,需于正常上班首个工作日督促完成手续补办。

第八章 管理账务和财务要求

第二十八条 仓库在开展不定期自查的基础上,执行季度、半年度、年度盘点的要求。查明物资盘亏、盘盈的原因,按时上交盘点报表。

第二十九条 材料盈亏报废,规格调整,运耗事故以及物资价差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应及时调整账册

第三十条 按上级及公司规定的统计制度和时间,及时上报月、季、年各种统计表和临时报表。

第三十一条 仓库在作好《金蝶K3》财务帐的同时,还应用EXCEL建立《月明细帐》、《月委托加工明细帐》、《月汇总表》。

第三十二条各类料单凭证要及时结算登帐。总帐金额要与财务部门相符,明细账金额要与分类账相符,明细账数量要与实物和单据相符。

第九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仓库在业务上接财务部门的指导与考核,在行政与管理上受生产中心指导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组织的盘查中,盘点数量差错率(多数或少数)超过公司规定差错率,对责任人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章发货,差错自负。如果发货出错(多发或少发),差错金额由发货人和发货品管员共同承担(数量错误由点检人承担80%,品种错误由检验人员承担80%)。

第三十六条 如果装箱时将客户配件混装或标识不清,导致错发(发货人员发错除外),由装箱人员负责追回,并负担相关费用;不能追回,报请公司处理。

第三十七条 报表、单据传递不及时或准确度不高;单据、档案管理混乱,对责任方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库房管理混乱,造成物资损失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安全事故,追究仓库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未经许可程序,私自借出物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条私自带出公司物资,将当事人退回公司人力资源报请公司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私自进行库房的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以提升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宗旨,对拖延怠工、态度恶劣、重复出错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进、销、存信息失密的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章 产品发货

1、客户的发货单传真,必须由信息员负责统一收集登记,根据传真货单及时交予营销经理签收确认。

2、营销经理收到客户交予或传真要求的发货信息后,认真统计该货单的发货总额签字确认后,及时交予物流中心主管安排人员发货;【物流细则】

3、对签名确认或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的发货清单,物流中心发货负责人应及时交予生产中心准备发货,严禁无故拖延影响发货时间而给客户和公司造成损失。所有客户发货信息以及发货程序中的单据必须保存原单,作为发货和发生问题溯源的依据。

4、物流主管必须随时对公司各客户发货情况进行查询和监督,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发货清单》;对发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疑难及重大问题应及时汇报上级领导,取得充分授权和批准后方可最后确定。

5、物流中心主管收到营销中心(经相关人员评审签名确认后)下达的《发货清单》后应按其发货程序安排人员和车辆及时装车,物流中心人员应保证严格按《发货清单》上的要求装车;物流中心主管负责严格监督装车速度和质量,防止配错、漏配、短货和货单不相符的现象的发生。

【物流细则】

6、如不能配齐或暂时短缺清单上的产品,物流调度应认真做好记录,列表存档并及时通知该单的业务员反馈客户,以便客户做相应的变更。

7、装车完毕后,调度人员负责将图纸、发货清单、磅单、第三方检验、公司产品质量证明书等交予司机,转交给客户,以便客户及时了解发货情况。并令司机将回单带回公司,否则按签订的运输合同条例处理。

8、生产中心通知任务生产完毕后,调度人员应及时地通知各区域主管安排或通知客户发货。

9、产品发出后,调度人员负责及时统计汇总《发货单》的数量和金额,录入电脑并确保帐目的准确性。

10、运输单位应按时将货物发出,不得无故拖延,严格按客户和公司指定的货运站和运输方式发货。

在发货过程中,各相关人员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一切以公司和客户利益为重。

某物流中心服务细则一
物流细则 第三篇

物流服务内容及规则

第一部分 仓储服务

乙方向甲方提供满足对订单履行的需求商品仓储服务、订单处理服务,包装材料供应等服务。乙方仓储服务目前只提供常规温度和湿度的存贮环境,暂不提供低温、恒温、保湿等特殊存贮环境。

1. 商品收货入库、上架

1.1. 服务内容

1.1.1. 商品收货入库、上架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入库指令接收非由买家退换货引起的入库商品,在清点检验无误后入库,根据商品存贮属性进行存放,让甲方可在系统和店铺中看到相应库存数据;

1.1.2. 乙方正常收货时间为工作日早9点至晚18点;

1.1.3. 乙方收货按照“实际到货为准”原则,即以乙方实际清点并收货上架数为准,如甲方需要当面清点,则需甲方授权人在乙方收货现场共同清点到货数量,并书面交接确认;

1.1.4. 乙方在接收甲方的商品时,将按SKU(即最小存货单位)进行数量的清点,同时按电子商务平台上公布的外观可视质检标准或乙方与甲方协商制定的标准进行商品外观质检(不拆甲方商品的包装袋)。

1.1.5. 若甲方未在乙方发出书面或邮件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入库差异商品,则视为甲方同意以乙方确认通知中实际清点的系统入库数量为准。

1.1.6. 对于甲方开设店铺的电子商务平台上禁止销售的危险品、违禁品或不符合甲方公布标准的商品,乙方有权利拒收并退回。

1.1.7. 乙方可以不接收甲方货物中涉及的商品为:

危险品 1、爆炸物 2 可燃气体 3毒气 4不可燃非毒气体5 可燃液体 6氧化物

7、有机过氧化氢8 有毒物9传染性物质10放射性物质11腐蚀性物质

12、任何其它受托方认为危险的物质或材料,不论法律或规章中是否列明。 违禁品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违禁品。

2、网上公布的不允许网上销售的商品

1.1.8. 如果甲方提供的检验标准超出本合同1.2项中乙方可提供的收货标准,即视为增值服务,费用另行商议;

1.2. 乙方物流收货标准(以下简称“收货标准”)

1.2.1. 外观可视检验标准定义如下:人为视觉进行商品数量、外观、卖相的基本判断。

1.2.2. 收货入库商品必须标有可供使用的条码、完整的中文名称、产地、商标等能够说明商品的合法性的标识,或者能够通过透明包装可是内部满足此标准。若不能满足,需要乙方开包进行扫描,则甲方可选用乙方提供的增值服务中的“更改包装服务”后进行商品入库;

1.2.3. 入库商品必须保证与商品描述的一致,包括商品的颜色、形状、搭赠情况等;

1.2.4. 乙方对甲方的商品查验(超过300件时,乙方仅清点箱数),普通商品整批验收时抽检比例不得低于10%,贵重物品和散件商品逐一验收;

1.2.5. 经双方确认有问题的商品,如果甲方要求销售,必须拍图片给甲方进行确认后才能上架。

1.2.6. 对于甲方提供的裸露商品乙方有权拒绝作入库处理,但甲方可选用乙方提供的增值服务中的“更改包装服务”后进行商品入库;

1.2.7. 到货产品要按SKU区分,保证同一款、色、码、放在一起,不能混放;

1.2.8. 入库商品必须保证内外包装干净、整洁、没有褶皱破损和受挤压现象。

1.2.9. 甲方到库商品的装箱重量不得大于25公斤;

1.3. 异常收货处理流程

1.3.1. 甲方需确保入库商品与来货清单一致,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颜色、形状、搭赠情况等。若发生实际到货商品与来货清单不一致的情况,乙方将差异信息反馈至甲方,经双方核实确认后,由甲方配合乙方流程操作,乙方按确认后结果完成收货上架。若甲方未及时配合差异核实,乙方不承诺相应的收货标准及时效;

1.3.2. 来货商品及来货清单必须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入库单对应。若发生与入库单不符的情况,甲方应重新下入库单,提供至乙方,并重新预约该批次商品的入库时间;

1.3.3. 来货清单多于2箱,需要按来货清单将产品分开存放。一箱货只能对应一张来货清单,不能同一箱货对应多张来货清单。如一张清单的产品多于两箱,需将来货清单与装货箱有明显的标识。如:来货单001号共3箱,对应的装货箱需标注上001-①,001-②,001-③;来货单002号共2箱,对应的装货箱需标注上002-①,002-②。若发生来货清单与产品对应混乱3批次(含)以上,乙方有权拒绝接收再发生该情况的的甲方商品入库;

1.3.4. 乙方定义为残损商品入残损仓管理,定期退回供应商,或供应商定期至乙方库房进行二次确认(一个月至少一次,否则乙方将商品直接退回),经双方认可后转正销售;

1.3.5. 甲方未提前预约,或未按照预约时间到货,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送货物流承运方卸货后,由乙方清点箱数,进行到货箱数确认。需重新预约该批次商品的入库时间,实际收货商品信息以乙方完成收货上架后实际清点数目为准。

1.3.6. 乙方对甲方的商品查验(超过300件时,乙方仅清点箱数)后,与干线运输承运方进行货品交接。

1.3.7. 外包装完好(包括且不限于外包装无破损,无水渍,无油污,无明显凹陷),无明显外观缺陷的商品存入正品库区;【物流细则】

1.3.8. 外包装破损或存在外观缺陷的商品,由乙方在通知甲方,并争得甲方同意后,决定是当场由干线运输商退回或进入残次品库区;

1.3.9. 乙方每月定期将残次品库区的商品整批退回甲方指定的地点,运输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1.3.10. 甲方初次入仓,乙方的收货上架时间不受1.4.2条的约束;

1.4. 服务承诺

1.4.1. 因乙方收货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入库实物与甲方入库单商品信息不符的,乙方需按照甲方的渠道价(最高不超过甲方在网上的渠道价)记入双方约定盘点周期的乙方盘点损益。

1.4.2. 收货数量在甲方过往两周日均销量的4倍内,乙方在收货24小时之内完成全部商品上架并且通过系统接口反馈给甲方库存信息,供甲方销售。

2. 订单处理服务

2.1. 服务内容

2.1.1. 订单处理服务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订单信息进行合并订单,整箱拆零,拣货,配发,质检,统一包装,打印装箱单,打印运单,发货等服务。

2.1.2. 包装品质量及规格:乙方应按照约定包装规范选择使用包装材料进行打包作业。

2.2. 服务承诺

2.2.1. 发货及时性:甲方实际出库订单数量不超过甲方过往4周内日均销量的1.5倍(不含大型促销订单),乙方承诺,甲方前一天16:00——当天16:00流入乙方物流系统(WMS系统)的非缺货订单请求,应在当天将运单信息经系统接口反馈到网上完成发货状态的更新,延迟率小于等于0.3%,超出0.3%乙方赔付10元/单。

2.2.2. 发货准确性:乙方未按照甲方订单信息分拣、复核和发货,导致订单商品出现差错的

顾客投诉(错漏多发商品投诉),乙方需免除差错订单的订单处理费和快递费,同时,此类投诉比例应小于等于0.1%,若超出0.1%,乙方需赔付甲方超出部分10元/单。

2.2.3. 合并订单:乙方需按照项目合并订单时限要求,将该时限内同一收货人信息的所有订单合并成一个包裹发出。合并订单产生的包材快递费用,甲方根据包裹中商品重量所占的百分比分摊。未合并订单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包裹数量所产生的理货费、包材费和快递费。如果此功能因其他原因需暂停使用,乙方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经甲方书面或电子邮件确认后方可停用,停用后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2.4. 停产盘点导致订单延迟发货的不记入延迟。

3. 退换货处理服务

3.1. 服务内容

3.1.1. 退换货处理服务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接收退货,并在指令要求进行对买家的换货时,进行换货商品配货并交接至第三方快递公司的服务。

3.1.2. 该服务指令由甲方向乙方发出,由买家将商品交由第三方快递公司发送至乙方仓库。

3.1.3. 乙方在没有得到退换货指令收到退货,乙方每天反馈给甲方,甲方须进行确认并在系统下达指令,乙方根据系统指令进行二次拆包验货。

3.2. 退货质检

3.2.1. 乙方接收买家的退货,须对退货的商品进行检验入库。

3.2.2. 若该商品通过乙方检验,确认商品完好,则由乙方进行商品的扫描退货上架。

3.2.3. 若该商品未通过乙方检验,则由乙方通知甲方,确认该商品破损是否由买家造成,若确认由买家造成,则乙方进行拒收退货商品。

3.2.4. 若乙方检验过程中发现商品包装或条形码破损,或商品有异味等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则由乙方通知甲方,并将退货商品入残品区,或可根据乙方与甲方的约定,由乙方进行商品的良品化处理,并重新扫描退货上架。良品化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补贴条码、品质检验、更换包装、熨烫整形等处理,确保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

3.2.5. 如果甲方提供的检验标准超出以下乙方可提供的退换货入库标准,即视为增值服务,费用另行商议;

3.2.6. 退换货入库标准如下:

1商品有无吊牌;

2商品上有无明显的脏痕;

3商品有无明显破损;

4商品吊牌上有无人为书写,去除字迹(无法保留商品条码)。

3.3. 服务承诺

3.3.1. 若退换货由乙方责任引起,则由乙方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若退换货非由乙方责任引起,由甲方承担。

3.3.2. 如遇消费者以到付的形式将货品包裹发给乙方,则乙方在甲方支付的退货运费预付款项中扣除,如果甲方的退货运费预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退货包裹到付运费,则乙方将相应包裹退回第三方物流,待甲方将退货运费预付款金额补足后,乙方再进行退货商品包裹的接收。

3.3.3. 甲方确认后的换货订单,乙方应确保在乙方收到对应销退订单的包裹并完成系统入库后,24小时内完成换货订单的出库。

4. 商品存储服务

4.1. 服务内容

商品仓储管理服务,包括乙方向甲方提供仓库管理的日常6S操作(清理、清扫、整理、整顿、安全、素养)等服务

4.2. 服务承诺

4.2.1. 乙方为甲方提供存贮,保管商品的服务,保证商品不在数量、器质与外观上产生异常变化。乙方未按要求保管商品导致影响商品销售的,乙方需按照甲方商品的渠道价(最高不超过甲方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售价)进行赔付。

4.2.2. 日常库存准确率

乙方需保证乙方物流系统订单报缺数量和实物订单报缺数量(系统报缺订单不含预售订单等特殊活动导致的缺货情况)相加之和,占进入乙方物流系统的订单数量比例小于等于0.3%。当系统报缺和实物报缺率相加大于0.3%且连续超过一周,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免费停业盘点,因盘点工作造成的停发货时间不得超过3天,盘点结束后3天内处理完盘点期内的订单。

4.2.3. 阶段性盘点

阶段性盘点指由甲方主动发起,对甲方在仓商品进行盘点的操作行为,每阶段盘点结果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后,作为下一阶段盘点的起始库存数据。

4.2.3.1. 乙方承诺每年为甲方进行一次免费阶段性盘点,超过一次,甲方支付乙方盘点费用,具体的费用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盘点的工作量协商。

4.2.3.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需发起盘点,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盘点的具体执行日期和方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盘点操作。乙方应在盘点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将盘点结果通知甲方。

4.2.3.3. 乙方承诺对甲方货品盘点的阶段性盘点损益率应小于等于0.1%,若盘点损益率超出0.1%,乙方需赔付甲方超出部分的损益金额,商品金额按照甲方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起始销售渠道价,最高不超过甲方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最低销售价格。

4.2.3.4. 盘点损益率=盘点损益金额/流通金额

4.2.3.5. 盘点损益金额=应盘商品金额-实盘商品金额

4.2.3.6. 流通金额=(总进货商品金额+销退商品金额+销售商品金额+退仓商品金额)/2

4.2.3.7. 应盘商品金额=总进货商品金额+销退商品金额-销售商品金额-退仓商品金额

总进货商品金额说明:入仓后第一次盘点的客户总进货商品金额=第一次收货入库截止到盘点前的最后一次收货入库总量;

入仓后盘点过一次以上的客户总进货商品金额=上期盘点确认库存+上期盘点后收货入库截止到本期盘点前的最后一次收货入库的总量;

5. 货品退仓服务

5.1. 服务内容

5.1.1. 甲方发起的将已入库商品下架,由乙方重新打包并返回甲方指定仓库的行为

5.1.2. 日常退仓甲方需提前3-7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5.1.3. 如果甲方要求终止合作,甲方需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退厂书面申请

5.1.4. 如果甲方要求终止合作,在乙方接到甲方书面申请后,甲乙双方共同协商退厂盘点的具体执行日期和方案,退厂盘点需由甲方指派授权人在现场与乙方共同进行清点,并书面交接确认。

5.2. 乙方物流退货标准(以下简称“退货标准”)

5.2.1.1. 专退正品:

(1) 外观可视检验标准定义如下,人为视觉进行商品数量、外观、卖相的基本判断;

(2) 退仓商品必须标有可供使用的条码、完整的中文名称、产地、商标等能够说明商品的合法性的标识,或者能够通过透明包装满足此标准;

(3) 退仓商品必须保证内外包装干净、整洁、没有褶皱破损和受挤压现象;

5.2.1.2. 专退残品:

(1) 不需要进行卖相的判断;

(2) 通过商品的中文名称、产地、商标等能够识别商品即可;

(3) 退仓商品必须保证没有受挤压现象;

5.2.1.3. 装箱要求:

(1)如甲方要求按SKU装箱,下单时须按照SKU下退仓单;

(2)如甲方要求按款号装箱,同一款的不同SKU可以混放,下单时须将不同款号的SKU分开下退仓单;

(3)如甲方无上述要求,乙方可以将不同款号不同SKU混放在一个包装箱内;

5.3. 服务承诺

5.3.1. 如果甲方要求终止合作,甲方向乙方结清并支付服务费账款后,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商品的退厂工作。

第二部分 物流服务

1. 服务内容

快递管理服务(指乙方向甲方提供包裹快递的管理服务)主要内容包括:

1.1. 打印运单——乙方根据系统中的订单信息,将订单详细的收货信息打印至快递运单等待发货。

1.2. 出库复合扫描;

1.3. 信息录入系统,统计运输信息,包括票号、重量、费用;

1.4. 将快递信息上传至甲方店铺;

1.5. 在途跟踪,对配送公司的日常管理监督

2. 快递服务管理标准

2.1. 快递分配原则如下:

圆通为全境快递,顺丰为品质网络品质快递,EMS为全境品质快递;

方案一:甲方使用系统默认逻辑发货:甲方和乙方协商制定快递分配原则,乙方予以执行选择网络及全境快递公司进行筛选并配送。

方案二:甲方自主选择:甲方如有自行指定快递分配方案需求,需征得乙方同意,由乙方人员进行系统设置及操作执行。甲方自选快递无法承诺服务标准。

3. 服务承诺

3.1. 甲方选择乙方使用的默认快递公司派送,若派送地址在默认快递公司派送区域内,乙方将包裹转交EMS派送,甲方仅需承担默认快递公司派送费用;

3.2.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可以协助甲方进行订单状态的跟踪,订单拦截,订单状态查询;

4. 服务细则

4.1 甲方选择乙方使用的默认快递公司,经过默认快递公司回告不可送达的区域,甲方进行强制指派,实际超出默认快递公司派送区域,收件人不肯自提,经过甲方确认后,转发其他可送达快递,由此产生的所有运费由甲方全部承担。具体费用包括:发出地转发:承担乙方提供的合同报价标准加转发操作费5元;异地转发:默认快递的运费标准加当地转发EMS快递收费标准。因此产生的超时配送责任,则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三部分 系统服务

1. 服务内容

1.1. 系统服务,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电子商务运营系统。

1.2. 乙方向甲方提供系统服务中使用的SCM系统。其中SCM系统模块包括,商品信息管理、订单管理、标准数据报表输出,商品出、入库单据和操作管理。

1.3. 乙方提供系统甲方将订单、物流相关信息更新至店铺。

物流配送细则
物流细则 第四篇

物流配送细则

各加盟店在要求配货时必须提前1天通知物流部。

1:加盟店货物分配完成后,电话通知加盟店负责人,而后快速送达加盟店地点。如遇当前加盟店负责人不能收货,则联系订货量与其相同的加盟店负责人,进行配送。大批量订货到货时,全力配货送货,可协调田丰车辆进行配送,并配一名人员送货,尽快将新款货物送达各店。单店配货1天内完毕,前提是提前一天订货且库房有货的情况下。

2:送货到加盟店地点后,先清点数量,然后检查并清点需要退换的货物,合格后减除相应数量并开具出库单。物流配送只到加盟店楼下,在加盟店没有人手的情况下协助加盟店搬货。

3:货物手续交接完毕后,收取相应货款。送货前确定加盟店是否备足货款,如加盟店负责人当时没有足够资金,而且急需货物的情况下,通知总经理,由总经理解决。 4:一次配货数量以箱为准,最多不得超过10个正常尺寸的箱子,以装货量满载为准。

(正常尺寸的箱子体积规格如下:30*40*50 秋冬

装一箱装25~30件,夏装一箱65~80件)

各点配送车费如下:

南门店 马杰 20元

经二路店 李伟剑 40元

公园北路店 王昕 40元

明光路店 徐海龙 35元

北关店 周新婷 30元

明德门店 李晓青 40元

纬二街店 鲍禹 30元

高新店 张旻 35元

航天店 庞帅克 60元

安仁坊店 秦川 30元

沣镐路店 李志芳 20元

长安店 白雅 90元

送货费用不开具任何收据

各加盟店门前停车费及进门费由各加盟店承担。

物流管理规章细则
物流细则 第五篇

物流管理规章细则

第一条根据《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 市国网物流资讯有限企业章程》,结合企业现实,为进一步明确董事会、董事、股东、联盟企业和合作伙伴的权力、义务和利益关系,使企业朝着持续、稳定、健康的方向成长,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总经理按照管理制度对企业开展管理。股东、企业员工、联盟伙伴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企业常设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部门。企业董事会每年定期按时召开,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制定由企业管理机构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监督和审查工作进度,解决企业重大成长问题。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时,应说明情况,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条企业董事应带头遵循企业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有失职和犯法违纪做法,按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由董事会确定的企业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应严格履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赋予的神圣职责,如工作失职或犯法违纪,由董事会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企业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企业实施总经理承担责任制,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企业根据情况设立办公室、财务部、技术部、市场部、增值业务部、公共关系部等。

总经理对董事会承担责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企专业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承担责任管理人员;

6、企业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股东和联盟伙伴服务的观念,全心全意为股东、加盟伙伴服务,不给股东和联盟伙伴增麻烦、添负担。

第八条企业工作人员到股东、联盟伙伴处不准搞吃、拿、卡、要,如有违犯,股东、联盟伙伴有权拒绝并可举报到企业,对违纪工作人员,企业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企业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严格按企业章程、制度办事。讲究工作办法,保守企业秘密,不该讲的话不讲,不该做的事不做,维护全体股东及联盟伙伴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节约开支。

第十条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到股东或联盟伙伴处,费用由企业支付,如应股东或联盟伙伴邀请前往,则费用由邀请者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因公需应酬,要报告总经理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企业管理人员应本着开源节流、量入为出的原则,为企业及股东着想,努力增加收入,降低费用,节约开支。

1、企业董事开会,每人每天费用150元,其中餐费50元/人·天,住宿100元/人·天,来往乘火车,乘坐比火车标准高的交通工具,需经董事长批准。

2、企业因公邀请股东来企业研究工作的,由企业承担责任其食宿与交通费用,食宿标准与董事开会相同。

3、股东本人规定来企业办事的,其本人及随行人员费用自理。

4、企业来客户要严格控制招待费用,超出企业规定的,谁支出谁个人承担责任,企业不予报销。

5、企业工作人员出差,实施费用包干,超出部分自负。

第十三条各地、市、县代理网站后台的开启,由市场部提请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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