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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计划

2016-08-22 13:16:1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传染病计划(共6篇)2014传染病工作计划2014年传染病管理工作计划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与管理(修订版)》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积极做好传染病管理工作,加强医院传染病管理工作,杜绝传染病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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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传染病工作计划
传染病计划 第一篇

2014年传染病管理工作计划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与管理(修订版)》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积极做好传染病管理工作,加强医院传染病管理工作,杜绝传染病医院漏报率,严防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医院特制定2014年传染病管理工作计划如下:

一、根据医院人事调动修订医院感染管理、传染病管理领导班子,

二、加强医务人员的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每年进行一次全院性的传染病防治法知识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相关传染病和季节性防治知识培训,半年组织一次考试

三、加强季节性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教工作:如人感染H7N9禽流感、手足口病等防控工作宣传,做宣传栏,发宣传资料。

四、加强传染病网络直报管理,每日收集传染病报告卡并进行网络直报。

五、做好新生儿疫苗接种的管理:督促妇产科做好新生儿计划免疫接种并做好登记册及网络直报工作;督查药剂科对疫苗的合理管理及各项登记。

六、每1-2周进行1次门诊督查,做好传染病的相关管理工作,防止漏报错报现象.

七、完善疫情报告追究制度,确保迟报.漏报率为0.

八、尽力规范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建设,杜绝流行病的蔓延。

九、协助医务科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报告与管理工作。

十、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各科室宣传台放置传染病健康教育处方.每季度更换一次宣传栏.

十一、做好医学死亡病因的监测、督查、收集、核对、登记与网络直报工作。

【传染病计划】

十二.做好性病疫情的监测、登记与网络直报报告。

十三、规范病房管理,做好消毒隔离工作,防止传染病爆发流行.十四、对上级有关文件认真归档、保存,并在医院传染病管理小组的指导下认真执行。

临湘市妇幼保健院传染病管理科

2015年传染病工作计划
传染病计划 第二篇

黑潭乡卫生院

2015年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面落实传染病的各项防治措施,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提高传染病发现和诊治水平,做好今年传染病防治工作,在医院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2015年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

一、 认真执行国家传染病有关法律法规,健全规章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报告制度》等其相关法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有关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2、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条例,建立和健全医院疫情管理和报告制度,组织制定各项疾病预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传染病计划】

二、 严格督促检查,规范化管理

1、做好传染病疫情管理和报告工作,有专职人员负责全院传染病报告卡的收集、审核、上报、订正工作。

2、传染病病例报告:责任报告人在首次发现或诊断法定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及病原携带者时,应立即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病登记本”,并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3、传染病信息网络直报:根据疫情需要,专职疫情报告人员,将 “传染病报告卡”与临床科室上报结果和检验科、放射科上

报结果进行比对后通过国家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定期开展传染病的漏报检查,进一步加强传染病报告时限的落实工作,必须做到各负其责,抓好各个环节。

三、结核病防治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要求,加强项目工作的规范管理,项目人口覆盖率达到100%, 治愈肺结核病人是控制结核疫情的最重要的措施。疑似结核病人及结核病人发现、转诊、督导及管理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人及疑似结核病人及时对病人进行转诊;网络追踪要求,对病人开展追踪工作,督促病人就诊,提高病人发现率;按照县CDC结防所要求,开据转诊单,并作好相关记录以备查。加强网络追踪、结核项目管理及督导。

四、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

为进一步搞好我镇艾滋病防控工作,确保我镇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结合我镇实际落实HIV阳性育龄妇女及单阳家庭的随访与管理,预防和切断HIV经母婴途径和家庭内性传播,积极掌握母婴传播及家庭内性传播的流行趋势和特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目标人群采取“人盯人”的管理随访制度,进一步完善联系、随访和报告制度,确保目标措施落到实处。

对于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中HIV阳性育龄妇女,目标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河南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方案》的要

求,及时进行追踪随访,并采取干预措施。要做好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政府不但要加强领导,还要按照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好感染者及病人生活、医疗、子女入学困难,还应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各类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1、利用“结核病宣传日”、“国际禁毒日”、和“世界艾滋病日”的有利机会,利用设立的艾滋病防治主题宣传栏以及其它形式进行预防控制艾滋病知识的宣传,同时,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及诊所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就诊者的艾滋病防治专题讲座;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利用院内外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根据传染病特点和季节性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病知识和能力。

2、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3、认真做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的疫情管理和报告的检查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搞好疫情调查工作。

六、加强疫情管理,落实防治制度 完善传染病防治工作奖惩制度,认真细致地落实门诊日志登记工作,每月对各科室进行传染病报告检查,查阅门诊、急诊日志病人登记,检验科及放射科的阳性登记本。确保全年传染病防治工作做到无漏报。

七、医院要加强对科室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督促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门诊日志记录,提高疫情信息报告质量。报告及时率和传染病报告卡填写完整率、准确率必须达100%。

2015年2月2日【传染病计划】

2015预防传染病工作计划
传染病计划 第三篇

第1篇:预防传染病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控法》,全面落实传染病的各项防控措施,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提高传染病发现和诊治水平,做好今年传染病防控工作,在医院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20XX年传染病防控工作计划:

一、认真执行国家传染病有关法律法规,健全规章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控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我院制定的有关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2、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条例,建立和健全医院疫情管理和报告制度,组织制定各项疾病防控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督促检查规范化管理

1、做好传染病疫情管理和报告工作,有专职人员负责全院传染病报告卡的收集、审核、上报、订正工作。

2、传染病病例报告:责任报告人在首次发现或诊断法定传染病人、疑似病人时,应立即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病登记本”,并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3、传染病信息网络直报:根据疫情需要,专职疫情报告人员,审核确认“传染病报告卡”后,通过国家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4、定期开展传染病的漏报检查,进一步加强传染病报告时限的落实工作,做到各负其责,抓好各个环节。

三、加强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1、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传染病防控知识,根据传染病特点和季节性普及传染病防控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病知识和能力。

2、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控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3、认真做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的疫情管理和报告的检查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搞好疫情调查工作。

四、加强疫情管理,落实防控制度

完善传染病防控工作各项制度,认真细致地落实预检分诊、门诊日志登记工作,每月对各科室进行传染病报告检查,查阅门诊、急诊病人登记,检验科及放射科及CT室的各种登记本,确保全年传染病防控工作做到无漏报。

五、加强对科室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

督促各科室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门诊日志记录,提高疫情信息报告质量。报告及时率和传染病报告卡填写完整率、准确率必须达100%。

六、规范肠道门诊、完善发热门诊建设

进一步规范肠道门诊运转,按时开诊;完善发热门诊建设,依托感染科,做好发热病人管理。

七、完善传染病防控部门自身建设

进一步完善传染病防控部门自身建设,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做好传染病、肿瘤报告、死亡医学证明管理等工作。同时持续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3月份安排专人到疾控中心接受专项短期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根据情况增加防控人员,保证各项防控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2篇:预防传染病工作计划

学校是人群密集的场所,学生是易感人群,极易被传染病感染并造成流行。为了贯彻落实《县教育局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学校、托幼机构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保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市、县有关文件精神,以科学的观点,人本的意识,和谐的主题为中心,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管理和应急机制,切实做到对传染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二、实施措

(一)成立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二)完善传染病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建全传染病报告网络。

班主任、科任教师如在晨检、午检中发现病例,应立即报告校主管领导,采取相应措施。学校疫情报告员向县疾控中心和教育局主管局长报告,主管局长向局长办公会议通报。卫生部门上报卫生局主管领导。H

(三)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

1.各班要严格执行晨检、午检制度。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疫情统计报告,于晨检、午检后1小时内,统计出勤情况,严格筛查学生缺课原因,追查病因,并及时上报各类传染病病例。目前尤其对于水痘、腮腺炎、麻疹、风疹、流脑、手足口病的学生尤为关注。要求学生提前10分钟进班,班主任教师首先要仔细观察学生精神状态,发现萎靡、发热和皮肤异常情况的学生及时通知领导小组进行筛查。

2.实行传染病快速报告制度

(1)同宿舍、同班级一天内发病3例或连续3天内多例(5例以上)学生患病,并伴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要在24小时内报告。

(2)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立即报告。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要在24小时内报告。

(4)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4小时内报告。

(5)发现甲类或甲、乙、丙类传染病暴发出现,1-2小时内必须报告。

(四)做好宣传普及工作

1.加强师资培训。以“学校传染病的防控”为主要内容,对班主任、住宿生管理员进行岗位培训,并利用全体会时间对全体教职工进行传染病知识的培训,了解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为晨检、午检的落实寻找科学依据,共同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

2.在学生和家长中大力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下发致家长的一封信,向家长宣传传染病防控知识,取得家长的配合和支持。

(五)构筑防病屏障

1.疫苗接种。疫苗接种是预防传染病的积极有效的方法。

2.切断传播途径。

(1)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要结合传染病预防重点工作,及时清整校园死角,清除蚊蝇滋生地,清除园林绿地、闲置空地、垃圾杂物,彻底消灭卫生死角。

(2)开窗通风,让教室有足够的新鲜空气,是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的有效方法。

(3)鼓励学生多到室外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加强免疫力。

3.隔离传染源。严格按照《传染病法》规定的隔离期实施病员规范隔离。复课时要有卫生部门(传染病医院)开据的病愈证明方可进校上课。水痘隔离14天,并结痂完全脱落,腮腺炎从发病至少10天,并腮腺肿大完全消失。

4.室内消毒。由总务处安排专人,按学校制定的制度进行。

5.日光消毒:对于寄宿学生的被褥、垫子不易擦拭的物品要定期清洗干净,并在日光下暴晒,可以起到良好的杀菌效果。

6.养成勤洗手的好习惯,教育并督促学生用肥皂和流水洗手。可用淡盐水漱口,清洗鼻腔,不用公用毛巾及手帕。

三、工作要求

(一)学校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落实好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确保人员、物资、经费得到保障。

(三)严格落实防控工作措施,认真处理好各环节工作。对措施不力、引起严重后果的,对迟报、瞒报疫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3篇:预防传染病工作计划

学校是传染病的集散场所。每天学生从四面八方汇集到学校,由于他们的免疫功能尚不完善,抵御各种传染病的能力较弱,一旦传染病发生,易于传播和流行,并可能扩散到家庭和社会。及早采取有力的防控措施,对学生中的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防控学校传染病,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一、学校常见传染病种类及症状:

1、出疹性疾病:

麻疹:由麻疹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因全省多次组织麻疹疫苗的强化免疫,目前多为散发。好发于冬春两季。临床特征为发热、流涕、咳嗽、眼结膜炎、口腔粘膜斑及全身皮肤斑丘疹。常可并发肺炎,而危及婴幼儿生命。其发疹特点为先热后疹,皮疹颜色深,疹间参差不齐,手摸粗糙,疹后皮肤呈皮糠样改变。传染期一般为出疹前5日至出疹后5日,以潜伏期末到出疹后1、2日传染性最强。患病后可获得持久免疫力,第二次发病者较少见。

隔离期限:出疹后5天,合并肺炎隔离至出后10天。

风疹:由风疹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因疫苗接种率普遍不高,儿童普遍易感,易呈暴发流行。流行季节为冬春季,临床特征为为发热,皮疹,耳后及枕部淋巴结肿大。皮疹颜色淡,出疹均匀,整齐,疹后皮肤光滑,干净如常。

隔离期限:出疹后5天,合并肺炎隔离至出后10天。

2、流行性腮腺炎:简称流腮,由腮腺炎病毒所引起,全年均可发病,但以冬春为主。在学校及幼托机构易造成暴发流行。临床特征为发热及腮腺肿、痛。腮腺炎其病虽不可怕,然而其并发症却十分可怕。可能导致:1、男生睾丸炎:较大儿童及体弱患儿易并发睾丸炎,常有一侧或双侧睾丸肿大、疼痛。若治疗不及时出现睾丸萎缩而引起无精症,故而不生育;2、卵巢炎:10岁以上女患儿易并发卵巢炎。症状是小腹部及腰骶部疼痛、全身乏力,发烧较重可达39℃以上。治疗不及时,婚后不孕;3、脑膜脑炎:在腮腺肿大一周后出现嗜睡、呕吐、头痛、颈项强直、发烧39℃以上,一般无抽搐。

隔离期限:至腮腺完全消肿后3天止,自发病起约3周时间。

3、手足口病:是肠道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之一,多发于5岁以下的婴幼儿。最典型的起病过程是发热(体温在39℃以下),进而出现咽痛,幼儿表现为流口水、拒食。手、足、口腔可发现皮疹、丘疹或疱疹,伴有咳嗽、流涕、食欲不振、呕吐等症状。个别患者可引起心肌炎、肺水肿、无菌性脑膜炎等致命性并发症。

隔离期限:自发病日起14天。

4、流行性感冒 :是由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无明显季节性,以冬春季节为多。临床特点为急起高热,体温达39-40℃甚至更高,伴头痛、全身酸痛等。以全身中毒症状重,而呼吸道症状轻为特征。流感病毒的变异化非常快,是一种无国界的传染性强、传播速度快的疾病。多数人以为流感是小病而不加理会,其实每年死于流感的人不胜其数。流感病毒若入侵器官,可引致严重的并发症,例如肺炎、支气管炎、心力衰竭等,后果十分严重。传播途径为空气飞沫经呼吸道传染,人群普遍易感。发病3天内传染性最强。

隔离期限:自发病日起7天

5、水痘:是一种常见、多发的儿童传染病,由水痘-带状疱疹病毒引起。临床特点是皮肤粘膜出现瘙痒性水疱疹。水痘结痴后病毒消失。接种水痘疫苗是预防这种传染病的有效措施。并发症:皮肤继发感染:最常见,如脓疱疮、蜂窝组织炎等;水痘肺炎;心肌炎、脑炎。易感孕妇在妊娠早期如患水痘,终止妊娠是最佳选择。

隔离期限:至水痘疱疹完全结痂为止,但不少于发病后7天。

6、流脑:为脑膜炎双球菌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常见于冬春季,病变主要在脑膜、临床特点为起病急、高烧、头痛、皮肤瘀点及脑膜刺激症。现已有疫苗预防,发病率低。

隔离期限:症状消失后3天,但不少于发病后1周。

7、乙脑:为乙型脑炎病毒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的急性传染病。流行季节为7、8、9三个月,传播途径是经蚊子叮咬。临床上以高烧、意识障碍、抽搐及脑膜刺激症为特征。现已有疫苗预防,发病率低。

隔离期限:隔离至体温正常。

8、艾滋病:根据教育部和卫生部要求预防艾滋病学校健康教育要达到以下目标:

在青少年中普及有关艾滋病预防的基本知识,提高学生对艾滋病、性病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使他们能明确认识到人类通过纠正自己的不良习惯和行为能够避免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增强预防艾滋病、性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使青少年认识到艾滋病的传播没有国界。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是国际社会的一员,有责任和世界各国携手共同努力以制止艾滋病的蔓延。倡导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患者的关爱,反对歧视,开展救助。具体实施要求:

1、学校应遵循“预防为主,严堵源头为重”的原则,成立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建立防控传染病应急预案,使学校对艾滋病等各类传染病的预防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切实有效地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

2、建立健全学校卫生管理组织网络。以学校领导、班主任、学生及各班卫生委员等为主干组成三级管理网络体系,组织学习教育部、市教育局、市卫生局下达的有关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等文件,进行广泛动员宣传教育。

3、制定实际的防控艾滋病政策、制度及计划,使防控工作有序进行。

4、运用多形式、多渠道开展防控艾滋病教育。通过专题讲座、播放多媒体教学片;通过课堂教育如在政治、生物、体育与保健等各学科教育中有机渗透相关知识,使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做到经常化、多样化,并始终贯穿整个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反复强化,深入人心,确保遏止与防治艾滋病五年计划贯彻、落实,并得到有效防控。

5、利用年内各个世界卫生日、卫生宣传日等活动,开展丰富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如开展板块展览、知识竞赛、班团课、社区服务等活动,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的有益健康教育活动,寓教于乐。

6、 学校图书馆、阅览室等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健康知识教育丛书,供学生阅读。

7、要充分发挥学校工会、团委、学生会的协同作用,提高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效果。要将学校教育与家庭、社区教育有机结合,通过学生参与社区综合实践活动,把相关知识传递给家庭以及社区其他成员,从而带动社区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蓬勃开展。

第4篇:预防传染病工作计划

为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做好学校健康教育、卫生保健、预防传染病工作,结合学校工作计划如下:

一、做好健康教育、卫生宣传

开学初按着学校要求制定好卫生保健工作计划,认真写好每周一次的卫生广播讲座稿件,使学生掌握一些卫生常识知识,防病治病。使他们懂得从小讲卫生的目的意义,把宣传卫生常识同贯彻小学生品德行为习惯结合起来,在全校学生中形成人人讲文明,个个讲卫生的良好风气。

二、学生卫生保健、防病治疗工作

本学期工作重点是预防各种传染病,在国家的计划免疫程序下,在我班有52名学生中必须搞好传染病、流行病、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工作。措施是宣传管理到位,每周消毒,加强个人卫生检查,搞好记录和总结工作,各种疫苗都按时接种,严格控制传染病在学生中传播。一旦发生传染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做好登记和隔离工作。在不影响学校教学的情况下做好学生每年一次的健康监测工作及统计分析资料。降低发病率。同时做好学生眼保健操的辅导工作,开展传染病预防主题班会,抓好晨检午检工作。

三、搞好环境和个人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抓好卫生督察员培训,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作用来搞好学校的环境和个人卫生的检查、评比,给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做好预防各种传染病的晨检报告。

2015传染病管理制度
传染病计划 第四篇

第1篇:传染病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保证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传染病的科学管理,特制定传染病管理制度。

一、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传染病责任报告人。

二、门诊医生诊治病人,必须登记门诊日志,要求登记项目准确、完整、字体清楚。

三、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种染性非典肺炎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城镇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防疫站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发现乙类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城镇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丙类传染病24小时内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四、责任报告人发观麻疹、白喉、百日咳、脊灰、流脑、乙脑、伤寒及副伤寒、钩体、疟疾、出血热等我市重点管理的传染病及疑似病人,以最快方式报告防疫站并配合检诊。

五、责任报告人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应准确、完整、字体清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交医院指定的疫情管理人员。

六、诊治传染病病人时,要按规定作好消毒、隔离措施。

七、疫情管理人员要按规定作好疫情的收集报告工作,每月一次传染病漏报自查,做好门诊日志、疫情旬报、传染病花名册、自查统计、奖惩情况等资料并存档。

八、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医院负责人不履行职责,违反以上规定,按《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2篇:学校传染病管理制度

1、学校应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成立学校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计划和方案,落实校长负责制及各部门相应职责,规范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传染病防治措施在校内实施。

2、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

①规定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程序,保证传染病发病信息获取渠道通畅、及时。

②学校卫生老师承担疫情责任报告人,主要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收集、核实、登记、报告和分析工作。

③学校发生的各类传染病应及时填写《徐汇区学校传染病报告卡》,在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内上报徐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④建立学校传染病登记专册,做好传染病病例的登记工作。

⑤学校发生师生集聚性发热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按照《徐汇区学校公共卫生突发性事件(传染病)应急处理规范》要求落实相应的措施。

⑥禁止瞒报、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3、加强学生健康情况检查工作

①开展每日学生晨检工作,掌握学生传染病发病信息,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建立晨检工作登记专册,做好每日晨检记录并执行相关工作制度。

②每周一次由卫生老师对全校师生健康、传染病发病及出勤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定期巡查记录。

4、落实消毒隔离措施

①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采取及时、有效的隔离措施,并严格掌握患病返校学生传染病的隔离期限,同时对密切接触者加强医学观察和必要的干预措施,严格控制传染病在校内传播。

②按照“徐汇区学校消毒隔离制度”要求,健全和执行学校消毒管理制度,实施预防性消毒和传染病终末消毒工作。

5、利用学校教育网络对师生开展健康教育,普及传染病预防知识。

6、严格学生预防接种凭证入学制度,积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要求,保证学生完成各类疫苗预防接种,提高学生免疫水平。

第3篇:中心幼儿园传染病预防管理制度

一、幼儿园应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成立幼儿园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幼儿园传染病预防控制计划和方案,落实校长负责制及各部门相应职责,规范幼儿园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传染病防治措施在校内实施。

二、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1、规定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程序,保证传染病发病信息获取渠道通畅、及时。

2、幼儿园班主任老师承担疫情责任报告人,主要负责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收集、核实、登记、报告和分析工作。

3、幼儿园发生的各类传染病应及时填写报告,在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内上报靖安乡中心学校、甘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教育局。

4、建立幼儿园传染病登记专册,做好传染病病例的登记工作。

5、禁止瞒报、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三、加强幼儿健康情况检查工作1、开展每日幼儿晨午检工作,掌握幼儿传染病发病信息,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建立晨午检工作登记专册,做好每日晨午检记录并执行相关工作制度。

2、每周一次由班主任本班幼儿健康情况向全校师生进行通报,并做好记录。

四、落实消毒隔离措施(1)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采取及时、有效的隔离措施,并严格掌握患病返校幼儿传染病的隔离期限,同时对密切接触者加强医学观察和必要的干预措施(),严格控制传染病在校内传播。

(2)按照上级要求,健全和执行幼儿园消毒管理制度,实施预防性消毒和传染病终末消毒工作。

五、教师通过各种途径对幼儿开展卫生健康教育,普及传染病预防知识。

六、严格幼儿预防接种凭证入学制度,积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要求,配合卫生院保证幼儿完成各类疫苗预防接种,提高幼儿免疫水平。

第4篇:艾滋病防治条例

2015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传染病计划】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第四章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传染病计划】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

税收优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2015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
传染病计划 第五篇

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做好我连的传染病防治工作,降低相应传染病的发病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连实际情况,特制定了2015年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

1.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

2.学习并掌握各种常见传染病诊疗规范,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3.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每年至少宣传四次。

4.在治疗工作中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做到一人一针以管一板,杜绝医源性传染。

5.积极开展连队卫生检查监督工作,(

6.全面实施计划免疫,按照计划免疫程序及时对全连所有0——7岁儿童进行预防接种。强化儿童计划免疫工作,规范首针卡介苗和乙肝疫苗接种,提高卡介苗和乙肝疫苗接种及时率,"五苗"接种率95%以上。

7.做好各项工作的登统计。

24连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1月18日

2015卫生院传染病防止工作计划
传染病计划 第六篇

**中心卫生院2015年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

我院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要坚持以《传染病防治法》为依据,以《全国卫生防疫工作规范》为工作指南。不断强化监督力度,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及疫情报告质量,更好的进行全镇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为此特制定计划如下:

1、继续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山东省疫情报告及管理执行规定》认真做好全镇法定传染病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及报告工作。

2、提高认识,加强对疫情工作的指导,医院成立了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对中心卫生所调整专人负责传染病防治,完善院内的疫情报告系统,对工作马虎,不负责任的疫情报告人员及时撤换,在全镇真正建立起一支作风正派、技术过硬,反应迅速的疫情报告队伍。

3、做好疫情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基层报告人员的业务素质,镇卫生院疫情报告员对中心卫生所传染病防治员进行业务培训及技术指导。

4、强化监管执法力度,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5、做好疫情资料的整理工作,要求医院、各中心卫生所及时整理各种疫情资料,存盘备案。

6、定期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自查。

**中心卫生院

20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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