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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2016-04-08 10:13:23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教务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共5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提高综合安全管理能力,及时沟通公司各方面的 安全信息,分析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措施,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 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结合公司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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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提高综合安全管理能力,及时沟通公司各方面的 安全信息,分析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措施,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 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结合公司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委会定期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进行管理。 3 编制依据和术语 3.1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02]第 70 号)第 19 条

3.2 术语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是由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领导 机构全体成员参加,主要是总结本阶段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 的重大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每次会议需要有专门的议题, 并形成会议纪要。 4 职责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综合协调公司安全工作的议事机构,负责研究、 协调安全管理工作。 (2)领导小组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领导小组 全体成员都应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3)参会人员的职责: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 全方针;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管理的文件;研究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主要工 作任务;协调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统一安全管理思想。会议讨论议定的 事项,各成员应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4)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负责向参加人员通知会议 时间、会议地点,收集需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的议题机构,负责草拟领导小组会议

纪要,负责督办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

5.1.1 召开时间及主持人

5.1.2 参加会议人员

(1)会议组成人员: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1)会议议题由公司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教务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2)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记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每年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归卷。 (3)会议应当做出安全工作部署。安全生产必须进行责任分解,并由具体

分管领导组织具体实施。

(1)传达和学习国务院、自治区、州、市政府及交通、安监部门有关安全 生产工作的文件,组织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有关领导关于安 全管理工作的指示。 (2)通报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情况,分析公司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研 究解决的办法和对策,提出下阶段的安全工作目标。 (3)分析本公司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生产领域的典型事故,查找事故原 因,举一反三,研究防范措施。 (4)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公司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审定 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5)听取有关成员报告上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 (6)讨论决定其它须由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研究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5.1.4 会务工作 (2)邀请参会人员:根据会议议程需要,邀请阜康市交通局、运管局、交 警大队相关领导参加等。 5.1.3 会议主要内容 公司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每季度一次,全年不可少于 4 次。遇有重大安全 任务或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公司法人代表同意临时召开。时间原则 上安排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下旬,并提前三天通知参会人员。会议由领导小组组 长主持。 5 详细规定 5.1 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

5.2.1 召开时间及主持人

(1)会议召开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

(1)研究贯彻落实公司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1)会议议题由安全办协调后汇总提出,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1)会议议定事项采用议决式。会议一般情况下应对讨论的事项做出决定。教务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专题会议是推进公司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 故工作的重要途径。全体成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自觉遵守如下纪律: (1)会议实行签到登记制度。每年对领导小组成员参会情况作一次通报, 并纳入目标考核。 (2)参会人员要做到:不派员代会,不迟到、不早退,不处理会外事务, 不讨论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3)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者,须向安委会负责人请假,经同意后方能派

副职代会。

(2)提请会议议定事项,会议议题要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搞好调研和协 调工作,以提高会议的效果。 5.4 会议纪律 (2)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记录由安全会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参会 部门及人员要严格执行。 5.3 会议议事规则 (2)研究、部署、检查工作和通报工作情况; (3)讨论审议搞好专项安全生产的办法和措施; (4)研究解决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配合问题; (5)其它需要专题会议研究的问题。 5.2.4 会务工作 5.2.3 会议主要内容 (2)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 5.2.2 参加会议人员 5.2 领导小组专题会议教务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教务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5.5 会议记录管理

领导小组会会议内容由安全办公室相关人员负责记录,建立详细的会议档 案,记录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形成的决议, 根据会议议程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给各成员。负责督促、检查领导小组讨论议 定的事项,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4)若因故未参加会议,贻误了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和 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会议应设置签到表,严禁代替他人签字。

篇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1 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总结和部署公司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 会议组织

2.1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安全部组织召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主持,特殊情况可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变更会议时间或召开临时安全会议。

2.2 会议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部成员参加。

3 会议内容

3.1传达和学习上级部门和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或有关材料。

3.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汇报本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需要协调的事项。

3.3组织审核、批准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决定。

3.4安全部负责人对各车间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有关事项进行协调。

3.7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对会议小结,并对下一阶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

4 会议的要求与考核

4.1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缺席、迟到或早退;因故

确实不能参加会议的,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同意。

4.2与会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对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4.3会议纪要由安全部整理并下发各车间。各车间对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必须按时间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

4.4安全部对会议纪要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纳入当月考核。 5 附则

5.1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5.2 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篇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最新)》

安全生产例会管理制度

根据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分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要求,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项目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研究安全生产奖罚事宜,参与或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因此为及时准确的掌握分公司各阶段实际情况,做到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参会人员教务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由经理、副经理、安技组长负责主持。

2、参会人员为:分公司安全组织机构人员参加。

二、会议制度

安全生产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月25日,也可根据当前的安全重点工作和上级管理部门安全工作重点要求,实时召开。

三、主要职责

教务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1.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指令和规章制度等,研究制定公司贯彻落实制定。

2.根据上级安全工作总体要求,提出分公司安全生产指导思想,安全目标、重点、关键和措施。

3.分析安全生产情况,查找倾向性、关键性问题,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隐患,制定预见性对策措施和解决方案,确定安全生产。

4.贯彻执行上级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并认真督促抓好落实。

5、汇报本月安全生产情况;通报本月安全检查情况及事故情况;分析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研究下一步安全工作的重点;安排下月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6、针对各部门、站场、车队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措施,采取相应对策,确保各方面正常安全生产。

7、征求各方建议,持续改进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使安全工作不断适应各岗位、站场、车队,达到管理创新的目的。

四、会议程序

1.会议准备

(1)公司安技组要将本月完成的主要工作(重点是安全检查与整改落实及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主管领导及整理存档。

(2)公司安技组要将本季度安全检查情况、检查的问题、整改情况以及现在还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下个月安全工作重点,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主管领导及整理存档。

2.会议程序

(1)首先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副经理、安技组长组织学习上级近期安全生产的有关文件;

(2)安技组汇报本月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现还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下季度安全生产重点与安排;

(3)安技组汇报:一是本月围绕重点在安全管理上抓了哪些工

作及完成数量,即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情况;二是下月安全工作重点及思路;

(4)经理、主管安全副经理,主持分析、研究当前倾向性、关键性问题和安全隐患,确定整治项目,制定对策措施,明确实施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完成期限;

(5)会议记录;由安技组根据安全例会记录,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整理存档。

清远市二运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

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修订

篇四:《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篇一:交通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交通局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二、交通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jú长主持召开或委托局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交通局各基层单位领导及分管安全的管理人员参加,任何单位不得缺席。

三、交通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精神,听取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汇报,交流、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隐患,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措施,并对今后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部署和决策。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记录工作,必要时可形成文件下发,会议的决议、规定和措施,必须认真落实、严格实施。会议记录及相关文字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五、交通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临时性专题扩大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处理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

六、交通局各基层单位每月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和贯彻党和国家对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听取各单位安全隐患报告和安全措施方案,总结本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分析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并部署下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等。

第六条例会中将根据需要要求有关单位负责人就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做情况说明,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或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讨论研究。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五: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一、目的;在电厂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二、例会分类;1、电厂年度安全生产例会;2、电厂月度安全生产例会;3、部门月度安全生产例会;4、安全生产专题例会;三、例会要求;1、电厂年度安全生产会议;(1)例会内容:全面总结当年电厂安全生产工作,公;(2)例会时间:每年12月底;(3)例会召集人:电厂安委会主任;(4)参加人员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目的

在电厂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及时掌握安全生产信息、传达安全生产指令、解决存在的问题,以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使会议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电厂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二、例会分类

1、电厂年度安全生产例会

2、电厂月度安全生产例会

3、部门月度安全生产例会

4、安全生产专题例会

三、例会要求

1、电厂年度安全生产会议

(1)例会内容:全面总结当年电厂安全生产工作,公布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完成情况,讨论、研究下一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确定下一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2)例会时间:每年12月底

(3)例会召集人:电厂安委会主任

(4)参加人员: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

2、电厂月度安全生产会议

(1)例会内容:传达上级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汇报各部门本月安全工作完成情况、讨论、解决当前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明确下月安全工作计划,部署具体工作安排。

(2)例会时间:每月月底

(3)例会召集人:电厂安委会主任

(4)参加人员: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

3、部门月度安全生产例会

(1)例会内容:传达电厂安全生产例会会议内容,分析安全生产形式,结合电厂下月安全工作计划安排本部门具体安全工作任务。

(2)例会时间:电厂月度安全生产例会之后

(3)例会召集人:部门负责人

(4)参加人员:部门全体人员

4、安全生产专题例会

(1)例会内容:针对电厂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安全事件进行讨论、研究并形成解决方案。

(2)例会时间:随时

(3)例会召集人:电厂安委会主任

(4)参加人员:重大安全事件相关人员

四、电厂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

1、电厂安全工作例会议题,由安委员会主任确定,安委会各委员如有其他议题可提前向安委会主任申请进行会议讨论,如有重要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

2、凡提交电厂安全工作例会研究的议题,应事先经过会议研究,形成可供例会决策的方案。

3、电厂安全工作例会实行安委会主任负责制。对在安全工作例会上研究的事项意见不能统一时,一般性问题可缓议,如涉及时间性较强的紧迫问题,可由安委会主任裁定。

4、凡上次工作例会研究的重要事项,需由各安委会委员向本次工作例会汇报落实情况。

五、安全工作例会议定事项的实施和检查

1、电厂安全工作例会的记录,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并整理会议纪要下发有关部门、及时转告因故缺席的安委会成员。

2、电厂安全工作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电厂安监员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落实情况。

3、出席和列席电厂安全工作例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内容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六、附则

1、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篇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安全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各部门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车间设立义务消防员,负责对突发火情的紧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

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篇四: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

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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