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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维护

2016-12-07 10:29:35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文物维护(共9篇)文物保护措施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第一条 编制目的及依据:1、编制目的:为加强项目部施工人员的文物保护责任感,树立文物保护观念,提高全员文物保护意识,积极地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加强施工中的文物保护,现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望各工区严格按照此规章制度执行。2、文物保护依据:①根据国家、中铁建...

欢迎来到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栏目,本文为大家带来《文物维护》,希望能帮助到你。

文物保护措施
文物维护 第一篇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编制目的及依据:

1、编制目的:

为加强项目部施工人员的文物保护责任感,树立文物保护观念,提高全员文物保护意识,积极地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加强施工中的文物保护,现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望各工区严格按照此规章制度执行。

2、文物保护依据:

①根据国家、中铁建设集团及有关地方的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②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依法签订的有关合同。

第二条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1、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党委书记为组长,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项目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工程技术部、安全质量环保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各工区施工前应和当地文物保护部门联系,取得现场施工工地的文物分布情况。在施工中将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及当地政府部门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如出现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

2、各工区在有文物的地段中施工时,要取得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同意并要求文物部门派专人来施工现场指导对文物进行保护。对于地上文物地区要防震、防毁和避让,不污染和破坏文物,不危及文物安全。

3、在施工中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施工人员哄抢文物,并尽快报告业主和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积极协助配合好文物部门的工作。对施工队伍进行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活动,禁止施工队伍私自盗挖古墓、文物。

4、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分工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工班设文物保护员。认真组织工区全体施工人员深入学习国家《文物保护法》和铁道部及当地政府对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提高自觉保护文物意识。

5、安全质量环保部为项目经理部文物保护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办公室),

负责文物保护日常工作,对项目经理部所属工程的文物负有监督、检查、管理和上报的责任。

6、各工区必须成立文物管理小组,并对小组内人员进行明确责任分工,使责任落实到人。

文物保护人员组织结构图

第三条 文物保护措施:

文物损坏和被盗事件。

1、对各工区所承担的文物要确保它的安全稳定。 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现场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服从管理使用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在施工中不损坏文物、确保不发生

2、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切实加强人员管理。

对所承担的工程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解决、处理;工地管理应符合《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工地管理制度,并在工地醒目的位置悬挂警示牌。加强人员管理,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违法、违规等事件。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了解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消防规范、安全预案等。

3、要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职责。

4、重视文物安全和消防工作,建立严格的用火用电制度。

5、采取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在发现文物地段,应制定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积极参加文物保护单位义务消防队伍,提高施工现场消防能力;施工现场发生火警应立即采用电话(119)报告火警,并火速报告施工负责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及现场人员扑救失火;还要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的安全保卫人员,值班人数不少于两人,24小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严禁空岗、漏岗、赌博、酗酒滋事现象的发生;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并通报。

第四条 国家级文物保护主要有几条:

1、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2、考古发掘: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挖掘,为了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

3、馆藏文物: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

4、私人收藏文物: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

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5、文物出境:文物出境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许可出口凭证。文物出境必须从指定口岸运出,经鉴定不能出境的文物,国家可以征购。

6、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被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第五条 文物保护奖罚制度。

1、为了使各项文物保护制度责任落实到实处,使人人心有文物,坚持保护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第七章中的奖励与惩罚,条例如下: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①认真执行文物政策法令,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②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③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④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⑤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⑥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的时候,抢救文物有功的;

⑦长期从事文物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外罚:

①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

②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私自经营文物购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可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的文物;

③将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并可没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

【文物维护】

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贪污或者盗窃国家文物的;

②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或者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

③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

④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情节严重的。

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

将私人收藏的珍贵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以盗运珍贵文物出口论处。 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

2、实行文物保护奖罚制度,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

3、文物保护人处理原则:根据各工区保护文物的当事人或部门在文物遗失或损坏的轻重大小给与相应的处分和处罚。

4、各工区﹑作业层。

①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情节严重的。 ②走私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者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

③故意破坏珍贵文物。

④私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⑤各工区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私自将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各工区领导滥用职权,非法占有文物的,以贪污论处;造成珍贵文物摧毁的,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

5、奖励办法。

经各工区通过对本项目有关文物保护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文物保护执行情况,结合上级安全质量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对能够严肃认真执行各项保护制度﹑措施,事迹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各工区根据情况报请领导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以通报形式公布,加以重奖。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铁建北京分公司第二十六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文物维修工程施工方案
文物维护 第二篇

第一部分 维修工程方案

第一章 编制说明

第一节 编制说明

一、“XX乡文物建筑抢险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人:XX市文物保护管理所;

【文物维护】

招标代理机构:XX省XX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编号:xx;招标编号:XX1。【文物维护】

二、设计单位:XX省文物建筑设计研究院。

三、国家有关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规程、标准、文物保护法以及省、市对于建筑施工管理有关规定。

四、我公司技术管理水平和机械设备装备能力。

五、我公司对文物保护、工程维修的丰富经验

六、我公司ISO9001质量体系标准文件、OHSMS18000职业健康体系标准文件、EMS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文件。

第二节 主要承包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工程主要承包范围:

XX乡文物建筑 抢险工程;乡地桥A区21户,地桥B区24户,天桥C区23户,天桥D区9户临街房屋受损的建筑物进行维修加固、恢复。

第三节 编制内容

一、本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是根据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所规定的工程范围进行编制的,对此我司也能充分保证做到积极配合,共同搞好本工程的抢险维修保护工程。

二、在接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后,公司多次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招标文件和图纸进行仔细认真的研究,反复阅看,根据我司多年类似建筑施工经验,结合本工程初步设计图,组织了各个专题会对该工程的特点、重点、难点进行反复研究和方案论证比较,其目的是使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合理、详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三、我公司通过认真研究施工招标文件和图纸后,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包括:

1、主要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包括文物保护措施);

2、劳动力计划及主要施工机械计划;

3、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4、确保安全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5、确保文明施工的组织措施;

6、确保工期的技术措施;【文物维护】

7、施工总进度计划;

8、施工总平面布置;

9、施工保证措施;

10、冬、雨季施工措施;

1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的措施;

12、对本工程的合理化建议。对各专业承包商的工程总承包管理和协调,与业主、设计、监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配合协作等工程重点和难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方案设计论证和方案研究和招标,这将是本施工组织设

计的重点内容之一。

四、我公司承建过多个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和恢复工程项目,在上述工程重点和难点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施工经验,积累了一套成熟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管理经验,为本工程圆满完成奠定了基础。我们将结合本工程的特点,针对上述重点和难点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保证措施。

五、XX乡文物建筑 抢险工程(二标段),由XX市发展和改革局以“【XX】XX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XX市文物保护管理所,资金来源为中央 恢复 资金。

在本工程上,我公司将积极、主动、高效为业主服务,秉承“急业主所急,想业主所想”的指导思想,努力拓展并延伸为业主、设计、监理等有关方面的服务范围和内涵。结合本工程特点,制订严谨、科学的施工方案,以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质量之目的,从而使我公司在这一工程中,与建设方、设计、监理及各劳务单位和有关单位等,密切配合、友好合作,使工程各方面形成一个团结、协作、高效、和谐、健康的有机整体,再创精品。

六、本投标《施工组织设计》中未注明的计量单位均为“mm”。

第四节 工程项目管理的总体目标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本工程的特殊重要性,我公司确定了该工程项目管理的总体目标如下:

一、质量目标

按传统工艺要求、国家标准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价标准的合格,将该工程建成为让业主和游客完全满意的工程。

二、工期目标

我公司在接到本工程招标文件后,结合本工程的特点、重点和难点进

行了施工组织设计的详细编制,对进度计划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深入研究,对工程施工组织、管理进行了细致地部署、安排和筹划,对每一道工序的安排做到科学合理、高效紧凑、衔接紧密,在确保施工质量目标的前提下,对工期提出了如下目标:

招标工期为180日历天,投标工期为180日历天。

我们相信凭借我公司的技术实力和多年类似施工实践经验,通过采取先进的施工工艺,精心组织、周密计划安排,我们完全有信心、有能力在投标工期内保质保量,圆满完成该工程的施工任务,保证工程的按期交付使用。

三、工程成本造价控制目标

我们将始终站在为业主服务的角度,树立工程全局观念,通过优秀的人才、科学的管理、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全面系统的策划和部署、有效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控制,使该工程成本和造价得到最为有效的控制;同业主、设计院、监理公司和工程相关各方共同努力,优化施工组织和安排,使工程各个环节衔接紧密,高效顺利地向前推进;从图纸设计、材料设备选型、现场施工组织、管理、协调与控制等各个方面,提出行之有效的合理化建议和方案,加强“过程”、“程序”和“环节”控制,追求“过程精品”,避免不必要的拆改、浪费,尽量减少和节省工程成本和造价,使业主的基础建设投资资金发挥最佳的效益和效果。

四、安全目标

公司将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充足的安全经费投入,通过严密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杜绝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火灾事故和恶性中毒、传染病事件,轻伤发生频率控制在3‟以内。

五、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目标

我们将严格按照XX省关于建筑工程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执行,加强施工组织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大气、水源污染,对XX乡文物建筑

景区的环境和原貌进行保护。

六、培训和教育目标

实现百分之百的全员培训教育,不仅包括管理层的培训教育,尤其是对施工作业层的进一步强化培训和教育,使全员树立牢固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的意识、成品保护的意识、为业主服务的意识以及相互合作相互协调的意识,强化施工管理和工程技术水平。

七、团结合作目标

积极、主动、高效地为业主服务,处理好与业主、监理、设计、各专业劳务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使工程各方形成一个团结、协作、高效、和谐和健康的有机整体,形成合力共同促进项目总体目标的实现。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维护 第三篇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三章 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26 号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孙家正

二○○三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 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 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文物维护】

一 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 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 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 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 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第十四条 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 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一 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二 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 工程设计概算;

四 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第十六条 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一 施工图;

二 设计说明书;

三 施工图预算;

四 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三章 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 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一 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二 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 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四 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五 提交竣工资料;

六 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文物维护】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设立优秀工程奖,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或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以前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维护 第四篇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

行。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 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 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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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第十四条 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 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二)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工程设计概算;

(四)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第十六条 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一)施工图;

(二)设计说明书;

(三)施工图预算;

(四)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三章 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 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

位。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一)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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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设立优秀工程奖,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或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以前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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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文物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文物维护 第五篇

浅析我国文物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论文关键词:文物保护 政策建议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文物保护的现状,以及现阶段文化保护方面的不足及亟待解决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127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有7000处,县市级的有3万多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01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22处。再看世界上其它国家,英国文保单位有50万处,法国有4万处,希腊有40万处,甚至以色列、挪威等国都比我国多得多。

一、我国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1.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周边环境遭受建设性大破坏。在热衷关注经济发展、改善生活条件和崇尚现代建筑的今天,许多文物古迹、历史建筑或地段、世界文化遗产等在经济建设过程中遭到了无情的破坏,甚至在推土机的轰鸣中轰然倒塌,永远消失。如贵州遵义会议会址周围历史建筑全部被拆;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襄樊千年古城墙被毁;安阳穿城修路严重破坏历史街区;浙江舟山市冠以“旧城改造、发展现代经济”的名目,大肆拆毁定海古城历史街区,致使国家文化遗产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此外,文物古迹的环境遭破坏也比比皆是,星星点点的文物湮没在高大的现代建筑群中,让人很难感到它的价值所在。我国原有古代存留下来的城池约五千座,这些经历百年、千年沧桑的古城、古镇、古村落曾经拥有的古城墙、古城门、古城楼、古

建筑数量之多、形式之丰富令世界为之震撼,而如今这一切在今人肤浅、缺乏文化素养的现代化建设中,在几年、几个月甚至几天内就被破坏、拆毁了。导致这种种令人痛心疾首现象出现的根源就在于有些政府官员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和GDP增长的政绩心理,就在于政府容忍开发商无知、反文化的掠夺式的开发。实际上,保护与发展孰轻孰重这个问题是一个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必然面临的痛苦抉择,欧洲许多国家都曾经历过大破坏的阶段,但他们及时醒悟,及时立法,及时抢救,因此保留得多,保护得较好。欧洲人是从意识、情感和制度等几个层面来维护历史的存在,因此,在欧洲不会有政府或官员去为了“政绩工程”而拆毁古建筑、毁坏古城风貌。

2.重建、恢复历史古迹以及“仿古”、“复古”之风盛行。当前在历史建筑、文物古迹保护方面明显存在这样一个误区,即热衷于对古迹遗址的修复和重建,而忽视了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实物遗存的保护,从而降低了文化遗产的价值,杭州雷峰塔的重建就是一例,这也怨不得阮仪三们要大声疾呼“假古迹不要再建了”。威尼斯宪章强调文物建筑修复时添加的部分必须保持整体的和谐一致,但又必须和原来的部分明显地区别。禁止任何重建,这是历史古迹的保护都应遵循的原真性原则。因此,任何随意地、不分界限地进行“复古”、“仿古”,都是不负责任的,是对历史的讹传。对“已经不存在的东西,已被损坏,或早已湮没的建筑或构筑物”重新建造或按所谓的原样恢复,即使符合部分历史记载,但用现代的材料、工艺及施工方法再掺以现代人理解臆想的东西,建成的充其量称之为名胜,但决不是历史古迹,不具有文

物价值。

3.保护的观念尚未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由于人文社会科学理论与知识的缺乏以及思想观念上的文化差异,我国上至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下到商家企业、平民百姓,或从发展地方经济、旅游事业,或从保护的方式方法,或从个人喜好等不同侧面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存在着轻视乃至不屑的状况,使得保护工作的开展困难重重。如福州市政府对于城市规划的决定使得“三坊七巷”受到了建设性的破坏,平遥古城墙由于经营主体问题以至于坍塌半年余未修复,北京历史遗产门票涨价带来的专家、学者、百姓之争沸沸扬扬,有的学者甚至把类似于三国城、水浒城等已经商业化的东西也称之为“古迹”,此种例子不胜枚举。

4.保护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我国目前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都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或法规予以规范,均散见于各类不同层次法律法规及通知规定之中,且存在多头管理的状况,以至于职责不明或存在管理上的缺失。如《文物保护法》明确由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法》由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明确由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等。此外,即使国务院对于有关历史城市的总体规划作过明确的批复,但都未能挡住一些地方政府《拆旧建新》的城市开发建设步伐。因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法制体系和法制环境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二、建议及对策

在现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制下,我国历史文化保护现状不容乐观,作为拥有五千年优秀文化传统的古国,在历史文物保护数量上甚至不及一些边临小国,这是我们需要深思的。究其原因,保护意识不强是根本原因,面对先辈流传下来的优秀文化,当代人不能以积极的态度进行传承保护,更有甚者以自身利益为目的对历史文化遗产破坏。同时,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也难辞其咎,,对其进行合理保护,一再地纵容开发行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毁灭。那么,基于历史文化遗产现状及我国现行文物保护体制,城市化进程中的文物保护,必须致力于构建一个以政府主导和法制健全为背景支撑、以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方向、文物部门适时应变和全民积极参与的良好环境。

1.政府主导和法制健全的背景支撑。在我国,政府以它作为一个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影响的组织和拥有其它社会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这两大优势,通过国家和政党组织化的力量,在宪法的基础上,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对城市化有效的宏观引导和政策支持,动员并实现多种形式广泛的政治参与,不断完善与城市社会相适应的严密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两大优势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占主导地位。

2.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文保事业是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代人类社会的发展,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其中文化发展越来越成为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城市的发展应着重解决经济发展问题,应该注意城市的文明形象问题,但解决这些问题不能以牺牲城

市的文化价值为代价,不能以牺牲城市的环境为代价。否则,我们将犯历史性错误。我们决不能以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格局、景观、资源等历史文化遗产来追求片面的经济效益。

3.文物部门适时应变。文物部门适时应变,就是要求文物部门和文物工作者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城市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在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指导下,做到“主动配合、提前介入、有理有度、争取两利”。“主动配合”要求文物部门应该积极主动把工作做到前头,主动配合城建有关部门把好基建审批关,不要等到出了问题,木已成舟时才去干预。“提前介入”要求文物部门要有一种责任在身、当仁不让的责任感。要针对有些部门对文物法规的不甚了解,自己“提前介入”,将本地的文物分布情况提供给规划部门,以便他们掌握文物资源状况,在审批基建项目时,避免矛盾的产生。

4.全民积极参与。在我国,有关文物保护、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问题,传统上都是由政府有关部门与建筑师、规划师和设计师们来主持和具体操作的,从专业的角度分析,这原本也是无可厚非、合乎情理的。但是,面对历史文化遗产包容的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任何专业在认识上却总是有它的偏颇和局限的。历史文化遗产中所蕴含的哲学、历史、文学、宗教、艺术、天文、地理、经济、民俗等众多学科门类的内容,需要众多的各类专家学者和民众共同参与才能得以诠释,这些工作并非几个人或一些人就可以胜任的。

总而言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全民支持,政府的法令执行需

2016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文物维护 第六篇

一、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物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传承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县是邯郸市文物大县,文物遗存丰富,经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发现的古墓葬、古遗址、古建筑及石刻等不可移动文物184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9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7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项目建设不断增加,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问题,文物保护工作基础有待进一步加强,机制尚须进一步完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名府故城的保护、展示工作,目前面临着诸多难题。因此,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是当前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下大力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大文物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一)落实文物工作“七纳入”。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文物法》的要求,切实将文物保护和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体制改革、领导责任制、社会防灾体系、社会治安体系之中,全面提升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增加财政预算安排。文物保护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县财政局要按照《文物法》的有关规定,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证。文博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全额用于文物保护与管理事业。县财政每年安排的文物专项经费,应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同比例增加,主要用于县级文物维修与保护、编制全县文物保护规划、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征集重点文物、扶持博物馆建设,为落实好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支撑。

(三)积极引导社会和民间资金参与。鼓励企业和个人出资、捐资进行文物维修和保护,在不改变文物格局、风貌的前提下,允许出资者按规定要求有偿使用部分国有文物。文保单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筹措经费,不断探索社会化保护文物的路子。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都有按照《文物法》的有关规定,切实负起保护、修缮的责任。

(四)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县文物部门要加强与上级文物部门的对接,积极争取资金、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

三、突出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

(一)宋府明城的保护与开发常抓不懈,扎实推进邯郸运河保护规划实施。

1.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中国大运河邯郸市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通知》(〔2016〕21号)要求,已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将大名运河段遗产保护内容纳入大名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妥善解决居民搬迁、土地利用调整、道路调整等问题,最大限度保护运河遗产文物本体和环境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合理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运河文化遗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大名府故城的保护和利用工作长期以来得到国家及省市领导和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论证审批的大名府故城保护规划内容,加快规划实施,打造中国宋代都城考古发掘、科研展示基地,着力推进大名府国家级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建设。

3.大力推进规划实施,打造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大名明清府城文物保护规划》和《明清府城重要历史节点修建性详规》已经完成。抢救保护古城内的一批优秀历史文化建筑,如:黄氏祠堂、王藻故居、五女师旧址、大名市旧址、张氏故居等,划定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悬挂文物保护标识牌,公布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申报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财政列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规划为指导,制定修缮方案,有序实施抢救性修复、修缮。

4.切实加强古建筑保护。对已公布为保护单位的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刚性保护,并遵循属地管理、产权有责的原则,明确非国有古建筑的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国有古建筑的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对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古建筑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原则上尽量避免拆除。历史建筑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应事先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城乡规划等部门审批,拆除以后的建筑构件,原则上由文物或建设等部门收储。

(二)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基本建设的关系,加大基本建设用地文物考古及勘探工作的推进。根据《文物法》和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五纳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基本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作为建设规划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国土、文物、规划、住建、工商、交通运输以及公检司法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共同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1.严格项目审批程序,坚持依法保护文物。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坚持基本建设项目应避开文物重点保护区的原则,大名县域内历史文化遗存众多,地下文物分布密集,因此,县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实施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工作。由文物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用地文物勘探报告书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在基本建设项目中,包括:房产开发、工厂企业建设、修路架桥、河道水渠治理、铺设管道、窑场取土、电力电缆及通讯线路架设等,建设单位必须事先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范围内(包括取土区)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探工作。如有重要发现,由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必要的文物考古和发掘活动。

3.配合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开发项目进行的文物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由投资者承担,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建设体现大名特色的高标准博物馆。要进一步完善结构,提升功能,扩大影响,充分利用民间资源,征集文物,扩充馆藏文物的数量种类。要落实国家文物局等多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6〕11号)的文件精神,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追究责任制。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博物馆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加强对博物馆的管理和指导,提高博物馆专业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博物馆陈列展览的质量和水平。

(四)实现文物保护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重视文物科技工作,利用现代科技,创新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方式。县文物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加强文化遗产科技保护项目的学习研究,积极与上级文物部门学习沟通,根据我县特点,重点学习研究古遗址的保护、发掘展示等科研课题,将文物保护及利用纳入工作计划之中。

1.加强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管理。加强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依法加强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公检法司及文物等部门要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执行文物出入境审核、监管制度,加强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加强国际合作,对非法流失及涉案文物要坚决依法追索。

2.加强文物保护队伍建设。文物保护工作专业性强,急需扩充人员队伍,以适应文物大县文保工作的发展需求。进一步发展壮大文保员队伍、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队伍等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财政要增加财政预算,切实落实文保员待遇。对于多年从事文物保护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文保员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3.加大宣传力度。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全民保护文物的浓厚氛围,逐步形成政府部门依法保护与群众自发保护相结合的文物保护机制。

四、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机构,健全组织。成立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议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向省、市文物主管部门沟通、汇报,切实把文物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责任,依法保护。依法加强文物的安全管理,文物、工商、交通运输、公检法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查找隐患,堵塞漏洞,加大对文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盗掘、破坏文物等违法行为,确保全县文物安全。对追缴的文物要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及时无偿移交文物部门。文物部门从公安、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接收的文物,要由县博物馆和县文物保管所登记入库收藏。规划部门要把文物保护单位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文物部门研究、商定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单位或者个人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应当及时向当地文物部门报告,并保护好文物和现场,出土的所有文物应当上交文物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藏匿、买卖或者赠送。

(三)属地管理,严格考核。根据《文物法》的规定,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建立完善考核机制,每年要对文物保护涉及到的乡(镇)和部门进行考核。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乡(镇)政府要切实负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职责,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对失职、渎职者,要严格按照责任制追究责任。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文物保护工作责任制,坚持人防与技防相结合,全方位提高防范水平。

(四)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文物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形成文物保护的强大合力,确保全县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

以上这篇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范文尽在:工作计划,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第一公文网网,谢谢。

2016县文广局年工作计划
文物维护 第七篇

一、围绕一个目标

即围绕“建设文化强县,争创省市先进”的目标。县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是名副其实的“文化大县”。党的十八大吹响了建设文化强国的号角,全局上下要抢抓历史机遇,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以奋发有为的状态,充分发挥我县文化资源优势,努力实现“文化大县”向“文化强县”转变。把我县建设成为一个拥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文化产业体系、浓郁地方特色和鲜明时代特征的文化强县,不断提升我县文化“对内的凝聚力、对外的吸引力和产业的带动力”,使我县的文化事业更加繁荣、文化产业更加发达、文化引领能力更加强大。

二、构建三大体系

1、构建比较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要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改善文化民生为突破口,以提高群众文化生活质量和水平为目标,创新服务手段和方式,大力实施一系列文化民生工程,让广大市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在加大城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努力缩小城乡文化建设差距,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化,不断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2、构建较为规范的文化市场管理体系

要以繁荣为主题,以规范化管理为抓手,坚持治标与治本、打击与疏导、治劣与扶优相结合,促进文化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构建县、镇(乡、街道)、村三级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机制、协调合作机制、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实现市场监管工作常态化、信息反馈及时化、市场管理规范化,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3、构建较为合理的文化产业发展体系。

加大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在发展壮大传统文化产业的同时,要加快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优化文化产业布局,加强文化产业基地规划和建设,发展文化产业集群,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产业支持力度,打造知名品牌。推动文化产业与其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延伸文化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构建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科技含量高、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

三、推进九大工程

(一)实施文化惠民工程

1、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建设。

(1)抓好县文化馆、图书馆的免费开放工作。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文化馆、图书馆要进一步完善,2016年全面对公众免费开放。

(2)积极争取县博物馆和昆虫博物馆的免费开放工作。争取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的支持,实现“两馆”免费开放,使之成为我县广大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不断提高广大市民的综合素质。

(3)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职能。配备站长和文化专干,充分发挥文化站文化教育、文艺宣传、科普教育、影视观赏的功能,向群众提供报刊阅览、文艺演出、广播影视、艺术培训、科普教育、体育锻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文化服务。重点推动、、、等综合文化站示范点建设。

(4)积极推进“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继续推进“农家书屋”申报、选点、选书、送书等工作,确保2016年全县所有行政村都建成“农家书屋”。

(5)继续抓好“村村通”工作。深入推进数字电视信号进万家工作,2016年完成862户“户户通”工程。

2、加大群众文化活动载体建设。大力加强广场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村镇文化、校园文化建设;开展“文化三下乡”、“文化进社区”和各种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精心策划举办县农民文化节、县原创音乐演唱会、谷雨诗会、县书画摄影大赛暨展览等节会活动;鼓励和支持开展富有县特色的民间文化活动,重点做好赣剧饶河调、石人板桥灯、石人串堂班、清水唢呐、高跷、黄沙岭狮子灯等地方特色鲜明的民俗文化的传承与弘扬。完善农村公益性电影放映工程服务体制,增加固定或流动放映点,加快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实现每个行政村、林场每月放映1场电影和农村中小学每学期放映2场电影的目标。在县城有条件的场所定期放映露天电影。继续开展送戏下乡活动,增加演出场次,扩大受益面,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实施遗产保护工程

1、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方案,完善县、乡、村、看护员四级保护网络。及时抢救维修濒危文物,对县级以上保护文物要实现挂牌保护。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努力提高文物保护和管理的水平。大力推进县博物馆的软硬件建设,加强文化典籍的整理、编辑和出版。做好库房文物、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档工作,不断充实馆藏文物,向社会征集一批当代名人书画以及散落在民间的木雕、石雕、古籍善本等,提高服务社会、服务大众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文物工作健康发展。

2、加强文化遗产申报工作。争取县委县政府成立“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继续深入挖掘我县潜在的文化遗产,加大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完善县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扫尾工作,尽快公开出版普查成果集。

3、加强文化遗产合理开发利用工作。做好包家金矿遗址、应家龚氏宗祠“浣纱记”石雕和李村、老鸦尖遗址等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利用工作,不断推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培育壮大文化旅游产业经济,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三)实施文艺精品工程

1、在地域特色文化创作中取得突破。充分挖掘我县包家金矿遗址文化、五府山蜜蜂文化、黄沙岭稻香文化、月岩文化、南岩文化的特色,力争在特色文化题材创作方面取得突破,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产品。

2、要在旅游文化创作中取得突破。要结合旅游开发的有利时机,充分挖掘丰厚的文化底蕴,在题材的文艺创作中取得新突破,争取公开出版系列丛书。

3、在传统戏剧(赣剧)创作中取得突破。创造条件打造一部赣剧现代戏《那杆枰》,它在继承传统赣剧艺术的基础上,融入时代主旋律,使艺术性和时代性达到了高度统一,争取列入全省艺术创作繁荣工程。并积极冲刺全省戏剧“玉茗花”奖及“五个一”工程奖。

(四)实施宣传品牌工程

1、争创品牌电视栏目。充分发挥县电视台主流媒体优势,紧紧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做好宣传策划,切实当好县委、县政府的舆论喉舌。要切实转变文风、改进报道方式,做到“三贴近”。在提高原有栏目质量的基础上,县电视台要围绕县委、县政府“实施二次创业,加快进位赶超”的重大部署开辟《骄子》等一系列新栏目、新节目,力求特色鲜明、贴近百姓,使之成为领导满意、观众喜爱的品牌电视栏目。

2、培养品牌电视人才队伍。加强对在岗电视人员的业务培训,选派有潜力的记者编辑到上级台跟班学习,重点引进一些专业技术强、工作经验丰富的电视人才,全面提升电视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要通过机制激励和末尾淘汰制,激发全体采编播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造就一批本土知名记者、知名主持人、知名制片人,不断提升电视节目的质量。

3、创新先进经营模式。县电视台要解放思想,创新理念,加大电视营销力度,将一些电视时段和精品栏目推向市场,加强频道及栏目的包装和宣传,不断提升电视节目的质量和水平,提高公众的收视率,主动吸引广告赞助商与电视台合作,不断提高电视台的办台效益。县电视台要开源节流,在维持正常运转的同时,争取为局里多做贡献。

4、拓展舆情宣传平台。为了整合宣传资源和扩大宣传影响力,积极筹办县人民广播电台和县网络电视台。

(五)实施市场优化工程

1、加大文化市场整治力度。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坚持以日常监管为主,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力争执法不留空白,不留“死角”。要严厉查处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以及网吧经营不健康内容游戏、有害信息等非法经营活动。对重点区域和多次被举报的网吧,要加大执法频度和次数,实施重点监控,并严格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大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的规定,依法从重处罚,决不姑息迁就。要积极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查处取缔无证经营文化娱乐场所和严厉打击游戏赌博行为。

2、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斗争。扎实开展盗版教材教辅专项检查工作,维护和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和教辅资料市场秩序。做好图书、报刊、印刷、音像、出版、发行企业的证件办理及年检等常规工作,强化出版物市场的日常监管,做到“每周一小查,每月一大查”。积极开展对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的封堵查缴工作,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维护文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文化市场安全稳定和健康发展。

3、配合协助县地税部门做好文化娱乐税的征缴工作。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要建立健全税收代征台帐,并加强监管,确保做到应征尽征,足额入库。

(六)实施产业发展工程

1、优化文化产业布局。立足我县文化资源和特色优势,建议规划打造北、南两大文化产业聚集区。一是依托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打造县文化创意产业园,为我县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主平台。二是依托五府山国家森林公园,打造五府山休闲文化产业聚集区。

2、包装一批文化产业项目。做好文化创意产业园、包家金矿遗址公园、县影视演艺基地、县奇石文化展示馆、县艺术品交易市场等文化产业项目的包装,构建具有鲜明区域特色、结构合理、效益显著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

3、培植壮大文化产业主体。大力发展文化娱乐、策划制作、体育休闲、艺术培训、美术装潢、音响制品等文化产业,提升文化产业对经济发展的带动能力。2016年,力争引进1至2家知名文化品牌企业落户县,通过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有序的市场运作,做大做强文化龙头企业,辐射带动发展一批有实力、有活力的文化企业,培育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知名文化品牌,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发展,使文化产业成为我县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实现“文化强县”目标奠定基础。

4、积极争取政府政策支持。要坚持统筹规划先行、政策引领先行、环境营造先行,加快构建文化产业发展体系。争取县委、县政府编制《县文化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出台《县鼓励和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加快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发展壮大骨干文化企业,加快培育文化消费市场和推动文化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不断提升县软实力。到十二五期末,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我县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5、加快文化旅游经济的发展。2016年是我县旅游对外开放的关键之年,也是我县文化旅游经济发展的机遇之年。为策应旅游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文化软实力,我局将在县委、县政府与县委宣传部的领导下,会同管委会、县旅游局等部门单位,深入挖掘、弘扬全县文化旅游资源,全面组织开展推广语、主题歌、广告片、文化节、文艺采风、电影拍摄系列活动,全力推进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七)实施人才培育工程

高度重视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文化人才培养体系,有计划地选拔一批文化人才继续深造。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建立人才信息库,发挥人才市场机制,以灵活方式与优惠政策,面向全社会招聘、引进一批高素质的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及各类文化专业人才。加强对基层文化骨干的培训,通过举办全县乡镇文化骨干培训班,提高基层文化队伍的整体水平,增强基层组织开展文化活动的能力,充分调动基层文化站工作积极性,为推进全县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人才保证。

(八)实施体制创新工程

1、创新管理机制。县电视台、县文化馆、县赣剧团、县电影公司等单位要转变发展方式,拓展融资渠道,推行栏目制片人制度、艺术剧团企业冠名、电影插播广告等社会融资形式,不断增强自我造血功能。

2、创新用人机制,各事业单位要逐步推行全员聘用制,实行竞聘上岗。打破身份界限,打破论资排辈,真正实现能者上,庸者让。。

3、创新分配机制,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一线人员、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绩效工资制度。

4、创新市场营销机制,主要是分解任务、量化指标、绩效挂钩,鼓励全员包装推销本单位的特色优势,拉广告,跑赞助,单位增加效益,个人提高收入。同时,为了更好与市场接轨,争取创造条件,筹建县艺术创作(培训)中心和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九)实施形象提升工程

1、强化机关效能建设。健全机关干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服务承诺制》等公开办事制度,科学制定《干部目标考评细则》,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2、强化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及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廉政建设,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以作风的大转变促进文化大发展,从而树立县文广系统的良好形象。

2015文物旅游局贯彻实施《旅游法》情况汇报
文物维护 第八篇

文物旅游局贯彻实施《旅游法》情况汇报

根据省旅游局关于宣传贯彻落实《旅游法》有关文件要求,**市文物旅游局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旅游法》的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以提升服务质量为核心,以推进标准化为抓手,以强化综合整治为重点,始终把贯彻实施好《旅游法》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旅游市场得以进一步规范,取得了良好成效。现将我局贯彻实施《旅游法》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为《旅游法》贯彻实施提供组织保障。自国务院贯彻落实《旅游法》电视电话会议后,旅游管理科高度重视,按照领导的部署,制订贯彻《旅游法》实施方案,分发到各科室,成立领导小组,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在旅游企业中广泛开展宣传,让全社会充分了解,共同参与实施。

二、加大宣传,为《旅游法》的实施营造良好氛围。一是抓《旅游法》颁布契机,加大《旅游法》的宣传推广,结合"5·19中国旅游日",我局于广济门城楼前开展了《旅游法》宣传活动,开展街头咨询活动,向过往的市民、游客派发宣传资料等近1000份及《国内旅游抽样调查问卷》200份,积极倡导文明、健康、守法的旅游理念;二是组织各县区旅游局深入基层社区、人流集散地,发放《旅游法》的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条幅、字幕等,多渠道为《旅游法》颁布实施宣传造势,营造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组织市直旅游企业开展《旅游法》宣传活动,向游客发放《旅游法》宣传材料,进行旅游法公益宣传;在局网站开设《旅游法》宣传专栏,透过网路全方位、多角度开展《旅游法》宣传工作。

三、强化学习,提升局执法队伍的能力和水平。组织业务骨干赴**和**参加"全省旅游质监执法骨干人员学习贯彻《旅游法》培训班"以及"全省《旅游法》学习班",通过学习培训,使旅游管理和旅游执法人员更加深入、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旅游法》有关内容,更好地依法开展旅游管理和旅游执法工作。

四、真抓实干,在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旅游法》。一是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大旅游行政执法力度,对景区、宾馆酒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场所,开展了3次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和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现场查摆并整改问题,巩固、提升旅游服务品牌创建成果。二是扎实推进优质旅游服务建设。制订了《优质旅游服务单位评比活动方案》,将在近期组织实施。三是要求各旅游景点、旅行社等单位要严格对照《旅游法》,逐步进行自查、规范经营,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从旅游行政执法情况来看,《旅游法》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规定得到明确与细化,以及对旅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禁入,这些规定对旅行社、导游人员慑于《旅游法》的威力,违法违规行为较前有所收敛,旅游市场环境得到有效优化。

存在如下问题:

一、缺乏系统性管理旅游团队的手段,包括统一检查标准,如团队行程表的内容、格式、认定标准,可参考福建**的做法;缺乏导游人员的后续系统监管体系,破解跨区域、跨时段、无质扣的执法难题;

二、没有明确立案标准、合法取证手段手续,执法人员无可适从;

三、对旅游执法对象的特殊性认识不够,旅游团队及导游员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执法对象,与其他行业的执法对象不能等同,用传统的执法手段完全不能胜任新的执法需求,需要重新考虑定位;

四、对旅游餐饮场所和旅游购物场所这两个其他部门不愿意管理的《旅游法》盲区,《旅游法》应有所侧重的给予旅游部门一定的方便或权力去管理,我们相信只有旅游部门才会去管好这两摊地方;

五、《旅游法》出台实施后,由于有关条款都是概念性东西,社会上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理解,同时相关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目前尚未配套出台,模糊性与配套制度的滞后使广大旅游参与者难以适从。在传统经营模式的影响下,旅游企业、从业人员和旅游者对《旅游法》有关内容认识不到位,大部分存在等待观望现象,甚至部分旅行社和导游曲解《旅游法》的规定,在社会传播"《旅游法》不许购物"的错误信息,或以游客存在合理购物需求、部分导游因带团收入骤减等原因而消极对待《旅游法》。某些旅游团队仍存在指定购物场所、诱导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擅自变更行程、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行为,且手法更加隐蔽;而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手段的无力与不足未能有效地对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存在进行有效的抑制。

意见建议:

当前正处在旅游行业的调整期,广大旅游参与者的适应期,新的旅游市场运行规则建立期,如果不发挥市场主导作用,推动完善市场相关机制,不排除"零负团费"等现象的卷土重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贯彻执行《旅游法》工作中要发挥好市场主体和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建立科学的旅游诚信体系,引导和鼓励旅游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以品质赢得市场。为更好地实施《旅游法》,根据旅游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尽快对《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使适应旅游市场的运行实际,又能科学地对广大旅游参与者进行调整和规范。日前,国家旅游局虽已就严格执行《旅游法》第35条有关规定下发了旅发[2015]362号通知,但仍须对"不合理价格、指定具体购物地点、回扣等不当得利"等核心内容进行明确和量化,为旅行社、导游人员和旅游者明理守法提供指引,为旅游行政执法、司法提供可操作性强和强有力支撑的法律支撑。

二、科学修改和完善各类旅游合同范本。旅游合同是旅游消费行为重要载体,是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权利义务的保障。原有的旅游合同已经无法适应现有需要,而且内容纷纷繁复杂。《旅游法》虽然对新版旅游服务合同的形式内容、签订、变更和解除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跨区域、跨行业的旅游监管机制。

旅游业是一个跨区域、跨行业的综合性行业,涉及"食、住、行、游、购、娱"六个要素,每个要素的好坏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旅游活动。要想加强旅游业的监管,就必须对每一涉及要素实施有效的管理。政府按照《旅游法》的规定,组织联合执法,对违法现象进行综合整治,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才能保护广大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旅游业的正常运行。

四、建立符合旅游市场运行实际的导游人员相关机制。导游是整个旅游团队活动的一环,《旅游法》虽对导游人员的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导游是一个自由职业,人员变动频率大,又没有自身的权益组织。要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权益,只有建立起导游人员自身的组织建设,让导游人员成为旅游市场中一个独立的主体,才能使导游真正成为旅游活动重要的一环。

五、修订《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标准已不适应现行的物价标准。

六、建立出团系统、导游管理系统,规范出团行程表格式、内容,执法查证内容,立案标准,达到细化量化。

**市文物旅游局

2016机关单位八一建军节慰问信
文物维护 第九篇

尊敬的局系统各单位烈军属,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同志们,驻陕西历史博物馆武警指战员:

值此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6周年到来之际,陕西省文物局向你们致以节日的祝贺和亲切的慰问!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人民军队。中国人民解放军86年的光辉历程充分证明:人民军队始终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保障国家和平发展的坚强柱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每年都有一批复转军人安置到我局系统工作,在全新的工作岗位上,你们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不忘军队的培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军人本色,自强不息,勇于拼搏,努力工作,乐于奉献,积极投身文物事业,在各自岗位上创造了新的业绩,得到了广大干部职工的认可。你们中有的在单位从事行政工作,有的成为业务骨干,还有的走上了领导岗位,涌现出了许多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工作者,把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地方进一步发扬光大,为我省文物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驻守陕西历史博物馆二十多年的武警指战员们,你们牢记我军宗旨,忠实履行使命,确保了博物馆安全平稳运行,被誉为陕西文物的守护神。你们以自身良好的政治素养、道德情操和精神风貌,赢得了广大干部职工以及游客的广泛好评。对你们多年来为文物事业发展和文物安全做出的突出贡献,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20xx年是我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以实现文化遗产强省和建设彰显华夏文明的历史文化基地为目标,以推动汉唐帝王陵保护立法、延安革命旧址群和汉长安城等大遗址保护工程为抓手,大力推动以陕西考古博物馆建设为重点的一批特色博物馆建设,积极推进丝绸之路联合“申遗”工作,提升文物保护水平,加快展示利用步伐,促进文化强省建设,为建设富裕陕西、和谐陕西、美丽陕西,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祝同志们节日快乐,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中共陕西省文物局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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