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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学毕业论文

2016-09-19 09:35:47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2016法学毕业论文(共6篇)2016年法学毕业论文浅谈刑事实证学派之批判论文摘要:刑事古典学派以意志自由的先验性假设为前提,在刑事责任上坚持道义责任论,在犯罪论领域坚持客观主义,在刑罚理论上坚持报应刑和一般预防。这些理念和制度的设置是为了限制刑法的适用,保障****。刑事实证学派通过对犯罪原因的实证研究,否定了意志自由的存在,...

篇一:2016法学毕业论文
2016年法学毕业论文

浅谈刑事实证学派之批判

论文摘要:刑事古典学派以意志自由的先验性假设为前提,在刑事责任上坚持道义责任论,在犯罪论领域坚持客观主义,在刑罚理论上坚持报应刑和一般预防。这些理念和制度的设置是为了限制刑法的适用,保障****。刑事实证学派通过对犯罪原因的实证研究,否定了意志自由的存在,从而否定道义责任论,建立社会责任论;否定报应主义,基于人身危险性理论提倡刑罚个别化。刑事实证学派混淆了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界限,在预防犯罪上过于依赖刑罚,有侵犯****之嫌,在刑法学中应当予以摒弃。

论文关键词 刑事古典学派 刑事实证学派 批判

一、对刑事实证学派的批判

(一)对犯罪原因论的质疑

新派学者通过实证的研究方法得出犯罪的原因在于人类生物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从而否定了意志自由的假设。新派学者认为:“实证心理学已经表明所谓的意志自由不过是一种纯粹的主观幻想,„意志自由‟不仅是背离科学的杜撰,而且是有害于社会安全的形而上学的概念,它实际上使社会在危险的罪犯面前束手无策”。笔者认为刑事实证学派的这种批评不能撼动意志自由假设在刑法学上的基础地位,原因

首先,旧派的意志自由假设是从刑事责任根据的角度提出的,其认为意志自由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正如前文所述,只有对具有意志自由的人才能科处刑罚。意志自由理论不是为了揭示犯罪原因,正如刑事实证学派指出的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有个人的、自然的、社会的等一系列原因,意志自由理论不可能单独回答这么复杂的问题,同时刑法学也没有赋予意志自由理论这种功能和任务。意志自由回答的是归责基础的问题,即只要行为人基于意志自由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至于实施犯罪的原因在所不问。所以刑事实证学派通过揭示犯罪原因来否定意志自由理论,有混淆意志自由功能之嫌,没有做到有的放矢。【2016法学毕业论文】

其次,意志自由理论最受诟病的地方在于其是一种先验性的假设,没有办法用实证的方法进行验证。笔者认为,采用实证的方法得出的结论也存在不真实的可能性,因为实证的方法也有其缺陷,在社会科学领域不可能用实证的方法获得客观真实、唯一的标准。在社会科学领域不可能存在完全真实的理论,所以社会科学中有很多理论假设,对某种理论假设的评价应从其有用性进行,而非其真实性。如,社会契约理论作为一种先验性的假设,虽然无法用实证的方法验证其真实性,但是社会契约理论合理的解释了国家权力的来源,为制约国家权力奠定了思想基础。社会科学中的很多形而上的理论假设解决的是一种思想观念问题,更多的是从应然角度出发的。对于采用实证的方法对社会科学进行研究存在的弊端,有学者指出:“实证的研究方法存在一个潜在的假设,社会是具有自然基础的并可以加以客观认识的存在,但是社会并非是一种客体,而是由人们建构起来的东西。因此,也不存在认识世界的客观合理的方式,应该把法看一种符号或者程式,并因人们不同的社会经历而赋予它不同的含义”。刑法学作为一种规范法学,其主要的功能是用刑法规范来调整社会关系,关注的是哪些行为应该由刑法调整以及怎样进行调整,至于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以及怎样预防则不是关注的重点。当然,不是说犯罪原因的研究不重要,但是不能使刑法承载太多的社会功能,毕竟刑法是一把双刃剑。根据对刑法学的正确定位,笔者认为,从价值的角度而言,意志自由理论更尊重人作为独立个体的存在,尊重人的自由,这是现代刑法应当追求的。

(二)对社会责任论的质疑

【2016法学毕业论文】

刑事实证学派通过否定意志自由理论,进一步否定了建立在意志自由基础上的道义责任论,主张社会责任论。“根据社会责任论,刑罚不再是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而是应当与犯罪的危险状态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即主张主观主义,处刑与否及其轻重,只能取决于犯罪人的危险性格或者人身危险性,而不应着眼于犯罪人的行为给社会造成多大的危害”。笔者认为,社会责任论中对意志自由的简单否定是不妥的,上文已有论述,此不赘述,社会责任论还有一下不妥:

首先,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前后矛盾。在犯罪原因理论中新派主张犯罪的原因主要是人类的生物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根据这些研究结果,预防犯罪应当针对社会采取改良

措施,使社会归于良性运转。正如李斯特指出的“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但是,社会责任论认为犯罪的归责根据是行为人对社会的侵害,为了预防犯罪、防卫社会,应当对犯罪人进行处罚,而且还要根据不同的人身危险性采取不同的刑罚处罚措施。根据刑事实证学派的犯罪原因论,针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并非是着眼于对犯罪人的改造,而应侧重于对病态社会的改造,社会责任论中通过处罚犯罪人来防卫社会的的方式可谓本末倒置。

其次,社会责任论有侵犯****之嫌,是刑法沦为镇压犯罪的工具。如前所述,根据社会责任论,刑罚不再是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而是应当与犯罪的危险状态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这样会使刑罚的功能过于扩张,由于人身危险性的不确定性使刑罚缺少客观制约。笔者认为,刑法在价值上应该是“犯罪人的自由大宪章”,有学者指出:“真正的刑事责任理论应当以道义责任论为出发点,即使追求与社会责任理论的调和,也应当以道义责任论为基础,这样的追究才具有合理性。而且以道义责任论为基础的刑事责任论是制约国家刑权的内在原理,从尊重公民自由权利、保障****的利益出发,也应当将道义责任论作为刑事责任论的基石”。道义责任论这种限制刑罚权的功能在具有封建****传统的我国更具有意义。

(三)对人身危险性理论的质疑

新派学者为了更好的预防犯罪,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在犯罪论领域提出了人身危险性理论。龙布罗梭认为,犯罪是由犯罪人各自不同的生理的、心理的特征所造成,所以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轻重不能根据犯罪行为即犯罪事实的大小确定,而应当根据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决定。李斯特将刑罚处罚的中心归结为犯罪人,特别是他的性格或心理状况,认为应当以犯罪人的性格、恶性、反社会性为标准,个别的量定刑罚。刑事实证学派基于人身危险性理论,设置了保安处分等措施。

首先,人身危险性理论最大的缺陷是容易导致罪刑擅断,侵犯****。李斯特也认为对实施犯罪以前的危险性格进行判断是很困难的,弄不好会有侵害****的危险性。在这一立场上,李斯特又强调罪刑法定和客观主义,认为“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界限”,能够科处刑罚的只限于犯罪人的危险性作为犯罪行为的表征显露出来时。刑事实证学派论证人身危险性理

论的逻辑顺序是:从犯罪原因出发得出每个犯罪人都有不同的人身危险性,再从预防犯罪的目的出发认为应针对不同的人身危险性采取不同的措施,将人身危险性消除在萌芽状态以有效的预防犯罪。可以看出,人身危险性理论是为了更好的预防犯罪而提出的,但是笔者反对这种为了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采用侵害****手段的模式。陈兴良教授指出:“社会防卫论从行为功利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既然社会有用刑罚进行防卫的必要性,那么对即使尚未犯罪的人,只要他具有人身危险性,有危害社会的犯罪倾向,也应该对其实行强制隔离和强制矫正,以消除其人身危险性,使社会免遭其害。在这里,社会防卫论提出的刑罚之社会防卫目的虽然本身具有一定正当性,但其为实现这一目的而构思的刑及无辜,置人的权利与尊严于不顾的手段是不正当的”。笔者坚决反对为达目的不折手段的做法,历史已经证明这种做法注定以失败告终,目的的冠冕堂皇掩盖不了手段的卑劣,最后华丽的目的也会沉沦。

(四)对刑罚个别化理论的质疑

刑罚个别化理论建立在人身危险性理论上,其具有先天的不足,刑罚个别化理论主张对犯罪人区分情况分别量刑,但是个别化的标准很难统一,这容易导致刑罚判处的不公平。正如邱兴隆教授指出:“刑罚个别化理论因为与一般预防相对立而有失片面,因为与报应刑相排斥而有失公正。诸如此类的理论缺陷决定了个别化理论是一种天生不良的刑罚理念。同时,由于个别化理论以人身危险性为核心,而人身危险性难以预测,因此个别化理论不具有实施的现实性,这又决定了它是一种后天不良的刑罚观念”。

三、结论

刑事实证学派将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通过实证的方法进行研究,从而提出预防犯罪的一系列措施和刑事政策是值得肯定的,但其理论成果如果想替代刑法以及用其理论对刑法进行改造,有越俎代庖之嫌。笔者认为,刑罚在预防犯罪上的功能是有限的,刑罚只是预防犯罪的手段之一,而且不是主要手段。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新派学者想通过改造旧派理论,通过刑罚来达到彻底预防犯罪的效果是不可能的,这种改造同时会产生上述侵害****的危险

篇二:2016法学毕业论文
2016年法学毕业论文2

试论转变观念,论推动检察政治工作升级发展 论文摘要: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政治工作的标准越来越高,对检察政工干部的素质和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检察政工部门、检察政工干部如何转变观念,推动检察政治工作转型升级、促进检察事业健康发展;如何使政工队伍素质强起来、工作热情高起来、管理制度严起来、队伍形象好起来,是我们从事思想政治工作者要认真思考、长期探索的重大课题。 论文关键词 检察政治工作 转型升级 思想政治工作

检察政治工作是检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政工部门是党组的主要职能部门和特殊的办事机构,政工干部是抓干部的干部,党组抓政治工作的意图要通过政工部门来实现,政治工作的决策要通过政工干部来实施。政工部门、政工干部队伍作风和素质的好坏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保证一个部门或一个单位能不能够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思想政治工作是教育人的工作,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政工干部必须成为本职业务精、相关业务懂的复合型人才。目前,我院政工干部队伍整体状况是好的,在加强修养,提升素质,按照党组意图开展工作等方面,作了很大努力,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也应当清醒的看到政工部门的建设,政工干部的素质与时代发展的要求和肩负的职责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政治工作的标准越来越高,对检察政工干部的素质和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大力加强检察政工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政工干部素质,已是当务之急。我作为检察政工战线的一员,结合工作实际,就检察政工部门、检察政工干部如何转变观念,推动检察政治工作转型升级、促进检察事业健康发展谈一点粗浅的看法。我个人认为,主要从“四重四防一加强”上下功夫。

一、重视经常性,防止随意化

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经常性工作,检察工作开展到哪里,思想政治工作就要跟进到哪里。在方式方法上,要防止“大锅饭”、“一刀切”、随意性教育,取之以经常性思想教育、经常性

谈心沟通、经常性学习提升、经常性激励引导和经常性文体活动。在内容设置上,着重树立“四种意识”、弘扬“四种精神”、保持“四种作风”。“四种意识”即政治意识、法律意识、群众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四种精神”即团结协作精神、工作实干精神、争先创优精神和修身治家精神;“四种作风”即终身学习作风、乐观向上作风、求真务实作风和廉洁自律作风。政工部门、政工干部要勤于调研、善于分析、勤于观察、善于评判,审时度势,针对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确保检察队伍朝气蓬勃,积极向上。

【2016法学毕业论文】

二、重视针对性,防止盲目化

【2016法学毕业论文】

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是人,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面对社会发展过程中给检察队伍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部门、不对对象,有针对性地做到“什么钥匙开什么锁”。一是坚持防范在先。对检察队伍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本着主动抓、抓主动的思路,在抓早抓细抓实上下功夫,坚持做到“四谈心”和“三延伸”:“四谈心”即干警员工情绪低落时谈心、发生矛盾时谈心、受批评处理时谈心、完不成任务时谈心;“三延伸”即内部监督向外部监督延伸、岗内监督向岗外监督延伸、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延伸。二是坚持“制度管人”。在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不断健全和完善检察队伍管理机制,按制度办事,按制度管人。三是坚持强化教育。积极开展“四强化”活动,即抓班子,树标杆,强化凝聚力;抓机制,重落实,强化执行力;抓队伍,聚人心,强化原动力;抓开拓,重提高,强化创新力。只有这样,才能增加干警员工认同感,提升满意度。

三、重视灵活性,防止僵硬化

干警员工经历不同、岗位不同、教育程度不同,思维方式和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思想呈现出多元化和差异性。因此,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既讲原则性、又讲灵活性,做到“三个寓于”。一是寓思想政治工作于检察宣传工作中。切实做好正面典型的宣传工作,维护检察队伍形象,让干警员工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得到引导和激励,产生标杆

效应。二是寓思想政治工作于富有特色的检察文化活动中。检察文化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要充分利用这个途径,建设好图书室、版报栏、健身房、荣誉室、电子文化墙和运动场所,办好本院内外网、简报内刊和花都检察论坛,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三是寓思想政治工作于扬正求实的氛围中。必须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真正实现让想干事者有位置,能干事者有舞台,干成事者有奖赏,形成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

四、重视渗透性,防止灌输化

社会形势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干警员工的思想意识也会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做到耐心细致周到。一是“换位思考”,真诚感化干警员工。要通过交心谈心、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了解干警员工在想什么、想做什么、需求什么?全面及时掌握其思想脉搏。站在干警员工的角度思考问题,以包容的心态看待干警员工的缺点和不足,帮助他们深入剖析,查找根源、解开症结;对他们的行为方式,多鼓励支持并加以引导,有针对性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二是“平等交流”,尊重善待干警员工。成为知心朋友的前提是相互平等,要主动“平起平坐”地与干警员工开展思想交流,努力缩短与干警之间的距离,尽力改变“我说你听”的状况,多倾听干警员工发表意见,与干警员工共同探讨、达成共识。三是“落地有声”,落实待遇。检察干警也是人,必须把落实待遇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对他们真正做到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要落实年休假、定期体检、工资劳保、晋职晋级等待遇,对工作特别优秀、业绩突出的干警要重用和提拔,使干警员工实实在在感到院党组的关怀和温暖。

五、加强政工干部素质建设,提高政治工作水平

政工干部是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主体,政工干部素质的高低直接体现政治工作的好坏,必须加强政工干部的品质建设和能力建设。【2016法学毕业论文】【2016法学毕业论文】

高尚的品质是政工干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要从五个方面加强对政工干部品质的培养与塑造。一是高尚的人格和人品。作为检察政工干部,必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地加强人格的修养。要为人正派,凡事率先垂范;要端正观念,不为金钱名利所动;要培养浩然之气,塑造良好的公仆形象。二是心地耿直,表里如一。作为检察政工干部,应该做到敢于讲真话,敢于坚持正确意见,敢于为干警员工说公道话,全面打造铁面政工形象,这样才能带头在干部选任和考核奖惩等各项工作中抵制不正之风。三是忠实坦荡,诚信为本。作为检察政工干部,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不虚荣浮夸。四是清正廉洁,无私奉献。检察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政治性与党性原则极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极其清贫而繁重的工作,如果没有无私奉献的精神,耐不住寂寞,守不住清贫,处处斤斤计较,就不可能干好本职工作,从而有损自己和政工队伍形象。五是为人师表的风范。作为检察政工干部来说标准应该更高,要求更严,处处为人师表。 出色的能力是政工干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要从“四勤三距离”上加强检察政工干部的能力建设。政工部门作为院党组的办事机构,政工干部作为贯彻落实党组决议、党组书记指示的直接责任人,必须要学会“四勤”。一是勤于思考。要把党组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好,不能仅仅满足于原原本本地传达下去了、布置下去,而是要根据全院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并通过对实际情况的分析和综合,有针对性地给党组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承上启下、有效推进的作用。二是勤奋学习。俗话说得好“学无止境”,作为政工干部更要牢记,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不断地丰富自己,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三是勤快高效。凡是涉及到政工部门的都是关系到全院、关系到整体的工作,稍有拖拉就会贻误大事,因此,政工干部的工作要快节奏、高效率,抢前抓早,主动及时,尽快落实。四是勤勉持重。政工部门虽然只是检察机关的综合部门,但是对其他业务科(室、局)和干警的影响和印象却十分重要。因此,政工干部必须坚持向党组负责、向检察长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原则,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做的坚决不做,给干警做出榜样。政工干部除了必须做到“四勤”外,在工作中必须明确职责,找准定位,把握好“三个距离”。一是对待工作"零距离"。政治工作无小事,涉及到党组和领导工作意图的贯彻落实,

因此政工干部必须事必躬亲、扎实稳健,将工作做实、做细。二是对待干警要“近距离”。政工干部必须深入科室,深入干警,善于团结干警和倾听干警的呼声,切实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当好小道消息的“挡风墙”、“防雨罩”,以积极正确的舆论引导干警员工。三是对待个人利益要“远距离”。政工干部的一言一行都要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体现政工干部的高尚人格和自身品味,切忌为了个人私利做封官许愿的讨好者,败坏政工干部形象。要有“甘当人梯、爱岗敬业”的精神,行得正,做得端,只有这样才能树立公道正派的政工干部的良好形象。

总之,推进检察政治工作的升级发展,加强政工队伍建设,不断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是一个迫切而永恒的课题。这就要求检察政工干部从转变观念入手,振奋精神,以有为的姿态,投身于检察改革发展中,大胆实践、勇于探索、不断创新,努力担负起院党组赋予的使命,为检察事业健康和谐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篇三:2016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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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2016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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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2016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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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2016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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