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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目的和原则

2016-09-09 10:20:03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拆迁的目的和原则(共4篇)城中村改造的目的和意义城中村改造的目的和意义一)为什么要对城中村进行改造旧城区和“城中村”由于历史和管理体制等原因,规划管理无序,布局结构混乱,基础设施缺失,环境卫生、消防安全、治安计生等问题突出,道路泥泞、污水横流、垃圾成堆、供水电力通讯杂乱等现象严重,极大地降低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影响了城市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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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拆迁的目的和原则
城中村改造的目的和意义

城中村改造的目的和意义

一)为什么要对城中村进行改造

旧城区和“城中村”由于历史和管理体制等原因,规划管理无序,布局结构混乱,基础设施缺失,环境卫生、消防安全、治安计生等问题突出,道路泥泞、污水横流、垃圾成堆、供水电力通讯杂乱等现象严重,极大地降低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影响了城市的整体面貌。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是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味、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必由之路,是建设文明、生态、和谐、宜居城市的重要保障,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力举措,是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千秋工程。

(二)城中村改造后将会给村民(居民)带来什么好处

1、环境的改变:城中村高起点、高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居住与商业办公兼容,各种市政配套设施齐全,绿化、净化、美化达到有关要求。

2、住房条件的改变:旧房换成采光充足、通风良好、结构合理,水、电、气、暖、有线电视等居住配套设施齐全的新房。

3、房产价值的改变:村民住宅转变为证件齐全的商品房。这些房产可以进行租赁、自住或出售,提高经济收入。

4、村民个人收入的改变:城中村改变后将成为功能齐全的综合区域,蕴含着巨大商机,将会给安置在该区域内的村民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同时为村民从事第三产业提供良好的区位优势,村民个人收入将大大提高。

由于环境的改变、住房条件的改变、区域优势及房产价值的提升、居住人群层次的提高,将会使村民的生活习惯、文化层次和经营方式得到改变,从而使村民的经济收入、文明程度、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三)改造后达到什么样的效果

一是进一步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提高群众生活水平,增强群众文明意识,促使群众和谐向上,保障群众同享城市改革发展和文明进步成果,积极建设文明和谐社区。二是进一步推进全市“四城同创”,增强城市生机与活力,强劲城市辐射力和带动力,不断提高城市知名度和竞争力。三是进一步解决城乡并存的二元结构,促进城市的全面和谐发展。四是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盘活土地使用效益,拓宽经济发展空间,提高居民经济收入。五是进一步深化社会公共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优化社会公共管理方式,解决居民的居住、出行、医疗 、教育、社保等保障问题。

按照“规划引导、应保则保,以人为本、愿改尽改”的改造策略,

调查结果表明,目前,“城中村”领域面临以下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不少“城中村”成为“两不管”地区。据一些乡镇干部及城区街道办事处干部反映,一些城区边缘及新划归城区的“城中村”至今仍是城市管理的空白地区;二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是环境“脏、乱、差”及生活质量低下集中地区;三是已成为社会治安薄弱地区,各种违法和违章建筑泛滥,公共安全隐患多,刑事犯罪率高;四是不少“城中村”中产业空洞,村民就业困难,收入及生活水平下降,生计受到严重威胁;五是“城中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流失严重;六是已成为新市民的农民边缘化倾向明显,医疗、社会保险等仍被排除在城区之外,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

从某种意义上讲,“城中村”所出现的问题,是推行几十年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酿成的恶果。“城中村”的内外环境与周边城区蓬勃发展形成巨大的反差,是推进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极不和谐的现象。尤其是“城中村”村民怨声载道,干群关系紧张,社会不安定倾向加剧等一系列苗头,更应引起我们的高度注意。

加快改造“城中村”进程刻不容缓

“城中村”现象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如不尽快扭转其现状,不仅将延缓首都城乡统筹的进程,还将在很大程度上困扰首都城市现代化建设。在我们与区、镇、村干部座谈时,各级干部也表达了尽早改变现状的强烈愿望。据了解,今年市政府已决定重点整治三环路内及奥运场馆周边69个“城中村”。我们希望在整治中不断探索,为全面整治积累经验。

为使改造“城中村”取得成效,进一步推进首都城乡统筹工作,根据外省、市的经验及京郊各级干部的意见,拟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把改造“城中村”作为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突破口。要不断提高市、区(县)及乡(镇)各级干部对改造“城中村”的认识,增强紧迫感。要把改造“城中村”列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计划及区(县)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予以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

2、建立统一的领导协调和工作机构。由于改造“城中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又涉及规划、国土资源、农业、计划、财政、公安、社保、环保等诸多职能部门,为提高工作效率,统一攻坚,参照外省、市经验,在市、区(县)必须建立有权威性的领导协调机构及具体工作班子,落实国家及市里的各项政策,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使此项工作在有序的环境中付诸实施。

3、切实把保护农民的利益放在工作的首位。村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村民的收入及生活质量能否提升,是衡量“城中村”改造成败的关键。因此,要以与时俱进的原则,制定新的补偿标准,把保护村民利益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除着力解决失地农民培训与就业外,要推动村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城区对接。要提高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水平,征地、拆迁应补给农民的费用要根据“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如数交给农民,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制度。若出现由于补偿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对区(县)镇政府要实行“问责制”。

4、要明晰“城中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在推行社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基础上,要把集体资产量化到人,明确每个村民在集体资产中的股份份额,使村民变为股民,成为拥有资产的新型市民。要推动“城中村”基层组织逐步实现政企和政社两分开,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完全纳入城区管理,扭转“两不管”现状。

5、要注重全方位综合配套改革。推进“城中村”城市化必然触及农民利益及经济社会各个层面,只靠单项改革,不仅难以推进,还会引发诸多难以解决的新矛盾。因此,要将产权制度、基层组织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改革同步推行,使其互相呼

应,互为依托。

根据市十二届党代会,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又好又快建设国际商贸城市的目标,按照市委五个建设的要求,目前的城中村给社会治安、创建工作、消防安全带来较大的社会隐患,村民对改造城中村要求强烈。因此,城中村改造势在必行。

【拆迁的目的和原则】

一、现状

①城中村成为创建工作的老大难.城中村大部分都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甚至更早时期的老房子。道路破损,无下水道、污水道和无公厕、造成污水横流、垃圾乱扔,粪便乱倒等情况,环境卫生污染严重,虽然创建工作年年搞,街道社区做了大量工作,情况有所好转,但最终还是治标不治本,老百姓意见很大,社区工作人员苦不堪言,成为创建工作的老大难问题。

③治安案件频发,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由于城中村灯黑,弄窄,弯多,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加上租住外来人员较多,情况复杂;盗窃、抢劫、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经常发生,成为社会不安全因素。

③道路狭窄,影响交通,存在消防隐患。由于城中村无规则;无定向,道路弯弯曲曲,小弄特别多,加上老房子电线老化,一旦发生火灾,连消防车都开不进;更没有任何消防设施,因此消防安全形势严峻。

④无公共设施,乱搭乱建严重,引起邻居关系紧张。由于城中村无规划,不改造、村民乱搭乱建,随意升层等现象严重,影响了邻里的采光,增加了邻里之间矛盾。现在的新农村建设,连乡下农村都要美化环境、建起了很多公共设施;城中村却无任何公共设施,也没有进行绿化。

⑤村民失去土地早,收入少。城中村土地征用较早,征用费低,未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而绝大多数村民无工作,经济来源少,村民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晚年生活没有保障,使城中村成为“扶贫村”。

二、村民要求改造城中村的呼声强烈。

从2004年开始仓后村及西门、前大路、岭头等社区的村民就强烈要求对城中村进行改造,曾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最终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百姓怨声载道,群众意见很大。

例如:仓后村已向市政府用相关部门送了申请报告,改造方案及规划图纸。他们还愿意让出机场路6000平方米土地,用于政府机场路拓宽与延伸工程建设。减少政府拆迁的困难。

建议在仓后村进行试点,然后全面铺开。

三、城中村改造能美化城市,利国,利民,三方共赢

1、美化环境,经过改造能明显改善村内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值和市容市貌,交通环境及其他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措施。

2、节约土地,增加绿化面积,增加地下停车位,解决停车难问题.

3、是一个政府、百姓、美化城市三方共赢的工程。

四、改造方案

为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市的功能,促进我市经济社

会的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美化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建议:

①市政府应尽快出台城中村改造方案和实施细则。

③市政府和稠城街道成立城中村改造指挥部。

③资金方面采用自求平衡的方式。

【拆迁的目的和原则】

④鼓励有实力的开发商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

⑤实行原地拆迁,重新规划,采用高层建筑。

⑥采用与开发商以房屋置换房屋的方式进行改造。A、店面房与水平房相

结合,即店面面积按原地产证的占地面积1/2计算分配,住房面积按原地产证的占地面积4倍计算分配。B、水平住房面积按原地产证的占地面积6倍计算分配。

⑦高层中留出部分商品房给开发商开发,以补偿新造房及绿化,公共设施的费用。

篇二:拆迁的目的和原则
拆迁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讨论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制订目的

2.概念界定

3.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

4.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前提和要求

5.业务适用范围

第二章 房屋拆迁前期准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目的和依据

2.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时点

3.房屋拆迁的前提条件

4.概念界定

5.适用范围

第二节 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

1.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

2.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应当谨慎注意的问题

第三节 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 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城市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

第三章 房屋拆迁评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目的和依据

2.概念界定

3.适用范围

第二节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

1.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从业资格

2.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产生

3.拆迁估价委托

第三节 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

1.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

2.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为拆迁人办理法律业务的注意事项

3.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为被拆迁人办理法律业务的注意事项

4.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为估价机构办理法律业务的注意事项

第四章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目的和依据

2.概念界定【拆迁的目的和原则】

3.适用范围

第二节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补偿的方式

2.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

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第三节 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确定

1.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确定标准

2.特殊房屋面积的确定标准

第四节 被拆迁房屋安置标准

1.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

2.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3.可以按照非居住房屋补偿标准认定的情形

4.拆迁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的补偿安置

第五节 特殊对象的补偿与安置

1.对低收入、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的特殊保护

2.拆迁宗教团体所有房屋的处理

3.拆迁公益事业房屋的处理

4.拆迁公共设施如何处理

5.拆迁由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处理

6.拆除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处理

7.争议房屋拆迁的处理

8.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的处理

9.租赁期限未满的房屋拆迁的处理

第六节 货币补偿款的分配

1.公有房屋货币补偿款的分配

2.私有房屋补偿款的分割【拆迁的目的和原则】

3.房屋拆迁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补偿费的处理

4.补偿款由他人领取的处理

5.被拆迁人拒绝受领补偿款的处理

6.售后公房拆迁维修资金的处理

第五章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过程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目的和依据

2.概念界定

3.适用范围

第二节 裁决申请与受理阶段

一、申请阶段

1.拆迁人申请裁决应提交的资料

2.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申请裁决应提交的资料

3. 裁决申请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二、审查受理阶段

1.裁决听证

2.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节 裁决审理

1.对裁决审理的程序和内容的核实

2.裁决中止的审查

3.裁决终结的审查

4.裁决书内容的审查

第四节 行政强制执行阶段的律师实务

1.审查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主体

2.审查行政强制拆迁前是否依法听证

3.审查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4.行政强制执行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第六章 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目的和依据

2.适用范围

第二节 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及补偿

1.征地的原则

2.注意研究征地补偿安置具体规定

3.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程序

第三节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一般规定

2.农村房屋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3.农村房屋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1.一般规定

2.对附属物、附着物、在建工程、临时建设的评估

3.协助评估

第七章 行政复议与诉讼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目的和依据

2.适用范围

第二节 拆迁行政复议

1.一般规定

2.律师在行政复议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

第三节 拆迁诉讼

1.一般规定

2.拆迁诉讼案件的管辖

3.律师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

第八章 附则【拆迁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节 农村房屋房屋拆迁评估

第一章 总则

1.制订目的

本操作指引目的系为规范全国律师办理与房屋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提高律师办理拆迁法律服务质量,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依法顺利进行,并非强制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与借鉴。

【拆迁的目的和原则】

2.概念界定

(1)城市房屋拆迁,是指经依法许可,拆迁人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补偿安臵并迁出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

为。

(2)农村房屋拆迁,是指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获得合法补偿安臵的前提下迁出,由拆迁人经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3)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4)拆迁单位:取得拆迁资质的房屋拆迁企业。

(5)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6)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3.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

拆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大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则:

(1) 忠诚负责原则。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 专业精湛原则。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掌握拆迁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的相应能力和水平,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3) 勤勉敬业原则。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勤于学习、勤于思考,恪尽职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受托法律业务。

4.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前提和要求

(1)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在核实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并充分了解受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后,与委托人制作谈话笔录,分析利弊,告知法律风险。

(2) 律师须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在取得委托人的合法授权后,在受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把有利于社会稳定作为自己的社会责任,把促进矛盾化解、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工作要求。

(4) 律师在办理拆迁法律业务中应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本操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律师代理与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适用于律师在提供拆迁法律咨询、受托调查、起草修改拆迁方案、起草修改各类法律文书、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培训拆迁工作人员、代理政府、拆迁人、拆迁单位、

篇三:拆迁的目的和原则
2016征地拆迁安置整改工作方案

由于我县征地项目较多,同一时期存在城镇建设项目用地、企业建设项目用地、交通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等,相邻地段因项目不同土地补偿标准不一样,造成群众互相攀比,农村基层干部工作难做,农民群众思想难通的困难局面,群众对政府的政策理解不到位,以补偿标准不统一为由而上访。为了全面开展好信息公开、结果公开工作,规范出台统一征地拆迁安置标准,促进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平稳、和谐、有序的开展,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

一、建立公示制度

在园区征地拆迁范围内实行园区、镇(乡)、村(社区)三级征地拆迁补偿公示制度。

1、公示目的

维护征地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杜绝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不正之风,确保园区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

2、公示范围及方式

在园区网站上对征地拆迁补偿情况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进行公示;各有关镇(乡)、村(社区)对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在镇(乡)、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和人口相对集中地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镇(乡)、村(社区)公示内容

在兑付征地拆迁补偿款之前,必须按程序在规定的地点和范围内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内容包括:

(一)被征用土地的户主姓名、面积、地类、位置、权属、补偿资金等情况;

(二)拆迁房屋的户主姓名、面积、类别、位置、权属、补偿资金等情况;

(三)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规格、补偿资金等情况;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4、公示时间要求:

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5、公示咨询电话: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县国土局:

6、公式举报电话:

县纪委监察局:

7、工作要求

(一)公示内容由征地拆迁人张贴在被征地拆迁镇、村组人中集中地和政务公开栏内,并把公示情况拍摄后存栏备查。

(二)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进行再次公示,直至群众无意见。

(三)公示期满后群众无异议的,被征地拆迁村(社区)、镇(乡)应在公示内容上注明:“已在本村公示,村民无异议”或“公示期满,无异议”等字样,然后盖章,并将公示内容与补偿登记材料一并装订,作为报批材料备查。

(四)公示应当包含公示内容、举报电话、公示时间、张贴人员签名、落款时间等,如未按规定张贴公示,将按规定追究征地拆迁人的相关责任。

二、完善已征用土地公示程序

1、清查原来已经征用土地中没有进行公开信息的或者信息公开不完善的,完善公示程序,并在所在镇、村(社区)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2、公布举报电话,对各村民反映的问题,存在的疑惑,仔细给予解答,其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实施信访投诉举报办理制度

1、对外公开投诉咨询电话,及时答复和处理群众投诉的问题。投诉咨询电话张贴在被征地镇(乡)、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咨询电话分别为园区管委会、县国土局,投诉电话为县纪委监察局。

2、办理单位要认真宣传征地拆迁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指派专人负责向群众提供政策咨询。

3、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处理交办或转办案件。处理信访件,要件件有着落。有问题及时汇报,上下沟通,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4、对被征迁群众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要将情况调查清楚,提出处理意见,答复当事人,尽最大努力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5、举报电话指派专人办理。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督促有关单位解决;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向群众解释清楚。

6、征地拆迁工作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认真调查限期整改,并视情节给予处理。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1、对违规拆迁、擅自提高和降低拆迁补偿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法要求的实施单位,要进行严肃处理。

2、对违法违规用地、征地补偿不落实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3、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对征地拆迁过程中,信息公开不足、结果公开不够,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恶劣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篇四:拆迁的目的和原则
2016拆迁工作调研报告

浅谈拆迁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一大批省市重点项目在十堰市茅箭区开工和推进,但因拆迁补偿引发了上访,群体性事件激增。如何解决拆迁工作中突现的各类矛盾,让拆迁群众分享项目建设、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这些问题如处理不好,很可能会引起大的事端,影响社会的稳定。如何破解这个难题,笔者在十堰市茅箭区开发区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一、当前拆迁工作现状

(一)重点建设项目多,经济发展迅猛。2016年开发区在建重点建设项目42个;2016年开发区在建重点建设项目50个,同比增长120%;2016年开发区在建重点建设项目60个,同比增长120%。2016年,开发区实现工业总产值110亿元,同比增长9%;固定资产投资30.8亿元,同比增长21.7%;园区入驻企业195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52家,双亿企业11家,成功跻身全省52家重点产业集群,开发区正逐步建成东风商用车8万辆重型车新基地、整车及改装车基地、汽车关键总成和核心零部件生产基地及先进制造业生产基地。

(二)矛盾突出,信访量大。2016年开发区接待来信来访24件,56人次,无群体性事件和赴省进京信访事件;2016年开发区接待来信来访35件,135人次,无群体性事件,赴省进京信访3件1人,信访件同比增长150%;2016年开发区接待来信来访65件,250人次,集体信访件11件,186人次,赴省进京信访21件3人;信访件同比增长190%。在这些信访件中,要求分配宅基地的占信访总量的60%,反映村组集体分红不合理的占信访总量的30%,反映土地补偿金、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分配不合理的占信访总量的10%,所有信访件均与项目建设拆迁工作有关。

(三)各项保障机制不断建立健全,拆迁群众得到妥善安置。目前,开发区因项目建设累计拆迁2051户,占总户数的68%;涉及房屋拆迁面积21.5万平米,失地农民6450人,占总人口的68%。为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生产生活问题,开发区一是通过土地置换,将高速公路、市政建设项目和工业园区拆迁出的近2000户拆迁户实行集中安置。按照新农村建设标准,分别在天津路、东风大道、许白路沿线陆续新了民和、民安、梅子、银杏等12个拆迁户集中安置小区,统一规划配套了水网、电网、管网、路网、绿化、闭路电视和通迅等设施。二不断加大对拆迁群众的就业培训,免费向失地农民提供用工信息,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几年来,开发区共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3493人,社区再就业培训2506人;新增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590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2667人。三是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以农民特别是拆迁失地农民就医、就学、养老问题为重点,积极推进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参保率达99%;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助体系,开展拆迁群众特困人口大病救助工作,拆迁群众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达100%;落实拆迁困难群众低保待遇,目前, 1780户拆迁群众、3141人拆迁群众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拆迁群众的应保尽保率达100%。四是集体经济得到进一步壮大。目前,开发区已有9个村的集体经济收入超过5万无,通过村组集体分红,拆迁群众生活水平得到普遍提高。

二、拆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征地拆迁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繁重、影响很大,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了一些补偿标准偏低、补偿不及时到位、安置不落实、保障机制不完善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一)征地拆迁政策不完善。目前,我国已颁布了《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征地拆迁政策还是显得不完善,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

1、补偿标准不一致。在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中,往往出现同一时期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不一致的情形。如天津路片区千亩山地整理项目和东风传动轴项目同是开发区辖区2016年的征地拆迁项目,天津路片区千亩山地整理项目土地补偿费标准是45000元/亩,而东风传动轴项目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是32000元/亩,2016年东环路项目的补偿标准也是32000元/亩,补偿标准不一样,造成补偿标准低的拆迁户心理失衡,对项目拆迁产生抵触情绪。二是农村村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同时期城市居民拆迁补偿标准不一致。城市居民拆迁补偿方式一般为还建房屋,还建的房屋面积是原房屋面积的1.2倍至1.8倍,按现有市区房屋均价4500元/平方米计算,则市区居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5400元/平方米至8100元/平方米。目前,开发区辖区项目拆迁补偿标准是砖混有产权房拆迁补偿标准为585元/平方米,砖混无产权房拆迁补偿标准为90元/平方米,相差甚远的补偿标准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极大困难,也引发了不少纠纷。

2、补偿标准偏低。长期以来,开发区辖区农村征地拆迁工作一直执行着十堰市物价局2016年出台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该标准规定:砖混结构房屋以585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但现在在农村建房的成本价为800元/平方米,拆迁户就面临着房屋一旦被拆,所得补偿款就盖不起或者买不起与原有面积一样的房屋。作为征地拆迁对象的农民,希望尽可能得到合理补偿,或者多一点补偿,以维护自己的生计和权益。这就会引起利益上的冲突与矛盾,这是征地拆迁工作中各方面都要予以关注的重要问题。

3、征地拆迁手续不完备。由于现行土地审批制度不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速度,客观上也存在先征地拆迁后补办拆迁手续的违规操作程序,或者是边拆迁边办征地手续,没有按照规定先办征地手续后拆迁。加之部分拆迁户认为一些项目建设拆迁并非公益事业拆迁,拆迁不具备合法性,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他们对于拆迁工作产生反感和抵触,这也给拆迁补偿纠纷的解决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近两年来,西坪村瞿某某以项目征地手续不完备为由先后多次向国家、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新闻媒体写举报信,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问题。

(二)拆迁户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户的利益在一些方面得不到保护,具体表现在:

1、补偿款未及时到位。在征地拆迁中,有些政府部门对拆迁中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的发放监督不够完善,加之补偿金一般先拔到村委会,由村委会发放到拆迁户手中,不是由项目部直接发给拆迁户。一些村干部往往以种种理由拖延不发给被拆迁户,甚至存在将拆迁户补偿款抵扣上访费或拆迁户拖欠其它费用的现象,造成拆迁户不满,必然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进行。如2016年9月,许白路沿线的许家棚村、回船村、鸳鸯村、胡家村部分村民发生集体上访,反映

许白路项目的土地补偿费及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尚未兑付问题。

2、拆迁户安置工作不力。个别项目在征地拆迁后对拆迁户的安置不及时,在拆除农户房屋后迟迟未启动安置工作,拆迁农户失去土地和房屋后,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安置,其根本利益得不到保证,不仅不利于征地拆迁工作,更易于激化社会矛盾,影响政府公信力。如2016年2月,刘湾村40余户正和项目拆迁户,以拆迁后安置工程未启动为由集体围堵正和大门、在正和围墙上悬挂横幅。

3、个别社会保障措施尚未配套。开发区辖10个村,有农业人口9430人,3023户,因项目建设拆迁农户达2051户,占总户数的68%;失地农民达6450人,占总人口的68%。原有土地面积6692亩,现有土地面积670亩,仅占原有土地面积的10%。拆迁农户就是失地农民,他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后,虽然政府也对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就业、生产生活等问题出台了一些惠民政策和具体办法,部分年青的新生代农民能很快融入和适应城市生活,但中老年农民因没有受过工业技能培训和文化水平不高的限制,很难找到一个生存之道。

(三)个别拆迁户拆迁心态不正。他们挖空心思,不惜一切手段,想借项目拆迁达到“拆迁富”。

1、个别拆迁户以非法上访、闹访、在媒体上发表不实言论等方式引起社会关注,枉图混淆视听、以此达到个人目的。如在东风传动轴厂迁建项目中西坪村村民瞿某对其一间土木结构正式房和八间小临时房补偿九万余元的补偿数额不满,要求补偿二十万元。在其无理要求被拒绝后,他便以阻挠项目施工,到省、市、区等处上访,锁开发区办公大楼、在网上和其它媒体上发表不实言论等过激行为给政府施压。

2、个别拆迁户以突击抢栽抢种、搭棚等方式,枉图达到获取高额补偿费的目的。个别拆迁户在得知项目启动建设的消息后,一夜之间,在几分的菜地里插上几十万棵树苗,并要求对该几十万棵树苗以50元/棵的标准进行补偿。还有个别拆迁户突击搭“大棚”、“铁棚”。

3、一部分拆迁户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态,为达到目的,就组织有共同利益诉求的人反复闹事,以对抗手段制造影响。如徐家沟村四组、五组、六组、七组部分所谓天津路片区拆迁户以分配宅基地为由经常有组织的到市政府、市信访局闹访,据了解,该部分所谓拆迁户大部分属户口不在徐家沟村,拆迁时从未在徐家沟村生活居住过,但在拆迁时往往又以与住在该村某位村民有所谓房屋联建协议为由,主张自己也是所谓的拆迁户,而要求分配宅基地。这部分人为达到自己的利益诉求,成立了所谓的维权小组,并规定若有人不参与集体上访,在分配宅基地时取消其宅基地分配资格。这类信访件只要有人挑头,便一呼百应,极易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

(四)个别干部工作方法不当。在拆迁工作中,个别干部政策掌握不准,行政不依法、工作方法失衡,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

1、个别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未依法行政。如刘湾村老上访户赵某自2016年以来,以2016年普林工业园建设拆迁时未给其分配宅基地要求分配宅基地为由,在“三访终结”后还多次赴省进京缠访闹访。追根溯源是村委会在分配宅基地时未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对宅基地分配对象和分配范围只是少数人商量后予以确定,既未制定书面的分配方案,也未有文字性的会议记录。这在当时农村宅基地申请政策宽松、宅基地充裕、房地产市场尚未升温、宅基地无市场价值的情况下,宅基地分配不是农村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拆迁农户对宅基地分配并无太大异议。但自2016年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升温,宅基地分配成为村民的利益焦点问题。赵某此时提出当时其符合宅基地分配对象,要求分得一块宅基地时,村委会却没有书面宅基地分配方案或会议记录,使赵某不能信服,造成其累访累诉。

2、个别干部工作方法简单失衡。个别干部在处理拆迁钉子户、难缠户问题时,为加快项目进度,一味迁就满足这部分拆迁户的无理要求,造成了老实人吃亏的局面,从而使大多数配合拆迁的村民觉得自己待遇不公、利益受损,引发更多拆迁群众的不满,认为在拆迁中只要耍赖、只要能缠才能获得利益,形成一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问题解决思路。

三、解决拆迁矛盾纠纷的工作建议和对策

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拆迁纠纷表明,拆迁问题表面看是城市化进程推进过程中城市建设的方式,但实际上有着深层次的行政管理方面和体制方面的影响。为此,提出以下防范建议和对策:

(一)教育拆迁群众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加大对拆迁群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拆迁群众的法律意识,教育他们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为了建设需要才进行征地拆迁,拆迁群众要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要清醒的认识到开发建设是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的必由之路,开发建设必然要进行利益调整,不可避免地会损害到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最终受益的还是大家。

(二)积极发挥政府在拆迁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一方面,政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要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坚决制止和纠正拆迁程序不规范、补偿标准不统一、补偿不及时到位、安置不及时、工作方法不当等问题;另一方面,要对拆迁工作中出现的本级本部门解决不了的群众合理要求及时向上级汇报反映,争取上级的重视和政策支持。

(三)增加拆迁工作的透明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办事,建立透明的拆迁工作制度,怎样拆迁如何补偿及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都应向被拆迁户公示,并将拆迁工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杜绝暗箱操作带来的拆迁户之间相互猜疑、不信任政府而导致的不稳定因素。此外,对于个别拆迁户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发生突击种树、搭棚、造假坟等错误做法,要及时披露与纠正;对于个别漫天要价、无理取闹、影响很坏的“钉子户”提出的无理要求,应坚持原则,按政策和标准办事。

(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征地拆迁中很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基本矛盾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加大对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力度,是化解问题的根本。要对有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并通过多种渠道向他们推荐就业岗位。同时监督指导村委会用好土地补偿费这笔集体资金,通过投资固定资产、兴办第三产业、为没有劳动能力的村民购买养老保险等方式解决村民的生活出路和生活保障,杜绝一些人为谋取蝇头小利而阻挠施工的纠纷发生。

(五)严厉制裁非法上访、闹访缠访者。对个别无理闹访缠访者,政府应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收集材料,依法予以制裁。对无理缠访闹访者起到警示作用,杜绝此类事件层出不穷。

(六)提升公务员、村组干部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法培训、健全村规民约、建立工作制度、严肃责任追究的方式,进一步规范基层干部行为,杜绝违规操作和人为操作现象发生。

(七)组建征地拆迁专业调委会。建立一个由林业、土地、建设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专业性调委会。在矛盾纠纷发生的第一时间,先由专业性调委会介入,了解情况、宣传法律、讲解政策、疏导情绪、化解矛盾。通过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主动介入,避免一些矛盾因项目上长时间不管不问、群众又无处可诉而转化成群体性事件或疑难纠纷。

(编辑: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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