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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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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主集中制是什么?(共5篇)什么是民主集中制?什么是民主制?什么是民主集中制?什么是民主制?2010-06-18 11:29 来源: 许耀桐 许小年内容提要:本文依据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文本的解读,指出长期以来普遍流行的“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建党原则实际上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的说法,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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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主集中制?什么是民主制?
民主集中制是什么? 第一篇

什么是民主集中制?什么是民主制?

2010-06-18 11:29 来源: 许耀桐 许小年

内容提要:本文依据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文本的解读,指出长期以来普遍流行的“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建党原则实际上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的说法,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本意。论文指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民主制和集中制是根本的两种政治制度,也是对立的两种政治制度,提出无产阶级政党的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是民主制。而列宁最早提出的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则是集中制,在吸收了卢森堡批评的合理性意见后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因此,正确梳理、辨正民主集中制和民主制之间的关系应是:民主集中制产生于民主制之后,并逐渐地等同于民主制。民主集中制是从民主制和集中制派生出来的,是民主制和集中制两部分的结合。民主集中制在其发展进程中,经历了两种形态:一种是其中的民主制小于其中的集中制,并从属于集中制;一种是民主制大于集中制,并将最终完全复归于民主制。无论如何应该肯定,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来的民主制,其地位和品格都要高于民主集中制,而不能简单地把民主制等同于民主集中制,甚至置于民主集中制之下。

关键词: 民主制、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关系辨正

有关马克思恩格斯创建共产党采用的组织原则和制度问题,现在翻开任何一本论述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著作,长期以来普遍流行的说法是,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建党原则和组织制度。这些著作指出,虽然马克思恩格斯始终没有提出“民主集中制”这个概念,但是经他们起草制定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实际上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应该说这样的说法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本意。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看,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所主张的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是民主制,而非其他也。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是20世纪初期列宁提出来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把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所提出民主制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说成是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制度,这涉及到民主制和民主集中制是否就是一回事、能否等同的问题,以及怎样看待民主集中制和民主制内在关系的问题,需要进行正确的梳理、辨正。

一、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是民主制

众所周知,马克思恩格斯是在改造德国空想社会主义者魏特林等人组织的“正义者同盟”的基础上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的。魏特林等人和此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闵采尔、巴贝夫、布朗基一样,在组织无产阶级政党时,都主张实行严密的集中制。例如,闵采尔建立的“上帝的选民同盟”(1523年),强调绝对服从和集权的性质,加入“上帝的选民同盟”的人,必须举手宣誓,严守秘密,不惜付出生命来捍卫同盟的事业。巴贝夫建立的“先贤祠协会”(1795年)、“救国秘密督政府”(1796年),在组织结构上分为上层、中层、基层三级,在党的三级组织中,党的最高机关起着集中领导的作用,党的中层组织则起着杠杆作用,向上报告情况,向下传达命令。虽然中层组织这么重要,但却不能与最高机关直接发生联系,它们之间的联系是通过联络代表进行的。基层组织也是如此,不与中层组织直接发生联系,也要通过联络代表进行。布朗基所建立的“家族社”(1834年)、“四季社”(1837年),从根本上说是仿效了巴贝夫的政党组织的,而且更加强调了组织的密谋性和下级对上级的绝对服从。家族社规定:“绝对服从领导人的指示”、要“像一个士兵那样绝对服从”。四季社的组织形式分“年”、

“季”、“月”、“星期”四级,实行单线秘密领导制度。本“星期”的成员只认识本“星期”的领导人;本“星期”的领导人只认识本“月”队的领导人和其他3个“星期”的领导人;作为“月”队的领导人只认识本“季”的领导人和其他2个“月”队的领导人;作为“季”的领导人知道其他季的领导人以及作为“年”的领袖,即“革命代理人”。

魏特林等人组织的“正义者同盟”(1836年),其前身为“流亡者同盟”(1834年)。“流亡者同盟”与上述空想社会主义的政党组织毫无区别,它实行高级和低级两级组织,一般的盟员只认识自己直接的领导者,而不认识更高的领导人,同盟内实行专制式的家长统治。随着时代的发展,正是“流亡者同盟”内的一些盟员不满于这样专制密谋性质的组织制度,才导致了“正义者同盟”的建立,选择了民主化的改革取向。1838年,魏特林在废除某些阴谋和神秘的传统形式、实施一定的民主方法方面,有了明显进步。尽管如此,“正义者同盟”内部仍然散发着较为浓厚的集权制气息,以至在后来长期的斗争中陷入困顿。1947年1月,“正义者同盟”的全权代表约瑟夫·莫尔拜会了马克思恩格斯,表示同盟要彻底摆脱陈旧的密谋传统和宗派主义性质,并要求马克思恩格斯给予指导同盟的改组。正因为“正义者同盟”显示了去除专制集权的决心并以此作为前提条件,马克思恩格斯才欣然应允对“正义者同盟”进行改造,着手建立新型的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共产主义者同盟”。

马克思恩格斯赋予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组织原则和制度是民主制。由他们参与起草制定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明确规定:“同盟的组织机构是: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是全盟的“最高权力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代表大会每年定期举行,“可以代表全党发表宣言”;各级组织的领导人由选举产生,“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之”,“所有盟员一律平等”,盟员必须“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保守同盟的一切秘密”,“不能遵守这些条件即行开除”。《章程》中关于党要实行盟员平等制、各级组织选举制、党代会年会制、工作报告制、撤换制和开除制的规定,以及关于党的活动要公开,代表大会发表的宣言向社会发布,如马克思恩格斯为同盟写的纲领性文献《共产党宣言》随后不久就在伦敦以单行本公开发行,都无情地荡涤了早期无产阶级的空想社会主义政党密谋独裁的痕迹,鲜明地体现了党的民主性质。《章程》还规定,同盟中具有普遍的和直接利害关系的问题“提交全盟讨论”,由集体议决,形成决议。虽然共产主义者同盟此时尚未明确规定多数决定的原则,但是集体议决事项在实际过程中必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鉴于《章程》缺乏明文规定的不足,到了1864年组织国际工人协会(第一国际)时,马克思恩格斯就明确地制定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党内生活根本原则。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少数都要服从多数”,应当维护“多数对少数的权威”。不言而喻,马克思恩格斯在制定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时,其中显然包含了服从和集中的原则。民主的过程和产生的结果,也必然是集中和统一。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大多数人通过的决议,理所当然对少数人具有约束力,少数人不能不执行。这也正是共产主义者同盟从一开始就强调的,盟员必须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不能遵守者就要开除。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视域中,关于政党的组织制度乃至国家政权的组织制度,向来沿用的是自古希腊以来形成的民主制度和专制制度之说,简称为民主制与专制制(或曰集中制、集权制)。民主制与专制制(集中制、集权制)是对立的、性质不同的两种制度。从实现无产阶级解放和共产主义事业出发,马克思恩格斯一贯主张无产阶级的政党和国家只能采取民主制,而绝不能搞专制制或集中制。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只有民主制才具有人民性。马克思说,“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

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民主制独有的特点,就是国家制度无论如何只是人民存在的环节”,而“专制制度必然具有兽性,并且和人性是不相容的。”民主制作为国家制度,只有它才是为人民而存在的,人民也只有通过它,而不可能通过别的什么制度而得到发展。在党的组织制度方面。马克思指出,“集中制的组织对秘密团体和宗派运动是极其有用的,但是同工会的本质相矛盾。”党的民主制与集中制也是根本对立的。民主制强调党员的民主选举权利,强调少数服从多数;集中制则强调领导的权力和意志,强调多数服从少数;民主制强调党的权力中心在党的代表大会,集中制强调权力中心在领袖个人,或者在一个领袖集团。可见,党的民主制与集中制的对立,实际上还是民主制与专制制在党内的对立。为此,1847年在马克思恩格斯指导下建立的共产主义者同盟,就必然要创用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对此,恩格斯在晚年评述说,共产主义者同盟“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现在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由上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在建立无产阶级政党组织时,完全是在基于民主制和集中制相对立的前提之下,来确立党的民主制原则和制度的。

二、列宁最早提出的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是集中制

进入20世纪之后,列宁在建立无产阶级政党时又是怎样思考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呢?应该说他是遵循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制度与专制制度分野、对立的基本思路来论述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的。在写于1901年秋至1902年2月的《怎么办?》一书中,列宁指出,俄国是“专制制度”的国家,而非具有政治自由的“民主制度”国家。书中在标题:(五)“密谋”组织和“民主制”之下,列宁说,“在专制制度的国家里”,“坚强的革命组织按其形式来说也可以称为‘密谋’组织”,“秘密性是这种组织所绝对必需的。对这种组织来说,秘密性是最必要的条件,其余一切条件(如成员人数、成员的挑选、职能等等),都应当和这一条件相适应。因此,害怕别人责备我们社会民主党人要建立密谋组织,那就未免太幼稚了。”为此,列宁从俄国的实际出发,主张建立具有密谋性质的集中制的政党。因为列宁深知,实行民主制需要三个条件:“完全的公开性、选举制和普遍监督”,即建立公开制、选举制和监督制三个制度。而这三个条件,在当时专制制度的俄国根本就不存在。列宁甚至以嘲笑的口吻说道:“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并且这种公开性还要不仅限于对本组织的成员公开。我们称德国社会党组织为民主的组织,因为在德国社会党内一切都是公开进行的,甚至党代表大会的会议也是公开举行的;然而一个对所有非组织以内的人严守秘密的组织,谁也不会称之为民主的组织。试问,既然‘广泛民主原则’的基本条件对秘密组织来说是无法执行的,那么提出这种原则又有什么意思呢?这样,‘广泛原则’只不过是一句响亮的空话。不仅如此,这句空话还证明人们完全不了解目前组织方面的迫切任务。”“在黑暗的专制制度下,在流行由宪兵来进行选择的情况下,党组织的‘广泛民主制’只是毫无意思而且有害的儿戏。„„说它是一种有害的儿戏,是因为贯彻‘广泛民主原则’的尝试,只会便于警察进行广泛的破坏”。1904年2月至5月,列宁又写了《进一步,退两步》,更明确地把“建党基础的基本思想”表述为“集中制思想”,指出“集中制思想,它从原则上确定了解决所有局部的和细节的组织问题的方法。”它“是唯一的原则性思想,应该贯串在整个党章中”。

现在的问题是,既然列宁从理论上明知民主制与集中制是两种截然对立的组织原则和制度,马克思主义强调无产阶级的政党需要的是民主制,为什么列宁组织和领导的党还提出要实行集中制呢?其实通读列宁所著的《怎么办?》后,答案非常清楚,我们很容易获得解释。这是因为,其一,列宁领导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实在是万般无奈而选择集中制的,在专制制度的俄国根本没有条件实行民主制。在专制统治的情况下,既然与其坐而待毙,不如奋起斗

争,为此党就只能采取和通过集中制的方式,把党员和人民组织起来。这个道理,列宁认为是无可厚非的,是可以理解的。其二,列宁领导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选择集中制,是由一小部分精干的、坚强无比的、意志坚定的人组成的“职业革命家组织”来行使,他们是为了人民的解放事业而行使集中制的。实行这样的集中制完全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因而是合理的。虽然无产阶级政党搞了“密谋活动”和“专权独裁”,但它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历史上的封建阶级、资产阶级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而搞的密谋活动和专权独裁。因而,列宁认为无产阶级政党虽然搞的也是“密谋活动”和“专权独裁”,但这没有什么可责备的,也无需在意受到这样的责备。

那么,列宁提出来的集中制究竟包含着哪些具体的规定呢?根据《怎么办?》和《进一步,退两步》中的论述分析,主要有4项:(1)党要组成一个“职业革命家组织”,只包括那些以革命活动为职业并且在同政治警察作斗争的艺术方面受过专业训练的人,这些人无需经由选举产生;(2)在党的外围,可以有各种各样的群众组织,但它们应服从职业革命家组织的监督,接受职业革命家组织的领导;(3)坚决保证党的工作集中化;(4)要用集中制反对自治制。列宁指出:“谁想在专制制度下建立一个实行选举制、报告制和全体表决制等等的广泛的工人组织,那他简直是一个不可救药的空想家。”

由集中制包含的上述这些具体规定来看,列宁提出来的集中制和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民主制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集中制所导致的不是自下而上地经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组织和一切领导职务,然后实行上级对下级的指挥;而是直接采取了指定各级领导职务并由上层领袖对下层群众下达命令指示,实行下级听命于上级、上级机关对下级组织的完全掌控。显然,这样的集中制完全排除了民主制中任何的民主因素和民主程序。

三、列宁在受到卢森堡的批评后提出民主集中制

列宁在提出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后,曾经受到了德国社会民主工党领袖罗莎·卢森堡的批评。1904年7月,罗莎·卢森堡针对列宁《进一步,退两步》中阐述的集中制思想,在《俄国社会民主党的组织问题》一文中指责列宁在组织问题上陷入了“极端集中主义”的迷途。她认为:这种“极端集中主义”实际上将导致权力的过分集中,“是实行严格的纪律和中央机关对党的地方组织生活的各个方面实行直接的、决定性的和固定的干预”。她指出,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委员会将全面决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组织的活动和人员构成,连党的最高机关即党代表大会的组成也不能幸免。“实行这种集中制的结果,中央委员会成了党的真正积极的核心,而其他一切组织只不过是它的执行工具而已。”她强调:“党的集中制不能建立在党的战士对中央机关盲目听话和机械服从的基础上”,否则会扼杀党内民主,形成“官僚集中制”与少数人独裁。

对于卢森堡的批评,列宁十分气愤地说卢森堡是歪曲了他的思想,歪曲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否定了党完全是为了人民的利益。但列宁多少也从卢森堡的文章中得到了启示,因为他毕竟知道,集中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组织无产阶级政党的基本原理的,违反了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确立的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应该说,列宁吸取了卢森堡一些有益的意见,经过认真的思考,终于开始修正原来所提的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也由于1905年发生了俄国革命,出现了人民革命运动的不可阻挡之势,迫使沙皇在宪政方面作出一些让步,开始允许人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组织政党的自由。这是前所未有的,似乎给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提供了摆脱从前在秘密状态和警察迫害条件下进行革命的时

机。适应着这样的形势变化,列宁在《〈工人论党内分裂〉一书序言》中指出,必须“承认的基本的组织原则”有6条:(1)少数服从多数;(2)党的最高机关应当是代表大会,实行民主代表制度的原则;(3)党的中央机关(或党的各个中央机关)的选举必须是直接选举,必须在代表大会上进行;(4)党的-切出版物,不论是地方的或中央的,都必须绝对服从党代表大会,绝对服从相应的中央或地方党组织;(5)对党员资格的概念必须作出极其明确的规定;(6)对党内任何少数人的权利同样应在党章中作出明确的规定。这6条规定足以说明,在经历了与卢森堡的争论后,列宁在理论上完全承认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的规定,保持了与马克思恩格斯立场的一致性。6条原则的阐述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对卢森堡批评的回应。可见,卢森堡的批评对列宁阐述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起了重要作用,发挥了重要影响。同样需要指出的是,正是在该篇文章中列宁也强调指出,这些民主制的基本的组织原则,“在具有政治自由的条件下这是很容易办到的”,例如在德国,德国社会民主工党就拥有这样的政治自由条件;“但是在秘密组织中就不同了”,实际上无法做到民主制的这些规定。这就为在俄国的专制制度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之前,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一定程度上还要保持着集中制的做法留下了余地。

正是基于理论上的科学要求和现实中的残酷无奈,使得列宁转而把民主制和集中制结合起来,提出民主集中制。1905年12月,列宁主持召开了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代表会议,会议通过了《党的改组决议》,其中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代表会议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1906年3月,列宁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提纲》中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根据列宁的提议,同年4月召开党的四大,大会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原则写入党章。大会通过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组织章程》正式规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

那么,列宁对实行民主集中制究竟作出了哪些具体的规定呢?根据《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提纲》中“党的组织原则”的论述,主要有以下5项:(1)民主集中制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行它的民主原则,而在别的范围有困难,并不可能取代其他范围的集中制;(2)要把党的秘密机关和公开机关区别开来,秘密机关不可能实行民主原则,也只能实行集中制;(3)在某些层级可以进行选举,即不是在全部的各级组织都实行选举,这些选举只是一些小范围的选举,如二级选举或者对选出的机构进行增补等等;(4)迫切需要保持和加强党组织的秘密核心;(5)开展公开的社会活动(出版、集会、结社、工会活动等)时,以不能危害党组织的秘密性、完整性为准则。

虽然列宁对民主集中制的内涵没有直接作出说明,但通过对以上所作的5项规定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得知,民主集中制是指在一些具备了政治自由的条件下必须运用民主制的方法手段开展党的活动,如进行选举、召开会议、作工作报告等,而对于党的其他相当大的范围而言,仍然只能实行集中制。可以说列宁此时创建的民主集中制,实际上是对原来完全集中制的一种修正,是在集中制的组织体系中加入民主制部分。因而,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制和集中制两部分的结合。不过,两相比较,实行民主制的范围较小、层次较低,民主制在党内处于从属的地位;而集中制的范围较大、层次较高,是其主要部分,在党内处于支配地位。因而,这样的民主集中制是以集中制为主体的。当然,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制和集中制这两部分,虽然民主制部分很小,但它与集中制的关系不是孤立存在、彼此隔绝、互不影响的,恰恰相反,其中的民主制会对集中制产生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党内决策方面。由于在一些党内基层组织实行民主,会使实施集权专断的领导者听到不同的议论,择善而行,从而在实行集中制时不至于偏离正确、理性的轨道。把列宁在1905-1906年创立的民主集中制理解为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民主集中制是什么? 第二篇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如何理解民主与集中的辨证关系?

民主集中制是毛泽东同志党的建设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毛泽东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毛泽东同志一直倡导要在党内形成“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那样一种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建党以来,我们在实践中不断丰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涵,发展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创新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方式方法,党内民主不断得到扩大。

【民主集中制是什么?】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领导制度,也是党最重要的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

民主集中制的内容最主要的是广大党员干部耳熟能详的“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答案补充

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发扬党内民主,才能活跃党内生活,发挥每个党员和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精神,才能提高每一个党员和党组织对党的事业的责任感;只有充分发扬民主,使各种意见、思想都充分表达,各种情况都充分反映出来,才能实现正确的、有权威的集中。如果没有民主,不了解下情,情况不明,不充分搜集各方面的意见,上下不能通气,只由上级领导机关凭经验或不真实的材料决定问题,那就难免产生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也就不可能实现统一认识,统一行动,不可能实现正确的集中。

因此,党必须经常从党内民主生活中把党员和党组织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及时、如实和全面地反映到党的领导机关,经过分析研究,把正确的意见集中起来,加以提高和系统化,作出正确的决策和指示,再传达到下级组织和党员之中,同时注意搜集下级组织和党员在落实决策和指示过程中的反映,不断丰富和完善所制定的政策,如此循环往复不断推进党的工作。

答案补充

(2)集中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党内民主必须在党内的集中指导下进行,必须受党章和党的纪律的约束。邓小平指出:我们要发扬民主,但是同时需要集中。如果只讲民主,不要集中,党内的民主或者将流于议而不决的空谈,或者会导向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这样不仅实现不了真正的民主,而且会使党变成一盘散沙,因而也就谈不上党的组织统一、思想统一和行动统一,党就不会有战斗力,就不能

成为领导人民群众进行革命和建设的核心。

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民主和集中是有机联系,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和归宿。如果民主发扬得不好,集中就会失去广泛的基础,就难以保证其正确;如果在民主基础上形成的集中得不到贯彻和实施,同样是对民主的践踏和背离。所以,贯彻民主集中制,既不能离开民主讲集中,也不能离开集中讲民主,必须把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

许耀桐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什么
民主集中制是什么? 第三篇

许耀桐: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什么?

2010年05月25日08:32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内容摘:民主集中制作为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组织原则和制

度,它的实质是什么呢?这是一个引起争论、事关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

题,必须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指出,从历史研究的角度考察,已经先

后有了四种主要的解读,这就是列宁、《苏联大百科全书》和我国两位

学者的不同解读。本文对四种解读作了扼要精当的介绍,并进行简要的

评说分析,说明了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是从民主制和集中制派生出

来的,是民主制和集中制两部分的结合,在革命斗争时期,这其中的集

中制起决定作用,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只能是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在其发

展进程中,经历了新的变化,进入新的形态,即在革命胜利后,它是一

种其中的民主制大于其中的集中制并将最终完全复归于民主制的形态,

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必然归位于民主制。

关键词:民主集中制;集中制;民主制;实质

民主集中制作为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从这个

概念的字面上便很容易地让人知道,它既包含着民主,也包含着集中,

既包含着民主的过程,也包含着集中的结果,甚至可以说它既包含着民

主制,也包含着集中制,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结合。这就产生一个问题,

民主集中制既讲了民主、民主制,又讲了集中、集中制,那么究竟应该

怎样理解其中的民主和集中、民主制和集中制的关系?更进一步地会问

道,民主和集中、民主制和集中制二者孰轻孰重,究竟民主集中制的实

质是什么呢?这是一个引起争论、事关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必须进

行深入的研究。

一、四种不同的解读

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什么,从历史研究的角度考察,已经先后

有了四种主要的不同解读。现分别列举并略加说明如下:

第一种,民主集中制就是在集中制的组织体系中加入民主制部分;

但其中的集中制是主要部分,民主制是次要部分,因而民主集中制的实

质是集中制。这个观点是在分析作为民主集中制的首创者列宁的有关论

述后得出来的,因而可以说是列宁的观点。

由于19世纪初俄国是专制制度国家,列宁建党时只能采取集中制

的组织原则和制度。但在1905年俄国发生了革命,迫使沙皇在宪政方

面作出一些让步,开始允许人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组党的

自由,12月,列宁主持召开了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代表会议,决

定充分利用这样的政治局面,从原来主张的集中制原则转向‚确认民主

集中制原则‛。1906年3月,列宁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

【民主集中制是什么?】

大会的策略提纲》中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

原则。‛4月召开了党的四大,大会通过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组织章

程》第一次写入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

建立起来的。‛

俄国虽在政治民主方面有所松动,但其专制性质并没有根本变化。

因此,列宁对民主集中制作出了符合实际的规定。根据《提交俄国社会

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提纲》中‚党的组织原则‛一节的论述,

主要有以下5项:(1)民主集中制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行它的民主

原则,而在别的范围有困难,并不可能取代其他范围的集中制;(2)

要把党的秘密机关和公开机关区别开来,秘密机关不可能实行民主原

则,也只能实行集中制;(3)在某些层级可以进行选举,即不是在全

部的各级组织都实行选举,这些选举只是一些小范围的选举,如二级选

举或者对选出的机构进行增补等等;(4)迫切需要保持和加强党组织

的秘密核心;(5)开展公开的社会活动(出版、集会、结社、工会活

动等)时,以不能危害党组织的秘密性、完整性为准则。

当然,这些规定本身并不能直接说明列宁对民主集中制实质有清楚

的论述。但通过对这5项规定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得知,民主集中制乃

是指在一些具备了政治自由的条件下必须运用民主制的方法手段开展

党的活动,如进行选举、召开会议、作工作报告等,而对于党的其他相

当大的范围而言,仍然只能实行集中制。这就是说,列宁创建的民主集

中制实际上是对原来完全集中制的一种修正,是在集中制的组织体系中

加入民主制部分。不过,两相比较,实行民主制的范围较小、层次较低,

民主制在党内处于从属的地位;而集中制的范围较大、层次较高,是其

主要部分,在党内处于支配地位。因而,这样的民主集中制是以集中制

为主体的。需要指出的是,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制和集中制这两部分,

虽然民主制部分较小,但它与集中制的关系不是孤立存在、彼此隔绝、

互不影响的,恰恰相反,其中的民主制会对集中制产生积极的作用,特

别是在党内决策方面。由于在党内一些基层组织实行民主,会使实施集

权专断的领导者听到不同的议论,择善而行,从而在实行集中制时不至

于偏离正确、理性的轨道。【民主集中制是什么?】

第二种,民主集中制就是由集中制和民主制两个部分组成,是集中制和民主制共处于一个整体,因而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在于集中制与民主制的结合。这个观点一直是苏联在列宁逝世后斯大林和苏联共产党以及苏联理论界所一贯主张的观点。

以斯大林时代出版的《苏联大百科全书》为例,该书编写的‚民主集中制‛条目指出:‚苏联共产党党章中明文规定的民主集中制,把布尔什维克的集中制和民主制不可分割地统一起来。‛在这里,明确地把列宁创立的民主集中制解读为民主制和集中制两个部分的相加和结合。

那么,什么是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制呢?该条目指出:‚党有统一的党纲和党章,有统一的最高领导机关--代表大会,而在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则有中央委员会;地方组织服从中央,下级机关服从上级机关,少数服从多数;党实现着一切党员与党组织都必须同样遵守的牢不可破的自觉纪律。‛这些解释说明,集中制就是党员、少数、下级对组织、多数、上级直至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的服从,对党纲、党章和党的决议的服从,对纪律的遵守。什么又是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制呢?该条目指出:‚布尔什维克的民主制,表现于各级党领导机关的选举制和报告制及其工作中的合议制,表现于一切共产党员之参加党组织的生活,表现于基层党组织党员大会、代表会议、代表大会、党积极分子会议、党

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定期举行,同时也表现于批评与自我批砰的开展及与群众的联系。‛这些解释说明,民主制就是各级组织选举制、各种会议制、工作报告制等,体现了党内平等、协商和民主的精神。

《苏联大百科全书》中的‚民主集中制‛条目认为,1952年苏共十九大拟定的《党章》根据1934年十七大第一次对民主集中制的表述,进一步明确地作出四个方面的规定:‚(一)党的一切领导机关,由最低的到最高的,都由选举产生;(二)党的机关向自己党的组织定期作工作报告;(三)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少数服从多数;(四)下级机关绝对服从上级机关的决议。‛根据以上对集中制和民主制内涵的解释,这四条规定前两条属于民主制,后两条属于集中制。

《苏联大百科全书》就是这样地阐释了民主集中制是由集中制和民主制构成的,以及实行集中制和民主制有着各自明确的内容。它显然认为,这两种制度都是非常重要的,当然在顺序上还更突出了集中制,首先来论述集中制,然后再论述民主制。它也强调了这两者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共产党的集中制跟党内民主制有着有机的联系‛,其集中制是民主的集中制,其民主制是具有集中结果的民主制。

第三种,民主集中制就是把民主制与集中制本来是两种对立、互相排斥的组织原则结合在一起,但在实践中各有侧重,总的说应侧重于民主制,因而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民主制。这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放先生提出来的观点。

1988年和1989年,高放先生先后发表了《民主集中制的由来与实质》(载《百科知识》1988年第7期)和《无产阶级政党实现民主集中制的历史经验》(载《党建文汇》1989年第6、7期)这两篇论文,以后全文收入高放文集《政治学与政治体制改革》。高先生认为,‚在19世纪时民主制与集中制本来是两种对立、互相排斥的组织原则,到1905以后才形成为统一的原则。这两种对立的

坚持民主集中制需要做到什么
民主集中制是什么? 第四篇

坚持民主集中制需要做到什么

2012-10-01 第01版:国家大局

作者:周忠轩 来源:学习时报 字数:1043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反映了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组织、上级与下级、党的各级组织与中央的关系。在党长期执政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世情国情党情,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和我国的国际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我们党也存在着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使各项决策体现群众的利益和愿望,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拥护,保持与群众的血肉联系;调动全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持党的生机与活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因此,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在新形势下,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制度保证。我们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因应时代的变化和党的自身建设的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从制度体系上保证民主集中制的正确执行。

一、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坚持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统一,是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关键

党章明确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从而科学地揭示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民主集中制是什么?】

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和认识的主体,正确的认识来源于实践,来源于群众的智慧。充分发扬民主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决定的,体现了党的实践第一和群众路线的观点。我们党所做的一切工作,都是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工作的基本标准是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没有民主,意见不是从实践和群众中来,就不可能做出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决策,也不可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必然陷入矛盾之中。决策不民主,脱离实际,违背甚至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民主集中制的基础是民主,没有民主,凭想当然和个人好恶办事,容易陷入主观唯心主义,导致个人说了算甚至独断专行,做出事与愿违的事情,危害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才能避免走弯路,保证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由于旧中国遗留的封建传统比较多,民主传统比较少,特权思想在一些干部头脑中根深蒂固,他们忘记了,共产党人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我们做任何事情都必须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任何违背人民利益的行为都是党和人民所不能允许的,都要受到党和人民的责任追究。

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在会议上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权利,更是党性原则的具体体现。发扬党内民主,既是统一思想、凝聚力量的过程,也是科学决策的前提,更是正确决策得到很好落实的根本保证。因此发扬党内民主,在现阶段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充分发扬民主,是为了实现正确的集中。没有高度的民主作基础,集中就缺乏合理性,更没有权威性;但不强调集中,一盘散沙,党的组织就会陷入软弱涣散,没有战斗力,就会乱象百出,贻害党和人民的事业。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性原则,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必须增强组织观念,摈弃个人好恶,出于公心,做到开诚布公、实事求是、从全局出发、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而不是出于私心、从本位出发、为局部争利。必须认真地执行党组织作出的决议,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定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在党内书记是班长,是矛盾关系的主要方面,决定着矛盾关系的特征和走向。作为班长书记要善于倾听各种不同的意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对于一时难于形成一致意见的事情,书记要善于引导,在实践中统一思想,达成共识,使决策更科学、更符合实际。书记要敢于负责,尤其在复杂的工作环境中,更要敢于担当,对于事关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比较复杂,容易得罪人的事情,不能首鼠两端、犹豫不决,必须及时作出决策。这既是对党

【民主集中制是什么?】

和人民负责的表现,也是对党的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检验。对于已经形成的决议,班子成员中有不同意见应当允许保留,但必须认真执行组织的决策,任何人都无权随意更改,更不允许在执行中走样。

二、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各类矛盾关系

民主集中制为党委领导班子正确调处各类矛盾关系提供了制度遵循。尤其是处理好书记与行政首长的关系、书记与班子成员的关系,事关一个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

处理好书记与行政首长的关系。书记与地方行政首长是领导被领导的关系。这是由党和国家的政治体制决定的。行政首长作为政府党组书记,必须认真执行党委的决议。由于岗位责任的要求不同,工作中接触的矛盾点不同,获得的信息来源不同,再加上每一个领导干部工作阅历、受教育程度、个人性格、成长环境等方面的差异,思想认识的水平、观察事物的角度、思考问题的习惯自然会有所不同,对待同一事物的看法不可能完全一致,有分歧是很正常的。书记和行政首长都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摆正位置,换位思考。遇到矛盾多从自身查找原因,多作自我批评。遇到难题不推卸责任,要敢于负责,相互支持。重大问题要多沟通、多商量,取得共识。做到相互信任、不乱猜疑,相互补台、不跳独舞,相互包容、不争高低,相互谅解、不结疙瘩。书记和行政首长作为一方的党政主要领导,配合是否默契,事关全局,

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更是对每个人政治素质的检验。大量的事实表明,融洽的党政关系,必须建立在党性原则基础之上。没有原则的“哥俩好”,不仅不能持久,而且后患无穷。只要是出于公心,把党和人民事业作为第一生命,分歧经过讨论是能够统一的。 处理好书记与班子成员的关系。作为书记,要强化民主意识,善于群策群力。重大事项必须与班子成员沟通;要善于建言纳策,让班子成员敢讲话、愿意讲真话实话、讲心里话,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营造民主和谐、宽松愉快的工作氛围;要尊重、关心、支持班子成员的工作,既交任务,也给权力,不能权利独揽,责任下放。要责权统一,让大家放开手脚、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参与集体领导,共同谋划好事关全局的工作。作为班子成员,要创造性地做好分管工作,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强化集中意识,既要摆正关系找准位置,更要敢于负责,勇于担当,不等不靠,要坚持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自觉维护全局利益,维护书记和集体的威信,既要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也不要固执己见。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理解、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共同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

必须强调的是,不管是书记、行政首长还是班子成员都必须坚持党性原则,都必须坚决执行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人都无权擅自改变党委的决议。更不允许为一己之私而阳奉阴违、口是心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会上一套会下一套,这既涉及个人品质问题,更是党的政治纪律所不允许的。

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什么? 第五篇

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

东河乡九年制学校党支部

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制度

基层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情况,是加强党组织管理、监督的有效形式和重要工作。

一、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情况或遇到需要向上级党组织明确解释的问题;

2、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3、改进工作的措施和今后的打算;

4、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某一项工作或问题的专题情况。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向上一级党组织及有关部门请示汇报:

(1)非本部门职权范围能决策的问题;

(2)半年或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3)政策法规不准的问题;

(4)重大疑难问题;

(5)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

(6)其它应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问题。

二、请示报告的形式

1、党支部向局机关党委每半年请示、报告一次,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2、党小组向党支部每月请示、报告一次,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3、请示、报告应视具体情况采取口头方式、书面形式,或口头和书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党支部的请示报告、党小组年度和半年请示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

三、请示报告的要求

1、请示报告工作要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因请示报告的时间不准、不实,或未经请示而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人,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凡需上级答复后方可开展的工作和解决的问题,必须等上级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执行。并事后向上级详细报告执行情况。

3、对请示报告工作的有关材料,要做好档案立卷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民主集中制是什么?】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完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断为支部增添新鲜血液,壮大党员队伍。

民主集中制的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是支部的领导机关,凡属支部重要问题都应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支部党员大会是支部全体党员都参加的会议。定期召开支部大会是党支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形式和制度。

一、支部大会的任务

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接受入党申请和预备党员的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需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支部大会的会期

支部党员大会3个月召开一次。

三、支部大会的准备

召开支部大会前,支部委员会要为支部大会的召开进行认真的准备。

1、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支部大会的议题;

2、将会议内容和要求事先通知全体党员。

四、支部大会的举行

1、支部大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到会,也可由委员主持;

2、组织党员就大会准备决定的问题,进行充分的酝酿讨论;

3、按照规定的表决方式举行表决,形成决议。

4、支部大会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缺席人、会议议题、每名党员发言内容、决议的内容及表决情况等。

五、支部大会的要求

1、支部大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到会党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按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经过讨论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不要急于做出决议,会后可进一步酝酿,待下次会议再议,必要时可报上级党组织。

2、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会议有效。召开党员大会换届改选时,到会有选举权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3、召开支部大会进行党的委员会换届改选和补选委员前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在答复后再决定会期。

4、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需要上级党组织审批的,应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向全体党员公布。

支部委员会制度

支部委员会是按照支部大会的决议来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的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是支部大会闭会期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形式和主要制度。

一、支部委员会的任务

党支部委员会主要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指示和意见,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方面的问题;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讨论研究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制定支部工作计划,检查、总结工作进展情况。

二、支部委员会的会期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紧急事情需要研究,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必要时也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

三、支部委员会的要求

1、支部书记受党支部委员会领导,向党支部委员会负责;党支部委员会受党支部党员大会领导,向党员大会负责;同时党支部的一切工作及活动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每次支部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支部委员到会,否则,它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如遇重大问题急需做出决定,而能到会的支部委员又不过半数,需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对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定。

3、支部委员会必须指定专人按照记录要求做好记录。

选举制度和表决制度

选举制和表决制是党支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

一、党支部的选举制

(一)党支部的选举制

主要是指选举支部委员会,保证体现党员意志的原则、程序、方法和规定,是衡量党支部民主生活是否健全的根本标志。

(二)选举制的基本要求

1、选举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2、候选人由支部委员会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愿确定;

3、实行差额选举,适当扩大差额的比例;

4、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的主要业绩、领导能力以及廉政勤政情况、要求更换候选人或者按照自己意愿另选他人的权利;

5、支部委员会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人。

二、党支部的表决制

(一)党支部的表决制

是党支部内部进行选举或者对某一问题做出决定时所实行的一种必要程序,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程序。

(二)表决制的基本要求

1、表决制是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最后必须以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解决;

2、如果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以便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表决;

3、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汇报,请求裁决;

4、表决的方式根据表决的事项,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形式。

5、表决结果如果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人数的一半,就算获得通过。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指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领导制度上的体现,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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