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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指导思想

2016-08-16 10:55:37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大气污染防治指导思想(共5篇)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山西柳林鑫飞下山峁煤业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7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柳林县煤炭行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柳煤字[2014]320号)文件精神,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矿区环境空气质量。经矿委会研究决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本着统筹兼顾、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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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大气污染防治指导思想
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山西柳林鑫飞下山峁煤业有限公司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014-2017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柳林县煤炭行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柳煤字[2014]320号)文件精神,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矿区环境空气质量。经矿委会研究决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顾、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以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地点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到2017年实现全矿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的总目标,为周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重要贡献。

二、领导机构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行动进程,使该项工作落实到实处,特成立鑫飞下山峁煤业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 长:贾保生

副组长:李乃权 梁福才

成 员:相关职能科室、队组的负责人,环保科全体人员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环保科,主任由李成全担任,主要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的具体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工作情况。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力争利用4年时间或更长时间,使全矿环境空气治理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或者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让在矿全体职工每天都呼吸上新鲜空气。

三、重点工作

一)加大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对于我矿燃煤工业锅炉,优先燃烧清洁燃料,从源头上控制燃料燃烧产生的SO2和烟尘等。

2、煤炭要洁净利用,即对煤炭进行洗选、加工、成型、气化、液化等,将污染型的煤炭转化为清洁的燃料,再用作锅炉的燃料。

3、控制原煤的销售量,加大选煤入洗率,保证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并且民用煤灰分不得高于16%,硫分不得高于1%。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1、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到2015年,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用密闭措施。对重点施工现场安装

视频,实施在线监管。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各种煤堆、料堆要实行封闭式储存或建设防尘抑尘设施。

2、严格整治矿山扬尘。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产生扬尘污染的地点,采取更严格的防治扬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在采暖期和重污染天气等重点、敏感时段要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

3、扩大绿化面积。扩大生产区和办公区绿地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单位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绿道绿廊和公园绿地建设。推进周边绿化、房前屋后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

三)强化移动污染源防治,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供应,逐步提高公司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3、制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4、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成立公司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根据重污染天气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全体人员做好防范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保科要加强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统一协调监管大气污染防治

工作顺利开展,组织开展大气环境监测,消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监督考核管理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鼓励群众参与。 鼓励全矿人人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以防治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大家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公司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三)落实资金,加强保障。 我矿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并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各队、室,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山西柳林鑫飞下山峁煤业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0日

篇二:大气污染防治指导思想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

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大气污染防治指导思想】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

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大气污染防治指导思想】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财苑)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大气污染防治指导思想】

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十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十六)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转移。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大气污染防治指导思想】

(十八)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

篇三:大气污染防治指导思想
2014大气污染防治方案

第1篇:大气污染防治方案

为贯彻市政府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动员会议精神,按照“立足当前、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科学治污”的基本原则,加强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加大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力度,进一步改善全区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七里河区环境污染治理行动计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保证人民群众呼吸清新空气为目的,以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主线,全面推进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二、工作目标

市区联动、综合整治,全民参与,打好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区力争削减烟尘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城市煤烟型大气污染治理取得重大突破,焦化污染治理取得更稳定效果,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确保今冬明春我区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提升。

三、工作任务

(一)重点工作内容

1、燃煤型大气污染防治。以燃煤污染控制为重点,大力开展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对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的燃煤窑炉、燃煤锅炉和洗浴业的燃煤洗浴炉巡回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着重解决污染设备闲置、使用硫份、灰分超标的劣质煤和不按规定操作等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大气污染环境隐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2、二次扬尘大气污染防治。要在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堆煤场和堆渣场污染防治上下功夫,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的基础上,要求建筑单位和使用堆煤和堆渣的单位对易产生二次扬尘的煤场、料场、渣场、灰堆进行遮盖,封闭运输、半封闭堆放和喷洒覆盖剂等方法,有效防治二次扬尘污染。

3、区域面源大气污染防治。一是加大沿街焚烧监管。由相关单位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所有在大街小巷焚烧枯枝落叶、垃圾、废轮胎等杂物的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同时加强居民小火炉和市场取暖小火炉的监管,劝导居民和经营户使用无烟煤或洁净煤,确保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二是餐饮业污染防治。要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坚决取缔露天烧烤、无专用烟道和油烟净化器经营户,督促整改,不断巩固近几年餐饮业综合整治成果。

4、机动车尾气大气污染防治。要坚决杜绝机动车尾气造成大气污染,定员定岗在城区主要路口设置车辆尾气环境监测点,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测,对尾气超标和冒黑烟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予以整改和处罚。

(二)任务分解

1、区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工业窑炉、燃煤锅炉、洗浴炉进行监督管理,及时下发开展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检查通知,组成冬防检查小组,采取“三查四看”(三查:联合执法检查、夜间检查和突击检查。四看:看煤质化验单硫份、灰分是否超标;看堆煤、渣场是否有防尘措施;看锅炉内是否添加有色添加剂;看污染设施是否运行正常)的有效工作方法,不定期对辖区内所有燃煤锅炉,冬季限产停产工业窑炉和洗浴业的污染设施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操作引起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进行上限处罚,同时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2、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取缔城区露天烧烤,严格执行建筑垃圾排放审批制度,控制建筑、拆迁和市政施工的扬尘污染,各类工程周围要设置围挡,建筑物料要密闭管理或绿网覆盖,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防治二次污染,对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单位将依法查处。

3、区工信局负责对煤炭市场和限产停产企业加强监管,严格控制各种高污染燃料进入市场,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4、工商七里河分局负责对市场餐饮业和经营户的烟尘污染,油烟污染和小煤炉点火造成的低空污染进行长效监督性检查,要求个体经营户采取集中点火,分散取火的方法进行经营和采暖,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不断提高环境质量。凡申请设立、变更登记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或许可证时,必须提交环境保护审批文件。

5、七里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强化医疗垃圾集中焚烧管理,禁止自行焚烧和随意倾倒。

6、交警七里河、龚家湾大队负责严把机动车落户关,对尾气不合格的车辆不予落户;严把机动车年检关,对尾气超标的车辆不予年检。

7、区农业局负责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检查,加大检查力度,增加检查频次,在各乡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8、各乡镇负责查处焚烧秸秆、麦草、枯枝落叶和农作废弃物产生面源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大力宣传使用促进农业产业化循环经济发展的秸秆气化炉,使农作物秸秆得到合理利用,切实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的居民小火炉进行登记造册,督促大家使用洁净煤或无烟煤防止低空污染,严禁使用有烟煤。

四、工作步骤

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动员会精神,结合全区实际,扎实开展,打好冬防战役的“四个一”活动即:开展好一个星期的宣传活动、抓好一个月的夜间检查、落实好一百天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好一次扎实有效的座谈会。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11月初)

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区环保局牵头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星期的宣传活动。制作宣传展版、宣传标语,冬防知识宣传手册,积极开展冬防宣传进企业、进街道、进社区、进学校“四进”活动;下发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各责任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企业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集中防治阶段(20XX年11月1日—20XX年3月31日)

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连续夜查和为期100天的专项整治活动,主要整治任务:一是加强燃煤锅炉、窑炉和小火炉的管理,力争把煤烟型污染降到最低程度;二是深化工业废气污染源治理,努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三是突出解决好异味气体、餐饮油烟、近郊秸秆焚烧等污染问题;四是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五是采取综合措施治理扬尘污染。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七里河区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集中力量加大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对造成大气污染的单位下达停产、停建、关闭或整改通知,并及时上报七里河区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督查阶段(20XX年1--2月)

七里河区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并于20XX年1月中旬召开由区冬防各成员单位、各相关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协调解决冬防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冬防工作抓的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各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提出批评和整改意见。

(四)工作总结阶段(20XX年4月10日前)

各相关部门在认真总结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的成效与不足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探索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方法和管理模式,并与20XX年4月10日前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结上报七里河区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七里河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葛春晖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季 霞 区环保局局长

王军 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局长

成员:胡云鸿 工商七里河分局局长

党政文 交警七里河大队队长

卞炜 交警龚家湾大队队长

范仲阔 魏岭乡乡长

武文山 黄峪乡乡长

饶立坤 西果园镇镇长

李亮宗 彭家坪镇镇长

魏其东 八里镇镇长

肖正明 阿干镇镇长

王建中 西园街道主任

郑先喜 西湖街道主任

邹涛 西站街道主任

马定涛 敦煌路街道主任

郑小梅 建兰路街道主任

肖矛 秀川街道主任

胡泉 龚家湾街道主任

敬军旺 晏家坪街道主任

朱永强 土门墩街道主任

高希明 区工信局局长

玄承民 区文广局局长

黄启明 区农业局局长

朱淑华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季霞同志兼任。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强化依法监管。组织相关部门每月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对国控、省控等重点污染源每季度进行一次监测。建立定期检查、登记和通报制度,相关部门每周要对污染企业进行一次检查,采取倒排工期的方式督办落实治理任务,每月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严格执行限期治理制度,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各责任部门要依法予以罚款、强制拆除污染设施、停产或停业等处罚。

(三)加强扶持和服务。对生产和供应型煤的企业,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要切实把好型煤和型煤炉具的质量关,积极为企业治理污染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提高污染治理质量。

(四)加强舆论监督。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主动地为防治工作鸣锣开道。通过开辟专栏、扩大报道等措施,广泛宣传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宣传区委、区政府关于做好今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决策部署,宣传防治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查处的典型案例,及时报道和表彰环保工作的先进典型,揭露和抨击污染、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要加强宣传教育,形成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区环保局负责编印《七里河区冬防专项治理工作简报》,各责任单位每周五上午11点前将本周活动开展情况上报七里河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冬防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五下午4点前将《简报》上报市环保局,实时报道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第2篇:大气污染防治方案

为积极应对雾霾天气,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升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确保达到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要求,依据《关于印发<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函〔20XX〕198号)以及《关于印发<市区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20XX年-20XX年)>的通知》(雨政办发〔20XX〕3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的,以治理扬尘、燃烧污染、机动车尾气、油烟等问题为重点,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努力建设洁净城区,美丽。

组织领导

调整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邹犇淼同志任组长,区政府副调研员段仁华同志、区城管局局长刘文舫同志、区政府办副主任李勇同志、区环保局局长彭跃辉同志、区环卫局局长李文同志任副组长。经开区、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区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务局、区环卫局、区园林局、区市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交警大队、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区城管警察大队、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防联控办),由区政府副调研员段仁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政府正科级督办员聂荣华同志、区环保局副局长刘佩良同志、区环卫局副局长赖庆龙同志、区城管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季正章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区城乡建设局、区环保局、区工务局、区环卫局、区交警大队、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等单位各抽调1名同志组成,其中从环保、环卫和城管执法部门抽调的同志长期驻点办公,其他人员视情况而定。联防联控办设在区社区环境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楼内。

目标任务

20XX年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全市平均值以上。

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加大扬尘整治力度

1.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整治。加大对各主、次干道冲洗降尘力度,增加洒水降尘频次;逐步将暂未验收的市政道路纳入环卫日常作业;继续实行石马路、井圭路等背街小巷由小型洒水车进行洒水降尘,确保道路扬尘得到有效控制。

2.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标准设置工地围栏,推广空心砖块砌筑围墙,主要路段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通道围护、脚手架外侧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按平面布置分类分规格存放,对易产生扬尘的大堆物料,能洒水的应按时洒水压尘,不能洒水的必须覆盖;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主要道路100%硬化;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正常运行,运输车辆应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杜绝带泥上路现象;进一步强化对拆迁现场的环境监管,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所有拆迁工程必须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洒水压尘措施;重点工程项目要纳入到监管范围,并明确监管单位的工作职责,确保各项指标达到要求。

3.加强对未硬化社会路口和裸露土堆的整治。对未硬化的社会路口进行动态摸底并及时硬化;对裸露的土堆进行覆盖、种植草皮、撒播草籽。

4.加强渣土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控制。运输渣土的车辆要按要求装载,杜绝沿途洒落,继续对部分路段实行渣土禁运,将香樟路(韶山路至万家丽段)设为渣土禁运区,禁止外来渣土车辆进出该路段;规范卸土场的管理,进出卸土场的车辆严格按要求进行冲洗,确保场内渣土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二)进一步加大油烟污染防治力度

重点整治监测子站周边1.5公里范围内餐饮门店、单位食堂的油烟和燃煤污染;规范管理香樟路沿线的夜宵烧烤摊点,取缔违法违规的餐饮经营门店。

(三)进一步加大工业废气治理力度

加强工业喷涂废气的治理,重点实施三环以内和香樟路以北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土灶清洁能源改烧、拆除或外迁工作。

(四)进一步加大焚烧污染整治力度

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秸杆等焚烧污染的防治,建立区街联动、街道为主的焚烧污染应急处置和奖惩机制,成立联防联控队伍,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处置焚烧行为。

(五)进一步加大尾气污染防治力度

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确保机动车定期检测率达到90%以上,协助淘汰黄标车3004辆;实施道路交通疏导和道路畅通工程,进一步加强香樟路与韶山南路相交路口、南二环桔园立交桥、劳动东路树木岭段、劳动东路与万家丽路相交路口、香樟路与万家丽路相交路口等路口拥堵的疏导力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降低因交通拥堵而造成的机动车尾气污染。

责任分工

1.区联防联控办: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渣土扬尘、餐饮油烟、燃煤(柴)炉灶、机动车尾气、垃圾污染等专项联合执法行动;组织实施大气污染整治项目;巡查、督查、考核、讲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编报督查巡查通报和空气质量月报等。

2.经开区:严把项目引进关,不引进废气难以治理、对群众身体健康有影响的项目,督促园区内新建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加强对现有涉气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管,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按要求淘汰废气污染严重、群众投诉强烈的企业。

3.区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4.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各成员单位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情况。对不履行监管职责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5.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建筑工地围挡作业和场内扬尘控制工作,监督施工单位采取覆盖、种草等措施控制场内裸露渣土的扬尘污染,查处高空抛洒建筑垃圾行为,禁止建筑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协调做好省管、市管工程施工项目的扬尘污染控制,特别是监测子站周边1.5公里范围内施工项目的扬尘污染控制。

6.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经费。

7.区环保局:负责监测子站及全区各降尘点的检测、管理和维护,组织开展区管企事业单位的工业废气、粉尘及燃煤(柴)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整治工作,做好黎托片区香樟路以北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土灶的改烧、拆除或外迁工作;负责检查建筑工地环保“三同时”执行和环评手续办理情况;负责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尾气治理和标志发放;牵头开展监测子站核心区企事业单位食堂油烟的治理。

8.区城管局:组织开展扬尘污染整治、社区环境整治、城郊垃圾污染整治及爱国卫生运动,控制扬尘、垃圾乱倾乱倒及社区整治施工造成的大气污染。

9.区交通运输局:协助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和尾气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大气污染整治行动,按要求淘汰管辖行业内的黄标车。

10.区工务局:负责重点工程工地的扬尘污染控制,落实工地的围档、道路硬化、降尘、洗车及渣土处置措施,对因施工造成的裸土进行全覆盖。

11.区环卫局:负责渣土工地及渣土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控制。组织开展渣土日常联合执法行动,将香樟路(韶山路至万家丽段)设为渣土禁运区,严格控制渣土运输、渣土工地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强化道路的日常保洁,特别对监测子站及降尘监测点周边的芙蓉路、劳动东路、万家丽路、香樟路、韶山路、南二环路、井塘路的冲洗降尘,要视情况加密作业次数,确保降尘效果;管理好渣土禁运区,切实控制核心区扬尘污染;淘汰本单位的黄标车。

12.区园林局:对负责的园林工程项目做到环保施工、定时洒水、控制扬尘污染;增加吸废降尘树(苗)木品种,强化对日常作业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管辖区域的干净整洁,不得将作业产生的渣土、垃圾丢弃到道路或水体内;淘汰本单位的黄标车。

13.区市政局:负责对破损道路特别是渗黄泥道路进行及时修补;市政工地做到环保施工、定时洒水,控制扬尘污染;淘汰本单位的黄标车。

14.区公安分局:协助万家丽路检测站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积极参与大气污染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妨害行政执法的行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15.区工商分局:负责配合开展无照和超范围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大气污染整治行动。

16.区交警大队:负责查处无牌无证的渣土运输车上路行驶,协助查处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完成淘汰黄标车任务;加强监测子站周边5个交通拥堵点的交通疏导,降低因交通拥堵而造成的机动车尾气污染。

17.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查处违章渣土运输行为;对全区范围内餐饮业的油烟、燃煤炉(灶)进行日常整治,重点开展三环线内餐饮行业的清洁能源改烧和规范整治香樟路沿线的夜宵烧烤摊点;加大对焚烧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秸杆的查处力度,严防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

18.区城管警察大队:负责配合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参与各类联合执法行动,维护执法工作中的安全与秩序,严厉打击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等行为。

19.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好辖区内涉气污染源的日常监管,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执法行动;负责辖区内卸土场的管理,制止辖区内非法填土行为,减少渣土车辆进出和倾倒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负责辖区内未硬化道路及裸露社会路口的硬化工作;负责对辖区内裸土进行覆盖或种草;督促社区(社区筹委会)加强对村民安置房建设工地的管理;督促物流园做好场内硬化和日常洒水降尘;协助完成香樟路以北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土灶的改烧、拆除或外迁工作;做好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秸杆等的禁烧工作,严防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治理大气污染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有效措施,明确责任人员,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工作成效。

(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单位通力合作。各成员单位要从大局出发,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

(三)及时跟踪,加强调度

当空气质量连续超标两天时,区联防联控办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会商,采取紧急措施,控制持续超标。各成员单位要服从调度,落实责任,竭尽全力攻坚克难,确保空气质量达标。

(四)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区对各部门、街道的绩效考核。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整治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五)加强宣传,浓厚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推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区环保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信息,公布环境污染治理进度及环境质量状况,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大气污染防治氛围。

第3篇:大气污染防治方案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有效解决燃煤、扬尘、机动车排气、餐饮油烟及秸秆焚烧污染等问题,维护和提升城市形象,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3号)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施方案》的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手段,建立统一监管、统一监测、统一协调的全县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集中力量解决我县突出的燃煤、扬尘、机动车排气和餐饮油烟及秸秆焚烧等污染问题,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二)总体目标。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任务,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饮食服务业油烟、运输车辆、建筑工地扬尘、粉尘治理,达到环保要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保持在90%以上。

二、重点监控项目和污染源

(一)重点监控项目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烟尘。

(二)重点监控污染源

1.县城城市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市政施工、拆迁和绿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

2.煤场、灰场、料场露天堆存和装卸扬尘。

3.物料和渣土运输、道路保洁扬尘污染。

4.工业企业大气污染。

5.机动车排气污染。

6.餐饮炉灶和露天烧烤油烟污染。

7.秸秆焚烧污染。

三、工作职责

1.县工信局职责。负责落实限制发展和淘汰企业名录,会同县环保局提出高能耗、高污染工业企业整顿、关停名单;监督落实污染企业的关停、限产工作;会同县直有关部门指导工业企业按规范化要求整治厂容厂貌,加强对企业内部货场露天堆存物料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

2.县公安交警大队职责。严把新车登记和在用车辆尾气排放控制标准,提出机动车分时段禁行、禁鸣路段和监管措施,在全县范围内对高排放尾气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全面落实市上下达淘汰高排放尾气车辆的工作任务。配合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物料、渣土运输车辆的管理,推进建筑工程物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化;会同县环保局提出全县定点机动车尾气污染监测单位,完成资质上报审核工作,并配合县环保局开展检查。

3.县建设局职责。负责监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的污染防治。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设置文明施工牌、环境保护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等;施工工地边界应设置高度1.8米以上的连续密闭的围挡,必须在建筑工地设置有效抑尘的密闭防尘网或防尘布;开挖、运输和填筑等施工过程,遇到干燥、易起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必须辅以洒水压尘;施工过程中使用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必须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采用防尘布覆盖或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或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定期喷水压尘或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施工期间,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车斗,并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工地内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性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地下楼层时,应采取袋装化措施,可用电梯、物料提升机运至地面,不得凌空抛撒。配合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做好建筑工程物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专项整治活动。

4.县林业局职责。负责监管绿化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城市绿化工地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喷水、围挡等降尘措施;土地平整后,1周内要进行建植工作;否则要每天洒水1至2次或加以覆盖;植树树穴、绿化带所出坑土,要加以整理或拍实;种植完成后,树穴和各类绿化带回填土低于边沿10厘米以上,树坑应覆盖卵石挡板、草皮,或做其它覆盖;道路或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1周内要恢复路面或景观,不得留裸土地面;绿化产生的垃圾,主要干道、景观地区及繁华地区做到当天清除。

5.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负责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行为的查处和整治;负责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影响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和在建筑施工和拆迁工地造成的二次扬尘的监管;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露天烧烤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组织开展集中专项清理整治活动。配合县公安交警大队、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做好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执法检查。

6.县交通运输局职责。负责出租车、公交车辆和相关运输货车的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张掖公路分局民乐公路管理段做好国道、省道道路施工扬尘污染环境防治和保洁工作;配合县建设局、公安交警大队、城管执法局做好建筑施工物料、渣土运输车辆治理整顿。

7.县工商局职责。负责依法办理淘汰取缔关停企业营业执照的吊销、注销工作;配合县环保局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单位,在工商执照年检时进行前置审查。

8.县农委职责。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推广应用。配合县环保局、城管执法局抓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督管理。

9.县爱卫会职责。负责监督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落实城区、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并开展专项活动。

10.县环保局职责。全面监督管理各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作,加强对电力、水泥、建材、燃煤锅(窑)炉消烟除尘、烟气脱硫措施落实的监管,确定并公布重点整治企业名单,开展全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适时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建立城区大气自动监测网络,定期通报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发布空气质量月报,负责建设完善城区大气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及时通报违规违法单位名单。配合县直有关部门做好各项相关大气治污工作,会同县公安交警大队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11.县房管局职责。负责监管拆迁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拆除工程施工前,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 米的围挡。拆迁作业时,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设施,以抑制扬尘飞散,拆除施工中的土方作业、建筑垃圾管理与运输等防尘措施,必须采取与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同样的措施,拆除工程完成后15 日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必须采取覆盖、洒水等抑尘措施。配合县建设局、公安交警大队、城管执法局做好建筑施工(拆迁)物料、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工作。

12.张掖公路分局民乐公路管理段职责。负责国道、省道道路施工扬尘污染及道路保洁污染防治工作。

13.县电力局职责。负责关停和限产企业的停断电工作。配合县工信局、环保局对大气污染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14.县供热中心职责。按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完成集中供热项目年度建设任务。

【大气污染防治指导思想】

四、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1.明确目标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把控制大气污染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行 “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相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本部门的目标任务,完善和落实具体措施,做到大气污染控制任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取得实效。

2.强化督促检查。控制大气污染涉及多个部门,县环保局要加强组织协调,部门与部门之间要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县监察局和环保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每个阶段的控制和治理措施进行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保证大气污染控制工作扎实推进。县环保、建设、城管、林业、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要设立防治大气污染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对举报的事项要立即安排查出,对非本部门主管的事项应在1小时内移交相应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迅速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送县环保局。

3.严格行政问责。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起控制大气污染的责任,对行政不作为,未有效控制大气污染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4篇:大气污染防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宜兴转型发展步伐,推动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更大力度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蓝天工程)计划》(锡政办发〔20XX〕185号)的相关要求,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

(一)工作目标: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是,到20XX年,全市工业企业SO2排放总量比20XX年下降10%以上,建成区范围内全面建成清洁能源区,燃煤总量控制在700万吨/年以内,单位GDP能耗在20XX年底的基础上累计下降12%,单位工业产值能耗累计下降15%以上。

(二)工作内容:

1、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发展。一律停止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未经节能主管部门节能评估审查和评估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重点加强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用煤控制,凡涉及原煤消耗的项目实行环保、经信联审制度,优先选择使用天然气、集中供热、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市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两高”行业的投资项目,限制“两高”行业产能扩大。市环保部门要严把“环评关”,不得审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能过剩的项目,不得审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及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市节能主管部门要严把“能评关”,对单位产值能耗超过《无锡市工业能效指南》中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用能设备。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7号)要求,加快淘汰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落后产能,20XX年完成无锡市下达淘汰目标任务,同时制定淘汰落后产能三年工作计划,并将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下达到各镇、园区、街道,落实到各企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目标任务。加快实施化工、铸造、琉璃瓦和水泥四个行业整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到 20XX 年,全市再关停化工生产企业80 家以上(20XX、20XX、20XX年分别关停30家、30家、20家),化工生产企业总数压减到 600 家左右;20XX年6月30日前,整合整改年产量3000吨以下的铸钢(铁)企业及年产量300吨以下的有色金属铸造企业(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下);年底,对未整合整改到位、不符合我市铸造行业准入标准和条件的铸造企业,实施关闭;关闭所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工艺的琉璃瓦生产企业,到20XX年关闭琉璃瓦企业309家;水泥企业必须在20XX年12月前通过市整合整治综合达标验收,水泥企业现有备案或审批手续不齐的水泥磨机、矿粉磨必须于20XX年6月30日前拆除到位,水泥企业现有直径3米以下的水泥磨机必须于20XX年底前拆除到位。

3、全面实施清洁能源区建设。制定清洁能源区建设实施意见,明确清洁能源区建设目标及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扩大蒸汽覆盖面,禁止使用原煤、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等高污染燃料。制定清洁能源区建设工作计划,划定清洁能源区建设范围。公用热电厂要根据市区热力规划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建设,扩大集中供热覆盖面。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成区内各地要成立相应的清洁能源区建设工作机构,做好清洁能源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清洁能源区建设。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分年度下达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小锅炉的关停计划;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天然气气源保障及管网建设工作;市质监局按照关停时间核定锅炉使用证的检验合格有效期;市环保局加大执法监察和违法排污处罚力度并在关停期限之前收回排污许可证,市财政局要从排污费中安排专项经费给予适当补贴。到20XX年底,中心城区关停关停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小锅炉,到20XX年建成1-2个清洁能源示范区。

4、组织开展工业窑炉专项整治。开展工业窑炉使用情况调查,摸清工业窑炉现状,制定工业窑炉专项整治目标及改造实施方案,每年将整治工作任务下达到各镇、园、区、街道和相关企业。大力推进燃煤工业窑炉热源改造、燃烧系统改造、窑炉结构改造、窑炉保温改造、烟气余热回收利用以及控制系统节能改造等技术改造。加快实施燃煤工业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逐步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人工煤气、轻质柴油或其他清洁能源。采用低压旋风预热分解系统、保温耐用新型炉衬材料、高效燃烧器、高效熟料冷却机、生产过程自动控制与检测、系统余热利用等技术对现有水泥生产线进行综合节能改造;采用节能型隧道窑、内燃烧结、蓄热式加热、余热利用、稀码快烧、煤气化燃烧、燃气燃烧及窑体改造等技术,对建材、陶瓷等燃煤工业窑炉进行节能改造;改造钢铁企业球团回转窑、石灰窑、耐火材料窑;采用加装预热器、换热器等方式,回收各种窑炉烟气余热,优先把高品位余热余能用于做功或发电,低品位余热用于空调或生活用热。到20XX年底,所有工业窑炉完成余热利用、节能减排改造。对特种行业、特殊企业必须使用燃煤、燃油窑炉的,要严格审批,实行联审制度。按照协同推进的原则,市经信、环保、安监、质监、财政等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确保完成燃煤窑炉整治任务。

5、切实加强废气排放企业的治理监管。环保部门要督促企业强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工艺尾气治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物排放企业的治理监管。建立电子、石化及涂料、油墨、粘胶剂、喷涂等重点行业企业监管名录,对废气排放企业实行定期监测及监察,重点企业每月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加大限期治理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实施限期治理,责令企业做出公开道歉和承诺,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一律报政府责令其停业或关闭。制定废气排放企业整治计划,明确整治要求、整治企业名单和整改期限,严格监督检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确保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6、持续推进节能降耗。强化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节能,围绕化工、冶金、建材、电力和纺织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大力组织实施以工业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为重点的节能改造。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对重点用能企业严格实施“全审计、全监察、全报告”制度,充分挖掘企业节能潜力。实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目标总量控制,确保20XX年,全市单位GDP能耗比20XX年下降12%。推进重点节能项目实施,加大对重点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每年组织实施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 20 项。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组织召开节能新技术与新产品推介会,及时公布节能产品名录,认真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和“绿色照明”工程。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扶持培育一批技术水平较高、管理较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节能科技企业和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企业,促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和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加强节能监察执法,严肃查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案件,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二、建设工地扬尘防治

(一)工作目标:

建设工地扬尘防治的工作目标是:到20XX年12月31日,实现宜兴市区所有建设工地(土地整治工程工地、建筑工地、市政道桥工地、轨道交通工程工地、拆迁工地、公路(航道)工地、环境绿化工地、道路桥梁大中修工地、各类管道线路施工工地、老新村改造工地、古镇街区工地、背街小巷工地、水利(河道)建设工地)现场标准化管理,确保“六个不开工”和实现“六个100%”。“六个不开工”即审批手续不全不开工、围档不合要求不开工、地面硬化不达标不开工、冲洗排放设备不到位不开工、保洁人员不到位不开工、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不开工;“六个100%”即工地内非施工区裸土覆盖率100%、施工现场围挡率100%、工地路面硬化率100%、拆除工地(非爆破拆除)拆除与建筑垃圾装载时采用湿式作业法率100%、工程车辆驶离工地车轮冲洗率100%、暂不建设场地绿化率100%。

(二)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8月1日-20XX年8月31日)。市政府于20XX年8月20日前成立建设工地扬尘防治领导小组,由市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市环境保护局、市建设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建中心、市城发集团和省直属管理单位(供电、移动、联通和电信)等单位负责人作为成员,市建设工地扬尘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并下发“宜兴市建设工地扬尘防治措施标准”和公布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公众监督投诉电话;各镇、园区、街道于20XX年8月20日前按照市政府要求,成立相应区建设工地扬尘防治领导小组,制定区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实施方案;各责任部门(成员单位)必须落实责任处室、责任人,根据市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实施意见制定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实施方案。

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应当进一步明确此次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目标要求,认真排查本辖区建设工地实际情况,认真梳理分析有关问题,明确监管重点区域和重点工地,进行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形成人人知晓、个个参与的浓厚氛围。

各部门应于20XX年8月31日前,将本部门的建设工地扬尘实施方案和宣传发动阶段开展的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等情况报市建设工地扬尘防治领导小组。

2、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9月1日-20XX年10月31日)。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宜兴市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整改工作。按照“谁的建设项目谁负责,总包单位负总责”的原则,总包单位要认真履行总包责任,加大对各分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力度。各施工企业要在20XX年9月30日前将现场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工程主管部门。各部门要结合企业自查情况,全面开展对施工现场的集中整治工作,整治工作必须要覆盖所有建设工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各部门应在20XX年9月30日前,推出1-2个扬尘防治示范工地,并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扬尘防治示范工地的现场观摩会”。

各部门应于20XX年10月31日前,将集中整治阶段开展的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情况报市建设工地扬尘防治领导小组。

3、巩固提高阶段(20XX年1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市建设工地扬尘防治领导小组根据前期各部门开展的工作情况,不定期组织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抽查重点为前期各级各部门检查不合格工地,提出抽查意见和整改要求,进一步督促各级各部门对于扬尘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应按照市建设工地扬尘防治领导小组的抽查意见和整改要求,组织开展回头看,重点抓好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前期检查不合格的工地,并对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工地全面抓好扬尘防治工作的长效管理。

各部门应于20XX年12月31日前将巩固提高阶段开展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总结报市建设工地扬尘防治领导小组。市建设工地扬尘防治领导小组于20XX年1月份组织开展扬尘防治工作的考核工作,通报考核结果。

三、城市道路扬尘防治

(一)工作目标:

按照“源头控制、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管理,全面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减少城市道路两侧裸土面积,至20XX年底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两侧裸土覆盖率达90%以上;强化城市道路路政养护管理,控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提高城市道路养护作业水平,有效减少城市道路路面破损现象;加强城市道路环卫保洁作业质量监管,提高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水平,至20XX年底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扣除人行道面积)达75%以上;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有效遏制抛撒滴漏、带泥上路、乱开乱挖、野蛮卸运等行为。

(二)工作内容:

1、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管理。

(1)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研究,完善《宜兴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落实建筑垃圾管理责任,明确建筑垃圾处置规范,建立建筑垃圾联控机制,为规范建筑垃圾管理提供法律支撑。

(2)严格建筑垃圾处置许可。严格审批发放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凡运输车辆不符合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条件、按照记分公示制度达到规定扣分分值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严格审批发放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凡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业务发包给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

(3)建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单位的记分公示制度,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运输单位非密闭运输、抛洒滴漏、带泥行驶等违反市容环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扣分,对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单位,采取社会公示、一定期限内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和建筑垃圾输处置许可证等措施。

2、减少城市道路两侧裸土面积。

(1)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绿化带围档高于覆土、行道树树池实现覆盖”的要求组织设计和施工,确保新改扩建城市道路两侧裸土覆盖率达到100%。

(2)采用绿化和硬化相结合的方式,对行道树树池、城市道路两侧的裸土进行覆盖。加强巡查,对出现裸露或缺株断带等现象的城市道路绿化带,即时进行补植补栽,确保绿化带无空当、无裸露。

(3)对绿化带实施“提档降土”改造,提高绿化带围档高度,避免雨水冲刷引起水土流失。根据树叶尘土覆盖情况,及时冲洗行道树、绿化带,确保“树叶见绿”。

3、强化城市道路路政养护管理。

(1)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挖掘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交付使用不满五年的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和竣工后不满三年的大修道路;统筹安排道路管线埋设施工计划,避免重复挖掘。对批准事项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期限、规定面积、规定恢复时间实施挖掘。

(2)提高城市道路养护作业水平,有效减少城市道路路面破损现象,确保市政设施完好率达到80%以上。在养护作业、沟槽回填修复中,现场须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场清,及时清运废料、废土,确保周围道路平整、洁净、畅通。

4、提升城市道路环卫保洁质量。

(1)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作业水平,扩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范围,积极推广应用国内最新颖的环卫洗地作业车辆,在慢车道试行小型扫地机清扫作业,提高城市道路洁净度,降低城市道路扬尘。

(2)扩大城市道路冲洒水作业范围,结合天气情况实施冲洒水作业,0℃以上天气实行夜间冲水作业,30℃以上天气除夜间冲水作业外,白天上、下午各实行一次洒水作业,有效降低大气悬浮物。

(3)规范环卫保洁作业管理,严格执行扫路车一日两次湿扫作业制度,避免在环卫清扫作业过程中产生扬尘;杜绝扫路过程的干扫、扬尘现象,监控作业车速,确保清扫效果。

(4)提高背街小巷环卫保洁作业质量,尽快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宜兴市背街小巷环卫保洁管理的办法》,提高背街小巷环卫保洁作业标准,加大背街小巷环卫保洁作业投入,落实背街小巷环卫保洁作业责任,完善背街小巷环卫监管考核体系。

篇四:大气污染防治指导思想
2015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第1篇: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根据滨海新区环保市容局《关于严控扬尘污染和加强燃煤锅炉除尘脱硫设施监管确保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函》的要求及戴文萃主任助理的批示,为确保我区环境空气质量,特制订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XX】97号)要求,结合滨海新区及我管委会的实际,确保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大于全年天数的85%。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贯彻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建质安[20XX]1511号)、《天津市治理拆除房屋扬尘管理办法》(津政发[20XX]66号),防治施工扬尘污染,特别要加强建成区内施工工地、旧小区改造和港东新城建设中防治扬尘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治理道路扬尘。对自动监测站(大港公园)附近迎宾街、振兴路、永明路、育秀街等主要道路必须实施每日清扫并按相关规定每日进行水洗作业;规范环卫职工作业,确保所辖区域内的道路及施工现场出入口周边区域干净整洁、无浮土、无扬尘污染,严格执行环卫应急保障制度,确保运输中垃圾、灰浆、渣土等洒漏得到及时清扫。

(三)建成区存放煤炭、灰渣、沙石、灰土、矿粉等散体物料堆场,在储存、堆放、运输等过程中必须采取密闭、封闭、苫盖、挡风墙等有效防治扬尘措施,在装卸过程中必须采取密闭、喷淋等有效防治扬尘措施。

(四)建成区内渣土临时堆放点必须采取苫盖和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五)严禁未配装密闭运输装置运输散体物料车辆或者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对建成区及其周边无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项目与实际不符的经营煤炭、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物料销售点依法进行查处。

三、当前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根据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数据显示,今年1月1日至10月8日,滨海新区环境空气质量二级达标天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27天。10月1日至8日期间,有4天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三级轻微污染水平,严重超标。

当前,保证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形势非常严峻,同时,又临近采暖期,为确保实现本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达到85%的既定目标,各相关责任单位需加强对污染源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四、专项行动组织领导

成立控制扬尘污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戴文萃

副组长:李刚、刘永清

成员:环境保护和市容市政管理局、建交局、公安分局、房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商分局、公路分局、公安交管支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马洪林

办公室副主任:姚宗刚、张华志

五、措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单位要依法行政,尽职尽责,派专人参加,把治理任务落实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定期召开专项治理活动工作会议,组织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并充分发挥转办单制度。

(三)专项治理活动从20XX年11月10日开始至1月20日结束。

定期召开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并进行联合检查。请各相关单位于12月15日前将联系卡填好上报环保办公室; 20XX年1月26日前上报专项治理活动总结。

第2篇: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目前,我区城市建设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城市各类施工建设不断增多。施工工地、渣土运输和道路扬尘已成为城市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让人民群众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巩固我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保障生态区建设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大气污染防治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为依据,以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采取强化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责任、强化监测监控、强化督察考核等措施,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使扬尘污染的防控措施得到切实落实,扬尘污染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影响得到有效降低。

二、组织领导

城市扬尘污染治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涉及到房屋拆迁、建筑工地施工、道路施工、渣土运输、企业堆场等扬尘污染。为便于统一指挥调度,实时收集污染投诉信息,及时处置扬尘污染,成立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区长担任组长,区环保局、水利局、建设局、交通局、拆迁办、市容局、公安分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扬尘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环保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职责为: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督察考核扬尘污染控制工作,通报扬尘污染状况和控制工作成效;协调市、区和相关部门联动;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及时掌握扬尘污染信息,根据举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处理。

三、职责分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规定,区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一)区环保局负责对全区大气污染控制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扬尘污染专项监测,监督管理企业扬尘污染控制,征收扬尘排污费。

(二)区水利局负责对全区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三)区建设局负责对全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及园林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四)区交通局负责对全区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五)区拆迁办负责对全区房屋拆迁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六)区市容局负责对全区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和运输途中的扬尘污染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四、工作要求及标准

各工地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落实工地源头管理的关键环节,督促所有工地必须落实“四有两不”(有围挡、有硬化、有冲洗设施、有保洁人员,落实车轮车身不带泥、装载不超高)措施和要求后方能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

(一)区环保局

1、目标防治措施

对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地面进行硬化处理,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配备喷淋或者其它防治扬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清洁。

2、部门监管措施

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有覆盖、有喷淋,控制工业企业扬尘污染;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区城管平台交办的扬尘污染事件的整改;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扬尘污染专项监测,每月发布监测结果。

3、考核标准

目标防治措施落实,部门监管措施到位;企业各类堆场无扬尘产生;施工现场出口处有清洗车辆的专用场地,配备车辆冲洗保洁设施,无扬尘产生。

(二)区水利局

1、目标防治措施

水利工程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应当硬化并保持清洁,出口处必须设置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离开现场前应当将车体、车箱和车轮冲洗干净;严禁将泥浆、渣土排入河流和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施工工地四周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施工作业层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

2、部门监管措施

将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纳入工程招投标及验收项目,落实扬尘污染治理措施;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运输工程渣土,加强河道堤岸设施养护工作,严厉查处破坏和侵占水利设施的行为;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区城管平台交办的扬尘污染事件的整改。

3、考核标准

目标防治措施落实,部门监管措施到位;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无扬尘;施工工地泥浆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和河道;工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有覆盖无扬尘;施工现场出口处有清洗车辆的专用场地,配备车辆冲洗保洁设施,无扬尘产生。

(三)区建设局

1、目标防治措施

在全区范围内从事道路施工与道路挖掘施工,开挖工程完工后在5日内完成土方回填,有特殊施工技术要求的在7日内完成土方回填,并恢复原状;施工工地严格采取围挡措施,新建、大修道路工程采用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围挡措施;使用风镐等机械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向地面洒水;切割机切割道路路面、砼材料、石材时应带水作业;对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进行硬化并保持清洁,出口处设置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将车体和车轮冲洗干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有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内临时堆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外无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采用密闭方式清运,严禁抛撒滴漏。建筑施工工地四周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围挡下方不允许渗排污水,施工作业层外侧使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硬化并保持清洁,出口处设置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及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对车箱、车体及车轮进行冲洗;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有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内临时堆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不得在施工工地外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凌空抛撒;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采用铺装等防尘措施;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2、部门监管措施

落实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将扬尘污染治理纳入文明施工措施考评及竣工验收,落实扬尘污染治理措施;强化对市政养护工地的环境管理,减少土方开挖面积,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尽快清理施工渣土,对建筑工地实施扬尘污染控制监管网络管理,推进建筑工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对建筑工地实施远程全天候监控,将扬尘污染控制在最低限度;加强对市政工程工地和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管,加大检查频次,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区城管平台交办的扬尘污染事件的整改;将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治理成效与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工地评优挂钩。

3、考核标准

目标防治措施落实,部门监管措施到位;市政公用工程和建筑施工现场无扬尘产生;施工现场无混凝土搅拌和燃烧沥青;无使用非清洁能源和焚烧建筑垃圾现象;施工泥浆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工地内堆放的物料采取喷洒、覆盖等,做到无扬尘;施工现场出口处有清洗车辆的专用场地,配备车辆冲洗保洁设施,无扬尘产生。

(四)区交通局

1、目标防治措施

在区域内进行道路施工,应采用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围挡措施;开挖工程完工后在5日内完成土方回填,有特殊施工技术要求的在7日内完成土方回填,并恢复原状;使用风镐等机械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向地面洒水;对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进行硬化并保持清洁,出口处设置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将车体和车轮冲洗干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有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内临时堆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外无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工程施工应当使用预拌砼及预拌砂浆,不得使用现场搅拌砼、现场拌石灰石和二灰结石。

2、部门监管措施

落实交通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将扬尘污染治理纳入工程招投标及验收项目,落实经费保障和奖惩措施;做好交通道路责任区域设施管养工作,加强对交通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管,做到路面无破损、无泥沙、无砖石,确保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落实到位;强化交通工程施工的环境管理,加大检查频次,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区城管平台交办的扬尘污染事件的整改。

3、考核标准

目标防治措施落实,部门监管措施到位;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无扬尘产生;施工工地泥浆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和河道;工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采取喷洒、覆盖等,做到无扬尘;施工现场出口处有清洗车辆的专用场地,配备车辆冲洗保洁设施,无扬尘产生。

(五)区拆迁办

1、目标防治措施

拆除工地周边设置2米以上硬质密闭围挡,人口密集区及临街一面设置密目网,实行封闭拆除;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停止爆破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人工拆除或者爆破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对被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建筑垃圾清运符合渣土运输管理规定。

2、部门监管措施

督促建设单位在申领拆除许可证时,同时上报房屋拆除工地扬尘控制工作方案;落实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将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纳入文明施工措施考评及竣工验收,落实扬尘污染治理措施费;推进房拆队伍资质认定和建立专业房拆队伍管理制度,规范房拆队伍准入管理;加大对房屋拆除工地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拆除单位落实区城管平台交办的扬尘污染事件的整改。

3、考核标准

目标防治措施落实,部门监管措施到位;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配备降尘设施,扬尘得到有效控制;工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采取喷洒、覆盖等,做到无扬尘;建筑物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密目网并在建筑物上喷淋;施工现场出口处有清洗车辆的专用场地,配备车辆冲洗保洁设施,无扬尘产生。

(六)区市容局(区行政执法局)

1、目标防治措施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的车辆实施全密闭运输;全区道路采用机械化洒水清扫或高压水冲洗;违章建筑拆除,落实相应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2、部门监管措施

落实“五巡一快”扬尘控制管理制度,即每日对主次干道实施早巡查和日间巡查各一次、每日对施工工地实施巡查、每周对城郊结合部实施巡查、对渣土弃置场地实施高频巡查,快速处理已形成的污染,有效控制渣土在装载、运输和弃置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采取全区统一整治与区域联合整治相结合、定期整治与突击整治相结合、专项整治与综合整治相结合等措施,每月组织一次渣土运输专项整治行动,规范渣土运输行为,对渣土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渣土弃置地点实施全程监控,控制渣土运输途中产生的扬尘污染;严格实施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办法。

3、考核标准

目标防治措施落实,部门监管措施到位;渣土运输车辆外观清洁、不超载漫溢,行驶途中无抛洒滴漏、无扬尘产生;渣土堆场无扬尘产生;全区道路(街巷)路面保持清洁,清扫过程无扬尘产生,无焚烧垃圾现象;违章建筑拆除现场无扬尘。

(七)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上述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八)各办事处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五、督察考核

扬尘污染控制是一项持续性、长期性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常抓不懈才能取得成效。

(一)各责任单位要制定扬尘污染控制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健全长效管理体制机制,组织督察考核,督促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辖区扬尘污染控制在优良标准以上。

(二)区环保、水利、建设、交通、拆迁、市容、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扬尘污染监管职责,将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列入本部门日常工作计划之中,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督察、有考核。将扬尘污染治理成效与施工单位的验收和评比相挂钩,对控尘不力的企业延期验收、责令整改并取消相关评比资格。

(三)区环保局作为全区扬尘污染监督管理的牵头部门,承担全区扬尘污染的组织协调、监测、督察和考核的职能,保证每天对辖区内各类工地和堆场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向施工单位下达《环境监察意见书》,对问题突出的要以整改菜单的形式上报市大气质量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扬尘污染控制纳入部门和街道城市管理的考核内容。区环保局每月向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报告全区及各街道扬尘污染监测结果、扬尘污染事件查办结果及各街道和区相关职能部门的考核成绩。区监察、环保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对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进行督查,对行政不作为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3篇: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一、扬尘防治目标

有效控制建筑施工现场扬尘,减少对空气环境造成的污染,促使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加强现场扬尘污染防治,3月底前市区范围内所有建筑工地达到要求,4月后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完成20XX年“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任务指标。

二、防尘防治要求

1、建筑工程施工区域内的裸露地面,施工单位应采取临时绿化,网、膜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施工现场应当专门设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场地,并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建筑垃圾,应采取围档、遮盖等防尘措施,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土方,应采取固化、覆盖或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

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专门配备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槽,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冲洗槽旁必须设置两级沉淀池,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和河流;运输车后档板不超高,出场前必须冲洗干净确保车轮、车身不带泥,并建立车辆冲洗台账;经监督机构核查不具备设置冲洗台条件的,应采取其它冲洗方法,并在工地出入口采取铺设麻袋、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等措施,不得污染城市道路。

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墙围档,不得留有缺口,底边要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围墙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在城市主次干道、景观区域、繁华地区范围内的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围墙围挡宜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围墙围挡外侧宜用公益广告、宣传标语等进行美化或绿化,并用规范字体书写创卫、创模等宣传标语。不得用不具备封闭围档功能的各类广告牌代替围墙;禁止紧靠围墙围挡内侧堆放泥土、砂石等散装材料以及脚手架钢管、模板、竹片等。

4、遇有扬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压尘,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不得组织施工。

三、时间部署

根据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20XX年度市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活动主要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3月19-20日前为宣传阶段,主要工作是大力宣传《宿迁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并联合开展防治业务培训。

第二阶段:3月20-25日为集中整治阶段。主要工作是各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对照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在建项目的自查自纠。

第三阶段:3月25-31日为专项检查阶段,主要工作是市质安站对所有在建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展开拉网集中检查,对每个工地进行挂牌,对未整治到位的进行督促整改和完善,并加强对各区创卫情况督查、通报。

第四阶段:4月起为长效管理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市区建筑工地落实《宿迁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情况进行通报,对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奖惩,同时市质安站对所有在建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展开日常检查确保长效工作目标。

四、建立扬尘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1、建立建筑工地扬尘防治责任制。施工单位对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措施的落实负总责,具体负责建立公司级组织领导机构和考核制度,对工地现场实施定期检查、考核。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执行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成立现场管理机构,指定项目部扬尘控制专职人员,做好扬尘控制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项目部扬尘控制专职人员是施工工地扬尘控制的直接管理者和责任人,具体负责做好日常巡视、管理、纠违和设施维护工作。

2、建立扬尘控制工作信息报送机制。市区各施工企业按月将项目扬尘控制实施情况上报市质安站。市质安站将对市区各建筑工地扬尘控制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本地区扬尘控制较好的工程项目等内容定期进行归纳总结。并分别对建筑施工扬尘控制较好和差的项目、单位进行表扬和批评。

3、把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工地等创优考核范围内。对有效减少施工造成的扬尘、噪音、建筑垃圾和水污染的工程项目,优先推荐为文明工地。对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差、不履行职责的项目,一律取消各级文明工地和市优工程参评资格,对已取得荣誉称号予以取消,同时将施工企业施工扬尘控制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范畴。

五、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市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王健民担任组长,市质安站,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区应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充分认识治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要及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局面,确保按方案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宣传教育,要加强对市区建筑施工工地现场扬尘污染治理标准和措施的宣传教育。施工企业要采取出墙报、板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建筑工地施工人员防止扬尘污染、保护环境重要性的教育。

(三)加强检查督查,对每个项目逐一检查,责任到人,检查情况进行挂牌,分优良与不合格。对不合格的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优良的定期回头看。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严肃整改,严厉查处。曝光对扬尘污染治理不力的施工企业,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推动各项扬尘治理措施落到实处,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责令停工整改并进行处罚。违反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被评为文明工地与优质工程,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4篇: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根据《扬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XX年扬州市市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市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特制订扬州市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做 好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有利于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务必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反复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落实扬尘控制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认真 做好各项建筑工地控尘、降尘工作。

二、工作任务

根据市区建筑工地现状,20XX年度建筑工地扬尘防治重点要抓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落实各项有效防尘措施

建 筑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在控制施工各类活动产生扬尘方面,要突出抓好扬尘控制方案、裸露区域覆盖、扬尘控制宣教、进出车辆冲洗、材料堆放遮盖等环节管控,着 重落实施工各阶段扬尘控制保障措施,做到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科学管理、标本兼治,确保将建筑施工扬尘影响控制在最小限度范围。

1.建筑工程施工区域内的裸露地面,施工单位应采取临时绿化,网、膜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

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专门设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场地,并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建筑垃圾,应采取围档、遮盖等防尘措施,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土方,应采取固化、覆盖或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

3.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专门配备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槽,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冲洗槽旁必须设置两级 沉淀池,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和河流;运输车后档板不超高,出场前必须冲洗干净确保车轮、车身不带泥,并建立车辆冲洗台账;经监督机构核查不 具备设置冲洗台条件的,应采取其它冲洗方法,并在工地出入口采取铺设麻袋、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等措施,不得污染城市道路。

4.建筑工程的施工料具必须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放置,水泥、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严密遮盖或在库内、池内存放;施工现场任何易产生尘埃的物料装卸、物料堆放,必须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

5.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墙围档,不得留有缺口,底边要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围墙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在城市主次干道、景观区 域、繁华地区范围内的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围墙围挡宜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围墙围挡外侧宜用公益 广告、宣传标语等进行美化或绿化,不得用不具备封闭围档功能的各类广告牌代替围墙;禁止紧靠围墙围挡内侧堆放泥土、砂石等散装材料以及脚手架钢管、模板、 竹片等。

6.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拌和机,但依法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的特殊情形除外。

7.遇有扬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压尘,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6级以上时,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不得组织施工。

8.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把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处置委托给有资格的企业运输处置,不具备《渣土运输处置证》等证件和密闭运输装置的运输车辆禁止驶入工地作业。

9. 在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残渣及废料清理时,应采用洒水降尘措施,禁止采用翻竹篱笆、板铲拍打、空压机吹尘等手段;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 渣土,应当采用装袋扎口密封或用其它密闭容器并采用垂直机械或管道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乱倒乱卸;模板体系拆除和外架拆除时,模板、钢管的清理吊运, 应当捆扎紧实后垂直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密目网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禁止拍抖密目网造成扬尘。

(二)建立扬尘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1. 建立建筑工地扬尘防治责任制。施工单位对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措施的落实负总责,具体负责建立公司级组织领导机构和考核制度,

篇五:大气污染防治指导思想
2015夏季秸秆禁烧工作方案5篇

第一篇:夏季秸秆禁烧宣传方案

按照县政府关于秸秆禁烧工作的总体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全镇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产安全,现制定秸秆禁烧宣传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秸秆禁烧宣传活动要突出农民群众在禁烧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农民认清焚烧秸秆的危害,努力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农民群众自觉行动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目标

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手段、多种渠道深入开展秸秆禁烧宣传工作,使秸秆禁烧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群众的环保意识,在全镇范围内营造“禁烧秸秆,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在提高大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健康安全、改善村容村貌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三、宣传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环境保护条例》、农业部和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2、秸秆禁烧的危害和秸秆禁烧综合利用的科普知识等。

四、宣传要求

1、镇政府宣传

镇政府统一印制《关于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致三百弓村农民朋友的一封信》不少于200份,悬挂宣传横幅20条以上,配置流动宣传车一辆,作巡回宣传,把禁烧宣传做到田间地头、群众心中,做到家喻户晓,并通过镇广播站宣传《秸秆禁烧公告》等秸秆禁烧相关规定。

2、村组宣传

在三百弓村主要路口树立宣传标牌、张贴标语。制定《秸秆禁烧公约》,并向农民群众和种粮大户发放《致农民群众一封信》,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禁烧、支持禁烧、参与禁烧。

三百弓村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认识,认真落实宣传工作要求和具体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责任单位,确保宣传工作组织周密、部署到位、开展有力。宣传工作将纳入禁烧工作考核。

第二篇:夏季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以禁促用、疏堵结合、积极引导、全面禁烧”为指导,紧紧围绕“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污一条河”的总体要求,全镇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禁烧农作物秸秆,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力度,通过秸秆机械化还田、生物质发电等途径,充分利用秸秆资源,确保实现全面禁烧、国家卫星遥感监测零活点记录的目标。

二、实施步骤

2015年夏季秸秆禁烧综合利用工作,从5月20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分宣传发动、全面禁烧、考核总结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5月20日至5月31日)

1、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召开全镇夏季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动员会议,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各单位、各部门召开会议传达镇会议精神,层层动员落实。

2、建立健全网络体系。镇政府成立以镇长为组长的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综禁办),负责全镇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的组织安排、动员部署、督查推进、考核奖惩、督查队伍组建等方面工作;并成立5个巡查组和1个督查组,每个小组5人,组长由镇三套班成员担任。

3、认真制定工作方案。针对夏季工作特点,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每一块地的责任人和秸秆去向,镇农机部门要及时统计乡镇秸秆还田、收割机数量,再将其汇总报县农机部门,有效提高夏季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水平。

4、切实营造禁烧氛围。在街道、路边等场所,悬挂禁烧宣传横幅,发放禁烧宣传材料;各村居和村民小组在醒目位置布置禁烧宣传标语,每天通过广播宣传禁烧精神;学校方面印发“给学生家长一封信”,村里方面印发“给农机手一封信”、“小手拉大手”一封信,与农户签订禁烧承诺书,每天出动宣传车1辆。

第二阶段:全面禁烧阶段(6月1日至6月25日)

1、加强收割管理。从2015年夏季开始,在我镇作业的收割机必须启用粉碎抛撒装置,且秸秆留茬高度一律控制在10厘米以下。执勤巡查小组要加强入境管理及现场巡查,禁止没有秸秆粉碎抛撒装置的收割机入境作业,及时制止不遵守规定的农机手在本地作业。农机部门要加大对农机手的宣传和管理,督促其按照规定标准作业,不达标准禁止其下地作业。对收割留茬高度高于10厘米的,农户有权拒付其收割费用。

2、强化应急处置。镇综禁办设立举报电话88583007,实行24小时值班,镇督查组负责及时处置因焚烧秸秆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在主要通道和成片种植地块每隔500米搭建一个看管帐篷,同时配备灭火工具和应急灭火人员,配备看守人员昼夜24小时值班,严防死守。

3、严格处罚措施。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凡露天焚烧秸秆的依法对禁烧责任人处以每起200元罚款;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沟渠等水体内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我镇唯一行政村三百弓村实行保证金制度,上交1万元。保证金交镇财政统一管理,罚没资金由镇财政统筹用于全镇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结余保证金在考核结束后退还三百弓村。

4、加强督促检查。镇相关干部包保到村、村干部包保到组,驻田值守,层层落实责任,实行24小时巡查、督查。每日向县纪委和县综禁办报送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开展情况,实行镇三套班子领导、部门包保责任制,加强对镇及行政村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的督查指导。

第三阶段:考核总结阶段(6月26日至6月30日)

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结束后,要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召开总结会议,进行考核验收和总结表彰。具体奖惩措施按照《县2015年夏季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执行。

三、责任分工

全镇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在镇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相关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协作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1、镇综禁办:承担全镇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与督查任务。负责起草、发布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相关文件;做好举报电话值班工作,在禁烧期间24小时待命,随时处置露天焚烧秸秆事件;接待上级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检查组检查;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和各乡镇开展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宣传活动,在全镇营造“露天焚烧秸秆违法,综合利用利国利民”的舆论氛围;建立包保责任制,划定责任区对镇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行督察,根据不同时期的督查重点,科学制定督察方案,确保督查工作成效;做好各乡镇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验收考核工作。

2、镇纪委:牵头负责全镇夏季秸秆禁烧督促检查工作,对禁烧不力,工作不到位的乡镇及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3、财政所:负责统筹治理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等涉农项目资金、奖补资金,向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倾斜支持。负责对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人员的办公、车辆使用经费划拨,征缴保证金以及中期考核奖惩兑换。

4、环保分局:承担镇综禁办具体工作。

5、镇农技、农经中心:牵头负责全镇农机管理与调度,加强对收割机手的宣传、教育与管理,督促农机手留茬高度按标准执行;牵头负责镇秸秆收割留茬高度的督查考核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实施秸秆机械还田工程建设,重点推广秸秆还田技术,加强技术培训,推广农业新型收割机械,促进秸秆综合利用,改良土壤结构,促进农业良性生态循环;安排专人参与镇综禁办工作。

6、边防派出所:督促各派出所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巡查、督查工作;对焚烧秸秆造成的一定社会影响的人,要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坚决打击不法行为,形成高压威慑态势;对因秸秆焚烧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导致人身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运输秸秆及其产品的车辆给予通行方面的扶持;安排专人参与镇综禁办工作。

7、镇城管办:参与全镇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督查工作;负责全镇秸秆清运和集中堆放的监管工作。

8、镇文化站:负责全镇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宣传工作;跟踪采访全镇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情况。

9、镇安监所:负责做好综禁期间全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10、消防大队:负责调查、掌握全镇秸秆焚烧动态,及时向综禁办报告,组织专门力量投入焚烧秸秆应急处置工作。

11、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是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层层分解任务,责任落实到人,采取扎实有效工作措施,确保全面完成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任务。

镇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组织精干得力人员,扎实细致做好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夏季秸秆实现全面禁烧,综合利用取得重大突破。

第三篇:夏季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督查巡查方案

为加强对全镇夏季秸秆工作的巡查和督查,确保禁烧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巡查督查组人员组成

镇成立禁烧工作巡查督查组。

二、巡查督查区域

镇三百弓村及公路沿线干道。

三、巡查督查期限

2015年5月20日——6月30日

四、巡查督查方式

实行全天候、全方位,对本镇范围内所有村组开展不间断巡查督查,采取现场检查、明查暗访、查阅资料、情况通报等形式。

五、巡查督查职责

(一)巡查职责

1、重点巡查三百弓村特别是公路沿线村禁烧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深入村组、田头地块进行巡查。

2、重点加强对火点、黑斑的巡查处理,对发现的火点和黑斑立即通知所在村尽快处理。

3、利用巡查车辆开展流动宣传,引导农户自觉禁烧,查处违法焚烧行为。

(二)督查职责

1、重点督查集中禁烧期间镇村干部签到出勤、在岗在位和履职尽责等情况;

2、重点督查集中禁烧工作镇村组三级网格责任划分和责任落实等情况;

3、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镇2015年夏季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和有关效能建设规定,及时查处全镇集中禁烧工作期间违反工作纪律的镇村干部。

六、巡查督查要求

1、要坚持原则,认真检查各村街禁烧工作开展情况,巡查督查结果作为考核和兑现奖惩的重要依据。

2、对发现的火点和黑斑要如实统计,发现一起,登记一起,通报一起,处理一起。

3、对干扰巡查督查的,报镇禁烧工作领导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4、巡查督查组每天上午9点前将前日秸秆巡查督查情况登记表报镇主要负责人审阅。

第四篇:夏季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镇2015年夏季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强化目标管理,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三套班领导、镇机关包保干部、镇各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对村考核(100分)

1、组织管理(10分)

(1)村建立指挥分队、帐篷临时党支部、禁烧突击队等组织机构,并建立责任网络,明确职责分工。(2分)

(2)村要明确各地块禁烧责任人,具体落实到村组、农户、地块、经纪人,及时明确各地块收割进展情况。(2分)

(3)建立村、组、户工作网络,召开群众动员大会,与村组干部签订目标责任状,群众签订禁烧承诺书。(3分)

(4)镇村成立联合执法组,对联合收割机进行入境检查、田间巡逻和现场执法等工作;成立现场巡查组对收割作业标准进行监督管理;成立应急队伍,制定应急预案,配备灭火器材。(2分)

(5)按时保质完成镇综禁办交办的各项工作。(1分)

2、秸秆禁烧、禁抛(40分)

(1)辖区内实现全面禁烧(30分)。着火点以卫星监测发现秸秆焚烧火点(以国家规定卫星火点数及省通报卫星火点数为准)、市县督查秸秆焚烧火点发现以市县通报的秸秆焚烧火点为准,省级以上通报一个火点实行一票否决,市级发现一个着火点扣2分,镇级发现一个着火点扣1分,扣完为止。

(2)无秸秆弃置于街头、路边、河道、沟渠现象(10分)。发现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

3、秸秆综合利用(40分)

(1)以秸秆还田为主和综合利用为辅。全量还田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20分)

(2)建设收储场地,沂河淌沿线的村(有河淌地的村)要设置10亩以上临时堆处点4个以上,并有专人看守。(10分)

(3)落实合格收割机10台以上。(10分)

4、宣传培训(10分)

村和村民小组在醒目位置布置禁烧宣传横幅和标语,广播宣传每天3次(4分),横幅不少于10条(3分),墙体标语不少于5条,手写标语不少于20条(3分)。

(二)对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根据分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另行考核。

三、奖惩

(一)目标完成奖

1、对完成夏季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的工作组和个人给予奖励,按照缴纳保证金数额的1:3比例奖励。

2、对完成秸秆还田作业有关规定的实行以奖代补,每亩还田费用30元。

(二)惩罚

1、对区镇三套班成员、村固定补干部、机关包保干部实行“三位一体”捆绑包保,实行保证金制度。其中,区镇三套班成员缴纳保证金5000元,村固定补干部缴纳保证金1000元,村副职干部缴纳保证金500元,镇机关包保人员缴纳保证金500元(含包村大学生村官)。保证金统一交镇财政所管理,罚没资金由镇财政统筹用于全镇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结余保证金在考核结束后退还各包保责任人。在秸秆禁烧期间,镇机关除党政办和综禁办各留人值班外,其他所有人员全部分到村里,并且包到具体地块。

2、严禁第一把火。对我镇境内出现省市县第一个秸秆着火点(省市县有关部门通报结果为准),扣除全村所有保证金,取消各项奖补资金,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扣5分,并一票否决;对产生着火点田块的责任人(包括定村干部),由镇纪委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并造成恶劣影响,直接免职处理。

3、机关下派人员的考核,由办公室和督察组进行双向考核,督查在岗情况实行当场签到制度。

4、对出现秸秆焚烧300平方米以上及以上连片过火面积的工作组,扣清保证金。

5、对发现将秸秆弃置于田头、路边、河道、沟渠等水体内的,有1处弃置点扣包保责任人500元保证金,扣完为止。

四、考核组织

考核奖惩工作由镇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指挥部统一组织,督查办、综禁办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负责考核奖惩。

第五篇:夏季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应急方案

为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提高我镇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交通和航运安全,保护大气环境,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关于成立县级秸秆禁烧应急队伍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构建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快速反应的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严格落实各项措施,以不出现大气污染事故和各类火灾事故为第一目标;一旦出现火情,要做到“及早发现、快速反应、及时处理”。

二、预防措施

1、建立组织

镇政府成立秸秆禁烧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镇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村(社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做好本辖区的秸秆禁烧工作。

2、明确责任

秸秆禁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镇秸秆禁烧领导小组对全镇的物资和人力资源实行统一指挥调度;三百弓村书记对辖区的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镇政府相关部门对禁烧期间分管的工作负相应责任。出现责任事故的,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

镇秸秆禁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秸秆禁烧安全督查,镇秸秆禁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是:派出所负责对抗拒执法的进行处置;镇农经办负责生产进度的统计和上报工作;镇党政办负责农作物秸秆禁烧及情况汇总上报工作以及负责发生事故的责任追究及经济处罚措施落实到位。

3、搞好防范

镇政府与各行政村签订秸秆禁烧责任书,组织专门督查队伍,督促农户在田间地头备齐必要的防火工具和物资,杜绝公路上、河边,堆放秸秆。加强对农户的安全知识教育和管理,教育广大农民树立安全意识,自觉维护收割秩序,切实防范和打击破坏、纵火等违法犯罪行为。镇秸秆禁烧领导小组和村(社区)相应机构建立值班制度,明确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坚守岗位,不许脱岗,值班电话和各级领导小组工作人员通讯工具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镇领导小组督查组和村(社区)干部对三百弓村每天保持不间断巡逻,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巡逻、值班车辆不允许挪作他用。

三、应急处置

(一)应急准备

1、应急人员:镇政府成立30人的应急分队,各村(社区)抽调人员组成10人的应急小分队,明确由支部书记、村主任领导指挥调动应急小分队,队员由村干部和党员积极分子组成。确保队员通讯畅通,能迅速到达事发地点。

2、应急设备:镇政府准备5辆运送应急人员的车辆,指挥时用的扩音嗽叭,配备足够的铁掀、扫帚等应急工具。

(二)应急处理

1、最先发现火情的个人或部门,应在第一时间直接拨打报告,报告时说明起火地点、行车路线、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接到报告后,镇秸秆禁烧领导小组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应急分队迅速组织,并告知行车路线;到现场勘查起火原因、控制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镇秸秆禁烧领导小组办公室首先通知有关村(社区)主抓领导,村(社区)迅速调集应急分队赶赴现场灭火,启动应急预案。

3、火情发生地行政村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本村应急分队赴燃烧点扑灭,并及时将情况报告镇秸秆禁烧领导小组办公室。

4、镇秸秆禁烧领导小组负责人接到报告应火速赶到现场组织扑灭,靠前指挥,及时与有关村(社区)取得联系,调集应急分队。

5、必要时,协调派出所警员到达现场维护现场及周边地段的公共秩序,疏散围观群众和无关人员,对抗拒执法的相关人员进行治安处罚。

四、善后工作

1、事故调查。镇秸秆禁烧领导小组配合事发地的村(社区)和派出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起因、具体责任等展开调查。

2、事故处理。根据调查结果,镇政府按照《秸秆禁烧责任书》的有关内容,对发生火灾的村(社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对肇事者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3、事故上报。镇秸秆禁烧领导小组负责将调查结果及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4、事故总结。有关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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