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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重大公共卫生、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基本制度和医疗卫生 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督导检查方案

2015-07-20 16:21:12 编辑:chen15372000260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根据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要求加强财政扶贫等保民生资金管理和公共资金审计监督, 尤其要管好用好关乎民生的低保、社保、医保等资金,卫生计生项目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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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重大公共卫生、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基本制度和医疗卫生
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督导检查方案
 
一、督查背景
根据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要求加强财政扶贫等保民生资金管理和公共资金审计监督, 尤其要管好用好关乎民生的低保、社保、医保等资金,卫生计生项目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到广大群众身体健康。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建成小康社会时卫生计生领域的“中国梦”。随着国家近几年对卫生计生专项资金大幅度增加,卫生计生事业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这样的形势下,做好卫生计生项目资金监管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对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工作安排,制定本督导检查实施方案。
二、督查目的
通过开展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新农合资金、计划生育项目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督导检查工作,督促各地进一步提高项目资金监管意识,巩固以往督查成果,认真总结实施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和困难,规范项目工作管理,推进医改任务落实,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资金的使用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督查范围
1. 督查2010-2012年度中央补助地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其中重点督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在内的10个项目。
2. 督查2012-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情况。
3. 督查2012年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三项制度”实施情况。
4. 督查2010-2012年社会抚养费财务管理情况。
5. 督查2009-2012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6. 督查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2011-2012年配置医疗设备的使用情况。
7. 督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医改投入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10〕79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0〕99号)、《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关于报送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方案的通知》(卫规财财便函〔2011〕297号)(以下简称三个文件)的落实情况。
8. 核查2009年以来原卫生部督查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督查对象
本次督查对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市级和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
(一)督查省选取。
按照2年对全国3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轮查一遍的工作安排,本次督查选择天津市、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督查地市和县选取。
选择督查1个市(原则上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除外)和2个县。接受督查的2个县原则上应同属于一个督查地市,由督查省(区、市)推荐1个县,由督查组选定1个县。
原则上,选取距省会城市较近的,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新农合、计划生育项目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总资金量较大的地市和县。
(三)督查项目数量。
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每个省督查的项目数量和其涉及的资金量不少于全省2010、2011和2012年每个年度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总数和资金总量的50%,且在督查市、县广覆盖。
计划生育项目,重点督查利益导向“三项制度”实施情况和社会抚养费财务管理情况。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督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当关注农村急救体系、信息系统建设、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等设备购置类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督查省级、市级和县级项目,省会城市、被督查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被督查县的乡镇卫生院(含中心乡镇卫生院)项目。村卫生室项目不列入督查范围。
(四)实地督查机构数量。
1.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外,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实地督查项目实施单位数应不少于15个,包括:省、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院、站);省和市级培训类项目实施单位各1个,省或市级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项目的医院各1所,每县检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所。如项目执行单位超出以上范围,应做适当延伸督查。
2.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外,新农合还需实地督查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县新农合基金代理金融机构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每个县抽查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各一个)。
3.除各级计生行政部门外,计划生育项目实地访谈补助人数每省不少于20人,应均衡分布在2个督查县。
4.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地督查单位数应不少于12个,包括:省、市级分别督查建设项目2个及以上(不足时督查省会城市和被督查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建设项目2个及以上,乡镇卫生院(含中心乡镇卫生院)项目2个及以上(县级项目不足时督查乡镇卫生院和中心乡镇卫生院项目)。实地督查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主,适当兼顾农村急救体系、信息系统建设、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等设备购置类项目。
五、督查内容
(一)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以资金督查为主线,督查项目管理制度建设、资金安排和拨付、使用与管理、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效果等内容,根据需要延伸核实部分项目活动和服务档案资料。
1.组织管理情况。督查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当地督查工作开展情况等。
2.资金管理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安排情况,资金拨付及时性和到位情况,资金支出进度与合规情况等。
3.财务管理情况。项目资金核算情况,财务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及财务管理情况等。
4.项目执行和效果。督查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补助资金落实和项目活动开展情况,服务对象满意情况等。
(二)新农合基金管理。
基金的筹集、拨付与使用情况、管理经办机构内控机制和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等方面内容。
1.组织管理及制度建设。新农合基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文件,新农合经办机构内部管理文件,包括审核支付流程和标准,规范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内部控制制度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等。
2.实施管理。执行机构内控岗位的设置,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推进情况,参合人数的核定,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方式,医疗费用的审核与结算情况等内容。
3.资金管理。新农合筹资情况,各级财政资金拨付方案,省级财政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指标文,预算拨款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
(三)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三项制度”。
督查内容围绕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三项制度”的组织管理及制度建设、实施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实施效果、工作创新六方面展开。
1.组织管理及制度建设。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制定奖励扶助实施细则、明确实施单位主体责任等内容。
2.实施管理。金融代理机构资质、信息管理、资格审查等内容。
3.资金管理。年度预算、地方资金配套、资金足额按时拨付、资金及时发放、年度决算等内容。
4.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社会监督情况等内容。
5.实施效果。目标人群应享尽享情况、目标人群满意度和社会公众满意度等内容。
6.工作创新情况。利益导向工作机制、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创新情况。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
1.制度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是否出台相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文件。
2.财务管理。社会抚养费征缴方式,入库流程,是否足额几时缴入国库;社会抚养费征收是否出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有无打白条现象;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坐支等问题;是否存在计划生育经费保障与社会抚养费征收额挂钩现象。
3.征收管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据、主体是否合法,程序是否规范,标准是否合规。有无应征不征、超标准征收的问题。
4.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是否定期开展了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
5.其他事项。本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的先进经验和主要困难,对于改进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以资金督查为主线,兼顾建设程序和建设效果,督查项目决策与审批、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程实施和质量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信息公开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内容。
1.组织管理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制度建设情况。
2.资金管理情况。中央预算内资金下达的及时性和到位情况;地方政府配套经费的责任落实情况及资金下达情况,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新财务制度后的负债建设情况,资金支出及时性和合规性。
3.财务管理情况。财务内控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项目资金核算情况,合同、执行与管理情况。
4.项目执行情况。一是进度执行:项目开工和完工的情况。二是招投标和物资采购以及合同签订:制度执行情况,采购方式选择合规性,关键文件完整性,设备分配和使用情况等。规划审批:建设项目规模和投资变更的情况,项目变更的报批和批复情况,关键文件完整性。
(六)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2011-2012年配备医疗设备使用情况。
督查设备的配置和使用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重复购置、闲置不用和使用率不高的现象,探讨如何合理配置基层医疗设备。
(七)原卫生部下发的“三个文件”的落实情况。
督查落实“三个文件”的及时性和工作质量。
(八)2009年以来原卫生部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督查2009年以来原卫生部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的及时性和工作质量。
六、督查方法
(一)全面覆盖和重点督查相结合。
一是督查地区上,在省级层面全面了解,在督查地市和县重点督查。二是项目范围上,督查项目覆盖面广,突出重点督查项目。重点督查的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计划生育项目和实地督查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设置督查指标重点定量督查。三是督查内容上,全面督查项目执行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同时选择重点环节和重要内容进行重点督查。
(二)集中调账与延伸核实相结合。
1.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省级项目资料在省卫生厅及各项目单位审核查阅。市级和县级项目中,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类项目、公共卫生类项目、卫生监督类项目和卫生人员培训类项目的财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可集中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查阅。妇幼卫生类项目、农村卫生类项目、信息化类项目和其他项目的财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可集中在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查阅。具体调账和查阅资料地点可根据当地机构实际分管及执行情况适当调整。
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延伸核实资料的单位、抽查资金使用效果的和因客观原因无法借出财务资料的项目单位,督查组采用实地走访方式,赴项目活动开展和服务档案保存地点核实情况。
2.新农合基金管理。省级项目资料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查阅。市级和县级项目的资料集中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查阅、新农合基金代理金融机构审核查阅,督查组还要采用实地走访方式,抽查部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3.计划生育项目。省级项目资料在省级计生行政部门及各项目单位审核查阅。市级和县级项目的财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集中在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查阅,具体调账和查阅资料地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对于三项制度对象的满意调查度,主要采用实地走访和电话随访的方式开展。
4.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省本级和省会城市项目、市本级和被督查市、县本级项目在项目实施单位查阅。各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的业务和财务资料集中在卫生局查阅,并按要求抽取部分项目赴项目现场核查。
(三)量化督查和定性分析相结合。
针对重点督查的10个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计划生育项目和实地督查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重点内容,设置督查指标定量督查,其余项目通过核查填报表、查阅财务及其相关档案资料以及座谈访谈等方式了解情况。
七、督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和座谈访谈。听取各级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新农合基金管理、计划生育项目(包括三项制度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执行情况汇报,与项目相关人员进行座谈,访谈服务对象,深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线索,收集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查阅资料和现场核查。收集和查阅项目管理制度和文件、项目财务和业务资料,根据资料反映出的情况,延伸到项目单位现场核查。
(三)数据核对和定性分析。根据项目地区填报的专项投入和支出信息等各项数据进行核对,包括:数据间勾稽关系的核对、汇总表与分项表的核对、数据与文件的核对、数据与实物的核对等,保证数据填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根据审对情况进行定性分析。
八、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务司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督查工作,公布督查结果。项目监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一)人员组织。
卫生部项目监管中心将协调国家卫生计生委财务司、驻委监察局和有关专家成立8个督查工作组,各督查组由司局级领导带队,督查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个督查组14人,由组长、副组长和组员组成,组员包括:负责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督查人员4人(财务人员3人、业务人员1人),新农合资金督查人员1人,计划生育项目督查人员2人(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各1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督查人员4人(财务人员2人、业务人员2人),组内安排联络员1人。
(二)时间安排。
1.督查筹备阶段(截至9月)。
9月底前完成督查方案审定工作,确定督查人员组成并联络各组督查人员和被督查地区提前准备,10月10日召开督查培训暨启动会,培训督查实施方案。
2.现场督查阶段(10月中下旬)。
现场督查工作于10月11日开始。各督查组按要求开展现场督查工作,每组督查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时间为14天左右,培训会后即出发赴各督查省(自治区、直辖市)。10月底完成督查资料整理和审核工作。
3.督查总结阶段(12月底)。
项目监管中心汇总、整理各省分报告,撰写总报告,11月底报国家卫生计生委财务司。12月按照委财务司要求完成后续工作。
九、督查质量控制
(一)现场督查开展前,组织召开培训会,督查组人员集中培训,明确督查重点和方法,统一工作质量标准。
(二)现场督查中,明确人员分工与职责。督查人员要及时收集和整理有关数据资料,组内要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和录入数据,规范填写工作底稿。
(三)现场督查结束后,分省撰写督查报告。各省督查报告经组长审定后递交。项目监管中心汇总16份分省督查报告并形成总报告。
(四)现场督查结束后,成立督查结果复核小组和审核小组,复核小组由各督查组联络员组成,对收集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复核;审核小组分别按照财务、公共卫生、新农合、计划生育、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业务5大领域设置,每组由3名专业人员组成,负责从专业角度进行全面审核;同时设置质监人员2人,分别由财务司和驻委监察局各派1人担任。复核及审核人员负责对各督查组工作产出(督查报告和报表等)的质量、工作产出资料的齐全性、工作规范性等进行审核。质控人员负责管理、监督审核工作,确保审核工作公正、客观。
(五)在督查工作结束后,将对16个被督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配合督查工作的情况和各督查小组报告质量进行评价,并适时向全国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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