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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归属

2016-04-23 14:43:01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存款保险制度归属(共4篇)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特定保险机构(存款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由存款保险机构按规定的标准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并依法参与或组织清算。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建立市场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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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归属 篇一:《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特定保险机构(存款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由存款保险机构按规定的标准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并依法参与或组织清算。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合理分摊因金融机构倒闭而产生的财务损失。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特定保险机构(存款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由存款保险机构按规定的标准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并依法参与或组织清算。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合理分摊因金融机构倒闭而产生的财务损失。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实行的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就是说,任何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最终都要政府买单。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缺陷是,它强化了金融企业的“道德风险”动机—无论是小额存款人还是大额存款人在选择开户银行时都不会关注它们的风险状况,从而导致存款人“用脚投票”的机制失灵;并且单一的“零费率制”也使得各银行不用为它们的过度冒险行为而支付额外成本。概括起来讲,就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隔断了各银行资金运用收益和资金筹集成本之间的制衡关系。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作用: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

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有多种因素,其中中小金融机构数量不足、基层金融服务缺乏竞争是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当务之急是要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

与商业银行的并购重组和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然而,如果缺乏对存款人的有效保护、对银行风险的及时处置和破产银行的市场退出等机制,就有可能形成风险隐患。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就可以在出现银行经营失败和银行监管失败的情况下,通过市场化的风险处置,及时有效地解决破产银行的退出问题,从而维护市场纪律,为中小银行的生存和发展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进而有助于形成更加合理的银行结构和布局,丰富对基层群众的银行服务和增加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供给。

(二)存款保险制度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利率市场化改革取得成功。毫无疑问,利率市场化改革将加剧银行之间的竞争,中小银行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倒闭的案例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以构建有序的风险处置机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另一方面,出于自身财务可持续的需要,存款保险机构也具有内在动力,通过差别费率机制强化正向激励和市场约束,强化对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督,对不当经营给予早期纠正,从而推动银行逐步实现财务硬约束,培育更多具备公平竞争能力的市场主体,降低利率市场改革可能会带来的市场风险,解除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后顾之忧。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减少监管部门或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干预,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性

在目前的隐性存款保险条件下,由于中央政府或中央银行要对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经营失败承担兜底责任,而地方政府也要对地方性商业银行的经营失败承担兜底责任,因此,“防范金融风险”往往成了各级政府和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各种干预的借口。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各级政府还是中央银行,都失去了干预银行经营行为的借口,有助于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也更加明确了商业银行经营失败的责任归属。

(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金融的长期稳定,有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虽然从短期看,在从隐性全额保险向显性限额保险的转换过程中,有可能会引起一定程度的存款搬家风险,但是,根据各国经验,这种风险完全可以通过提高限额水平、加强公众宣传和制订危机预案来加以解决。如果出于对眼前风险的过分担忧而把潜在风险不断后移,将会使风险不断积聚,最终会酿成更大风险,甚至会危及政权稳定。因此,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把大的系统性风险分解成小的、个别机构风险,并逐步加以释放和化解,会有助于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体系的长期稳定。既然这个槛儿早晚都要迈,那么就应当争取尽早迈过去,以求银行体系的长期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存款保险制度归属)

积极方面:从存款人角度看,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加强存款人保护,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通过颁布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对存款人的保护政策,确保及时赔付,有效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切断恐慌情绪和风险在金融机构之间传染的链条,防止个别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出现问题引发成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从金融机构角度,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经营。通过及时纠正措施,对风险做到“早发现”和“早处置”。 从处置机制角度,作为市场化的风险处置机制和平台,存款保险可以综合运用收购与承接、经营中救助等处置方式,高效化解不同类型的金融风险,实行较快有序的市场化退出和灵活的专业化处置,降低金融风险处置成本。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正是现阶段发展民营银行的必要条件之一,有利于改善我国金融结构布局,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一方面,存款保险客观上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可以为中小银行创造一个与大银行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

另一方面,也是更为关键的,大力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就要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或退出问题。如果风险处置机制和监管力量不到位,可能会形成新的风险隐患。通过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纠正措施,有利于逐步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结构和布局,促进形成一个有效竞争、优胜劣汰、可持续发展的小金融机构体系,丰富基层金融服务和供给。

从各国和地区的经验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推动降低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是发展服务于基层的社区银行、中小银行的重要前提和条件。

(存款保险制度归属)

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利率市场化的作用更无需赘言。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周学东在今年两会期间表示,应该尽快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否则将严重制约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

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速,推出作为配套制度环境的存款保险制度,更具紧迫性。一方面,通过强化正向激励和市场约束,提升金融机构的内控管理和风险管理,构建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为利率市场化改革奠定更好的微观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加快完善存款人保护和风险处置机制,形成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有效途径,为利率市场化解除后顾之忧(存款保险制度归属)

存款保险制度推行,是利率市场化推动改革的前提

消极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在于它可能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它们就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而让政府来承担最终的风险。在美国过去的经历中,人们已经多次看到了道德风险的危害。在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中,同样会存在类似的道德风险。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不仅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打造坚固的制度保障,而且为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改革、发展由民营资本为主发起设立的中小银行等改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可参考的解决方法:第一,保险费率采取风险敏感性定价,这一方法在度量银行资产风险时难免会遇到困难。第二,私人机构提供保险,但美国金融危机表明,由私人保险机构提供保险会遇到严重问题,尤其是在遇到系统性银行危机时,私人机构基本上无能为力。第三,在存款保险之外,辅之以合适的监管框架,如监管性资本要求。但这只能是“缓和”,而不能“消除”道德风险。第四,对银行的短期负债征收庇古税,因为在无存款保险时,银行会大量持有短期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资产,以实现自我保险,但在有存款保险时,银行会大量投资缺乏流动性的长期资产,造成金融体系脆弱性上升,征收庇古税旨在纠正银行投资决策的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偏离,以此实现经济效率和最优配置。 解决银行道德风险和冒险动机并不是存款保险制度所能解决,需要其他监管和治理制度的逐步完善,避免监管漏洞和治理缺陷。由于存款保险的初衷并非解决此类问题,因此既不能盲目将问题归咎于存款保险,也不能指望存款保险解决这些问题。

目前之所以认为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间更好些,有如下原因促成:

存款保险制度归属 篇二:《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难以推出的原因,在于制度和协调层面,而非技术层面。

首先是保费率的比例难题,这牵扯到银行的具体利益。

除了保费率,各类银行对参保的意愿也不尽相同。(存款保险制度归属)

而且从整个银行业来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银行需要拿出一笔钱,但现在银行业面临利率市场化压力、收费业务合规调查压力以及不良资产反弹压力,再拿一笔钱就又是一笔新压力。

[1]行政还是商业运作?

其次,存款保险机构的性质与归属成为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又一核心难题。存款保险模式的争议主要在存款保险公司是行政性还是纯商业化运作。如果是行政性管理的,有两种选择,一是行政性监管部门模式,一是公司制模式。后者的难处在于公司化如何运作,要不要赋予其监管职能。如果有监管职能是独立于一行三会还是放在其中某个部门之下?

存款保险制度归属 篇三:《存款保险制度起源》

一、刘澄、王大鹏和王东峰的论文《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中国》观点如下: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已成为普遍认识,但通过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与中国早期的五家联保、同业互保制度的比较发现:早在中国清代嘉庆年间,清政府就在世界上开始了最早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并且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亦有史料记载美国早期的负债保险计划为中国人所建议。尽管早期存款保险制度探索没有最终演变为现代存款保险制度,但对当前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仍有借鉴意义

“五家联保”制度的作用

首先,在民间层面,为了防止金融危机的蔓延,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始逐步建立同业互保制度,对经营困难的金融机构给予接济。这种尝试开始是在小规模的同业之间试行,后来,其功能逐步由同业公会承担,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其中比较著名的同业互保机构有上海钱业同业公会、山西票号同业行会等,这些组织承担着类似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在保护居民存款,保持金融稳定,促进金融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次,在政府层面,早在清代嘉庆年间(1810 年),清政府就以法律形式规定在钱铺(钱庄)实行“五家联保”制度,强制由健康的金融机构对倒闭的金融机构的客户给予补偿,这标志着同业互保实践开始走上法律轨道。

“五家联保”制度的发起

钱庄作为清代主要从事工商业存款和放款的金融机构,曾经兴盛一时。在嘉庆 15 年(1810 年)京城就有钱庄 350 余家。到了道光 20 年(1840 年)京城内外钱铺不下千家。 钱庄的资本一般有几百两至一、二千两白银不等,但是它们可以发行超过资本几十倍甚至更多的钱票,于是这就成为一些投机商人开设钱庄诓骗人们钱财的手段。这些诈骗之事引起了清政府的重视。为了抑制屡次发生的钱庄诈骗之事,清政府开始引入“五家联保”制度实施对钱庄的监管。

“五家联保”制度的特点

“五家联保”制度是中国近代存款保险制度实践的一种重要形式,按现代存款保险制度 的功能和实现方式来分析,近代存款保险制度在功能方面有自己的特点:

(一)非官方性。尽管“五家联保”制度是由官府强制性实施的,但是清政府在制度实 施的过程中只是承担了规范监管的作用,最重要的是在赔付发生时,政府并没有承担经济责 任,也没有提供“政府信用”担保。因此,“五家联保”制度本身是民间性质的。

(存款保险制度归属)

(二)地区性。“五家联保”制度是一个地区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尽管在 1825 年它被写 入了《大清律例》,然而其中规定它的作用范围为京城地区。后来,“五家联保”制度虽然发 展到了上海等地区,但是它的实施仍然是以清政府地方官员各自管辖地区为独立的区域,各 个区域相互之间并没有互保联系。因此,“五家联保”制度具有地区性的特点。

(三)无常设机构。“五家联保”制度本身没有设置固定的存款保险机构。它只是规定 在这“互保”的五家钱庄之中有诈骗之事发生时,将由钱庄所在地的地方官府强制性地把这 五家钱庄作为一个整体来实施存款保险的功能,按规定对存户进行赔偿,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自助互保性。“五家联保”制度实施的对象是区域内所有的钱庄这种单一的我国 旧式金融机构,不涵盖其它金融机构。“五家联保”制度按规定在对存户赔偿时,资金全部 来自互保的五家钱庄自身,政府不给予其任何支持。

(五)强制性。“五家联保”制度是强制性实行的。即按

①应为托故借人银两。《大清律例》(道光 5 年续纂)中有“托故借人银两”一语,并不 是“记借放人银两”(《道光增修统纂集成》也是一样)。因此,此处不能解释为“把存放的 银两在记账后借贷给别人”,或者“钱铺一面收受别人存银,一面把它借贷出去,以图利殖”; 应该是“在什么名目之下,钱铺借别人的银两”的意思。

照所在区域的地方政府的规定,所有区域内的钱庄都必须参加互保,无一例外。

(六)全额赔付性。“五家联保”制度所实施的赔付方式是全额赔付,并覆盖钱庄的所

有存款,包括官府存款、同业存款和一般民众存款。参加互保的钱庄将对倒闭或者逃匿的钱 庄的欠款负全部责任,不得抽逃钱庄(钱铺)资本。

(七)事后融资性。“五家联保”制度的存款保险资金只有在事件发生之后才产生,属

于事后融资。在事件发生前并没有常设的基金,只有当参保的某个或者多个钱铺(钱庄)倒 闭或者携款逃跑时,其余各庄才会在所辖官府的监督下,平均分摊倒闭或者携款逃跑者所欠 银钱,此时,才发生融资行为。

从“五家联保”制度的这些特点可以看到,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保护存款者利 益和稳定金融系统的作用。

总结

通过研究中国清朝“五家联保”制度产生的背景、内容及作用,发现中国存款保险制度 的实践早于美国,并且对美国早期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可以得出结论: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中国,中国早期的存款保险尝试无疑对世界各国后来所建立的存款保险 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相关资料

含义: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外国的起源: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上世纪30年代初,美国受经济危机影响,几乎每年就有2000家以上银行倒闭。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局(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以下简称FDIC),率先确立强制存款保险制度,但此后很长时间这个制度没有得到重视反而倍受争议。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全球金融危机事件频频发生,人们意识到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截至2012年,已有111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或正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的起源 在美国曾救市/video/2013/10/3065627.html

(存款保险制度归属)

存款保险制度将择机推出/video/2013/10/3065617.html

而在中国,长期以来并不存在明确的存款保险,但从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金融机构破产案中政府所采取的处理方法来看,可以认为中国存款性机构的各类存款均享受政府的隐含保险,也就是政府事先没有申明,但金融机构出事后国家总是施以援手。(存款保险制度归属)

因此,国内对于是否需要存款保险制度的争议由来已久。反对者称中国经济运行良好,银行体系稳健,即便银行有风吹草动,也将由中央政府为问题银行全额埋单,因此是否建立存款保险机制似乎无足轻重。这种想法危害盛大。

当下,中国经济处于艰难的结构转型之中,地方债务、房地产泡沫、制造业产能过剩这“三座大山”困扰着转型之路,这不可能不影响银行体系的稳健。历史经验是,“三年国企脱困”时,国有银行体系所堆砌的不良资产,一度将银行业逼迫至整体技术性破产的悬崖。在银行业清一色国有时,银行信用就是国家信用,问题银行由中央政府埋单是必然。但市场化改革至今,中国银行体系已多元化,外资和民间资本在银行业股东层面扮演重要角色。世异时移,当下银行业出问题时,再免费享受政府兜底,就显得荒诞。 存款保险机制的推出,既利于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也将为经济增长转型构建完善的金融安全网。

从美联储的教训来看,差别化费率更容易导致银行之间的竞争扭曲、实际存款保险缴费的不足和存款保险基金积累的迟缓。因此在中国,单一化费率更简便易行。

考虑到设置存款保险机制的复杂性,目前中国存款保险机制可以从创立存款保险基金入手,向存款性机构开征既有利于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又不明显影响其绩效的存款保险费。在基金积累到一定规模后逐步降低费率。但基金模式毕竟是权宜之计,存款保险机制不仅应有日常信息共享,还应有早期介入和流动性支持等功能。FDIC的成功显示,由律师、会计师、银行家等出身背景组成的问题银行托管和处置团队,更擅长于接收“坏银行”,或让坏银行有序死去,或清理后为其寻找一个有能力并购的“好婆家”,或让其浴火重生为“好银行”。

从长远看,中国存款保险机制也必然需要从基金化走向机构化。

反方:在现阶段,我国目前并不具备引入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而且,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对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的意义不大。以下对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几点简单的思考:

1、从制度基础来看,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制度基础是:(1)金融机构私有化程度高;

(2)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盘、存款人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基础完备,同时具有丰富的经验;

(3)存款人普遍接受如果银行破产清盘时,应由金融机构股东、存款人、存款保险公司共担责任的思想。

从这个角度来考虑,我国并不具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制度基础。首先,我国的存款货币银行大都是国有银行,普遍依赖国家信用;其次,我国在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破产、清盘上法律缺失,同时缺乏实际操作经验;最后,我国大部分人还没有建立起保险意识,不能接受上述的责任分配方案。

2、从我国特殊的最终贷款人机制来看,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存款保险制度以及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机制一起被称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在我国,正是最后贷款人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存款保险制度,甚至对存款人的保护还要强于存款保险制度,才使得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以及金融系统的稳定保持在较高水平。

如果引入存款保险制度,那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以后的最终贷款人是该由央行还是该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

3、占据我国银行资产最大比例的四大银行是国有银行,在政府提供隐含担保的条件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依靠的是国家信用。既然存在国家隐性担保,存款人普遍认为银行没有破产威胁的时候,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就没有意义。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话,国有商业银行参不参保?如果只让股份制银行参保的话,会产生不公平竞争的问题。

4、从我国存款人的角度分析,存款人在现阶段认为国有商业银行甚至股份制银行都存在国家隐性担保,如果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后,真的出现银行的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或清算,国家能不能按照构建的存款保险制度来执行还存在疑问。出于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的考虑,至少个人存款会全额赔付,那么对于企业存款该如何对待呢?如果按照最高赔付标准来执行,是否存在着对企业存款的歧视呢?

存款保险制度归属 篇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篇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一颁发,社会各界都很关注。这一政策最大的亮点就是农民的投入少了,养老保险的待遇却提高了,社保更显得人性化,也符合了当代人口老龄化的现实情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是值得支持的。

2013年出台了新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给了很多农民生活下去的信心,尤其是老农民。这个政策无疑给了老农保一个定心丸。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近些年来,城乡化程度很高,很多农村的中年人、年轻人都进城务工,剩下农村的老弱病残,以及留守儿童。没有耕种能力的老农民面临了巨大的生存压力,一方面要照顾子女留下来的小孙女、小孙子,另一方面还要面对生活开支增大的负担,而随着年龄的逐步增大,的具体机制,变成完全依靠个人积累和基金自身的增值来实现保障和收支平衡。

面对增值来渠道不畅通的现实,以理论上较高的支付系数和实际中缺乏政府投入的事实,基金明显孕育着较大的财务风险。

未来20年我国城市水平将得到快速提高。在这个进程中,农村养老将呈现出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民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我们要从现有体制本身去寻找问题根源,以采取相应的对策。

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设想:

按照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建立以储蓄积累与享受待遇调整机制为核心的“低水平、广覆盖、可接轨”的农村养老保险新模式。

制定定位,加强领导。新的制度应该定位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不是对现有农保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

新农保出台后,应该明确暂停受理老农保业务,通过制度衔接,逐步消化老农保,以利于新农保推进。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应承担起责任,把农民养老作为造福百姓的民心工程,把农民养老作为造福百姓的民心工程,省政府可以把此作为考核下级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指标之一。

[篇三: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农村老年人因老返贫的现象比较普遍,这部分人也是一个被人们普遍忽视的庞大弱势群体。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流动,农村老年人口数量和比例都高于城镇。目前我国城乡老年人口人均收入的比例为4、7﹕1,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的现象将一直持续到2040年左右。因此,必须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发展情况及现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在1986年开始探索、1991年进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起来的。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改革由民政部负责。1992年,民政部在总结探索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1998年,这项职能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历了探索试点、稳步推进、整顿规范、创新发展几个阶段。

初期探索阶段。考虑到经济发达地区群众和地方政府进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热情,一些社会保障专家和官员对苏南地区自发的社区型的农民养老保险进行了调研总结,并且提出相关的保障方案。这些基层意见在国家“七五”计划中首先得到了肯定:“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据此,民政部从1986年开始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1986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以民政部为主进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探索和试点的指示,民政部在江苏省沙洲县(现张家港市)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研究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雏形”,其中包括发展社区型的养老保险制度。会后,在上海郊区、苏南地区等一些富裕的乡镇进行试点。

试点和扩大试点阶段。在农村社会保险的试点过程中,中央政府制定政策、地方政府引导发动这种中央地方互动的工作体系得到充分体现,政府的政策主导能力在制度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91年6月,<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同年,民政部开始选择20个有条件的县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为了完成这项任务,民政部成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于1991年5月选择山东烟台市的牟平、龙口、招远县(市)和威海市的荣成、乳山县(市)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为了搞好试点,民政部召开部分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座谈会,总结初期探索的经验教训,讨论研究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思路和框架。

稳步发展阶段。1995年10月,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为标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入一个规范发展的轨道。该意见强调:“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对于深化农村改革、保障农民利益、解除农民后顾之忧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深远意义。”该意见要求:“现阶段养老保险基金主要通过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增值,任何部门都不得挪用或用于直接投资。”同时提出:“要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研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金增值运营机制和基金管理监督体系。”该意见是国务院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下发的专门文件,不仅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而且为今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探索创新阶段。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在有条件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6年初,党中央、国务院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都把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摆在了突出位置。200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2004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半年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建议的通知>等文件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工作做了重要部署。

目前,建立新型农保制度的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一是开展工作的地区和参保人数呈现出回升势头。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有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1900个县(市、区、旗)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5441、94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约310、2亿元,301、79万参保农民领取养老金,当年支付养老保险金21、3亿元。试点工作较好的地区,农民群众积极参保,部分参保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最早开展试点的山东省烟台市,目前已有190万农民参保,参保率达到当地农村劳动人口的90%,逐年缴费成为参保农民的自觉行动,积累保险基金17亿元,有20万农民领取养老金。

二是全国基金积累总额持续增长,人均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从2000年到现在,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增长幅度年均超过两位数。在2005年的基金总额中,责任金295、5亿元,约占基金总额的95%,调剂金14、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5%,基金总量大于责任金总量,有较强的偿付能力。2005年全国人均账户积累额已经达到570元,比上年人均增加40元。全国人均年领取养老金707元,每月的保障水平达到59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

三是基金投资结构趋于合理,运营方式逐步规范,资产质量逐步提高。2005年全国农保基金的投资结构中,银行存款为12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41%;购买国债为50、6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16%;交财政管理92、58亿元,占基金总额的30%。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交财政管理三项共占基金总额的87%。其他投资为40、15亿元,占基金总额的13%。

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现在分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三个部分。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在民政部1992年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创新:参保对象一般为20岁到60岁的农村劳动力;资金筹集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实行完全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的保险模式,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基金以县为单位核算,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主要通过存银行和买国债增值,积累期个人账户基金分段计息;缴费期死亡或正常退保的,个人账户积累本息可以继承或退还;参保人年满60周岁(不分性别),根据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总额和平均领取分摊计算给付标准,由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不满十年死亡的可以继续支付到十年为止或领取一次性继承保证金,十年以上的支付到死亡为止。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做法,符合农村的实际和农民的心理,也符合政府、集体、个人合理分担责任的原则。一是以农民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差异大、农民收入不稳定的现实;二是实行个人账户模式,基金所有权清晰,解除了农民对过去“一平二调”的担心;三是完全实账管理,养老金标准按个人账户积累额确定,没有固定的替代率,政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不会让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

一些地方从当地实际出发,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做法。

一是苏南的做法。江苏省苏州、无锡等地,利用乡镇企业发达的优势,以社区保障为依托,以社会保险为取向,切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苏南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特点,一是实行大账户、小统筹,即以个人账户为主,同时建立小部分社会统筹基金;二是政府财政和集体经济对参保农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提高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切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如常熟市2001年出台<常熟市农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确定缴费基数、按比例缴费、实行统账结合、养老金由统筹和个人账户两部分构成。张家港市按全市上年农村人均收入的4%-16%比例选择缴费,用人单位和个人各负担50%,缴费基数的最高标准不超过上年农村人均纯收入的300%。上海郊区农村也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

二是东莞的做法。广东省东莞市2002年建立了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保险费由市、镇、村和个人共同负担。农民基本养老金与参保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挂钩,并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做适当的指数变动。农民的缴费基数按每人每月400元核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每年递增2、5%。2001年至2005年,缴纳比例为11%,集体负担6%,个人负担5%。缴费比例个人部分每五年增加1%,2016年后保持在14%不变。个人缴费全部加集体缴费的3%记入个人账户,余下的3%全部记入统筹账户。养老金的月领取标准为150元的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余额/120、

三是北京的做法。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以个人账户为主,并建立了待遇调整机制。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利息等组成。市财政从2006年起,按照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落实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并根据经济发展,不断提高补贴标准。区县财政部门应安排专项资金对本区县参保人员进行补贴。根据参保人员的年龄不同,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或数额的资金,作为待遇调整储备金,用于调整已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待遇水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照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目前全国已有15个省级政府或部门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文件,探索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取得明显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2005年底,已有400多万被征地农民被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制度,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400多亿元。200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要求,山西省、北京市、福建省等地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相应的农民工参保办法,如山西省提出了“一厂两制”的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思路,即城镇户籍职工参加城保,农村户籍职工参加农保,并制定了可行的参保办法和业务规程。各地的探索和试验,对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维护其社会保险权益,并带动和促进农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险需求迫切和有关部门的认识不统一导致的两难局面

目前一方面面临农民群众和经济发展对社会保障的迫切需求对我们的工作形成巨大的压力,农民群众想参保缴费,但是我们目前的人员机构配置、政策供给却难以满足需求;另一方面又面临其他有关方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应不应该搞、在什么范围搞、应该怎样搞尚未形成共识,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许多必要的配套政策无法出台,政府财政缺少投入,影响这项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管理体制未理顺,工作缺乏组织保证

由于过去一段时期内农保工作处于整顿规范阶段,管理体制不顺,少数省级、多数地县级单位还未完成职能划转工作,绝大部分乡镇一级的职能机构没有落实,农保管理工作断档,直接影响队伍的稳定、档案的管理、保费的收缴、养老金的发放和基金的安全。

基金安全增值困难,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是增值渠道单一。按目前规定,保险基金只能存银行和买国债。二是基金管理运营层次低。目前绝大部分基金在县级管理,管理手段缺乏,易于受到当地行政干涉,难以防止基金挪用等弊端,基金管理运营效率普遍偏低。三是现行基金管理的治理结构不利于基金风险的控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缺乏统一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凸显

一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低。目前一些地方虽然把被征地农民纳入了“社会养老保险”,但这种保险不是以其就业后的劳动关系作为参加社会保险的基础、以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础和来源的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而是以安置补偿费一次性缴费、再确定退休后的定额发放标准。这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政策和制度创新,是一项在世界上没有先例、值得推广的创举。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机构的一些权威专家对这一创举都给予了高度评价。但由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际上就是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如果执行其保障水平只是不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规定,保障水平显然偏低。二是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当前,如果将4000万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动态投入将形成104440亿元的资金缺口,既超越了被征地农民的承受能力,也超越了政府的承受能力。要实行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通过该制度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健全增长机制,就必须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而这正是目前所缺乏的。

缺乏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农民工为我国城乡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他们的劳动关系不规范,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等正当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在相当范围内存在,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认真研究解决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所遇到的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接续困难等问题,从农民工收入偏低、流动性较大等实际情况出发,探索和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与需求的简便易懂、便于操作的管理办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

近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多种原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缓慢,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需求。下一步,我们的努力方向是,加强规划,推进试点,健全财政补贴制度,规范管理制度。

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十一五”规划以及以及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对这项工作作出了相应的部署。要按照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农保工作的领导,把开展农保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在认真总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并落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配套政策,以农村有缴费能力的各类从业人员,包括被征地农民、暂不具备条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村级干部、计划生育人员、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务农农民等为主要对象,完善个人缴费、集体(或用人单位)补助、政府补贴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缴费方式灵活、账户可随人转移的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建立个人账户为主、统筹调剂为辅的养老保险制度。引导部分乡镇、村组已建立的各种养老补助制度逐步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渡,实现可持续发展。

逐步加大政府支持和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财政补贴农民参保的增长机制和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农保制度建设的转移支付机制

选择城镇化进程较快、地方财政状况较好、政府和集体经济有能力对农民参保给予一定财政支持的地方,率先建立新型农保制度,为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建立农保制度积累经验,也为完善城镇养老保险、促进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转换、融合提供实践经验,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协调发展。

规范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一是改革基金管理体制。农保基金要全部进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对已经进入电脑工地财政管理的基金,要真纳国家相关规定,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值增值、定期结息。二是确保农保基金的安全增值水平。要完善托管制度,探索基金市场化安全增值的新渠道。三是建立健全基金监督体系。四是要合理确定缴费和计发标准。五是要拓展个人账户功能。

[篇四:试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我国现行农村养老现状分析

我国农村居民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家庭+土地”为主的养老保障模式,农村老人的养老生活方式主要有多代同堂型、分居赡养型和独立生活型三种。但是,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城市化和化进程加快,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工业部门转移,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农村人口加速老龄化;大量农用土地被国家和集体强制征收用于城镇建设,耕地减少,农民难以增收,土地养老模式被打破,失地农民亟待养老保障;加之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农村家庭规模加速小型化,农村家庭人口已经实现了由多子女家庭结构向“421”家庭结构的转变,目前逐渐出现“621”乃至“821”家庭结构,这种家庭结构的变化客观上使得子女养老的比例在下降,传统的养老观念受到冲击。这些给农村传统养老保障模式带来巨大的冲击。

我国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进行试点的,主要依据民政部下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及各级主管部门下发的业务性文件,基本运作方式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为农民设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给予适当的补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贴全部记在个人名下;以县级为基本核算单位,逐步分级负责保险基金的运营和保值增值;参加保险者达到规定的领取年龄时,根据其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总数确定领取标准。由社会保险机构定期计发养老金。但是,“老农保”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由于大部分地区的集体经济处于非常薄弱状态,各地集体补助标准千差万别,甚至很多地方根本得不到落实,没有体现出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性、互助性以及公平性原则;税务系统并没有相关的减免政策规定可以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均没有给予应有的财政支持和政策支持;投保金额基本上都集中在低档次的投保水平上,所以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很难实现;缺乏有效的基金监督机制,以致造成过多的干预和违反政策,强行拆借、挪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基金已被挪用多年,至今难以收回。这样,参保农民的养老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新农村建设,是“十七大”报告提出的重要任务。我国是人口大国,并且80%人口在农村,因此,农民问题的解决便成了完成这一任务的关键,而农民问题中养老保险又是重中之重。鉴于旧农保制度由于种种原因出现停滞和落后,所以亟需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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