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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2016-09-09 10:01:44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2016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共2篇)2016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调研报告2016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调研报告一、机构现状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是隶属于市交通运输局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核定编制71人,实际在编61人,由法定授权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的执法单位,共有执法车辆11辆,其中交通厅配备执法标志车1辆,执法服装全...

篇一:2016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2016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调研报告

2016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调研报告

一、机构现状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是隶属于市交通运输局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核定编制71人,实际在编61人,由法定授权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的执法单位,共有执法车辆11辆,其中交通厅配备执法标志车1辆,执法服装全员配备齐全。

二、队伍现状

我局实际在编61人,取得正式执法证件的60人,人员来源大部分是解决的政府安置人员内部职工子女和部分军转安置、其他单位外调人员,学历结构为大学本科11人,大专49人,中专1人,专业多为法律和交通运输管理专业为主,年龄结构35岁以下有8人,35-50岁有49人,50岁以上4人。

三、进人用人机制

我局自2016年至今一直未新进人员,而2016年以前进入的人员少量是军转安置人员,大部分是解决政府安置对象和内部子女,导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年龄普遍偏大。自2016年被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进人用人都是按照人社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考,现有执法人员的评价、考核、奖惩、选拔工作都是严格按照公务员、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奖惩的有关规定进行的。

四、交通队伍信息化建设

我局的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都已经实现了信息化管理,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案卷的信息化管理方面还未完全到位,由于应用软件程序的问题和实际办案人员在路上现场执法时没有相应配套的设施设备来完善处罚案卷的信息化录入,而导致该项工作的不全面。

五、深化执法体制,创新执法模式等方面的做法

由于行政执法的特殊性和现在行政执法面临的大环境,让我们不得不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体制创新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学习考核机制,按照“三基三化”的要求,切实加强基层队伍的职能化建设,规范落实基础管理制度的建设,提高全局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水平,强力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学习规范计算机操作技能,为规范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开展部门配合、部门联动,以提高我们行政执法的力度,也能较好地改善执法难、取证难的现状,切实增强服务意识,面对广大的经营业户,要求全局执法人员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付诸于实际的执法和管理工作中去,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

由于现行的管理体制中还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一个部门干好干坏一个样,导致影响大家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由于执法力度不强,执法人员的水平再高,执法难、取证难还是一个没有根本解决的老大难问题。

六、深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随着社会的进步,随着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应从严规范规范我们的行政执法队伍,严把准入关,加强业务学习和素质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结合实际,不断完善信息化管理进程,增强各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的操作性。

篇二:2016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已于2010年7月9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系统上级管理机构对下级管理机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和指导全国执法评议考核工作。【2016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和组织本辖区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严格依法、公开公正、有错必纠、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执法情况;

(二)在行政强制过程中的执法情况;

(三)办理行政许可的情况;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控告申诉案件的情况;

(五)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 执法评议考核的基本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二)行政执法内容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适当;

(三)行政执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

(四)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适当;

(五)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规范;

(六)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七)依法制定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八)在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的工作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2016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七条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规定;

(二)行政执法符合执法权限,无越权处罚情形;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

(五)定性及适用法规准确,处理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七)对依法暂扣、罚没的财务妥善保管、依法处置,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等情形;

(八)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九)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第八条 行政许可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合法,具有相应的行政许可权;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以及受理要求等相关内容予以公示;

(三)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听证程序合法;

【2016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五)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第九条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控告申诉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

(二)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应诉,无拒不出庭、不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等情形;

(三)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对违法行为无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等情形;

(四)依法、及时处理控告申诉,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

第十条 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严格执行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二)对已经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

(三)依法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者降格追究的情形。

第三章 执法评议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组织开展对本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按照本规定开展日常执法评议考核和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将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对本系统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在本辖区内予以通报。【2016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十三条 开展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可以成立以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任组长,交通运输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小组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的内容范围确定各项考核内容所占分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系统应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的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

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以年度计分为准,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

(一)违法执法导致行政相对人伤亡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执法拒不纠正导致行政相对人长期赴京、到省上访的;

(三)违法执法导致媒体集中报道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较为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对上级指出的严重违法问题未予改正的;

(五)弄虚作假、对已生效的执法文书等执法卷宗材料进行事后加工、修改、完善的;

(六)拒绝接受或者不积极配合执法评议考核的。

第十六条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将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内部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审阅有关报告材料、听取情况汇报;

(二)组织现场检查或者暗访活动;

(三)评查执法案卷,调阅相关文件、资料;

(四)进行专项工作检查或者专案调查;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水平测试。

外部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执法评议卡;

(三)设立公众意见箱;

(四)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

(五)聘请监督评议员;

【2016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六)发放问卷调查表;

【2016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七)举行民意测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

(一)在重大社会事件中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履行法定义务及时、适当,在本地区或者本系统反响良好的;

(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扎实,总结典型经验,被上级主管部门推广的。 第十八条 对违法执法自查自纠,并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减少扣分。 第十九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执法评议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对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相关单位可以自结果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执法评议考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负责执法评议考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可以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档案,如实记录日常执法评议考核情况,作为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反馈制度,适时邀请执法相对人开展执法反馈工作,改进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是衡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要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嘉奖。

凡申报交通运输系统全国性荣誉的,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是优秀。

第二十四条 对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并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在执法评议考核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或不适当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及执法工作需要,向执法考核中未达标的执法机构派出执法督导组进行有针对性的执法指导,与基层执法机构共同执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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