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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解、履行、回访、报告制度

2016-07-28 10:12:13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解、履行、回访、报告制度(共6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十项制度山丹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十项制度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职能作用,扎实有效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山丹“建设,特制订以下十项工作制度。一、 矛盾纠纷联动调处制度(一)、县乡镇建...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解、履行、回访、报告制度》,供大家学习参考。

篇一: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解、履行、回访、报告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十项制度

山丹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十项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职能作用,扎实有效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山丹“建设,特制订以下十项工作制度。

一、 矛盾纠纷联动调处制度

(一)、县乡镇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负责,政法综治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积极参与联调联动,依托基层组织,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和运行机制,有效排查和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二)、乡镇“大调解“工作机构统一规范为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调解中心主任由乡镇长任主任,分管综治的副书记任副主任,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农经站、国土资源所、民政办、计生办等站所负责人为成员,中心办公室设在司法所,负责处理日常事物。

(三)、乡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履行组织领导、受理分流、对调处情况进行督导和加强联合调处等职能。主要行使三项职权:1、矛盾纠纷案件分流指派调度权。调解中心将受理的矛盾纠纷案件指派给有关村(居)和站所,相关村(居)和站所不得推诿,对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必须服从调解中

心的统筹调度,及时参加协调处理。2、矛盾纠纷调处督办权。3、对排查调处不力造成群体性上访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使“一票否决权”建议权。

(四)、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集中力量解决老问题,化解新矛盾,逐步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机制。

(五)、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小事不出社(组),大事不出村(居),重大矛盾纠纷不出乡镇。

(六)、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的住、解决的好、群众满意”的要求,全面掌握社会稳定状况,有效调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预防群体性事件和重点信访案件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不稳定苗头。

(七)、把预防矛盾纠纷发生与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结合起来,把全面于重点、集中调处与经常调处结合起来,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八)、县法院、公安、农业、林业、水务、民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积极参与“大调解”格局构建工作,督促下属站所服从调解中心统一调度,权利调处矛盾纠纷。

二、矛盾纠纷预警制度

(一)、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管辖区内矛盾纠纷发生的苗头和倾向要及时向司法所反映报告,司法所应及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二)、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或敏感时期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司法所和基层调解组织应提前进行研究预测,及时组织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情况,事前防范,最大限度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各基层司法所、调委会应定期对本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进行摸排,汇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主要预防方式有:

1、信息预防。充分发挥基层调委会和信息员的作用,在第一时间掌握基层动态,发现矛盾纠纷并力争化解在萌芽状态。

2、普及法律知识预防。采取“法制宣传入户、法律咨询上市、以案说法下村(居)”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各层面群众进行普法教育宣传,提高广大群众遵纪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

3、落实“三农”服务预防。充分发挥乡镇“三农”政务服务大厅快捷、便利的优势,解答法律咨询,及时预防和化解矛盾。

4、回访预防。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实行专人包案定期回访,积极做好善后工作,巩固排查调处成果,督促履行协议,防止矛盾纠纷出现反复。【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解、履行、回访、报告制度】

三、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一)、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以及主动受理的纠纷详细登记,做到忠实于客观事实,记录当事人意愿。

(二)、纠纷登记设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电话号码等项目。

(三)、建立纠纷登记薄,确定专人进行登记。

【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解、履行、回访、报告制度】

(四)、对于频临激化的纠纷或应当立即调解的纠纷,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应先行调节后,再补办登记手续。

(五)对不属于调委会受理范围的纠纷,登记后注明移交的机关或承办人。

【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解、履行、回访、报告制度】

(六)纠纷登记后分类建档。

篇二: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解、履行、回访、报告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

为切实掌握群众矛盾纠纷和集体上访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好信访热点、难点问题,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全县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组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矛盾纠纷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

二、排查制度。坚持执行每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

三、分流制度。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然后根据矛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的单位要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务和要求,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确保调处效果,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四、联动联调制度

1、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村的矛盾纠纷,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处。

2、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级领导对调处办公室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促或亲自

参加调处工作。

3、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五、督查回访制度

1、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

2、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3、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档案管理制度

直接调处的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成卷归档。调解的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应填写《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统一归档。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各类统计报表应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七、责任制度

以严格的责任制来确保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责任制和分级责任制,实行领导定期接待、包案负责制、直接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执行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凡事大疑难矛盾纠纷,应及时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处办公室报告示。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因矛盾纠纷调解和排查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篇三: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解、履行、回访、报告制度
2015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第1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一、每月对辖区进行一次矛盾的排查,掌握不安定因素发展趋向,预防化解不安定因素,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二、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予以梳理调处,必要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整治。

三、根据纠纷发生时令性、季节性、地域性等特点,制定排查重点和排查计划、方法。

四、下发排查纠纷统计表。内容包括:纠纷总数、分类、重点户、重点纠纷、发现的犯罪线索及分属部门等基本内容。

五、落实排查计划。要充分利用地点熟、人情熟、情况熟的优势,在辖区内进行摸底排查;各成员单位及职能部门也应通过日常工作、重点工作中反映或了解到纠纷线索,进行登记,填写排查登记表。

六、对排查纠纷统计表进行分析,按纠纷性质、类别、轻重缓急等进行分类排队,排出重点的人、事、单位;采取有力措施,抓早、抓小、抓苗头,钝化矛盾,及时调处,防止激化。

七、各单位、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排查活动中,对排出的重点矛盾纠纷和犯罪线索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2篇: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制度

1、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多层次排查,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做到情况早发现、早报告、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2、建立镇(村)、单位矛盾纠纷排查体系,镇实行每半月开展一次集中排查。特殊时期每日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梳理矛盾纠纷工作;

3、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要及时组织人员集中排查;对重点单位、重点人、重点事,加大排查力度,进行重点排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隐患;

4、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调解信息员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动态;

5、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

6、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群体斗殴现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在4小时内上报市调处中心,调处中心接到报告后上报市主管领导;

7、各镇、各部门应于每月底前将所掌握的矛盾纠纷隐患情况上报市调处中心;

8、保持矛盾纠纷报送电话24小时畅通,遇到节假日必须有人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3篇: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一、坚持经常性排查、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重点开展排查。

二、矛盾纠纷排查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发现问题,全面掌握本地区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在排查中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排查出的问题不夸大、不缩小,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高度警惕,如实上报。

三、建立居民小组、中心户三级排查网络,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员,实行分级排查,村民小组、中心户随时排查,社区居委会每周排查一次,根据上级部署安排,针对重大节假日和敏感特殊时期及时组织排查。

四、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信息报告和预警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每月底前逐级填报统计表。对排查出的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

五、健全排查调解机制,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按照纠纷性质、大小和调解权限进行分类梳理,对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要详细填写《重大矛盾纠纷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同时随附请求说明,载明纠纷当事人情况、发生原因,矛盾焦点等基本情况。

六、对居民小组、中心户报送的需要村调委会协调解决的矛盾纠纷,社区调委会必须研究确定调解方案、调解领导、工作人员,及时组织调解,切实达到矛盾纠纷排查出来,有效化解的目的。

第4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

二、排查制度

坚持执行每半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

三、分流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然后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中心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务和要求,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确保调处效果,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四、移送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

调处服务中心对所有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2、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所会同党政办、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农经站会同国土资源所、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国土资源所、司法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5、城镇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矛盾纠纷,由城镇建设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6、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和管理等矛盾纠纷,由经济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7、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处。

8、涉及企业产权改制、安全生产等矛盾纠纷,由派出所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查。涉及上访的矛盾纠纷,由信访办牵头、有关部门负责调处。【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解、履行、回访、报告制度】

9、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综治办会同派出所、司法所、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10、其他民事矛盾纠纷由司法所和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站调处。

11、上述单位对所属矛盾纠纷必须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工作,确实调处不了的,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抽调人员协调调处。

12、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直接调处。

五、联动联调制度

1、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村的矛盾纠纷,由调处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应按照中心要求,抽调人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2、对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单位及时指派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按时间要求进行调处,不得拒绝推诿。

3、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级领导对中心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促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4、中心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

5、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6、中心实行矛盾纠纷调结报告制度。

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纠纷,由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集中力量进行调处。从而形成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做到信息联通、力量联动、纠纷联排、矛盾联调。

六、督查回访制度

1、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2、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3、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对未调结的矛盾纠纷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继续调处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报有关单位对中心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情况。

4、中心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综治办。各类统计报表应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5、矛盾纠纷调处材料应在调处结束后一周内整理归档。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七、考核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建设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服务中心根据实际制定对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对调处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因调处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上交或激化的单位严格按照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处理。

八、责任制度

以严格的责任制来确保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责任制和分级责任制,实行领导定期接待、包案负责制、直接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执行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凡是大疑难矛盾纠纷,应及时向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报告请示。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因矛盾纠纷调解和排查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篇四: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解、履行、回访、报告制度
2016县人民调解制度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制度是根植于中国的传统文化,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和民族繁荣、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

一、XX羌族自治县的现状对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XX羌族自治县位于四川盆地西北部,东接江油市,南邻安县,西靠茂县,北抵松潘、平武县,面积3084平方公里。全县辖6个镇、17个乡,总人口约24万,居住有羌、藏、回、苗、壮、土家、满、黎、维吾尔、基诺、达斡尔等等少数民族9万余人,其中羌族人口8万多人,是全国唯一的羌族自治县。受自然、历史的客观条件和社会的综合因素影响,基础设施薄弱、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部分地方信息闭塞,民族性格突出,民族意识较强,注重本民族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和利益。

(一)经济社会特点

1、居住特点

XX作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幅员辽阔,地广人稀,人口居住呈现大杂居、小聚居、普遍散居的分布格局,部分地方以羌寨聚居。

2、经济社会状况

XX受自然条件、交通、信息等因素的影响,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且发展很不平衡。境内山高谷深,零星地发育为河谷平坝和台地,东南一隅为丘陵,山地占幅员面积的98%,经济发展参差不齐。加之“5.12”特大地震的影响,“耕居分离”、“人户分离”、“农业与非农业人口混居”,呈现出费孝通先生笔下的熟人社会与现代的陌生人社会并存的现象。

3、人文特征

由于多民族杂居,虽互有影响但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各不相同,文化的多样性和传统文化保存的完整性共存。民族性格各不相同,有的民族剽悍、有的民族内敛,但各民族维护本民族利益的意识强烈。因此,维护民族团结和促进民族繁荣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特征

尽管XX有其独特的自然、社会和人文特点,但同样处于经济转型期、发展机遇期、矛盾凸显期的大环境之下,通过灾后重建,基础设施、各项社会事业均得到了跨越式发展。但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格局的调整,加之“5.12”特大地震给人们思想观念带来的变化,各种矛盾纠纷也随之凸显,呈现出新的特征:一是趋利性强,以前多是“咽不下一口气”,现在主要是利益之争。二是主体多元化,以前多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现在出现了许多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有时还涉及到村委会、居委会等组织,跨行业、跨地区的纠纷也时有出现。三是类型多样化,如征地拆迁、干群矛盾、环境污染、医疗纠纷等新型矛盾成为热点和难点,随着外出务工的增多,婚姻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四是纠纷复杂化,很多纠纷的时间跨度长,关系复杂,调查取证难,特别是环境污染等新型纠纷,涉及群体大,化解难度大。五是纠纷易激化,有些纠纷虽因小事而起,如争地、争水等,但处理不及时很容易激化。部分纠纷当事人因法制观念淡薄及别有用心的人挑拨而出现盲从,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部分当事人表达诉求的方式偏激,动辄上访、缠访,甚至利用媒体(包括境外媒体)推波助澜,扰乱视听,信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不管纠纷如何发展,但大部分都是由于各种利益问题引发的非对抗性矛盾,都是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是完全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的。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力度,就是从根本上、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缓解和消除社会对立情绪,有效防止信访问题反弹、社会矛盾积聚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牢固筑起民族自治地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XX羌族自治县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调解制度建设不断加强

1、调解组织网络化

通过多年的努力特别是《人民调解法》颁布以后,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XX现有乡镇调委会23 个,村(居)调委会343个,调解委员会成员2167人,调解员1563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调解纠纷2000余件,基本实现了“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疑难纠纷不出县”的目标。

2、工作机制长效化

人民调解的各项工作机制长效化、常态化,人民调解的工作制度,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访调援”对接机制,不断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与诉讼、仲裁的衔接机制建立,调解不成功的权力救济途径畅通。

3、调解程序逐步规范化

中共政法委曾经指出:“各级政法机关要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观念,从政策机制上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执法办案中,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尽管人民调解强调就地、就近,但对于一些较大的纠纷,仍然有必要规范调解流程,以体现人民调解的执法性。XX现已形成了纠纷受理、调查、调解、回访等一整套较为规范的流程。

4、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不断扩大

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和不受理的两类情形。人民调解受理调解的矛盾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各种纠纷。随着形势的发展,现已将法人与法人之间及跨地区、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纳入了人民调解的范畴。随着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将刑事案件引发的民事赔偿及刑事自诉案件也纳入了人民调解的范畴,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不断扩大,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同度也不断提高。

5、专业调解组织得以发展

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不断涌现,交通、医疗、消费、劳动、物业等领域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建立,并在实践中不断巩固和完善。XX成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高效、便捷的化解涉专业纠纷,既使当事人避免了诉累,减轻了法院的压力,又有力地维护了全县的和谐稳定。

(二)存在的问题

1、调解组织流于形式,调解员素质不高

部分单位和个人对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认识不足,认为维护社会稳定主要依靠公检法发挥主力军和威慑作用,人民调解只是化解日常发生在村(社区)的一些小纠纷,在关键时刻拉不出,用不上,从而对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地位、独特优势、前置作用缺乏应有的认识。导致了思想上不够重视、行动上不够关心,致使部分人民调解组织有名无实,特别是处于中坚力量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多由干部兼任,加之民族自治地区多年来教育、经济发展的滞后,大多数人民调解员文化、法律素质偏低,在紧密的熟人社会及其关系的连带性已经逐渐减弱的现代社会中,调解员的素质将直接影响人民调解职能的有效发挥。

2、经费保障不够

由于人民调解不收费,所需经费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XX受经济发展的影响,财力有限,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力度不够。特别是困扰基层多年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长期得不到保障,调查取证没有差旅费,调解没有务工费,办了事还要自掏腰包,挫伤了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制约了人民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

3、规范化程度不高,程序上有待完善

由于受认识等诸多因素影响,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推进较慢,调委会还存在调解协议不规范,重结果、重口头,轻程序、轻文书等现象。《人民调解法》专门在第四章中用了十一个法律条文对调解程序加以阐述,虽然从立法的框架结构上看,调解程序得到了充分重视,但是从具体内容上剖析,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调解的法定期限并无规定,造成在实践中难以衡量和把握“调解不成”的时间节点,从而出现“久调不决”的现象,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救济;二是关于“终止调解”的形式,没有作出具体的统一规范,就势必会影响到当事人无法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期间以及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起算点;三是调解不成的权利救济途径的告知无具体形式的规定,是口头还是书面,内容包含哪些,还需进一步明确。

4、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有待进一步增强

《人民调解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还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司法确认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受责任心、积极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部分调解员认为调解成功即案结事了,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不再关心,忽视回访环节,致使部分调解协议成为一纸空文,降低了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对提起司法确认的申请主体要求十分严苛,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而对撤回申请的主体要求则十分宽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撤回申请,这无疑提高了司法确认的门槛,给了当事人特别是债务人极大的反悔空间,不利于调解协议的全面履行。

5、对人民调解的指导跟不上

基层司法所是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前沿,司法助理员承担着具体职责。但XX很多司法所工作条件艰苦、待遇低、人员流动性大,出现招不来人、留不住人的困境,很多司法所要么没人,要么仅有一名司法助理员,还要承担很多业务工作,严重影响了指导效果。而负有业务指导职能的人民法院,也存在人员紧张的问题,因忙于自身工作及认识等因素的影响,也疏于指导,致使人民调解工作难有突破。

三、完善XX人民调解制度的对策思考

(一)完善人民调解员制度体系

要严格按照司法部“五有、六统一、四落实”的要求,打造适应XX特点的高素质人民调解队伍。一是建立科学的调解员选拔制度、准入制度和培训制度。推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广泛吸收社会力量,把退休老干部、退休政法系统干部、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充实进调解员队伍。同时结合少数民族的性格和宗教特点,把宗教领袖、文化传承人等充实进人民调解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威望高、熟知本民族习惯的特点。要通过集中学习、现场指导、调解观摩等多种形式,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岗位培训。二是建立和完善专职调解员、首席调解员、选择调解员制度,建立人民调解员人才库。三是建立调解员奖惩及退出机制。要建立人民调解员奖惩制度,严格进行考核,对违反人民调解纪律和不适宜继续担任人民调解员的实行有序退出,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四是建立纠纷信息预警机制,由调解员兼任信息员,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人民调解方针,把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实现“定争止纷”。

(二) 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力度

近年来,全国各地积极探索的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模式值得借鉴。如上海长宁区的李琴人民调解工作室,广安郭太平人民调解工作室等,都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XX的财力有限,很多方面要依靠上级的转移支付,因此有必要从维护民族地区的稳定繁荣出发,加大对此项工作的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以奖定补”、“以案定补”等方式,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还应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的支持力度,通过开展较为长期的培训、学费补偿机制引进法学专业大学生进入专职调解员队伍等模式,改变民族自治地区调解员素质普通偏低的现状。

(三)完善衔接机制,构建“大调解”体系

一是加强衔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整合社会资源,改变“各自为战、各弹各调”的旧格局,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机构协调,司法行政、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分别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基础上,加强公调、检调、信调对接机制建设。二是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前置制度。探索在基层人民法院(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室,聘请专职调解员,对依法可以调解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及刑事自诉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实行预立案,启动人民调解程序,调解成功即取消立案,调解不成再进入诉讼程序。三是完善委托调解制度。法院、公安、检察院、行政机关将适宜人民调解的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调处,必要时也可以采取联合调解的方式,实现调解的无缝衔接。

(四)适度规范调解程序

人民调解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质,也是有组织的民间调解,因此调解工作必须具有一定的程序,以保证调解效力和调解工作的规范。人民调解程序的适度规范化、调解过程与调解结果的文本化,是规范化、制度化的必然要求。一是要按照纠纷受理、调查、调解、达成协议、回访、结案归档等规范的流程进行,并形成完整的案卷,即使是达成的口头协议,也应进行书面记录,以体现其严肃性。二是规范调解的期限,比如以一个月为限,案情复杂可适当延长,可以有效防止调解“久调不决”,便于当事人及时得到权利救济。二是以书面形式终止调解和告知当事人调解不成的权利救济途径,明确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起算点,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进行衔接,保证当事人及时行使救济请求权。

(五)调解注重与少数民族民间法的结合

“在基层民间纠纷的解决处理上,依照习惯往往比直接适用法律解决效果更好”。 苏力教授在其著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指出:“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由此他提出了民间法的概念,“民间法是与国家制定法相对的,是在社会中衍生的,为社会所接受的规则……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体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XX的人民调解更要注重与少数民族民间法的结合。当然其中有部分与现行的法律不符,如“出嫁女不继承父母遗产”、“订婚男方需给女方一定的彩礼”等,但仍然可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如XX借力少数民族民间法,将民间法的具体代言人和执行者“羌首”、“端公”以及“文化传承人”、“老命”等聘为人民调解员,用羌族特有的“议话坪”和“转转酒”化解纠纷,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在与民间法的结合过程中,更要强化人民调解的自治功能,激发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主参与意识,弱化行政化,保持人民调解坚实的群众基础。

(六)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是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的审查制度。将司法助理员审核人民调解协议作为一项制度并长期坚持,有效防止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提高协议的权威性,在此基础上,可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直接的法律效力:如对于在合法基础上当事人自愿签定的调解协议,负有履行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只针对协议本身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不涉及纠纷本身审查。二是调解员要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回访,确保协议能得到及时全面的履行。三是进一步完善司法确认制度,降低申请门槛,一方当事人即可提出确认申请,且实行“谁申请谁撤回”的原则。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的有效衔接,促进人民调解的健康发展。

(七)建立和完善边界人民调解联调制度

XX的接壤地区往往也是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观念极强,因土地、林地边界纠纷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必须加强联调工作。要在认真研究本地区涉边界纠纷的现状、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县、乡、村涉边界纠纷联防、联调、联谊“三联”制度,规范边界地区人民调解组织联调措施办法,掌握涉边界纠纷排查化解及重点地区动态,推动涉边界纠纷的联调工作,维护民族地区的边界区域和谐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

(八)全面落实指导制度

要坚持常态指导和动态指导相结合,一是提高司法行政部门特别是司法所的全面指导效果。通过近年来的“两所一庭”建设,司法所的办公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但因客观条件的制约,部分司法所的条件仍然艰苦。除了加强奉献精神的教育外,更多的是要解决好司法助理员的后顾之忧,在待遇上给予倾斜,创造招得进、留得住的工作环境。认真落实好司法所长的职级待遇,按照每个所至少2人的标准配齐配强司法助理员。强化司法助理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实现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提升。二是提高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效果。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参与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人民调解员培训班、 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法庭审理、依法确认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聘任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为人民陪审员等常态措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九)注重调解的法制宣传功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跨越

要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功能,实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推进XX的法治进程。费孝通先生认为乡村调解是适用于传统小农经济基础和深厚的血缘地缘关系的经济模式,其特点“其实是一种教育的过程”, 而人民调解是从乡村调解发展而来,保持了其基本属性,也是一种教育过程。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充分利用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编辑:华华)

篇五: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解、履行、回访、报告制度
2015行政调解工作意见

行政调解工作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省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部署,发挥行政调解促和谐、保稳定的积极作用,现就2015年全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从源头上减少争议纠纷发生

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争议纠纷发生的重要方法和措施。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XX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川府发〔2015〕14号)的要求。一是要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使行政权力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整处理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享受法律保护。二是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证行政决策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决策过错问责机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听取群众意见,凡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三是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规范、公正、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改进执法方式,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杜绝执法不当导致新的纠纷。四是要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知情权,减少因政府信息不畅造成的行政争议发生。政府信息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推进办事公开,全面公开社保、医保、低保、就业再就业、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农补贴以及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五是要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要实现信息化,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及时更新。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时,将行政调解列为重要培训内容。

二、进一步运用法治思维、营造法治环境,把握好行政调解的范围和基础

进一步运用法治思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市、区市县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界定本部门行政调解范围,依法明确应当调解、可以调解和禁止调解的行政争议纠纷的具体范围并予以公开。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调解事项,要严格依法调解。对于行政不合理案件,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的案件,法律、法规不完善或相互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案件,历史遗留导致证据无法查明的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探索纳入行政调解范围。对于因抽象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因行政许可、征收、确认或禁止性、标准性规定而产生的行政争议,因生效文书引起的行政争议,有关机关正在处理的行政争议等,可以暂不纳入行政调解范围。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要积极主动调解;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政策允许调解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要结合有关法治原则,大胆探索调解的具体范围,把握不准的,要及时组织研究。行政调解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要处理好合法与合理、国家与个人、经济发展与依法行政之间的关系。

三、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

(一)切实加强行政调解组织体系规范化建设。市、区市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区市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健全完善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单位负责人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狠抓基层基础工作,强化基层行政调解机构建设,加强人员配备,做到“有人办事、有机构办事、有条件办事”。抓好市、县、乡三级直接面向群众的一线调解窗口规范化建设,加强对争议纠纷的化解处理。【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解、履行、回访、报告制度】

(二)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制度规范化建设。各行政执法部门尤其是行政调解任务重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纠纷层级管理、矛盾全程防控、行政调解与其他调解对接、责任追究、信息案例报送、统计和档案管理等方面制度;完善行政调解工作规则;规范行政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调解实施、达成协议、协议履行回访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纠纷善后处理等各环节行为;明确时限要求;规范行政调解文书,确保行政调解行为规范化。

(三)切实加强行政调解队伍规范化建设。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配备2名以上行政调解员,着力培育行业首席调解员、金牌调解员。市、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完善行政调解员信息库,加大调解人员培训力度,切实开展评选行政调解专家、行政调解能手、星级调解员、类型化纠纷首席调解员活动。通过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使行政调解员达到“四懂”(懂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懂调解技巧)、“四会”(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文书),切实提高调解水平和技能。

(四)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室规范化建设。行政调解任务重的行政执法部门,按要求设立行政调解室,悬挂行政调解标志,上墙公示行政调解范围、原则和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员职责和纪律,以及体现和谐、和解、和气理念的温馨用语等内容,营造良好氛围。

四、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完善争议纠纷处理衔接联动机制。市、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要求,切实规范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的对接以及检调对接机制,重点是规范运行程序和操作办法,实现有效、无缝对接,形成调解处理争议纠纷的合力。

(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每季度要开展一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社会敏感期、特殊时期要开展专项排查。要采取普遍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等方式。对排查出来的争议、纠纷,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按照矛盾纠纷的不同类型、化解的难易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后果的严重程度,认真制定方案,及时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对具有普遍性的争议、纠纷,有针对性地改进行政管理方法和执法工作方式,有效预防和减少争议、纠纷发生。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及时按程序报告。

(三)完善矛盾纠纷层级管理机制。根据争议、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难易程度、区域人数、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参照《XX市社会矛盾化解层级管理办法》,将争议、纠纷确定为三个风险等级,Ⅲ级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调解,Ⅱ级由区市县政府或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调解,Ⅰ级由市政府行政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

(四)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市政府把行政调解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纳入区市县政府和市级部门绩效考核内容,签订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各区市县政府要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县级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绩效考核内容。市级部门要把行政调解纳入内设机构、(

(五)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市、区县市要把行政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所需要的场所、设施设备,确保行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政府各部门要切实保障行政调解工作经费,保证调解员个人补贴落实到位。要健全完善激励机制,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建立健全专业调解工作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掌握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新趋势和行政调解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部门工作领域内的矛盾纠纷专业调解机制和制度。国土、住建、农业、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公安、工商、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打造专业调解队伍,推动专业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篇六: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解、履行、回访、报告制度
2015乡镇综治维稳工作方案

方案一:乡镇综治维稳工作方案

按照20XX年县综治委的统一布置,结合我镇实际,为维护八里河镇的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全镇平安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为了确保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稳步提高,充分发挥全镇治安防范多层网络作用,提高全镇科技防范能力。进一步完善平安互助网和视屏监控系统,对全镇的社会治安形势实行动态管理。 二、加强镇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建设,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各项设施建设,规范中心的软件资料,认真搞好中心接防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三、进一步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巩固平安村(社区)创建成果,开展好平安单位,平安景区的创建活动,打造良好的平安创建宣传氛围。

四、加强综治督查力度。促进群防群治工作和三级治安联防的有效开展,促进全镇社会秩序的稳定。

五、按照县综治委的统一布置,开展好各项专项整治活动,制定好各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加强活动组织建设,写好活动记录和总结。.

六、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定期摸排信*、信邪教人员,调解矛盾纠纷,化解不安定因素。

七、完善各村综治维稳工作站的设施建设,制度建设和治安哨卡的设施建设。

八、加强村(社区)综治维稳工作站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全镇综治人员的业务水平。

九、规范综治软件资料,量化软件各项指标,提高全镇综治工作的整体水平。公平、公正的考核各村(社区)各单位综治工作水平,全年实行百分制考核,平时检查督查占20%,半年检查占30%,年终检查占50%。

1、各村(社区)支部书记、村长听取安排综治工作会议记录不得少于6次(村支两委记录)。

2、矛盾纠纷排查,各村(社区)1年摸排矛盾纠纷不得少于6起;建立规范矛盾纠纷调解卷不得少于3卷。

3、8本帐薄记录内容要规范真实,哨卡值班记录不得脱漏,综治各项工作计划、方案、小结、总结要可行、具体、充实。

4、加强综治督查力度,促进综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分管综治的负责人和综治办的全体同志对辖区内的各村(社区)、各单位每月督查一次。季度总评打分,列入年终考评占20%;半年检查占30%;年终检查占50%,并把季度、半年、年终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5、奖励分:信息和典型材料报送后,已被采用按级别加分,镇采用加0.5分,县采用加1分,省市采用加2分,中央采用加3分,受省市表彰的先进单位奖励2分,县表彰的奖励1分,奖励总分累计不超过10分。

6、惩处分:例会签到,信息报送,各类报表列入惩处分即扣分,例会及开会每缺1人次扣0.5分,每次每缺一类报表扣0.5分,发生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每起扣2分。夜间值班督查情况,全镇通报批评,每次扣1分,黄牌警告扣2分,积分直接列入年终考评(各村发生可防性案件超过3起扣1分,5起以上扣2分)。

7、综治普法宣传,要有宣传资料、记录、方案、小结、总结。广播宣传要有广播稿,宣传记录和材料要相符。

十、加强周边环境的治理和相邻兄弟乡镇村,签定周边协议,共建平安和谐新农村。

十一、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打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开展“五五普法宣传”和法制进村、进校园活动。

十二、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和留守儿童的管理,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活动。

十三、继续开展好村级综治经费一事一议筹集,确保综治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十四、加强镇直各单位、中心学校、八里河风景区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化解各方面不安定因素,打造平安和谐八里河。

方案二:乡镇综治维稳工作方案

为全面整合我镇综治维稳力量,切实加强我镇综治维稳组织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方便群众、建设***茶店,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茶店子镇综治维稳中心,特制定中心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争创全州先进平安乡镇为目标,按照中央、盛州、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部署和安排,整合全镇政法综治维稳力量,搭建协作配合、优势互补、精干高效、便民利民的工作平台,努力把镇综治维稳中心建设成为社情***的收集中心、矛盾纠纷的调处中心、普法教育的宣传中心、重点人群的管理服务中心、群防群治的指挥中心。

二、组织机构

按照“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案件分流转办、中心督办落实”的总体要求,建立镇综治维稳中心。

(一)机构设置。中心在镇党委、政府和综治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镇综治维稳办牵头,整合公安、法庭、司法、信访、民政、安监等综治维稳资源和力量,实行集中办公。中心由主任、副主任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中心下设11个专项工作小组,组长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各专项工作小组在中心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办理中心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组织形式。中心向下延伸到村和村民小组,形成三级联动的综治维稳网络。在村一级建立综治维稳工作站、实行治保会、调委会和警务室合署办公;在村民小组建立综治维稳联络点,由组长担任综治维稳联络员;依托治安中心户长等基层群防群治力量,充分发挥“五老”的作用,及时排查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三)人员组成。中心设主任1名,由乡镇分管政法综治维稳工作的副书记黄祖贵同志担任,主持中心的全面工作;设常务副主任1名,由乡镇综治维稳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谭新英同志兼任,主持中心的日常工作;设副主任若干名,由镇派出所所长吴号忠、镇司法所所长马尚武、镇法庭庭长罗桂香、镇安监办主任易勤平和镇信访办主任钟茂波同志兼任,在中心轮流值班,协助中心主任开展工作;设工作人员若干名,由镇综治维稳办汪斯堂、谭魁甲同志、其他镇直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各联络组组长组成,在专项工作小组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职责任务

(一)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综治维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

(二)坚持预防为主,掌握社情***,组织、指导并督促辖区各单位排查化解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协调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三)组织开展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协调开展“严打整治”专项行动和重点治理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治安问题,维护全镇治安稳定。

(四)全面掌握、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势,采取针对措施,指导辖区各单位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动员群众参与,巩固创建成果,抓好长效管理,增强群众安全感。

(五)组织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定期接访工作,集中解决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督促辖区各单位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检查考核、严格奖惩措施。

(六)抓好镇村综治维稳干部和群防群治队伍教育、管理和培训,推进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确保行为规范、管理规范、运转顺畅、保障有力。

(七)督促辖区相关单位抓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法制宣传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扶、社区矫正、禁赌禁毒、***人民防线和反邪教等综治维稳工作。

(八)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任务。

四、运作流程

按照“集中受理、分流转办、归口处理、分工协作、限时办结、跟踪回访”的总体要求,实行“六统一”。

(一)统一受理。中心设立接待室和服务热线电话(0718-4652189),每天坚持由一名党政班子成员带班,一名副主任值班,两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参与,全天候受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并对受理事项逐一填写《中心求决事项受理登记表》。

(二)统一分流。对受理的求决事项确需分流转办的,由值班主任填写《中心求决事项转办单》,提出拟办意见,报值班领导或中心主任审签后,交由相关单位限时办结,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三)统一协调。对受理的重大矛盾纠纷和疑难复杂问题,带班领导或中心主任认为需要协调多个单位联合处理的,定期召开相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

(四)统一督办。承办单位对中心交办的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由中心发出《中心督办通知书》,督促承办单位限时办结。

(五)统一回复。中心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实行统一回复,简单事项由值班主任电话回复或当面回复,并作好记录;较大事项要以书面形式回复当事人,并做好跟踪回访。

(六)统一归档。中心成员单位对承办事项负责建档,按照管辖关系分类管理,建档后移交中心统一管理,中心建立台帐留存备查。

五、工作机制

(一)联查机制。中心要定期组织排查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实行集中梳理、分类处理、归口办理,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限期化解到位。

(二)联调机制。中心对受理的矛盾纠纷,综合运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方法进行疏导化解。一般的矛盾纠纷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中心协调有关单位共同解决。

(三)联防机制。中心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的治安联防网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治安联防,指导督促辖区各单位建立健全内保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四)联治机制。中心定期进行治安形势分析,提出针对性工作意见,及时发布治安预警;定期组织排查治安混乱地区、治安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集中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切实维护全镇治安稳定。

(五)联创机制。中心围绕争创全州先进平安乡镇的目标,整合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平安村”、“平安单位”、“平安家庭”、“平安校园”等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大力营造平安创建氛围,深入推进平安创建工作。

(六)联勤机制。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中心要统一调配人力、物力,落实值班备勤工作。若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安全事故,中心接到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迅速组织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妥善处置。

六、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由镇党政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中心副主任轮流值班,工作人员具体参与,处理中心日常事务。值班主任和值班领导有事外出必须向中心主任请假,并作好调班事宜。

(二)议事例会制度。中心每周组织召开一次主任例议,每月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负责人综治例会,分析治安形势,研究解决方法,安排阶段任务。

(三)首办领导责任制。中心受理的求决事项,当班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责任包案、牵头协调、督促办理,直到问题解决、当事人息访,并实时跟踪回访。

(四)请示报告制度。中心成员要确保通讯畅通,定期向中心报告综治维稳信息;中心则每月要向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五)联席会议制度。对重大矛盾纠纷和疑难复杂问题,中心要组织有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方法。

(六)限时督办制度。中心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承办认为直接责任人,诉求简单事项当天办结、一般事项7天内办结、重大疑难事项30天内办结;中心明确专人全程跟踪督办,直到办结回复为止。

(七)考核奖惩制度。中心对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实行量化考核,并作为单位和公务员考核评先表模的依据;严格奖惩兑现,对因工作不力、作风漂浮造成激化矛盾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方案三:乡镇综治维稳工作方案

根据中央、省市区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2015年为全区政法综治“基层基础建设年”的总体思路,并结合我镇创建“平安东阳”的神圣使命,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政法工作会议和区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四化两基”要求,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着力强化基本目标、基层组织、基础工作,深入推进矛盾排调、打防结合、管理创新、队伍建设工作,促进政法综治工作全面提升,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努力,达到五个目标:一是实现年内无刑事案件发生;二是不发生重大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三是杜绝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现象;四是吸毒实有人员负增长;五是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得到普遍提高。努力把我镇建设成为政治安定团结,社会安全稳定,经济繁荣协调,生活文明安康的和谐乡镇。

三、工作措施

(一)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

1、派出所要深入开展以打击“两抢一盗”、吸毒贩毒、卖淫嫖娼、涉黑涉恶四项犯罪为重点,以整治车站周边、菜市场周边、学校周边、工程项目周边四个部位为重点的严打整治行动。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把握重点部位、重点问题和重点时段,攻其一点以凑全功,突破薄弱环节以推动全局。要坚持“命案必破”原则,加大对命案和伤害案件的侦破力度,严惩犯罪分子,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2、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以“无毒社区”创建活动为载体,以重点毒品问题专项整治为抓手,进一步加大禁毒工作力度。通过断源头、端窝点、破网络,破获一批涉毒案件。以重点整治公共娱乐场所的涉毒问题和帮教重点涉毒、吸毒人员,及时排查、收治吸毒人员,努力降低复吸率,遏制毒品的发展和蔓延。

3、加强突出治安问题整治。精心组织反“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坚持日常打击与集中行动相结合,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巡防力度。同时,继续组织开展“扫黄扫非”专项活动和禁赌专项斗争,坚决打击聚众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扫除社会丑恶现象,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

(二)要进一步推进防控体系建设。

1、全面落实“三防”措施。一是坚持人防抓落实。派出所要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摆在街道、路面和治安卡口,实现动态防控;要突出抓好专业协警队伍的管理和使用,开展全天候治安巡逻,切实维护社会面的治安秩序;各村要加强联防队、护村队等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开展有针对性的护村巡逻;事业单位要认真抓好内部自防工作。二是坚持物防抓落实。继续深化“零发案村”竞赛活动,尽最大努力遏制刑事案件的发生。三是坚持技防抓落实。大力推进“平安E家”报警电话入户建设,各村(场)、社区在年内务必安排报警电话50户以上;继续加强公共安全监控系统“全球眼”的安装和维护工作,逐步在全镇所有公共场所推广和实施电子监控,使技防设施向企事业单位拓展,向社会面覆盖。

2、加强基层综治组织建设。一要抓好“两所一中心”规范化建设。镇维稳综治中心要继续整合部门力量,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治安联防、矛盾联调、问题联治、事件联处、平安联创“五联”工作机制,完善与村、上下联动的整体合力,更好地发挥综治工作中心的作用。派出所要继续深化“三基”工程建设,加快农村和社区警务室的建立,下沉警力,整合资源,发挥职能作用,确保一方平安。司法所要以争创优秀基层站所为目标,不断提高基层司法行政单位的活力、实力和战斗力。二要积极开展综治进村、进机关、进校园等活动,努力形成以党支部为核心、维稳综治办为骨干、村居调解和群防群治组织为基础的工作网络。全面加强村的综治组织建设,做到机构统一、人员落实、制度健全、工作规范。要健全校园维稳综治机构和普法机构,在全镇学校中广泛开展“创三无、保平安”(即无学生违法犯罪、染毒涉毒、安全事故)活动,加强对师生的治安防范和交通、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加强对网吧等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着力构筑校园的“安全防护网”。

3、加强基层平安创建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平安建设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全面落实各项措施,确保顺利通过平安建设考核。一要明确任务抓落实。今年的平安示范建设任务相当繁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配套措施,加快创建进度,确保创建目标任务的完成。二要突破重点求实效。针对杀人与伤害致死案件、“两抢”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和食物中毒事件等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力求取得实质性突破。三要加强整治保平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特别是建筑施工等领域的安全监管,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精心组织道路交通秩序和出租房消防安全等专项整治,努力实现各类事故指标的全面下降。

4、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要按照镇党委、政府建设“法治东阳”的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全面深入开展“法治东阳”建设。特别是要认真抓好“六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不断深化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工作,继续深入推进“民主法治村居”建设,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建设“平安东阳”、“法治东阳”,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三)坚持“严控”,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1、积极推进维稳工作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重大,为此,我们必须认清肩负的使命,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扎实推进维稳工作建设,全力以赴维护社会稳定。一要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维稳组织网络。明确驻村干部和相关人员职责,建立镇维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维稳办,镇、村都要有明确固定的维稳信息联络员,形成上下联动,左右沟通的工作网络。二要落实工作措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不稳定信息的收集、摸排工作要渗透到社会的角角落落、方方面面,及时发现苗头,准确掌握方向。对突发性事件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不稳定事件要连续实行跟踪,对节假日等重要敏感日期,要确保二十四小时信息畅通。三要落实工作制度,完善维稳工作机制。①要健全定期逐级信息收集、报告机制;②要完善分析研判制度;③要建立预警制度;④要实行包案到人制度;⑤要落实处置制度;⑥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一个权责明确、信息畅通、处置及时的维稳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预防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处置工作及时、果断、有效。

2、切实加强隐蔽战线斗争。继续深化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切实加强对重点人员、敏感日期和重要部位的监控。组织开展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扎实开展“无邪教村居”、“无邪教校园”等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基层干部群众识别和防范邪教的能力。有效防范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破坏,依法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

3、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坚持“一月两排查”、“一月一台帐”、“一月两例会”、“一月一交办”、“一月一督查”的“五个一”运行机制,全面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对带有倾向性、突发性、全局性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调处。对初信初访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力争一次办结。对上访老户要逐件复查复议,做到政策落实到位,经济处理到位,感情工作到位。

4、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围绕“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目标,建立健全预测预警、排查调处、应急处置、责任追究、工作保障等五项机制,有效预防群众性事件的发生。继续抓好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劝返队伍、应急小分队等三支应急力量建设,按照预案要求,加强处置实战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群众性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四)坚持“严管”,增强对社会面的控制能力。

1、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坚持“抓小放大”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行暂住人口落脚点“人户一致”管理工作机制、流动人口高危人群“五查三控一联系”工作机制和流动人口涉案对象落脚点责任倒查工作机制;重点抓好流动人口中高危人群的排查和监管工作,及时打击流动人口中流窜犯罪和团伙犯罪;大力开展企事业单位流动人口自主管理,力争全镇流动人口人户一致率达90%以上。继续深化出租房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努力实现出租房管理有新的突破。加强对流动民工的法律援助,建立健全民工维权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流动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2、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整合各方力量,共同做好在校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大力推进“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计划”,深入开展“未成年人零犯罪村”和创建“青少年维权岗”等活动,加强青少年活动场所和法制基地建设,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环境。加强闲散、流动、困难群体与重点青少年人群的教育和管理,严厉打击幕后控制、操纵流浪儿童乞讨和教唆流浪儿童犯罪的团伙及黑恶势力。

3、加强娇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深化社会帮教形式,拓宽市场化安置渠道,继续开展娇正人员走守法致富之路系列活动,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五)坚持“严治”,确保政法综治工作顺利开展。

1、切实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健全镇、村、企业、学校综治网络,灌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队伍的自身素质和战斗力;紧密联系我镇实际,积极探索综治工作新思路。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充实工作力量,完善体制机制,理顺工作关系,为开展综治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2、加强对政法综治工作的领导。加大对政法综治工作的保障力度,要把政法综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平安创建、维稳、禁毒、队伍建设、流口管理等必要的工作经费。

3、加大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力度。健全党委、政府定期分析研判社会治安形势制度,每季度专题分析一次社会治安形势,研究部署政法综治、平安建设等工作。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体系,综合评估履行综治责任制和开展综治工作的情况,对考核成绩位于前列的给予奖励。加大考核结果应用力度,把抓综治工作和基层平安建设的情况,作为村级干部政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完善和落实情况通报、督查督办、责任追究、“一票否决”等制度,对一些抓治安稳定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现象及时进行督查通报和督促整改,促进各项综治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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