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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

2017-07-03 10:47:33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共7篇)近500微信公众号抄袭侵权被处罚说明什么文 守护袁昆 原创问题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对于原创作者来说,自己辛苦的创作只需要一个复制-修改版权-粘贴就成了别人的文章。虽然大多数人越来越重视版权问题,但对于小人来说,自是防范不了,加上版权意识薄弱也成为原创作者痛苦的事情。 自媒体的火热让越来越多的朋友...

篇一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
近500微信公众号抄袭侵权被处罚说明什么

  文/守护袁昆

  原创问题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对于原创作者来说,自己辛苦的创作只需要一个复制-修改版权-粘贴就成了别人的文章。虽然大多数人越来越重视版权问题,但对于小人来说,自是防范不了,加上版权意识薄弱也成为原创作者痛苦的事情。

 

  自媒体的火热让越来越多的朋友都在重视自己的品牌,越来越多的企业也看到这一块的市场,互联网巨头百度、腾讯、360、新浪、搜狐、网易等等都开了自媒体平台,为的就是可以聚焦原创作者,创造更有价值的内容。但对于版权这一块的控制来说还有所欠缺,守护袁昆发现不少平台中都没有很好的机制去判定原创。一些原创者在文中加入的版权信息更是被平台给删除甚至文章不予通过。

  最近大家看到互联网上聊起了原创保护的问题,也许对于原创者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机遇。腾讯微信团队28日晚间发布公告称,自2月3日发布抄袭行为处罚规则以来,近500个公众号因抄袭侵权被处罚,超过3万篇内容因此被删除。微信公众平台作为自媒体人聚集的一大平台,这一举措的确是大快人心。

  近500微信公众号被处罚是原创者的福音,这一举措传递了什么信息,相对于这个问题更应该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守护袁昆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大家去思考。

  一、原创版权意识将会越来越强烈。

  越来越多的平台都在扶持原创作者,通过广告分成的方式让更多的原创者获得收益,有了利润问题才能让原创者可以更有精力去创造更多有价值的内容。微信公众平台的原创保护功能就是一个很好的体现。而作为国内最大的搜索引擎百度,其实也一直在为原创的事做努力,相信站长朋友们应该也有所了解。

  二、内容聚合最终只会走向没落。

  对于这个问题,从站长圈子出发,大家比较熟悉的就是卢松松博客,相对来说卢松松博客前期的确是经过自己的努力做大做强了。但现如今的卢松松博客根本就没有几篇原创文章,每天的投稿完全就是纯小白的软文(

  三、有思想的自媒体才能走的更远。

  大家一直在说原创,一直在说内容要有价值,真正能解答大家的疑惑。但从羊群角度出发,盲目的跟风让互联网上的信息过剩,我们获取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而这些信息基本上都大同小异,让我们选择信息的成本越来越高。同质化的内容真正有多少人有这个需求?有独特思想的自媒体才能走的更远。

  2015年的互联网发展非常迅速,我们应该怎样玩互联网,怎样玩网络营销,在去年5月的时候守护袁昆就说到未来的互联网、未来的网络营销必定是品牌加内容的时代。有没有自己独特的品牌,有没有自己的特色内容将是能否发展的关键。

  原创越来越受重视,只要你敢写就有人敢看。但盲目的跟风却没有自己的特色存在,即使是原创又如何,还是不能引起大家的共鸣,还是无法解决大家的需求,当然最终也只是走向一条自己也不知道的道路。那么我是谁,我有什么特长,我又能解决什么问题?

  相关新闻:近500个微信公号因抄袭遭罚 超3万篇内容被删除

  4月29日消息,微信团队发布公告称,自2015年2月3日公布《微信公众平台关于抄袭行为处罚规则的公示》以来,微信公众平台累计删除抄袭侵权内容32000余篇,处罚公众帐号497个。

  同时,因有公众帐号存在滥用原创声明功能和非举报内容的权利人但确认举报他人抄袭的现象,微信平台已永久收回29个公众帐号的原创声明功能使用权限,并对14个不是举报内容的权利人但确认举报他人抄袭的公众帐号进行封号处罚。

  微信团队称,原创特指自己写的、独立完成创作的作品。歪曲、篡改他人创作或者抄袭、剽窃他人创作而产生的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他人已有创作而产生的作品均不能说是原创。

  以下情形不得做原创声明:抄袭的文章;文章主要篇幅为诸如“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的公共内容;大篇幅引用他人内容或文章主要内容为他人作品,如书摘、文摘、报摘等;营销性质的内容;对非独家代理的文章声明原创等。

  用户发现抄袭行为均可进行举报,但是用户发起举报时,需举证被抄袭的公众号文章,微信公众平台会给举证的被抄袭公众号发送确认通知。

篇二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
微信封号有哪些常规原因以及如何避免

  《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被解读为史上最严的公众号规范,我们知道微信一直以来都是希望能够打造成为一个利与用户体验的,交流社交平台,但是现在我们看到的是利用微信进行各种的营销手段。我们知道的是现在微信打击最严的就是诱导分享行为。今天我就着重的说下微信封号存在哪些方面以及如何避免被封号。

  一.常见增粉行为

  1.使用外挂行为

  2.刷粉行为

  3.恶意篡改功能行为

  4. 诱导分享行为

  以奖励或其他方式,强制或诱导用户将消息分享至朋友圈的行为。奖励的方式包括:实物奖品、虚拟奖品(积分、信息)等。我们知道去年最火的就是送杯子那个活动,当时运营者的确靠这种方式吸引来了不少的粉丝,但是却对我们整个微信运营行业都画上了一个污点。这个活动不是真实的,真的粉丝参与了需要送杯子却没有送。我们知道现在的运营者想要增长粉丝的确很难,但是我们需要用合适的方式。我知道的诱导方式主要有:

  1.原文阅读

  我们在阅读文章的时候可以看到很多微信内容的底部都加上了阅读原文这么一个链接,有的是链接到其他内容页面,而有的是链接到其他微信公众号,这样就相当于直接给另外一个号导粉丝。大大影响了粉丝的阅读体验。

  2.测试题回答

  我们做测试题不可以提高粉丝的粘度,但是我们很多的测试题是为了能够增长一些粉丝。我们的答案都是需要关注微信号回复某个关键词才能获取答案。

  3.虚拟活动

  我们说营销都离不开活动,但是我们所做的活动都必须是真实的,我们知道现在仍然还有很多的运营者在做着虚拟的活动,这样实在欺骗粉丝,可能会导致你的号被封。

  二.微信公众帐号发送内容规范

  1.侵权或侵犯隐私类内容

  未经授权发送他人原创文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未经授权发送他人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个人隐私资料,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或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未经授权发送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

  首次出现此类侵权行为将对违规内容进行删除处理,多次出现或情节严重的将对违规公众帐号

  我们在推送内容的时候最好是保留原创作者信息,不要带有他人微信号。

  2.谣言类内容

  发送不实信息,制造谣言,可能对他人、企业或其他机构造成损害的内容。

  3.暴力内容

  散播人或动物被杀、致残以及枪击、刺伤、拷打等受伤情形的真实画面。

  出现描绘暴力或虐待儿童等内容。

  出现吸食毒品、自虐自残等令人不安的暴力画面内容。

  无资质销售仿真枪、弓箭、管制刀具、气枪等含有杀伤力枪支武器。

  出现以鼓励非法或鲁莽使用方式等为目的而描述真实武器的内容。

  4.搔扰类内容

  骚扰内容不主要是增对于粉丝的体验,我们骚扰行的内容主要是广告,我们知道现在很多的盈利模式就是靠接广告单。我们不是所有的广告都是适合发的。我们需要删选。我们发最好就是发软文形式的,这样对粉丝的伤害很大的。

  那么我们又如何避免被封号呢?

  1.就是遵守官方的活动规则

  2.在分享内容的时候如果是抄袭别人的那么就需要对内容进行一个说明,内容来自哪里。如果是抄袭的我们没有注明的话,那么系统也会自动注明的。

  3.诱导分享

  在进行分享的时候我们可以改变些话术,比如底部的测试题,我们可以说本测试题来自于微信“某某”,回复“某某”就知道答案了,这样我们就不会涉及强制分享,避免处罚。我们如果靠诱导粉丝来关注自己的微信,那么粉丝关注以后看到的内容不是自己真实想象的那样,那么粉丝就会取消关注或者进行举报,一旦我们的号被举报多了就会面临着封号的微信。

  我们在微信这个圈子里面想要健康的成长起来就需要遵守这个行业的规则,枪打出头鸟,我们不要去冒这个险。

  阿力推推,专做红人大号,如若您对文章某些观点不理解或对自媒体感兴趣,请加QQ420041,交流不是罪过

篇三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
转载他人的文章是侵权吗

转载他人的文章是侵权吗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转载他人的文章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对于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转载他人的文章是侵权吗。

转载他人的文章是侵权吗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的行为。

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纸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赋予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著作权法》允许其他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遵守以下三个要求:

(1)著作权人未作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可以转载;

(2)只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必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

2、对于报纸、期刊转载作品的要求,《著作权法》的规定是:

(1)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2)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

报纸、期刊转载他人作品,是否应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处,《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转载人应当按《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引用与转载在著作权限制领域中,也是两种不同的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广义上的转载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合理使用的转载,即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

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或是在作者未作出反对声明的情况下,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转载他人的文章是侵权吗”的相关知识。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转载他人的文章的一些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

篇四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
“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案件综述

“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案件综述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

梅术文

微信(英文名称“WeChat”)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一款免费即时通讯应用程序,支持跨通信运营商、跨操作系统平台通过网络快速发送免费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微信通过共享流媒体内容的资料和基于位置的社交插件,如“朋友圈”、“公众平台”、“摇一摇”、“漂流瓶”等服务和功能向用户提供更为丰富的平台应用体验。[1]由于微信具有发布信息的功能,每一个开设微信账号的人都可以借助这一平台发布信息,所以微信用户兼具自媒体发布者的身份。如果微信用户发布的信息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就有可能侵犯著作权。在这个过程中,有三方参与者:腾讯公司是微信平台的开发运营商,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微信用户是内容提供者;著作权人可能是其他媒体,也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微信用户有两种:公众帐号用户和个人帐号用户。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人并不反对读者(消费者)通过微信在朋友圈中进行转发,实质上,只有更多的转发,才会有更多的点击率和商业回报。但是,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进行的转发,往往会与权利人形成市场上的竞争关系,不合理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因此被提起诉讼。近年来,我国发生了系列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案件,引起广泛讨论。

一、系列案情介绍

深圳发生的一起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案基本案情是:原告北京优势零壹广告名下的微信公众号《异见》在2015年2月2日发表了文字作品《谁将成为第五座直辖市?》。被告深圳某咨询有限公司2015年2月17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以自身名义发表作品《5座“种子”城市,谁将成为下一个直辖市?》,标题与原告发表的作品相似,而内容完全相同;同时,被告通过该公众号为自己及关联单位进行推广,为自己直接发布广告和为自己发文来获利。原告方认为,被告通过其自媒体实施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通过该侵权行为获利,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原告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总计人民币1.5万元,并且在其公众号上

发布道歉声明。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总计人民币1万元,并且在其公众号上发布道歉声明。[2]

深圳发生的另一起案件中,原告花边阅读传媒有限公司享有《谈恋爱好难,我都不想干了》、《我执着,因为你值得》的著作权,被告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的微信公众号在2014年9月30日以自己名义发表了《谈恋爱好难,我都不想干了》,2014年11月1日又发表了《我执着,因为你值得》。两篇文章从标题到内容,都和《花边阅读》上发表的作品完全相同,且都是“头日才发表,次日被抄袭”。原告认为,被告的转载行为侵犯了其对自媒体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通过侵权行为获利,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删除其名下微信公众号上的两篇涉侵权文章,并赔偿其损失2000元,公开赔礼道歉,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连续三天置顶发表道歉声明。

广东中山市也审理了一起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的案件。该案中,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是“中山商房网”微信公众账号的所有人,而被告中山暴风科技公司则是“最潮中山”的运营方。2014年1到3月间,“中山商房网”先后向微信用户推送了《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初八后大幅度降温阴雨天气》、《莫笑老饼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饼》三篇文章。文章均载明“本文为商房微信搜集资料和撰写的文章,欢迎读者分享或转发到朋友圈,任何公众号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转载或抄袭”。被告的“最潮中山”则在2015年的2月到3月间推送了多篇与上述文章基本相同的内容。原告认为,其对上述三篇原创作品享有著作权,而被告未经同意擅自转载、变相抄袭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未提供其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但原告已为此支出了相应维权费用,故其1元索赔合理有据。最终,广东中山法院判决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胜诉。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

二、争议要点解读

上述三件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基本案情相似,也是当前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案的典型样态。在微信公众号引发的纠纷中,主要的争议点在于:

1、微信公众号传播作品的行为侵犯何种类型的著作权?大多数人认为,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公开传播作品,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当然,微信公众号互转过程中,

也可能掐头去尾,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署名,同样应认为侵犯了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杨延超认为[4],微信内容有长有短,并且呈现出文字、图片、声音或者视频等多样化表现形式,只要满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要求,微信作品也受到著作权保护。转发者应当特别注明作品的来源和作者身份,否则就可能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如果在转发过程中歪曲了原作的本意或者恶意篡改了原作作品,其行为即会侵犯微信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微信公众号传播作品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新的著作权限制形式?很多人认为,微信公众号与普通用户的个人微信或微信群起到的作用相似,都是实现信息自由传播的重要通道。有不少微信公众号经营者就认为,目前的微信行业,相关的作品转来转去,符合行业管理,并没有明确的限制。从促进信息传播,实现公众自由获取多类信息的角度,微信的互转是必要的,也符合微信作为移动互联网时代私人之间基本信息传递工具的本质。微信本质上是私人通信工具,通过微信渠道传播作品不会实质上损害权利人的正当利益。一些微信公众号即便向公众进行推送服务,但是也只是限定那些愿意接受其信息的少数人和粉丝。从某种意义上,微信公众号并不具备大众传媒那样的社会传播和影响力,因此对于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有限。“粉丝”的出现不是因为作品的影响力,相反,不同微信公众号的传播,反而提升了作品的影响力。就此而言,是否可以认定微信转发他人作品,应该是一种新形态的合理使用,或者是一种新类型的默示许可,或者应该规定为法定许可,存在不同的看法。杨延超指出,微信朋友圈的作品发布,是否就意味着默示许可他人转发,这仍然是一个在理论上是值得讨论的问题。[5]事实上,要不要将自媒体中的转发行为认定为构成法定许可,也一直引起广泛的讨论。

3、微信公众号传播作品的目的和类型是否影响到侵权的判定?有人认为,微信互转区分为营利目的和非营利目的两种,微信公众号从事营利性的商业推广行为,或者经营性的公司设置的微信公众号因为具有营利目的,应该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一般并不能认定为属于合理使用;对于学校、政府机构、公益性图书馆等设置的微信公众号,以及私人建立的个人账户微信,因为不具有营利目的,所以可以在经过“三步测试法”检验后,认定为构成合理使用。对于个人账号用户的微信转发他人作品行为,有人认为更不属于侵权行为,因为这属于在个人社交圈进行的传播,不满足向公众传播的条件;即便朋友圈足够大,已经属于特定的多数人并构成公众,也因为是“个人使用”而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只有在违背了“三步测试法”时,才可以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4、如何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保护微信互转中著作权人的利益?微信互转的过程中,很难查明真正的权利人,以及权利人是否默示同意进行互转,微信公众号维权存在很大的难度。对于微信中的维权问题,著作权人表现出明显的焦虑和不安。首先,法律冗长的流程让无数的著作权人感到恐惧。出于对取证、公证、诉讼、出庭、答辩等漫长过程的不满,权利人担心耗费时间精力过多。加之维权的费用成本不低,而最终的赔偿数额却并不多。最后即便是获得诉讼的胜利,但是对于案件的执行,仍然不容乐观。这些很容易导致赢了官司,输了精力和钱财。人们已经意识到,必须采取更为有效的方式解决维权成本高、侵权代价低的问题。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朱斌律师认为,防止自媒体侵权现象有效的办法,就是增加侵权者的侵权成本。如果被起诉是小概率事件,即使被起诉后所付出的代价也不高,那么仅靠道德约束是无法遏制微信版权侵权的。互联网实验室创始人方兴东则认为,面对微信公众号的抄袭行为,只靠单一力量是不行的,只有利益相关方都努力,原创者举报、网络投诉、平台作为,联合建立一种社会化反抄袭机制,才能让抄袭者无所遁形。据报道,在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的诉讼中,出现了免费协助自媒体人解决维权问题的诉讼主体,他们通过授权协议,接受自媒体人的维权委托,通过网站开通公益维权报名入口,帮助原创者长期维权,同时延揽进行公益诉讼的律师进驻。[6]

腾讯公司在微信的日常运营过程中,履行“通知-删除”的法定义务,微信一直以来严格执行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要求,在产品问世伊始即通过传统的接收书面纸质通知,线下收取、汇总、评估书面通知并作断开链接操作的方式履行法定义务。[7] 2015年年初,微信官方推出了公众号原创认证,同时也制定了针对抄袭行为的惩罚条例。根据新规定,对抄袭别人的微信公号处罚方式,按认定侵权次数而定:如初犯则要求删除并警告,第2次要求封号7天,第3次封号14天,第4次封号30天,第5次则要永久封号。由135名自媒体组成的“文艺联萌”是一个自媒体联盟。面对抄袭,“文艺连萌”的态度是“不合作”“拉黑”。所谓不合作,就是不转、不推非原创公众号的文章;所谓拉黑,就是大家共享频繁抄袭的公众号名单,拒绝与这些公众号有任何往来。由于不少公众号是凭着在“新媒体排行榜”排名来明码标价广告费,为表达对原创的支持,“新媒体排行榜”剔除了多个“存在严重抄袭剽窃嫌疑”的账号。

三、个人观点述评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

现代信息技术革命的重要成果是构建起网络知识产权法的框架和体系。互联网技术不管如何发展,网络空间的共享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之间必须寻找到合理的平衡。“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的情况呈现日益严重的态势,加强著作权保护势在必行。同时也应该看到,“微信公众号”毕竟是一种自媒体形态,其保护方式和权利限制都具有特殊性,未来的制度架构中应该体现出必要的创新,进而不断发展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规则。

首先,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转发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当无疑义。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的权利。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上传他人作品的行为,已经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范围。理由在于:(1)它是有线、无线及其他信息网络传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微信平台是移动互联网传播的一种平台,属于信息网络之一种。(2)它是一种交互式传播。“交互性”是指通过信息网络独立接触作品不受时间的限制,公众可在任何时间、地点主动地根据需要而获得作品,这一特征也可以从不同角度被称为是“异地异时”获得作品或“按需传播”。微信公众号传播作品后,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构成交互式传播。(3)它是一种公开传播。法国法律把“纯在家庭范围内进行的各种私下和免费的表演”排除在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之外。而德国法律则规定,“向多人传播某部作品即为公开传播,除非这些人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除非这些人之间或这些人与传播行为人之间私人关系密切。”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通过界定公众来限定公开性,而所谓公众,“是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数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数人,不在此限。”通过微信公众号传播,任何人都可以方便加入该公众号,并不局限在私密空间和家庭成员、朋友之间,因此构成公开传播。此外,如果在微信公众号传播作品过程中,未标明著作权人身份,或者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也会侵犯作者的人身权利,这与通常情形下的侵权并无本质区别,此处不论。

其次,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转发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具体情形主

篇五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
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

篇六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
微信侵权案件

案例关注:金马百货微信宣传内容与美味韩城微信宣传内容除了联系方式和微信名称不一样之外,关键性内容完全一致,金马百货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美味韩城的著作权中的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是

一)

案【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

况 1、

于知

识产权中的著作权范畴。

美味韩城微信宣传平台发布的宣传信息自其创作完成时即享有著作权(前提是美味韩城是原创者),受到法律保护。金马百货未经美味韩城的许可, 复制引用美味韩城的微信宣传内容,并且未署原作者名称及信息来源,

擅自更改宣传内容的联系方式,将他人文章改头换面变为自有进行网络宣传,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美味韩城的署名权。

金马百货未经许可擅自传播享有著作权的美味韩城的作品,进行商业营销并不属于合理使用,同时侵犯了美味韩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法律依据

(1)、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用户如果是其发布信息的原创作者,其对微信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即享有著作权。

(2)、《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依据

(1)、《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

第九条【知识产权声明】

9.1 腾讯在本服务中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等)的知识产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在使用本服务中所产生的内容的知识产权归用户或相关权利人所有。

9.4 上述及其他任何本服务包含的内容的知识产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腾讯、用户或相关权利人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使用或创造相关衍生作品。

第十条【法律责任】

10.3 您理解并同意,因您违反本协议或相关服务条款的规定,导致或产生第三方主张的任何索赔、要求或损失,您应当独立承担责任;腾讯因此遭受损失的,您也应当一并赔偿。

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与变更】

11.1 你使用本服务即视为你已阅读并同意受本协议的约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使用或创造相关衍生作品。

3、维权方案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维权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具体:

(1)、针对本案美味韩城可先与金马百货自行进行协商解决,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删掉其抄袭美味韩城的微信宣传内容,并发布赔礼道歉的信息公告,以消除对美味韩城微信宣传平台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此种途径对双方来说都比较有利,省时省力,减少了走诉讼程序带来的时间和费用的投入。

(2)、如果金马百货不同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可向法院申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美味韩城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马百货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对必要损失进行赔偿。

相对来说调解还是比较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法院调解成功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若调解不成法院只能依法判决。在此案中美味韩城的诉讼请求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法院的判决应该是有利于美味韩城。所以美味韩城起诉进行维权,成功的概率也很大。

总之,个人建议,本案还是先自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再走诉讼程序,申请法院调解,调解不成,法院依法判决。

(二)与本案有关的著作权方面的知识

1、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主要内容有:是否署名的决定权,署名方式的决定权,署名排列方式的决定权。限制: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注意:用户登录后只能在线收听的比如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向公众广播节目,就不是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3、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无偿使用)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情形很重要,在平时生活中不注意就可能侵犯别人的著作权。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二、使用网络应注意的一些事项

(一)使用微信要注意的事项

1、未经作者许可,转载作品

(1)、微信私人圈转发。

如果一个作品仅仅在数量有限的微信朋友圈内私下转发,一般不属于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因此可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

但是,随着微信转发的内容扩张到更大范围的“朋友”圈,微信群即具有了私人交流之外的公共传播功能,在这样的情况下,在私人圈内转发他人作品,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2)、微信公众号转载性质有所不同。

未经作者许可擅自通过微信公众号传播其作品,首先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未给予作者署名,甚至篡改原作的,同时构成对作者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对于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的文章,其中清楚标明了作者及出处的,虽然没有侵犯其署名权,但仍然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2、权利人维权措施:

(1)、原创作者维权,可以在作品中适当位置加上一个“著作权声明”。比如“未经作者许可,不得擅自转载”等。同时,对发现这种侵权的,及时加以处理,以防止侵权蔓延。

(2)、原创者可以依法要求公众号的运营者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者法律诉讼等多种方式予以解决。

特别提示:每一个微友、博友都应尽量抵制、拒绝没有署名和出处的信息。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维护信息的真实性。

3、使用微信摇一摇暗藏风险,使用需谨慎

微信摇一摇给结交陌生网友带来更多便利,也给不法分子带来可趁之机。有些不法分子通过这个功能伺机实施诈骗、抢劫等犯罪行为。为防止陌生人发微信骚扰,可进行必要的隐私设置。

参考案例 .cn/articles/2012-07-13/666955.html

(二)微博使用的注意事项

1、转发微博要注意辨别信息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具体参见 /e/wap/show.php?classid=14&id=166434

2、微博侵权行为要注意

(1)使用微博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主要表现在,对他人的微博进行评论时,要注意自己的言辞,也许不经意间就会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侵犯。

(2)微博侵犯隐私权

如果博主在微博中将其所知悉和掌握的与他人私权利密切相关的信息公开并予以传播,造成了他人的恐慌、不安和痛苦,就应当是认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比如和同事朋友一起出去玩,可能会拍一些照片什么,微博中涉及相关人物得照片或其他个人隐私时,应当事先征得他人同意再发。这样既可以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也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3)微博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 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己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在商业竞争激烈的经济社会,微博很容易成 为商业机密泄露的平台,无论博主在微博中泄露的是上述三类中的哪一类,都应认为是构成了对商业秘密的侵犯。特别要注意的是,去高档饭店吃饭时,如果经营者或者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不让拍照,还是不要拍为好。因为大部分人都会将自己的这些吃饭经历附图晒到微博微信上,这样商家的信息很可能被其他同行竞争者利用,继而侵犯商家的行业秘密权。

关于如何认定微博、微信、贴子侵权,请看案例:

篇七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
近500个微信公众号抄袭侵权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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