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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额医疗救助

2018-12-10 10:03:26 编辑:huantt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大额医疗救助金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区医改领导小组,可根据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对缴费额作 ...

  大额医疗救助金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区医改领导小组,可根据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对缴费额作相应调整。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天津市大额医疗救助,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天津市大额医疗救助

  好消息!津城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最高报销80%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意见》(以下称《意见》)自6月23日印发,已实施 21天。该《意见》有效期5年,将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人员全部纳入大病保障范围,并实行多层次大病保障,避免因病致贫,且加强了京津冀医保交流合作,实现三地医保一体化协同发展。

  根据《意见》,本市深入实施大病保险制度。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人员全部纳入大病保障范围——

  参保人员因住院(含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在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费用,由大病保险按照“分段计 算、累加给付”的原则报销,即:2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至30万元(含)之间分别报销50%、60%、70%。参加 职工基本医保并按照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的人员,因住院(含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报销80%。大病保险筹资及待遇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如何避免因病致贫?

  根据《意见》,本市建立重特大疾病精准保障制度。对重特大疾病和罕见病参保患者,因医疗费用过重影响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的,探索实行病种付费,通过定病患、定医院、定医师等精准保障办法,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和职工基本医保大额医疗救助基金予以保障,可通过与药品供应商、医疗机构协商谈判,将特定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支付范围。积极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与城乡医疗救助等各项保障制度的紧密衔接,探索利用基金结余共 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同时,本市还健全大病联保机制。将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企业补充医保、医疗救助制度、商业健康保险、社会慈善等多种保障制度高效衔接,联动保障。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先基本医保、后大病保险或补充保险、再医疗救助的顺序依次结算,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一站式”联网刷卡报销,降低个人垫付医疗费负担。

  此外,加强京津冀医保交流合作。积极推动京津冀医保在政策制定、经办管理、异地就医结算、定点资格互认、药品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深度合作与交流,实现三地医保一体化协同发展。

  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

  发布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津劳字[2001]329号

  第一条 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负担,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

  第三条 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费。

  大额医疗费是指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至15万元的医疗费。

  第四条 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由职工和退休人员缴纳。

  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元。

  职工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金中扣缴。

  未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由用人单位从退休费中代扣代缴。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一季度将全年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36元)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六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费,应当符合《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

  第七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报销80%。

  第八条 大额医疗费的结算周期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周期相同。

  第九条 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的缴费标准和给付水平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实际情况逐年核定。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大额医疗费救助的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的征集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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