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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燃气,条例

2016-12-19 11:23:05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鄂尔多斯,燃气,条例(共8篇)鄂尔多斯市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气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开发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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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燃气,条例 第一篇

鄂尔多斯市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气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开发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天然气开发企业的环境管理。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开发,包括天然气勘探、开采、净化和运输。

第三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开采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制定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和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政策和措施,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旗区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开发活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旗区两级发改、经信、国土、农牧、林业、水利、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天然气开发过程中的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天然气开发活动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从事天然气开发的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信息。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天然气开发过程中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市、旗区两人民政府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从事天然气开发的单位,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八条从事天然气开发的单位应当在气田开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并抄报所在地环保部门。持有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或多个项目单一审批手续项目,在实施单一项目时必须取得所在地环保部门单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发改、国土、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开采单位不得动工建设。

第九条天然气开发要注重环境风险防范,坚持气田整装开发与局部优化相结合,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进行天然气开发的,要在开发前对开发区域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充分论证。(禁止项)

第十条环境监察机构受环保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的天然气开发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参与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天然气开发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指导天然气开发区域旗区环境监测站开展天

然气开发企业污染源监测工作,并建立污染源档案。

第十二条天然气开发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环境保护设施经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第十三条天然气开发企业应当保证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停运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保部门的同意。因停电、设备损坏等突发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监督天然气开采发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设施运行。

第十四条天然气开发企业应当在施工作业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本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申报登记,并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环评批复总量指标之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环保部门按照区域、流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核准排污量,对未超总量控制指标的,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作出限期治理决定,颁发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排放量。

第十五条天然气开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排放污染物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掌握污染物排放动态。

第十六条天然气开发企业在天然气开发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有害药剂、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妥善处置,严防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七条对从事泥浆池无害化、固化作业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必须

持有国家环保部或自治区环保厅、国家或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文件的施工单位,方可在我市境内从事施工作业。有关资质文件应在所施工旗区环保部门备案并由天然气开发单位确认。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委托其他无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固化作业,一经发现取消改单位在我市范围内施工资质,并对开发单位同罪论处。

第十八条天然气开发企业必须制订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保证环境应急设施及物资能及时投入运行。天然气开发中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开发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向市、旗区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九条天然气开发企业应当做到生产作业场地内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三章污染防治

A.天然气勘探过程中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在天然气勘探过程中不得使用含有国际公约禁用化学物质的油气田化学剂,逐步淘汰微毒及以上油气田化学剂,鼓励使用无毒油气田化学剂。

第二十一条在天然气勘探过程中,宜使用环保型炸药和可控震源,应采取防渗等措施预防燃料泄漏对环境的污染。

B.天然气开采过程中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完全恢复地貌前的天然气开采施工作业必须在全时段视频监控环境下进行。要求开采企业及监理单位对每口井、每个污水池

的每道工序进行24小时不间断视频监控,视频监控与所在地旗区环保部门联网接受监督。同时由开采企业、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三方共同对每道工序进行步步确认。

第二十三条在天然气钻采作业前,泥浆池开挖完毕并经夯实后必须铺设至少两层单层厚度不低于0.5cm的HDPE聚乙烯防渗土工膜,不得使用其它任何形式的防渗替代材料。防渗膜应沿一定方向铺设,池外至少保留2m的延伸量,以适应基体变形,边缘须要用沙袋压死。防渗膜接缝处必须要热焊接,以防钻井废液渗漏。

第二十四条泥浆池四周必须建不低于30cm的挡水墙,以防雨季外围水体流入泥浆池;同时建设封闭式网围栏,以防牲畜误入泥浆池内。 第二十五条防渗材料铺设完毕后,应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现场验收,经验收人员现场验收合格签字,并取得当地环保部门准许排放钻井泥浆通知后,钻采企业方可实施钻采作业,向池内排放钻井泥浆。 第二十六条为了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钻采作业开始到固化作业结束,开采企业必须派专人对施工单位泥浆池实施全天候看管。 第二十七条泥浆池固化所需药剂材料在配制、运输、施工过程中应设有防尘措施,避免将药剂材料和废弃泥浆撒落在泥浆池外。

第二十八条泥浆池无害化施工必须在原泥浆池就地固化,固化处理作业方案须报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九条实施固化作业前,必须将泥浆池内的上清液通过潜水泵在泥浆池内循环加药,进行絮凝沉淀等预处理,经沉淀处理后再将上清液运回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按规范回注地下或综合利用,

鄂尔多斯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鄂尔多斯,燃气,条例 第二篇

鄂尔多斯市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下称《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下称《办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输送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天然气管道包括:输送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保护管道设施安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管道运营企业等有关部门或单位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管道企业可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应绘制管道示意图,对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的管道走向、输气站和阀室位置、途径村镇、占

压(穿越)企业、周边环境等明确详细标识,并依据途径地区村镇规模、人口密度、周边环境、地形地貌、气候特征等情况将天然气管道划定安全级别,送途径旗区以上经委、安监、公安、建设、规划等部门备案。

第六条 天然气管道安全级别应依据以下标准划定:

(一)常规区

1、天然气管道穿越草场、耕地、林地、荒漠等人畜稀少区域;

2、天然气管道位于城镇边缘五公里以外的人畜稀少区域。

(二)敏感区

1、天然气管道穿越人员活动较少区域;

2、天然气管道穿越村庄的区域;

3、危险区沿管线两端延伸符合安全距离的区域;

4、天然气管道未穿越危险区、高危区所列地区且在周边城镇五年建设规划之外十年建设规划之内的区域。

(三)危险区

1、天然气管道途经城镇、居民区、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2、天然气管道穿越的公路、铁路、河流、水利设施、桥梁的区域;

3、天然气管道穿越矿区及采空区的区域;

4、天然气管道穿越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区

的区域;

5、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储配站、输气站、处理场(站)、清管站、各类阀室(井)及放空设施、油库、装卸栈桥及装卸场等;

【鄂尔多斯,燃气,条例】

6、天然气管道未穿越以上所列地区但在周边城镇相关设施五年建设规划之内的区域。

(四)高危区

天然气管道附近施工作业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施工,应当向管道企业和旗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由专家按照有关规范制定出施工作业方案,与管道企业签定安全保护协议,由管道企业人员现场作业指导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方可开工建设: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八条 天然气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按照下列规定处

理:

(一)天然气管道建成前,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当地政府组织,协调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和有关单位制定具体整改方案,限期整改,费用由管道输送企业承担。

(二)天然气管道建成后,在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新建的建(构)筑物,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费用由业主承担。

(三)新建、改建、扩建天然气管道,需要迁建整改其他设施或要求其它设施所有者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应与有关所有者协商,并按有关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的补偿;事先与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四)后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天然气管道改线、搬迁或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征得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四)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五)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 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主体的责任

第十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是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把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者,各分管领导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负责。

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保护法》、《办法》规定的职责。

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的直接责任者,履行《保护法》、《办法》规定的职责。

村(嘎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气管道实施具体保护,协助企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管道的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应及时告知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并上报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对现场进行保护。

市、旗区经委负责辖区内天然气管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保护法》、《办法》规定的职责。

市、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天然气管道的安

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燃气,条例 第三篇

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对城镇供热的管理,保障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勘察、设计、建设、经营、设施管理维护及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热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燃煤、燃气、燃油)等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或本单位生产的热能,依据合同约定有偿向热用户供给生产、生活所需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依据合同约定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的生产、生活所需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城镇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建立完善的供热管理机制和供热保障体系,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热的管理工作,并根据授权负责实施城镇供热经营,同时须履行以下责任。

(一)监督获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监督获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三)受理公众对获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企业的投诉。

(四)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供热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五)在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六)协调办理城镇供热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相关审批手续。

(七)收集、管理城镇供热基础数据。

(八)其它责任。

第六条 发改、规划、建设、环保、人社、财政、工商、质监、安监、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单位及其它与供热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组成地方性、非营利性的供热行业协会。供热行业协会应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权益,依据协会章程规范会员单位的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机制,规范供热市场有序发展。

第八条 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和有计划地应用供用热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加快推行分户计量用热,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编制。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旗区供热专项规划应纳入本旗区的总体规划。供热规划一经纳入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更改。

建设城镇新区或改造旧城时,规划、国土部门应按照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道

路建设等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供热发展规划确定的热源、供热管网和热力站等城镇供热设施用地。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镇供热工程应符合城镇供热规划,经供热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镇供热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套的供热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能减排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市本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通过专家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旗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能减排要求和城乡总体规划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经组织技术论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城镇供热工程时,应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供热以及计量技术的规范和标准。供热设施使用的相关设备、管材和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供热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本市供热工程使用的产品及技术制定推广、淘汰和限制目录,并予以公布。

新建、改建和扩建供热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向供热单位提供供热计量、采暖方式和审查合格的供热设施施工图等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供热单位报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三条 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热系统,实行分户计量收费,计量及温控装置费用列入建筑物建造成本。在供热主管部门监管下,由供热单位通过招标程序统一采购、安装热计量表,并负责维护与保养。既有建筑供热系统,旗区人民政府应在建筑节能改造时,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第十四条 新建小区庭院热网施工图由开发商组织设计,供热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庭院热网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供热单位施工。

第十五条 涉及供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邀请供热主管部门及供热单位参与,并同步验收供热分户控制计量工程。供热单位应查验供热设施是否合格,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供热单位应对一次热网、庭院热网和室内热网及设施,从规划设计、建设要求方面提出规范合理的节能降耗意见,合理布局热能,达到合理供热效果。

建设单位于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内,应到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并向供热单位提供终测报告。同时,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

第三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对供热设施重点部位划定安全保护范围,热源或供热单位应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在重点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开展挖掘、打桩、爆破和种植深根性植物等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管网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和移动公共供热设施。

(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倾倒垃圾、液体和其它有害物质。

(三)擅自连接或隔断供热管网和其它供热设施。

(四)擅自并网增容或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和运行方式。

(五)损坏或擅自挪动、改动和调整热力计量仪表及附件。

(六)妨碍供热设施的维护与抢修。

(七)其它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向供热单位或热源单位查询供热设施及地下管网分布情况。建设工程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与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协商,并在对供热设施实施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后再行施工。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范围内热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和抢修的责任。

热用户发现室内供热设施有泄漏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供热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报修,供热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组织抢修,所发生的费用由有关责任方承担。

鄂尔多斯市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燃气,条例 第四篇

鄂尔多斯市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监管主体的责任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是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工作的领导,把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工作负责。

按照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旗区境内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由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所辖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把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开发区和园区管委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工作负责。

第四条 各级安监、公安、质监、交通、环保、卫生、工商、航空、铁路、邮政等承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七章所规定的职责,对所监管环节的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二章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职工操作技术水平,严格规范操作流程,确保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长效化。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设置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第七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配备5名以上具备本单位化工工艺

和化工设备专业知识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和10名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和处置突发事件。【鄂尔多斯,燃气,条例】

第八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建

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九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

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基本功训练,并经考核合格,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制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

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以及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第十二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确保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

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按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把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

产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排除隐患,防患于未然上。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督查制度、隐患排查制度,抓好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和定期督查,确保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第十四条 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

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安全管理应以旗区为主、园区为主、企

业为主和现场为主。上下联动,各负其责。旗区安监部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把现场管理、现场检查、现场研究、解决作为重中之重,实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第十六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监管队伍建设,为安

监部门配备一定数量具有化工专业知识的安全监管人员。

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也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要根据开发区和园

区生产规模,配备相应的化工专业安全监管人员。

第十七条 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日【鄂尔多斯,燃气,条例】

常安全监管工作。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实施重点监控。重点监控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单位由旗区安监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确立“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察,部门抓监管,企业抓落实”的

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旗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组人

员分别由具有化工工艺、化工机械、自动化、压力容器、消防等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在旗区安监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进行安全会诊,开展隐患排查和安全监督检查,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安全技术指导。专家组人员的工资由旗区人民政府和被检查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 实行煤化工、天然气化工驻厂监管员制度,各旗区人民政府按照

属地管理的原则,聘请具有化工工艺和化工机械专业知识监管人员,派驻辖区内重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企业,进行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和定期督察。帮助企业排查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派驻人员由旗区安监部门管理,工资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每季度

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每月检查一次,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每半个月检查一次。 对排查出的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地安监部门要与企业签订责任状,限期整改。在限期整改时限内完不成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改,直至消除事故隐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及市直有关

部门开展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监管及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工作进行督查,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管理

制度,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和管理,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鄂尔多斯,燃气,条例】

第四章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和储存进行统

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和储存企业与其它生产生活区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专门区域或场所用于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生产、储存。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储存等的布局规划,由旗区人民政府会同市经济

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设立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建、扩建,应

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旗区和市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经旗区和市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单位,不得从事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

第二十六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在试生产前,需向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试生产方案等有关材料,经安监部门备案后进行试生产,依法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

第二十七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经营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安监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产品的运输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其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应当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章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建立全市安全生产综合应急体系,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筹规划使用应急队伍和装备设施,并建立和完善不同应急预案,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市危险化学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承担有关危险化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要对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装备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

第三十一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也要在旗区安监局设立相应的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并配备专门的人员。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旗区危险化学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旗区公安消防大队,具体承担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对消防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装备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开发区和园区专职消防队,加强开发区和园区应急救援工作。

(一)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布局与选址等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多种形式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二)专职消防队员的配备由旗(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或园区管委会,从社会招聘或从企业职工中挑选,签订劳动合同,其执勤人员配备按所配消防车每台平均定员6人确定,其他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及品种、队员防护装备、通信器材等的配备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多种形式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的装备标准执行。

鄂尔多斯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鄂尔多斯,燃气,条例 第五篇

鄂尔多斯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我市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规划、环保、工商、发改、公安、民政、广播电视、质量技术监督、水务、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通讯、电力、消防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确定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物业监督指导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也要明确具体人员做好物业监督指导工作。

【鄂尔多斯,燃气,条例】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调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纠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不适当的决定及做法。

物业管理应当纳入社区管理的基础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物业管理办公室或受其委托调解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

第五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参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类别、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评定,指导、监督新建小区环境建设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新建住宅项目综合验收的成员单位,参与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社区组织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等物业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竣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和整改。

第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实行快速处理机制。对危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秩序等突发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维修的,有关部门应从速从快先行抢修、立即处理。

第七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物业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及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参加。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少于50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50%及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两年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确定业主身份;(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拟定业主管理规约草案;(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产生办法草案;(五)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和其它所需的工作。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业主代表的产生及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要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组成(经协商同意,也可适当选聘苏木乡镇、街道和社区干部),委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且需书面向业主大会作出承诺并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调动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对业主委员可以按照所在地工资水平给予一定数量的津贴。津贴来源可由旗区人民政府财政拨款、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及物业服务企业按比例承担,津贴标准由业主大会和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决定。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单数,最低人数不得少于5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时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决定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可以要求查阅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成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开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

2016锅炉安装承诺书
鄂尔多斯,燃气,条例 第六篇

锅炉安装承诺书

xx市供热管理办公室: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煤改气”改造部署,彻底消除燃煤锅炉对城区空气的污染,我站于2016年将原有的两台燃煤锅炉改为燃气热水锅炉(一台x吨,一台x吨),并于当年x月x日投入运行,在运行的x个月中,运行状况良好,我站自检合格,并通过市技术监督局、环保局验收。

为确保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我站在锅炉运行前组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确保持证上岗,并提高他们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在运行过程中,我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派安全员及时检查、督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将安全隐患降到最低,不留死角。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安全。

今冬供暖即将开始,请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对我站的热水锅炉进行验收,以便更好、更快捷的为各用户供暖。

兰州市xx-xx供热站

2016年11月14日

锅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使用承诺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使用承诺书

特种设备是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特殊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搞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为规范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本企业特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技术规范的规定,各类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性。

二、本企业实行总经理(厂长)负责制,安全和生产由总经理(厂长)全面负责。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副厂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具体负责人。

三、建立和健全三级安全管理体系。企业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车间有专职或兼职安全技术干部,班组有安全员。

四、建立以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职责、操作人员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常规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报检制度、操作人员及相关运营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五、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对在自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事故隐患,及时处理,不留后患。

六、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实行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

七、自觉接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锅炉修理承诺书

凡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安装改造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安装改造锅炉;

(二)不得安装改造由未取得相应锅炉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锅炉产品;

(三)不得安装出厂资料不全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产品(分期出厂的散装锅炉除外);

(四)不得改造未进行使用登记的锅炉;

(五)不得安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移装锅炉;

(六)不得安装改造报废的锅炉,或将非承压锅炉改造成为承压锅炉;

(七)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

(八)不得将承接的锅炉安装改造工程转包给其他无相应资格的单位。

安装改造单位在施工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锅炉安装改造施工前,安装改造单位应按照《条例》履行告知义务;

(二)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积极配合锅炉安装改造监督检验机构按照《条例》和《锅炉安装改造监督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所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

(三)发现锅炉受压元(部)件存在影响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停止施工,及时报告安装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在有关问题得到解决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对安装改造的施工质量负责,并及时做好有关锅炉安装改造质量的记录工作,妥善保存锅炉资料和见证材料,在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完整移交给锅炉使用单位存档。

本单位同意以上规定条款,并承诺告知的内容真实,在安装、改造、维修以及日常维护中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上述所列的条款执行,将安全放在首位。

承诺单位__鄂尔多斯市通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2016年8月30日__

锅炉承诺书

关于在锅炉使用单位

推行安全使用承诺制度的意见

各股、队:

为了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监管,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我局决定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推行安全使用承诺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安全承诺制度是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成功经验,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推行安全承诺制度,既是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又是隐患治理的重要措施,也是安全监察机构工作到位和责任到位的具体体现。各股队要周密安排,精心谋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结合近期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和特种设备事故规律,决定在下列单位率先推行安全使用承诺制度: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中规定的锅炉使用单位;

(二)小型汽水两用锅炉使用单位;

(三)常压锅炉使用单位;

(四)严重事故隐患单位。

三、安全使用承诺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向锅炉使用单位发放安全责任告知书,告知书应由两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送达,送达时安全监察人员应向使用单位负责人宣读告知书内容,并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拒绝签字时,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

(二)在用锅炉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之一的,在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和作出相应行政处理的同时,应要求严重事故隐患单位签定隐患整改承诺书:

1、使用的锅炉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

2、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3、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臵,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臵失灵的;

4、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超过设备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6、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三)《条列》规定的锅炉使用单位、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常压锅炉使用单位和严重事故隐患单位按照本文要求样式(见附件)分别签定锅炉安全使用承诺书、常压锅炉安全使用承诺书和严重事故隐患整改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使用单位张挂在生产经营场所,另两份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政府和各队分别归档。其中对于涉及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四)公众聚集场所的《条列》规定的锅炉使用单位、小型汽水两用锅炉使用单位还应在经营场所显著部位张挂使用登记证、司炉作业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承诺书。

四、推行建立安全承诺制度是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要结合贯彻省局常局长讲话精神和市局安排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力推行安全承诺书制度,确保到今年年底,完成我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使用单位和常压锅炉使用单位100%安全责任告知书发放工作,《条列》规定的锅炉使用单位、小型汽水两用锅炉使用单位和常压锅炉使用单位100%签定安全使用承诺书,严重事故隐患单位100%签定隐患整改承诺书,100%公众聚集场所的《条列》规定的锅炉使用单位、小型汽水两用锅炉使用单位做到四证(使用登记证、司炉作业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承诺书)张挂明示。

五、各股队应结合安全监察信息网络建立承诺企业的档案,注意做好有关告知、承诺资料的建档、归档工作,并根据情况变化做好动态调整与变更。

六、在推行安全承诺制度的工作中,各地要注意发挥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作用,检验机构安全监察技术支撑作用,加强与当地安监局等部门的工作协调与配合,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与支持。

2016燃气安全使用承诺书
鄂尔多斯,燃气,条例 第七篇

燃气安全使用承诺书

根据天燃气公司关于有关安全使用天燃气的有关规定及为了园区的业主/租户能够安全的使用天燃气,本园区的业主/租户必须遵守物业管理处以下规定:

一、未经天燃气公司的许可,严禁私自改动、封闭天燃气管线及天燃气表,否则天燃气公司不予通气。注:天燃气表及管线应外露,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检修。

二、房屋装修期间严禁使用天燃气,并且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天燃气表及管道被破坏。

三、天燃气管道通气后应经天燃气公司专业人员调试后才可以使用。

四、建议业主/租户第一次使用天燃气的时候,在物业管理处有关人员指导下使用。

五、天燃气管道旁禁止私自布设用电线路,严禁存放易燃品。

六、天燃气表为天燃气公司计量天燃气用量时使用,不能随意拆改。

七、每次使用完天燃气,应检查是否关闭好灶具阀门和出气管阀门。

八、家中无人时应尽量敞开室内的门窗,以便一旦漏气可以及时散开。

注:如因业主/租户或装修人员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不能正常通气及财产的损失由业主负全部责任。

胡同 号

业主签字

日期:2002年 月 日

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安全使用天燃气保证书

根据采油厂关于有关安全使用天燃气的有关规定及为了租房户能够安全使用天燃气,租房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户必须学习和掌握《安全使用天然气》的基本知识和性能,能够按照“三先三后,九不准和两紧一通”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户主有责任和义务向家庭成员及外来住客(尤其是未成年人)安全使用天然气的有关规定和知识

二、住户家中必须张贴采油厂统一颁发的安全使用天然气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排风扇、抽油烟机、燃气泄露探测器,灵活好用,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抽气泵。

三、对统一安装的燃气泄露探测器和其它燃气设施、气表等,不准私自安装、拆卸、挪位、乱接电源或断电等违章用气行为。

四、用户在使用天然气过程中,必须打开排风扇,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不准在通风不畅的情况下使用天然气。

五、用气完毕,必须关闭供气阀门进行全面检查后方可离开。

注:如因上述规定未能严格遵守,违章用气造成事故者一切后果自负。

此保证书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租户签字:租房户签字:...

用户安全使用天然气承诺书

为了社会的安宁,地方百姓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用户更安全地使用天然气,我户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燃气公司发放的《安全用气宣传资料》,特向燃气公司承诺如下:

1、我户在使用天然气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②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③、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④、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⑤、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⑥、盗用燃气;⑦、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⑧、不得在燃气设备附近10米内,从事易燃易爆的作业活动。

2、如我户申请的是居民生活用气,在未取得燃气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居民生活用气用于经营性质的活动。

3、我户不得私自安装燃气设施;安装必须由有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

4、我户不得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

5、我户决不使用燃气烤火取暖(因燃气烤火时容易发生火灾事故或燃烧不充分时导致人体中毒)。

6、灶具连接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灶前阀门不得隔墙安装,且连接软管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年。

7、我户不得将热水器安装在木制结构的墙上,不得安装在浴室、卧室、客厅、饭厅等室内或过道内。且使用热水器必须安装烟囱,并接出墙体外。热水器必须安装在通风处。热水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燃气公司到场检查验收合格,同意后才能使用。

8、我户不得私自在燃气管道上开口,如需开口必须经过燃气公司同意,燃气公司给予相关手续且停气后方可进行开口。开口后必须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安全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通气。

9、燃气公司在安全检查时我户须积极配合,如有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隐患整改,待整改完毕通知公司验收合格后,予以供气。

10、我户如因违反以上承诺,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其他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我户自行承担,一切均与燃气公司无关。

11、本承诺书经本人阅读确认,无异议。

承诺人(用户):

年 月 日

用户点火确认单

用户姓名: 用户编号: 用户签名:

安全承诺 安全用气 华润燃气 管道燃气安全供气承诺书(居民用户)

1、严格按照燃气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施工,严格执行燃气工程验收规范,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燃气规范规定的要求。

2、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服务。对重大漏气事故的抢修,接报警电话后一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对一般故障的维修,采用与居民用户预约的方式,按与约定的时间上门维修,泄漏维修一般不超过24小时。

3、如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公司将提前24小时予以公告;如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本公司将及时告知居民用户。

4、接到居民用户提交的关于拆除、安装、改装燃气设施的申请后,本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5、本公司定期做好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巡查、检修和更新,确保供气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管道燃气安全供气承诺书(工商用户)

1、严格按照燃气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施工,严格执行燃气工程验收规范,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燃气规范规定的要求。

2、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服务。对重大漏气事故的抢修,城区范围内,抢修人员30分钟到达事故现场,新区和周边地区一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对一般故障的维修,采用与工商用户预约的方式,按与约定的时间上门维修,泄漏维修一般不超过24小时。

3、如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本公司将提前24小时予以公告;如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本公司将及时告知工商用户。

燃气使用承诺书

为了维持正常生产作业秩序,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单位根据开发区安监部门要求,针对使用燃气的各用户(单位),需做出以下承诺。

1、用户不得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

2、管线、阀门、灶具等设施做到无破损、无漏气、无损坏安全可靠灵活好用。灶具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定期对灶具周围油脂污垢进行清理。

3、灶具软管不得超过2米。灶前不得隔墙安装,软管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年。

4、我单位检查必须积极配合,如有安全隐患,因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按照相关部门规定进行隐患整改,整改完毕后方可使用。

5、如因不规范使用燃气导致的一切安全事故及其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诺人员(单位)自行承担。

承诺人或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天然气宣传标语有哪些
鄂尔多斯,燃气,条例 第八篇

天然气宣传标语有哪些

1、让用户满意是诚然人永远的追求。

2、气化延长县,为人民谋利 ,服务送万家,给大众造福。

3、世纪之交引气进城,造福于民光彩万代。

4、众志成城求发展 , 利民工程展宏图。

5、奋力开拓见实效 , 光彩事业谱新篇。

6、推广使用天然气 ,全面营造新生活。

7、管道连千户 , 温情送万家。

8、引进清洁能源 ,改善延长县人民居住环境。

9、提供优质服务 ,提高延长县人民生活质量。

10、延长燃气心系千家, 情暖万家,服务到家。

11、让用户满意是诚然人永远的追求。

12、燃气管道化 ,功泽千万家。

13、完美无缺的质量服务是燃气公司永远的承诺。

14、品质来自专一 ,城市燃气竭诚为您服务。

15、使用绿色能源,提升城市品位。

16、城市燃气通千家,时尚生活进万家。

17、燃气安全系万家, 安全使用莫违规。

18、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9、燃气安全,从你我做起。

20、手牵手共建和-谐,心连心共享平安。

21、发展城市管道燃气, 携手共建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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