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推荐 > 古代妻子魅惑丈夫犯了什么罪

古代妻子魅惑丈夫犯了什么罪

2016-12-16 13:18:57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古代妻子魅惑丈夫犯了什么罪(共5篇)古代妇女犯七出之罪古代妇女犯七出之罪,丈夫即可休妻。一出:不孝顺父母。二出:无子,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三出:淫,除了不能出轨,还不能对丈夫有过多的房事要求。四出:忌妒,即吃醋,反对丈夫纳妾就是吃醋之一种。五出:多言,女人切忌多嘴。六出:有恶疾。七出,盗窃。丈夫逼妻子尽义务 犯下婚内强奸罪丈夫逼妻子尽...

古代妇女犯七出之罪
古代妻子魅惑丈夫犯了什么罪 第一篇

古代妇女犯七出之罪,丈夫即可休妻。一出:不孝顺父母。二出:无子,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三出:淫,除了不能出轨,还不能对丈夫有过多的房事要求。四出:忌妒,即吃醋,反对丈夫纳妾就是吃醋之一种。五出:多言,女人切忌多嘴。六出:有恶疾。七出,盗窃。

丈夫逼妻子尽义务 犯下婚内强奸罪
古代妻子魅惑丈夫犯了什么罪 第二篇

丈夫逼妻子尽义务 犯下婚内强奸罪

登记结婚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在妻子提出离婚诉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丈夫以“我俩还是夫妻”为由,暴力威逼妻子“尽义务”,强行发生性关系,从而引发了一起“婚内强奸”案。婚内究竟存在不存在强奸?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犯罪?

晓晓是单亲家庭中的独生女,从小听话孝顺,连她的婚姻大事都是在父母的操持下一手包办的,相亲-约会-订婚-结婚。但是至始至终,晓晓对丈夫李恒始终没有任何感情。 两人登记后,小两口的所谓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当李恒提出要与晓晓同居时,晓晓多次找各种借口予以拒绝。

登记结婚一个多月后,出差在外的李恒突然收到晓晓发来的一个短信,说要重新考虑两人之间的关系,并说她是家里为了拆迁房子才同意与他结婚的。李恒感觉自己被“玩”了。因此,当晓晓向他提出离婚时,个性倔强的李恒心想:没那么容易!此后,双方多次协商离婚均没有结果。

就这样,双方僵持到了晓晓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却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离婚诉请。

尽管没有离成婚,李恒还是越想越气。想到结婚以来晓晓从来没把自己当丈夫,而现在自己既然还是晓晓的丈夫,就有权利与她发生关系,于是引发了一起“婚内强奸”案。 李恒乘车来到晓晓单位门口,借口说要与她就离婚事宜交换一下意见,让她跟自己走。遭到拒绝后,李恒又拉又扯,强行将晓晓拉到马路中央,上了一辆出租车,将晓晓带至自己的暂住处。

进屋后,李恒提出要与晓晓和好,但晓晓坚决不同意。李恒狠狠扇了晓晓两记耳光,并言语威胁,使用暴力强行与晓晓发生性关系。两人的争吵与哭闹声惊动了邻居。次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将晓晓解救,并将李恒抓获。

检察院以李恒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时,李恒认为自己和晓晓是合法夫妻,不构成强奸罪。法院最终认定,李恒在这段婚姻属非正常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违背晓晓

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晓晓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强奸罪名成立。 貌似大部分婚内强奸都不成立强奸罪,为什么这个成立了呢?更多热门话题源自【大家都在问】

法律逻辑学试题及答案
古代妻子魅惑丈夫犯了什么罪 第三篇

法律逻辑学试题及答案

1

一、填空题

1,在"有的犯罪不是故意的"这一性质判断中的逻辑常项是(有的……不是……),逻辑变项是(犯罪,故意).

2,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只有当前件(真)而后件(假)_时,它才是假的;在其它情况下,它都是真的.

3,普通逻辑基本规律有(同一律),( 不矛盾律)和(排中排).

4,在"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这一定义中,被定义项是(刑法),种差是(规定犯罪和刑罚) ,邻近属概念是(法律).

二,单项选择题

1,"犯罪不是合法的行为"这一定义的逻辑错误是(3 )

(1)定义过宽 (2)定义过窄

(3)定义用否定联项 (4)以比喻代定义

2,下列判断形式中,主,谓项都周延的是(2 )

(1)所有的S是P (2)所有S不是P

(3)有S是P (4)有S不是P

3,"p→q"负判断是( 4)

(1) p∧g (2) p∨q

(3) p∨g (4) _p真且q假______

p→g

4,与"不必然P"等值的判断是(1 )

(1)可能非P (2)可能P

(3)必然非P (4)不可能非P

5,"现在不是强调法治吗 就是说,强调让法院的人来治理社会治安."这段议论(1 )

(1)违反同一律的要求 (2)违反不矛盾律的要求

(3)违反排中律的要求 (4)不违反普通逻辑基本规律的要求

6,"所有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与"有的公民没有选举权"这两个性质判断具有(2 )

(1)反对关系 (2)矛盾关系

(3)差等关系 (4)下反对关系

7,"凡贪污罪都是故意犯;这个行为是故意犯罪,所以,这个行为是贪污罪."这个三段论所犯的逻辑错误是(3 )

(1)大项不当周延 (2)不项不当周延

(3)中项不周延 (4)两否定推结论

_______

8,"p∨g"的等值判断(3 )

_______ ______

(1) p→g (2) p∨g

_ _ _ _

(3) p∧g (4) p→g

9,当:"所有S是P"与"有的S是P"均是假时,则S与P在外延上的关系是(2 )

【古代妻子魅惑丈夫犯了什么罪】

(1)反对关系 (2)差等关系

(3)矛盾关系 (4)下反对关系

10,当p假q假时,下列判断形式为真的是(3 )

(1)p∧q (2) p∨q

(3) p→q (4) p∧q

三,问答题

1,同一律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 同一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都与其自身保持同一.

普通逻辑所说的"同一思维过程",是指同一时间,同一关系,同一思维对象三个方面的"三同一"的思维过程。

同一律的公式:A是A.

"A"表示任何一个思想,它可以是概念,也可以是判断.

同一律的要求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A必须保持自我的同一性和确定性。 2,推理与论证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答:论证与推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论证与推理是紧密联系的.论题大体相当于推理的结论,论据大体相当于推理的前提,论证方式大体相当于推理的前提,论证方式大体相当于推理的形式。

论证和推理的区别主要是:

第一,思维的程序不同;

第二,要求的重点不同;

第三,逻辑结构的繁简不同。

3,如何提高类比推理结论的可靠性程度?

答: 第一,相类比的两个(或两类)对象的相同属性愈多,则结论的可靠程度就愈大; 第二,相类比的两个(或两类)对象的相同属性是本质的,则结论的可靠程度就愈高;

第三,相类比的两个(或两类)对象共有属性与推出属性之间的联系愈紧密,则结论的可靠程度就愈高;

第四,被推论的对象,如果存在与推出的属性相矛盾的情况,则推出的结论就不能成立.

在理行类比推理时,要注意避免犯"机械类比"的逻辑的错误.所谓"机械类比"就是指仅仅依据两个(或两类)对象表面相似或偶然相似的情况进行类比,从而导致荒谬的结论.

四、下列语句作为定义是否正确 如果不正确,请指出其违反什么规则,犯什么逻辑错误 1,共同犯罪就是几个人共同犯罪。

定义不正确.违反"被定义项不得直接或间接出现在定义项中"的规则,犯"同语反复"的逻辑错误。

2,犯罪不是合法的行为。

定义不正确.违反"定义联项不能是否定的"规则,犯"定义用否定联项"的逻辑错误。 3,商品就是通过货币进行交换的劳动产品。

定义不正确.违反"定义项外延与被定义项外延之间必须是全同关系"的规则,犯"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

五,指出下列推理的种类和逻辑结构,说明其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指出其违反的逻辑规则和所犯的逻辑错误是什么

1、所有的律师都是知识分子,所有的教师都是知识分子,所以有的教师是律师。

是三段论。不正确.因违反"中项在前题中必须至少周延一次"的规则,犯"中项不周延"的逻辑错误。(或答:违反第二格三段论关于"两个前提中必有一个是否定判断"的规则。)

2,凡贪污罪都是故意犯罪,凡放火罪都不是贪污罪,所以,凡放火罪都不是故意犯罪。

是三段论。不正确.因为违反"前提中不周延的大项或小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的规则,犯"大项不当周延"的逻辑错误。(或答:违反第一格三段论关于"小前提必须是肯定判断"的规则。)

3,凡盗窃罪都是侵犯财产罪,凡盗窃罪都是故意犯罪,所以,凡故意犯罪都是侵犯财产罪。 是三段论。不正确.因违反"前提中不周延的大项或小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的规则,犯"小项不当周延"的逻辑错误。(或答:违反第三格三段论关于"结论必须是特称判断"的规则。)

4,如果某甲是强奸犯,则某甲应受法律制裁;现已知某甲不是强奸犯,所以,某甲不应受到法律制裁。

是充分条件假言直言推理,不正确。因违反"否定前件不能否定后件"的规则,犯"由否定前件到否定后件"的逻辑错误。

5,吸毒者吸毒或有客观原因,或有主观原因;某吸毒者承认自己确实存在主观原因,所以,该吸毒者没有客观原因。

是相容选言推理,不正确。因违反"肯定一部分选言肢,则不能否定另一部分选言肢"的规则,犯"由肯定一部分选言肢到否定另一部分选言肢"的逻辑错误。

试题2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

1.属概念与种概念内涵和外延之间的反变关系,是对概念进行( )和( )的逻辑根据。

2.“法是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一定义犯了( )错误。

3.一个性质判断的谓项不周延,则这个判断的质是( );一个性质判断的主项周延,则这个判断的量是( )。

4.根据模态判断对当关系,由“某甲必然是杀人犯”真,可推出“某甲可能是杀人犯”为( ),“某甲必然不是杀人犯“为( )。

5.在下列三段论形式中填入恰当的符号,使之成为一个有效的三段论形式:

P A M

( ) O ( )

S( )P

得分 评卷人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 分)

1.性质判断各判断形式的逻辑性质是由( )决定的。

A.变项 B.量项 C.质 D.量项和质

2.“思维形式”这一概念属于是( )。

A.集合概念、正概念、单独概念 B.单独概念、负概念、非集合概念

C.普遍概念、正概念、集合概念 D.非集合概念、正概念、普遍概念

3.若“A可以分为B,C,D”是一个正确的划分,则B和C的外延一定是( )。

A.矛盾关系 B. 反对关系 C.交叉关系 D.属种关系

4.“没有一个成功的人不是经过一番奋斗的”,这一判断的逻辑形式为( )。

A.SAP B.SEP C.SIP D.SOP

5.“某甲有作案时间”和“某甲没有作案时间”两个判断具有( )。

A.矛盾关系 B、反对关系 C、下反对关系 D、差等关系

6.下列性质判断变形直接推理中,错误的是( )。

A.SAP→PIS B.SEP→PES C.SIP→PIS D.SOP→POS

7.与“并非被告既收受贿赂,又玩忽职守”有等值关系的判断有( )。

A.被告既没有收受贿赂,也没有玩忽职守

B.被告或者收受贿赂或者玩忽职守

C.被告或者没有收受贿赂或者没有玩忽职守

D.如果被告没有收受贿赂,那他就是玩忽职守了

8.既断定SAP假,又断定SEP假,则( )。

A.违反同一律 B.违反不矛盾律 C.违反排中律 D.不违反逻辑基本规律

9.在航天科学研究发展,人未正式乘坐航天器遨游天空之前,先用其它一些动物做实验,通过考察鼠、狗、兔等动物的身体在太空中能经受长时间失重的考验,于是得出结论:“一切动物的身体在太空中都能经受长时间的失重考验。”这是属于( )推理。

A.必然性 B.假言 C.完全归纳 D.简单枚举归纳

10.运用反证法进行论证时,其反论题“非P”与原论题“P”是( )。

A.等值关系 B.矛盾关系 C.反对关系 D.交叉关系

得分 评卷人

三、图示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1.请用欧拉图表示下列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

A.强制措施 B.逮捕 C.取保候审

2.设S真包含于P,M与P交叉,M真包含S,用欧拉图表示S、M和P之间的三种外延关系。

得分 评卷人

四、分析题:(每小题9分,共54分)

1.运用对当关系或判断变形直接推理,从“所有盗窃罪都是故意犯罪”能否推出以下结论?为什么?

A.并非有的盗窃罪不是故意犯罪。

B.所有故意犯罪是盗窃罪。

C.所有非故意犯罪不是盗窃罪。

2.“受贿罪是渎职罪,贪污罪不是受贿罪;所以贪污罪不是渎职罪。”这一推理属于何种推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某企业财会科大量现金被盗,经侦查后发现只有两人具备作案的条件,或者是李某所为,或者是赵某所为;现已有材料证实李某盗窃该企业财会科的现金,所以不可能是赵某所为。”这个推理属于何种推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4.“只有从死者尸体内检出砷的残余物,死者才是服砷中毒而死亡的;今死者尸体内检出了砷的残余物,所以,死者是服砷中毒而死亡的。”这一推理属于何种推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5.同时断定“p并且q”与“非p或者非q”两个判断为真或为假,是否违反普通逻辑基本规律?若违反,则违反什么规律?为什么?

6.分析下列案例中的论证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指出其违反的逻辑规则和所犯的逻辑错误是什么。

某村发生一起枪杀案,被害人的妻子说:“凶手一定是李某,因为我丈夫被害的那天晚上,张三很晚才回家;而且他当过兵,枪打得很准;加上我丈夫过去当村长时批评过他,有旧仇,所以,一定是李某报复害死我丈夫的。

参考答案

一. 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

1.概括 限制 2.定义过宽; 3.肯定 全称; 4.真、假;

5. P A M

( S )O( M )

S( O )P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 分)

1.D ; 2.D ; 3.B; 4.A ; 5.A 6.D ; 7.C ; 8.D ; 9.D ; 10.B

三.图示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1.

A

B C

2.

M S P

四、分析题(每小题9分,共54分)

1.设已知判断为SAP,则ABC三个判断分别为 、PAS、 ES。其中:

SAP与SOP相矛盾,运用对当关系推理,能推出A判断,SAP→ ;

SAP不能推出PAS,否则违反换位规则“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 根据换质位交替法,能由SAP推出C判断,SAP→SE → ES。

2.这个推理属于三段论推理,推理错误。违反了“前提中不周延的大项或小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的规则,犯了“大项不当周延”的逻辑错误。

(或答:违反三段论第一格的规则“小前提必须是肯定判断。”)

3.这个推理属于相容选言推理,推理错误。违反了“肯定一部分选言肢,不能否定另一部分选言肢。”的规则,犯了“由肯定到否定”的逻辑错误。

4.这个推理属于必要条件假言三段论推理,推理错误。违反了“肯定前件不能肯定后件”的规则,犯了“从肯定推否定”的逻辑错误。

5.“p并且q”与“非p或者非q”是矛盾关系,同时断定为真,违反不矛盾律;同时断定为假,违反排中律。

6.这个论证不正确。违反了“论据与论题之间要有内在的必然的逻辑联系”的规则,犯了“推不出”的逻辑错误。因为被害人的妻子所列的论据还不足以断定李某是该案的凶手。

试题3

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在“有的犯罪不是故意的”这一性质判断中的逻辑常项是__________,逻辑变项是_________。

2、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只有当前件_________而后件_________时,它才是假的;在其它情况下,它都是真的。

3、普通逻辑基本规律有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

4、在“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这一定义中,被定义项是_______,

汉代女性犯罪
古代妻子魅惑丈夫犯了什么罪 第四篇

汉代女性犯罪问题考述

作 者:郭争辉

指导教师:孔永红

摘要:中国封建王朝的第一个顶峰出现在西汉。作为封建社会的一个典型王朝,在法律制度方面,既有对秦律的参照,又有自己独创的特点,尤其是在女性犯罪方面。汉代女性犯罪,是指在汉朝,女性作为犯罪主体所实施的触犯当时刑律,破坏家庭稳定,危害社会安全,因而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女性犯罪也成为西汉社会犯罪的重要的一部分。在封建礼教的束缚下,女性的社会生活少于男性,其活动范围也主要在家庭婚姻内部。这就导致了女性犯罪的空间比男性更为狭小,犯罪也带有家庭性和从属性的特点。在男尊女卑的大环境下,从汉代女性的地位,犯罪原因,犯罪种类等方面,看到的仍是男尊女卑同罪异罚的社会现实。

【古代妻子魅惑丈夫犯了什么罪】

关键词:汉代;女性;犯罪

女性在封建社会作为男性的附属品的存在,地位如同婢妾,活动范围也局限在家庭内部。对于犯罪的问题,从男性角度进行研究是研究的重点。由于女性的不受重视,一直很少有把汉代女性作为犯罪主题的研究。本文将从汉代女性的地位,犯罪原因,犯罪种类等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汉代女性犯罪做一些有益的补充。

一、汉代女性地位【古代妻子魅惑丈夫犯了什么罪】

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高低,是一个社会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志。按照儒家三从四德思想,封建社会妇女的生活主要是家庭生活。然而,汉代是经秦朝之后的第二个王朝,封建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和完善,儒家思想对人们的影响还不如宋明时期。妇女还能作为独立的人存在,很多权利并没有受到严重侵犯。秦偏居北方,民风开放彪悍,这一点在

不知不觉中影响了汉代妇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汉代社会妇女在经济生活中有一定的地位,从而在家庭生活中也有一定的自主权。

婚姻是男女双方缔结为姻亲的一种社会关系,按照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一定的礼节而行,是六礼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封建婚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完全不以男女双方感情为基础,是一种典型的包办买卖婚姻。汉代妇女的生活处境和其他时期相比,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尚未完全贯彻,妇女受礼教的束缚比较小,对于婚姻有一定自由,不觉得再嫁是可耻的,贞操观念薄弱。在选择夫婿,离婚,改嫁的问题上,自主意识觉醒,充分行使了对自己婚姻生活的决策权利。

(一)自主婚姻对象

众所周知,司马相如与卓文君的故事。大富豪卓王孙之女卓文君守寡后,因一曲琴音倾心于司马相如,雪夜与其私奔。因司马相如家徒四壁,她当炉卖酒。在司马相如欲纳妾时,绝语讽之,甚至呼唤“愿得一人心,白头不相离”。这等千古女性的呼唤,也只有在女性有婚姻自主权的时代才能大声喊出来。卓文君能够再嫁有一定原因是仰仗家庭经济富裕,但从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汉代社会允许妇女再嫁,反映了妇女在社会中有较高地位。

(二)再婚再嫁的自由

李琼英在《从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看女性地位变迁》[1]中曾提到古代的离婚都是夫家掌握“出妻”之权,女性不能自主选择结束婚姻。可以看出,女子在离婚这个问题上是完全被动的。在离婚之后,男子不受影响,可以再娶,而女子则只能回娘家,并且不得另嫁他人。这种现象是受到封建法律的保障和肯定的。依我看来,这种现象并不适用于汉代。

“求去”即解除婚姻关系,在汉代,夫妻离婚是比较自由的,并且女子有主动请求离开丈夫的权利。《汉书淮南王传》载,淮南王刘安“生子迁为太子,娶皇太后外孙修成君之女为太子妃。王谋为反具,畏太子妃知而内泻事,乃与太子同谋,令诈不爱,三月不同席,王佯怒太子,闭使与妇同内,终不近妃,妃求去,王乃上书谢归之。”[2]这个案列是典型的汉代贵族离婚。虽然太子妃求去,显然太子有故意冷落之意,是太

子有错在先。太子妃觉得委屈可以“求去”,这也正是说明了在汉代,妇女如果觉得自己在婚姻中受到委屈,是有一定的主动权的。

其他朝代女子被夫家休后,只能回到娘家守节,如果再嫁被人所不耻。可是汉代妇女在离婚之后,是自主嫁人。如《孔雀东南飞》中的刘兰芝,被休之后依旧有县丞的儿子求娶。孔光曾说:“夫妇之道,无义则离,有义则合。”既然夫妻之间没有情谊,完全可以和离。如高祖的薄姬,文帝之母,曾是魏豹之妾。魏豹被韩信大败后,薄姬被迫入刘邦后宫。景帝皇后王氏先嫁金氏,其母臧儿算卦得知女儿命贵,强迫与金氏离婚,改一文而又入太子宫。

古代封建婚姻制度的确立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汉代是发展较早的时期,很多对女性约束的规矩没有真正完全的确立,传统礼教正处在一个向下渗透的过渡阶段,在人们的意识中再嫁是可以接受的,婚姻制度严谨性远不如汉朝以后的那些朝代。汉代统治者和儒生也倡导贞操观念,鼓励女性遵从礼教,这只是一种宣传,并没有任何的强制手段去执行。

二、汉代女性犯罪原因

(一)社会原因【古代妻子魅惑丈夫犯了什么罪】

儒家思想被视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对女性的要求远远多于男性。中国古代女性实施犯罪的案发率与儒学的地位成反比。即儒学的地位越不巩固,女性犯罪的发案率越高。汉代的治国思想是儒家思想,道家黄老思想与法家思想相互参杂,交替。虽说最终儒家学说占据上风,但是儒家学说的优势并不明显。在道德思想方面,女性还没有受到儒家思想较多的束缚。儒学在民间还没有大规模的传播开来,在民间的认可仍旧薄弱。女性抛头露面主动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的案例较多。与其相反,在宋代,重文轻武,宋代“士大夫治国”,广开科举,扩大录取名额等手段促进了儒学的发展。使得儒学从朝堂走向了民间,在民间开始发挥它的影响力。宋代大儒通过教育等手段,主动向女童灌输三从四德,女戒,女训“闭敬必戒,无违夫子”[3] 等观念。女性的犯罪发案率大幅降低。

中国古代婚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即父母的意志起了相当大的,甚至决定性的作用。婚姻的主要目的是:上可以事宗庙,下可

以继后世。对个体权益的漠视和对整体权益的过分看重正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一大特色。婚姻中男女婚姻操纵在父母手中,很难嫁到意中人。再加上男子可以多妻妾,造成女性长期心理空虚,出于对其他男子的好感弥补婚姻不能自主的遗憾,继而与之发生性关系,故通奸犯罪,这是汉代女性犯罪很重要的社会原因。女子在家庭中拥有的一切都仰仗男子,缺乏安全感。北宋司马光认为:妇人之美,无如不妒[4]。在七出中,妒又是之一,男子自然希望女子不妒。一旦感受到自己受了冷落或者在生活中常受气,怨念积蓄到一定程度骤然爆发,起意报复丈夫或者报复妾室,实施对丈夫及其亲子们杀伤毒害犯罪。从这一方面看,女子家庭犯罪既有社会原因,个人原因也不可或缺。

(二)个人原因

汉代女性被限制在家庭婚姻,受到一定束缚。现实生活中因“男尊女卑”,一夫多偶的婚姻制度,使女性一直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女性终年在家无聊,本着寻找精神寄托或者铲除其余妻妾的目的,转为相信巫蛊。汉代巫蛊犯罪的案例有所增多,在汉武帝时期最为明显。《汉书卷五十五·卫青霍去病传第二十五》说:“巫蛊之祸起朱安世,成于江充,遂及公主,皇后,太子,皆败。个人认为女性体力不如男性,很难实施暴力犯罪。但不甘心放过别人,于是将报仇的希望寄托在蛊毒上面,希望得到鬼神的帮助从而达到复仇目的。虽有蛊毒为武器,但家庭暴力杀伤案件也时常发生。

三、以女性为主的犯罪

女性的活动空间主要在家庭婚姻内部,犯罪行为当然也是指对家庭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行为。出土文献张家山汉简中显示的女性犯罪的罪名:不孝,悍,重婚等。

(一)不孝

孝,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孝罪最早出现在《尚书·商书》: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历代统治者都重视家庭关系的和谐建设。儒家也强调齐家,正是此意。

不孝的罪名有很多,最基础的是不养亲。《盐铁论孝养》记载道,“善养者不必刍豢,善供服者不必锦绣也。以己之所有尽事其亲,孝之至也。”

[5]这是对养亲一个比较人性化的规定,并不是简单要求锦衣玉食,尽物

《孝经·天子章》中这样记载:爱亲者,不敢恶与人;敬亲者,不力即可。能养是最底层次的孝,不能养则犯了不孝罪。 敢慢于人[6]。爱与恶,敬与慢都是相对的。养,能养,这个标准很低。足以见得养亲很容易,物质基础是关键,而敬亲则不易。如梁平王为了让宠妃的高兴,不听祖母李太后的劝阻,盗走梁孝王的宝尊。这件事被人告发后,天子派人查探此事。梁武帝认为罪魁祸首是任后,于是削梁王五县,夺王太后汤沐成阳邑,任后首于市。

在不孝罪之中,最重的罪莫过于殴打尊亲。在《礼记正义》中有这样的例子:丈夫殴打母亲,妻子见丈夫殴打婆婆而杀死自己丈夫。虽然丈夫不孝在先,有殴打母亲之举,可是妻子杀丈夫未免处罚过重。不过,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汉代对于殴打父母是极其反对的。殴打父母,已是重罪。而杀伤或杀害父母,则更是罪无可赦。《二年律令·贼率》中记载:贼杀伤父母,皆枭其首市[7]。杀伤后,即使自告也不减刑。

(二)妻悍罪

悍字的解释为勇敢,凶暴,强劲。是一种发生在家庭内部,由家庭内部扩展到社会,影响社会秩序的一种犯罪。西汉在战乱中得以建立,在好战风气的影响之下,悍罪更容易发生。然而,悍在男性身上为勇敢彪悍,用在女性身上则不符合礼教对女性温柔体贴的要求,这严重显示了男性女性地位的不平等。男性“悍”称为悍勇,被社会所提倡。女性“悍”称为悍妇,被法律所禁止。所以悍罪的犯罪对象常常为女性。

现代社会倡导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暴力为法律所禁止。可是,在封建社会,为了维护男性的尊严,为了杜绝悍妇现象出现,规定丈夫殴打妻子,无罪。在张家山汉简的《二年律令· 赋律》中有这样记载:因为妻子凶悍招致丈夫殴打,只要丈夫没有使用利器,即使妻子受伤了,丈夫没有任何罪,这就明显纵容家庭暴力了。丈夫可以武力惩罚妻子,只要不使用武力即可。而妻子殴打丈夫就要受到一定惩罚。如“妻殴夫耐为隶妾”。所以“妻悍”已经从道德所谴责,变成法律所禁止。

我国古代妇女的家庭地位 - 副本
古代妻子魅惑丈夫犯了什么罪 第五篇

我国古代妇女的家庭地位

梁 盼 盼

摘要:唐宋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繁盛时期,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相对其他时期而言也是一个政治比较开明的历史时期。也正是这样一个历史时期给妇女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生存环境,使其在各个方面有机会发挥出自己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婚姻;;经济地位;权利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社会生活单位。在历时两千年之久的中国封建社会,家庭始终是妇女们难以冲破的牢笼[1]。作为个体女性,其一生扮演着三种角色:为人女、为人妻和为人母。女性不同角色的转换使其在家庭中的地位相应地也发生了变化。最为突出的是经济地位的变化。但不同时代、不同角色中妇女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下面我就分别分析一下唐宋妇女在这三种角色之下的以经济活动、婚、育为主的家庭地位。

一、作为纳税个体的中国妇女

女性在“为人女”时,北齐一般从年18岁起受田,北齐所授露田男子80亩,妇人40亩,丁牛60亩,每户限4头;另投桑田或麻田20亩。这里的妇人我认为是应该包括未出嫁但已经长大女儿,女儿出嫁时是否会带着这些国家分配土地作为“奁产”嫁由夫家,抑或是土地仍留在父家。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那就是在统治着眼中看来妇女在家庭劳动中也是作为一个主要劳动力而存在的,并且承担着赋税。所以正是因为这样虽然隋炀帝以后妇女不在授田,但是我认为正是因为南北朝时期,妇女开始从法律上拥有自己的土地,并且并不比男子少,还承担着国家的赋税。从而导致妇女地位的上升,虽然女子的主要任务是生育儿子、传宗接代。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到南宋时期,农村家庭专业户的发展,那些个大的茶园,桑田往往是妇女做主,向来为大家所熟知的太平公主为代表的中国古代贵族妇女虽然嫁为人妇,表面上是听从夫家教诲,

作为女儿,在财产继承的权利上有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的区别,但女子在两种情况下可继承部分乃至全部家庭财产。一种是父母双亡,唐《户令》:“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另一种是户绝,女子在“户绝”情况下可以继承家产支撑门户,这在反应唐代社会现实的笔记小说中得到证实。若准备招婿入赘,男到女家成婚,则表明在室女子在家庭中有一定的经济地位。这是她们在现实生活中享有一定财产继承权的反映。可见,唐代女子也可以是一家之主,拥有一定的财产。由此得知,唐代在室女在参与遗产分割时,虽然份额低于男子,但仍拥有财产继承权。

【古代妻子魅惑丈夫犯了什么罪】

二、婚姻背景下的家庭妇女

1、基于买卖的婚姻关系

中国古代的婚姻,实质上属于买卖婚,女方实际上是作为财物出让给男方的,一旦婚姻确定,女方即属男方所有,根本谈不上平等。唐代人就比较认同于,女性主要的家族从属是属于自己的父家而不是夫家[5]。这种观念使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就显得不那么具有浪漫色彩了。女儿成为了婚姻中的买卖物品

宋代蔡襄在福州做地方官,看得多了,感叹世风日下,人心不古,批评说:娶妻本是为了传宗接代,看重的应该是人品,可这些男女们左右谈的都是钱,一点素质都没有。司马光更上火,批评遍地都是贪财小人。娶妻时,先问人家能给多少陪嫁,嫁女时,先问人家能给多少聘礼。元代郑介夫说的更直白:收了人家的钱还说是聘礼,呸!这哪里是什么聘礼,不就是货物卖价吗?这与牲口买卖有什么区别?宋仁宗曾下诏“禁以财冒士族娶宗室女者”,由此可见,宗室女子嫁人,也是向钱看。只要钱多,出身就不用讲了,大家糊里糊涂过去也就算了。 清代宣统年间的湖南《永绥厅志》上记载说:苗族人婚姻嫁娶就像买卖货物一样,不讲婚姻之礼,只讲男方送牛马的数量,然后派中间人去说合就可以了。按当时的大致,标准是一名女子用牛马五六匹就可以换回来。

女性“为人妻”时,其财产继承权不仅包括出嫁时娘家所陪送的嫁资,还包括娘家在父母兄弟身亡,无子嗣继立门户,家中只有出嫁女的情况下,可依法继承娘家的财产。唐代出嫁女在继承娘家财产上虽

然不能与同胞兄弟相比,但却多了一个在夫家继承财产的机会。唐代法律规定:丈死无子的情况下,妻子获得财产的继承权。可见,女性为人妻后在夫家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另外,在离婚的情况下,夫家不仅要归还妻子的嫁妆,还要给予一定的赡养费。综上所述,唐代女性“为人妻”的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体现在现实生活中。

2、相对自由的普通农户婚姻

《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6]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相对自由的择偶和大胆的追求美满婚姻提供了条件。

《唐律疏议》中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 [7]。民间也有“无媒不得选”的说法,但实际上不少青年男女不尊此束缚,自己选配婚姻,拥有婚姻的决定权(包括初婚决定权、离婚决定权、再婚决定权),也有家长允许自主婚姻。 虽然婚姻

征询女儿的意见,

但是我们也可以发现

3、贵族家庭的特殊主妇

唐书中记载 太平公主想要嫁人了,但是他的母亲武则天和父亲高宗都把这件事情给忘记了于是太平公主就委婉的提醒父皇“,主衣紫袍玉带,折上巾,具纷砺,歌舞帝前。帝及后大笑曰:“儿不为武官,何遽尔?”主曰:“以赐驸马可乎?”帝识其意,择薛绍尚之。太平公和主薛绍的婚姻如果没有后来的武则天称帝的应该是很幸福和美满的,虽然唐宋时期喜欢将公主作为政治同盟的牺牲品,但那大多是由宫女临时充任或者由宗室女,大部分贵族富人应该来说说都是可以嫁一个如意郎君,获得一个幸福美满令世人羡慕的婚姻的,的假万年县为婚馆,门隘不能容翟车,有司毁垣以入,自兴安门设燎相属,道樾为枯

离婚改嫁较为自由

《唐律》对离婚有三种规定:(1)、协议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异即“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2)、促裁离婚。由夫方提出的即所谓“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大致袭用这些规定的同时,也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持舅姑之丧;娶时贫贱,尔后富贵者;有所受无所归”。“三不去”中任何一条,女子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的权益。同时唐代妇女也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唐代法律允许感情破裂的夫妻离异。对妇女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也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妇女再嫁的社会也压力不大,因此,唐代妇女从一而终的贞节观念不是很强烈,离婚改嫁相对较为自由[8]。(3)、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古代妻子魅惑丈夫犯了什么罪】

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由此可见,唐朝女性的婚姻地位。

4、生育在婚姻关系中的作用

用现代的说法,成家就是要讨个老婆,古代也一样,成家就是要娶一个妻子。而娶妻子的目的则更为

简单了,那就是承担起传宗接代的任务。

虽然女儿也是存在血缘关系

女是受到很特殊

的待遇在孕期妇的如

女性“为人母”时在家庭中具有极高的地位,尤其是夫亡以后,舅姑无力视事或去世之后。这时的女性可以独立支撑门户,担当起支持家政的重任。其中最主要的是对家庭经济管理权的掌控。女性通过对家庭财产的支配,获得了对家庭所有成员支配的资格。如唐代李光进的弟弟光颜先娶妻,其母即以家事委托光颜妻代管。后来母卒,光进娶亲,弟媳即将仓库钥匙、家籍、财物奉还其嫂[4]。

三、拥有一定职业的家庭妇女

中国古代历来重视“男女之大防”,强调“男女授受不亲”,加上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奉行“男主外、女主内”的原则,所以在古代社会,妇女的社会交往空间是相当受限制的,特别是宋元以来,更是如此。柳亚子先生于1940年代在回忆中写道:“在四十年以前,中国女子是很可怜的,不但男女没有交际可言,就是女子和女子,除了至亲宁戚以外,轻易也不能来往,因为是人言可畏呢。”但是如果仔细研究我们会发现中国古代是有很多妇女来抛投露面的

《宋稗类钞》:《宋裨类钞》卷七饮食记载:“京师中下之户,不重生男;每育女,则爱护之如擎珠捧璧。稍长,则随其资质,教以艺夜,用备士大夫采择娱侍。名目不一。有所谓身边人、本事人、供过人、针线人、堂前人、杂剧人、

拆洗人、琴童、棋童、厨娘等称。……就中厨娘最下色,然非极豪富贵家不可用。”。(中国早期的职业女性打工仔!)其他的还有妓女、奶妈(乳母,皇帝有杀亲母后的保太后),三姑六婆、闺塾师(班昭、李清照)群体(寡妇为主,很有道德观念,没有与男主人私通的现象),利用女性的自然属性和文化属性获得收入。

这些都说明了在中国存在一些职业妇女来完成那些男子所不能完成的任务。到了清代内务府包衣三旗子女更是成为了宫女的不二人选,大有世袭的传统。

四、千年媳妇熬成婆的中国妇女

唐朝的王建有一首诗写道:“三日入厨下,洗手作羹汤。未谙姑食性,先遣小姑尝”。写的是新娘子过门三天,就要向夫家表演厨艺。如果做的饭大家都满意,就说明新娘子“妇功”这一项达标了。要是达不到标准,以后就难混了。新娘子的厨艺过关了,可新娘子心里还是忐忑不安。所谓众口难调,谁知道这一家人的味口如何?是爱吃咸的还是爱吃淡的,辣的还是酸的?尤其是婆婆,人家是过来人,经过多年的媳妇生涯,好不容易升级为婆婆,岂不趁机拿人一把?说不定婆婆早盘算好了,要在这件事上拿新娘子的错,先给新娘子一个下马威。不过新娘子也不是省油的灯,为了争取主动,先把小姑子买通了,小姑子尝过说好,就说明口味没问题;如果小姑子说不行,那就重来。只要对上婆婆的口味,这第一脚算是踢开了。由这首诗可以看出,媳妇要想在夫家站稳脚跟,必须巴结好婆婆。

不过,仅仅一顿饭是收买不了婆婆的,要想在夫家长期立足,还得按圣人的要求来,做到一个“孝”字。按照《礼记·内则》所规定的注意事项,媳妇对待公婆要像对待自己亲生父母一样:鸡叫头遍,媳妇就得起床,首先要梳洗好,把自己打扮利索,这也有个名目,叫“妇容”,不注意形象是要吃亏的,打扮停当后,正式的工作才开始。先到公婆处请安,奉水盥漱,侍侯用饭,等等。折腾了半天,总该休息一下了吧?这也得看公婆的心情,如果公婆没有下令,媳妇就得呆下去,想回自己屋里歇歇,门都没有。这倒不是公婆滥耍威风,而是礼制的需要,在“妇德”中,“贞顺”是一项重要内容。“贞”是坚守节操,守身如玉,对丈夫忠诚不贰;“顺”就是对公婆要恭顺,不管公婆对不对,先看自己顺不顺。不顺公婆的媳妇,起到扰乱家庭尊卑秩序、破坏和谐的作用,这是最严重的错误。在“七出”之条中,“不顺父母”位列首条。

班昭在《女诫》中透露了为媳之难:班昭14岁就嫁给曹家,到她写书时,已经40多年。这40多年,可不是容易过来的,一不小心,恐怕就被人家休了。一旦“失容它门”,就会“取耻宗族”,让父母蒙受耻辱。为此,班昭白天夜里都不敢放松,干活再累也不诉苦,简直是在战战兢兢之中度过了这几十年。这真是做媳妇难,做名人家的媳妇更难,从古至今都是这个道理。

不过,有时媳妇挺好的,也挺顺的,可是一不小心,还是被人休掉了。东汉时,广汉人庞盛的女儿嫁给姜诗为妻。姜母有个不良嗜好,什么水都不喝,偏喜欢喝长江之水。姜家离长江有六七里路远,偏偏姜家又不是什么大户人家,不但出入无车,而且仆人也没有。可怜庞女,一嫁到姜家,就成了运水工,每天都要到江边汲水。有一次,庞女取水的时候,正巧遇见大风,结果没能按时回家,这老太婆就有意见了,直喊口渴。其实,这老太太要真是口渴,随便哪儿找不来水喝?总是她不待见儿媳,想找个借口把人家赶跑。姜诗是个明白人,他知道老娘的意思,所以就借这个理由,当即就把老婆给休了。

婆媳之间,媳妇处于绝对劣势。一般情况是,如果婆婆不欣赏媳妇,这媳妇就只有被休一条路,甚至丈夫也没有办法。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其中陆游与唐宛的艳事,可以说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陆游与唐宛本是表兄妹,结成夫妻后,郎才女貌,琴瑟和谐。按说这唐宛也够幸运了,嫁了个历史上大大有名的爱国诗人。遗憾的是当时诗人太年轻,把握不好爱情与事业的关系。也许是太痴迷于唐宛的美貌,陆游在新婚之后,初次赴京应试,本来就没有经验,加上心里老想着唐宛的音容笑貌,考试的时候心不在焉,结果名落孙山。回家以后,陆游倒也没把这件事放在心上,整天和唐宛在一起嘻戏玩耍。陆母对此很不以为然,陆母想来想去,为了儿子的前途,只好把媳妇得罪了。这样,历史上一出著名的悲剧终于上演了。按现代人的观点,总感觉陆母多事。人家小两口感情恩爱,有什么不好?作为家长应该高兴才对。如果让精神科医生诊断,肯定认为她有恋子情结,需要做心理治疗。但这事放在宋代,结果就不一样


古代妻子魅惑丈夫犯了什么罪相关热词搜索:古代丈夫对妻子的称呼 古代盗墓犯啥罪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古代妻子魅惑丈夫犯了什么罪”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古代妻子魅惑丈夫犯了什么罪"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tuijian/779891.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