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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2016-08-31 12:21:56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租赁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共5篇)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计算的步骤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计算的步骤在具体案件中,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一般要经过如下几个步骤:第二步:确定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中,哪些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哪些是订约时不可预见的,对此法院可以自由裁量;第三步:确定受害人是否因违约而获有利益,如果有,则应从损失中扣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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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租赁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计算的步骤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计算的步骤

在具体案件中,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一般要经过如下几个步骤:

第二步:确定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中,哪些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哪些是订约时不可预见的,对此法院可以自由裁量;

第三步:确定受害人是否因违约而获有利益,如果有,则应从损失中扣除,以便确定净损失额,对此违约方负举证责任; 第四步:确定是否存在受害人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形,对此违约方负举证责任,即他必须证明受害人作为一个明理人本来采取措施即可减少损失;如果受害人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减轻损失,则违约方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步:综合上述五个步骤的基础上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 合同违约索赔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违约金的形式

违约金的形式包括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和违约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两种。 (2)违约金应体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现行立法承认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多重属性,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这样,既维护了守约人的利益,也兼顾了违约人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违约金的功能在于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得以补偿和实现;有关违约条款主要是用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力求做到公平,主要目的绝非在于惩罚违约方。因此,违约金责任作为一种财产责任,其本质意义首先在于对守约方的补偿,其次才表现为对违约方的惩罚和制裁。

(3)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处理办法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需要强调的是,违约金的高低是应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被动进行审查的。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对违约金的调整申请,则审理机构不主动干预。我们认为,为保险以及公平起见,建议在约定违约金比例时通过设定上限等方式防止违约责任过重。

如何确定赔偿的范围

时间:2011-04-06 08:46 作者: 来源: 我要评论(0)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为原则,但以惩罚性为例外。

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

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

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与可能有机地结合。这样做既维护了法纪,又切实可行,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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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租赁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合同违约中可得利益的计算

合同违约中可得利益的计算

来源::日期:2014-06-01

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违反可预见规则。

一、可得利益损失的内容

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

1、生产设备和原材料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

2、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属于经营利润损失。

3、先后顺序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人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后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规则

1、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的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适用以下规则,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1)可预见规则(《合同法》第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合同法》第119条)

【租赁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损益相抵规则,不是一种法定规则。

(4)过失相抵规则。

2、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的情形

合同成立生效后,存在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赔偿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

三、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的举证责任分配

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1、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

2、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

3、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职权分配。

合同违约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计算,还要考虑到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不同。民事合同侧重保护公平,而商事合同则侧重保护交易安全与效率。

篇三:租赁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2016合同法司法解释

##第1篇:合同法司法解释

目录

一、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违约责任

六、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6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十三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十七条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

##第2篇:最新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法释〔2016〕7号

最高人民法院【租赁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八条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第十九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权保留

第三十四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七、特种买卖

第三十八条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四十条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四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第四十二条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第四十三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其他问题

第四十四条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第四十五条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第3篇: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二、##诉讼主体的确定

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

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实施条例第四条)

第五条##发包后的主体界定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其发生劳动争议的,最近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当事人。(实施条例第四条)

三、##劳动关系的认定

第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七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的用工认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了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原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基本生活费或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第八条##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的用工关系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在中国内地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九条##涉外企业用工关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台港澳地区企业在中国内地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条##在校学生的用工关系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劳动法第十五条)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劳动者起诉追索超过两年前的加班费,由劳动者对已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劳动者起诉追索两年之内的加班费,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

第二种意见: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有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第十二条##加付赔偿金劳动者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劳动者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实施条理第三十四条)

五、##仲裁的受理与时效

第十三条##仲裁时效期间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时,对于调解仲裁法施行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申请仲裁的,不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仍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执行。(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第十四条##对逾期未受理或裁决无异议又反悔的处理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仍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后,当事人以逾期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违法为由,要求撤销裁决书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4篇:合同法司法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5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法律适用

第一条融资租赁合同包括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租赁方式。

回租赁合同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出卖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合同。

转租赁合同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在转租赁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第二条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实际使用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转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第一出租人仅以转租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第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点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有多个被告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第四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适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

第五条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期限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五条的规定,自承租人欠付租金应付日的次日起计算。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不超过四年的,出租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期限自承租人欠付的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日的次日起计算。

二、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除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外,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范围,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或其相关条款无效:

第七条出租人虽未经批准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范围,但以出售本企业产品为目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效。

第八条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回租赁合同有效。

回租赁合同的出卖人出卖他人财产,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回租赁合同有效。

以监管物为回租赁物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回租赁合同有效。

第九条以不动产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但租赁物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经嵌入土地内不在此限。

第十条租赁物从境外购买,合同当事人约定用外币支付租金的,应认定有效。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是中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租赁物在境内购买,约定使用外汇支付租金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应认定有效。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境内融资租赁合同提供的外汇担保有效。

第十二条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有权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请求承租人支付出租人所承担的全部购置成本及法定利息;

(二)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有权要求退还租赁物,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因其过错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因双方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可以返还租赁物,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回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出租人无权要求返还租赁物。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回租赁合同无效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偿还购置租赁物的款项及法定利息;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回租赁合同无效的,承租人应当偿还出租人购置租赁物的款项,但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因回租赁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将租赁物进行抵押、转让、转租或投资入股,其行为无效。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因承租人的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三、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承租人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以使租赁物保持交付时的状态为标准,但合理损耗及当事人商定的对设备的任何改装除外。

第十五条出租人有权将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但以不减损承租人在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为条件。

第十六条出卖人交付租赁物以后,出租人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或者擅自取回租赁物,因此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回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保证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没有瑕疵,并在租赁物的买卖合同成立后对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出卖人不履行义务,出租人无过错的,对义务人的索赔方案、索赔证据、索赔要求由承租人提出,索赔的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人承担和享有。

第十九条出租人未违反合同义务的,对出卖人的索赔不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的权利。

第二十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索赔逾期或索赔失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利用自己的技能为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

(二)利用自己的经验和判断为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的;

(三)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租赁物的;

(四)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的;

(五)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租赁物有瑕疵却不告知承租人的;

(六)未转让对出卖人的索赔权,怠于行使索赔权的;

(七)已经转让对出卖人的索赔权,在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不予协助的。

第二十一条由于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要求收回租赁物的,应当对租赁物评估作价或拍卖,租赁物的价值不能弥补租金的部分,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物的价值超过剩余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部分,承租人有权要求返还。

四、当事人的破产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破产的,出租人可以取回租赁物,并可以作为债权人申报债权。出租人取回租赁物的,应当对租赁物评估作价或拍卖,租赁物价值不足出租人债权的,出租人可以就剩余债权作破产债权进行申报;租赁物价值超过出租人债权的,超过部分应当作为破产财产。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在参加承租人破产程序后,其债权未能全部清偿的,可就不足部分向保证人追偿。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破产的,出租人的债权有第三人提供保证的,出租人可以不参加破产程序,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出租人决定不参加破产程序的,应及时通知承租人的保证人,保证人可以就保证债务的数额申报债权参加破产分配;保证人在法定期限以内不申报的,不影响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破产清算组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并将收回的租金作为破产财产。承租人不能支付全部租金的,破产清算组可以取回租赁物,但应当对租赁物评估作价或拍卖;租赁物的价值超过剩余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部分,承租人有权要求返还。收回的租赁物或拍卖价款作为出租人的破产财产。

第二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或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满后破产的,破产清算组可以迳行取回租赁物作为破产财产。

篇四:租赁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2015简单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第1篇:简单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租房合同:

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设备:

二、租赁期限:_________,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每月元,乙方应每月付一次,先付后住。第一次乙方应于甲方将房屋交付同时,将房租付给甲方;第二次及以后付租金,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付清。

四、租房押金: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_____元,到期结算,多余归还。

五、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证、身份证等证件。

2、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设施、设备,乙方应注意爱护,不得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按价赔偿。如使用中有非人为损坏,应由甲方修理。

3、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的使用费及物业、电梯、卫生费等所有费用都由乙方支付。入住日抄见:水度,电度,煤气度。所有费用乙方应按时付清。

4、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供非法用途。租下本房后,乙方应立即办好租赁登记、暂住人口登记等手续。若发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负后果。在租赁期限内,甲方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乙方同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5、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提前解除。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如需开具房租发票,因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支付。

7、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本合同经签字(盖章)生效。

9、其他约定事项: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有违约情况发生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_____元,损失超过违约金时,须另行追加赔偿。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租赁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工商局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路(巷)_______房屋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经营、生产、办公、仓储、住宅)使用。

第二条甲方将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于乙方使用,由乙方负责保管,损坏丢失由乙方按价赔偿。

第三条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为_______年零_______个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迟于约定时间交付出租房屋,乙方可要求将合同有效期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甲方迟延交付的时间。

第五条出租房屋每平方米每月租金元,总建筑面积每月租金元,租金总额元。

第六条乙方将租金以现金(转账)方式在付清给甲方。

第七条甲方交付出租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_______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计_______元;合同期满退还乙方。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房屋的下列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维修,以保证乙方安全使用。

第十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的结构。

第十一条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对出租房屋进行装饰,合同终止时,按_______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分租或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决定拆除本出租房屋。

【租赁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要继续租用该出租房屋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续租事宜。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乙方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元。

(二)甲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供乙方使用的,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元。

(三)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及时如数补交外,每逾期一天应支付违约金_____元。

(四)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租金的,除补交租金、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款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元,由此造成出租房屋损坏应负责赔偿,甲方并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六)合同有效期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乙方又逾期不返还出租房屋的,应按逾期时间向甲方支付原租金三倍的赔偿金。

(七)单方中止合同,由毁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在附件中另行约定。约定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合同登记机关、鉴证机关存档。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承租人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妇的,应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等有关证明。

甲方(签章)乙方(簦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第3篇: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系本人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乙方确保了解该房屋全貌,并以现状为准。

第二条出租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内附属设施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租金每月人民币_________元,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应先行向甲方支付一季度的租金合计_________元整;以后应在每季度到期的前10日内付清下季度的租金。租金以现金支付,甲方收取租金时向乙方出具收条。乙方还应向甲方交纳押金_________元,和首次租金一并交付,合同到期后乙方对房屋现状如无损毁,该押金全额退还给乙方,如有损毁,按实际损毁程度或按照损毁物品价值原价予以扣除,不足的,乙方予以补足。该押金无利息。

第四条租赁期间,乙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气费、水电费、暖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

第五条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且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乙方逾期支付应支付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付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20天以上,甲方单方终止合同,有权收回房屋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第九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出租人)(承租人)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4篇:商品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_______号院_______号楼_______单元_______楼东户;房型规格_______室_______厅;居住面积_______平方米;

2、室内附属设施:

A:电器:

B:家俱: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__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__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_______支付,另付押金_______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一次付款计_______元人民币;

4、租赁期内的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支付,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_______天;

(4)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燃气、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五、其它说明:

水费、物业费从____年____月份由承租方交

电费从____年____月份由承租方交

燃气费从____年____月份由承租方交

出租方:__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_日

第5篇: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市___街___巷___号的房屋___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类型___,结构等级___,完损等级___,主要装修设备___,出租给乙方作___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个月,甲方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个月或空关个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____元,由乙方在___月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交纳方式按下列第__款执行:

1、有关税法和镇政发(90)第34号文件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负担;

2、甲、乙双方议定。

第四条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号通知执行。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_______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2、由乙方在甲方允诺的维修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支维修费并组织施工,竣工后,其维修费用凭正式发票在乙方应交纳的房租中分______次扣除;

3、由乙方负责维修;

4、甲乙双方议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

工料费由_____方承担(_____);

所有权属_____方(_____)。

第五条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宜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执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签名)法定代表人:________(签名)

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名)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名)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帐号:________

电话:________电话: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签约时间:________

合同有效期限: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第6篇: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协商甲方愿意将经营、管理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达成一致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拥有经营管理及所有权(____市____区____街____号)的商铺共____间,合同约定套内面积㎡的铺面出租给乙方,作为________的经营场所。

第二条租金、押金交纳期及方式

1、租用期限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第一年使用费为人民币¥________(大写:________)以后每年租金总额上调百分之八。

3、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____月的租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

其余租金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水电费、保洁费、电话费和维修费的缴费办法:

1、管理费、保洁费、水电费、电话费、宽带费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2、维修费:租赁期间,乙方导致租赁物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但正常磨损除外。

第四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不允许乙方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第五条:乙方的职责

1、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拖欠,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实欠租金和费用的3%收取,如拖欠租金15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2、乙方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损毁,应负责恢复原状。

3、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子负荷的任何仪器或机械以及特殊设备,须征得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或罚款,由乙方自理,造成商铺或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清洁、完好地(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商铺中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乙方也无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6、乙方保证承租甲方房屋作为商业用房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7、乙方应遵循国家的相关安全法规,租赁期间因乙方施工和经营而造成的一切人员安全伤害均由乙方负责。

8、租赁期间,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理。

第六条甲方责任(甲方在租赁期内)

1、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租赁房屋,并保证房屋内的水、电两通。【租赁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2、维护乙方的合法利益和经营权,但是,因偷盗行为及自然灾害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自己在未公开其经营性质及经营种类之前,甲方不得随意将其商业信息对外泄露。

第七条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

第八条租赁期间,若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本合同可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双方协商解决。若非甲方主观原因造成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须将押金及预付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九条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租赁期间,乙方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承租方:

甲方经办人:____________乙方经办人:____________

甲方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乙方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五:租赁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2016整体房屋租赁合同

整体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两栋,出租给乙方作____________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暂定为六年,甲方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

乙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且冻结预交押金。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抵押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__个月或空置____个月的。

租赁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租金另行商定。

第三条:租金支付

1—4

房屋租赁合同

租金以两栋为整体计算,前两年租金为33万元/年,第三年起每年上浮5%;

合同签订时,乙方须预交一个季度的租金计82500元给甲方作为履约押金,同时支付首月租金27500元,往后须在每月到期前5天内一次性支付下月租金。履约押金在租赁期满办理退租手续后无息归还:

税费、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宽带费、垃圾清运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房屋修缮及维护

租赁期间,房屋由乙方进行装修和维护,其所需费用由乙方自理,但其装修方案须经甲方同意且不能损坏、变更原房屋建筑结构;

租赁期间,房屋设备及管线维护是乙方的义务,如出现问题,乙方须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和门窗好,以保障房屋安全正常使用;

租赁期满后,乙方支付完毕租金及相关费用后,乙方可拆除和搬走其购置的设施和用具,但不能拆除装修的非活动性物件,以保持原建筑物的完整性。

第五条:租赁双方变更

租赁期内,甲方出售房屋时,须在一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内,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甲方须将租赁合同一并转让予新的房产所有者,并协助乙方与新

2—4

的房产所有者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新合同条款约定须与原合同一致,否则甲方须免收乙方半年租金;

租赁期内,如乙方需要与第三方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须协助甲方与第三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新合同条款约定须与原合同一致,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半年租金作为补偿;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另按租金的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2、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但相关政府部门委托代收的除外;

3、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擅自对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施工方案不合理而导致房屋结构变更、损坏的,经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乙方须向甲方赔偿损失并且承担相关费用;

5、合同期满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6、租赁期内,双方如有非正常退租违约情况,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半年租金作为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政府征收、拆迁或其他原因,甲方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乙方,甲乙双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名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整体房屋租赁合同 [篇2]

出租方(甲方): 证件类型: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证件类型: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 房屋坐落于 间房间

(二) 租赁用途、期限:租赁用途为居住,期限自经年月日至年月 日,共计年。

(三) 租金及押金:每年租金实收: 元(不含税金),每年 月 日前收取,到时期未缴按千分一收取滞纳金。(单间 元/间/月* 间= 元/月*12= 元/年)押金:人民币 元整(: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四) 租赁期间的费用及房屋维护及维修及相关事项:

1、租赁期内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电费、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室内设施维护维修费等。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的租赁税及经营范围所需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4、乙方不得在公共场所张贴不可清洗的广告,涂鸦及海报。

5、乙方应守法经营,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道德、经济、经营和法律责任及损失。

6、乙方应注重安全意识,做好自我防护,加强防盗、防火工作等安全工作。

(五) 转租: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

[键入作者姓名]

1

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六) 合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a、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b、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c、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d、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七)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八) 本合同一式二份,其中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键入作者姓名]

2

整体房屋租赁合同 [篇3]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将座落在 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 层楼房屋出租给乙方。

二、乙方同意承租上述房屋,并承诺租赁该房屋作 用途。

三、本租赁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甲、乙双方议定年租金为人民币 圆整(不含税,如乙方需开具房屋租赁费发票,则相应的税金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先付后租:

第一年 : 年 月 日前,乙方支付租金人民币 元;

第二年 : 年 月 日前,乙方支付租金人民币 元;

第三年 : 年 月 日前,乙方支付租金人民币 元;

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请支付至以下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五、甲、乙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人民币 圆整,该款用于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间所欠租金、水费、电费以及房屋结构、设施损坏等费用。

六、租赁期间,涉及到水电费、燃气费、网络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相关费用由乙

方自行承担,其中水表起始吨数 吨,电表起始度数 度,燃气起始数 立方。

七、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对所出租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整体结构完好,并且能够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 1 页 共 3 页

3、甲方应负责协调与周边业主的邻里关系。

八、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不得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各项费用。

3、乙方经营过程中涉及到工商、消防、卫生许可等证照办理以及水、电、燃气更名等手续,均由乙方自理并承担全部费用,经营时亦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等法规要求。

4、乙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经济或民事纠纷、行政或刑事处罚、税费、以及财产或人身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九、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该房屋部分或者全部出让、转租、转借给他人。

十、租赁期满,如乙方需要续租的,应于租赁期满一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十一、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租赁期满,乙方应于 天内腾空并返还房屋,逾期未搬离的物品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甲方有权进行处置;另外,乙方不得对装修进行拆除或破坏,添附在不动产上的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

十二、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时,视为该房屋及内部设施均已完好交付乙方,乙方归还房屋时,亦应保持房屋清洁、设施完好。租赁期间,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质量下降、内部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修。

十三、租赁期间,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 甲方对所出租房屋不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2、 甲方不能提供房屋或提供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致不能正常使用的;

十四、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 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2、 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项费用,给甲方造成严重影响的;

3、 拖欠租金累计达三个月以上的;

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出让、转租、转借租赁房屋的;

5、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装饰装修且变动房屋结构的;

第 2 页 共 3 页

6、 损坏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十五、若甲方出现任一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均视为违约,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圆整。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款项的 ‰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若乙方出现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均视为违约,则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圆整。

十六、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被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被依法征收、征用的;

3、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

4、该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的;

5、因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十七、因本合同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增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第 3 页 共 3 页

整体房屋租赁合同 [篇4]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方拟将位于三亚市月川村新市场旁整体八层房屋出租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房屋座落位置:

位于三亚市月川村新市场旁,整体房屋为框架结构的现房,总建筑面积约为:2700平方米,该整体八层房屋为甲方私人房屋,乙方已知晓八层楼房无房产证和土地证。(房屋结构图及水电安装图和电梯保修卡等复印件附后)。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捌年,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租期从乙方交清第壹年租金开始计算。

三、租金支付方式及房屋的交付

1、本房屋共八层,租金按每年叁拾捌万元整计算(此租金不包括乙方所生产的一切税费),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租金。

2、乙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时交押金伍万捌仟元人民币给甲方。在乙方未违约的前提下,合同期满押金由甲方如数退还乙方。

3、第四年至第八年的租金以38万为基数每年递增5%(即第四年涨5%,第五年涨10%,第六年涨15%,第七年涨20%,第八年涨25%),乙方于合同期内的每年11月22日交付房租。(先交房租,后使用房屋,如到指定交租日,未按时交租,乙方所有押金甲方不予退还,作为甲方经济损失赔偿费)

4、甲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按整体房屋的现状交付给乙方。

5、乙方将房屋转租给他人,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生效,在不影响甲方利益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同意乙方转租,但不能和本合同条款发生冲突。

6、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整体房屋墙面另行制作其他楼宇等户外光该或擅自给其他方用于户外广告,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不退还已收取的押金;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将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的损失。

四、房屋租赁用途

本整体八层楼房乙方承租后用于合法经营。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所出租的商铺及住房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存在第三方主张权利的瑕疵。如出现任何第三方主张本楼商铺及住房的权利,

乙方可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赔偿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投入的资金,且支付投入的资金总和的50%作为违约金。

2、承租期内甲方不得任意干涉乙方日常经营,并不得将本整体房屋以任意方式抵押、转让、承包给他人。

3、租赁期间,甲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并赔偿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投入的资金,并支付投入的资金总和的50%作为违约金。

4、在承租期内,国家允许经营的行政审批所有手续和各种水电费用、税收费用等所有的费用由乙方自行办理和承担(甲方不能收取任何中间费,水电费用乙方在按时交纳的前提下,水电部门故意拉闸、停水,甲方应及时协调解决)。

5、租赁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的话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6、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经营中所发生的一切税费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负担,如需交纳房屋出租税,甲方出示托管书,房屋出租税金由乙方负责。

7、在租赁期间,所属人员房屋里的防火、防盗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8、乙方在装饰、装修施工期内,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顺利完成装修及其他拆除事宜,如遇有市综合执法局或其他政府部门干涉的,甲方应出面协助乙方妥善解决。

9、租赁期满后,乙方不再续租的,不得就该整体房屋所做的不可

分割的装修、装饰或改建部分要求甲方补偿装饰、修改建部分的费用,甲方不做任何补偿;对未形成不可分割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10、对未经甲方同意装修、装饰或改建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11、租赁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政府拆迁行为,甲方无条件将剩余房屋租金及押金如数退还给乙方,并同意乙方自建的设施和自备的设备撤出。

六、其他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股东刘培光同志一份,各份效力等同,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拥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再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银行账户:

甲方: 乙方:

(手印) (手印):

乙方担保人:

2016年12月22日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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