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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说,原告撤销本诉,被告的抗辩往往失去意义

2016-05-23 10:18:47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即是说,原告撤销本诉,被告的抗辩往往失去意义(共4篇)民诉习题民事诉讼法复习题(1)名词解释1 讼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该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以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该当事人进行诉讼行法利益的人。2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 ,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3 指定代理人是指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4...

民诉习题
即是说,原告撤销本诉,被告的抗辩往往失去意义(一)

民事诉讼法复习题(1)

名词解释

1.讼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该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以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该当事人进行诉讼行法利益的人。

2.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 ,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

3.指定代理人是指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

4.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诉讼代理权,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5. 授权委托书是指委托代理取得诉讼代理资格,为被代理人进行诉讼的证明文书,其记载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6.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把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

7委托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人民法院可以出具委托函,附送达回证委托外地有8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

9.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制度。 10公开审判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 ,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11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 ,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12变更之诉 .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先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13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14诉前财产保全 .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15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将执行所得行人 ,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的一种制度。

16起诉: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

17.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也不允辖。

18.委托代理人 基于委托代理,行使诉讼代理权,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19.执行中止:执行过程中,因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该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

20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指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

21.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又称无效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22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当事人所征收的费用。

23训诫 . 训诫是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

24.确认之诉 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25第三人 .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26法院调解 在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 ,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27督促程序 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一定的法律文书,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特别程序。

28诉前财产保全 .指受诉人民法院于办案过程中,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可以根据地方当事 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争议的财产或一方当事人持有的财产采取保金措施,以防止有碍于判决执论述题 1论法院调解的作用及其应遵循的原则?答:法院调解的作用主要是:(1)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2) 结,维护社会安定;(3)有利于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4)有利于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5)具有 法院调解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本原则要求:(1) 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法院不应强迫当事人接受愿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应及时作出判决,不应久调不决。(3)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自愿达成的,否

2.合法原则。本原则要求:(1)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政策和法律。(2)法院调解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调

3.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本原则要求:法院主持调解应当在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原则。

2.试述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答:(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见名词解释)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体现在:①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理解民事诉讼法体系的一把钥匙系,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处理案件,保证正确行使国家的审判权。③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助于权利,并自觉承担诉讼义务,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

3.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答:①诉讼代表人是指众多当事人一方,推选出代表,为维护本方利益而讼代表人的特征③代表人诉讼的两种形式a.当事人人数确定的b.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④代表人诉讼的特定程序公告c.当事人权利登记d.代表人产生变更及权利义务e.结案方式

简答题:

1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是如何体现现?答: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各阶段的表现如下:

1.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执,是否诉诸法院解决,由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是否承认或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由当事人自己决定;3.双方当事人是否通过和以结束诉讼,由他们自己决定;4.对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是否依法上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5.对发生法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权利人自己决定等等。

1.简述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定程序?

1.答:①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②发布公告;③权利人登记;④推选或商定诉讼代表人;⑤确定诉讼代表人权

2.简述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2.答:①处分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支配;②也包括处分实体权利;③处分原则贯穿诉讼全过程,在民事诉讼各阶段都有所体现;④处分要符合法律规范(国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有何不同? 3.答:①对争议的标的持不同态度②诉讼地位不同③参

1.简述普通共同诉讼的特点?1.答: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宜于合并进行由此形成的共同诉讼。其特点有三:(1)法院对案件要分别进行审查。(2)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共同诉讼人中一人遇有诉讼中止或终结的情形,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正常进行诉讼。

2.简述执行回转的原因?2.答:(1)法院制作的裁判已执行完毕,但被本院或上级法院通过再审予以撤销,原被申请执行回转;

(2)先予执行后,确定判决撤销了取得人已取得权利,对方当事人要求执行回转;(3)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毕后,该文书又被原机关撤销,对方当事人要求回转财产的。

3.反诉有哪些特征?3.答:(1)反诉对象的特定性。即只能由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而向法院提起。(2)反

本诉撤销,反诉也能够继续存在,不受本诉撤销的影响。(3)反诉目的的对抗性。即被告提起反诉的目的在于抵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或者使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地失去作用,甚至迫使原告向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

1.简述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1、答: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两类案件:【即是说,原告撤销本诉,被告的抗辩往往失去意义】

(1)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

(2)一类是非讼案件。具体包括: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2.简述诉讼期间规定的意义?2、答: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期间,具有;以卞意义:

(1)保障及时地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2)有利于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3)可以保证各个诉讼法调性; (4)有利于法院组织指挥诉讼的进程;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审判机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提起上诉应具备什么条件? 3、答:上诉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是:上诉必须是对那些法律规定允许上诉的裁判提出。

(2)形式要件是:<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是一审的当事人或一审裁判涉及其实体权益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上诉期内提出:不服判决应在15日内上诉,不服裁定应在10日内上诉;<3>上诉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内容和形诉状。

1.简述委托代理人的权限。1.答: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两种 。一般代理享有一般诉请回避、提供证据、辩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等处分实

2.简述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2.答:①处分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支配;②既也包括处分实体权利;③处分原则贯穿诉讼全过程,在民事诉讼各阶段都有所体现;④处分要符合法律规范(国

3.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具备哪些条件?3.答:①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②必须在申请执行的期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的人的区别是什么? 4.答:①对争议的标的持不同态度②诉讼地式不同。

案例分析

1、 程勇(男),刘冬(女)系夫妻关系,生一子程小仁,程小仁半岁时被送到刘冬的母亲周静之处抚养,现年

罪服刑1年,程刑满后要求抚养小孩,但周静之以程勇品行不端,可能影响小孩成长为由,拒绝了程勇、刘诉,主张对程小仁的抚养权,要求法院判令,周静之交回程小仁。刘冬向审判人员表示反对其母继续抚养小与其母对簿公堂。

问:本案如何确定诉讼参与人?

2、 答:本案程勇与刘冬是共同原告,周静之是被告 。因为程勇、刘冬对本案争议的标的——抚养权负有共同

之是与他们发生权利义务争议的对方当事人。1.原告刘金与被告刘凡是兄妹关系 ,为分割遗产诉至法院。告各继承房屋三间,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审判人员发现其母还有10万多元的存折欲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刘凡得知后,以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为由,要求撤回上诉。问:第二审法院能否同意其撤诉?为什么?

答:1.二审法院不应同意刘凡的撤诉要求。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而不是绝对的,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此案中刘凡要求撤回上诉,目的是为了多占遗产,金的合法权益。因此,二审法庭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处分原则的有关规定,裁定不准刘凡撤回上诉,继续

2.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原告提出申请 ,要求作为此案合议庭成员之一的陪审员丁江回避,理由是:代表人张某的表弟。经法院院长批准,法院准许原告的回避申请。但被告有异议,提出复议申请,理由是:审判员,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对审判人员回避问题的有关规定;(2) 此案当事人是光华厂而非光华厂的

长张某有亲属关系 ,不等于与光华厂有亲属关系。

问:被告提出的复议申请所根据的理由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答: 2.被告提出的复议申请所根据的理由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理由是:

(1)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适用对象,主要是指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包括合议庭中的审判员和陪审员,丁庭,属于回避适用的对象,被告提出复议的理由把陪审员排除在适用回避的对象之外,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 此案被告为法人单位,法人单位的一切诉讼行为均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该江有亲属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实际上有可能影响法院的公正判决,可以看做是法律上规定回避条件中的情况。的决定是正确的。

3. 原告某厂厂长伍某认为某小报记者关某在该小报上公开发表的有关他的文章严重失实,损害了其名誉权,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将该小报追加为共同被告。

问: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3.人民法院的追加决定是正确的 。某小报对所发表的稿件应负责审查核定,其稿件如侵犯公民的名誉权任。因此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一个,即由文章失实造成了原告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害,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讼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故,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加某小报为共同被告,是正确的。

1.X人民法院在审理马辉与吴英的案件过程中,开始多次调解无效,后做出了判决,但案件宣判后,吴英又向法院遂撤销原判,经调解后结案。

问:X法院的正确与否?原因何在?

答:1.X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其理由是:(1)法院的判决一旦宣判,便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解结案。(2):如若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对案调解结案。

2.某市东城区王欣与西城区李悦于1992年结婚,两人婚后有时住在东城区,有时又住在西城区,但多数时间月李悦以王欣品德有问题为理由,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与王欣离婚的诉讼 。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得于是将案件移送至东城区人民法院。两个月后 ,东城区人民法院则以夫妻经常居住在西城区为由,把案件又退问:到底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两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2.(1) 此案应由某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是离婚案件,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由被告住所地欣的住所地在东城区,而西城区显然不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即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是在东城区,所以东辖权。

(2) 西城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给东城区人民法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东城区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回的 ,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3.1997年王英购买了丁力两套共100平方米的居室 ; 房价为60万元 ,王英预付了30万元 ,约定另付清。丁力就先交了50平方米的一套居室,另一套待款付清后再交出。但对1998年12月底王英的房款因未凑才付清另外30万元。丁力要求王英赔偿因晚交房款所造成的损失,否则不交出另外一套房,王英不同意赔偿损年4月起诉到法院。在审理中, 王英提起反诉,要求丁力赔偿因晚交两年房所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遂将原诉问:原诉中的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3.反诉 ,是指在已经开始的原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 ,原诉的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原诉院提出与原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诉请求。王英提出的丁力应赔偿晚交房造成的损失的反诉,正是为了抵消丁力提而造成损失的原诉;而且反诉与原诉有牵连,反诉与原诉是根据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诉讼,即王英提出的反诉与是针对买卖房屋的诉讼标的而提出的。反诉提出的时间,应是在原诉开始之后和法院作出裁判之前,王英正是在的;王英的反诉是向丁力提出原诉的同一法院提出的。根据上述几点理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王英提起的反诉与丁力提起的原诉合并审理,是正确的。这样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还可以防止诉讼作出彼此矛盾的判决。

4、张田有子女四人,长子张举,次子张春,长女冯氏,次女任氏。张举生前于1957年将七间房屋转让给张田用,并办过公证证明。张田死后,张举之妻刘芹及其子张善以该七间房为张举所有,而主张产权,对现住房的称,此七间房为父亲遗产,自己应有继承权。

在此案件,冯氏与任氏是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

答: 冯氏、任氏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因为他们对本案诉讼标的即遗产享有共同的权利义务。

5、案情:永得水泥厂自1992年以来 ,一直为本市混凝土搅拌站供应水泥。到1996年 ,混凝土搅拌站已欠永元 。1997年2月,混凝土搅拌站与建筑队合并,更名为太极建筑公司。永得水泥厂向太极公司追索欠款时,该经理更换为由,拒绝偿还。1997年6月,永得水泥厂诉至本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原告提出申请 ,陪审员李某回避 ,理由是李某与太极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是表兄弟,但被提出异议:(1) 李某是陪审员而非人员回避的规定;(2) 本案当事人非孙某,而是建筑公司,有公私之分。

问:对被告提出异议的理由在法律上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答: 被告太极建筑公司提出异议的理由在法律上是不应当支持的。理由:(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适用员,其中包括合议庭的审判人员和陪审员,本案中,李某作为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属于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因显然缺乏法律根据;(2)本案被告为法人单位,法人单位的一切诉讼行为均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太极公司的员李某有亲属关系,有可能影响法院公正判决。因此,法院应决定让孙某退出案件的审理活动。

6、张女士自幼生长在某市桥东区 ,后于1995年与本市桥西区胡先生结婚,婚后同住于桥西区。1997年8月 到湖南省某县的单位办事处工作,每两个月回桥西区家中探望一次 。1998年7月,张女士向桥东区人民法院起桥东区人民法院受诉后发现本案不属自己管辖,故把案件移送至桥西区人民法院 。桥西区人民法院接受移送后但胡先生以其已长期居住湖南省某县为由,认为桥西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而拒绝到庭,桥西区人民法院遂又将民法院。

问:桥东区、桥西区及湖南某县三地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答;(1) 本诉讼属离婚诉讼 ,属一般地域管辖 ,应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桥东区人民法院是原告婚前所在地法院 ,因此无管辖权。桥东区法院移送案件给桥西区法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案件移送只允许移送一次。本案中,桥西区法院再次移送案件是不符合民事诉讼

(3) 本案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桥东区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时,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

1.江某将自己的五间房屋租给当地某商场作为库房 。在1999年12月份,商场王某在库房值夜班时,不慎失火毁。江某要求赔偿损失,商场领导以房屋是王某不慎烧毁为由,拒不赔偿。现江某欲向法院起诉。

问:商场、王某居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答:1、第一,商场应居于被告的诉讼地位 。其理由是:江某的房屋是出租给某商场的,商场有义务保护好房屋坏,所以商场有责任赔偿房屋所造成的损失。此案中,商场的工作人员王某在执行职务时造成对江某的损害,商所以商场应以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

第二,王某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其理由是:因为此案中商场为被告参加诉讼,商场就此承依据法律追究王某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因过错而造成商场损失的责任。王某显然与该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特征,故王某参加诉讼应当居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

2.X织布厂于1998年10月与Y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元人民币的毛料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月底之前提供给Y贸易公司毛料5万元米,Y贸易公司付定金20万元,货到后立即付清余款。1999年5月,XY贸易公司迟迟不付货款80万元。X织布厂多次催要,Y贸易公司总是推脱。X织布厂在无奈的情况下,诉至公司欠款不还 ,请求法院立即判Y贸易公司偿还所欠货款80万元及其利息。该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Y贸公司经理丁某答辩称,公司之所以不付货款是因为X织布厂提供的毛料等级为次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Y贸易公司的经理丁某被调走,合并后的公司称为Z公司,总经理为伍某 。Z公司经工商局登记并公告,法院表人伍某继续参加诉讼 ,Y贸易公司先前所为的诉讼行为对Z公司有效。

问:法院通知Z公司承担Y贸易公司的诉讼权利与义务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 2、法院通知Z公司承担Y贸易公司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此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与另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承担问题。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承担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使当事

法律案例分析题
即是说,原告撤销本诉,被告的抗辩往往失去意义(二)

【即是说,原告撤销本诉,被告的抗辩往往失去意义】

法律案例分析题

1.被告人王某(男,43岁,某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2002年8月18日在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私自将该所招待修建工人喝的白酒倒出半碗(约3两)自饮,醉倒在值班室的床上,造成关押在该所7号监号内的叶某、余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砸烂窗户后潜逃的严重后果。事件发生后,武装民警和该所干警搜捕时,被告人仍在熟睡,直到市公安局领导闻讯赶到该所才被唤醒。

问: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是玩忽职守罪还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答: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所谓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

(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而且主要是指负有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职责的人员。本案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安局看守所的看守员,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该预见自己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发生在押人员的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王某对造成18名在押人员脱逃所持的心理态度即过失,即他不希望造成被押人员脱逃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在押人员实际脱逃,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在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放弃职守,造成18名在押人员潜逃的严重后果,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即是说,原告撤销本诉,被告的抗辩往往失去意义】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400条第2款所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处罚。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我们不能对这种犯罪行为再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因为玩忽职守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特别规定,根据刑法第397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只能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即是说,原告撤销本诉,被告的抗辩往往失去意义】

2.某印刷厂于1998年3月向某造纸厂购进一吨纸,议定当年12月付清货款。该印刷厂管理混乱,纸张购进后,保管不善,损失严重,货款也未按期偿付。次年年初,原印刷厂厂长因犯罪被判刑劳改。造纸厂多次找印刷厂索要货款,新任的厂长认为,此款是原任厂长所欠,自己没有承担这一债务的责任。于是造纸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印刷厂的原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所为的行为,并非个人的行为,而是企业的行为。企业应当对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因为法定代表人更换,法人的对外债务就可以不履行。因而新任厂长有责任代表企业承担债务,印刷厂应当如数偿还欠造纸厂的货款,并应赔偿因拖欠货款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一年中共发生入室盗窃40余起,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多数居民不服公安局的决定,居委会便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准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买平安也值得,居委会考虑到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问:(1)在上述事例中,谁能够充当行政诉讼原告?

该居民区的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充当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凡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提起诉讼,即可以充当原告。

(2)起诉时应以谁为被告?

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护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3)可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向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和向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起诉均可。

(4)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中有无第三人,若有,请指出;若无,请说明理由。 由于居委会和其他130户居民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他们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解决人数众多给诉讼带来的困难?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因此,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推选出代表进行诉讼。

4.下列是有关自然环境与人类社会关系问题的材料。

材料1:不同气候的不同需要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种类的法律。热带民族的怯懦常常使这些民族成为奴隶,而寒冷气候的民族的勇敢使他们能够维护自己的自由。这是自然的原因所产生的后果。

居住在山地的人坚决主张要平民政治,平原上的人则要求由一些上层人物领导的政体,近海的人则希望一种由二者混合的政体。

——摘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材料2: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

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当地的居民,为了想得到耕地,把树都砍完了,但是他们梦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成为荒芜不毛之地。

——摘自恩格斯《自然辩证法》

材料3:我国耕地、水和矿产等重要资源的人均占有量都比较低。今后随着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对资源总量的需求更多,环境保护的难度更大。必须切实保护资源和环境,不仅要安排好当前的发展,还要为子孙后代着想,绝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走浪费资源和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要根据我国国情,选择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和消费方式。坚持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克服各种浪费现象。综合利用资源,加强污染治理。

——摘自江泽民《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

请回答:(1)对材料1中的观点加以评析。

孟德斯鸠用地理位置和气候状况等物质因素去解释民族的差别和社会制度的差别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这种观点不是从社会内部而是从社会外部的自然条件去说明的,是非科学的地理环境决定论。

(2)比较材料1和2,指出恩格斯的论述不同于孟德斯鸠之处,并说明为什么“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

恩格斯辩证地看待自然环境与社会发展的相互关系,在肯定人类改造自然的胜利的同时,着重强调要尊重自然规律,保持人和自然环境的协调。恩格斯认为,构成自然环境的各种自然要素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盲目地征服自然,破坏生态系统,必将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

(3)根据材料2和3,阐明我国为什么必须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

人类社会同自然环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必须协调发展。我国人口众多并不断增加,自然资源相对短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只有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才能处理好我国经济、社会的当前发展与未来发展的关系。

5.刘×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居住东大街42号5间北房的王×搬走,并确认该房归自己所有。一审法院判决后,刘×不服提出了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经双方同意后,法院进行调解,达成了协议。但在调解书送达时,刘×拒绝签收。又向××市高级人民法

院申请再审,××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内容有违反法律的地方,于是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书、二审调解协议书,将此案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县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刘×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刘×继续向××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问:本案在审理程序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审理程序存在以下错误: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刘拒绝签收调解书,因此这份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刘不应对此向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应对此再审,而应告知刘此案应由市中院继续审理并依法及时判决。

(2)即使把这份调解书看做是一份生效的调解书,市高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也是不合法的。因为调解书是二审法院做出的,再审时应适用二审程序。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第一审判决书、二审调解协议书,将此案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是:首先此案只能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或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审,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做出的裁判不能上诉。其次,第一审判决书、二审调解协议书不能以裁定撤销,只能裁定中止原判决书、调解书的执行。经过再审认定原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做出新的法律文书,才能撤销原法律文书。

6.据报载,1998年南方某省一家只有500人、注册资金不到5000万元的国有控股企业,收购了3家破产的公司,这3家公司有职工5000人,资产达3亿元以上。经过一年企业改造,这几家企业全部扭亏为盈。在企业界,人们称为“蛇吞象”新机制。

请运用有关经济学知识,分析说明这种现象产生的原理和原因。

(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导致企业优胜劣汰,“蛇吞象”的事实说明了这一点。(2)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根据这一规律的要求,商品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量进行交换,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就处于有利地位,获利多,发展快;反之,就会亏本甚至破产。(3)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竞争、优胜劣汰,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发展生产力是有利的,同时对企业树立市场观念、竞争意识、效益观念也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4)产生“蛇吞象”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原有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僵化,不适应市场竞争。而新机制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将竞争引入企业内部,职工失去“铁饭碗”,分配上没有了“大锅饭”。新机制优越于旧体制,因而出现了“蛇吞象”。

7.孙某经人介绍与田某相识,此后二人经常合作做生意。某日,田某声称有大生意要做,急需用钱,请孙某帮助解决。孙某起初不想借钱给田某,但田某以高息相许,并答应以其在某商场摊位做抵押。后田某如愿以偿,从孙某处借了30万元人民币,田某给孙某写了借据,并将自己的身份证、摊位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交给孙某,之后田某便不知去向。孙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并附具借据及田某的身份证。经人民法院查证,田某的身份证是假的。人民法院遂要求孙某在3日内将被告的详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否则将裁定不予受理。问:人民法院的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答:起诉是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由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予以审判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条件可以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包括:(1)必须提交起诉状;(2)必须缴纳诉讼费用。 实质要件包括:(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讼人民法院管辖。以上4个条件,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发生起诉的法律效力。就本案而言,由于原告提交的被告的身份证是伪造的,这使得本案成为“无头案”,如果原告未能在指定时间内明确提供被告真实姓名及住所等详细情况,人民法院将认为本诉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

8.1998年1月,宁夏某镍矿在开采利用过程中,发现矿石中除含有极为丰富的镍金属外,还含有较为丰富的铯、锑、钼等重要金属元素,但是由于该矿在最初设计时,没有考虑综合开发利用的情况,故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只审批了其开采镍元素必须达到的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等技术指标。

该矿山企业负责人认为,如果重新设计新的综合利用方案,增加新的综合开发设备,不但成本太高,而且周期比较长,严重影响矿石的开采速度和镍的产量。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协商同意后决定,不将该情况上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继续按原来的规模加速开采镍含量最丰富的矿石部分,舍弃镍含量较低的矿石。由于铯、钼、锑等是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上级主管部门得知该矿的这种行为后,立即责令该矿山停止其擅自开采含有铯、钼等矿石的行为,但该矿负责人一方面采取各种措施应付上级主管部门,一方面继续加速开采,最后造成钼、铯等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给国家的矿产资源造成严重损失。问:(1)该矿山企业的开采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哪些规定? 答:(1)违反了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采的规定;违反了合理开采的规定;违反了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的规定。

(2)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3)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

(2)对其行为可采取哪些行政处罚措施?应当由哪些机关来实施?

《矿产资源法》第3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该矿山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该矿山企业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第343条第1、2款的规定,该矿山企业在已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并造成了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同时,该企业采富弃贫,对共生和伴生矿未综合开采、综合利用,不按开采回采率、采矿回收率的指标进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分别构成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

9.2004年9月,某乡人民政府为解决乡机关干部及附近群众饮用水的困难,作出了《关于筹集资金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决定》。其主要内容是:乡政府所在地的企事业单位每家交纳500元,所有工作人员每人交纳50元,乡政府所在地的甲乙两村每户交纳40元,作为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建设资金。 甲村个体工商户王某到浙江余杭做生意,不知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同年10月24日,王某返回家乡。第二天,乡政府派人送去一份限期在10日交纳40元集资款的书面通知书。王不愿交纳,乡政府说愿意交要交,不愿意交也得交,谁敢违抗乡政府的决定,就将处以罚款。王不服,认为这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于同年11月27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乡政府让他交40元集资款的决定。

问:(1)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依据其适用范围可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大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它具有两个特点:其一,具有普遍拘束力,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的;其二,具有往后连续使用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其特点在于:其一,它仅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二,它只对所针对的事件有拘束力,对以后发生的同类事件并没有效力。某乡人民政府关于集资安装自来水管的决定,有两个特点:其一,是针对乡政府驻地的单位、工作人员及甲、乙两村村民,尽管人数多达数千人,但对象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只对上述人有约束力,对其他人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二,该决定只对上述人一次有效,对以后类似事件没有效力,因而不能反复适用。可见,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2)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既然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凡是因该决定需要交纳集资款的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王某是受乡政府集资决定约束的村民,有权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提起的诉讼。乡政府集资安装自来水管虽然

是为了公益事业,但它为公民设定了义务。王某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向法院起诉,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另外,乡政府根据集资安装自来水管的决定,向王某发出了限其十日内交纳40元集资款的通知,该通知是乡政府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为王某设定了义务,因而王某有权提起诉讼。故此,法院应当受理王某的起诉。

10.某全民所有制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律师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掌握了如下情况:(1)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2)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150万元贷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3)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口成套设备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800万元;(4)该企业曾为乙公司将在当地建设银行一笔3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5)该企业资不抵债已达3500万元

问:(1)该企业如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受理? 应由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律师需准备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应准备提交下列材料:①企业亏损情况说明;②会计报表;③债权债务清册;④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

(3)甲公司与该企业尚未审结的追索贷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甲公司向法院申报债权。

【即是说,原告撤销本诉,被告的抗辩往往失去意义】

(4)工商银行的1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1200万元中的8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的400万元可申报债权。

(5)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简要说明理由。

能。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

(6)应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包括:①破产财产的管理、分配费用②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③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11. 2003年7月,某乡人民政府为解决乡机关干部及附近群众饮用水的困难,作出了《关于筹集资金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决定》。其主要内容是:乡政府所在地的每个企事业单位交纳500元,所有工作人员每人交纳50元,乡政府所在地的甲、乙两村每户交纳40元,作为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建设基地。甲村个体工商户张某到浙江温州做生意,不知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同年8月15日,张某返回家乡。第二天,乡政府派人送去一份限期在10日交纳40元集资款的书面通知书。张不愿交纳,乡政府说愿意交要交,不愿意交也得交,谁敢违抗乡政府的决定,就将处以罚款。张不服,认为这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于同年9月15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乡政府让他交40元集资款的决定。 问:①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依据其适用范围可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大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它具有两个特点:其一,具有普遍拘束力,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的;其二,具有往后连续使用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其特点在于:其一,它仅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二,它只对所针对的事件有拘束力,对以后发生的同类事件并没有效力。某乡人民政府关于集资安装自来水管的决定,有两个特点:其一是针对乡政府驻地的单位、工作人员及甲、乙两村村民,尽管人数多达数千人,但对象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只对上述人有约束力,对其他人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二,该决定只对上述人一次有效,对以后类似事件无效力,因而不能反复适用。可见,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既然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凡是因该决定需要交纳集资款的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张某是受乡政府集资决定约束的村民,有权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提起的诉讼。乡政府集资安装自来水管虽然是为了公益事业,但它为公民设定了义务。张某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向法院起诉,完全符合法

民事诉讼法学2008年1月-2014年10月论述题
即是说,原告撤销本诉,被告的抗辩往往失去意义(三)

1、论正当当事人确定的标准。P207

正当当事人确定的标准,即当事人适格的标准,就是判断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是否为正当当事人的根据。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原则是看是否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诉的利益的有关原理,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认可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以外的第三人为正当第三人。,这些人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意思或法律规定,对财产享有管理权或处分权,从而成为正当当事人,该情形成为诉讼担当。诉讼担当主要存在于以下情形:1、死亡公民的人格权保护;2、死亡公民的著作权的保护;3、侵权致人死亡的,死亡公民的继承人享有诉讼实施权;4、胎儿的权利受到侵害,胎儿的母亲有诉讼实施权;5、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律授权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申请。6、根据相关规定,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嘱管理人,在因破产或遗产发生的诉讼中,均可作为正当当事人,享有诉讼实施权。二、在确认之诉中,是看该当事人对该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解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

2、论述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P216简答题。

一、诉讼标的数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却至少有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二、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普通共同诉讼人在实体上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三、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全体同意或者认可,则对全体发生效力。普通共同诉讼人每个人的诉讼行为由各自负责。

四、是否必须合并审理不同。必要共同诉讼必须合并审理,而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也可分别审理。

五、裁判的作出不同。必要共同诉讼的裁判必须统一作出。而普通共同诉讼的裁判,应当分别作出。

3、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条件。P222

一、对本诉当事人所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的请求权,是其参加诉讼的基本依据。有独立请求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第三人所主张的实体权利不与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共同;二是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是针对原被告之间讼争的权利义务或其源出的法律关系提出来的,而且对它们具有直接排斥的性质。

二、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限于本诉被告应诉后,本诉审理终结前。具体指被告接受起诉状副本时起,法院判决前。

三、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4、试述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P223

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二、在诉讼中的地位: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参加诉讼的根据: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法律上的牵连的含义:1、两个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牵连;2、权利义务的牵连;3、法律事实或者标的物的牵连。

四、参加诉讼的方式:1、自愿申请参加;2、由本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宜依职权主动通知。

五、参加诉讼的时间:诉讼开始后,一审结束前参加。

5、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P226

一、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与他人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二、诉讼地位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三、享有的权利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联的诉讼权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所应享有的所有权利。

四、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是申请或法院通知其参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6、论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以及合同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P260

一般规则:一、原告、被告、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都负有证明责任。二、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从而体现出证明责任作为一种风险分担的本质。

合同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有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7、试论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P261

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是指将按照一般规则应当由主张方负担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对方当事人负担。其主要适用于侵权诉讼中,是对一般规则的局部修正,目的是确保实现程序和实体的公平和正义,提高诉讼效率。实行特殊规则的诉讼: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四、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五、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不得适用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即是说,原告撤销本诉,被告的抗辩往往失去意义】

8、论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和区别。P376

一、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1、案件所涉及的诉讼标的相同。2、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3、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1、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2、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3、两者的职能有差别。4、两者的审判组织不同。5、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差别。6、所作判决的法律效力不同。

9、论述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P382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即二审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为其审理范围。同时,二审对上诉请求的审查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即二审法院审查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某些情况下,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查范围不限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民诉意见》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应予纠正。这就说明,在我国,二审人民法院同时又有权超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对案件进行审查和纠正。在判决违反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时,二审的审查范围可以不受上诉的审理范围限制。

10、试论第二审案件的裁判。P385★

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依法改判。1、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可以查清楚事实后改判。

三、发回重审。1、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仅发生于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主管错误的情形。 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一经送达当事人,既发生法律效力。

11、试述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P392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决定、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法定条件:一、因证据等问题,导致原裁判文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二、原裁判文书在法律适用上有错误。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当事人合法的的诉讼权利未能得到有效行使,可能导致不公的情况。四、原裁判文书未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正确的回应,有超判和漏判行为。五、因为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使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失去了合法性的基础。六、因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裁判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方式应当制作抗诉书,以书面形式提出。

具备法定的抗诉情形,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外,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只能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发现具有应当抗诉的情形,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2、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P395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或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伪造的或未经质证的。三、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为调查收集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七、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八、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九、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二、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离婚起诉书范本
即是说,原告撤销本诉,被告的抗辩往往失去意义(四)

[篇一:离婚起诉状范本]

原告王____,男,_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所地:____省____市________路__号__幢______房。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刘____,男,_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所地:____省____市____路__号__幢______房。电话:______________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由原告抚养儿子刘__;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_____元归我所有。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离婚起诉书范本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________年__月经人介绍相识,于________年__月__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刘__。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

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丑陋脾气暴露无遗,每次酗酒后就动手殴打原告。在原告怀孕5个月时,原告去叫被告回家,被告不顾原告有孕在身,动手殴打告,还用甘蔗刀吓原告。1998年4、5月,被告开始在夜总会坐台,长期包嫖,今年还把坐台女带回家,2000年3月8日,在______出租私房嫖娼时被__________派出所警察抓住。1998年9月2日,被告又因琐事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头部、鼻出血,左足多处软组织挫伤,全身乌青。2000年11月9日,被告又乘酒兴殴打原告,还用菜刀背敲打原告头部,至今原告头部常常疼痛。2000年11月19日,被告跑到原告上班处叫原告回家,遭原告拒绝,被告就把原告拉到本市人民路上殴打,致使原告多处皮血肿,软组织挫伤。

原告认为:被告的种种恶劣行径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今原告为解除痛苦,特根据<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不胜感激。

证据及证据来源

1、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

3、房产证复印件。

4、财产及债务清单各一份

此致

________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起诉人:李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六:离婚起诉书范文]

原告:______,女/男,(民族),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房,电话:……

被告:______,女/男,(民族),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______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____年__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____月____日到____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下儿子______。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______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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