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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交通规则

2016-04-21 10:04:13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征收交通规则(共4篇)现行有效的交通规章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交通部令【2001】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1997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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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交通规则 篇一:《现行有效的交通规章目录》

征收交通规则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交通部令【2001】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征收交通规则)

(1997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外贸进出口的货物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征收交通规则)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及涉外旅游船舶的港口收费,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本规则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国外付费人以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

第三条租船合同和运输合同中有关港口费用负担的约定,船方或其代理人应不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资料书面送交港口和有关部门,否则向代理人进行清算。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进出口舱单及有关资料有误或需变更的,必须在卸船或装船前书面通知港口和有关部门。

第四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也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

(三)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可折叠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四)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计费单位为“W/M”的货物,按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五)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起码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六)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每一计费单的起码收费额为10.00元。

(七)货方或船方应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准确提供笨重、危险、轻泡、超长货物的明细资料,否则全部按该提单或装货单货物中最高费率计收费用。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提单或装货单所列数量为准。港方对货物的数量可以进行复查。提单或装货单所列数量与复查或抽查数量不符时,以港方与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的复查或抽查数量作为港口计费依据。

第六条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与港方订有协议者外,应当预付或现付,并应在结算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一次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5‰的滞纳金。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

第七条船舶到港后,港方根据船方或货方的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以及夜班进行本规则第九、十、十一、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装卸用防雨设备、防雨罩、靠垫费、围油栏使用费和水费除外)条所列各项作业时,均向申请方计收附加费。(征收交通规则)

节假日、夜班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50%计收,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100%计收。

夜班每日以8小时计算。节假日及夜班的工班起迄时间,由港务管理部门自行公布执行。

第八条外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以下列方式转往其本国或第三国的货物,为国际过境货物:

(一)水路转水路;

(二)水路转铁路;

(三)铁路转水路;

(四)水路转公路;

(五)公路转水路。

散油、一级危险货物、鲜活、冷冻货物及家禽、牲畜、野生动物,不办理国际过境业务(集装箱货物除外)。

第二章引航、移泊费

第九条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港或出港,按下列规定计收引航费:

(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的港口,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编号1(A)的标准计收;(征收交通规则)

(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港口,除按表2编号1(A)的标准计收引航费外,其超程部分另按表2编号1(B)的标准计收超程部分的引航费;

(三)超出各港引水锚地以远的引领,其超出部分的引航费按表2编号1(A)的标准加收30%;

(四)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日照、连云港、上海、宁波、厦门、汕头、深圳、广州、湛江、防城、海口、洋浦、八所、三亚港以外的港口,除按本条(一)、(二)的规定计收引航费外,另据情况可加收非基本港引航附加费,但最高不超过每净吨0.30元。

引航距离由各港务管理部门自行公布,报交通部备案。

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收。

第十条由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2编号2的规定,以次计收移泊费。

第十一条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过闸,按表2编号1(C)的规定,以次加收过闸引领费。

第十二条接送引航员不另收费。

第十三条由拖轮拖带的船舶,其引航和移泊费按拖轮马力与所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算。

第十四条船舶因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

第十五条引航和移泊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

第十六条因船方原因不能按原定时间起引或应船方要求引航员在船上停留时,按表2编号3的规定计收引航员滞留费。

第十七条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在长江的引航、移泊费,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引航、移泊收费办法》(附录)办理。

第三章拖轮费

第十八条使用港方拖轮时,按“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费率表”(表7)的规定,以拖轮马力和使用时间,向委托方计收拖轮使用费。

拖轮使用时间为实际作业时间加辅助作业时间。实际作业时间为拖轮抵达作业地点开始作业时起,至作业完毕时止的时间;辅助作业时间为拖轮驶离拖轮基地至作业地点和驶离作业地点返回拖轮基地时止的时间。实际作业时间由委托方签认,按实计算;辅助作业时间实行包干,由各港务管理部门综合测算确定,报交通部备案。

第四章系、解缆费

第十九条由港口工人进行船舶系、解缆,按表2编号4(A、B、C、D)的规定,以每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计收系、解缆费。(征收交通规则)

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

征收交通规则 篇三:《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

对土地征收制度的评述及改革建议

(征收交通规则)

第一部分是土地征收的规范分析;第二部分是土地征收制度的比较法考察;第三部分是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及其原因剖析;第四部分是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土地征收的规范分析

1. 征收内涵的界定

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地取得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行为。①一般认为,征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主体的特定性。各国立法大多规定征收的主体只能为国家,由于国家本身是一个抽象的集合概念而非具体的主体,实践中,征收权皆由政府来行使。第二,强制性。征收是国家主权的表现,一国任何财产的所有者都必须服从于国家的这一权力。第三,补偿性。国家对于被征收财产的所有人给予补偿,是法律的公平原则的体现。从这个角度讲,征收的实质是强制收买。第四,公共目的性。“公共目的”使征收具有了合法的理由,是征收实施的前提条件。国家征收的财产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否则即为违法。近代以来,国家虽依公权力在其领土范围内不需权利人同意即可将他人所有的财产征收为自己所有的财产,但一直受到公共目的性这一限制。第五,客体的广泛性。各国法律均未特别限制征收的客体,一切财产都可成为征收的客体,这里的财产为广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财产(权利)。征收、征用者在法律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首先,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其实质是强制收买;征用则是使用权的改变,其实质是强制使用。也就是说,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直接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其结果是权利发生转移;征用则仅是紧急状态下的强制使用,一旦紧急状态结束,被征用的物体应如数返还给原权利人。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际上是征收,而其中规定的临时用地的情况,则是征用。其次,征收、征用以后的补偿是不同的。在征用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没有移转,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就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因使用导致原物毁损不能返还的,应照价赔偿而非补偿。在征收的情况下,不存在返还的问题。由于征收是所有权的移转,对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更大,对其的补偿也更高一些。再次,征收和征用的适用条件也不同。征用一般在临时性的紧急状态中适用,而征收则是基于公共利益而采用的。

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征收虽具有一般行政行为都有的强制性、主体间地位的不平等性,但征收也具有一般行政行为不具备的公共目的性、补偿性以及物权变动的后果等十分鲜明的特征。更进一步的是,各现代国家,为了防止权力像以前国王或专制统治者随意侵犯或剥夺私有财产权,通常都在私法中规范基于公共目的不得已进行的征收行为,以起到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作用。所以,我认为,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但非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是一种须受到私法限制的特殊的行政行为。

2 土地征收内涵的界定

征收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各种财产均可被征收,土地由于其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而成为最重要、最普遍的征收对象。一般而言,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土地权利的转移,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政行为。 土地征收是征收的重要内容,也具有征收的强制性、补偿性、公共目的性等特征。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基础是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因公共利益国家可对私人财产权予以正当剥夺。尤其是随着社会本位思想的发展,在现代社会,国家因公共利益,在宪法授权的范围内不论个人是否同意,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强行征收私人财产,这在各国都已很普遍。由于土地所有权是最重要的一类所有权,土地征收便成为公权力介入私权利的一种途径,也是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都关注的焦点。为了平衡私权与公权,尤其是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过分侵害,各国都对如何进行正当的土地征收进行了规定,现代各国的土地征收制度也都是在“正当性”原则所导引之下展开的,其核心就是对土地征收的一种限制,以充分保护私权利。 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采用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二元结构,使得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我国的土地征收是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 所以,我国的土地征收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征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与集体组织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征收的产生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而是基于国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且被征收的农民集体必须服从;土地征收的争议一般以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因此,土地征收行为同征收一样,也是一种行政行为。也有学者认为,从土地征收行为目的的公益性、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土地征收权利的专有性、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及土地征收措施的强制性、土地征收的补偿性和土地征收后果的物权性的意义上说,土地征收是民事行为。

从中国的现实出发,笔者认为应赋予土地征收新的内涵,征收是一种须受到私法限制的特殊的行政行为,土地征收既不应是单纯的行政行为,也不应是单纯的民事行为,而应是具有复合性质的法律行为。一方面,基于土地上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公法性,国家因公共利益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应积极配合这种行政职能;另一方面,基于土地所有权作为民事权利的私法性,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存于土地之上的各种民事权益因征收所导致的各种损失(包括预期收益),应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不能因征收而受到掠夺。因此,土地征收行为应是一种公法性、民事性兼有的复合性质的法律行为。当前,尤其要重视土地征收行为的私法内涵,重视征收中的私权保护。

3 土地征收制度的基本内容

各国法律土地征收制度的基本内容大致相同,均突出地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将私有的土地所有权收为国有并给予补偿这一核心内容,围绕这一核心内容,各国根据其传统习惯和现实情况,有所侧重地分别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目的、征收权的行使主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标准及范围、土地征收的具体程序、被征收者权利救济的途径等具体内容,以使征收能顺利地进行,平衡好各主体间的利益。

二、土地征收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1 土地征收的目的——征收正当性的考察

各国都明确规定“公共利益”为土地征收的惟一目的,并以之作为判断土地征收正当性的惟一标准。因此,公共利益的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否则,不确定的“公共利益”将导致土地征收权的滥用。

大陆法系一般将土地征收目的规定在成文法律之中,按照“公共利益”在法律中规定的方式,其立法体例主要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概括式,即只在法律中概括规定土地征收的目的。在这种立法方式下,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既要对所涉事业进行认定,先决定该事业是否属公共事业,又要决定有无征收土地的必要,因此,对行政、司法机关的要求也比较高。采用这种方式的有德国、法国等。如德国《基本法》第十四条对征收的有关规定是:“(第二款)——所有权承担义务,它的行使应当同时为公共利益服务;(第三款)——剥夺所有权只有为公共福利的目的才能被允许。剥夺所有权只有依照法律或者根据法律的原因进行,而且该法律对损害赔偿的方式和措施有所规定。该损害赔偿必须在对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公平地衡量之后确定。对损害赔偿额的高低有争议时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法国民法典》则在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

第二种是列举兼概括式,即除了在法律中概括规定土地征收的目的以外,还具体列举符合“公共利益”的各种公共事业。有关部门需先判断某个项目是否属于法律所列举的公共事业,再判断是否有征收的必要。政府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仅限于有无土地征收的必要性这一点上,其行使相比前一种方式较为狭隘。这种方式将原则性与操作性较好的结合在一起,其“公共利益”的边界是比较清楚的,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如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日本《土地收用法》第三条以30多项详细规定了可以实施土地征收的公益事业,包括道路、水利设施、能源、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教育等。对于绝大多数的公益事业,日本都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调整,如道路法、河川法、电力事业法、学校教育法等。韩国《土地征用法》第三条第七款列举了可以土地征收或使用的土地项目,在第八款规定“依法可以征用或使用土地的其他项目”,它概括规定了其他法律认可的公共事业。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国家因以下公共事业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规定征收私有土地。但征收之范围,应以其事业所必需者限:一、国防设备;二、交通事业;三、公用事业;四、水利事业;五、公共卫生;六、政府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他公共建筑;七、教育学术及慈善事业;八、国营事业;九、其他由政府兴办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之事业。”

英美法国家,美国是典型代表。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非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收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该条修正案关于征收(taking, eminent domain)的规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规定了征收应具三项要件:第一,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第二,公平补偿(just compensation);第三,公共使用(public use)。 可见,政府只有在把私人所有的土地用于“公共使用”时,才可以行使土地征收权取得私人土地。判断征收行为是否合宪、合法,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具有公共使用之目的。早期,美国的法院认为公共使用即代表公共利益主体的使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美国政府为改善贫民区人民的居住条件,拨款征收土地兴建平民住宅房。但美国法院经过咨询得出的结论却是贫民住宅区住房的建造虽然有利于改善城市卫生的政策措施,但住宅住用的是贫民,不是公共利益主体,因此不符合“公共目的”。 由此可见,将“公共目的”定义为“公共使用”有其不合理之处。在此之后,对土地征收中“公共使用”的要求在司法判决中被大大放宽了,法院对于立法机构作出的关于某一特定种类的夺取是以公益为目的的决定总是尊重有加,立法机构能够合理的论证某种用途是“公益性”的,法庭通常予以同意,甚至当夺取财产的目的是转让财产给其他私人时,也通常会在“公益性使用”条款下得以确认。

“公共目的”不再局限于公共利益主体的使用,还包括其他公共利益。例如,在美国曾有一些城市重建项目,即使这些项目最终的使用者是私人,法院也认为这些项目符合“公共目的”的要求。 这样,美国关于“公共目的”的要求与其他国家法律中“公共利益”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由此看来,公共利益实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由于其“既极具抽象性,又是一种正面价值评价的概念,因此必须以一个变迁中之社会中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等因素及事实,作为考量该价值的内容”。 我国立法在界定公共利益时,须针对它的不确定性、动态性,明确限定其范围,以免公共利益泛滥。 2 土地征收权的行使主体

关于何为土地征收权的行使主体,各国立法有不同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1)、 行使主体为土地需要者

如加拿大法律认为征地权人为土地需要者,只要征地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政府及各行业部门、机构组织,如自治市、医院、大学等公共设施建设服务的机构可以通过立法授权代表政府及团体享有征地权,即使是私人企业也可以按照相关法律享有征地权。

(.2) 行使主体首先应是国家,其次也可为土地需要者

国家通常是宣布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土地征收权的源泉,而行使土地征收权的主体并不限于国家。 如在法国,征收权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公法人,包括国家、地方团体、公务法人,他们都享有征收权力,但只能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征收。私人是另一类享有征收权的主体,但以其所从事的活动具有公共利益性质且法律明文规定为限。目前法国法律授予私人享有征收权力的情况越来越多,主要有:受特许人,如高速公路建设受特许人、城市规划执行受特许人等,因进行特许业务的需要可依法律规定自己享有征收权力;其他私人,如温泉所有者、建筑公司等,由于所进行的活动具有公共利益性质,法律有时也授权他们直接享有征收权力而不必请求行政主体代为进行征收。 可见,法国法对征收权的行使主体规定得较宽泛,几乎涵盖了所有的社会组织。再如日本土地征用除可由国家实施外,也可由地方的公共团体、各种法律确定的事业主体实施。

(.3) 行使主体只能为国家

现今各国的土地征收立法多规定土地征收权的行使主体仅指国家而言。既然土地征收是转移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强制性手段,是国家行使土地最高所有权的行为,因兴办公共事业而需要土地的,只能求助国家行使土地征收权,经国家核准后,由国家执行土地征收,方可避免滥用征地权与不必要的侵害。因此,土地征用权只能由国家行使,不宜授予需用土地者或他人。

3 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

(.1 )全额补偿原则

十九世纪的德国普鲁士邦遵循“自由法治国”的理念,实行“财产权的绝对保障”制度,征收人民的财产实行全额补偿。1874年的《普鲁士土地征收法》第一条、第八条规定:土地征收实行全额补偿;征收应

补偿被征土地及其附属物和孳息的全额。学界认为土地征收补偿和私法上的“损害赔偿”没有大的区别,国家给予人民从宽的全额补偿,被认为是一种“国家歉疚”的表现。

(征收交通规则)

(.2)适当补偿原则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建立了共和政权,“自由法治国”开始转向“社会法治国”,并于1919年8月11日颁布了《魏玛宪法》。该宪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福利的原因,依法可以对公民的财产进行征收。除了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征收必须给予适当补偿。高等法院于1937年判决中提出“征收之适当补偿,是补偿被征收物的收益价值,而非较高的、含有期待及投机性质的市价”,并在1938年1月15的判决中表明见解,“所谓收益价值是征收补偿的‘最下限’,倘若征收危及被征收人生存时,则应予市价补偿,而其他的损失,只要是非投机性之价值,并且,一般经济眼光认为是公平的话,亦可获得补偿。” (3 )公平补偿原则

公平补偿是指立法者在制定征收法律时,必须就公共及涉及参与人之利益作公平衡量后,规定征收之补偿。这种既不偏颇当事人之利益,亦不私好“公众”而以私人利益为“牺牲”的“公平补偿”,即为基本法的征收补偿原则。

二战后,联邦德国于1949年颁布了《基本法》,该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财产的征收惟有因公共福祉所需时方得为之。对财产的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进行,且该法律必须规定补偿的形式和额度。确定财产补偿时,应当公平地衡量公共利益和相关人的利益。对于补偿额有争议的,可以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规定强调征收法律中补偿的不可缺性,征收法律必须有补偿条款,才能有效存在和适用。

4 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虽然各国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不尽相同,即使是同一国家,随社会的发展、治国理念的变化其补偿原则也有调整,但就各国立法整个发展趋势来看,对于征收所造成损失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呈日渐放宽之势,以充分保障失地者的合法权益。

土地权利人受补偿的范围一般包括两部分:土地征收费和土地赔偿额。土地征收费相当于被征土地的价值,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赔偿额是对土地权利人因征收而造成的经济及其它损失的补偿。 以下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的具体规定:

日本的征地补偿费包括:(1)土地补偿费。既可有法律定价,也可按市价确定。(2)征用损失赔偿。它是对征收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按财产的正常市场价格计价赔偿。(3)通损赔偿。它是对土地权利人因征地而可能受到的附带性的损失进行的赔偿。(4)少数残存者的补偿。它是对因征地使得人们脱离开生活共同体而造成的损失的赔偿。(5)离职者的赔偿。它是对土地权利人的雇佣人员因征地而失业发生的损失赔偿。(6)事业损失赔偿。它是对公共事业完成后造成的噪音、废气、水污染等损失的赔偿。 可见,日本的补偿范围广且项目细化、具体,能充分补偿失地者的损失。

德国的征地补偿费范围包括:1.土地或其他标的物的权利损失补偿;2.营业损失补偿;3.征用标的物上的一切附带损失补偿。法律还规定,对补偿费有争议时,应依法律途径向辖区所在的土地法庭提起诉讼,以充分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各类补偿费由征收受益人直接付给被征收人,且应在征收决议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给付,否则征收决议将被取消。

加拿大土地征收补偿是建立在被征土地的市场价格基础上,按当时市场价格补偿。其范围包括:(1)被征收部分的补偿,必须依据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补偿。(2)有害或不良影响补偿(如严重损害或灭失价值),主要针对被征地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设或公共工作对剩余部分造成的损害,还包括对个人或经营损失及其他相关损失的补偿。这种补偿不仅包括被征地,还包括受征地影响相邻地区的非征地。(3)干扰损失补偿,被征地所有者或承租人因不动产被征收,因混乱而造成的成本或开支补偿。(4)重新安置的困难补偿。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征地补偿价一般是以土地收回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的,如果上述计算的赔偿金额不足以赔偿业主的实际损失,政府会在法律许可的赔偿外,另加一笔补偿费。补偿费具体包括:(1)收回土地当日土地和房屋的价值;(2)附属物的价值;(3)土地或建筑物脱离索赔人的其它土地造成的房屋损失或损坏的数额;(4)搬迁造成的损坏或损失的数额;(5)合理搬迁费。

我国台湾地区的征地补偿费包括:(1)地价补偿;(2)土地上改良物与土地一并征收的,对改良物的补偿;(3)被征收土地改良物由其所有权人自行迁移的,对迁移费的补偿;(4)对因征收土地使相邻地受到损失而给予补偿。

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大多数国家是以被征土地和相关资产的市场价格为主要参考标准,不同的只是市场价格的计算时间。其中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是以在正式的政府征地通告发布日的市场价格,或最终裁决日的价格,或正式征收日的价格为准,如德国、日本、韩国、英国、美国、香港、印度、马来西亚等。有些国家为了抑制土地投机,把标准定在若干年前的被征土地的市场价。如瑞典对征地补偿价格的计算,是以10年前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标准的。法国虽然参考土地征收日的被征土地周围土地市场价格,但是还要以最终裁决日一年前的被征土地的用途为准确定地价。法国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相对冻结了土地的价格,同样是为了防止投机买卖土地。

新加坡关于征收土地赔偿标准的立法变动对我国应有所启示。在1985年修改土地征收法之前,征收土地的计算赔偿价格是以1973年11月30日该土地的价格和征收时的现时价格为参考,两者之间取较低的一个为赔偿标准(因为1973-1981年之间的地价一般低于1973年的价格,而在1981年以后土地现价往往高于1973年的价格)。这一规定,既防止了投机,又减少了政府征地的财政负担,使新加坡土地迅速国有化,但土地所有者失去了应有的保护。对此,1985年修改了法律的这一条。对于1987年11月30日以前征收的土地其赔偿费应考虑1973年11月30日该土地的价格。对于1987年11月30日或以后征收的土地,赔偿费应考虑1986年1月1日该土地的价格。1995年政府再次进行修改,以后征收土地的赔偿标准将按征收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市场在确定价格之公平、合理时的魅力可见一斑!

(5) 土地征收补偿的方式

现代各国土地征收补偿的方式一般是货币补偿。但考虑到货币补偿一旦在土地评估技术不足和地价狂跌的情况下,被征收者所领的补偿金根本无法维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所以,许多国家都相应地规定了一些例外的实物补偿,与货币补偿同时兼用。例如日本,除现金补偿以外,还有替代土地的补偿、拆迁代办和工程代办补偿。又如,德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办法,除现金补偿外,也有代偿地的补偿、代偿权利的补偿。另外,也有些国家或地区采用“土地债券”的方式进行补偿,如韩国、津巴布韦、我国台湾地区等。以韩国为例,债券补偿制度是韩国近年在土地征收补偿上出现的一种新方式。1991年修订的征地法规定:对于土地征用和使用的补偿,除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外,原则上要以现金进行支付。但是,如果项目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土地公社及由总统令指定的如道路公社一类的政府投资机构时,在下列条件下:第一、土地所有人及关系人希望时;第二、总统令规定的当事人不在的不动产,按总统令规定,补偿金为1亿韩元以下时支付现金,超过的部分则可以采用债券的形式进行补偿。另外,如果补偿金超过总统令规定的部分,可以用该项目人发行的债券进行补偿。债券的偿还期限为5年以内,利率应该高于债券发行时的一年定期储蓄利率。

(6) 土地征收的程序

完善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有效遏止土地征收权的滥用,防止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受行政权力的无端侵害,为私权利的实现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故各国对土地征收程序都有着完善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正性、合理性、公示性与可操作性。

以下是一些国家具体的土地征收程序:

日本土地征收程序非常严格,依日本的《土地收用法》,公用事业的营业者即起业者在需要征用土地时,需经以下程序: (1)须向建设大臣或都督府县知事申请;(2)起业者与地权人达成征购协议。申请得到批准后,起业者确定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与土地有关的权利人,登记被征用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起业者与地权人双方对赔偿额无异议可达成征购协议;(3)征购协议须经征用委员会确认,若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协议,起业者可申请征地委员会裁定。在听取当事人和第三方的意见并慎重审议后,征地委员会做出裁定。(4)不服申诉和诉讼。对征地委员会的裁决(与损失补偿有关的除外)不服的,可以向建设大臣进行不服申诉(审查请求)。对于征地委员会裁决中损失补偿的诉讼,必须在裁决书正本送达后三个月以内提起。

法国的征收程序分为两个阶段:即行政阶段和司法阶段。征收的行政阶段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审批征

征收交通规则 篇四:《门面租赁合同范本》

[篇一:商业门面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下称甲方):_________

承租方(下称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拥有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门面描述

1、甲方将其拥有的座落于_________街_________号门面房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_________平方米。

2、甲方必须保证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且保证该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用于抵押担保。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为商业门面使用。门面租赁合同范本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第一年租金为_________元,然后每年租金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5%,租金提前一个月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为:

2、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3、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元。租赁期满,废、同时按新协议条款执行老协议自行作废。

五、乙方租用后应注意以下事项:

1、乙方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责任。

2、乙方应注意居住和经营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拖、乱接电线;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如乙方措施不当造成的所有损失,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给甲方;造成第三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由乙方全额赔偿对方。并按违约处理

3、乙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不能擅自与人合租、转租或借给他人,也不能改变其用途,否则属于违约。如有此类情况发生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房屋。

电、水、电视、及其它设施由乙方使用,产生的费用(包括治安、zhèng fǔ 部门的各项管理费用)由乙方按时、足额缴纳,如有失误,造成麻烦,乙方自行解决,确需甲方出面协助解决时,乙方应支付甲方必要费用。

以上缴费收据请乙方自行保存,以备查对。

附:电表底数___________;水表底数___________;电视费______________;

以上数据由乙方自行核对,自行填写。

4、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设施;使用中如有损坏或管道堵塞,应予修复、疏通,费用自理。乙方装修须合理且费用自理;乙方退租或租期到期如需拆除装修请同时恢复房屋原貌,产生费用由乙方自理。并按违约处理

5、甲方不分担乙方在租房期内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道德、经济、经营和法律责任及损失。

六、有关退租、转让的条款

1、协议期内,乙方履行本协议所有条款后,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发生甲方能力范围之外的不可抗事件和乙方违约的情况下除外)。

2、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时,必须与甲方协商一致,另要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3、协议期内,乙方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退租、转让、及由于乙方违约原因造成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任一情况下,乙方都必须按协议缴清所有应付款项。

4、乙方承租到期应完好归还租房协议和所有钥匙及有关物品,如果所租房内的所用设备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者甲方在保证金内扣除相应赔偿金额。

5、甲方原则上不同意转让,但乙方经营确有困难时,应提前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授权同意,乙方才可实施转让事宜,但转让风险自担,请转让双方谨慎考虑。

6、乙方转让时需向续租方明示本协议内容,转让期为租期内期限;乙方没有通过甲方书面同意及签字的转让行为,属乙方无效转让、乙方的无效转让是违约行为甲方不予承认。

7、乙方无效转让的责任由乙方(即转让方)和续租方承担,如该无效转让已交接结束,责任由续租方全额承担,甲方在收回房屋的同时续租方还将支付乙方应负担的全额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8、有效转让租期为合同内租期,有效期内租金本次调整为叁万陆仟元整(人民币3万6千元正)。

9、续租方需超出租期时,必须同甲方签订新的租房协议。

10、转让交接,水、电、电视、设施及有关经济费用问题,由双方自行处理,如有遗留问题,续租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七、有关续租的事项

1、租房者在遵守前期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优先续租权,但必须在原租期结束日前一个月与甲方重新签订租房协议,租金在前期协议租金基础上逐年捉增,提增幅度根椐当年情况确定,一般在15%-20%左右。

2、在原租期已到期,新的续租协议还未签订的情况下,甲方将收回房屋,不再签约续租。

八、本协议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名盖章后生效,签订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期;所有条款必须执行、本协议内所涉违约的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仟元整,凡乙方违约将支付给甲方违约金外同时甲方收回房屋并且乙方根据本协议条款缴清各种费用所有应付款。

九、本租房协议为甲乙双方的正式协议,以原件为准(甲方未盖红印章的不属正式协议,复印件不能作为正式协议使用);如有转让,则经甲方、乙方(即转让方)和续租方三方同意签名的转让附件应附于正式协议一并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补充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协议壹式_____份,每份壹张贰页,甲乙各方各执壹份。

甲方于___________年申明:本房屋出租期限到___________年底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届时甲方将收回自用。

甲方: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红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暂住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签订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即日生效

[篇三:个人门面租赁合同范本]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将产权属于自己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平等协商,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房屋的坐落与面积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2、出租房屋面积共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

二、租赁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租期________年。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___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赁金额及付款方式

1、乙方以月租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经营甲方店铺。该门面房租金_____年内不变。自第______年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2、付款办法:________________。

四、租赁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拥有店铺经营、管理和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2、乙方经营店铺的一切费用(包括投资成本、水电费、店铺装修、税费及一切债务等)概由乙方负责。

3、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乙方应爱护店铺设施,如有损坏,乙方应按市场价赔偿或负责修复。乙方如需对门店进行改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4、乙方必须遵守交通 和公共秩序,保持店铺门前畅通和落实门前“三包”,如有违反,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5、乙方应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内经营,遵纪守法,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搞非法经营,否则造成后果由乙方负责。

6、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未经同意甲方擅自转租他人,按违约处理。

五、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________%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________%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倍支付滞纳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政府拆迁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

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依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四:门面房租赁合同范本]

房租(__________)号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

根据国度、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相关规则,甲、乙单方在志愿、公道、老实信用、等价有偿准绳的根底上,经充分商量,赞同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恪守。

一、甲方志愿将座落在本市___区__房屋,使用面积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理解,情愿承租该房屋。

二、该房屋租赁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该房屋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___元,月租金总额(大写)___,¥___元。

四、该房屋租金___年内不变。自第___年起,月租金每年递减___%。

五、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交纳租金。付款的工夫及方式___。

六、乙方保证所租赁的房屋权作为___房使用。

七、租赁期内,乙方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赞同,并按规则报经相关部分核准,不得私自改动房屋的使用本质。

八、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并担任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的活期反省,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用度。因甲方耽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蒙受丧失的,甲方担任赔偿。如因乙方使用不当形成房屋或设备保护的,乙方应立即担任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九、甲方维修房屋及其附着设备,应提早___天书面告诉乙方,乙方应主动辅佐和配合。因甲方不及时施行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义务,以致该房屋发作保护,形成乙方财富丧失或人身损伤的,甲方应承担赔偿义务。因乙方阻遏甲方中止维修而发作的后果,则概由乙方担任。

十、乙方如需对房屋中止改装修或增扩配备时,应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赞同,并按规定向相关部分筹划申报手续后,方可中止。

十一、如因不可抗力的缘由此使所租房屋及其配备保护的,单方互不承担义务。

十二、租赁期内,甲方如需转让或抵押该房屋,应提早___个月告诉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

十三、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发出该房屋,由此而形成甲方丧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私自改动本合同规则的租赁用处,或使用该房屋中止遵法违章活动的;

2、未经甲方赞同,私自拆改动化房屋构造,或保护房屋,且经甲方书面告诉,在限定工夫内仍未改正并修复的;

3、未经甲方赞同,私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别人或互换使用的;

4、拖欠租金累计___个月以上的;

十四、自本合同签署之日___天内,甲方将出租的房屋交乙方使用。如甲方逾期不交房屋的,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领取原日租金___倍的违约金。

十五、租赁期内,甲方无公道理由,提早发出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___倍向乙方领取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赞同中途私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月租金的___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六、租赁期满,甲方有权发出局部出租房屋。乙方如需持续租用的,应提早___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赞同后,重新签署租赁合同,并按规则重新筹划房屋租赁登记。

十七、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出借该房屋。如乙方逾期不出借的,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领取原日租金___倍的违约金。

十八、本合同经甲、乙单方签署后,单方应按规则向杭州市房地产治理局请求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十九、租赁期内,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赞同的根底上,可将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局部转租给别人,并应签署转租合同,该合同经甲方签署赞同看法,按相关规则筹划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后,方可转租。

二十、变卦或消弭本合同,请求变卦或消弭合同的一方应主见向另一方提出,应及时到杭州市房地产治理局筹划变卦登记或登记手续。

二十一、合同发作争议,处理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挑选一种(即在1或2中打“√”,未打“√”的,按挑选1对待):

1、因施行本合同发作的争议,由当事人商量处理,商量不成的,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施行本合同发作的争议,由当事人商量处理,商量不成的,依法向群众法院起诉。

二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单方商量分歧,可订立补充条款。但补充条款应符合国度、省、市相关房屋租赁治理规则。

二十三、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单方各执___份。将合同副本贰份送杭州房地产管理局。

二十四、单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签章):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联络电话:__________联络电话:__________

拜托代理人:__________拜托代理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篇五:门面租赁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经甲方与乙方认真协商,甲方将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门市房__________平方米租赁于乙方,租赁期__________年,年租金__________万元。

一、租金

自甲乙双方签订租赁房屋合同时起,租赁房屋合同生效,具有法律生效责任,双方认真履行合同内各项事宜。自签订租房合同时起,乙方须将租赁房屋租金交付于甲方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待11个月后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之前乙方须将第二年租金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交付甲方。如乙方拖延交付或有意拒付租金,甲方有权收回所租赁房屋,合同失效终止。

二、乙方的责任

自租赁甲方门市房起,具有门市房使用权,乙方需装修房屋,如改变内部房屋格局,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改变房屋格局,装修费由乙方自担。但租赁期满如不再租赁,须经甲方检查房屋,如发现房屋在乙方租赁期间主体结构遭到,须按市价进行补偿。

1、乙方租赁甲方门市期间,乙方须认真守法经商,要遵守消防、防火安全,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及所涉及的一切法律程序,经营期间出现一切问题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乙方在租赁甲方房屋期间及合同期满后交付甲方时,乙方不准将甲方门市房租赁别人。

3、待乙方租房合同期满后,如不再继续租赁,将门市房交付给甲方时内部装修不得拆除。

4、在乙方租赁甲方门市房期间,房屋水费、电费、环保费、治安费、卫生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在租赁期间因乙方拒交费用而与收费单位发生重大矛盾出现严重影响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把费用补交完并解决处理好纠纷,如乙方拒绝交费,甲方有权收回门市房,余下租金不退。

三、甲方的责任

1、甲方在乙方租房合同签字时起,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经营(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条文下),甲方具有监督乙方使用房屋的权利,如发现乙方在经营期间出现严重违反租赁门市房合同中事宜,甲方有权收回门市房,余下租金甲方不退给乙方。

2、甲方负责供热费。

四、其他

1、在甲方将门市房租赁乙方经营使用期间,如发生不是人为的天灾使房屋遭到损坏,甲方不追究乙方的责任,余下房租退还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而定。

2、如在乙方经营期间,租赁合同没到期,遇到国家,有关单位和开发商对房屋进行动迁的情况时,乙方需无条件的停止经营,甲方按合同规定余下的租金退还于乙方。合同终止。

3、自接到动迁搬迁通知起,乙方须在_________日内,搬出所租赁的房屋,甲方不负责乙方任何附加的条件,一切和乙方遗留的问题和经济纠纷及所装修造成损失及带来的其他问题,均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不动迁,租赁房屋期满后,如乙方再租甲方门市房时,须经甲、乙双方协商重新签订租房合同。

此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__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篇六:单位房屋门面租赁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更好提高单位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于县城_________中路汽车站运达商场靠车站东大门一间面积为82、5平方米的临街门面租赁给乙方,作xx使用。

二、租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即:两年)。

三、年租金x万元整,乙方于每年元月份一次性向甲方交清当年的租金,但甲方必须提供税务发票。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_________元押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押金退回。

五、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按拖欠额每日收取0、5%的违约金。

六、承租期内乙方在不改变和影响房屋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可进行装修装饰;期满不续租,其装修材料由乙方自行处理,若拆除,其费用由乙方自理并恢复原貌。

七、合同期内,甲方应提供水、电供应。水、电费按月按表由甲方计收。同时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水、电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按甲方的水电管理办理。因甲方责任停水、停电,致使乙方损失,甲方按全年租金总额0、5%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实际损失。如乙方需增容,其手续和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主体结构的正常维修,如委托乙方代行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赔偿。其室内的各种设施(包括门窗)维修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

十、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租给第三方,或改变用途,租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3个月与甲方协商。

十一、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因改建、扩建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同意,如乙方需退还也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如甲方违约,除退还押金外另赔偿违约金xxx元,并赔偿不足部分损失;如乙方违约不得要求返回押金,并赔偿不足部分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乙方如需续租,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乙方。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十五、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盖章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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