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役制度
预备役是同现役相区别的一种兵役义务。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分享的预备役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预备役制度 预备役制 后备兵员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长期革命斗争中,历来重视后备兵员的建设。除建立有正规军外,还建立了群众性武装组织。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乡有赤卫队(23岁至56岁)、少年先锋队(16岁至23岁)、儿童团(8岁至15岁),区有特务营,县有独立团;抗日战争时期,民兵发展到220万人,自卫军1000余万人;解放战争时期,民兵发展到550余万人,自卫军几千万人。这些群众武装,除配合正规军作战外,还担负着正规军的兵员补充任务,实际上起着预备役的作用。 民兵和预备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建一师某团 1949年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为加强和统一对民兵的领导,决定成立人民武装部。当时民兵已发展到550万人以上。1951年3月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决定地方县以上政府设立人民武装部,乡或行政村设民兵队部。到1952年底,各级人武部已陆续建立1.7万个,人民武装干部6.3万多人。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后重点抓了预备役建设。1957年6月,军委发出《关于改进兵役工作的指示》,将民兵和预备役合二为一。同年10月, [ 查看全文 ]预备役制度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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