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占用
篇一:退耕还林占用关于违反退耕还林政策处罚条例 退耕还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退耕还林管理工作,规范退耕还林行为,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退耕还林条例》、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退耕还林政 策法规的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相关内容,如违反有关规定,按其条例执行。 一、 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中规定 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