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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汉莫拉比法典自由民哒等级高则要仗打50下反应了自由民不受尊重

2016-07-30 14:29:01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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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历史汉莫拉比法典自由民哒等级高则要仗打50下反应了自由民不受尊重》,供大家学习参考。

历史汉莫拉比法典自由民哒等级高则要仗打50下反应了自由民不受尊重(一)
法理学网络课程答案(选择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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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往今来的哲学家们都在研究一个话题是:() (2.00分)

A.历史现象 B.生活本质 .人类现象 D.世界的本质

正确答案: D

2、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 (2.00分)

A.历史渊源 B.理论渊源 C.形式渊源 .效力渊源

3、徐立根教授在我国哪个大学任教? (2.00分)

A.清华大学 B.中国政法大学 C.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4、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中没有以下哪种权利? (2.00分)

A.言论自由权 B.宗教信仰自由权 .知情权 D.劳动权

5、法学的规范研究方法指的是研究法律的? (2.00分)

.内在逻辑 B.法律条文 C.法律体系 D.法律框架

6、“和谐的社会是天下无诉讼”出自:() (2.00分)

.孔子 B.苏格拉底 C.柏拉图 D.亚里士多德

7、法律条文中的“但书”条款主要涉及的方面是? (2.00分)

A.体系 .内容 C.逻辑 D.历史

正确答案: C

8、下列方法中不属于实证科学方法的是 (2.00分)

A.访谈法 B.观察法 C.实验法 .比较法

正确答案: A

9、法理学是法学中的()。 (2.00分)

A.社会科学 .哲学 C.自然科学 D.科学

10、关于调查问卷说法不正确的是:() (2.00分)

.使用时是有问题的 B.正确地发放问卷 C.提供微观的信息 D.最常见的调查方法

正确答案: C

11、晚清预备立宪主要学习的国家是:() (2.00分)

A.德国 B.美国 .英国 D.法国

正确答案: A

12、毕达哥拉斯是古希腊的什么学家? (2.00分)

A.法学家 B.社会学家 .哲学家 D.历史学家

1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项原则的含义之一是不受 (2.00分)

A.权力机关的干涉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C.上级司法机关的干涉 D.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监督

14、我们目前的法学的哲学方法是:() (2.00分)

.辩证唯物主义 B.形而向上 C.辩证法 D.唯心主义

15、“松江知府明日来”体现的是一种什么思想? (2.00分)

.儒家 B.法家 C.道家 D.墨家

16、小王因打架斗殴,受到劳动教养的惩罚,这种惩罚属于 (2.00分)

A.刑事制裁 B.行政制裁 C.行政处分 .纪律处分

正确答案: B

17、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途径是 (2.00分)

A.朝代的变更 .社会革命 C.生产力的发展 D.法的自我调整

18、国王必须是哲学王出自:() (2.00分)

A.老子 B.康德 .柏拉图 D.马克思

19、关于法律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2.00分)

A.动物在我国是法律主体。 B.企业法人在我国不都是法律主体。 .我国法律主体有三种。 D.我国法律主体有四种。

20、马克思认为世界的本质是? (2.00分)

A.水 B.气 C.原子

法的作用(三)作业 ( 92.05 分)

单选题(40分)

1、美国促使宪法与时俱进采取的方法是:() (2.00分)

A.平义解释 B.狭义解释 .扩张解释 D.字面解释

2、法理学是法学中的()。 (2.00分)

A.社会科学

.哲学 C.自然科学 D.科学

3、后现代的基本理解应该是? (2.00分)

.打破模式化 B.突破审美极限 C.个人感官为主 D.抽象为主

4、法律条文中的“但书”条款主要涉及的方面是? (2.00分)

A.体系 B.内容 .逻辑 D.历史

5、提请伤害的诉讼案件诉讼期为: (2.00分)

A.三个月 B.六个月 .12个月 D.18个月

6、小王因打架斗殴,受到劳动教养的惩罚,这种惩罚属于 (2.00分)

A.刑事制裁 .行政制裁 C.行政处分 D.纪律处分【历史汉莫拉比法典自由民哒等级高则要仗打50下反应了自由民不受尊重】

7、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2.00分)

A.法律不能脱离国家而存在 .法律只是工具 C.法律最重要的是目的 D.国家行使权力限于固定的地域

8、从经济学看法学主要是探讨()。 (2.00分)

A.法律成效 B.是否有利发展

历史汉莫拉比法典自由民哒等级高则要仗打50下反应了自由民不受尊重(二)
岳麓版九上历史第一单元_世界古代史复习提纲

岳麓版九上历史第一单元 世界古代史复习提纲

第一课 史前时期人类

1、 人类起源(约300多万年前):(1)南方古猿特征:①脑结构与人类相近。②能直

立行走。③使用天然工具。(2)从猿到人过渡结束的标志:人工制造工具的出现。

(3)三大人种:①分类依据:根据肤色、发型、眼型、鼻型等外貌特征。②人种:黄种人、白种人、黑种人。

2、 母系氏族公社:(1)从使用打制石器到开始用磨制石器。(2)过群体生活。(3)能

主动使用火。(4)从采集天然食物、猎取动物到原始农业和畜牧业的出现。

3、 (5)母系氏族社会特征:妇女在生活中居主导地位,以母系血缘为纽带的固定集

团。(6)典型:该亚故事

4、 父系氏族社会:(1)特征:逐渐取代妇女在生活中的主导地位,男子以父系血缘为

纽带的固定集团的形成。(2)出现了私有财产。(3)典型:希腊神话厄瑞斯忒故事

第二课 亚非四大文明古国

1、古埃及 (1)立国:约前3100年,定都孟斐斯 (2)前15世纪成为奴隶制军事帝国

(3)前6世纪亡于波斯(2)成就:①创造象形文字 ②懂十进位计算 ③推算圆周率为

3.16 ④制世界上最早的太阳历 ⑤修金字塔(埃及的文明象征,开始修建于埃及古王国时期,埃及最大的是胡夫金字塔),存乃伊。

2、古巴比伦(1)立国:①前18世纪汉谟拉比建统一的奴隶制国家。 ②《汉莫拉比法典》地位:制定已知的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③《汉莫拉比法典》目的:为维护奴隶主的利益。

古巴比伦在前16世纪初亡于外族

(2)古巴比伦成就:①发明楔形文字 ②记数用十进位和六十进位制;用六十进位制计算时间和圆周 ③制定太阴历;定七天为一星期。

3、古印度 (1)立国:前3世纪,阿育王统一除半岛南端的整个印度(2)特色:①实行种姓制度(吠陀时期形成),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个等级(各阶层是哪个等级的人要掌握)。 ②前6世纪释迦牟尼创佛教。(3)成就:①发明0-9的记数符号 ②建筑、雕刻艺术发达。 ③佛塔、石窟艺术。

4、古中国:(1)发现远古人类遗址最多 (2)最早进入封建社会 (3)长期处于世界文

明前列。

第三课 欧洲文明的起源

1、希腊文明:(1)前2000年左右,希腊早期文明-爱琴文明兴起(爱琴文明中心是:克里特岛和迈锡尼)。

(2)希腊文明的中心:雅典,雅典民主道路上的三次重大改革:第一次是梭伦改革——为雅典民主政治奠定基础:第二次是克利斯提尼改革——确定雅典民主政治:第三次改革是伯利克里改革——使雅典民主政治进入进入黄金时代,即发展到最高峰

2、罗马共和国的兴衰(1)建立:前6世纪末,建奴隶制共和国。(2)扩张:布匿战争(罗马与迦太基之间的战争)。(3)公元前2世纪中叶称霸地中海地区的国家是—罗马共和国。

(4)前27年,屋大维建元首制,罗马从共和时代进入帝国时代。

第四课 中古亚欧文明

1、日本大化改新:时间:646年,孝德天皇颁布改新诏书,实行改革。大化改新效仿的是中国隋唐时期的政治。

大化改新的意义:打击了奴隶主贵族的势力,建立了中央集权制,标志日本从奴隶社会开始向封建社会过渡。

日本的幕府统治:指日本将军控制中央政权的统治。

2、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法兰克王国建立,8世纪,查理.马特改革,建采邑制,逐渐形成封建等级制度。丕平献土:奠定教皇国的基础。

3、西欧封建城市的兴起:重要城市:意大利: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法:巴黎、马赛;英:伦敦。

4、君士坦丁堡陷落后改称为伊斯坦布尔(奥斯曼土耳其首都)16世纪中叶,奥斯曼土耳其成为地跨亚、非、欧三洲的封建帝国。

第五课 文明的冲撞与融合

1、 希波战争:时间:前5世纪早期,希波战争(希腊与波斯帝国的战争),典型战役:马

拉松战役 。

希波战争影响:(1)雅典势力日益强盛,雅典后确立东地中海霸权。(2)希腊社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

2、亚历山大大帝东征:时间:前334年。

结果: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开始东征,打到印度河流域,建立起地跨欧、亚、非大帝国(公元4世纪时,地跨亚,欧,非三洲的国家:马其顿王国),定都巴比伦。

亚历山大东征的影响:给人类带来灾难,但客观上促进了东西方文化经济的交流。

3、罗马的扩张:2世纪,罗马帝国地跨欧、亚、非三洲,地中海成为罗马内海

4、中印文化的西传:(1)“阿拉伯数字”由印度人发明,阿拉伯人改进,然后传播世界。(2)中国的四大发明和数学、化学、医学等由阿拉伯人传到西方。(3)阿拉伯的天文、医学、伊斯兰教传到中国。5、代表人物:马可.波罗(元朝时到中国):<马可.波罗游记>。

第六课 世界三大宗教

世界三大宗教: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

1.佛教:创立时间:公元前6世纪,创立者:释迦牟利,其经典是《》,在阿育王是将佛教定为国教

2.基督教:创立时间:公元1世纪,创立者:耶稣 , 其经典是:《圣经》 。公元4世纪时,罗马将基督教定为国教。

3.伊斯兰教:创立时间:公元7世纪,创立者:穆罕默德,其经典是《古兰经》

公元8世纪中期,阿拉伯国家成为地跨亚、欧、非三洲的大帝国。

第七课 古代科技和文化

1、 文字:前3000年,古埃及人创造象形文字、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

2、古希腊科学家:(1)毕达哥拉斯提出勾股定理。(2)亚里士多德创物理学、植物学动物学、逻辑学。(3)阿基米德发现了比重原理和杠杆原理,发展了机械学以及数学方面的计算方法。

3、3、文学:(1)<荷马史诗>:希腊最早的一部史诗。(2)<伊索寓言>汇集了古希腊民间流传的寓言故事。(3)阿拉伯文学代表著:<天方夜谭>又名《一千零一夜》

4、戏剧代表:(1)埃斯库罗斯:<被缚的普罗米修斯>。(2)索福克利斯:<俄狄浦斯王>。5、建筑:麦加清真寺(伊斯兰文化的代表),麦加克尔白神庙、大马士革的奥玛雅大寺体现了阿拉伯建筑的艺术特色;法国:巴黎圣母院(哥特式教堂建筑代表,是12、13世纪西欧艺术的主要表现形式)。

课标重点、难点检索

三大主要人种的形成

目前世界上主要有黄种人、白种人、黑种人三大人种,黄种人主要分布在东亚和美洲。 白种人主要分布在欧洲、北非、东非、中东、印度、中亚等地,黑种人主要分布在撒哈拉沙 漠及以南地区。种族的形成,主要是由于人类分散在世界各地,长期生活在不同的自然环境, 各自形成了比较稳定、相互隔绝的地域群体。它的产生要比人类的产生晚得多。人类学者按 肤色、发型、眼型、鼻型等外貌特征,将其分为不同的种族。除了上述三大人种外,还有俾 格米人、布希曼人和澳大利亚人。

金字塔

金字塔是古代埃及法老的陵墓。基座为正方形,四面成四个相等的三角形,因其形状很 像汉字的“金”字,中国人称之为金字塔。最大的金字塔是法老胡夫的陵墓,因其外观巍峨雄伟,设计严密,结构复杂,工程坚固,为建筑史上的奇迹,被誉为古代世界七大奇观之一。金字塔是古埃及文明的象征,是人民劳动和智慧的结晶,是当时人民高超的建筑艺术和独特的审美情趣的体现。但它又是古埃及国王残酷奴役奴隶和劳动人民的历史见证。 汉谟拉比法典

汉谟拉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石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在位时制定的,是迄今为止所发现 的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法典用可楔形文字刻成,由前言、正文、结语三 部分组成。正文共282条。法典的内容可归纳为四部分: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私有财产, 严格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保护奴隶主对自由民的剥削,保护商人高利贷者的利益。 而这说明古巴比伦王国奴隶主专政的实质。它对后来西亚各国的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古印度种姓制度的主要内容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出现的严格的等级制度。它将社会成员按地位的高低划分 为四个等级,不同等级的人不能平起平坐,不许互通婚姻,下一等级的人不能从事上一等级人所从事的职业。第一等级是政治上享有特权的婆罗门,掌管宗教的祭司。第二等级是握有军政大权的刹帝利。第三等级是从事农、牧、工商业的吠舍。第四等级是社会最底层的、世代从事各种低贱职业的首陀罗,他们有的甚至沦为“贱民”,成为“不可接触者”。

伯里克利改革的内容

通过抽签,所有公民都可以担任各级官职;公民大会决定国家的一切大事,任何公职人

员不能专权;担任公职和参加城邦政治活动的公民发给工资或补贴,以便贫苦公民广泛参政。 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三大宗教的产生

佛教:公元前6世纪,印度的种姓制度引起了人们强烈的不满,释迦部落的一个王子乔达摩。悉达多创立佛教,反对种姓制度,宣传众生平等,提倡消除欲望以解除苦难,叫人忍耐顺从以求进入极乐世界。后来逐渐成为世界性宗教,主要分布在东亚和东南亚。

基督教:公元1世纪,产生在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巴基斯坦和小亚细亚地区,相传创始人是耶稣。宣传耶稣是上帝派来的救世主,人们只要忍受苦难,信奉耶稣,死后灵魂就可以升入天堂。其经典是< 圣经>,11世纪分为以罗马为中心的西部教会称为天主教和以君士坦丁堡为中心的东部教会为东正教。

伊斯兰教:7世纪,穆罕默德顺应阿拉伯人们建立统一国家的愿望,创立伊斯兰教,号召人们信仰“真主”安拉,将它视为宇宙间唯一的神。、,自称是安拉的使者,主张凡是信仰安拉的人不分部落 氏族,都是兄弟。经典是<古兰经>。到8世纪中期,随阿拉伯成为跨欧亚非大帝国,伊斯兰教也随之传播到世界各地。

封建等级制度

封建等级制度是在封君封臣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等级是公爵、侯、伯、子、男、骑士。每一层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都是领主和附庸的关系,即领主要保护附庸,附庸对领主要宣誓效忠,交纳贡赋,应召出征。国王是国家的首领,又是最大的封建主。

日本的大化改新

日本公元7世纪中期的一次重大的政治经济改革。公元646年,大和参照唐朝的封建制度改革内政,实行中央集权。主要内容(1)一切土地归国家所有。对大夫以上的高官贵族赐予食封。(2)建立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3)编制户籍,施行班田收授法,征收租、庸、调、杂徭等。大化改新的意义:它打击了奴隶主贵族势力,建立了中央集权制度,成为日本封建社会的开端,同时使日本社会稳定,社会经济得到发展,为以后的繁荣奠定了基础。 探究实践案例

案例1 根据教学挂图,找出亚非四大文明古国所处的大河流域

提示:①古埃及:北非尼罗河流域。 ②古印度:印度河流域和恒河流域。 ③古巴比伦:西亚两河流域(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 ④古中国:黄河流域。

案例2 胡夫金字塔修建于4600多年以前,在当时没有机械设备的条件下,能修建如此宏伟的工程,且至今保存完好,这说明了什么?

历史汉莫拉比法典自由民哒等级高则要仗打50下反应了自由民不受尊重(三)
外国法制史历年答案

自考《外国法制史》历年试题及答案

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编写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此法律起源于两河流域之美索不达米亚平原,有学者称为美索不达米亚法,但范围过窄。如称其为古“近东法律”,又过广泛,因为犹太法和埃及法不属于楔形文字法律。楔形文字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本身带有独特的结构、体系和共同特征,它既不同于埃及法,又与后来的希腊法、罗马法存在很大差异。

二、楔形文字法律的沿革:

前3000年左右,西亚两河流域南部出现一些奴隶制小国,称为城市国家,法的形式是习惯法。小国间经常发生战争,后来乌尔国家实现统一,称为乌尔第三王朝,其创始人乌尔纳姆编纂了适用全境的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是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除序言共29条,序言提到乌尔纳姆权力是神授的,按神的意图在人间确立正义和社会秩序。其主要内容规定:禁止巫术,主人要给捕获奴隶者一定报酬;伤害他人要罚款及婚姻、家庭、继承、刑罚等方面的规定。

四、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征:

1、几部楔形文字法典在结构体系上比较完整,一般划分为:序言、法典文本和结语。《汉穆拉比法典》,是一部内容详尽、体系完整的成文法典。

2、楔形文字法律虽然被说成是听从神的意志而制订的,但这些立法均非宗教性质,一般均由世俗的君主通过各种手段加以制定或编纂,不像印度、希伯来等法律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3、楔形文字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多半是针对某种事例、纠纷,确定解决的具体办法,实际上均是习惯的记载或审判实践的记录,也是一些处理具体案件所体现的具体原则。

五、《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法典制定的原因有三:

1、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

2、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

3、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六、《汉穆拉比法典》结构和体系:

1、汉穆拉比法典是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内容,针对古巴比伦社会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编排的,是一部司法判决的汇编。

2、汉穆拉比法典分为序言、本文和结语3部分,本文共282条。

七、《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汉穆拉比法典在古代西南亚奴隶制法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包含了两河流域苏美尔法典的精华,集两河流域古代法律的大成。从世界范围来看,它也是奴隶制早期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至今在其他国家中尚未发现这样内容详尽而保存又相当完整的法典。它对后来东方一些国家的法律产生影响,法典的许多部分,特别是有关契约、债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相当完备,是许多早期奴隶制国家的立法文献所不能比拟的,甚至超过欧洲某些国家早期立法发展的水平。它对赫梯、亚述、新巴比伦、波斯等国的成文法律产生过一定影响。亚述和希伯来人的摩西法律均导源于或直接采用《汉穆拉比法典》。

八、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 。

3、反映古巴比伦社会的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汉穆拉比法典》是一部奴隶制法典,充分反映古巴比伦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犯。

4、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财产、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法典包括很多关于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

5、保留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在土地方面长期实行土地国有制,法律规定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此外,在一定条件下,还保留双方当事人自行调解某些争端的原始社会遗风。诉讼程序方面实行神明裁判,发誓被视为重要的证据。

第二章 古代印度法律制度

二、古代印度法律的渊源:

1、吠陀经。吠陀是印度最古老的宗教文献和文学作品的总称,内容涉及社会经济、政治、宗教、文学、风俗习惯和民、刑法律规范等。吠陀经是婆罗门教的经典文献,也是婆罗门教法的基本渊源,被雅利安人视为圣书。

2、法经。为适应奴隶制发展和加强宗教统治的需要,由婆罗门不同教派对吠陀经所作的理论学术论著或解释,内容包括种姓制、民刑法规、风俗习惯以及社会行为准则,起着“法”的作用。法经也是婆罗门教法的基本渊源,它确认了吠陀经的重要地位和种姓制度的森严性,其出现标志着古印度法律由吠陀阶段向经书阶段的转变。

3、法典。古印度的法典出现较晚,是在古印度奴隶制处于繁荣并逐步转入衰落时期,由此引起各种宗教派别进行激烈斗争的背景下相继产生。它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而是经婆罗门贵族编纂的,后由国家加以认可。同时,法典的内容不完全是纯粹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宗教、伦理、道德等规范。

4、佛教经典。三藏是佛教的经典,最古老的佛教文献,几乎全是短集,包括佛陀的言论、格言、诗歌、故事和戒律。这些短集分为三个集子:

(1) 律藏:为管理僧侣所规定的规章和僧侣的日常生活的戒律

(2) 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

(3) 论藏:指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法的哲学方面的阐述

5、国王敕令。指古印度较大王朝的国王为宣扬佛教所颁布的诏令。孔雀王朝的阿育王曾大力提倡佛教,将佛教定为国教。

三、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

1、 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印度法的体系异常复杂,既体现在各个历史时期出现的重要法典,同时也包括在历史上不同宗教派别所制定的许多法经,甚至还反映在印度种种教法对许多经书、文献所作论述和解释上。

2、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宗教教义要依靠法律的力量得以有效地传播,而法律则依赖宗教教义得以贯彻实施,二者互为补充。这既是古代印度社会的真实反映,也是古代印度法律的重要特征。

3、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将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权利、义务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种姓制是古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当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原始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第一、 二等级是僧侣贵族和武士,掌握祭祀和军政大权,是统治阶级;第三等级是普通大众,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第四等级是被雅利安人所征服的土著居民,一般从事农业、手工业和渔猎,社会地位最为低下,其

中有些属于奴隶。杂种姓中地位最低者成为“不可接触的贱民”。印度种姓制度具有独特的特征,主要是职业世代相承,永远不变;种姓内部通婚;种姓间互补不混杂,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是不平等的;在宗教和社会生活诸方面也有严格的区分。

4、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是道德、生活和法律的箴言大全。

5、古印度各种法典与其他奴隶制国家不同,不是由国王或其他具有立法性质的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而是由宗教界的著名人士或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按社会需要和阶级利益而编纂的。

四、《摩奴法典》的内容:《摩奴法典》是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也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法典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而是婆罗门教僧侣根据吠陀经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共12章,2684条,涉及刑法、民法、婚姻诉讼和审判制度等等。传说由“人类始祖”摩奴所制定,故称《摩奴法典》。主要内容是:

1.公开确认四种原始种姓以及派生的各个种姓的等级差别。严格维护种姓制,保护以婆罗门为代表的种姓制度是法典的重要特征。

关于四种姓的权利、义务、地位和职业,法典作了详尽的规定。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等; 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前者;这前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除纳税义务。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四个种姓中首陀罗地位最为低下,包括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贫穷破产者和丧失土地的人。其中有的当雇工,不少人属于奴隶,一般从事劣等、低贱的职业。他们不享有财产。从人格上说,不许他们参与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只是非再生人。而前三个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由于可以拜神,能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印度种姓制度还极力维护宗法等级特权,表现在家长或丈夫在家庭中处于特权地位,

2.法典以婆罗门教教义为指导思想,是该教政治思想体系的重要文献。

3.将古代印度的专制君主神圣化,进一步用神权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五、《摩奴法典》的历史地位:《摩奴法典》在古代印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对后来印度的法律具有深远的影响。在印度封建社会的前期,它一直被统治阶级奉为圣典。尽管后来由于外族的入侵,有两度伊斯兰法和英吉利法占据统治地位,但《摩奴法典》作为私法的规范,继续被采用。伴随印度大量的移民和宗教的传播,印度法律输入东南亚各国和毗邻印度的国家,历史上形成了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第三章 古代希腊法律制度

二、古希腊法律的特点:

①由于希腊分离隔绝的自然地理环境,加上国内没有形成统一的经济前提,整个希腊始终没有出现适用于全境的法律制度,长期分立。

②希腊的成文法出现较早,在从氏族组织转变为国家过程中许多城邦普遍进行了编纂法律的活动,然而跟后来的罗马法相比,却大为逊色,缺乏完备、发达的法律体系。

③希腊各邦很早便与埃及、迦太基及西亚诸国有着经济和文化的交往。希腊吸收了这些国家法律中的不少东西,在此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产生了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又对以后的罗马法有较大的影响;

④古希腊时代的法律,虽然在立法技术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过未能象罗马法那样在理论上达到精辟的程度;

⑤伴随公元8-6世纪希腊人广泛进行殖民活动,先后建立起许多殖民城邦,这些城邦一般带有“母邦”的习惯和传统,也适用“母邦”的法律。

三、雅典民主制发展的过程:

1、公元前594年,新兴的商业贵族梭伦当选为执政官。他颁布了“宪法”,进行了许多政治、法律方面的改革,主要内容是颁布了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按财产多寡将公民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级担任最高官职,二、三等级担任一般官职,第四等级仅能参加民众大会。打破了过去贵族依仗世袭特权垄断官职。 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以限制和削弱贵族会议的权力,赋予它各方面重要权力,这个机构各个等级均有权参加。

设立400人会议和陪审法院。

2、前509至508年间平民领袖克里斯特尼当选执政官,进行改革主要有:全雅典分为10个选区,每选区50名代表组成500人会议代替梭伦时的400人会议,除第四等级外,都有资格参加。并享有更多权力,可以管理财政、外交事宜,为民众大会准备议案和执行其他决议。此外还提高了民众大会的作用,使其成为雅典的最高政权机关,形式上每个公民都有权参加,享有投票权。

克里斯特尼制定“宪法”及其政治改革,肃清了氏族制度的残余,巩固了雅典的民主政治。

希波战争后,雅典成为海上强国,其民主制的“宪法”和民主政治也最为发达,在阿菲埃尔特和伯里克利时代达到顶峰。

3、前462年,民主派首领阿菲埃尔特制定新“宪法”,给贵族势力和贵族政治的残余以有力打击。民众大会决议不再受贵族会议的干预和监督,贵族会议审判公职人员渎职罪的权利被取消,在司法方面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以保卫民主政治不受寡头势力干扰。

4、之后,伯里克利又制定“宪法”,进一步促进了雅典政治和法律的民主化。执政官及其他行政官职,对每个等级公民都开放,民众大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18岁以上男性公民均有权参加。法庭又能参加立法工作,对民众大会的决议有最后批准权。伯里克利还实行公职津贴办法,使贫穷的公民也能担任公职。

五、雅典“宪法”的民主性:

1、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在雅典,凡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享有各种政治权利,特别是通过民主大会,每个公民均可参与内政、外交、立法以及其他各项重要活动,通过陪审法院每个公民也有资格参加司法审判活动。

2、大多数国家的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

3、雅典公民能够通过各种制度或措施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来自反民主势力的破坏和攻击。有贝壳放逐法(在克里斯特尼改革之后开始实行)和不法申诉制度(是在阿菲埃尔特执政期间采用的,目的在于保护民主政治不受反对势力的干扰)。

六、雅典“宪法”所固定的民主政治制度其实质仍然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有明显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雅典民主制“宪法”的实施和民主制度的贯彻,实际上局限于一个狭小的范围内。

2、在民众大会或其他重要机关里起重要作用的往往均是奴隶主阶级的上层分子或其代表人物。

3、根据规定,凡是通过投票或抽签当选的公职人员都要接受一次特别审查,统治集团清除他们不中意的人,经常用这个办法达到预想的目的。

4、尽管雅典国家制定过民主制“宪法”,采用民主的管理形式,其本质仍然是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专政。

历史汉莫拉比法典自由民哒等级高则要仗打50下反应了自由民不受尊重(四)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 绪论

一 几个基本概念

1、公元纪年、公元与公元前

2、东西方之分

3、法系与法律体系

(1)法系,亦称为法族,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五大法系之说

(2)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 世界各国法律产生的基本过程

1、古代法律制度

元前4000年左右到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的灭亡

2、中世纪法律制度

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的灭亡到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3、近代法律制度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到一战结束及俄国十月革命

4、现代法律制度

俄国十月革命之后

三 历史更替划分的标准与依据

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理论

2、结合中国历史进行分析

3、思考:美国南北战争后南方奴隶种植园经济是何种经济形态?

四 古代法律制度

古代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

1、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公开确认对奴隶的人身占有

2、惩罚方式及其残酷与任意

3、在自由民内部实行等级划分

4、明显带有原始习惯的某些残余

五 中世纪法律制度

封建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注意东西方对比)

1、肯定的人身依附关系

2、封建等级秩序森严

3、维护专制王权

4、刑罚严酷、野蛮擅断

六 近代法律制度

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

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2、契约自由原则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七 现代法律制度

现代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

1、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日益完备

(1)一些新的法律部门开始崛起

(2)行政法的地位日显重要

(3)法律的社会化倾向越来越突出

(4)法律的民主化日渐受到重视

(5)法律的统一化与国际化趋势加强

2、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诞生

3、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的崛起

第二部分 古代法律制度综述

1、楔形文字法

2、印度法

3、古希腊法

4、罗马法

一 楔形文字法

1、楔形文字法的概念

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一 楔形文字法

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刻成的法律的总称。

2、掌握两部法典

(1)《乌尔纳姆法典》迄今所知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2)《汉莫拉比法典》楔形文字法中最具影响力的法典

二 古印度法

1、古印度法的概念

对古印度的时间断代学术界存在争议。一般认为,上限为后期吠陀时期(公元前1000-前600年),下限为公元4-7世纪。

2、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种姓制度

3、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1)与宗教密不可分

(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3)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

【历史汉莫拉比法典自由民哒等级高则要仗打50下反应了自由民不受尊重】

4、古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印度法系

5、近现代印度法的变革

(1)近代法律的改革

(2)现代印度法律的发展

三 古希腊法

1、古希腊法的概念

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地域范围而言的,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2、雅典“宪法”与民主制

(1)实行直接民主制

(2)官制实行义务职

(3)监督制度完善而且发达

四 罗马法

1、罗马法的概念

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

2、罗马法的发展与演变

(1)王政时期

习惯向习惯法转变时期

【历史汉莫拉比法典自由民哒等级高则要仗打50下反应了自由民不受尊重】

(2)共和国前期

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时期

《十二表法》

(3)共和国后期

市民法的发展与万民法的形成时期

(4)帝国前期

法学家活动日益加强时期

(5)帝国后期

法典编纂时期

《国法大全》

3、罗马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

(1)罗马法体系的分类

(2)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

4、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第二部分 罗马法

一 罗马法的概念

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既包括公元前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也包括查士丁尼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二 罗马法的发展与演变

1、王政时期

习惯向习惯法转变时期

【历史汉莫拉比法典自由民哒等级高则要仗打50下反应了自由民不受尊重】

2、共和国前期

习惯法成文化时期

3、共和国后期

市民法发展与万民法形成时期

4、帝国前期

法学家活动加强时期

5、帝国后期

法典编纂时期

十二表法

1、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2、是平民斗争的胜利成果

3、既有实体法规定,又有程序法规定

市民法与万民法

罗马五大法学家

乌尔比安

帕比尼安

保罗

盖尤斯

莫迪斯蒂努斯

民法大全

《查士丁尼法典》

《法学阶梯》

《学说汇纂》

《查士丁尼新律》

三 罗马私法的体系

历史汉莫拉比法典自由民哒等级高则要仗打50下反应了自由民不受尊重(五)
汉谟拉比法典

【历史汉莫拉比法典自由民哒等级高则要仗打50下反应了自由民不受尊重】

外国法制史论文:汉谟拉比法典产生的原因及特点 摘要:

《汉谟拉比法典》作为保存至今的古代奴隶制社会最为完备的法典,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它充分反映两河流域的私有制经济发展水平及其特点、灌溉农业社会的社会组织体系以及法律发展的基本特点。从法典编纂形式上,司法案例的特征较为明显;从具体内容上看,其有关债权、家长制、婚姻制度、不同身份人之间的关系等都绕有特色。法典竭力维护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社会的情况。本文就法典产生的原因及法典的特点做些简单的分析。 关键字:汉谟拉比法典 原因 特点【历史汉莫拉比法典自由民哒等级高则要仗打50下反应了自由民不受尊重】

《汉谟拉比法典》是兴盛于中东地区(今伊拉克所在地)的美索不达米亚文明的象征,是古代两河流域及其邻近地区“楔形文字法”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成为世界上迄今发现并完整保存的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这部法典,成为了解和研究古巴比伦乃至整个西亚法制文明的进化过程不可缺少的权威资料。

汉谟拉比是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王,他在统治两河流域的过程中,建立起强大的中央集权国家,并清醒地认识到欲达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依法治国,强化统治,于是制定《汉谟拉比法典》。就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汉谟拉比法典》是一部对古代巴比伦社会关系经济结构和政治体制作了全面的统一的综合性规定的法律汇编。其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由于法典的原始性,与早期的奴隶制国家的法典一样,汉谟拉比法典在法律体系上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民法与刑法均交叉,混同为一体。例如在程序上其在法典中如此写道:其有涉讼的受害的自由民,务来我的亦即公正之王的肖像之前,诵读我所铭刻的石柱,倾听我的金玉良言,使我的石柱为彼阐释案件,使彼获得公正的审判,使其心胸得以自由呼吸„„

2.重视法律的执行,强调法律的永恒性

法典第五条规定:倘法官审理讼案,做出判决,提出正式判决书,而后来又变更其判决,则应揭发其擅改判决之罪行,科之以相当于原案中之起诉金额的十二倍罚金,该法官之席位应从审判会议中撤销,不得再置身于法官之列,出席审判。由此条法律规定可见,它要求法官判案要既准又稳,不得有任何冤假错案的发生,否则一次错误的审判,也就结束了法官的职业生涯,终生不得再胜任法官一职。汉谟拉比号召人民对废弛法制的统治者不惜用叛变与暴动的方式推翻之,一方面体现了汉谟拉比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又体现了他要求其法典永世长存的用心。

3.法典内容丰富,调整范围广泛

一部《汉谟拉比法典》就是四千多年前古巴比伦奴隶制社会的写照, 汉谟拉比认为制定法律,就是要“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这人,使强不凌弱”、“照临黔首,光耀大地”,所以法典正文部分282条法律,几乎涵盖了社会的各个方面。其基本内容包括了司法、财产、不动产损害赔偿、果园经营、商业、债、寄托、婚姻家庭与继承、人身致残致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责、租赁和雇佣以及奴隶买卖等。它所制定的有关财产、契约、雇佣、

租赁、工资报酬等方面的法律,初步体现了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4.适用神灵裁判

法典开篇载明:安努那克之王,至大之安努,与决定国运之天地主宰恩利尔,授予埃亚之长子马都克以统治全人类之权,表彰之于伊极极之中,以其庄严之名为巴比伦之名,使之成为万方之最强大者,并在其中建立一个其根基与天地共始终的不朽王国。汉谟拉比认为其权力是君权神授,是巴比伦众神使他成为“恩利尔所任命的牧者”、“强有力的合法之王”、“实行一切计划的贤明的统治者”, 神的权力是最大的,也是辨别是非的最后决定者, 所以在法典的法律规定中,有很多适用于神灵裁判。如法典第二条规定:倘自由民控自由民犯巫蛊之罪而不能证实,则被控犯巫蛊之罪者应行至于河而投入之。倘彼为河所占有,则控告者可以占领其房屋,倘河为之洗白而无恙,则控彼巫蛊者应处死,投河者取得控告者之房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倘自由民将其谷物交存于自由民之家,而藏谷发生缺少情事,或屋主开仓擅取谷物,或根本否认曾藏谷其家,则谷物之主人应对神宣誓,证明其谷物,此屋主应将彼所擅取之谷加倍交还谷物主人。

5.明确规定阶级的不平等性、维护阶级不平等

同其他奴隶制法典一样《汉谟拉比法典》不承认奴隶的法律地位。奴隶可以任意出卖、转让和抵押,杀死奴隶不是犯罪。法典规定,一个奴隶的一般价格是二十舍克勒银子,相当于一头牛的价格。如果伤害了奴隶的眼睛,要以该奴隶的一半身价偿还原主,这和伤害一头牛的眼睛时也以这头牛的一半价偿还原主是同等看待的(199、247条)。法典将古巴比伦的居民分为自由民和奴隶两大类。自由民是除奴隶以外,从奴隶主到小生产者在内的一切居民,自由民又分为阿维林和穆什钦努两个等级,前者在《汉谟拉比法典》中称为人,享有充分权利;后者直译为“小人”,不享有充分权利。

二、《汉谟拉比法典》将巴比伦的居民分为两类,即自由民和奴隶。 自由民是除奴隶以外,从奴隶主到小生产者在内的一切居民,自由民又分为阿维林和穆什钦努两个等级,前者在《汉谟拉比法典》中称为人,享有充分权利;后者直译为“小人”,不享有充分权利。《汉谟拉比法典》不承认奴隶的法律地位,奴隶属于私人财产,奴隶可以任意出卖、转让和抵押,杀死奴隶不是犯罪。规定如购买奴隶,一个月内发现其患有疯痫病,可退还原主;如所买之奴隶涉诉,则由卖者负责;如奴隶否认其主人,则此主人应证实其为自己的奴隶,而后,其主人得割其耳等等。其不平等性表现在: 第二百零一条:倘自由民击落穆什钦努之齿,则应赔偿银三分之一明那。第二百零二条:倘自由民打地位较高者之颊,则应于集会中以牛皮鞭之六十下。第二百零五条:倘自由民之奴隶打自由民之子颊,则应割其一耳。同一种行为,对不同阶级的人,法律规定其惩罪措施是截然不同的。

《汉谟拉比法典》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使她对后来东方一些国家的法律不能不发生影响。这部法典对晚出的西亚国家如赫梯、亚述帝国、波斯帝国以及以色列――犹太的成文法典都具有直接的渊源性质的历史意义。其在人类法律文明演化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三、《汉谟拉比法典》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一) 法典的特点

1. 结构分明,内容丰富

从结构上看《汉谟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法典

都只是具体案件的解决办法,不是一种对法的抽象规范,类似司法判例的汇编;法典对公法和私法,诉讼法和实体法不作区分。从内容看,以某种神的意志作为立法的根据,反映了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肯定奴隶制,奴隶是主人事实上的财产,可以买卖杀死奴隶,只负赔偿责任;肯定自由人内部的不平等;肯定了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制,对土地、奴隶和其他动产的所有权,特别是国王和神庙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受到严格保护;规定了物品价格、劳动报酬和借贷利息等,体现了古代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固定了买卖婚姻和家长制的家庭关系;局部保留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等等。这些,无不具有两河流域各成文法的特征和影子。法典的序言和结语约占全篇制的1/ 5 ,语言丰富,辞藻华丽。对于汉穆拉比国王权力的来源,法典开篇载明:“安努那克之王,至大之安努,与决定国运之天地主宰恩利尔,授予埃亚之长子马都克以统治全人类之权,表彰之于伊极之中,以其庄严之名为巴比伦之名,使之成为万方之最强大者,并在其中建立一个其根基与天地共始终的不朽王国———当这时候,安努与恩利尔为人类福祉计,命令我,荣耀而畏神的君主,汉穆拉比,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我有如沙马什,昭临黔首,光耀大地。”从而表明,巴比伦王国的建立、汉穆拉比至上的权威以及本法典的颁布,均是“受命于天神”,是“神意”的体现。在结语部分,法典告诫曰“此后千秋万世,国中之王必遵从我在我的石柱上所铭刻的正义言辞,不得变更我所决定的司法判决,我所决定的司法裁定,不得破坏我的创制。”否则,“恩利尔以其金口玉言,大声诅咒之,并立使诅咒降临其身。”

2. 调整社会关系范围宽广

法典正文部分共有282 条,涉及当时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如果从其纵向序列来看:司法方面的枉法犯罪1-5条;财产方面的犯罪6-25 条;土地,房屋和损害赔偿26-59条;果园经营、商业、借贷和寄存等60-126条;婚姻、家庭、家庭财产、继承和收养127- 194条;殴打致伤致死195- 214条;关于医生,理发师、建筑师、造船工业和船员等规定215- 240条;动物、船和车辆租赁、工匠雇佣等268- 277条;奴隶买卖等278-282条。

3. 强调保护军人利益

法典中很多条款提到了军人的权利和义务。军人在服役的条件下由国家领得份地,包括田园、房屋和牲畜,但不准出卖、遗赠其妻女或用以抵债(29 - 36 条) ;军人死后其子担负军役,继续使用该份领地,他人不得侵占,假如军人拒绝出征或雇他人替代,则将其处死(26 、28 条) ;军官不得对士兵滥用权力以及侵占他们的财产,否则处死(33 、34条) ;军人出征,由国家供人代耕,被俘后设法将其赎回,子幼不能代父从军,可将财产一部分交其母,用以抚养其子(29 条) 。汉穆拉比使军人及其家属的生活,毋须依赖村社而有赖于国家,从而形成一支完全效忠于专制政权的武装力量。

4. 维护阶级不平等

同其他奴隶制法典一样《汉谟拉比法典》不承认奴隶的法律地位。奴隶可以任意出卖、转让和抵押,杀死奴隶不是犯罪。法典规定,一个奴隶的一般价格是二十舍克勒银子,相当于一头牛的价格。如果伤害了奴隶的眼睛,要以该奴隶的一半身价偿还原主,这和伤害一头牛的眼睛时也以这头牛的一半价偿还原主是同等看待的(199 、247 条) 。法典将古巴比伦的居民分为自由民和奴隶两大类。自由民是除奴隶以外,从奴隶主到小生产者在内的

一切居民,自由民又分为阿维林和穆什钦努两个等级,前者在《汉谟拉比法典》中称为人,享有充分权利;后者直译为“小人”,不享有充分权利。

5. 保护奴隶主阶级的私有财产权

法典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私有财产,许多条款都是针对破坏奴隶制私有财产的各种盗窃行为而规定的,如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要处死,窃取神庙或宫廷的家畜、船舶等应课以30倍的罚金(第6、8、22条) ;对于索取他人财物的被认为是盗窃要处死(第9、10条) 。尤其是为了保护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对于盗窃奴隶、帮助奴隶逃跑及隐匿逃奴等罪行《汉谟拉比法典》都处以死刑(第15、16条) 。

6. 较之以前其它两河流域法,增加了一些保护奴隶的条款

为了缓和社会矛盾,防止大量的自由民下层转化为奴隶,进一步加强国防力量《汉谟拉比法典》废除以前的终身奴役的办法,规定债务人家属因无力偿债而受到奴役不超过三年(117 条) ;规定对在高利贷者家中做工的债务人家属,不能随意殴打、虐待或杀死(116 条) ;对高利贷的借贷利率进行限制,借贷谷物最高利息不超过20-30% ,银钱不超过20%(89条)。

7. 保留了原始社会的习惯残余

当然,作为奴隶制法典《汉谟拉比法典》不可避免地将原始社会的某些习惯加以认可和改造后而保留在条文中,如血亲复仇的习惯仍以“犯罪集体负责”的不同形式保留在某些条款中;同态复仇的习俗则以根据受害者或犯罪者社会地位的高低来施行刑罚的办法出现在法典条款中等等。

(二) 法典的历史地位

《汉谟拉比法典》“取法于上”,在两河流域的“楔形文字法”中承上启下。

《汉谟拉比法典》在古代西南亚奴隶制法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从以前所有的法律中吸取了许多东西,包含苏美尔阿卡德时代各国法律的精华,反映出奴隶制比从前更为发展的情景。法典本身所具有的特点, 使她对后来东方一些国家的法律不能不发生影响。法典的许多部分, 特别是有关契约、债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 是许多早期奴隶制国家的立法文献所不能比拟的, 而文字简洁, 对概念阐述的细密程度, 甚至超过欧洲某些国家早期立法发展的水平。它对赫梯、亚述、新巴比伦、波斯等国的成文法律产生过一定的影响, 这些国家在编制自己的立法时, 程度不同地参照了《汉谟拉比法典》[2 ] 。亚述法和希伯来人的摩西法律更是源于或直接采用《汉谟拉比法典》。资产阶级学者把上述法律统称为美索不达米亚法系或楔形文字法系。

《汉谟拉比法典》堪称为两河流域的骄傲,终成为古代东方宝贵的法律文化遗产,在人类法律文明演化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参考文献:

1.侯一麟. 世界法律名著选读.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2.张宏生. 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

3.江平.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法律出版社,2000.

4.由嵘.外国法制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5.涂厚善.古代两河流域的文化 .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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